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二章
国际税收第二章 国际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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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得支付地标准 一个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受聘或受雇于非居住国,其劳务所得是 由具有非居住国居民身份的聘主或雇主支付的,或者是由居住国的 聘主或雇主设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的,可以认定 其所得是来源于非居住国,并由该非居住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 权进行征税。
(2) 停留时间标准 如果一个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受聘或受雇于非居住国取得的劳务 所得,不是由非居住国支付,而是由居住国聘主或雇主所支付,那 么,只要该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在一个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停留 在非居住国已超过183天,便可以认定该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在此 期间取得的所得来源于非居住国,并由非居住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 管辖权进行征税。
活动,而是将其资金、财产和权利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所
得。这类所得不同于直接介入经营商业、工业、服务业等
营利事业的所得,所以又被称为“被动所得” 或“消极所
得”。最具代表性的投资所得为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
费等。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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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财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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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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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常设机构的概念
•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
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
第一是要有一个营业场所,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设施,这
种营业场所并没有任何规模上的限制,也不论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
•
第二是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有确定的地理位置,且有一定
各国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支付个人退休金的资金来源也各不 相同。 (5) 学生的所得
学生或企业学徒如果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非居住国, 其为维持生活、教育或培训而收到的来源于非居住国以外的款项,该 非居住国不应该对其进行征税。
《国际税收学》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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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学》目录一、课程简介二、教学目标三、教学中需注意的问题四、教材与参考书目五、教学课时分配六、教学内容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第四章国际避税概论第五章国际避税方法第六章国际避税的主要防范措施第七章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第八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九章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第十章商品课税的国际税收问题《国际税收学》教学大纲一、课程简介《国际税收学》是大学财政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
它是近几十年来出现的一门新学科。
它是随着国家间经济往来的发展和扩大而出现的。
它是国家之间由于征税引起的一系列税收活动,其本质反映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它主要研究所得与财产收益的课说问题,涉及税收管辖权、国家重复征税、国际避税和逃税、国际税收协定等主要问题。
二、教学目标本课程的教学宗旨在于:要求学生学习、研究、了解和掌握国际税收基本知识、国际税收惯例和国际反避逃税等问题,并能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态势,懂得妥善处理一些频繁出现的国际税收问题。
本课程教学时数共32课时。
三、教学中需注意的问题1、注意与相关课程的衔接。
国际税收学的先修课是财政学,后续课包括中国税制、外国税制;相关课程是预算会计、经济法、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等。
教学或学习中应注意本学科与上述学科的课程的相互衔接,以便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本门课程。
2、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
国际税收学与实际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
教学应密切联系实际,可采用案例教学、专题讨论等方法,必要时可以组织学生实习。
该课程实用性强,理论性复杂,学习本课程要求理论指导实践,注意解决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对理论问题要理解透彻;对业务方法要熟练掌握。
四、教材与参考书目授课教材:朱青(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参考书目:1. 朱青(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董再平(主编),2013:《国际税收》,东北财大出版社3. 葛惟熹(主编)2007:《国际税收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4. 黄衍电(著),2010:《国际税收》,经济科学出版社5. 王铁军,苑新丽(著),2009:《国际税收》,经济科学出版社6. 2012中国税收发展报告-中国国际税收发展战略研究,2013,中国税务出版社。
国际税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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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的经济影响
• 使跨国纳税人担负了沉重的纳税义务 • 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 阻碍了国际经济的发展 • 对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产生不
利的影响
国际税收[2]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方法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则: • 属地优先原则-优先承认收入来源国的
征税地位(地域管辖权优先)
练习题5
(1)A公司共纳所得税 =550*30%+800*35%=445(万元) (2)A公司共纳所得税 =550*30%+(800-550*30%)*35% =387.25(万元)
国际税收[2]
练习题6
(1)向甲国缴税 =800*40%=320(万元) (2)向甲国缴税 =800*50%=400(万元)
• 法律性重复征税,多半是在不同课税权主体对同一 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重复课征的条件下发生 的
国际税收[2]
经济性重复征税
•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经济渊源的不同纳税人 的重复征税
• 典型的例子是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征税 • 从法律的观点来说,母子公司是分属不同经济实体的
纳税人;子公司的利润和母公司分得的股息,也是分 属不同经济实体纳税人的所得。因此,要分别对属于 不同经济实体纳税人的利润和股息进行征税 • 从经济的观点来说,子公司的利润是母公司分得股息 的源泉,因此利润与股息出于同一个经济渊源 • 经济性重复征税,多半是在不同课税权主体对不同纳 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重复课征的条件下发生的
国际税收[2]
•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由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 所引起的。同一经济渊源的不同纳税人,可能是共处在 同一个国家,也可能是分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国 家。如果是前者,那么由此而发生的重复征税,将局限 于一个国家的范围以内;如果是后者,那么由此而发生 的重复征税,就势将越出一国而进入国际的范围
国际税收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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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多长时间?
• 各国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 多数国家如英国、德国、加拿大、瑞典等规定半 年(183天,少数182/180); • 美国、日本、韩国、法国、中国等规定一年 (365天)。
居住时间如何计算?
• Ⅰ 、起讫点各国规定不一样 –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中国) – 居住的日历天数达到本国规定的时间(如美国、 英国、爱尔兰和印度等) • Ⅱ 、连续或累计计算? – 连续计算(如中国) – 连续或累计居住都算(如澳大利亚)
当月境 内外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资薪金 应纳税 所得额
当月境内 工作天数 当月天数
应纳税额=
90/183<T<1年
征征免免
仍继续上例,假定伍德先生按受雇合同要在中 国工作10个月,那么,伍德先生2005年2月来 华工作,当年9月被派往设在日本的英国T公 司的关联公司工作了20天,则其在中国的纳 税义务为:
• 美国的停留时间标准:
• (1)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绿卡) 。 • (2)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 近3 年来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 183天。 • 例如:
– 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在美国 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史密斯在2002年是否为美国的 居民。 – 史密斯先生这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为180天 (120十120×1/3十120×1/6),没有达到183天的标准,所以 史密斯先生在2002年不是美国的居民。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 这3年各停留122天,他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将为183天, 那么他便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
• (2)停留时间标准 • time standard 常常结合居所标准结合起来使用,称为居住时间标 准。一个人在本国居住或实际停留(physical 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天数, 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 国家代表:中国、英国、日本、印度、法国等。 • 关于停留时间标准的三点说明: –停留多长时间? –居住时间如何计算? –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
第二章 国际税收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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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税收的形成与发展学习目标:P17本章导读:P17第一节国际税收的形成一、国际税收产生的条件●税收产生的前提条件:经济条件;政治条件●国际税收产生的条件:ⅰ跨国所得的大量形成ⅱ所得税的普遍征收和不同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一)跨国所得的出现,同国际税收的产生有直接的必然联系●跨国所得:是指来源于一国但为另一国居民或公民纳税人所拥有的所得●跨国所得是国际税收产生的物质基础。
(二)所得税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征收和不同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同国际税收的产生有着本质的联系●跨国所得的产生为国际税收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基础,而所得税在全球各国的普遍征收和不同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则最终导致了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发生。
二、国际税收形成的历史过程(一)国际税收的史前期(没有国际税收产生的条件)●自从原始社会末期出现国家并逐渐产生税收以后,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这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内,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极少。
●这个时期,农业一直是各国的主要生产部门,农产物自然成为这个时期的主要征税对象。
●由于农业生产同土地有着紧密的联系,人们的收入仅仅来自于国内,以原始的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征纳关系被限制在一国的范围之内。
所以史前期没有国际税收产生的条件。
(二)国际税收的雏形期: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导致国际税收的产生●当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商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商品流通范围也由国内延伸到国外,私人财产不断增加。
在此情况下,各国课税对象的范围也扩大了---除农产物外,还有手工艺品、某些财产和商品流转额。
但一国征税不会涉及另一国的财权利益,从而并未引起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
●18世纪后期-19世纪中期,欧洲爆发了资本主义产业革命,商品经济飞速发展,世界市场迅速形成。
欧洲各国推行帝国主义侵略政策和殖民政策,商品输出成为这一时期国家间经济关系的主要特征。
出口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国际贸易竞争加剧,关税摩擦不断出现。
《国际税收》第二章(新)
![《国际税收》第二章(新)](https://img.taocdn.com/s3/m/91abcf0316fc700abb68fc96.png)
2.来源地标准: 1)常设机构标准:后面讲 2)交易地点标准: a.制造:商品加工制造地
b.贸易:商品交付地(美)、合同缔结地(英)、商品交付前的储存地、商品使用地 (二)常设机构定义及特征
-常设机构定义
-一般类型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
1.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 (1)所谓营业场所不要求具有完整性; (2)场地、设施或设备是企业自有的还是租用的,不影响成为营业场所; (3)构成营业场所的必须是适合于营业活动的任何重要的有形物体,包括不动产、建筑、机器、计 算机、轮船、飞机和打钻机等,轻便的、可携带的机器、设备、工具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
(五)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确定规则: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第三节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 国际惯例:收入——所得的分类 • 经营所得 • 投资所得 • 劳务所得 • 财产所得
一、经营所得
(一)营业利润的概念与来源地标准
1.概念:《OECD范本》2000版后把专业性劳务所得纳入营业利润范围,联合国范本2001版则没有。 差异的原因及争议。
• 税收管辖权的约束:主权约束、外交豁免权约束 • 讨论:
1、三种管辖权同时实施的原因? 2、只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原因?
第二节 居民身份确认规则
一、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问题:税收居民与居住管理法中的居民相同吗?
西财《国际税收》教学资料 课后习题答案 第二章
![西财《国际税收》教学资料 课后习题答案 第二章](https://img.taocdn.com/s3/m/8dd4b8fff78a6529657d5321.png)
第二章税收管辖权一、名词解释1.税收管辖权: 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
2.属地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
以该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或地域税收管辖权。
3.属人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
以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或公民税收管辖权。
4.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又称地域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要对来源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应税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其取得者是否为该国的公民或居民。
5.营业所得: 又称营业利润,是指企业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渔、商业、金融和服务性行业等活动取得的所得。
6.常设机构: 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7.归属原则: 即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对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自本国的一切跨国营业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
8.引力原则: 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对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要征税,对虽没有直接通过常设机构,但与常设机构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也要牵引到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
9.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化、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独立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10.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受聘或受雇于他人的劳动而取得的所得,一般为工资、薪金所得。
11.投资所得: 是指投资者将其资金、财产、或技术提供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报酬所得。
12.居民税收管辖权: 是属人原则在国际税收上的反映。
居民管辖权(resident jurisdiction),又称居住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
国际税收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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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导论第一章导言判断题1.国际税收有其自身法定的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
2.涉外税收只反映国家与涉外纳税人的征纳关系,而不反映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3.为避免国际商品流通的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各国自愿实行单一目的国原则。
简答题1.简述国际税收分配与国家税收分配的区别和联系。
2.简述广义国际税收学的研究对象。
3.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性质是什么?。
4.简述广义国际税收学的研究范围。
第二章主体与客体判断题1.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属地兼公民管辖权。
2.一般说来,一个国家国内法对居民个人条件规定的居住时间标准,与它的居(公)民管辖权行使范围是成反比关系。
简答题1.简述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2.简述原产国原则和目的国原则。
第二篇国际重复征税判断题1.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都属于关税。
2.根据《关贸总协定》的互惠原则,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税减让应该是对等的相互减让。
3.国际重复征税之所以发生,与有关国家行使不同的税制有关。
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避免电子商务的国际重复征税作了如下阐述:网址本身不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网址主机经营业务,不构成常设机构。
5.国际重复征税按其不同性质,可以分为税制性、法律性和经济性重复征税。
6.虽然甲国采用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但乙国仅采用地域管辖权,所以在甲国和乙国之间不会产生重复征税。
7.常设机构就是其所在国的居民公司。
8.我国是按照劳务提供地标准来判断劳务所得的来源地。
9.避免商品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只能是各国实行统一的消费地原则。
10.从有利于鼓励投资的角度看,采用分国限额抵免将会给本国居民(公民)跨国纳税人带来更多的优惠照顾。
11.跨国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所在国家的关系,是不同的居民(公民)管辖权之间的关系。
12.跨国的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所在国家的关系,是不同的居民(公民)管辖权之间的关系。
13.在国际上,关于税收饶让抵免,一般都是通过有关国家各自的税法来加以规定和执行的。
国际税收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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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机构在爱尔兰。 (2)在爱尔兰注册成立。
(1)在意大利注册成立;或 (2)法人的管理总部在意大利;或 (3)主要目的是在意大利经营。
(1)在日本依法注册成立;或 (2)注册办公地点或公司总部在日本。 (1)在韩国依法注册成立;或 (2)总机构或主要机构在韩国。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二)
国别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卢森堡 马来西亚
墨西哥 荷兰
(1)在卢森堡有可长期使用的住房; (2在卢森堡连续停留了6个月以上。
(1)在一个日历年度在马来西亚连续或累计停留满182天; (2)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不到182天,但这次停留与
评税年度前一年或后一年中的182天以上的停留期 相连; (3)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90天以上,但在以前4年中 的任何3年居住在马来西亚或每年停留满90天。
2.2.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2.2.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2.2.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resident)是与参观者或 游客相对应的概念。非居民 non-
某人是一国的居民,意味着他已在该国居住较 长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居住,而不是以过 境客的身份对该国做短暂的访问或逗留。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 空间行使政治权力;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上,一 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不论 取得所得的是本国人or 外国人。
按属地原则建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或属地管辖权、领土管辖权。
各国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完全相同。 判定标准两大类:主观意愿标准; 事实与境况标准。
国际税收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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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 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的主要标准
1.劳务提供地标准 • 即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在哪个国家工 作,其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所得 。例如:我国,美国 • 2.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即以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 机构的所在国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国。例如:英国,巴西 • 3.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 即以劳务合同签订的 地点来判定受雇劳务所得(工资 ,薪金)的来源地。例如:爱尔兰
(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分为居民企 • •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
内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 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 (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 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上述企业应就 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确定纳税人是否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基础。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 举例说明 (分析与解答) • 分析:在本例中,史密斯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个人。
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 向我国纳税,而他被美国公司临时派到泰国工作12天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在泰国 工作取得的由泰国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和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工作天数 的部分,无须向我国纳税。史密斯先生当月应向我国纳税的税额计算如下:
国际税收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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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习题及答案第一章国际税收的概念和研究对象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国际税收是一个()。
A.经济范畴B.历史范围C.社会范畴D.制度范畴2.国际税收是关于()。
A.发生在国家之间的一切税务关系B.本国税制中有关涉外的部分C.发生在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D.对某些外国税制所进行的比较研究3.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的是()。
A.各国政府处理与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准则和规范B.各国政府处理与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准则和规范C.各国政府处理与其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准则和规范D.各国政府处理它同外国籍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和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准则和规范4.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的是( )。
A.所得税问题B.土地税问题C.关税问题D.消费税问题5.下列关于国际税收与国际税务关系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A.前者协调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后者协调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B.前者主要涉及流转税和关税,后者主要涉及所得税和财产税C.前者涉及国家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后者涉及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D.前者涉及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后者涉及国家间的财权利益分配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下列各项属于国际税收含义的有()。
A.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B.国际税收是指发生在国家间的一切税收关系C.国际税收是对跨国所得的征税D.国际税收是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E.国际税收是指各国税制中有关涉外的部分2.下列税种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的有()。
A.增值税C.公司所得税D.个人所得税E.遗产税3.下列税种中,不会引起国家间财权利益分配问题的有()。
A.所得税B.商品税C.遗产税D.关税E.增值税4.下列关于国际税务关系与国际税收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有()。
国际税收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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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包括经营所得
我国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归属原则
(二)交易地点标准
合同的签订地点(英) 各类贸易 货物的实际销售地(美) 制造活动 制造活动发生地
交易
二、劳务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 • • •
4、借款合同的签订地为标准 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5、贷款的担保物所在特许权的使用地; 美国;中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条,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 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南非 3、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所在地。中 国的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 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 所在地确定来源地,或按照负担、支付所 得的个人住所地确定;
2、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 中国香港、文莱、巴拿马、巴西、 乌拉圭、委内瑞拉、阿根廷、玻利维亚、 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尼加 拉瓜等。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 和公民管辖权 美国
第二节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 税法规定的居民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 得拥有征税权。
(一)注册地标准 又称法律标准,即凡是按照本 国法律组建并登记注册的法人,就 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美国税法规定,凡属按照美国任何
一个州的法律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 不论其总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美国, 也不论是美国人还是外国人开设的, 均为美国居民公司。
☆登记注册地标准的最大优点在于 对居民身份比较容易确认和识别。 ☆缺陷一,注册地和实际经营管理 地可能不一致,税务管理难。 ☆缺陷二,纳税人容易通过选择注 册登记地达到避税目的。
国际税收习题及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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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习题及标准答案国际税收习题及答案————————————————————————————————作者:————————————————————————————————日期: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与关境不是一致的。
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涉外税收 B. 对外国居民征税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 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3.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国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
A.《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边条约》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UN范本4.()是重商主义时代最著名的贸易协定,也是关税国际协调活动的开端。
A.《梅屈恩协定》 B.《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1.税收管辖权不属于国家主权,只是一种行政权力。
2.判定纳税人的身份是一国正确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前提。
3.美国的公司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
4.我国目前同时采用居所标准与停留时间标准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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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税收管辖权2.1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确立原则和种类2.1.1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国家的基本权力有四个——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管辖权——是指各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行为、事件等所行使的最高的法律权力。
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力,是一国主权在本国领域内最具体的体现。
分为: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管辖权行使的四个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性原则、普遍性原则其中,保护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适用于刑事管辖方面。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使的管理权力及其范围。
税收管辖权体现了以下两个原则:1.独立自主原则2.约束性原则税收管辖权的内容:1.谁有权征税——课税权主体2.对谁行使征税权——课税主体3.对什么行使征税权——课税客体4.如何行使征税权——税基、税率、纳税日期、方法等2.1.2 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属地原则——也称来源国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
属人原则——也称居住国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2.1.3 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地域税收管辖权——也称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国家依照属地原则,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其取得者是否为该国居民或公民。
公民税收管辖权——国家遵循属人原则,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该公民是否为本国居民。
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居民税收管辖权——国家依照属人原则,对本国法律规定的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该项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
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国境内并受本国法律管辖的一切人,包括本国国民、外国国民、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
2.1.4 世界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实施同时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对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征税地域税收管辖权——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征税我国及大多数国家采用。
2.1.4 世界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仅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主要国家有香港、文莱等巴西、法国的公司所得税仅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个人所得税同时行使地域和居民税收管辖权。
拉美国家原来实行单一地域税收管辖权,90年代后,都改为实行属人原则。
同时行使地域、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美国十分强调本国征税权范围,税法规定,美国公民即使长期居住在国外,不是美国的税收居民,也要就其一切所得向美国政府申报纳税。
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在国外居住的美国公民也能享受到美国政府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因而也有义务向美国政府纳税。
认为征税权行使的范围要基于以下理由,即政府给公民和他的财产带来的利益,而不论他居住在什么地方。
2.2 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2.2.1 自然人居民(公民)身份的判定法律标准根据一国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具有该国国籍,该人就被认定为该国公民,该国就可以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籍的取得:血统主义——根据父母的国籍来确定子女的国籍出生地主义——依本人的出生地来确定其国籍例,美国、墨西哥、菲律宾、荷兰户籍标准是以跨国自然人的居住状况作为判定其居民身份的标准1.住所标准——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即为该国的税收居民。
住所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居住地。
(1)多数国家采用客观标准确定个人的住所即要看当事人在本国是否有定居或习惯性居住的事实包括: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经济利益中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主要投资收益的不动产、专利或特许权等财产所在地。
经济活动中心——当事人的主要职业或就业活动的所在地(2)有些国家同时采用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主观标准:如果当事人在本国有定居的愿望或意向,就可以判定其在本国有住所。
因此,依据住所标准,一个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有永久性住所,该人就是该国居民,对该国就要履行无限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要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由于住所在中国境内,而当其在国外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活动结束后必然要返回中国境内居住,而不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
2.居所标准——一个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短期停留、临时居住并达到一定期限,这个人就是该国居民,就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居所是有不定期居住意愿的住处,即为某种目的,如经商、求学、谋生等而作为非长期居住的住处。
它既可以是自有的房屋,也可以是租用的公寓、旅馆等。
例,德国、澳大利亚3.居住时间标准(停留时间标准)——如果一个人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居住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此人在税收上即可被视为该国的居民。
一般按纳税年度制定,连续计算或累计计算(1)半年期标准(183、182或180天)(2)一年期标准(365天)我国、日本、韩国、巴西(3)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本纳税年度和以前纳税年度在本国停留时间。
英国、美国、印度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一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跨年度住满365天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结论(1)各国通常同时采用住所(或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2)只采用住所(或居所)标准比利时、希腊(3)只采用居住时间标准印度、泰国、墨西哥我国:同时采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2.2 法人居民(公民)身份的判定登记注册地标准(组建地标准、法律标准)——一个公司或企业按照一国的公司法,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并得到有关当局的批准,成为该国的法人,在税收上被视为居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登记组建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及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凡是属于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设立在本国境内的各公司、企业,均可确认为本国居民,就其来自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无论其在哪国注册成立。
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通常看公司权力由谁掌握和运用,由掌权人的居住地或经常开会的地方为准。
一般是董事会的开会地点、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即为本国的法人居民。
总机构是指负责法人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并统一核算法人盈亏的总公司或总部、总店。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强调法人组织结构主体的重要性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强调法人权力中心的重要性控股权标准(选举权控制标准、资本控制标准)——以控制公司选举权股份的股东是否为本国居民来判定其法人居民身份。
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强调一个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若在一国境内,即为该国的居民公司。
主要经营活动地是指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财产所在地、主要产品生产地和销售地等我国: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3 地域税收管辖权2.3.1 经营所得常设机构标准(欧洲大陆法系采用)常设机构——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特征:(1)有一个营业场所(2)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3)通过这一机构进行的活动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大部分国家在税法中以列举的办法来明确常设机构的范围: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1.一个非居民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并且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了经营所得,就可判定这笔所得来源于本国,要征税。
2.非居民在本国无常设机构,该国就不能认为非居民的经营所得是来源于本国,也就不能对其经营所得征税。
我国采用常设机构标准3.非居民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但其经营所得不是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的,该国是否征税,有两种原则:(1)归属原则(实际联系原则、实际所得原则)只对非居民外国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对通过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2)引力原则不仅包括归属于常设机构的经营所得征税,还包括不通过常设机构,但与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所得也要征税。
交易地点标准(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交易——泛指各类贸易、制造等经营活动1.英国:贸易活动——依据合同的订立地点是否在英国制造活动——制造活动的发生地2.加拿大:贸易活动——依据合同的签订的习惯性地点制造活动——制造活动的发生地3.美国:贸易活动——货物的实际销售地点制造活动——制造活动的发生地2.3.2 投资所得权利提供地标准(股权、债权、使用权)提供这类权利的企业或个人是哪国居民,就判定这类投资所得来源于哪国。
反映居住国的利益。
权利使用地标准(投资所得支付地标准)权利在哪个国家使用,就判定这类所得来源于哪国,反映非居住国的利益。
双方分享征税权可由居住国征税,也可由非居住国征税,但对非居住国征税的最高额度作出限制,并附加了应通过双边谈判的限制性条款。
即非居住国对这些所得按毛收入征收一笔较低的预提税,其税率比本国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低,以保证居住国也能征得一部分税款。
我国:1.股息——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是指我国的法人居民企业。
2.利息——利息支付者的居住地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的使用地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3.3 劳务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非居住国能够对跨国独立个人劳动者征税,必须是该独立个人劳动者在非居住国出场条件下取得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