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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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的转化抢劫中的承继共犯论文[整理版]

张明楷的转化抢劫中的承继共犯论文[整理版]

一、未参与前行为的人中途参与后行为案例1:甲盗窃了被害人A的财物,A当场发现并抓捕甲以便夺回被盗财物;甲为了窝藏赃物,在逃跑的过程中对A实施暴力;没有参与盗窃行为的乙知情后,与甲共同对A实施暴力。

甲的行为无疑属于事后抢劫,问题是,乙的行为是否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这也是国外刑法理论长期争论的问题。

日本刑法第238条规定:“盗窃犯在窃取财物后为防止财物的返还,或者为逃避逮捕或者隐灭罪迹,而实施暴行或者胁迫的,以抢劫论。

”②日本刑法第65条第1、2项分别规定:“对于因犯罪人身份而构成的犯罪行为进行加功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也是共犯。

”“因身份而特别加重或者减轻刑罚时,对于没有这种身份的人,判处通常的刑罚。

”由于存在上述规定,日本刑法理论在解决案例1的问题时,出现了两个路径。

路径一:将事后抢劫理解为身份犯,适用日本刑法第65条解决案例1的问题。

但是,事后抢劫究竟是构成的身份犯(真正身份犯),还是加减的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则存在争议。

构成的身份犯说认为,事后抢劫属于真正的身份犯,因为盗窃犯以外的财产犯罪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行暴行或者胁迫的,不成立事后抢劫。

例如,前田雅英教授指出:“事后抢劫罪是以盗窃犯为主体的构成的(真正)身份犯。

在盗窃犯以防止财物的返还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行时,(非盗窃犯)开始共同加功的场合,根据刑法第65条第1项成立事后抢劫罪的共同正犯。

”[1](P.242)据此,案例1中的乙虽然不具有盗窃犯的身份,但由于其参与了事后抢劫罪(身份犯)的实行行为,成立事后抢劫的共同正犯。

③作者认为这种学说是值得商榷的。

(1)诚然,就单独的事后抢劫而言,如果仅着眼于行为人必须先实施盗窃行为,后出于特定目的实施暴力行为,则可以认为,实施暴力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已经实施盗窃行为的人。

在此意义上说,事后抢劫是身份犯。

但是,其一,任何人都可能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故这些犯罪并不是身份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09.16•【文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2014年9月16日)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检例第17号)【关键词】第二审程序刑事抗诉入户抢劫盗窃罪补充起诉【基本案情】被告人陈邓昌,男,贵州省人,1989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付志强,男,贵州省人,1981年出生,农民。

一、抢劫罪2012年2月18日15时,被告人陈邓昌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石头后二村田边街10巷1号的一间出租屋,撬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南姐,陈邓昌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

二、盗窃罪1.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付志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398号302房间,撬门进入房间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

2.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付志强、陈邓昌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87号502出租屋,撬锁进入房间盗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05元)。

后二人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

3.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付志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43号402房间,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

4.2012年3月3日,被告人付志强、陈邓昌密谋后携带六角匙等作案工具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村34号401房,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700元。

5.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陈邓昌、叶其元、韦圣伦(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禅城区跃进路31号501房间,叶其元负责望风,陈邓昌、韦圣伦二人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联想一体化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928元)、尼康P300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813元)及600元现金人民币。

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

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W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林皎摘要行为人入室盗窃后使用暴力脱逃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是否发生在当场,而且还应看其实施的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了使他人不敢或者不能抓捕的限度.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不应当以实施的暴力行为发生“户内”为分界点,而应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视行为人‘‘入户”的意图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严重程度而定。

关键词入室盗窃转化抢劫入户抢劫情节加重犯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76.02一、案情介绍2009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来到某区马家桥村民小组喻某家,趁其家中无人,削窗入室盗窃现金168元,准备离开现场时,铍回到家中的喻某发现。

遂躲至卫生间,并锁上门。

后看到卫生间窗户也有人守住.没办法逃跑,过了一会就喊:“我出来,我自首”,并打开门出来。

吴某打开门后冲出来就想跑,被群众陈某上前抓住。

吴某想逃跑,于是用拳头打伤了陈某的面部,并抓起板凳准备砸赶来的陈某某。

后吴某被群众抓获,送至派出所。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的父母赔偿被害人陈某医疗费100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谅解。

审理期问,经鉴定.被告人吴某属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智力缺损),作案时具有限定性刑事责任能力。

最终法院以入户抢劫判处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吴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应转化为抢劫罪;(2)吴某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一)关于吴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应转化为抡劫罪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的盗窃行为不应当转化为抢劫罪。

其理由是:《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定罪处罚。

结合犯的典型例子

结合犯的典型例子

结合犯的典型例子犯罪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涵盖了各个领域和方面。

在这里,我将列举十个典型的犯罪例子,以人类的视角进行描述,使读者能够感受到真实的情感和叙述。

1. 抢劫案:一个晴朗的下午,我正在街头散步,突然听到一声尖叫。

我回头一看,发现一名歹徒正从一家珠宝店的橱窗中抢劫。

他手持一把刀,威胁着店员和顾客。

大家惊慌失措,纷纷逃离现场,而我则迅速报警,尽力保护自己和周围人的安全。

2. 恶意纵火:一夜,我被火焰和烟雾的味道惊醒。

我发现隔壁的一栋建筑物正在燃烧,火势迅速蔓延。

我赶紧拨打了火警电话,并尽力帮助被困在楼内的人们逃生。

这起恶意纵火行为给周围居民和业主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心理创伤。

3. 诈骗案:我收到一封陌生人发来的电子邮件,声称我中了一笔巨额彩票。

他们要求我提供个人信息以领取奖金。

虽然我有些怀疑,但贪婪的心态还是让我无法抵挡这种诱惑。

我按照他们的要求提供了个人信息,结果我的银行账户被盗刷,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4. 毒品交易:我是一名警察,经过多次调查和线人提供的情报,我成功地打掉了一个贩毒团伙。

他们在一个废弃的仓库内,将毒品分装并准备进行交易。

通过我们的行动,我们成功地逮捕了团伙成员,并缴获了大量的毒品。

5. 杀人案:一个平静的夜晚,我听到了一声枪响。

我立刻冲出家门,发现我的邻居倒在血泊之中。

我急忙拨打了紧急电话,并尽力提供帮助。

经过警方的调查,这是一起报复性杀人案,牵涉到一系列复杂的人际关系和犯罪动机。

6. 电信诈骗:我接到一个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声称我的银行账户存在异常。

他们要求我提供账户信息以核实,并让我将资金转移到另一个账户。

虽然我有些怀疑,但他们提供了准确的个人信息,让我误以为是真实的。

最终,我的银行账户被盗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7. 偷窃案:我在超市购物时,发现我的钱包被偷了。

我立刻报警并提供了一些关键证据,包括监控录像和目击者的描述。

警方通过调查,最终抓获了小偷,并追回了我的钱包。

【抢劫大案】宜宾县公安局侦破系列入室盗窃、抢劫案纪实

【抢劫大案】宜宾县公安局侦破系列入室盗窃、抢劫案纪实

宜宾县公安局侦破系列入室盗窃、抢劫案纪实宜宾县县城柏溪镇是金沙江畔一个美丽的小城,县城毗邻宜宾市市区,近年来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柏溪镇呈现出一片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

案件频发在这繁荣的背后,也有不和谐的音符,今年五月下旬以来,柏溪城区连续发生多起入室盗窃、抢劫案,迅速打破了小城固有的宁静。

5月27日,柏溪镇春华小区7楼一居民住户被盗,涉案金额16000余元;5月28日,柏溪镇杨家祠一行政机关宿舍5楼一居民住户被盗,因事主发现及时才避免了财产损失;5月30日,柏溪镇一行政机关宿舍4楼一居民住户被盗,事主发现后被盗贼抢走现金200元;5月31日,柏溪镇春华小区5楼和一机关宿舍4楼两名住户分别被盗、被劫现金2000余元、7000余元……短短5天时间内,在县城内连续发生6起入室盗窃、抢劫案,涉案金额高达2万余元,更为恶劣的是盗贼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事主发现后不仅不逃走,反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事主实施抢劫,胆大妄为、猖狂之极。

这几起案件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一时间柏溪镇居民议论纷纷、人心惶惶。

专案攻坚短短5天,6起入室盗窃、抢劫,情节恶劣、危害巨大,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和案侦能力的公然挑衅。

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此胆大妄为的暴力犯罪,若不及时给予严厉打击,必将极大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损坏公安机关良好形象。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宜宾县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以分管刑侦副局长为组长,刑警大队长为副组长,刑警大队、城区派出所精干警力为成员的专案组。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郭真明专门作出批示,要求专案组务必“全力攻坚、迅速破案,还老百姓一个安宁”。

专案组成立后,迅速召开会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及时梳理案件信息。

在对几起入室盗窃、抢劫案件进行精心梳理研判后发现:5月27日以来,连续发生在柏溪城区的6起入室盗窃、抢劫案发案时间均为下半夜或白天上班时间家中无人之时,作案地点集中在“春华小区”一带无保安的居民小区;作案手法为事先踩点、攀爬翻窗入室、被事主发现后由盗转抢。

法律盗窃抢劫解析案例(3篇)

法律盗窃抢劫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和抢劫罪。

李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3月,李某因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番策划,李某决定盗窃某小区居民赵某的家中财物。

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李某为抗拒抓捕,使用了暴力手段,造成了赵某的人身伤害。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解析。

二、案件事实1. 盗窃行为:2019年3月15日晚,李某潜入赵某家中,窃取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等财物。

2. 抢劫行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李某被赵某发现。

为了抗拒抓捕,李某对赵某进行了殴打,导致赵某头部受伤。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李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所有权。

- 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主体: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主观方面:李某具有盗窃的故意。

2.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李某的抢劫行为侵犯了赵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

- 客观方面:李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了暴力手段。

- 主体: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主观方面:李某具有抢劫的故意。

3.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的;(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手段特别残忍的;(五)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张明楷:事后抢劫的共犯(2)-死刑辩护第一大律师网

张明楷:事后抢劫的共犯(2)-死刑辩护第一大律师网

张明楷:事后抢劫的共犯(2)-死刑辩护第⼀⼤律师⽹三、前⾏为⼈中的⼀⽅独⽴实施后⾏为案例8:甲邀约⼄为⾃⼰的盗窃望风。

甲⼊室⾏窃,⼄在门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A实施暴⼒,⼄对此并不知情。

这个案例涉及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问题。

根据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必须是数⼈共同实⾏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共同犯罪。

就案例8⽽⾔,或者否认⼄与甲成⽴共同犯罪,或者认为⼄与甲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仅科处盗窃罪的刑罚。

但是,如果否认⼄与甲成⽴共同犯罪,意味着⼄的⾏为不成⽴任何犯罪。

因为倘若单独考察⼄的⾏为,⼄并没有实施盗窃罪的实⾏⾏为,故不可能独⽴构成盗窃罪。

如果认为⼄与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仅科处盗窃罪的刑罚,则导致刑罚与罪名分离,即罪名是抢劫罪,⽽适⽤的是盗窃罪的法定刑。

这难以被我们接受。

根据⾏为共同说(事实共同说),只要各参与⼈的⾏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不要求共同符合某⼀特定的犯罪构成,案例8中的⼄当然成⽴共犯,⾏为共同说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由于我国刑法第25条所规定的共同犯罪限于“⼆⼈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采取⾏为共同说还存在⼀些障碍。

对此,我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共同犯罪。

就案例8⽽⾔,甲的⾏为构成了事后抢劫罪。

如果否认甲与⼄成⽴共同犯罪,则意味着对⼄的⾏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其不合理性⽐较明显:假如甲在丙家仅实施了盗窃⾏为,⼄属于共犯,应受刑罚处罚;⽽甲现实上在丙家实施了更为严重的犯罪(事实上⼄的望风⾏为也为甲的事后抢劫⾏为起到了帮助作⽤),⼄的⾏为反⽽不成⽴犯罪。

这难以被⼈接受。

或许有⼈认为,对⼄的⾏为可单独认定为盗窃罪。

但将⼄作为单独的盗窃犯处理,就要求⼄实施了盗窃罪的实⾏⾏为,⽽⼄没有实施任何实⾏⾏为。

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意味着甲与⼄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共同犯罪;既然如此,对⼄就应以盗窃罪论处;但由于甲的⾏为成⽴事后抢劫罪,故对甲的⾏为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章澎刑法小学堂-专题一:抢劫罪(真题)

章澎刑法小学堂-专题一:抢劫罪(真题)

YY频道:95498331 新浪微博@刑法章澎
章澎刑法小学堂-抢劫罪专题-真题 1999-2-27.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将私营业主丙从工厂绑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内, 将丙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3万元的要求。约二小时后,甲、 乙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有的1.7万元交给甲、乙。甲、乙的行 为构成何罪?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章澎刑法小学堂-抢劫罪专题-真题 【考点】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 【解析】A正确,甲的盗窃行为已经结束,第二天的暴力行为与盗窃之间存在 较大的时空间隔,不具有当场性,不成立转化型的抢劫。B正确,乙的暴力行 为直接对物,间接对人,属于抢夺行为。同时,该行为又导致被害人摔倒重伤, 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由于仅存在一个行为,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C错误, 丙先盗窃之后实施暴力抗拒抓捕,但是该暴力尚未达到压制一般人的程度,不 能转化为抢劫。D正确,根据司法解释,骑机动车抢夺致人重伤的,应按照抢 劫罪一罪处理。 【难点】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也必须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 反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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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澎刑法小学堂-抢劫罪专题-真题 2003-2-35.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的? A.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 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 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 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 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 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 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 场。丙构成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 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 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 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YY频道:95498331 新浪微博@刑法章澎

转化型抢劫案例分析

转化型抢劫案例分析

王艳锋抢劫案案例分析——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本文主要分析的是王艳峰抢劫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366号刑事判决书,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艳峰使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行为可否依据刑法269条认定为抢劫罪。

所以,最基本的法律问题是,信用卡诈骗罪可否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本文的观点是,包括信用卡诈骗罪在内的其他所有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都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从立法本意和罪行法定的原则角度出发,将刑法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范围适当的扩大解释,恰恰符合刑法因为保护财产法益的基础而规定了抢劫罪的立法意图,同时也跟贴近当下司法实践,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既防止刑法的滥用,也能够保证刑法的实施,更好的贯彻刑法公平正义的理念。

一、基本案情本案被告人王艳峰被以抢劫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辩称事先不知道ATM机内有银行卡,且被害人先动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晚,被害人李某朝阳区平房乡一自助银行内使用银行卡从ATM机取款,离开时将卡遗留在ATM机内。

李某离开后,被告人王艳峰操作该ATM机时发现机内有他人遗留的银行卡,遂连续取款6次,共计取款1.2万元。

李某在被告人取款以后收到了短信提示,随即发现到银行卡忘在了在ATM机内,随后就回到了先前提款机处,要求。

王艳峰纠集在附近的工友郭少飞(另案处理)一起殴打李某,致李某受轻微伤。

王艳峰与郭少飞一起逃离现场,后王艳峰将赃款挥霍。

法院认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既包括刑法264条、266条、267条规定的一般类型盗窃、诈骗、抢夺罪,也包括刑法其他章节规定的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特殊类型盗窃、诈骗、抢夺罪。

被告人王艳峰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并使用,被当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抢劫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抢劫罪》

抢劫罪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一)行为结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

(1)暴力方法暴力内容: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暴力的对方必须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妨碍自己劫取财物的人。

案例小强想盗窃进入一住宅,看见一名牌包(驴牌),拿皮包的过程中,发现有一美女正在裸睡,于是想与其发生关系,美女奋力反抗,过了一会儿美女没有力气反抗,只是一双眼睛看着小强,完事之后,小强说,你的项链不错,借我带带吧!就这样离开了。

问;小强行为如何定性?答;盗窃中止,强奸,抢劫。

盗窃罪的法律案例分析

盗窃罪的法律案例分析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结课论文对大学生盗窃案的思考与解读专业班级:会计15班姓名:张洛宁学号:013121536被告人李波与代兴平、余波二人(均在逃)经共同预谋入室进行盗窃。

2011年2月24日凌晨2时许,李波持自制手枪一支,伙同代兴平、余波二人翻窗进入某橡胶厂职工宿舍阮开慧家中。

三人刚偷到一件毛衣即被人发现。

惊慌之下,代兴平和余波二人打开阮家房门逃脱,被告人李波未能逃出,遂于阮家门后躲藏,被阮开慧之女许凌钮发现。

情急之下持枪打伤阮开慧,并将阮推倒在沙发上夺门而出。

被盗的外衣一件被弃于阮家门口。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指控称,被告人李波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要求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李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盗窃及盗窃中右手持抢之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其没有用枪打或威胁过被害人,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波伙同代兴平、余波二人翻窗人室盗窃,被发现后携枪推开失主逃跑被抓获的事实。

同时查明,被盗的一件外衣无估价鉴定。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属盗窃行为。

被失主发现后,所盗外衣弃于门边,系盗窃未遂。

被盗外衣无有关机构估价鉴定,但可以认定其盗窃一件外衣达不到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额。

被告人李波在抗拒抓捕过程中,手持枪支推开失主后夺门而逃,其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不认为是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士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入室盗窃110元打伤主人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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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搞 传销 的安 徽籍男 子 , 为逃 出传
销 窝点 , 写下血书扔 出窗外求救 , 到血书 的 捡 两名小学生找到老师并迅速报警 。8 2日中 月 午, 闻讯 赶到 的河南 省南 阳市高新 区张 衡派
( 启朝 ) 郭
“ 肯定 是有 人被 坏人 控制住 了 !我们 得
想办法 救救他 。 两 个小朋 友商 量后 , ” 迅速 拿 着血书 找到 了补 习班 的老师 , 并和老 师一起
拨 打了 10 警。 l报
张衡 派出所 民警 接到报 案后 , 速赶 到 迅
英 国少 年 悍 匪 狱 1 9岁 室 盗 窃 6 8起 8
转化 型抢 劫犯罪 的主 客观条 件 , 因此构 成抢
劫罪。 ( 兴夏 王 周杰来)
被发现后 , 为拒捕 当场使用 暴力 , 这就满足 了
政府法制 2 1 年 00
) 20 ) 0 9年 8月 起 失 k  ̄
出所 民警解救 出被 闲男子 。 南 阳市某 小学学 生明明讲述 了当时的情
景 : 月 2日上 午 I 时 3 分 , 8 1 O 他和 同学亮 亮参 加 完暑期 美术班 学 习准备 回家 , 过高新 区 经 七 里园机 床厂 家属 院时 , 个小本 子忽 然从 一 楼上掉 了下 来 。两 个小朋 友打 开一看 , 来 原 是~个 汽车 驾驶结 业证 书 , 页上用 血写 的 扉 “ lO 我, 打 】救 我在 五楼, 绑架 ” 样。 字 现场 , 两个 小学生 的指 引下从 机床 厂家属 在 院 内将写 血书求 救 的男子救 出 , 当场抓 获 并 控制他人人身 自由的 8 名传销人员 。 “ 销害 死人 , 传 谢谢小 朋友 !在 派 出所 , ” 被救 出的男子谢某得 知报警 的竟然 是两个小 学生 , 非常感动 , 连声说“ 谢谢” 。

【doc】犯意转化与犯罪转化的区分

【doc】犯意转化与犯罪转化的区分

犯意转化与犯罪转化的区分人民司法?案例16/2008l犯意I区分转化与犯罪转化的{【案情】2007年2月,被告人徐翔的女友向南宁市新飞羽毛球馆提出辞职,在结算工资时,由于其两年前的工作疏忽造成球馆用品丢失,被球馆告知要从工资中扣除人民币]20元.徐翔对此不满,伺机盗窃该球馆的营业款.2007年3月11日11时许,徐翔在南宁市利客隆超市桃园店购买钢柄尖刀一把和超薄胶手套一袋,并于当天16时许,携带尖刀和胶手套进入南宁市新飞羽毛球馆二楼藏匿.次日凌晨2时许,待球馆守夜人员入睡后,徐翔到球馆一楼收银台实施盗窃时不慎发出响声'将睡在收银台附近的守夜女工甘某英惊醒.徐翔恐怕被甘某英发现并认出,手持尖刀朝躺在床上的甘某英的颈,胸部连捅十数刀.由于甘某英的反抗和呼救.惊醒了睡在二楼的服务员周某娴.徐翔随即跑上二楼撞开周某娴的房1]冲进房内,手持尖刀朝周某娴的胸部和背部连捅数十刀致周死亡,并拿走周某娴的银色康佳C86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 元).尔后,徐翔又返回一楼,从柜台内找到一把十字螺丝刀,撬开收银台的抽屉,拿走球馆的营业款人民币1060元后逃离现场.当天上午,徐翔将赃款存人银行,并将作案所穿的衣服和作案用的胶手套以及周某娴的手机,分别丢弃在南宁市双拥路与青山路交叉路口的垃圾箱和长埕村西路五巷的垃圾筐内,将尖刀丢进南宁市南湖公园的湖水中.当晚,徐翔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甘某英系因胸部单刃锐器刺创致大血管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周某娴系因单刃锐器NI~FJ致左颈总动脉,右颈静脉及心脏破裂,形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审判】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且,徐翔的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严重.于2007年10月11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翔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冶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法院宣判后,徐翔提出上诉.上诉认为:1.其明知其女友要在公安机关问话,但仍告知其所在的具体位置,让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并能交待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查找物证,应当认定为自首.2.其进入球馆的目的是盗窃.没有伤人的故意.其辩护人认为,对徐01O翔所犯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应当认定徐翔有自首情节.广西高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一致认为,徐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报复他人为目的,有准备有预谋地实施入室盗窃,在盗窃过程中, 为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徐翔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徐翔事前准备好了刀具,在盗窃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 且手段特别残忍,构成抢劫罪,不存在失手致人死亡的情形,徐翔上诉称不存在伤人故意的理由不成立.徐翔作案后,未能主动投案,是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后,其才开始供认其犯罪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徐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抢劫罪判处徐翔死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遂于2008年1月3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徐翔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徐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在盗窃过程中为排除获取财物的障碍,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死亡,并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刑二终字第52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翔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徐翔的行为是直接构成抢劫罪还是构成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难点在于如何区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如何区分盗窃犯意转化为抢劫犯意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如何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正确认定盗窃犯意转化为抢劫犯意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对指导刑事审判工作大有裨益.一,正确认定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本案徐翔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盗窃预备阶段.第二阶段是抢劫实行阶段.本案中徐翔存在两个犯罪故意,那么由盗窃故意到抢劫故意究竟是犯意转化,还是另起犯意呢?笔者认为,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是有所区别的,前者是犯罪故意由此罪转化为彼罪,而后者则是在前一犯罪结束后行为人又另起一犯罪故意并实施另一犯罪行为.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意转化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继续过程中,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2)犯意转化针对的只能是同一被害对象,如果犯罪行为针对的是不同的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本案中, 徐翔在超市购买钢柄尖刀一把和超薄胶手套一袋,并于当天16时许携带尖刀和胶手套进入南宁市新飞羽毛球馆二楼藏匿.这是徐翔实施盗窃的预备行为,同时也为实施抢劫准备条件.当徐翔在盗窃过人民司法?案例程中为排除获取财物的障碍,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死亡,并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此时徐翔的犯意由盗窃犯意转化为抢劫犯意.而非另起抢劫犯意.在处理原则上.另起犯意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符合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成立数罪.应当对行为人数罪并罚.而犯意转化则符合吸收犯的特征.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该数个犯罪行为构成要件之间具有一定的从属性或阶段性,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或完整性的犯罪,被另一具有独立性或更为完整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论的犯罪形态.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可以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从属性吸收关系——即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如行为人贩卖假币时持有假币罪被贩卖假币罪所吸收.(2)阶段性吸收关系——即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本案中,徐翔携带工具至案发现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因此, 根据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原则.抢劫行为吸收盗窃行为,应以徐翔的抢劫行为按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二,对在盗窃过程中为排除妨碍转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劫取财物的行为.应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或盗窃行为实施终了以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盗窃行为实施终了以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报复等动机而伤害,杀害被害人.(2)盗窃行为被发现,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011人民司法?素倒16/2008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3)在盗窃过程中,由于被害人发现或误以为行为被发现等意志以外原因的出现.行为人为排除障碍当场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对于第一种情形的处理,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 因其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实践中一般不存争议.对于第二种情形,应该同时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转化的抢劫罪处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文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第三种情形的处理则容易受到忽视,实践中往往不加甄别地一律适用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按转化的抢劫罪处理. 这是一种认识上的错误.从理论上分析,对于行为人而言,其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行为被发现等情况的发生,完全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必然意识到其已不可能继续通过秘密窃取方法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此时无论其选择逃跑还是改变犯罪手段以继续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实施的前期行为业已构成盗窃未遂.如果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转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达到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属于犯意转化,其后续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典型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宜认定为转化的抢劫罪.当然,对于第三种情形的处罚, 无需以盗窃罪(未遂)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而应适用吸收犯的处罚原则.重罪吸收轻罪.最终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本案则属于第三种情形.本案被告人徐翔在盗窃过程中,为排除妨碍而当场使用暴力,导致二人死亡的行为,其主观目的并非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而是为了非法强行占有被害人财物,因此其后续行为尽管符合第一,二两个要件,但仍不能认定为转化的抢劫罪,其行为完全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属于从盗窃故意转化为抢劫故意,属于典型的抢劫罪,不属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应直接适用第二百六十三条这一抢劫罪基本规定处理.无需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三,盗窃犯意转化为抢劫犯意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区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抢劫罪的规定,学理上称之为刑法中的特别规定,以区别于刑法中的其他注意规定.所谓注意规定, 是指在刑法已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其忽略的规定;注意规定的设置并没有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或具体化,即使没有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而特别规定则指明了即使某种行为不符合普通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必须按基本规定论处. 如果没有特别规定,意味着对该行为不能按照基本规定论处.因此, 特别规定可以理解为刑法自身对于其普通规定的扩张解释.司法实践中对于特别规定的适用一定要严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属于基本规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盗窃罪向抢劫罪转化,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转化的前提条件是已实施了盗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犯盗窃罪"不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即使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罪.一般说来,只要其实施了先行的盗窃违法犯罪行为.不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或者既遂,只要其实施了后续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均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转化的目的条件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来理解, 行为人犯罪目的具有双重性:(1) 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实施盗窃行为;(2)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后者是最主要的,直接的目的.假如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不是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不属于转化抢劫,构成其他罪的,按相应的犯罪处罚.第三,转化的客观事实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应理解为盗窃作案现场,如果行为人逃离现场时立刻被人发现而在视线范围内进行紧追的过程,属于现场的延伸,也应视为当场.本案被告人徐翔在盗窃过程中,为排除妨碍而当场使用暴力,导致二人死亡的行为,其主观目的并非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是为了非法强行占有012人民司法?案倒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属于从盗窃故后者则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抓捕或毁灭罪证的情节.因此,徐意转化为抢劫故意.属于典型的抢:四,对被告人徐翔定罪量刑的翔的行为符合刑法二百六十三条劫罪,应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分析:规定的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刑三条这一抢劫罪基本规定处理,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一审认;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为应定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定罪处罚.二审裁定认定徐翔在盗定.典型的抢劫罪,二审认为应定刑法窃过程中抗拒抓捕,毁灭罪证.适笔者认为,盗窃犯意转化为抢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的抢;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第二百劫犯意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j劫罪.笔者认为,徐翔犯罪目的是六十三条对徐翔定罪量刑不当,应区别在于:i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供述为;予纠正.第一,犯罪故意不同.前者由:报复才盗窃的心理是作案的动机,被告人徐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盗窃犯意转化为抢劫故意,后者仍i该动机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在开始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并致二然是盗窃故意.ll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徐翔碰到了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第二,目的不同.前者的犯罪张椅子;发出声响惊醒了守夜人甘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目的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是为了某英.甘某英被惊醒之后,只是;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排除妨碍而使用暴力非法占有财"嗯"了一声,并没有抓捕徐翔,或i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物;后者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认出徐翔.由于徐翔担心被甘某英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认出,并为进一步实现其非法占有;法.但是,第二审裁定适用刑法第第三,犯罪手段不同.前者为财物的目的,排除取财的障碍,当二百六十九条不当,应予纠正.鉴进一步实现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场使用暴力杀人劫财.也就是说,i于徐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的,排除取财的障碍,当场使用暴从主观方面来看,徐翔由盗窃的犯;节,应以抢劫罪核准被告人徐翔死力劫财;后者则是为了窝藏赃物,意转化为抢劫的犯意,并非是从盗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窃的犯罪行为转化成为抢劫犯罪个人全部财产.I||一_.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从徐翔准备作案工具刀和手(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第四,适用法律不同.前者直套来看,徐翔的作案心理是先盗-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北京市朝阳区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可,窃,不成则抢劫不存在徐翔抗拒;人民法院)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专门?社会科学领域最优秀大学:人才的需要,提高在职人员业务素质,经北京市学位:权威师资:授课教师均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骨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同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干教师和国内知名学者;教学服务:具备完善的学校北京市举办民商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学管理体系和教育管理经验;特色服务:可旁听不报名条件: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同年级的进修班课程,使用法学院图书馆,共享人大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有一:法学院丰富的学术信息.定的科研成果者,可申请硕士学位;大专学历者,可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经济,财政,金融,人力资源加进修班的学习,但不能申请硕士学位.学习结束可获:等相关专业在职研究生同期热招.招生详情可登陆得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课程同等学历水平结业证书.:)相关安排:进修费用:人民币贰万元整;进修时?报名时间:2008年5月一8月(节假日均有老师间:2008年9月一2010年6月,课程教学一年半,以:值班)课堂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双休日授课,每门课,咨询电话:62514172,6251l177,62513224程进行考试式考核.:(兼传真)学科优势:品牌优势:中国人民大学为中国人文:联系人:曹老师董老师013。

入户抢劫的认定及指导案例解读

入户抢劫的认定及指导案例解读

⼊户抢劫的认定及指导案例解读⼊户抢劫,是刑法第⼆百六⼗三条规定的犯抢劫罪法定从严惩处的情形之⼀,⼊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是司法实践中产⽣争议较多的⼀个问题。

根据2000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5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2016年最⾼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户抢劫的认定,应当围绕以下⼏个⽅⾯。

01⼊户抢劫的认定⼀是“户”的范围。

2000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为⽽进⼊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活场所的渔船、为⽣活租⽤的房屋等进⾏抢劫的⾏为。

该解释不仅对“户”进⾏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同时,还指出⼊户与抢劫必须存在牵连关系,即通过⼊户这⼀⼿段达成抢劫之⽬的,说明了⼈户的⾮法性及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先,“⼈户”抢劫并⾮单纯地“在户内”抢劫,它还内在地涵括了⼀个⾮法侵⼊他⼈住宅的⾏为;其次,“户”通常是⼀个相对封闭的环境,犯罪⾏为不易被发现,被害⼈孤⽴⽆援,⼈户抢劫更易得逞;再次,⼊户抢劫严重地危害了公众的安全⼼理和社会稳定。

“户”即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家庭⽣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既包括公民的固定住所和临时住所,也包括公民作为住宅使⽤的车、船等交通⼯具。

⼀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司法实践中,对于⼊户抢劫中的“户”,应当结合⾏为时“户”所承载的实际功能进⾏分析、判定。

现实⽣活中,⼀些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所承载的功能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此种情形下是否认定为户,必须结合抢劫⾏为实施当时的实际状况进⾏区分、判断,⽽不能⼀概⽽论。

⽐如,有⼀些个体⼯商户的住所,既对外从事商业经营,⼜供家庭成员⽣活起居。

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

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
关键 词 入 室盗窃 转 化抢 劫 入 D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000 .7.2 10 .522 1)9 60 0
逃 脱抓捕 , 跟典型 的抢 劫罪 并无本质 区别 。依据上 述理解 , 这 倘

案情介 绍
开现场 时, 被回 到家 中的喻某 发现 , 躲至 卫生 间, 遂 并锁 上 门。 后 此 , 管吴某 的盗窃行为 未构成 盗窃罪 , 尽 但其 使用暴力试 图拒捕 ,
看到卫生 间窗户 也有人 守住 , 办法逃 跑 , 了一会 就喊 :我 出 故应 当转化 为抢劫 罪 。 没 过 “ 来, 自首” 并打 开 门出来 。吴 某打 开 门后 冲 出来 就想 跑, 群 我 , 被 众陈某上前 抓住 。吴某 想逃跑 , 于是 用拳 头打伤 了陈某 的面 部, 并抓起板凳 准备 砸赶来 的陈某 某 。 吴某 被群众抓 获 , 至派 出 后 送
本案 吴某仅 盗窃 了 l 8 , 尚未达到 构成 盗窃罪本 罪 的数额标 经予 以了加 重处罚—— 即以抢 劫罪这 种重罪进 行处罚 , 果进一 6 元 如 准, 故不应 当转 化为 抢劫 罪 。 步 以“ 入户抢 劫” 的加 重情节再 进行从 重处罚 , 必是对 同一犯罪 势
犯抢劫罪 ( 未遂 )判处 有期徒刑 四年 零六个 月, , 并处 罚金 10 元 。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以下简称 《 00 ( 意见》 中对“ 户抢劫 ” ) 入 的认定
二、 案件焦 点 本 案的焦点在 于: 1吴某 的盗窃 行为是 否应转化为 抢劫罪 : ()
() 2 吴某入户 盗窃转 化为抢 劫罪 后, 是否构 成“ 户抢劫 ” 入 的加重 情节 。
均认 为 , 入户 实施盗窃 被发现 , 为窝藏赃物 、 抗拒抓捕 或者毁 灭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二)[1]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邢钢(20岁)和刘军(15岁)经过预谋,在某日下午伺机行窃。

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岩在摊位上买鸡时,刘军示意邢钢掩护,邢钢即站在李红岩跟前假装买鸡,刘军从刘红岩的裤兜里窃取了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50多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然后迅速离去。

当李红岩发现被窃而要追赶时,被面前的邢钢故意挡住视线和出路,李红岩就将站在面前的邢钢抓住。

邢钢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岩连刺数刀,将李刺伤。

案发后,邢钢逃到他的朋友张飞家躲藏。

张飞知道邢钢犯罪事实之后,就将邢钢送往外地隐藏。

在邢钢躲藏期间,张飞3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钱生活费用。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邢钢与刘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张飞与邢钢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3)邢钢、张飞构成什么罪?(4)邢钢、刘军的行为各如何定性或处理?[答案](1)邢钢与刘军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邢钢与刘军只是预谋盗窃,他们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伤李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

而刘军只有15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刘军不可能与邢钢构成共同犯罪。

(2)张飞与邢钢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二人事先无通谋,张飞事先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邢钢的犯罪行为。

(3)邢钢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为了逃脱和抗拒抓捕,当场刺伤李红岩,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

张飞则构成窝藏罪。

(4)对邢钢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刘军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解题思路]本题主要涉及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

虽然已满14周岁的人对抢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刘军与邢钢的共同犯罪的预谋或者说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仅限于盗窃。

对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结果,仅由邢钢一人负责,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实行过限,即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限度的,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人负责。

模仿犯罪案例

模仿犯罪案例

模仿犯罪案例
模仿犯罪案例是指犯罪嫌疑人模仿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例进行犯罪活动。

这种犯
罪行为往往会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在现实生活中,模仿犯罪案例时有发生,而且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给侦破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下面将以一起模仿犯罪案例为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案例描述,某市A小区发生了一起入室盗窃案,案发时值深夜,业主不在家。

入室盗窃嫌疑人趁着业主不在家的时候,翻墙进入业主家中,盗窃了大量贵重物品。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嫌疑人并不是第一次作案,而是模仿了前几起类似的入室盗窃案例进行作案。

分析,模仿犯罪案例的嫌疑人往往会选择已经发生过的案例进行模仿,他们会
仔细研究前几起案例的作案手法、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等情况,然后再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作案。

由于模仿犯罪案例的嫌疑人通常具有一定的犯罪经验,因此往往能够在作案时避开监控、警卫等防范措施,增加了破案的难度。

对策建议,针对模仿犯罪案例,警方应加强对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及时总结出
嫌疑人的作案特点和行为规律,从而提高侦破的效率。

同时,社会应该加强对居民的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模仿犯罪案例的发生。

此外,加强社区巡逻和安防设施建设,也是预防模仿犯罪案例的重要举措。

总结,模仿犯罪案例是一种具有一定隐蔽性和欺骗性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
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要有效预防和打击模仿犯罪案例,需要警方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加强对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社区巡逻和安防设施建设,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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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来说,行为人必须先构成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才具备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

热门城市:徐州律师甘肃律师襄阳律师龙凤区律师北海新区律师魏县律师让胡路区律师高新区律师曲周县律师入室盗窃与入室抢劫的量刑差别很大,主要是因为盗窃与抢劫就存在严重差别,那么,在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中,是如何进行辩护和量刑的?在这里,的小编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为您阐述这一问题,并介绍与这一犯罪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为您解答疑惑。

一、案例案情回顾
李某某与朋友刘某无正当职业,无钱可用时,便动起了歪脑筋。

2013年9月的一天深夜,两人携带钳子等工具偷偷溜进了
余姚市某某街道某某村的一户姓张的人家里。

这家人共四口人,楼下是老张夫妻俩,二楼是小张夫妻俩。

李某某两人顺利偷出了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等物品,可是下楼时,被起夜的老张看见了。

老张大喊一声“小偷,站住!”就向两人追去。

这时,李某某两人就飞快地向院门口跑去,老张追到大门口,一把拽住了李某某,两个人就打斗在一起。

楼上的小张也醒了,也追了出去,帮助父亲将小偷控制住。

而另外一个小偷——小刘,就趁机拿上偷到的财物逃跑了。

后来,邻居们也来了,帮助老张报了警,警察很快在李某某的暂住房内搜到了失窃的财物,并发还给老张。

李某某偷盗后,为抗拒老张的抓捕,与他发生争斗,造成老张身上多处受伤。

李某某使用暴力的地点发生在院外,否则的话,可能认定为“入室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只能认定为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适用的法律规定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性质,最终以抢劫罪处理,在理论上又称为转化型
抢劫罪或准抢劫罪。

其中的转化是有适用条件的:转化的前提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

(一)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来说,行为人必须先构成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才具备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除已构成犯罪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外,未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

(二)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在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客观条件,也是决定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发展为转化的抢劫罪的关键所在。

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

(三)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

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主观条件。

“窝藏赃物”是指行为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让别人追回。

“抗拒抓捕”是指行为人抗拒公安机关或者群众的抓捕扭送。

“毁灭罪证”是指行为人消灭现场遗留的犯罪证据。

上述内容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可以看出,转化型抢劫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讨论空间,虽然法律中对此作出了规定和限制条件,用于区分转化型抢劫和一般性抢
劫,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根据犯罪的具体行为,依然有可能产生不同的判刑结果,希望上文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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