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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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8.27
•【文号】上证发〔2021〕70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
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上证发〔2021〕70号各会员单位:
为引导和规范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平稳实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以及我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与《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制定了《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与传真:公司总部:************************(传真)上海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深圳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为做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5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深证上〔2018〕2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定期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调整了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收费项目由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证券账户补办、证券账户合并、挂失转户、证券账户注销、股东账户卡工本费七项调整为证券账户开立、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账户注销三项。

二、沪深 A股账户的开户费用,由个人 90 元(两个账户合计,下同)、机构900元调整为个人40元,机构400元,其他账户开户收费不变。

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账户注销业务暂免收费。

三、A 股账户等以人民币结算的开户费由北京分公司收取;沪深B股以外币结算的开户费缴付渠道保持不变,仍由沪深分公司分别收取。

四、调整后的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结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7.11.22•【文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了进一步做好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以及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制定了《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为了进一步做好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 号)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不合格账户的分类1、《通知》规定的不合格A 股账户包括身份不对应、身份虚假、代理关系不规范、资料不规范以及其他不合格账户等类型。

如果同一不合格A股账户同时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合格账户类型,则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归属的类型:身份不对应、身份虚假、代理关系不规范、资料不规范、其他。

2、身份不对应的不合格A 股账户是指资金账户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与关联的A股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中注册的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不一致,包括一个资金账户对应一个不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的A股账户,也包括一个资金账户对应多个不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的A股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各证券公司、各银行等市场相关参与主体: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置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本公司制定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置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当事人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四条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

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的,质押双方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一)实现质权的情形;(二)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三)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第五条申请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失败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方承担。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5.29•【文号】上证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5〕5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依据《办法》第2.2条的规定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转让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不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

二、按照原规定进行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应当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债字〔2012〕1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上证债字〔2012〕177号)、《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转让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210号)、《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发〔2014〕63号)、《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6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上证会字[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上证会字[2013]58号)各会员单位: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目录第一章股票质押回购概述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二、交易权限开通三、业务规模申请与变更四、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专用EKEY申请五、股票质押回购合格投资者账户报送第三章交易流程一、交易前端控制二、业务协议签署三、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四、标的证券权益处理第四章违约处置第五章会员内部控制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三、会员对标的证券质押率的管理四、会员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五、会员信息报送和日常报告制度附件1:“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权限申请表附件2:会员综合业务会员信息文件接口附件3:合格投资者联系信息文件接口附件4:股票质押回购市场参与者技术实施指引附件5:股票质押回购接口规格说明书为方便本所会员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推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回购概述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二〇一八年三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目录1、证券质押登记业务2、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3、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4、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5、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6、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投资者证券划转修订说明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中查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除外)、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及质押物处置业务。

二、需提供的材料及相关事项(一)质押登记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名称(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名称(全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融资投向、融资期限、预警线和平仓线等内容;2、质押合同原件(质押合同中质物条款或质物清单中至少列明质押证券的名称、数量以及单位;同时质押合同落款要求所有合同签订方盖章并签字)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境外法人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各银行等市场相关参与主体: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臵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本公司制定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附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O一四年一月三十日附件: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第一条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臵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当事人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四条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

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的,质押双方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臵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一)实现质权的情形;(二)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三)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为配合深交所席位改革,规范相关业务表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存管业务指南》作了相应修订,用“托管单元”代替原“席位”字样;用“托管编码”代替原“席位编码”字样,并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完善了相关的业务程序,同时将B股存管业务也一并纳入本指南。

现将《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发送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目录一、证券转托管(一)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二)证券公司申请批量证券转托管1、整体转托管2、批量报盘转托管附件1 整体转托管申请表附件2 当日买入证券转托管申请书附件3 批量报盘证券转托管免费申请表二、证券调账(一)无效账户买入证券调账(二)转托管出错调账(三)B股代理人账户调整(四)跨市场挂账配售证券调整附件4 证券调账申请表附件5 调账原因详尽说明附件6 投资者跨市场配售证券补登记申请表三、证券变更(合并)托管单元附件7 变更(合并)托管单元申请表四、国债跨市场转托管证券转托管一、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因交易需要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营业部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

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需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57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公司将参照主板市场,对科创板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流通证券提供不限制卖出冻结服务,同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划转业务,不再要求划出证券托管证券公司出具拟划出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并同意划出的证明文件。

二、删除司法冻结状态调整业务中对于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材料要求。

三、B股非交易过户中,通过“在线业务受理系统”申报的,《B股非交易过户申请表》无需加盖结算会员预留印鉴。

四、调整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申请表获取途径表述。

五、精简税费标准的表述。

本指南自2022年5月30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版本修订历史司法查询、冻结解冻、冻结状态调整及不限制卖出冻结证券卖出申报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境内证券公司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国家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修改、解除轮候冻结、冻结状态调整等业务时,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数据。

一、受理范围1.执行单位: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国家有权机关;2.被执行人:已在本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3.对无瑕疵证券和已质押证券的冻结均有限制卖出冻结和不限制卖出冻结两种方式。

无瑕疵证券的限制卖出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不得卖出的冻结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2.16•【文号】上证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5〕2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现将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业务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议回购的正回购方限于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投资者。

本所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正回购方的投资者范围。

二、《办法》第十九条所述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申报,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05.01.05•【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的通知有关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初始登记的补登记,保护非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防范非流通股变更登记运作风险,应有关上市公司要求,本公司制定了《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附件:1.《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起草说明2.《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二○○五年一月五日附件1《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起草说明一、D字头账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1994年8月,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托管的函》(证监函字【1994】40号),开始为上市公司集中办理非流通股初始登记业务。

鉴于当时众多非流通股股东无法提供或没有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事实,本公司先行配以D字头挂账处理编号,简称“D字头账户”,以完成相应的股东非流通股初始登记。

二、由于D字头账户并非是非流通股股东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因此该账户无完整的股东开户资料,如股东全称和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等重要信息,因而,上市公司办理派息、股东申请办理股权转让或质押登记等业务时,难以确认股东准确身份,影响了上述业务的开展,不利于保护非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由于D字头账户设立时间较早,时至今日,几乎所有非流通股股东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均发生了变化。

1998年起,本公司陆续接收上市公司的申请,逐步清理D字头账户,截止到2004年9月,D字头账户已由最初的11,366户减少到目前的5,370户,在这5,370户D字头账户中,有法人营业执照注册信息的是2,751户,无信息的是2,619户,这2,619户是我们清理的难点。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2013年12月1.总则1.1为完善债券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满足债券持有人对质押券管理服务的需要,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制定本指引。

1.2下列名词在本指引中定义如下:质押券:指在质押、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远期交易、债券借贷(双边)、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小额支付系统质押额度管理、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协议存款授信质押等业务中形成的质押债券。

质押券管理服务: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质押券质权方或出质、质权双方的委托和授权,提供质押券选择、计算、质押、盯市、调整、置换、解押等服务的行为。

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及维护的、用于提供质押券管理服务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系统。

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指客户与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联网的、用于办理质押券业务的计算机操作平台。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质押券管理服务客户:指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为其提供质押券管理服务,并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机构。

2.业务分类2.1质押券管理服务业务分为双边质押类、中央质押类和三方质押类等三大类业务。

2.2双边质押类业务指业务标的和质押券均由质押双方一对一协商确定的质押业务,包括质押式回购质押、买断式回购履约保证质押、远期交易履约保证质押、债券双边借贷质押等。

2.3中央质押类业务指具有唯一质权方、至少两个以上潜在出质方的质押业务。

分为以融资为目的的中央融资质押类业务、以债券借贷为目的中央借贷质押类业务和以结算履约保证为目的的保证金替代类业务等三类。

其中,中央融资质押类包括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国库现金管理业务等。

保证金替代类包括小额支付系统质押额度管理业务、商业银行协议存款授信质押业务等。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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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各银行等市场相关参与主体: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臵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本公司制定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O一四年一月三十日附件: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第一条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臵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当事人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四条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

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的,质押双方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臵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一)实现质权的情形;(二)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三)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第五条申请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失败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方承担。

第六条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时,申请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表》(附件一);(二)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臵协议;(三)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需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四)申请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五)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及划付处臵所得资金的,应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受理证明(附件二);(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方可以选择到本公司柜台或者通过远程电子化申报方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也可通过具有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申报。

选择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报的,质押证券应托管在该证券公司。

第八条选择到本公司柜台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本公司对有关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并于受理日日终对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进行调整,状态调整于受理日的次一交易日生效。

通过证券公司申报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委托范围内代理进行有关申请材料的初审。

证券公司在初审通过后,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本公司收到证券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并于本公司受理日日终对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进行调整,状态调整于本公司受理日的次一交易日生效。

第九条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根据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的相关约定,可由出质人自行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臵所得资金,质押双方也可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臵所得资金。

第十条质押双方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臵所得资金的,应当事先与证券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以下内容:(一)实现质权的情形;(二)本质押双方与(证券公司名称)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证券公司名称)作为第三方,在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及时将处臵所得资金划至质权人指定银行账户(包括质权人开户行、开户名称及银行账户号)。

第十一条出质人自行卖出质押证券的,应于卖出当日及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卖出证券有关数据信息。

出质人未及时申报或申报数据信息存在错误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质押证券卖出后,证券公司应对卖出质押证券的成交数据进行确认,并于卖出当日15:00前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及时报送质押证券卖出信息。

本公司将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确认的成交信息以及证券公司申报的质押证券卖出信息,在当日日终扣减出质人证券账户内的相应证券。

证券公司未及时向本公司报送相关质押证券卖出信息或报送信息存在错误的,本公司日终按以下顺序确定当日该证券账户的卖出证券并进行扣减处理:(一)出质人证券账户内不存在权利限制登记情况的证券;(二)出质人证券账户内“可以卖出质押登记”或“不限制卖出冻结”的证券(以冻结时间先后为序)。

证券公司未及时向本公司报送质押证券卖出信息或报送信息存在错误,导致本公司日终处理的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引发争议并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质押证券及划付处臵所得资金的,处臵所得资金应按照《关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违约处臵资金划付有关事宜的复函》(机构部部函[2013]714号)的规定,比照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违约处臵资金划付的相关要求,通过开立在本公司的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及时划转,不能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直接划往质权人账户。

处臵所得资金相关信息数据报送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三(摘自《关于印发监控系统证券公司接口规范(V1.5)、数据报送指引(第6号,修订版)的通知》(证保发[2013]98号))。

第十四条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至质押证券被卖出前,司法机关要求对该笔证券进行司法冻结或司法扣划的,本公司将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质押证券被卖出且完成交收后,所对应的质押登记效力自动解除。

第十六条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表证券数量单位:股票为“股”,基金为“份”,债券为“元”注:1、本表根据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的约定,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签字盖章;2、处臵专用托管单元指证券公司协助卖出质押证券时,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用于处臵质押证券的专用托管单元;3、对于深市和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证券,同一质押登记编号对应的质押证券须一次性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证券公司受理证明本公司与出质人、质权人签署了编号为的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臵协议,同意根据该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协助质押当事人卖出质押证券及划付处臵所得资金。

质押证券的相关信息如下:(盖证券公司公章/投资人登记业务专用章)年月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数据填报指引(第6号)——基础信息(2013年10月修订版)二、证券公司基础信息填报指引(七)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违约处置申报表的填报1、“质权人银行账号”应包括质权人开户行、开户名称及银行账户号;2、“主债权金额”指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出质人以质押证券担保的主债权金额;3、“出质人应付金额”指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出质人应履行的到期债务和应承担的相关费用;4、“拟处置证券代码”应填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证券代码;5、“拟处置日期”应填报处置股票的预计日期,格式为“YYYYMMDD”,如“20110831”;如分天处置或在一段时间内进行处置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6、“拟处置方式”应填报具体处置方式,如“市价委托”或“大宗交易”等;7、本表主键为“出质人证券账户账号”、“拟处置证券代码”和“拟处置日期”,键值不能重复,除“备注”字段外所有字段不能为空。

(八)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违约处置结果表的填报1、“违约处置证券代码”应填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证券代码;2、“违约处置成交金额”应填报处置证券的实际成交金额,等于违约处置证券数量(股)*违约处置成交价格;3、“违约处置法人清算金额”应填报违约处置的证券交易法人清算金额,包括成交清算金额、印花税及证管费、经手费、过户费等一级费用,不包括佣金金额;4、“违约处置资金交收账户”应填报处置证券交易的法人资金交收结算备付金账户;5、“违约处置费用”应填报交易佣金、手续费等费用,不包括印花税、证管费、经手费、过户费等税费;6、“违约处置日期”应填报实际进行违约处置的日期,格式为“YYYYMMDD”,如“20110831”;如分天处置或在一段时间内进行处置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7、本表主键为“出质人证券账户账号”、“拟处置证券代码”和“违约处置证券日期”,键值不能重复,除“备注”字段外所有字段不能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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