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镇医疗救助分类施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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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镇医疗救助分类施保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金桥镇社会保障和帮困救助体系,更大幅度的惠及本镇百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对本镇低保、低收入以及因病支出型等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本镇户籍低保、低收入、因病支出型贫困①和中低收入②家庭中因患各类疾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政策性医疗救助和其他各类帮困措施后,其个人实际医疗费用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对象。

二、救助标准

(一)自负医疗费

(二)自费医疗费

三、提供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医院证明材料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三)医疗费用的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需验证原件)。

(五)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六)其他部门的救助证明等。

(七)申请人的银行账号。

四、受理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对象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填写《金桥镇医疗救助分类施保救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理。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对申请对象家庭财产收入情况进行核对,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镇社区建设和服务办公室审核。

(三)审批。镇社区建设和服务办公室审核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救助金额超过1万元的报镇长审批。受理审批时限不超过22个工作日。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到2020年6月30日。

(二)救助资金从社区基金中列支。

(三)本办法由金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注释

注1:本办法所指低保、低收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定义与沪民规〔2018〕17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文件中的定义一致。

注2:本办法所指中低收入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救助前一年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上海市当年公布数据为准)。

(2)人均货币财产不高于低收入人均财产标准的200%。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5)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仅有1套自住房屋的除外。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6)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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