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浅谈隐性采访的道德和法律双重制衡
1 . 2 . 1 施 行隐性采访批准制度 隐性采访的秘密性与公安人 员的秘密侦探 雷 同。世 界上的
体实现公众舆论对社 会的监督 。 因此, 记 者在采访过程 中往往就
形 成 一 种 特 权 意识 , 把 自己 看 成 是 高 高 在 上 的 “ 无冕之王 ”
门 茹 , 姜 洋
( 1 . 黑 龙 江大 学研 究生 学 院 , 哈 尔滨 1 5 0 0 8 0 : 2 . 黑 龙 江 省科 学 院高 技术 研究 院 , 哈 尔滨 1 5 0 0 2 0 )
1 . 2 . 2 健全传媒 自律的内部监督机制
受 群众的举报 。
2 隐 性 采 访 法 律 制 衡
内在约束是 传媒 约束社会其 他力量 的前提 。 因此 , 新 闻事业 的规 范还 是要 以道德 规范为最高规范 , 以 自律 求 自由。 而这种 自 律通 常是 通过建 立一 定的自律组织和 制定 一定 的 自律信条来实
现 的。
专业 研究
浅谈 隐性 采访 的
就有 明确 的说 明。无论是 中央还是地方电视 台对隐性采访都应 有必要的限制 , 施行合理 的采访批准 制度 。然而 , 目前我 国许 多 新 闻机构对隐性采访 没有提, ' - P , t N 应 的批准程 序 ,记者往往 可以 随心所欲 使用隐性采 访的手段 。 记者为 了“ 内幕消息 ” , 时常利用 隐性采访 “ 隐蔽性 ” 的优势 , 随意使用偷拍 偷录设备 获取具有“ 新 闻价值 ” 的素材 , 以实 现媒体 的经济利益的追求。 但是 , 这 种纯 粹 的利益诉 求侵 害了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最终也牺牲 了新闻 的正
责就是搜 集、 调查受众 对媒 体及其活动的反应 与指 控 , 调 查结 果 以文字报 告的形式呈交媒体主管 , 偶尔也公 开发表。 通过这两个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界限和道德伦理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界限和道德伦理问题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界限和道德伦理问题[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界限;伦理道德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
从中央级媒体到地方级媒体,隐性采访被广泛地应用,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越来越大,同时也是受众最需求的。
从市场争夺和媒体长远开展来看,如何处理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和伦理道德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和探讨的问题。
一、隐性采访的概念、类型及特征隐性采访的概念及类型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而把自己的身份和意图隐藏起来的一种采访方式,今天我国新闻界又把这种采访方式通俗地称为“暗访〞或“秘密采访〞。
从实践看,隐性采访大约包括三种类型:侦察型、体验型和验证型采访。
侦察型的隐性采访是指对某一事件进行调查的采访形式,更多地表现为对人民内部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的侦察或者说对社会某些阴暗面的侦察采访。
体验型的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作为被效劳的对象去体验某些行业的工作,不亮名记者身份。
验证型是指对某些事件通过“暗访〞的方式进行验证的采访形式。
二、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及伦理道德问题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新闻法〞,对隐性采访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隐性采访没有法律界限,隐性采访往往更多地涉及法律问题,采访不得当就会产生法律纠纷,甚至触犯刑律,因此需要新闻记者特别注意,对隐性采访要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
隐性采访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根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假设干问题解答?第7条第3款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隐性采访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2 0・ 上 半 月 ) 01 4( ………~
隐性 采 访不 能逾 越 法律 的界 限
口 朱 海 强 格 广 民
随 着 新 闻舆 论 监 督 作 用 的 不 断 增 强 .
该 这 样 简 单 的推 论 。 首 先 ,采 访 权 究 竟 是 权 力 还 是 权 利 , 混 淆 权 力 与 权 利 之 间 的界 限 , 直 接 导 致 会
隐 性 采访 与 法 律 的 碰撞 。 性 采 访 之 隐 所 以总 能 引 起 大 规 模 的争 论 . 主要 是 因 为
在 采 用 这 种 手 段 进 行 采访 时 . 者 总 是 比 记 用 显 性 采 访 手 段 遇 到 更 多 的 麻 烦 . 至 更 甚
的是 法 律 所 准 许 的 . 的 却 是 法 律 所 禁 止 有
分 . 新 闻 权 是 由采 访 权 和报 道 权 构 成 的 。
“ 自律 的媒 体 最 自 由” 。在 我 国 , 体 享 有 媒
越 来 越 多 的 自由 。 者 的 隐 性 采 访 在 面对 记 众 多 的 自 由时 ,能 够 理 性 地 加 强 自律 无 疑 是一 种 明智 的选 择 。
多 的 法 律 纠 纷 。 由 于 隐性 采访 的 特 殊 性 , 记 者 在 运 用 这 种 方 式 进 行 采访 时 , 常 遇 经 到 的 法 律 问 题 就 是 新 闻 侵权 。 新 闻 采 访 在 和 报 道 中 。 须 处 理 好 行 使 舆 论 监 督 权 利 必
和 保 护 公 民 、 人 人 格 权 的关 系 。 处 理 得 法
《 围新 闻_ 者职业 道德 准则》 中 T作 是 我 国 新 闻 从 业 人 员职 业 道 德 的最 高 规 范 . 并 不 提 倡 偷 拍 偷 录 的 隐 性 采 访 方 式 。但
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
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
隐性采访是指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采访者接受采访的过程。
隐性采访的技术可以为采访者提供一个更自然的、更自由的环境,以求取更真实的息。
在隐性采访中,采访者和被采访者之间既不存在正式的采访协议,也没有经过采访者仔细审查的被采访者答案。
但是,如果采访者没有正确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隐性采访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采访者应该充分了解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以便正确地承担采访责任。
首先,采访者应该向被采访者确认采访的内容,并与被采访者签订书面采访协议,以确保被采访者的权利得到恰当的保护。
其次,采访者应当确保被采访者的答案仅用于采访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他人。
此外,采访者应当尊重被采访者的隐私权,不得在没有被采访者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他们的答案。
此外,采访者还应该谨慎使用非法的采访技术,例如监控或欺诈。
除非采访者获得了被采访者的明确同意,否则不应使用这些技术。
采访者还应该充分考虑采访的过程中,被采访者的权利是否得到了足够的保护,并且采访者有没有足够的理由侵犯被采访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采访者应谨慎履行其采访义务,以保护被采访者的合法权利。
采访者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并尊重被采访者的隐私权。
此外,采访者应当遵守采访的一般道德规范,尊重
被采访者的意见,不做任何伤害他人的行为,以正确地完成采访任务。
总之,采访者应该充分了解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以便正确地履行采访责任。
采访者应当认真遵守采访协议,确保被采访者的权利得到足够的保护,并谨慎使用非法的采访技术,以确保采访过程中被采访者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浅析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
浅析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摘要: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有效的采访手段,为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所采用,由此也引发了许多新闻侵权问题。
因此,在隐性采访中必须规避新闻侵权问题。
做到隐性采访报道内容合法、形式也合法。
关键词:隐性采访;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新闻事业也和经济一样得到飞速发展,媒体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隐性采访的新闻报道以其直观迅速、真实可信吸引读者眼球,国内越来越多的媒体青睐隐性采访这种采访方式,媒体记者各显神通深入新闻现场报道。
然而,我国的社会法制已日益健全,权利界限也越来越清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业内外一度也是争论不休,记者因隐性采访吃官司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因而,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即在隐性采访中如何规避新闻侵权,业内人士也越来越重视。
一、‚隐性采访‛的界定隐性采访,也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指新闻记者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公开身份的采访。
它是与显性采访相对而言。
这种采访的优点是不会因为记者的采访而改变采访对象活动的原貌。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新闻界关于‚隐性采访‛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1、《新闻学词典》对隐性采访的解释表现出了历史的烙印:‚相对于‘显性采访’(公开表明记者身份与采访目的)而言,指由特殊原因而不公开记者身份和采访目的的采访活动。
这种采访一般不予提倡,仅用于一些特殊场合,如深入敌军、敌对分子、罪犯之间采访,以及采访对象拒绝与记者配合或不适宜采用公开采访的形式。
‛2、《新民晚报》朱家生在《体验式采访要重视报道题材和写作方法》中把‚隐性采访‛理解为‚体验式采访‛。
他把该采访方法分为两类:‚一是记者深入现场,不暴露身份,它主要靠耳闻来的,故而缺乏亲自经历和生活的感悟,对有些题材要有血有肉的深层次的报道难度较高。
二是改变记者身份,成为某个角度的体验者。
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67法治论坛FA ZHI LUNT TAN工作人员应该树立的价值观。
部分人出于个人私利的目的,是是不正当的方式阻碍新闻工作人员揭露事实真相,社会公众不能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这时,隐性采访方式就成为新闻人员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
其次,公正原则。
在实施隐性采访时,新闻工作人员应保持中立的态度,全方位的看待整个事件,辩证地对待各方,并给予各方权利与需要充分的尊重,不可以个人主观情绪干扰事件的发展,更不可用个人情绪干扰事件的进展。
再次,被动介入原则。
新闻人员在采用隐性采访时,一定要注重和关心自己的身份。
故而,新闻人员在隐性采访中应该采取被动干预的手段,这对于新闻者而言是极其关键的,也是确保新闻事件真实、客观的重要手段。
最后,适度原则。
对比显性采访而言,隐性采访是一种特别的采访手段,适用于各种特殊的场合和人物等,不可作为一种普通的方式随时随地使用隐性采访。
在采访期间,应控制隐性采访,重视隐性采访采用的适度性原则。
对于新闻工作人员来讲,隐性采访是一种必须掌握的能力。
在隐性采访时应直截了当切入主题,防止出现滥用隐性采访的情况。
2、关于隐性采访的立法意见采用隐性采访时新闻工作人员一定要细心,不可只看到隐性采访所带来的巨大便利,更应注重隐性采访带来的隐藏危险。
我国新闻人员职业道德规定:新闻人员应采用合乎法律规范的手段获得信息。
但因为道德是一种软控制,对主体行为不能产生真正的控制,故而应利用立法规范隐性采访。
参考文献:[1]沈敏.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法制博览,2016,(14).[2]崔磊.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听证制度构建[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4(1).(作者:袁炬,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机关和人员的权利。
国家新闻出版署相关文件规定,合乎法律规范的新闻出版机构有权从事各种活动,如采访、报道等。
其次是否得到社会各界赞同也是决定一项社会活动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
隐形采访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问题摘要:隐性采访是现代媒体所青睐的一种采访方式,通过隐性采访而获得的新闻资料以其真实性和揭露性受到公众的支持,也为许多的栏目所采用。
其中最成功的莫过于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栏目。
但是,由于隐性采访是在被采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暗访、偷拍等方式来进行的,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游离于法律和道德的边缘,因而在实际的运用中,隐性采访又给记者和被采访对象带来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有法律上的也有道德上的。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该如何解决,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该如何去把握?本文主要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隐性采访中出现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式,详细阐释如何更加合理的应用隐性采访。
Abstract:Recessive interview was favored by the media as a modern way to interview,the news obtaines by recessive interview get the support by the public for its authenticity and revealing.also used in many news sections.One of the most successful is CCTV’S”Focus”and”Investigative Journalism”.However ,the recessive interview began with the unknown of the interviewee,through the way of unannounced visits,to be photographed etc,and there is no clear provision in law.The recessive drifted away from the edge of the legal and moral.Thus in practical use, the recessive interview brought a lot of problems to be interviewed and reports.These problems not only legal but also moral.Faced with these problems, how do we solve? During the recessive interview, how to grasp the focus problom.. In this paper, through specific cases analyze the problems of recessive interview , For These issues,proposed reasonable solutions and explained how to applicated recessive interview in more rational.how the application of more rational recessive interview.关键词:隐性采访;侵权;记者角色;道德约束Keywords:recessive interview;ingringement;role report;moral consraints前言新闻采访的方式多种多样,而隐性采访从出现至今,一直在新闻行业经久不衰。
浅析隐性采访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的法律与道德问题【摘要】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隐性采访新闻报道以其真实、鲜活、能够吸引读者眼球的特点,直观迅速、真实可信的优势为国内越来越多的媒体所接受,赢得了越来越多一线记者的青睐。
同时社会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清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一度引起争议,本文就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意见。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伦理道德新闻法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隐性采访新闻报道以其真实直观、信息量巨大、更能够吸引读受众眼球的特点为国内越来越多的媒体和一线记者所青睐。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种媒体都有通过隐性采访,来揭露各种违法乱纪或是其他影响公众利益的事件。
著名揭黑记者王克勤的很多名报道,如《山西疫苗乱象调查》,都是通过隐性采访获得了大量的信息源。
然而,当今社会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清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再度引起争议。
不少人反对隐性采访,是因为即使报道媒体是出于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的,也不能淡化隐性采访自身带有的欺骗性。
这种通过欺骗获得的新闻素材,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人身权益。
甚至由于一些记者自身法律道德素质不高,,为了便捷地获得采访信息,无视法律规定和道德界限,滥用隐性采访。
因而,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问题,在今天仍然是一个大问题。
一、隐性采访的概念隐性采访的概念是相对于常规采访来说的。
根据新闻界实践来看,对于常规的正面采访,受访者都是乐于接受的,但是对于反面采访或者批评性质的采访,一旦记者亮出身份,说明采访意图,受访者通常是躲闪回避。
为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监督的职能,新闻界中随即产生相对于常规采访的秘密采访方式,即隐性采访。
通俗地讲,隐性采访是指隐藏身份的新闻记者在被采访对象不知晓的前提下,利用摄、录设备秘密采集新闻事实的一种方法。
理论界至今没有对隐性采访给以明确的界定,从称呼上隐性采访通常又称为隐匿采访、私密采访、偷拍、暗访等等,这些称呼都表达了隐匿的采访特征,新闻界一般称为隐性采访。
采访中的和法律问题
采访中的和法律问题
在当今社会,采访是一种常见的工作方式,无论是新闻媒体、研究机构还是企业组织,都会通过采访来获取信息和筹集资料。
然而,在进行采访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却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话题。
首先,采访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就是隐私权的保护。
在采访对象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采访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或使用他人的私人信息。
这包括个人身份、家庭情况、疾病史等隐私内容,一旦违反隐私权,采访者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其次,采访中还存在侵权问题。
采访行为涉及到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作品,都属于著作权的范畴,任何未经授权的转载或使用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采访者在使用采访对象的作品时,必须确保获得授权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知识产权纠纷。
除了隐私权和著作权问题外,采访中还可能涉及到诽谤等言论侵权问题。
在采访过程中,采访者应当尽量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避免对采访对象进行无端指责或诽谤。
如果采访者在报道中出现虚假、恶意言论,可能会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采访中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有些采访对象可能不愿意接受采访,甚至可能会采取暴力手段阻止采访者进行采访。
因此,采访者在进行采访时,应当注意保护自身安全,避免冲突和危险情况的发生。
总的来说,采访是一个在法律风险中进行的活动,采访者必须对法律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保持谨慎和专业的态度。
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才能够进行良好的采访工作,获取准确、客观的信息,为社会传递有价值的内容。
希望在未来的采访活动中,采访者能够更加注重法律意识,做到合法、规范的采访行为。
街头采访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导语:街头采访作为一种常见的新闻报道方式,近年来在舆论监督和社会调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街头采访过程中,如何确保合法合规,避免侵犯他人权益,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街头采访法律责任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城市电视台记者小李在街头进行采访时,无意中拍摄到了一位正在行窃的犯罪嫌疑人。
在拍摄过程中,小李未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也未告知其正在被拍摄。
事后,犯罪嫌疑人将小李及电视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1. 采访权与肖像权、隐私权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街头采访作为新闻报道的一种方式,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然而,在行使采访权的过程中,记者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在本案中,小李在未经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
同时,小李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正在被拍摄,侵犯了其隐私权。
因此,小李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瑕疵。
2. 采访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在采访过程中存在过错,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电视台的法律责任作为小李的雇主,电视台在采访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责任。
首先,电视台应当对记者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确保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
其次,电视台应当对记者的采访行为进行监管,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电视台未能尽到监管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建议1. 尊重被采访者的合法权益记者在进行街头采访时,应当尊重被采访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在拍摄前,应征得被采访者同意,并告知其正在被拍摄。
如被采访者拒绝拍摄,记者应尊重其意愿,不得强行拍摄。
2. 依法进行采访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隐性采访的伦理思辨及法律思考
1隐 性 采 访 的价 值 判 断 原 则 .
如 果 要 对 隐 性 采 访 行 为 进 行 伦 理 学 意 义 上 的 道 德 评 判 , 么 , 们 就 应 那 我 该 明确 “ 与 恶 ” 正 当与 不 正 当” 应 该 善 “ “ 与不应该” 的基 本 定 义 或判 别 标 准 。
少 包 括 四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己 : 成 采 利 完 访 任务 ; 人 : 现 社 会 公 正 . 足 公 众 利 实 满 知 情权 ; 己 : 骗 导 致 信 誉 度 下 降 , 害 欺 受
到 被访 问人 的拒 绝 、 复 和恐 吓 : 人 : 报 害
般 情 况 下 是 不 能 以 违 法 对 付 违 法 或
二、 并 没 有 明 确 赋 予 记 者 可 以假 冒身份 、 拍 偷 录 等 行 为 的权 偷 利 : 反 在 现 行 法 律 框 架 内 . 以 找 到 相 可 大 量 明 确 的 法 规 构 成 对 隐性 采 访 行 为 的某 种 限 制 。 非 获得 了相 关 职 能 部 门 除
的授 权 ,作 为普 通 社 会 成 员 的 记 者 . 在
一
伦 理 学 概 念 体 系 中 。 所 谓 善 也 就 “ 是 实 物 所 具 有 的 能 够满 足需 要 、 现 欲 实 望 、 成 目的 的效 用 性 , 人 们 所 赞 许 、 达 是
所 选 择 、 欲 望 、 追 求 的东 西 。 “ 当 所 所 ”正
展 速 度 十 分 迅 猛 , 各 种 媒 体 中普 及 极 在 快 。发 展 的 高 速 度 带 来 的 问 题 就 是 : 许 多 方 面 的新 制 度 来 不 及 健 全 , 规 范 来 新 不 及 完 善 , 统 的伦 理 观 念 和 旧 的法 律 传 规章又多有与之冲突的地方 , 因而 其 所 面 临 的道 德 及 法 律 问 题 十 分 之 多 。 得 值
我国隐性采访的法律规范_周俊
模糊,缺乏针对性,不少新闻从业者在 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按
具体职业行为中并不清楚我国目前法律 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规定的禁区,对法律规定缺乏系统和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面的把握,有可能因不熟悉相关规定而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1]7 号)第一条 :违反社会公
二、刊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民隐 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
私,需经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会侵 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
犯公民的名誉权。
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
参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条文 : 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法》(1999 年)第四十五条规定 :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 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 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 成年人的资料。
从以上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规 定来看,未成年人的隐私应当是传媒和 记者的禁区。未成年人身心尚待发育, 不能准确判断披露隐私的利弊后果,难 于恰当表达是否披露隐私的意愿,而且 一旦造成不利后果也难以有效地主张权 利,因而法律对他们给予最大限度的保 护。隐性采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犯 未成年人的隐私。另外,《未成年人保 护法》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 未成年人的隐私。这里“任何组织和个 人”表达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人,当然 也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法定监护人、 老师以及本人。所以,即使得到未成年 人或其监护人的授权,新闻媒体及其从 业人员也不能公开其隐私。
四、无论未成年人是否损害公共利 益,不直接披露该未成年人的隐私。刊 播的信息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须进行 技术处理,如使用假名、模糊影像、语 音变声等,使其不被辨识。
隐性采访的法律禁区
隐性采访的法律禁区摘要:隐性采访是新闻采访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采访方式由于记者隐藏了自己的身份和意图,不会引起被访者的心理变化和行为变化,易深入到事件的本质层面,了解到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有助于记者把握采访时的主动权。但与此同时,由于隐性采访的采访方式比较特殊,稍有偏颇,极易引发法律方面的纠纷和争论,因此,记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把握好新闻报道和隐性采访的度,才可以更好地使用这一采访方式。关键词:教隐性采访;法律;禁区所谓隐性采访,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暗拍暗录暗访。准确地说,是指电视台记者不暴露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以暗拍暗录暗访等隐蔽手段对人物或事件进行采访。所谓暗拍暗录,是指未经知晓和同意,对他人的活动进行拍照、摄像或对其谈话进行录音的行为。由于采用这种非常规的采访手段可以更真实更客观地获取第一手材料,避开不必要的干预和阻碍,增强报道的说服力和可信度而被新闻机构所采用。实践证明,隐性采访对新闻单位进行舆论监督是必要而有效的。在我国目前的国家立法中,对于隐性采访还没有明确的成文规定,或者说法律并不禁止,因而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采访应该是公开进行的,并且应当征得被采访者的同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公开记者身份获取新闻事实,也应当是合法的。但由于隐性采访的采访方式比较特殊,稍有偏颇,极易引发法律方面的纠纷和争论,因此,记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把握好新闻报道和隐性采访的度,才可以更好地使用这一采访方式。尤其要特别警惕跨进如下法律禁区。一、不可获取和泄漏国家机密。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军事机密的有关事件、内容及其场所,不得进行偷拍、偷录。《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也规定: “......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所以,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严守国家机密,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实践和保密场所不得进行偷拍偷录,防止因个人的一时失误酿成大错。具体地讲,在政治方面,不得运用隐性采访获取政府及有关领导机关尚未公开的重大决策、方针,抢先报道外交秘密等;在军事方面,不得通过隐性采访打探国防和军队建设重大方针和规划,军事领导机关重大决策及重要军事会议、军队军事调动、演习、军事设施等情况;在科技、经济、商业方面,我国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或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和经济情报、商业秘密,特别是与国防和治安实力有密切联系的科技成果不得通过隐性采访公开发表;在公安、司法方面,不得采用隐性采访手段擅自披露公安侦破手段,干扰公安机关工作,影响司法公正。[1]二、不可侵犯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五章司法保护之第四十二条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是基于保护失足青少年的未来而考虑的,因此,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隐性采访,即便是公开采访和报道,也要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公开使用妇女形象。”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三、不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一般认为,隐私是公民个人身体或者日常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的或被知悉的秘密,主要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状况,恋爱、婚姻与家庭生活,私人日记、信函、生活习惯、出生秘密等。这些与社会及他人无关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公民享有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被公开的权利。隐私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拥有这项权利,承认、尊重、保护隐私权,实际上就是承认、尊重人的价值。新闻侵犯隐私权是指新闻媒介和记者未经当事人允许,在作品中披露了当事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物及其他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一般情况下,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其中,公民的名誉指社会公众对特定的公民的道德、能力、思想等方面的评价,法人的名誉指社会公众对特定法人的财产状况、信用、行业声望、是否尽到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评价。而隐性采访在采访中,尤其负面报道,法律的“度“把握稍有不慎便会在侵权的边缘“湿鞋”。四、不可泄漏和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做了相关规定;而且,1995年国家工商总局依据此法发布了《关于禁止侵犯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事实上,也确有媒体因泄露了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某报在某大型企业一个重大项目投产前,详尽地介绍了该项目的规模、设计能力等方面的情况,造成国外同行抢先投产,险些断送了整个企业。目前,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其大量的协议文本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中就有对商业秘密的详细约定,如果记者对此没有明确的认识,在采访(不仅是隐性采访)中有违规行为的话,影响将是国际性的。五、在采访手段上,不得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新闻采访的手段越来越先进。隐性采访使用何种器材,也成为引发隐性采访合法性争论的一个焦点。国家安全法第21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该法实施细则对“专用间谍器材”的解释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并规定“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我国刑法第284条也有相应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尽管是为了隐性采访的需要,但如果未经特别许可,而使用属于“专用间谍器材”范围内的偷拍、偷录设备,其行为仍构成违法。现在的摄像、录音器材越来越先进,但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并没有获得法律的豁免权。应该看到,对公民使用侦查手段和器材,是法律赋予司法、安全等部门的职权。六、严格遵守有关司法机关法律规定。如我国对法庭审判的新闻采访就有严格限制,规定法庭的审判活动不能进行隐性采访。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条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所以,在法庭上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必须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并经法院许可,如未许可,不得进行采访,更不能进行隐性采访。另外,电视记者不得伪装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等依法授予的特定身份。不得借用司法手段,勘验、搜查、讯问、拘传、监视居住、扣押书证物证等手段都是法律明文授予司法机关的权力,不为新闻记者所拥有。不能防碍扰乱社会秩序等。参考文献:[1] 姜德安,朱道宝.隐性采访,让法律与你同行[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1.[2] 孙可嘉,顾理平.谨防在追求新闻真实时侵犯他人隐私权[J].新闻记者.2002.。
试析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和伦理原则
、
护最为具体的法律规定 , 隐性采访应遵守这一法规 。 侵害隐私权是隐性 采访被指责最多的地方 ,记者在采访 中要 区分采访地 点是公 开场合还 是秘密场合 , 采访对象是公众 人物还 是普通公 民 , 在实践 中把握其 中 并 的区分度 。 三 、 性 采 访 的 伦 理原 则 隐 由于从事隐性采访 的新 闻工作者介入新 闻事件 的程度 、 性质 不同, 新 闻法制不可能解决 隐性采访 带来的属于社会伦理道 德方面的问题 , 这便为新 闻伦理提供了一定的作 用空间。新 闻伦理对新 闻行 为进行 道 德判断和评价 ,肩负着对新闻在法律之外的善恶是 非进行评 判和规 范 的重任 。隐性采访的突出表现是能够 成功地 发掘许 多不为人知的秘 密 或者通过公开途径难以获得的新闻信息 , 且能够产生广泛的社会影 并 响, 在较长的社会历史阶段 影响公 众的社会 判断和道德评 价 , 这就决定
访设 置 的禁 区有 :
国家机密不受隐性 采访 的伤害 , 我国的《 保密法》 等许多法律 , 都对 国家秘密 的保护作了具 体规定 。由于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和全 民的利益 , 对其进行保护是十分必要 的。这里 的国家秘密 , 包括 国家的政治秘密 、 经济秘密 、 技术秘密等多方 面。 保密法》 《 第二条规定 :国家秘密是关系 “ 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 在一定时 间内只 限一定范 围的 人员知悉 的事项。”保 密法》 《 第二 十条规定 :报刊 、 “ 书籍 、 图、 地 图文资 料、 声像制 品的出版 和发行 以及广播节 目、 电视节 目、 电影的制作和播 放 , 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 应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19 年 , 9 2 国家保密局 、 中央对外宣传领导小组 、新 闻出版署 和广播 电影 电视部还专 门制定 了 《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对新 闻保密问题进行 了明确的规定。 , 必须保护未成年人 的权益 。 我国《 事诉讼法》 刑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 定 :十四岁 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 “ 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 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未 《 成年人保护法》 对之有更 多明确 的规定 , 例如第三十条规定 :任何组织 “ 和个 人 不 得 披 露 未 成 年 人 的个 人 隐 私 。” 四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定 :对 未 第 “ 成年人犯罪案件 , 在判决前 , 闻报道 、 新 影视节 目、 公开 出版物不得披露 该未成年人 的姓名 、 住所 、 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照 法律 这样规定是 出于对未成年人 的保护 , 他们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其罪与 错都不 宜张扬 。 因此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报道常需作特殊处理, 如采用 匿名和在 电视节 目中用马赛克处理其面部图像等 。 隐性采访不能泄露商业机密 。新闻媒介 的工作是传播有价值 而且 应该为公众所知 的信 息 , 同时新闻工作也负有严格 的保 密责任 , 但 这 是一种 法律上 的责任。 要求新 闻工作者对涉及商业机密( 如产品的设计 和制造方法 、 商业联系 、 顾客名单 、 进货 和销售价格等 ) 的事宜应谨慎行 事, 防止任何人取得商业 竞争对 手的机密材料 , 使用不公平竞争 的手段
论隐性采访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限制
公 民依 法 可 以 充 当 的 角 色 而 不 能 是 法 律 特 别授 权 的 , 还 以上 述 为 例 . 记 者在 隐性 采访 巾 可 以 假扮 成 消 费 者 但 不 可 以扮 演成人 大代表 、 政 协委员 、 公务员、 警 察 等 国 家 法 定 人 员 .也 不 得 扮 演 违 法 人 员
动 地参 与侵 权 、 犯罪或其他违 法活动 : 另
一
种 是 唆使 、 引诱他人从 事侵权 、 犯 罪 或
其 他违 法 活 动 。 我 国 宪 法 以及 民法 通 则 的基本精 神 , 刑事 、 民事 、 行 政 大 诉 讼
法 的 明 确规 定 . 以及 保 密法 、 未 成 年 人保 护 法 等 法 律 中的 相 应 规 定 .都 为 记 者 明 确 指 出 了 隐 性 采 访 行 为 的禁 区 。 总 结 概
不会有更多的人受害了。 三、 社 会 责 任 和 职 业 道 德 的统 一
围: 1 . 不得 涉及 国家机密 ; 2 . 不 得 违 背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和 保 障 妇 女 权 益 方 面 的 法 律
法规 ; 3 . 不得 涉及 与公 共 利 益 无 关 的 各 种 公 民 隐私 ; 4 . 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在 无 法 或 不 能 公 开 采 访 ,或 者 在 正 常 采 访 无 法 实 现 预 期 采 访 目标 的 特 定 情 况
雨侵 袭 出 现一 处 路 面 塌 陷 ,某 记 者 为 了
拍 摄 到 现 场 照 片 , 以此 来 证 明此 路 段 是
目前 , 我国法律 、 法 规 没 有 允 许 或 禁 止 隐 性 采 访 的条 款 .但 某 些 法 律 涉 及 的
记 者用 隐 身 的 替 代 身 份 只 能 是 一 般
论隐性采访的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制衡的开题报告
论隐性采访的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制衡的开题报告隐性采访是指采访对象不知道自己正在接受采访的情况下,暗中记录对话内容和行为的采访方式。
隐性采访在新闻、社会科学研究、调查报告等领域中广泛使用,但它涉及一些道德和法律问题,如隐私、伦理、诚信等问题。
因此,本文将探讨隐性采访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并提出双重制衡的解决方案。
一、隐性采访的道德问题隐性采访涉及许多道德问题,例如:隐私、伦理、诚信等。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问题:1. 隐私问题隐性采访可能涉及采访对象的隐私权。
采访对象有权决定自己是否愿意被采访,以及如何被采访。
如果采访对象并不知情,那么采访者就可能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
此外,隐性采访往往会记录私人谈话和活动信息,如果这些信息公之于众,就会影响个人的形象和声誉。
因此,通过隐性采访获得的信息必须谨慎对待,不能随意曝光。
2. 伦理问题隐性采访可能涉及伦理问题。
例如,采访者可能会误导采访对象,让其发表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
隐性采访者还可能会篡改记录内容,使采访对象的言论变得更为极端。
采访者必须意识到这些问题,采取措施来避免伦理问题的出现。
3. 诚信问题为了保持采访者和采访对象之间的信任,采访者必须保持诚信。
如果采访者在隐性采访过程中使用了假名或伪装,那么整个采访就会失去真实性和可信度。
采访者必须诚实地告诉采访对象采访的目的和记录的内容,以保证采访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二、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隐性采访可能涉及一些法律问题。
例如,隐性采访可能会侵犯采访对象的隐私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隐性采访也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和立法。
因此,采访者需要了解有关法律和规定以规避法律问题。
三、隐性采访的双重制衡解决方案隐性采访对于获取相关信息和数据非常重要,但由于存在道德和法律问题,必须寻找解决方案来避免。
以下是双重制衡解决方案:1. 遵循道德标准采访者必须要遵循道德标准,如遵循隐私、伦理和诚信等规定。
采访过程中应尽一切可能避免伤害采访对象的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隐性采访的合法适用边界——以暗访“海底捞”后厨为例
新闻学xinwEnxuE- 7 -隐性采访的合法适用边界——以暗访“海底捞”后厨为例倪彤阳[摘 要] 隐性采访是一种特殊的采访方式,一定程度上,它能够揭露社会的阴暗面,推动一些社会问题的解决进程,弘扬社会正义。
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对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的界定,与之伴生的道德与法律问题也愈发引起社会的关注。
着重针对一个具体的隐性采访案例,补充分析隐性采访中存在的法律限制、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应该遵循的原则以及记者要具备怎么样的自我意识。
[关键词] 隐性采访;合法权利;记者角色;公共利益[作 者] 倪彤阳,苏州大学传媒学院新闻学专业。
一、研究背景2017年8月25日,一则名为《暗访海底捞:老鼠爬进食品柜 火锅漏勺掏下水道》的新闻引起了热议。
海底捞火锅因服务态度好又给人很干净卫生的印象,深受消费者喜爱。
而记者四个月卧底暗访后厨得到的结果令人吃惊。
这则新闻从实效性和冲击力来说是成功的,而记者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真实地记录了实际的情况,最大程度保证了真实性。
但是,隐性采访这种方式是否会触犯到别人的权利?采取隐性采访的合法边界在哪里?近年来,中国新闻侵权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
而相较于正规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更容易卷入侵权纠纷中。
目前,对于暗访的合法性,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没有法律条文证明其合法性,也没有法律条文说明这是违法的。
所以,如何把握好隐性采访的使用限度,如何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运作隐性采访,是值得新闻界关注的问题。
为暗访这一采访方式寻找一个合理又合法的边界是有一定的意义与必要性的。
二、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限制在记者暗访海底捞的事件中,记者作为一个参与者和记录者,在真正融入该事件的环境中的同时记录下了后厨的环境及日常状况,既没有诱导也没有“钓鱼”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暗访记者的存在没有对事件本身的发生或发展产生人为影响。
而在该事件的相关报道中,记者没有对涉事人员的面部形象进行公开,未侵犯任何人的肖像权或名誉权。
隐性采访注意的问题
什么叫隐性采访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隐性采访是一种特殊的采访形式,在电视节目的舆论监督中隐性采访已成为一种较常使用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一种形式,尤其在批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的手法越来越受到记者们的垂青。
在一段时间内甚至大有“无片不隐”的趋势。
在采访对象弄虚作假或者批评性报道中采访对象拒绝接受采访甚至对记者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特殊情况下,电视新闻中往往就要运用隐性采访。
中央电视台的名牌栏目《焦点访谈》就经常会运用隐性采访来进行批评性报道。
所以说隐性采访就是指记者出于特定原因,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在不通知被摄对象、不申明采访目的等情况下,对隐蔽的信息搜集的采访方式,也有人称之为暗访、偷拍。
隐性采访作为采访方式的一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完成显性采访不能完成的任务,但是,隐性采访毕竟只是显性采访的一种辅助手段和工具。
既然是辅助性的,那么就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
隐性采访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将其凌驾于法律之上。
当前的媒介上,隐性采访似乎有过滥之嫌。
有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不得已而为之。
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相对来说值得研究的手段来采访新闻。
隐性采访应注意的问题记者可以在普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如公路、商场、车站、公园等,也可以假冒身份,秘密“进入”他认为需要进入的公众场所进行隐秘采访。
但不能秘密设置一个引人入彀的“陷阱”欺骗被采访者进入后再采访,或者根据自己的主观想象和判断,主动假装去为其提供犯罪客体,这样的话倒有诱发犯罪的嫌疑。
例如:为了获得有关被采访对象做假的情况,记者冒充订货者、采购者深入“虎穴”采访新闻,或者记者以欲接受黄色服务的人的身份,对舞厅、茶楼进行偷拍,与采访对象讲“正题”,使被采访对象在不知不觉中中了圈套,这无意间是在诱导被采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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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摘要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特殊方式之一,在新闻采访报道中被中外新闻工作者广泛运用,然而对隐性采访的合法正当性的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存在争议。
在实践中,常出现隐性采访导致的新闻侵权、新闻诉讼等法律纠纷,而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在规范隐性采访的问题上,同样应从记者、新闻媒体、相关法律法规等多方面进行努力。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规范一隐性采访,作为一个新闻概念,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义。
《新闻学大辞典》对隐性采访的定义是:“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
”《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中的定义是:“不公开记者的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
一般而言,所谓隐性采访,是指记者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层次意思:(1)、隐性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重要采访手段之一;(2)、隐性采访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采集公开采访得不到的真实情况而使用的一种特殊的采访方法;(3)、隐性采访具有不同于其他采访的自身特点。
隐性采访在新闻史上存在由来已久,在美国新闻史上的“掏粪运动”中,隐性采访就曾被大量使用,而曾经撼动美国政坛的“水门事件”、“克林顿绯闻案”等也同样是采用了隐性采访的方式。
就中国而言,央视老牌节目《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以及每年举办的“3.15晚会”,其中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带回的大量新闻报道,无不给广大受众群体留下深刻的印象。
2010年,震惊全国的富士康员工连环跳楼自杀案件,南方周末记者就是以一名普通求职者的身份,深入到富士康公司的内部,切身体验富士康员工的每日工作和生活,从更为真实、全面的角度来对该新闻事件进行系列深入报道,从而让我们了解了一个相对真实的新闻事实。
实践证明,隐性采访对于新闻媒体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有着十分重要和积极地作用,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然而,在充分肯定隐性采访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隐性采访从出现的最开始就饱受社会争议。
近年来,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法制文明的不断进步,对于隐性采访存在合法性的问题,社会各界的争论愈演愈烈。
就目前而言,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新闻采访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法律未对“隐性采访”这一特殊的新闻采访方式进行明文制止。
而且,我国《宪法》第3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40条规定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此外,隐性采访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新闻监督的作用,新闻媒介又是公众了解信息的主要渠道,由此而言,隐性采访对于公众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对隐性采访采取支持态度正是以上述几方面为主要理由。
对隐性采访持否定态度者则认为:新闻采访应该以一种公开、合法、正当的手段进行,这是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新闻自身的本质要求,而隐性采访采取的偷拍、暗访等手段显然是有悖公开、正当的要求的。
再者,在受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采访对象进行采访、拍摄,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产生很大威胁。
此外,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往往采取改换身份、独自行动的方式,这无疑将记者自身置于一种十分险的境地,这对于记者的人身安全同样构成很大威胁。
二结合近些年来大量关于隐性采访的案例,其常涉及的法律问题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泄露国家机密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1992年,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领导小组、新闻出版署和广播电影电视部还专门制定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对新闻保密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因为介入事件过深,往往会被事件牵着鼻子走,有时会忽略新闻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无意中在新闻写作中将国家秘密暴露于新闻稿件中,酿成大错。
因为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泄露国家秘密都是触犯刑律的一种行为。
2、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1)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因新闻报道而造成侵犯名誉权主要诽谤和侮辱两种情形。
诽谤常与正当批评相混,其实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正当的新闻批评,其所批评和谴责的是真实的,与事实相符合的;而诽谤则是以虚假的事实对他人进行指责,给当事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性的评价。
在新闻报道中,常有不负责任的记者打着“新闻批评”的口号,做出违背新闻事实的虚假报道,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新闻侮辱,其主要手段是使用侮辱性的词语,而主要损害的是伤及被批评人的人格,使受害人丧失尊严。
新闻对于不利于社会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应该限于事实和对事实本身的评论,而不应该伤及人格与尊严。
(2)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第7条第3款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隐私是新闻极容易触及的内容,尤其是在一些性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中,稍有不慎就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保护隐私权的核心问题是新闻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必须有一定的限度,避免涉及那些不应该擅自公开的私生活领域。
(3)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在实践中,侵害公民姓名权的的新闻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未经公民同意在新闻传播中使用公民的姓名,主要指商业使用;在新闻传播中误用其他公民的姓名;在新闻传播中冒用公民的姓名;擅自披露消息来源的真实姓名。
(4)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未经公民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将公民肖像用于广告、商标、橱窗装饰等商业用途,即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害。
在以偷拍、偷录方式进行的隐性采访中,既有未经他人允许制作他人肖像的问题,又有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问题,这些都是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但这种采访一般都具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现实意义,因此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抗辩事由。
如不具有这样的事由,就会构成侵害肖像权,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3、侵犯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和商誉权等。
法人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商誉权。
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法人名称,或损害法人信誉,则构成了新闻侵权。
4、泄露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也是容易受到伤害的一种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例如企业的设计方案、技术诀窍、产品配方、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等。
5、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是予以特殊保护的,因此,隐性采访并不适合于未成年人。
三以上是对“隐性采访”常涉及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叙述,那么造成这些侵权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综合个方面因素的考虑,造成隐性采访侵权违法的主要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从隐性采访的主要参与者——记者角度的分析;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从这一规定可见,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和舆论监督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一旦超过了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限度,超越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的界限,就会导致必然的消极后果,如新闻侵权行为。
实践中,记者在隐性采访中的以下行为易引起消极后果:(1)越位行为。
记者应当是新闻事实的忠诚记录者,而非新闻事件的参与者、导演者。
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常改换自己身份,比如假扮国家公务人员,以行使公务名义获取新闻,再如假扮违法犯罪人员以获取内幕新闻,这些行为均明显具有越位的性质。
(2)过度行为。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方式,应适度采用,能够利用正常采访方式进行的新闻报道则应尽量避免隐性采访。
在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不适合隐性采访的新闻报道却利用隐性采访的方式,而导致消极的后果的案例。
过度的隐性采访不仅不会对社会起到警醒的作用,反而会妨害正常的社会秩序,削减媒体的公信力。
2、从新闻媒体的角度分析;新闻媒体内部缺少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纪律,是记者越位、过度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闻媒体应对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标准、职业行为、职业观念和价值准则进行规范,具体到隐性采访的行为中来,新闻媒体应明确隐性采访的采用标准,怎样的新闻事件报道可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怎么样的新闻事件报道是应该避免隐性采访的方式的;隐性采访中新闻工作者应该怎样明确自己的行为来避免新闻侵权等消极后果,采取怎样恰当的方式以完成新闻事实的客观真实报道等等,这些都是新闻媒体内部应该认真加以管理和规范的。
3、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对于隐性采访的行为尚无具体的法律规范,而某些相关的规定和政策不具备法律的效力。
无法可依,给不仅给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进行新闻报道带来困惑,而且在新闻侵权、新闻诉讼的案件中也给案件的审理裁判带来很多麻烦。
四就隐性采访所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社会各界展开了积极讨论,很多学者对如何规范隐性采访提出了诸多见解,如:把握隐性采访的“度”。
首先必须明确,无论是哪类报道,在使用“未经许可的采访”方式前,都要看当时的情况是否符合“使用正常方式无法采集到需要的信息内容”这一前提条件,否则即属于隐匿采访方式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