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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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1. 课程性质:《民法学》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

2. 适应专业:法学(函授本科)3. 学时:总学时70,面授学时20,自学学时50。

4.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等。

5. 主要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与法理分析相结合;历史演绎与逻辑归纳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实际论证相结合;;传统理论讲授与现代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等教学方法和手段。

6.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7.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这门课的学习,可以使学生能够理解掌握民法学的一般原理和主要内容,同时使学生深刻领会并全面掌握现行主要民事法律、法规的内容,并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民法实务中的一般问题,为后续课程夯实根基。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民法概述主要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教学要求: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重点: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渊源、体系、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教学要求: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理解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诚实信用、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

重点: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弄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主要内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自然人的住所。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了解监护、住所;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

《民法学》教学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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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一)课程代码和名称1、课程代码:B l a w20612、课程名称:民法学(science of civil law)(二)使用教材《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9月第五版(三)课程适用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学时及学分1.总学时:108学时(6学分);课堂教学:96课时;实训:12课时。

2.民法学Ⅰ和民法学Ⅱ各为54学时(3学分)二、课程概述(一)课程性质与体系1.课程的性质:《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基本理论、基本原理,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和基础课程,是学生学习其他课程的必修课。

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都是伦理道德的法律化,是人性的产物。

2. 课程的体系:《民法学》是由民法总论和分论部分组成,总论主要为:民法学所涉及有关的概念、特征及渊源、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和诉讼时效及期间等;分论主要为:具体六大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法、合同法总论、继承权、侵权责任法等组成一个较完整的法学体系,它全面涵盖了民法基本制度。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1.教学目的:《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第一批专业基础课程,对今后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影响极大,它是法科学生培养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通过民法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民法学的基本知识、不但可以使学生学到法律知识,开拓学生认识社会的视野,而且可以激发学生对学习法学的兴趣,不断提高学生认识社会以及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为今后学习和从事法律职业打好基础。

2.教学的要求:《民法学》课程教学中必须安排案例分析、学生自讲自评和讨论等内容;《民法》课程教学要与《民事诉讼法》教学紧密配合,课程进行到70-80%时,一定要安排一周的《模拟法庭》或实训教学环节,否则学生将来只会纸上谈兵。

《民法》课程内容多,课时少,一定要引导和督促学生自学,否则是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民法学Ⅰ》教学大纲一、《民法学总论》学习重要意义(目的)民法学总论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民法总论在指导民事立法和司法时,使之民法总则出现在民法典中,而成为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民法典体系因民法总则的设立而增强,并在法律的适用中得到一定的成效。

民法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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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导论: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学科之一,研究的是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

本大纲旨在明确民法学教学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方式,以指导民法学教学的有效进行。

同时,本大纲也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民法学的框架和基本要求,以便能够全面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知识。

一、课程目标:1. 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基本方法,认识到民法学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2. 掌握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和核心规范,具备解读和运用民事法律的能力;3. 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解决问题和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培养与他人和谐相处的法治观念。

二、教学内容:1. 民法学的学科性质与发展概述- 民法学的定义、特征和分类- 民法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流派2.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构成要素-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种类和作用-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成立条件3. 主体权与客体权- 个人权利的起源、内容和保护- 财产权的性质、范围和限制4.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的定义、种类和权责-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约束5. 民法责任与债权债务关系- 民事责任的形成和承担- 债权债务的产生、转让和消灭6. 继承与赠与-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继承方式- 赠与的条件和效力7. 合同与侵权责任- 合同的要素、订立和履行- 侵权行为的种类、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8. 家庭与婚姻法律制度- 家庭关系的产生、维护和终止- 婚姻及其效力的法律规范和保护9.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民事法律与商事法律的联系和区别三、教学方法:1. 理论讲授:通过讲授民法学的基本理论概念、原则和逻辑,为学生建立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2. 实践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解决具体的民事纠纷问题,帮助学生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知识。

3. 小组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让学生自主探讨和交流,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学习能力。

4. 学术研究报告:要求学生开展研究,撰写学术研究报告,提高学生的学术写作和研究能力。

民法学大纲(超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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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本大纲适用于法学本科专业,总学时为126学时。

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债权的基本制度、合同制度、继承制度、人身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培养学生的民法理念、权利意识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大纲以刘志刚主编《民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致公出版社)为基础,参照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教材编写。

力求内容与体系的科学与完整。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及其理论的发展,本大纲将及时修订、完善,以适应教学的需要。

本课程参考书目除上述所列以外还包括:《民法学》江平主编,中国政治大学出版《民商法原理》(一)(二)(三)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王利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版。

《案例教学丛书》民法总论、物权、合同、著作权、侵权行为分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

二、课程内容绪论(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部分的教学,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了解民法学的体系内容,透过民法的历史沿革,发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充分认识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必要性。

一、民法与民法学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是民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主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世界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来看,民法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密切联系,息息相关,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民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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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课程编号:B1052104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学时数:50执笔人:编写日期: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

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

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

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

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含义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一、宪法;二、民事法律;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五、地方性法规;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民法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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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本科)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开授单位:法律系。

授课对象:本科;经济学专业(经济法、知识产权)。

学时与学分:72学时;4学分。

使用教材: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一、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体系庞大而严谨。

是法律专业的专业课和必修课。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与掌握民法的基础理论和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重点掌握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

考虑我校办学特色,本课程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教学中偏重实务教学,同时作案例教学法的尝试。

通过学习和训练,要使学生达到运用法律分析一般案例的要求。

二、课程内容民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其位阶是仅低于宪法的基本法。

它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从性质上看,它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则。

从民法学课程体系看,其内容分为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两大部分。

民法总论包括民法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民法分论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五项权利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考虑我系课程划分情况,本课程对民事权利部分只讲授物权、债权、人身权。

债权也只讲授总则。

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内容将分别由其他课程讲授。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对民法有一个扼要的了解。

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渊源、适用范围、历史发展及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等基础知识。

教学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为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民法与经济法、商法的划分是难点。

教学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民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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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学大纲一、教学目标本门课程以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及各分论题为基础,旨在培养学生全面掌握民法理论体系和各条款,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具备扎实的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二、教学内容与安排第一讲民法总则1.民法总则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2.民法总则的适用与解释3.自然人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4.法人与非法人组织5.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6.民事权利和义务7.民法上的保护制度8.地位法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其他规定第二讲民法物权1.物权概述2.不动产权3.动产权4.其他财产权5.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6.物权保护第三讲民法合同1.合同的基本理论2.合同的成立与效力3.合同的履行4.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合同制度中的特别约定第四讲民法侵权1.民法侵权的概念和种类2.侵权行为人的责任3.侵权类型的赔偿准则4.侵权责任的限制和防范第五讲继承和赠与1.继承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2.继承权及其执行3.继承的组织和实际操作4.赠与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5.赠与权及其执行第六讲民法的其他专门规定1.合伙企业2.非营利组织和慈善事业3.存款和信托4.标的价值的货币5.交通运输三、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理论授课、案例研讨、课堂讨论、课外阅读等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通过讨论实际案例和资料,使学生掌握民事纠纷的解决和民事诉讼的程序。

四、考核方式1.平时成绩:出勤率、课堂表现、论文等。

2.综合测评:期中、期末考试。

五、参考书目1.民法总则及各分论题相关法律法规2.夏建民. 民法六编[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3.蔡新民.民法概要[J]. 社会科学, 2018(4): 48-50.4.王金祥,刘瑞玉. 民法通则初探[J].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学报,2018(1): 89-91.六、结语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和实践,学生将全面了解我国民法规则及其基本规定,了解民事法律规则的主要内容、精神和思想,具备在实际操作中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并能够培养出扎实的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民法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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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第一章绪论本章课时:2课时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求联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深刻理解和掌握民法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二、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对于民法的定义应着重领会: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把握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其基本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和民事责任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分别在《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中讲授,故在本门课程中不做专门讲解。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明确学习民法学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方法,并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法哲学、伦理学、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现象。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着重领会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理解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了解新中国民事立法是与新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文明同时进行的;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正在走向系统化、科学化、法典化。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着重领会和把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行为自由原则、财产流转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以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本章课时:1课时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16175103课程名称:民法学英文名称:Civil Law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学时:48学分:3适用对象: 非专业本科生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法理学》二、课程简介本课程民法学以民法总论为主要教学内容,兼及民法典各编的重要内容。

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本理论,也是大陆法系民法教学中的首要环节。

掌握民法总论的内容,对于系统、透彻地理解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将来灵活地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民法问题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民法总论既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学科,其研究内容的广泛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以及研究成果的实用性是任何学科所无法替代的。

特别是通过本学科的实验教学环节,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法学学生参与司法实践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民法学是法学学科的支柱学科,而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在国内外法学教育中,民法学均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及专业必修课,对于非专业学生来说,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可以帮助其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更好开展工作。

在现代法学越来越细化的今天,民法总论作为民法学的基础环节,更加显示了该课程在同类课程的核心地位。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本课程是民商法的基础,也是整个法律学习的基础。

其目标是使学生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民法所涉及的基本法律制度有所认识,掌握民法学涉及的基本概念,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有最基本的认识。

学生在完成本课程学习后,应能够:1、学会分析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了解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原理及对应的法律规范;2、对各类民事主体的概念、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熟练掌握;3、学会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对基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到解决的基本方法;4、能够利用掌握的民法基本原理,在非法律领域的工作中,灵活使用。

5、深刻认识我国民法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指导思想,并在将来的工作中贯彻落实。

《民法学》教学大纲(教材版)

《民法学》教学大纲(教材版)

《民法学》教学大纲—————————————————前言1、任务和地位民法学是高等政法院校学生的必修课程,为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

民法学课程体例可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

总论部分为民法中的共性问题,主要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

分论部分为民法具体制度,主要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和侵权民事责任。

其中,债权制度又可分为债法总论与债法分论。

由于《合同法》为独立开设的一门必修课程,因此,债法分论部分只讲授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此外,由于继承部分的内容与婚姻法合并讲授,所以本课程不含该部分内容。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广泛性,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民法不仅为基本法律,而且是学习其他相关实体法如经济法、行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以及相关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等的基础。

2、能力要求民法的性质为私法和权利法。

通过《民法学》课程的学习,学生应当掌握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公法制度的影响;对社会关系中的民事法律纠纷,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及民法原理,准确定性和适用法律;全面了解民事权利的体系;准确把握各种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及其后果,以充分救济民事权利。

3、先修课程: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法律逻辑学、政治经济学等。

4、教学安排:本课程总课时72课时,4学分。

5、选用教材: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6、教学手段:讲课与案例分析及讨论相结合、板书与多媒体相结合。

7、考核方法:考试8、教学进程安排表: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法的地位、发展历史及我国民法的发展历史、民法的内容。

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方法。

了解民法的性质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掌握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了解民法的解释和适用。

课程内容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词源三、民法的性质四、民法的分类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第三节民法的沿革一、民法的产生和发展二、我国民法历史及发展第四节民法学体系一、民法的地位和作用二、民法的内容三、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渊源一、概说二、我国的民法渊源第六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适用范围的概念二、民法在时间上适用范围三、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四、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重点、难点提示和教学手段一、重点1、民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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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修订版)第一部分编写说明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以具体的民法制度、理论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基础学科、应用学科。

在高等法学教育中,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教育部将之确定为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

民法学的学习,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说,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层次而言,没有学习好民法基本知识的法学专业学生,不应当是一个合格的毕业生。

为适应我校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本科教学需要,规范民法学教学内容和要求,提高民法学教学水平,根据民法学精品课程建设规划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要求,我们编写了《民法学教学大纲》。

在此,特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说明:一、本教学大纲内容安排综合参考本课程团队老师编写的全国重点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编写。

二、根据我校的教学安排,民法学为必修课,其中《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的授课学时各为51学时,共计102学时。

本大纲涵盖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担保法一般原理,但其具体内容另由《合同法》(45学时)、《侵权责任法》(30学时)、《担保法》(30学时)等限选课讲授。

三、为方便广大同学学习时对民法学原理和知识的掌握,我们在每章后面列出了部分思考题,供同学们学习参考。

第二部分教学内容《民法总论》导论教学时数:1学时内容:一、民法学习的意义二、“民法人”的教学理念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第一章民法概论学习重点: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与效力、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教学时数:5学时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涵义和语源(一)民事的涵义(二)民法的语源(三)民法的分类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的基本含义2.财产的意义3.财产关系的类型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基本含义2.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三、民法的调整方法(一)事前调整(二)事后调整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权利法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三、民法是私法四、民法是实体法第三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一、民法与经济法二、民法与商法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亲属法)第四节民法的渊源一、概述(一)民法渊源的含义(二)民法渊源的意义二、我国的民法渊源(一)制定法(二)民事政策(三)民事习惯(四)判例作为民法渊源的问题思考题: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2.我国民法的性质3.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立法例的利弊及我国的立法选择4.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5.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学习重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和功能,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教学时数:4学时内容: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三、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一)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二)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第二节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意思自治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公平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思考题: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2.试述平等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民法中的表现3.试述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民法制度中的体现4.论诚实信用原则5.试述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学习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特点、结构和要素,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民事能力的意义、结构与含义,民事权利的概念、特征、分类、行使和保护,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的概念、与民事义务的联系与区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教学时数:6学时内容: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含义(一)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二)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意义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一)民事法律关系的静态结构(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动态结构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要素(二)客体要素(三)内容要素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含义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2.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3.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法规范(三)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1.法律事实的含义2.法律事实的分类3.事实构成第二节民事能力一、民事能力的意义二、民事能力的结构(一)民事权利能力(二)民事行为能力(三)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意义(一)权利的本质(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三)权益、权限与权能(四)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与人身权(二)绝对权与相对权(三)支配权、请求权与变动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既得权与期待权(七)原权与救济权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1.自力救济2.公力救济第四节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义务的内容(三)民事义务的分类(四)民事义务的履行二、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三)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第五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三)特定物与种类物(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五)主物与从物(六)原物与孳息三、特殊意义的物(一)货币(二)有价证券思考题: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试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试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及其分类依据4.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5.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和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6.简述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7.简述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8.简述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9.试述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10.概念比较:权益、权限与权能11.民法意义上的物具有哪些特征?12.试述物的分类13.试述有价证券的分类14.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15.简述有价证券的转移方式第四章自然人学习重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自然人的住所和户籍、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教学时数:5学时内容:第一节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和特征二、自然人与公民三、自然人的主体资格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意义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一)出生的意义(二)出生时间(三)出生证明(四)胎儿利益的保护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一)死亡的意义(二)自然死亡的判断标准和时间(三)自然死亡时间的证明(四)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监护一、监护的意义(一)监护的概念(二)监护的性质二、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三、监护的分类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五、精神病人的监护六、关于担任监护人的争议七、监护人的职责与监护责任八、监护的变更和终止(一)监护的变更(二)监护的终止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意义(二)宣告失踪的条件(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四)失踪宣告的撤销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意义(二)宣告死亡的条件(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四)死亡宣告的撤销第六节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一、姓名二、住所(一)住所的意义(二)自然人住所的认定三、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第七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思考题: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2.试析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与区别3.论述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以及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4.试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5.分析监护的性质或本质6.简述监护人的职责7.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构成条件和法律效果的区别8.简述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9.自然人的住所有何法律意义10.试述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责任的承担第五章法人学习重点:法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法人的成立条件、变更和消灭,法人的机关、能力和责任,法人人格及其否认制度。

教学时数:5学时内容: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一、法人的概念二、法人的特征第二节法人的分类一、外国立法和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一)公法人与私法人(二)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四)集体法人与独任法人二、我国法上的法人分类(一)企业法人(二)非企业法人1.国家机关法人2.事业单位法人3.社会团体法人4.捐献法人(基金会法人)第三节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一、法人的设立(一)法人设立的条件(二)法人设立的方式二、法人的变更(一)法人变更的概念(二)法人变更的类型(三)法人变更的程序三、法人的消灭(一)法人消灭的概念与分类(二)法人的清算第四节法人的机关一、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征二、法人机关的种类(一)单一法人机关(二)多数法人机关1.意思机关2.执行机关3.监督机关三、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与特点(二)法定代表人的条件(三)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节法人的能力一、法人能力概述(一)法人能力的概念(二)法人能力的特点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法人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之处)第六节法人的责任一、法人责任概述(一)法人责任的概念(二)法人责任的特点二、法人责任的内容和范围(一)法人责任的范围(二)法人承担责任的内容三、特殊法人责任与非法人责任(一)企业联营中的法律责任1.法人型联营2.合伙型联营3.合同型联营(二)法人成员的法律责任(三)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第七节法人人格及其否认制度一、法人人格的概念与内涵(一)法人人格的概念与起源(二)公司法人人格的内涵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和意义(三)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特征(四)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五)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例外思考题:1.试析法人的本质2.简述法人的特点和成立条件3.简述法人设立方式4.简述法人合并与分立及其法律后果5.简述法人消灭的原因6.试述法人的清算7.法人机关的法律特征有哪些?8.试比较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区别9.试析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的效力10.试论述法人的责任11.简述公司法人人格的内涵12.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和意义13.试述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的例外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与合伙学习重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地位,合伙的概念、特征、法律地位和分类,合伙组织的设立、解散和清算,合伙财产、合伙债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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