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银团贷款管理程序
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三篇
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三篇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三篇篇一:《XX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团贷款管理,更好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细化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时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职责。
第二条本行银团贷款是指由本行与一家或以上银行(经国内外的有权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行银团贷款设立牵头行、参加行和代理行等角色,也可增设副牵头行等,按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二、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时,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第三条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取得银团贷款授权委托书,发起和筹组银团,组建银团贷款评审工作组。
分支机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及信息备忘录,向各意向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初步确定参加行及贷款份额。
分支机构对银团贷款项目进行核查审批,上报总行信贷审批部进行审批。
根据参加行审批项目后的反馈意见,确定最终参加行和各自承贷份额。
第四条总行审批同意后,报送银团贷款合同(协议)至借款人和参加行出具修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送审法律合规部。
银团贷款合同(协议)审查通过后,与参加行签订银团贷款合同(协议)。
XX银行银团贷款操作规程
XX银行银团贷款操作规程一、产品定义: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银团贷款又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我行主要是办理以直接银团贷款为主的业务.二、产品利率及期限:人民币银团贷款的利率一般为固定利率,在人行公布的利率标准范围内由代理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外币银团贷款的利率一般为浮动利率,由代理行与借款人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利率再附加利差确定。
银团贷款的期限比较灵活,短可为3-5年,长可达10-20年,但一般为7-10年。
银团贷款的期限一般分为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提款期一般为2-4年,要求在整个期间内全部提完。
宽限期从提款期结束开始,一般为6个月-1年,在此期间只付息不还本。
还款期视贷款金额的大小、期限的长短而定,一般为5-7年,每半年或每季度偿还一次,直至贷款全部还清为止。
除利息外还包括发下费用:1、前端费(管理费和参加费): 一般为贷款总额的0.05—0.5%, 一次或分次付清.2、承担费:贷款协议签定后,如借款人未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用款,需付承担费, 按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费率一般为0.05—0.5%。
3、使用费:按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 费率一般为0.03—0.2%。
4、代理费:在贷款期内每年支付一次,费率在0.25—0.5%之间。
5、杂费:如车马费和律师费等,一次付清。
三、产品特点:1、贷款对象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2、筹款金额大,贷款期限长。
由于银团贷款是由多家银行组成的,所以它能提供巨额的信贷资金,而不像独家银行贷款那样受自身贷款规模的限制。
3、分散贷款风险。
多家银行共同承担一笔贷款经一家银行单独承担要稳妥得多,各贷款行只按各自贷款的比例分别承担贷款风险,而且还可以加速各贷款行的资金周转。
XX农商银行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XX农商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间合作,扩大我行金融市场同业占比,规范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国内(主要是本市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相同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的原则(一)我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遵守银团贷款合作公约,执行我行的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恪守信用,与其他金融机构平等互利,密切合作,共同防范贷款风险。
(二)银团贷款业务由总行或分支行发起,总行负责统一管理。
由总行公司金融部组织牵头开展银团贷款工作,总行风险管理部、合规部等配合参与,协同分支行完成银团的组建、参与银团前期工作。
第四条银团贷款的调查、审查和贷后管理参照总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银团贷款纳入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审查审批按照我行当年授信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银团角色分工与相关规定第六条银团角色一般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等。
根据业务需要,银团各角色可以重叠。
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七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八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团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团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团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板一、前言本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操作行为,确保该业务在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和合同的基础上,能够及时、安全、便捷地进行。
二、业务介绍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以上的银行组成的贷款团体,按照约定的比例向个人、企业等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种方式。
银团贷款的优势在于风险分摊,多支银行参与贷款,风险得到有效的平衡。
三、业务流程1. 审批申请(1)贷款申请:借款人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申请内容包括:(a)借款目的和用途(b)贷款金额和期限(c)还款来源(d)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e)担保方式和资产抵押情况等(2)贷款评估: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信息进行评估,包括信用评级、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
(3)审批贷款:银行审批团体贷款申请,由主承办行负责拟定审批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4)信贷委员会审批:由信贷委员会审核贷款申请,并对批准的贷款进行定价。
(5)签订贷款协议:各银行签署贷款协议,确定各自的贷款额度及利率等。
2. 发放贷款(1)发放贷款:各银行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存入联合账户:借款人将贷款存入联合账户,并通过提单等方式向各银行提供质押物(担保物)。
3. 管理和还款(1)管理和监管:各银行应监督贷款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并保护自身的权益。
(2)还款:借款人按协议期限执行还款。
(3)分配还款:贷款还款后,联合账户的余额按照比例分配给各银行。
四、风险控制1. 信用风险:银行应加强客户信用评级和还款能力评估,提高审批贷款的资质要求,避免发生逾期和不良贷款。
2. 操作风险: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和内部控制流程,保证业务操作安全。
3. 法律风险:银行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规避和控制法律风险。
五、业务管理1. 业务评估:银行定期对银团贷款业务进行评估,包括市场定位、风险评估和效益分析等。
2. 市场开发:银行应加强宣传,积极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市场开发和推广,增加业务规模、提高业务质量和效益。
XX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行行内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运作,有效防范和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行内银团贷款是指在与客户签订统一贷款协议的前提下,各经营行(含分行与分行之间、分行与总行直属支行之间,及总行重点客户中心,下同)组成行内银团,对同一客户或项目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组建行内银团贷款应模拟市场运行机制,调动各经营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发挥总分行联动、经营行间合作的整体优势,满足大型公司客户跨地区融资需求,有效监控与防范跨地区信贷风险。
第四条行内银团贷款参加行按照“公平、自愿、协商”原则,各成员行依据贷款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行内银团贷款的组织和运作应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切实维护我行对客户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第六条总行企业金融部为行内银团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行资源,协调各成员行间利益分配.对行内银团贷款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行内银团贷款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我行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条件和对象第八条行内银团贷款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对采用“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借款、分公司(或项目公司)使用”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由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与分公司(或项目公司)所在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二)对采用“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负责项目前期融资谈判,控股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借款并负责偿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由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与子公司(或项目公司)所在地经营行等组成行内银团;(三)对借款人与用款项目不在同一省份的跨地区投资、收购项目,借款人所在地经营行和项目所在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四)客户业务整合或资金管理模式转变造成贷款在系统内不同分行之间重新分布,而贷款管理及客户服务仍由原贷款行负责的,由原贷款行与新贷款行组成行内银团;(五)对规模大、期限长的优质融资项目,当地经营行缺乏足够的信贷资金或规模时,由资金充裕的经营行与当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ⅩⅩ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家及ⅩⅩ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
第五条ⅩⅩ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1 —第二章授信条件及要求第六条银团贷款授信对象即借款人的风险评级一般应为Ⅹ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8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ⅩⅩ银行减持、退出类客户。
借款人为新成立公司,其控股股东应提供无条件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且至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借款人的控股股东为总分行重点客户,且风险评级应为PD评级8级及以上;(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为世界500强或其他知名跨国公司;(三)借款人系ⅩⅩ银行竭力营销的优质客户;(四)授信项目风险可控,且能为ⅩⅩ银行带来较高综合回报。
第七条对于重组项目,须具备借款人偿债意愿良好,具备未来还款能力,通过贷款重组有利于降低信贷成本,减少贷款未来预期损失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ⅩⅩ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ⅩⅩ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银行内部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内部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内部银团贷款业务管理,优化配置金融资源,形成系统合力,根据《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银团贷款是指x银行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行,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或服务的融资方式。
本办法规范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分行间(含大客户部,下同)的内部银团贷款业务。
各一级分行辖内二级分行间的内部银团贷款业务,由所属一级分行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行办理内部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守《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信贷业务规定,按照x银行信贷权限和业务流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内部银团贷款适用于总行及一级分行核心客户群的境内大型优质项目的跨区域新增用信融资。
第五条筹组内部银团贷款应坚持自愿联合、商业运作、利益分享及风险共担的原则。
在利益分享、责任和风险承担方面,应坚持“谁出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内部银团贷款的经营机构均为内部银团贷款成员。
内部银团贷款成员应通过自主协商或上一级行协调,按照达成一致的内部银团贷款协议和实际承诺份额,享有内部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内部银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行和参加行,并选定成员行之一担任账户代理行。
牵头行是指发起组织内部银团、负责分销内部银团贷款份额的分行,是内部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牵头行原则上由客户总部/项目所在地一级分行担任或按照有利于营销与维护客户的原则由相关一级分行协商确定。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内部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同时承担贷款风险的一级分行。
参加行原则上需为客户总部、分公司或项目子公司所在地一级分行,或其他作出特殊营销贡献的客户(项目)所在地之外的分行。
(业务管理)建设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操作和控制程序
(业务管理)建设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操作和控制程序文件编号:PJG7218受控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ChinaConstructionBankCo.Ltd.ShandongBranch银团贷款业务操作和控制程序编制:张晓盖骁春审核:李庆批准:王玉成版本号: 2.0生效日期:2005年6月8日目录修改记录 (4)1.目的 (5)2.范围 (5)3.定义和缩写 (5)4.职责与权限 (6)5.政策 (7)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7)6.1受理评价 (11)6.2审批 (11)6.3筹组银团及签约 (11)6.4贷款发放 (11)6.5贷后管理 (11)7.检查监督 (13)8.依据文件、相关文件和支持文件 (13)8.1依据文件 (13)8.2相关文件和支持文件 (14)9.附录 (14)附录一:《银团贷款申请书》(RJG7218-01) (16)附录二:《贷款建议书》(RJG7218-02) (17)附录三:《银团贷款委托书》(RJG7218-03) (19)附录四:《银团贷款委托书复函》(RJG7218-04) (20)附录五:《信息备忘录》(RJG7218-05) (21)附录六:《经理团邀请函》(RJG7218-06) (23)附录七:《银团贷款筹组时间表》(RJG7218-07) (25)附录八:《银团邀请函》(RJG7218-08) (27)附录九:保密协议(RJG7218-09) (29)附录十:贷款合同(RJG7218-10) (32)附录十一:提款通知书(RJG7218-11) (41)附录十二:《放款通知书》(RJG7218-12) (42)附录十三:利息支付通知书(RJG7218-13) (43)附录十四:还款通知书(RJG7218-14) (44)附录十五-1:提前还款申请(RJG7218-15-1) (45)附录十五-2:提前还款回复(RJG7218-15-2) (46)附录十六-1:展期申请书(RJG7218-16-1) (47)附录十六-2:展期回复(RJG7218-16-2) (49)附录十七:贷款重组申请(RJG7218-17) (50)附录十八:贷款业务台帐(RJG7218-18) (51)修改记录1.目的本程序规定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原则、流程、风险控制要点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旨在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提高服务质量。
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操作,增强我行牵头安排银团贷款的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分散信贷风险,加强同业合作,根据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银团贷款业务是指获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业务包括银团融资顾问服务、银团贷款安排和银团贷款参与三部分。
第三条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客户的各种大额融资需求,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企业并购、资产重组、贸易融资、担保承诺、融资租赁以及各种结构性融资需求等。
第四条农业银行牵头和参与银团的合作行应为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大型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农业银行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执行我行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遵循“独立决策、平等协商、利益共享、风险自担”的原则,按照银团相关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农业银行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
第二章银团贷款业务职责分工第七条根据客户分层、部门分工原则,银团贷款业务的开展和管理,由各级行投资银行部、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和授信执行部等多个部门分工协作完成,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第八条投资银行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级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规划以及管理办法,明确业务发展策略、业务运作流程及管理要求等;(二)牵头组织本级行受理的银团贷款融资顾问服务工作;(三)配合客户部门开展本级行受理的银团贷款安排工作,具体负责银团贷款市场测试、出具专业意见以及拟定银团贷款安排方案等。
(四)总行投资银行部对全行银团贷款业务进行归口管理,负责银团贷款业务的技术支持、文本管理、收费管理、统计管理、备案管理以及单项业务评比考核。
某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ⅩⅩ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家及ⅩⅩ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
第五条ⅩⅩ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1 —第二章授信条件及要求第六条银团贷款授信对象即借款人的风险评级一般应为Ⅹ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8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ⅩⅩ银行减持、退出类客户。
借款人为新成立公司,其控股股东应提供无条件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且至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借款人的控股股东为总分行重点客户,且风险评级应为PD评级8级及以上;(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为世界500强或其他知名跨国公司;(三)借款人系ⅩⅩ银行竭力营销的优质客户;(四)授信项目风险可控,且能为ⅩⅩ银行带来较高综合回报。
第七条对于重组项目,须具备借款人偿债意愿良好,具备未来还款能力,通过贷款重组有利于降低信贷成本,减少贷款未来预期损失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ⅩⅩ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ⅩⅩ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XX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优化信贷结构, 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按放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五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借款时,必须按照本行信贷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基本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释义第八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一)经办行,是指本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经办支行(含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二)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三)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以借款人的名义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每家银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的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主要贷款条件、各方当事人(借款人、保证人、项目建设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方)的资料、基本情况和项目概况等;(四)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件。
XX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行行内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运作,有效防范和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行内银团贷款是指在与客户签订统一贷款协议的前提下,各经营行(含分行与分行之间、分行与总行直属支行之间,及总行重点客户中心,下同)组成行内银团,对同一客户或项目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组建行内银团贷款应模拟市场运行机制,调动各经营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发挥总分行联动、经营行间合作的整体优势,满足大型公司客户跨地区融资需求,有效监控与防范跨地区信贷风险。
第四条行内银团贷款参加行按照“公平、自愿、协商”原则,各成员行依据贷款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行内银团贷款的组织和运作应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切实维护我行对客户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第六条总行企业金融部为行内银团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行资源,协调各成员行间利益分配.对行内银团贷款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行内银团贷款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我行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条件和对象第八条行内银团贷款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对采用“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借款、分公司(或项目公司)使用”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由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与分公司(或项目公司)所在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二)对采用“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负责项目前期融资谈判,控股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借款并负责偿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由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与子公司(或项目公司)所在地经营行等组成行内银团;(三)对借款人与用款项目不在同一省份的跨地区投资、收购项目,借款人所在地经营行和项目所在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四)客户业务整合或资金管理模式转变造成贷款在系统内不同分行之间重新分布,而贷款管理及客户服务仍由原贷款行负责的,由原贷款行与新贷款行组成行内银团;(五)对规模大、期限长的优质融资项目,当地经营行缺乏足够的信贷资金或规模时,由资金充裕的经营行与当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
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五篇范文)
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五篇范文)第一篇: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组织银团贷款一般须围绕三条主线来进行,具体内容包括:1、制定融资方案;2、筹组银团和准备文件;3、协议谈判、签署和执行。
有关内容简述如下:1、银行和客户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是指借贷双方在整个银团贷款过程中应遵循的相关信息披露、传递等方面的规则,一般由客户和牵头银行签署,有时顾问银行和参加行也参与签署。
2、客户提交《银团贷款申请书》银团贷款申请书内容大致包括项目名称、性质、借款用途、借款金额与币种、期限(提款期、宽限期、还款期)、利率水平(浮动或固定)、提供的担保等。
3、银行进行初步调查和市场测试即银行对项目情况、客户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等进行初步分析,并有选择地拜访数家银行,以测试其对主要贷款条件的反应和了解其加入银团或包销团的兴趣。
4、向客户正式发出《贷款建议书》经过市场测试和了解国内外银行对借款项目和初步贷款条件的反应后,银行根据客户的需求、条件及项目情况,特别是贷款金额、利率等,向客户发送贷款建议书,并要求客户在一定时间内确认《贷款建议书》。
5、客户接受贷款建议书后,正式向银行出具筹资委托书。
6、银行聘请专业律师并与借款人一起编制信息备忘录(Information Memorandum)。
信息备忘录是银团贷款重要的基础文件,是牵头行邀请各银行参加银团的主要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的经济、财务、组织结构,以及项目的投资环境、技术问题、市场前景、资金需求、现金流量分析等信息。
7、银行经过研究与借款人草签贷款条件清单。
贷款条件清单(Term Sheet)是牵头行向借款人提出的贷款要约,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银团的基本条件,如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等等。
8、银行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邀请函并发出信息备忘录,供参加行评估审查。
9、各银团成员进行内部评审和审批。
10、银团成员确定各自贷款额度并确定牵头行、副牵头行、参加行等层次和地位;确定贷款期限、利率、费用(安排费、管理费、承诺费、代理费及杂费)等。
建设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操作和控制程序(20).doc
文件编号PJG7218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体系文件版本号1.0文件编号:PJG7218 受控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 Ltd.Shandong Branch银团贷款业务操作和控制程序编制:张晓盖骁春审核:李庆批准:王玉成版本号: 2.0生效日期:2005年6月8日目录修改记录 (5)1.目的 (6)2.范围 (6)3.定义和缩写 (6)4.职责与权限 (7)5.政策 (8)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9)6.1受理评价 (11)6.2审批 (11)6.3筹组银团及签约 (11)6.4贷款发放 (13)6.5贷后管理 (13)7.检查监督 (15)8.依据文件、相关文件和支持文件 (16)8.1依据文件 (16)8.2相关文件和支持文件 (16)9.附录 (16)附录一:《银团贷款申请书》(RJG7218-01) (18)附录二:《贷款建议书》(RJG7218-02) (19)附录三:《银团贷款委托书》(RJG7218-03) (21)附录四:《银团贷款委托书复函》(RJG7218-04) (22)附录五:《信息备忘录》(RJG7218-05) (23)附录六:《经理团邀请函》(RJG7218-06) (25)附录七:《银团贷款筹组时间表》(RJG7218-07) (27)附录八:《银团邀请函》(RJG7218-08) (29)附录九:保密协议(RJG7218-09) (31)附录十:贷款合同(RJG7218-10) (34)附录十一:提款通知书(RJG7218-11) (43)附录十二:《放款通知书》(RJG7218-12) (44)附录十三:利息支付通知书(RJG7218-13) (45)附录十四:还款通知书(RJG7218-14) (46)附录十五-1:提前还款申请(RJG7218-15-1) (47)附录十五-2:提前还款回复(RJG7218-15-2) (48)附录十六-1:展期申请书(RJG7218-16-1) (49)附录十六-2:展期回复(RJG7218-16-2) (51)附录十七:贷款重组申请(RJG7218-17) (52)附录十八:贷款业务台帐(RJG7218-18) (53)修改记录1.目的本程序规定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原则、流程、风险控制要点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旨在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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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管理程序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北京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管理流程和控制要求,旨在规范银团贷款业务的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推进北京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总行、各分行、北京地区各管理部、各支行。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控制。
本文件适用于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管理。
为规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交易,如果银团贷款协议规定贷款可以转让,则我行可以转让或受让银团贷款份额。
经营单位转让或受让银团贷款份额,须参照我行《信贷资产转让管理规定》(京银体金[2008]237号)、《信贷资产转让操作规程》(京银体金[2008]23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营单位依据银团贷款协议规定转让贷款时,应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若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则应事先征得借款人书面同意。
自本管理程序生效之日起,《银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京商银发[2004]550号)自行废止。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1)银团贷款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2)银团贷款牵头行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3)银团贷款代理行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4)银团贷款参加行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5)银团贷款类型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6)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合同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3.2缩写和分类(1)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各管理部、各支行,统一简称为经营单位。
(2)中国银监会印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简称《指引》。
4.职责与权限5.基本原则(1)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本行信贷投向。
(2)银团贷款各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3)根据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我行各业务经营单位对于下列大额授信业务,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①单笔授信业务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含)的;②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③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本行资本金余额10%的;④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本行资本金余额15%的;⑤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⑥该笔贷款业务发生后,存在超过本行年度行业限额、期限限额、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等情况之一的;⑦按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委员会或当地银行业协会成员行自律约定需采取银团贷款方式的;⑧总行营销主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认为应该采取银团贷款形式的。
(4)我行对外出具银团贷款的贷款承诺函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1个月。
(5)银团贷款利息和收费的相关规定①投资银行部会同业务经营单位,根据市场情况,并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与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
②银团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和办法计收利息。
银团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
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额度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按照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因提供与银团贷款相关的额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如安排费、代理费或信用风险承诺费等,纳入我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
因银团贷款存续期间持续提供服务而收取的中间业务收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记入当期损益。
因一次性服务而收取的中间业务收费,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其他收费(如贷款额度承诺费)应作为利息调整管理。
银团具体会计政策参见《北京银行会计基本政策》里银团贷款章节。
③银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
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
④银团贷款涉及的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发行银团贷款时新增的外部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6)我行独家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贷款总金额的20%并须符合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6.流程描述和控制要求6.1我行作为牵头行我行牵头发起的银团贷款,原则上由我行担任代理行。
6.1.1贷前调查与审批(1)客户提出授信申请,并提供相关授信资料。
授信申请客户所提供的授信资料,须根据我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2)业务经营单位审核授信申请是否符合银团贷款条件,并进行尽职调查,准备银团贷款资料。
业务经营单位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等相关管理办法,对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向总行信用审批部申报此笔授信。
(4)确定最高承贷限额、提出具体银团贷款方案。
投资银行部应根据业务经营单位尽职调查情况和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确定我行对该笔贷款的最高承贷限额,并提出具体银团贷款方案。
银团贷款方案包括成员行范围和条件、承贷比例或金额限制、利率、期限、代理行选定依据和条件、贷款转让限制等内容。
同时投资银行部根据客户提供的授信资料编写客户信息备忘录,并对银团贷款出具筹组银团方案,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可以组团,拟承销情况等。
(5)总行有权审批机构审批总行有权审批机构按授信审批流程对该笔授信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6.1.2银团贷款的筹组(1)通过我行内部授信审批后,投资银行部应向潜在的拟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投行与同业部协助投资银行部营销潜在的拟参加行。
(2)在商定贷款限制条件和成员行承贷份额等事宜后,投资银行部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并与各参加行协商银团贷款相关合同的文本。
(3)银团贷款获成员行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时,投资银行部应组织业务经营单位按事先约定的条件与成员行重新确定承贷份额。
若我行重新确定的承贷份额超过已批准的最高承贷额,业务经营单位应重新报信用审批部审批。
银团贷款承贷份额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视为组团失败。
6.1.3银团贷款合同确认与签订(1)银团贷款合同由投资银行部会同业务经营单位组织银团成员行讨论制定,如非我行标准格式文本,应报我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核。
(2)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应在银团贷款合同或其他文件中约定。
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6.1.4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1)业务经营单位从事代理行的日常工作,按照指引规定的代理职责,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担保等提款前提条件,并按照指引规定使用贷款、偿还贷款本息、履行贷后监管、定期报告、还款催收及风险告知等各项义务。
(2)凡总行直接筹组牵头的银团贷款,如发生下列事项之一,业务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报告有关情况,总行投资银行部再酌情进行相关处理:①若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我行会同其他成员行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以及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确定是否予以展期及延展的期限。
②若借款人拟进行债务重组,我行会同其他成员行与借款人进行协商,研究确定债务重组方案及补偿要求。
③若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按照银团贷款协议要求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偿还最后期贷款本息。
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成员行可按提前还款的时间和金额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具体收取比例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
④若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且限期未能纠正的,我行召集银团会议对其进行联合制裁,包括停止贷款提用、提前收回贷款等,必要时提起法律诉讼。
⑤若银团成员行发生违约行为,我行将书面通知借款人及其他成员行,协商解决,必要时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解决。
(3)银团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由代理行办理。
贷款发放时,成员行按银团贷款合同的规定,将款项划入代理行指定账户,由代理行办理放款手续。
本息收回时,由借款人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代理行,代理行及时按比例划付到各银团成员。
(4)当银团贷款出现风险时,投资银行部应及时召开银团会议,成立银行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5)银团贷款存续期间,由投资银行部牵头会同代理行召集银团会议,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6)银团成员对所发现的银团贷款的问题,均有义务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的管理。
(7)我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应按照我行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具体可按照我行《公司类授信后管理程序》、《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细则》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执行。
我行要按时、完整收集和分析企业相关报表,定期或根据银团成员行申请组织参加行实地考察企业情况,核查抵质押物,并按期将企业相关资料和信息发送到参与行。
(8)我行任牵头行时,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如有以下违约行为,投资银行部可召开银团会议,经银团贷款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对违约银团贷款成员做出违约赔偿处理。
情节严重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①银团贷款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②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③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协议、本业务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9)银团参加行收到我行按协议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原则上我行不垫付贷款资金。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垫付的,经营单位需要上报公司银行市场与产品部,公司银行市场与产品部会商风险管理总部、计划财务部和投行与同业部共同确定方可执行。
6.2我行为参加行6.2.1银团贷款的筹组(1)业务经营单位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后,要与牵头行签署保密承诺函并送达牵头行,牵头行将为我行提供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我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完成授信尽职调查报告,提交审批机构审批,确定最高承贷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