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银团贷款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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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管理程序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北京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管理流程和控制要求,旨在规范银团贷款业务的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推进北京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总行、各分行、北京地区各管理部、各支行。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控制。

本文件适用于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管理。为规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交易,如果银团贷款协议规定贷款可以转让,则我行可以转让或受让银团贷款份额。经营单位转让或受让银团贷款份额,须参照我行《信贷资产转让管理规定》(京银体金[2008]237号)、《信贷资产转让操作规程》(京银体金[2008]23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经营单位依据银团贷款协议规定转让贷款时,应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若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则应事先征得借款人书面同意。

自本管理程序生效之日起,《银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京商银发[2004]550号)自行废止。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1)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2)银团贷款牵头行

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3)银团贷款代理行

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4)银团贷款参加行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5)银团贷款类型

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6)银团贷款合同

银团贷款合同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3.2缩写和分类

(1)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各管理部、各支行,统一简称为经营单位。

(2)中国银监会印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简称《指引》。

4.职责与权限

5.基本原则

(1)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本行信贷投向。

(2)银团贷款各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3)根据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我行各业务经营单位对于下列大额授信业务,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①单笔授信业务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含)的;

②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③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本行资本金余额10%的;

④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本行资本金余额15%的;

⑤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⑥该笔贷款业务发生后,存在超过本行年度行业限额、期限限额、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等情况之一的;

⑦按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委员会或当地银行业协会成员行自律约定需采取银团贷款方式的;

⑧总行营销主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认为应该采取银团贷款形式的。

(4)我行对外出具银团贷款的贷款承诺函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1个月。

(5)银团贷款利息和收费的相关规定

①投资银行部会同业务经营单位,根据市场情况,并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与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

②银团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和办法计收利息。银团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额度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按照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因提供与银团贷款相关的额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如

安排费、代理费或信用风险承诺费等,纳入我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因银团贷款存续期间持续提供服务而收取的中间业务收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记入当期损益。因一次性服务而收取的中间业务收费,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其他收费(如贷款额度承诺费)应作为利息调整管理。

银团具体会计政策参见《北京银行会计基本政策》里银团贷款章节。

③银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

④银团贷款涉及的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发行银团贷款时新增的外部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6)我行独家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贷款总金额的20%并须符合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6.流程描述和控制要求

6.1我行作为牵头行

我行牵头发起的银团贷款,原则上由我行担任代理行。

6.1.1贷前调查与审批

(1)客户提出授信申请,并提供相关授信资料。

授信申请客户所提供的授信资料,须根据我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2)业务经营单位审核授信申请是否符合银团贷款条件,并进行尽职调查,准备银团贷款资料。

业务经营单位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等相关管理办法,对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向总行信用审批部申报此笔授信。

(4)确定最高承贷限额、提出具体银团贷款方案。

投资银行部应根据业务经营单位尽职调查情况和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确定我行对该笔贷款的最高承贷限额,并提出具体银团贷款方案。银团贷款方案包括成员行范围和条件、承贷比例或金额限制、利率、期限、代理行选定依据和条件、贷款转让限制等内容。同时投资银行部根据客户提供的授信资料编写客户信息备忘录,并对银团贷款出具筹组银团方案,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可以组团,拟承销情况等。

(5)总行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总行有权审批机构按授信审批流程对该笔授信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6.1.2银团贷款的筹组

(1)通过我行内部授信审批后,投资银行部应向潜在的拟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投行与同业部协助投资银行部营销潜在的拟参加行。

(2)在商定贷款限制条件和成员行承贷份额等事宜后,投资银行部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并与各参加行协商银团贷款相关合同的文本。

(3)银团贷款获成员行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时,投资银行部应组织业务经营单位按事先约定的条件与成员行重新确定承贷份额。若我行重新确定的承贷份额超过已批准的最高承贷额,业务经营单位应重新报信用审批部审批。银团贷款承贷份额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视为组团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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