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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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1.19•【字号】皖国土资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是盘活工矿废弃地资源优化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序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范围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应当是无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经明确为建设用地但尚无法利用的建设用地,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毁损的土地,因交通、水利设施和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芜的土地,废弃的农村砖瓦窑等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废弃的建设用地。

纳入复垦利用试点范围的土地应当权属清晰,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工矿企业损毁土地,可以定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

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二、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由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对于复垦潜力仅集中于个别县域内的,可由县单独编制专项规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区布局、规模、用途等原则性内容变更的,应当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按原报批程序批准。

没有编制专项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到期后未及时重新组织编制的,不得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四川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四川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四川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二年九月目录一前言 (3)二实施方案编制任务、原则和依据 (4)(一)编制任务 (4)(二)编制原则 (4)(三)编制依据 (5)三实施方案编制程序 (7)四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8)(一)项目区概况 (8)1. 项目区概述 (8)2. 复垦区概况 (8)3. 建新区概况 (9)(二)项目复垦潜力评价 (9)1. 复垦类型、数量与分布 (9)2. 土地损毁分析 (9)3. 复垦利用条件与限制因素分析 (9)4. 复垦地块新增耕地潜力 (10)(三)复垦区土地适宜性评价 (10)1. 评价方法 (10)2. 评价过程 (10)3. 评价结果 (11)4.复垦目标 (11)(四)项目分析 (11)1. 项目合法性分析 (11)2. 水土资源平衡分析 (11)3. 新增耕地分析 (11)4. 地质灾害隐患分析 (12)5.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2)6. 公众参与分析 (12)(五)土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 (12)1. 复垦区实施方案 (12)2. 建新区预期方案 (13)3. 复垦与建新衔接方案 (14)4. 权属管理方案 (14)5. 实施计划安排 (14)(六)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15)1. 工程设计 (15)2. 工程量测算 (15)(七)复垦投资估(概)算与资金筹措 (15)1. 复垦投资估(概)算 (15)2. 资金筹措 (15)(八)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16)1. 社会效益分析 (16)2. 经济效益 (16)3. 生态效益 (16)(九)项目实施保障措施 (16)1. 组织保障措施 (16)2. 技术保障措施 (16)3. 资金保障措施 (16)五实施方案编制成果要求 (17)(一)实施方案摘要 (17)(二)实施方案文本 (17)(三)实施方案编制说明 (17)(四)附图 (17)(五)附件 (18)(六)附表 (18)六术语解释 (26)(一)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26)(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区 (26)(三)复垦区 (26)(四)建新区 (26)(五)复垦利用挂钩指标 (26)(六)土地损毁 (26)(七)土地复垦单元 (26)一前言为加强四川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的管理,指导和规范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编制,提高实施方案编制的质量,增强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四川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760号)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湖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暂行办法7

湖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暂行办法7

湖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暂行办法7湖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为贯彻落实全面实行资源利用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的要求,规范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有效破解战略资源开发和城市发展用地瓶颈,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 3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发[2011] 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鄂土资发[2011] 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方案》(鄂政发 [2012] 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和由此形成需整治的各类用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废弃地(即复垦区)加以复垦,并与新增建设用地(即建新区)相挂钩,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依法对复垦区进行因地制宜综合改造,使废弃地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居民点还建、工矿发展、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城镇建设(即建新区)。

复垦区与建新区共同组成项目区。

第二条指导思想: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目的,通过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增加土地有效供给,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同时切实解决地质环境灾害问题,促进国土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第三条遵循原则:(一)统一规划,统筹部署。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先易后难、试点运行、突出重点”的原则,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专项规划,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定工矿废弃地调整利用的规模、布局、用途和时序,协调解决复垦资金、权属调整等重大问题。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皖国土资函〔2018〕1016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做好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工作,规范验收行为,确保验收质量,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8﹞1号),现就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验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主要是对项目实施情况与批准立项情况的一致性,进行内业核查和外业现场核查。

重点检查验收申报材料以及验收备查内业资料是否完整,验收申报材料内容与备案材料是否一致;项目施工单位是否具备资格条件;土地复垦结果是否达到经批准的复垦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包括复垦地块位置、复垦后的农用地等地类及权属是否与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相符;复垦项目各类工程建设质量是否达到批准的工程设计要求;各项费用支出是否符合预算及有关规定;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验的程序、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验收的地类、面积、界限范围等结果与实地是否一致等。

二、严格验收标准复垦项目应当同时达到以下标准,才能通过验收:(一)复垦项目验收申报材料以及备查内业资料完整,验收申报材料内容与备案材料一致;(二)复垦地块位置、复垦后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等地类、等级及权属与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相符;(三)复垦项目各类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工程设计要求;(四)复垦项目具有由资质单位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五)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验的地类、面积、界限范围等结果与实地一致。

三、规范验收工作程序(一)省直管县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验,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省土地复垦整理中心承担具体业务工作;其他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初验后,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9日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关闭矿山是指矿山企业自行关闭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矿山)。

本办法所指历史遗留矿山是指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矿山、区县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认定为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矿山。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指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利用对策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利用对策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利用对策陈利兵(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川 宜宾 644500)摘要:当前我国愈发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的利用,使得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变得格外重要。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可以将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扩大地区的空间格局,可以说其在保障民生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基于此,本文对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进行探讨,分析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潜力,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对策,以期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对策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在生态修复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其可以有效改善地区的环境,且可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仅为20%,该问题是由于复垦缺少治理措施,导致各类生态恶化现象频发,这样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针对现存问题做好复垦工作,挖掘其潜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的基本概述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十分重要,复垦指的是将被破坏地区的地貌进行修复,而工矿废弃地指的是矿产挖掘后被破坏且弃置的土地也包括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在复垦中具体包括地形地貌、植物、动物群落等,在修复过程中需要进行勘测规划、填平治理,使区域土地能够被再次利用,且修复后的区域能够满足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求[1],并可以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矿产资源的开采难免会导致土地荒芜化,这也是世界矿产资源利用中的首要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复垦工作不仅关系到生态问题,且关系着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以生态重塑为核心,实现发展建设的终极目标。

工矿废弃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相互依存,其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修整后,土地有机物质会自我恢复,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由于生态破坏严重,单纯依靠自然修复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办法(试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办法(试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3.05【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3月5日黄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 592 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构建保障跨越式发展用地新机制的意见》(鄂政发〔2012〕3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工矿区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存量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相协调为根本目的,通过废弃地复垦,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第三条试点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部署;封闭运行、严格考核;明晰产权、维护权益;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

试点项目复垦与建新用地实行整体审批,建新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征地、供地、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

复垦面积必须大于建新面积,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必须高于或等于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复垦耕地的质量等级达不到建新占用耕地质量的,按照折算后的面积确定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冀国土资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1号)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人民政府:为简化审批程序,将2013年1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2013年7月22日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整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以下称复垦地块),与新增建设用地(以下称建新地块)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第三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为根本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废弃地复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第四条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统一规划,统筹部署;限定范围、控制规模;先垦后用,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整体审批;明晰产权,维护权益;定期考核,严格管理。

复垦方面的法律规定(3篇)

复垦方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复垦,是指对因开发、建设等活动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恢复土地原状或者提高土地质量,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复垦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优先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二)遵循自然规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国务院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复垦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复垦:(一)因开采矿产资源、取土、挖沙、采石等造成的土地破坏;(二)因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土地破坏;(三)因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活动造成的土地破坏;(四)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土地破坏;(五)其他造成土地破坏的情形。

第七条复垦土地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耕地的复垦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耕地质量标准执行;(二)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的复垦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农业用地质量标准执行;(三)建设用地的复垦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用地复垦标准执行;(四)未利用土地的复垦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未利用土地复垦标准执行。

第三章复垦责任第八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复垦责任:(一)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三)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人;(四)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五)其他应当承担复垦责任的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可能造成的土地破坏进行评估,并制定复垦方案。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地破坏,并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复垦方案进行复垦。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办资环〔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办资环〔202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部署,积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能力,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决定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和范围按照《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属于共同财政事权的重点区域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要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三区四带”重点生态地区为核心,聚焦生态区位重要、生态问题突出、相对集中连片、严重影响人居环境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重点遴选修复理念先进、工作基础好、典型代表性强、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项目,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突出对国家重大战略的生态支撑,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能力。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以及“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

二、申报内容和程序(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要统筹规划、统一组织,择优遴选申报项目。

国土资源部启动十省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国土资源部启动十省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国土资源部启动十省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河北、陕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陕西十省区开展试点,通过对历史遗留废弃地的复垦利用,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

《通知》指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矿山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试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专项管理,并遵循坚持“统一规划、统筹部署;封闭运行、严格考核;明细产权、维护权益;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的原则。

《通知》要求,拟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县、市,要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目标任务、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提出调整利用的方向和区域布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试点方案,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确定试点县、市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规模。

应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工矿废弃地,不得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县、市要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调查成果,提出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废弃地整治为旅游或休闲娱乐用地的,不得作为试点项目;试点县、市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要求,组织工矿废弃地复垦;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优先复垦为耕地;复垦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可通过承包等方式就近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使用,确保有效利用;要做好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复垦利用前须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复垦利用后须及时做好土地利用年度数据变更和登记发证;有权属争议的地块,不得纳入试点;加强项目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项目工程资金预算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严格项目区实施验收,从项目批准到完成验收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规[2015]1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5.08.03【实施日期】2015.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部沟通联系。

附件: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15年8月3日附件: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包括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

在调查摸清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

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省(自治区)国王资源厅:为了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义好又快发展,部次定开展工矿玻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矿山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在新形势下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重大举措,是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长,是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根本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废弃地复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上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要求,实行专项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坚持统一规划、统筹部署。

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矿废弃地现状与利用潜力,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管控。

二要坚持封闭运行、严格考核。

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统一要求,合理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范围和规模,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要坚持明晰产权、维护权益。

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切实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涉及集体土地的,要通过告知、听证等程序征得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并依法做好补偿和安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川自然资发〔2020〕47号
•【施行日期】2020.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
川自然资发〔2020〕47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局)、相关直属单位:《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技术指引》已经2020年第2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23日。

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技术指引【模板】

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技术指引【模板】

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技术指引(2020年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9月目录第一部分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南(2020版) (1)第二部分实施方案编制要点(2020版) (35)第三部分复垦利用规模核定工作规则 (61)第四部分规划调整修改工作规则 (84)第一部分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南(2020版)为加强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指导,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川国土资发〔2007〕5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阐明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任务、原则、程序、内容以及成果要求等,适用于我省市(州)级和县(市、区)级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

(二)编制主体市(州)级专项规划编制主体为市(州)人民政府,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编制具体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县(市、区)级专项规划编制主体,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规划编制实施。

(三)规划目的应从落实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等方面阐明规划编制目的。

(四)规划范围纳入试点范围的复垦地块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全国土地调查(国土资源调查)时已确定为建设用地的下列用地,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损毁的土地;因交通、水利设施和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废的土地;废弃的农村砖瓦窑等用地;其他废弃的建设用地。

纳入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任务,且符合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条件的地块,可纳入复垦范围。

“两增一减”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土地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两增一减”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土地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两增一减”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土地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土地综合治理建设项目旨在通过整合资源,利用工矿废弃地资源,进行综合治理和利用,实现“两增一减”的目标,即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增加生态环境效益,减少土地污染和资源浪费。

该项目旨在提高工矿废弃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改善土地环境质量,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工作内容1. 资源调查和评估:对工矿废弃地进行详细的资源调查和评估,包括土地面积、土壤质量、水质状况、植被覆盖等方面的情况,为后续的综合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 治理方案制定:根据资源调查和评估的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包括土壤修复、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项目的实施重点和工作阶段。

3. 工程建设和修复:根据治理方案,进行工程建设和修复工作,包括土地平整、植被恢复、水资源修复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工矿废弃地得到有效的复垦和治理。

4. 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工矿废弃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体系,加强对治理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确保治理效果符合预期要求。

5. 综合利用和经济发展:探索工矿废弃地的综合利用模式,通过引入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项目,实现工矿废弃地资源的再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升。

三、项目实施方案1. 基础工作阶段:进行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完善治理方案,并确立项目实施团队和工作计划。

2. 建设工程阶段:根据治理方案,进行工程建设和修复工作,包括土地平整、植被恢复、水资源修复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工矿废弃地得到有效的复垦和治理。

3. 管理监测阶段:建立健全工矿废弃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体系,加强监测和管理工作,确保治理效果符合预期要求。

4. 综合利用阶段:探索工矿废弃地的综合利用模式,引入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项目,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源再利用。

四、项目计划和时间安排1. 基础工作阶段:2022年1月-2022年3月2. 建设工程阶段:2022年4月-2024年12月3. 管理监测阶段:2025年1月-2026年12月4. 综合利用阶段:2027年1月-长期五、项目预算和资金来源该项目预计总投资50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资金、银行贷款、社会资本等。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方案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方案

**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大纲一、指导思想按照“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通过对工矿废弃地进行治理及调整利用,逐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拓展**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空间,破解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简言之,就是以挂钩方式,将工矿废弃地复垦与城市建设区建新组成项目区,按照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不减少的原则,将复垦区复垦新增耕地置换城市建设区建设用地,以突破年度计划指标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外指标。

二、规划原则1、封闭实施原则:复垦区与建新区点对点挂钩,封闭实施,到期归还。

2、用地结构平衡原则:封闭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

3、综合利用原则:针对全市工矿废弃地,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宜耕则耕,宜水则水。

4、不突破行政区域原则:复垦潜力与建新区在县内平衡,不突破行政区域。

5、分步实施原则:根据治理迫切性和治理难度,合理安排复垦区复垦时序安排。

三、规划依据1、**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市城市总体规划3、**市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分布资料4、**市土地二次大调查数据四、规划编制技术路线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一)基础资料收集与补充调查基础资料收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新,包括文本、图件电子版);2、土地整治规划(文本、图件)3、**市2010年二调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图;4、**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及图件;5、**市2012年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分布情况(在二调图上标注,并列表注明图斑号及拟复垦地类);6、建新地块分布(二调图上标注);7、最新统计年鉴;8、其他相关资料。

(二)工作时间安排1、资料收集阶段:2、规划报告编制及规划图件制作:3、专家论证:4、材料打印与上报:六、工作成果要求1、**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专项规划文本;2、专题图件;3、听证与论证材料。

附件1:各科室职责规划科:提供标注建新地块位置的最新土地利用规划图(建新地块必须符合规划,为允许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并填写附表2);要求建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大于复垦区规模。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晋国土资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4〕2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752号)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试点市及所属有关县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要求,为规范我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现就我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及时在线备案在线备案是国土资源部在线实时监督检查与认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区(复垦区、建新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各试点县要在工矿废弃地试点审批、复垦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复垦项目实施、复垦项目验收及建新区报批后,分五个阶段,按国土资源部要求及时做好在线备案工作。

凡未按五个阶段在线备案的项目,省厅将暂停受理下一个阶段的工作,直到完成在线备案。

二、抓紧废弃地复垦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2〕45号”文件规定的“废弃建设用地必须先复垦,后调整利用”的原则,建新区用地,必须在复垦区土地复垦验收后,方可申请建新区用地。

因此,各试点市县政府,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要求,依据土地复垦管理的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工矿废弃地的复垦,确保按要求复垦到位。

工矿废弃地复垦应支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优先复垦为耕地。

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复垦力度,确保复垦质量,及时申请验收,为建新区重点项目落地提供用地保障。

验收要求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42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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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规定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

在调查摸清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

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总量、控制增量、综合利用、提高效率,防止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四)统筹推进、形成合力。

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群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组织投资土地复垦。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第四条申请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较大,且待复垦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二)工矿业活动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的要求迫切;(三)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用地供需矛盾突出,需要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四)当地政府重视,土地管理严格规范,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用地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问责或约谈。

第五条国家通过下达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专项用于控制建新占地的规模,同时作为安排复垦面积的依据。

复垦利用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复垦利用指标申请,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综合平衡,提出全国复垦利用指标总量建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国务院审定。

国土资源部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复垦利用指标总量,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资源潜力、规划安排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统筹存量与增量建设用地安排,提出下达地方的复垦利用指标方案,报部长办公会审定下达。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总量管控,做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总体部署,审查批准专项规划,组织复垦项目核查,下达建新指标,做好在线报备和考核监管。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上报审核,具体组织复垦项目实施工作。

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第二章调查规划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是指无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全国土地调查时已确定为建设用地的下列用地:(一)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损毁的土地;(二)因交通、水利设施和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废的土地;(三)废弃的农村砖瓦窑等用地;(四)其他废弃的建设用地。

纳入复垦利用试点范围的土地应当权属清晰,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工矿企业损毁的土地,可认定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

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使用且不及时复垦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七条及有关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范围。

第九条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依据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查明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数量、权属以及用地合法性、复垦义务人等情况。

在调查基础上,应当综合考虑土地损毁状况、区位条件、水土资源、生态环境风险等,做好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与潜力分析。

第十条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在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调查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

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第十一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背景和基础,包括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工矿废弃地现状和潜力;(二)规划的原则和目标任务;(三)复垦项目的布局、规模、用途和进度安排,复垦质量要求,复垦措施和投资概算;(四)建新用地的布局、规模和利用方向;(五)预期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六)保障措施。

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编制说明,其中,规划图件包括工矿废弃地现状图、复垦潜力分布图、复垦利用规划图等。

第十二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权利人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充分论证、科学决策。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要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协调衔接。

第十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由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专项规划批准之前,需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

专项规划批准后及时上传在建监管系统。

经确定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区布局、规模、用途等原则性内容变更的,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按原报批程序批准。

第三章复垦管理第十四条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和下达的复垦计划指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征求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经确定的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必须严格实施。

因规划修改等客观原因确需修改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修改实施方案时,应当再次征求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复垦项目从立项实施至验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坚持以生态建设为导向,科学评价复垦土地的适宜性,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牧则牧;采取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措施,保障复垦质量,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应当依法依规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

涉及集体土地的,要通过告知、听证等程序征得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并依法做好补偿和安置。

第十七条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前须完成土地确权登记。

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应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自愿、有偿、平等协商解决,有权属争议的地块,不得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

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变化图斑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并做好确权登记发证。

复垦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非国有土地可通过承包等方式就近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使用,确保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鼓励运用市场化机制,多渠道筹措复垦资金。

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质量管理制度,监督复垦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对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和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

复垦土地应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和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有关标准。

第二十条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的,应与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结合,切实提高复垦耕地质量。

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前应当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价。

严禁将存在严重污染隐患且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

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工矿废弃地复垦的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鼓励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中,运用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改善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复垦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及时上传在线监管系统。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组织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纠正和整改。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验、验收和核查,应商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共同参加。

第二十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中涉及复垦为耕地的,应对复垦耕地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并依法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在验收合格后的五年内对复垦土地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跟踪监测,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四章建新管理第二十四条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复垦面积,下达建新计划指标。

建新节余指标原则上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新区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以与经验收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区一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整体审批,可不再办理农转用审批。

建新区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

复垦和建新应当做到:(一)建新区面积不得大于复垦区面积,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二)建新区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允许建设区内确实不能安排的,也可安排在有条件建设区,但必须按规定做好规划修改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做好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安置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审批供地,节约集约用地。

第五章实施监管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建立在线监管制度和指标体系,建设全国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在线监管系统,并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对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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