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建设用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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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建设用地申请书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养猪场建设用地申请书

无极县国土资源局:

姚永利,无极县姚家营村村民,计划在我村村北建设一个养猪场,申请占地亩,投资30万元,建设成年出栏种猪及育肥猪1200头的养殖场,恳请领导研究批准。

项目建设方案:

1. 项目名称:姚永利养猪场

2. 建设地点、面积:郭庄镇姚家营村村北,申请占地亩。

3. 拟建养殖场标准:建猪舍六栋,每栋400平方米,采用轻钢结构、彩钢保温和通风系统。

4. 附属设施:饲料间、办公室、宿舍等600平方米。

猪舍采用封闭式饲料管理模式,场址远离村庄,各区生产生活不交叉,保持独立,减少交叉感染,自动化程度高,对饲料原料严格检验,保持营养配比,提高成活率,降低生产成本。对整个场区的废弃物集中综合治理,所有粪便发酵后用于周围农田种植。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河北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发展规划,通过引进性能优良的种猪,提高肉猪的产品质量,提升消费者的消费档次。有效地促进我县农业结构调整,拉动无极县无公害生猪生产,推动我县地区经济发展进程。

因此,我申请建设种猪繁育场,恳请领导批准用地要求。

申请人:

年月日

郭庄镇人民政府

关于办理姚家营村养猪场设施农用地用地手续请示

县政府:

我镇姚家营村民姚永利为更好地迎合国家产业政策,增加个人收入和经济发展,申请养猪场设施农用地亩,年养猪1200头,现我镇对该企业现有规模、发展前景、拟占地位置进行了审核,是养殖型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拟占地位置符合我镇规划,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55号)的精神,

我镇给予支持具体监督和用地协议的实施。请有关部门予以审批。

郭庄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无极县农业畜牧局

关于设施农用地审核意见

姚永利,拟在郭庄镇姚家营村村北建养猪场,年出栏1200头,现申请建设占地亩,建设地点位于郭庄镇姚家营村村北,属于设施农用地。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占地协议合理,同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无极县农业畜牧局

年月日

养殖保证书

无极县国土资源局:

我申请在郭庄镇姚家营村村北建设养猪场,郑重做以下保证:

1、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动物防疫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保证养猪场建设符合县级养殖场建设标准,符合无公害条件,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保证不污染环境。

3、保证不将养殖用地用于它用。

保证人:

年月日

占地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签定本合同。

1、甲乙双方同意丙方用集体土地建养猪场。

2、丙方占用土地位于郭庄镇姚家营村村北,东至道边,西至耕地,南至木门厂,北至耕地。东西75米,南北40米,共计亩。

3、丙方占用土地期限为20年,期满后,如继续用该地块需提前一个月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4、本合同经依法批准后生效。

甲方: 乙方: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设施农用地复垦合同书

姚家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姚永利(以下简称乙方)

郭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丙方)

为大力支持支持发展设施农业,确保三方合法权益,特订立以下合同:

一、使用土地坐落:郭庄镇姚家营村村北

二、使用土地面积:亩

三、使用土地用途:养猪场

四、使用土地期限:自2013年3月31日至2033年3月31日止。

五、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规定支付。

六、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不破坏耕作层和临时设施原则,做到不超标,不移位,不走样,做到不改变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单独宿舍,不搞永久性建筑,建筑物限于一层。

七、自觉服从县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和镇政府的监管;如若发生农业配套设施用地建设超标、移位、改变农业用途等违规行为,愿接受拆除、罚款等处理。

八、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的,乙方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同时丙方全额退还乙方土地复垦保证金。如乙方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双方另行协商。

十、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等需要使用乙方土地的,乙方应无偿退出土地,地面建筑物等自行拆毁,土地使用费按使用年限折算退回,土地复垦保证金由丙方全额退回。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县农业局一份,国土局一份,本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丙方(盖章签字):

年月日

占地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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