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续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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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续签申请
篇一:关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续签的报告
篇一:光明花园小区物业管理续签合同
公告
各位业主:
光明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已到期,经业主委员会研究,拟与凤凰台物业管理公司续签服务合同,现将凤凰台物业管理公司所修订的续签合同公示如下,请各位业主提出意见,意见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签上业主本人姓名,55号楼交孙允慧;56号楼交梅应松、刘明;57号楼交孔令波、陈文岗;58号楼交陈永明,59号楼交杨维善、戴梅林。
征求意见截止9月14号,再召开业
主委员会会议研究。
光明花园业主委员会
2009年9月10日
光明花园小区物业管理续签合同
甲方:光明业主委员会
乙方:烟台市凤凰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工行烟台分行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本小区《业主公约》的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乙、丙方选聘乙方对光明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续签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管理服务区域概况
第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光明花园小区
物业类型:住宅
坐落位置:烟台市芝罘区华丰街55-59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章物业管理
第二条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1、小区区域二次供水、消防、电梯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小区区域绿化的养护
3、小区区域环境卫生的清洁。
4、小区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管理服务。
5、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事宜。
6、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7、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
8、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第三条
1、交接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或产权单位解决。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
一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其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章服务质量
第四条:
1、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应达到附件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定,除双方约定外,在合同有效期内应遵守政府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
2、服务标准见附件1-10
第五章服务期限
第五条: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9年5月8日至2012年5月7日止。
第六章服务费用、代收费
第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达成一致意见。
,,1、物业费:按建筑面积住宅每月元/m2,电梯费每月元/m2,由业主交纳。
2、地下室、车库服务费、电费、代收老干部活动室水电费,由工行烟台分行交纳(详见附加合同)。
3、代收代缴费用由乙方向业主公布收费项目出具收据,自来水收费按自来水公司定价代收。
4、共用部位、供水、消防,紧急情况下,乙方有权先行施工,同时向丙方报告,事后甲方、丙方应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向乙方支付。
第七章三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2、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存在质量问题按一下两种方式处理:
(1)、丙方负责维修,费用从专项维修费列出,超过保修期应由业主承担;
(2)、委托乙方返修,丙方、业主支付全部费用;
第八条当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催交。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和服务质量提供相应的服务,
2、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和签认工作;
3、根据丙方、甲方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4、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5、及时向甲方及全体业主通告本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
及时处理投诉,接收丙方、业主的监督;
6、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维修保养计划;
7、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装修保证金,并事先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9、本合同终止时,如不在续签合同,应当将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的物品及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在合同终止之日前三日内如数完好的交给丙方(正常损耗除外)。
第八章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条丙方将位于59号楼付一层办公用房提供给乙方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乙方在服务期内拥有使用权。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2)、六章(2)、八章第十条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丙方承担;因甲方、丙方违反合同
约定义务造成乙方难以正常开展工作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赔偿因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约定
1、因甲方和丙方拖欠各种费用严重,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甲方和丙方原因导致相关费用无法收取,乙方经营亏损,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解除合同双方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乙方的管理服务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义务,不能达到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