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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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天然气购销合同
销售方:
购买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天然气购销合同
销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天然气买卖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合同法》和国家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甲方向乙方供应销售天然气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供气事宜
甲方采用管道供气的方式向乙方CNG加气站(标准站)供应销售天然气,乙方承诺加气站仅向出租车、公交车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车辆加气,除此之外不做其它任何商业用途的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应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二、供气时间:
自2016年9月日起,甲方开始向乙方供气。在今后的供用气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提出终止合作,但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进行告知,届时本合同自动作废,同时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三、供气价格及购气方式:
1、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供气价格为:2.10元/Nm³。
2、甲乙双方今后的供气价格采取随行就市的非固定模式运行,如因市场因素或天然气调价等原因,双方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协商新的供气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执行。如新的供气价格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双方确定好停止供气时间后按本合同第二条内容办理。
3、乙方采用IC卡预购气方式进行购气,乙方单次购气量按照甲方售气系统设定的气量进行购气(每次不超过10万方立方米)。
四、结算方式
1、乙方每次购气时,实行现款结算。
2、甲方双方约定每月最后一天对乙方计量表具进行抄表交割,甲方根据乙方每月实际使用气量向乙方开具凤翔县国税局监管的增值税发票。如乙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存在其它异议,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
3、今后如遇价格调整,甲乙双方对计量表具进行抄表交割。对于乙方已购但仍未使用的气量,由乙方补交差额气款。
五、供气质量及加臭事宜
1、供气质量:气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820-1999《天然气》中所规定的二类天然气标准(以上游气源单位提供的气质为准)。
2、加臭事宜: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天然气未进行加臭,如需加臭则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六、交付点及供气设施产权分界点
1、供气设施产权分界点:甲方自有产权的天然气管道开口处最近的PE球阀出口为双方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含PE球阀)之前的所有供气设施产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负责安全,维护和管理。产权分界点(不含PE球阀)之后的所有供气设施产权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自行负责安全、维护和管理(乙方站内调压计量撬上的流量计及控制器由甲方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但流量计及控制器维修、更换配件及流量计的定期标定等事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为确保供气安全,乙方前端的供气球阀必须由甲方控制,乙方不得擅自开启或关闭阀门,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供气交付点:乙方加气站内双方贸易计量装置的出口法兰为双方天然气交付点,甲方将通过管道在交付点向乙方交付天然气。天
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随之转移至乙方。
3、乙方在加气站内免费给甲方提供一间办公室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作为甲方住站人员日常办公的场所。
七、计量、计量装置及气量交接
1、计量:本合同约定天然气在交付点按体积(立方米)计量,天然气流量计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现行计量标准执行。
2、计量方式:本合同约定进入乙方加气站的计量方式采用一开一备双路计量方式,每路流量计精度须为1.0级,除此两路外不再设置旁通。
3、计量装置:本合同约定双方以乙方设置在乙方加气站内的加装IC卡智能控制器(甲方指定厂家,费用乙方承担)的流量计为计量装置,该流量计的首检及定期标定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标定后向甲方提交陕西省计量测试所的标定证书(或标定报告)复印件。正式通气后如任何一方对计量装置存疑议,可向另一方提出标定,在标定后如符合国家计量有关标准,则标定费用由提出标定的一方支付,反之则由另一方承担标定费用。
4、两路计量装置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铅封,维修或标定时双方共同派员参与,在计量装置标定期间或出现故障时,甲方将停止该路供气。维修或标定结束后,必须由双方进行铅封后方能恢复该路供气。
5、IC卡智能控制计量表由IC卡预收费控制器和流量计两部分组成,当IC卡智能控制器记录的数据与乙方实际使用气量数据不一致时,以流量计机械读数记录的数据作为供用气计量最终结算依据。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
偿责任。
2、任何一方如未能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自身承担的义务,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一方应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九、免责条款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而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是指超过当事一方控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该事件或情况是上述当事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台风、地震、雷电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等。
2、在双方计划检修期间(检修时间必须提前5天通知对方)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气。
3、由于第三方人为破坏造成管网、设施抢险期间不能正常供气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气。
4、由于甲方上游原因(如上游减、停产和设备检修等)或甲方因特殊原因(如甲方为确保居民用气、调峰需要等各种原因)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不能正常供气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气。
5、乙方因被国家政策变化责令关闭停业时,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不符合安全供气条件,甲方有权停止供气。
7、政府各种管制或政策限制造成不能正常供气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气。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