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若秋叶般静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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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若秋叶般静美”

——关于安乐死问题的伦理探讨

[论文摘要]生命的诞生、成长、衰老、死亡,是自然界亘古不变的法则。然而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我们对死亡的态度也在慢慢改变着。对于那些身患绝症,目前医疗水平难以治愈的垂危病人,是让他们在痛苦中离开人世,还是给他们提供安乐死的选择,近些年,这一探讨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提及。时至今日,安乐死已不仅仅是一个医学界的问题,它涉及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立法技术,医疗水平等诸多领域。本文力图从伦理学的角度探讨安乐死问题,通过对安乐死定义、历史、界定、分类的介绍,着重探讨安乐死的伦理基础和伦理障碍,并希望人们能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渐渐接受安乐死,为安乐死的最终立法奠定基础,从而推动人类文明迈向新的历史阶段。

[关键字]安乐死;伦理基础;热爱生命

§1.前言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①人人生而平等,都具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一理念在当代社会已经为我们所广泛接受。但我们是否曾静下心来思考过,人,是否有权利选择死亡,或者说,是否有权利在生命即将终结的时候选择如何离开这个世界?当被问及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能够得到的答案就不再那么统一了,有时候,不同的观点之间还会有极其激烈的矛盾冲突。

从传统思想的角度而言,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安乐死都不是人们所提倡的。在西方,基督教的教义认为人的生命是由上天赋予的,神圣不可侵犯。1980 年,罗马教会发表一份特别声明——《关于安乐死之宣言》(《Declaration on Euthanasia》),进一步强调生命神圣、至上观念。该宣言指出:绝大多数人把生命看作是神圣之物,并认为人不可随意处置之。然而,信奉者把生命看得更为伟大,即生命乃上帝爱的馈赠,人们只能保护它,并使之产生积极意义。从该声明中我们可以看到,基督教对安乐死的否定意思明了,态度坚决。②在东方,尤其是在中国,安乐死与中国人所追求的长寿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道家所推崇的永生愿望更是与安乐死有着本质的区别。

①Wikipedia. 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EB/OL].(2010-11-11)

[2010-12-24]./wiki/United_States_Declaration_of_Independence .

②张学浪,戎向东.宗教伦理视角下的安乐死[J].唯实,2010,(8):88-92.

然而,现实地说,医学的发展、安乐死运动的推动和安乐死追求人类幸福的本质又使得它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现代医学的发展已经使人类渐渐地拥有了掌握“生”与“死”的技术条件,随着医学的发展,人类延长寿命的方法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有效,医学已使我们能在很大程度上不再把“死”的裁决权交由大自然控制。人有选择自己生命质量的权利,同时,死亡属于生命权的一部份,当死神向你招手时,你可以抗争,凭着你的勇气和毅力,最终你可能逃过眼前的劫难,尽管你因此而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且最终无法逃避死亡;你也可以不抗争,在死神来临之前微笑地向它走去,放弃现代化的医疗救助。这一切的抉择完全应该属于个人。

正因为此,近年来,安乐死问题,无论是在欧美等国,还是在我国国内,都引发了一连串的思考与讨论,已然成为了一个有关伦理学、医学、法律、宗教的焦点问题。

§2.安乐死的定义及其历史发展

安乐死(Euthanasia)源于希腊文,原义是指“善终”,“无痛苦的、快乐的死亡”或“尊严地死亡”。这个词,最早出现在T·莫尔于1516年用拉丁文撰写的《乌托邦》一书中。这位思想家在书中以简单但非常深刻的方式阐述了安乐死的医学和道德概念:“当在无法治愈的疾病之外又增加了残酷的折磨时,法官和牧师出现在患者面前,并规劝他,试图让他明白他已经被剥夺了作为一个生命的所有幸福和意义……既然生活已变成纯粹的磨难,那就不应该质疑接受死亡,也不应该对自己或在他人帮助下得到身心的解脱产生怀疑。”①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要给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下一个统一完整的定义似乎很难。《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将安乐死解释为“患不治而又痛苦的疾病患者的无痛苦的死亡、安死术”。《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或做法。”《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尽管这些定义有着或多或少的不同点,其侧重的方面也有所不同,但从中,我们不难发现相同的地方,即安乐死是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它的实行必须符合一定特殊的条件:必须是患有医学上难以治愈的疾病,已近晚期,疼痛难忍;必须出于对患者的尊重和同情;必须经过权威专家和医学机构的认证,以及严格的法律程序。安乐死有别于其他死亡形式,必须

①李少峰. 安乐死:从古希腊到“夏佛事件”[EB/OL]. (2005-04-06)

[2010-12-24]./world/2005-04/06/content_2793232.htm.

符合“安乐”原则。①

不严格地说,安乐死是自古有之的。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在我国,扁鹊所说的“六不治”中“阴阳并藏气不定、开赢不能服药”两项就类似于安乐死。

17世纪前后,理论界主张的安乐死的办法,如主张生活要有调节、培养对死亡的正确态度等,并不总是和延长生命相对立的,恰恰相反,它实质上是主张从容而逝。近代革命的先驱弗兰西斯·培根则认为:“长寿是生物医学的最神圣目的,安乐死是医学技术的重要领域”。科尔纳罗是历史上第一个主张被动安乐死的人,他提出对待绝症患者应任其死亡。②从20世纪30年代起,就有人开始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英国、美国、瑞典等一些国家有人发起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或向国会提出允许安乐死的议案。虽然二次世界大战中,由于受到“人类是不平等的”这一思想的长期影响,以及一部分遗传学家、人类学家和精神病学家发展出的一套人类遗传理论与种族主义理论相融合,③最终发展成为纳粹臭名昭著的“最终解决”方案,为“安乐死”一词蒙上了一层可怖的面纱。但客观的说,纳粹的所谓的“安乐死”研究只是为了探寻杀人手段,与安乐死在本质上是矛盾的。

战后,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观念的更新,赞成安乐死的观点开始呈上升趋势。

进入90年代之后,一些发达国家,民众对安乐死已由不理解到理解,由反对转而支持。而在中国,随着1988年,严仁英和胡亚美在七届人大会议上首次提交安乐死议案之后,安乐死问题也一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1993年2月,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荷兰议会参议院于2001年4月10日以46票对28票的投票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荷兰从此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由此可见,从历史发展和现实的角度来看,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为其立法的工作也是势在必行。

§3.安乐死的界定与分类

安乐死的本质是为了维护人的尊严,是为了追求人类的终极幸福,但它的滥用则会引发一连串严重的伦理、法律问题。如何在实际工作中界定安乐死,这的确是考验我们的一大难

①徐宗良,刘学礼,瞿晓敏.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实践探索[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52-253.

②徐世凯,王建国,胡仁喜.安乐死启示录[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1992:39.

③弗莱德兰德.从“安乐死”到最终解决[M].赵永前,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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