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重核)告知书
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7ec2eee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5a.png)
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社区工作者以街道、乡镇或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执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逾期仍不参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章缴费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社区工作者以街道、乡镇或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执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逾期仍不参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章缴费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职工在参保期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非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规定执行。
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造价)乘以项目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九条工伤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组成。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975eec3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41.png)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扬府发[2006]179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扬府发〔2006〕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9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有雇工(以下称“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雇主除依法与雇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外,还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雇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等书面材料。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会、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931320cc7931b764ce151e.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社厅[2011]93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1.09.21
【实施日期】2011.09.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2003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对行业差别费率及费率档次作出规定,同时授权统筹地区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
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29号文件,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有的统筹地区至今尚未出台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有的地方虽出台了办法,但在实践中并未实施,导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为更好地贯彻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
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08e84b1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2a.png)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聊政办发[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聊政办发〔200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工伤保险管理规定〉的通知》(聊政发〔2004〕93号),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
每浮动1档,增长或下降0.1个百分点。
二、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和工伤发生率对用人单位工伤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具体办法为:(一)费率下浮。
未发生工伤事故且未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缴费费率下浮2档;工伤发生率低于0.4%(含0.4%,下同)且支付比例低于40%(含40%,下同)的,缴费费率下浮1档。
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实际缴费费率不低于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0.5%。
(二)费率上浮。
工伤发生率低于1%而支付比例高于100%,或工伤发生率高于1%而支付比例低于100%的,缴费费率上浮1档;工伤发生率高于1%且支付比例高于100%的,缴费费率上浮2档;发生工伤事故一次性死亡3人(含3人)以上且年内因工死亡累计少于10人的,缴费费率上浮3档;年内发生工伤事故死亡累计10人(含10人)以上的,缴费费率上浮6档。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通知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468905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d4.png)
合同编号:__________工伤保险费率调整通知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乙方(职工):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用人单位,乙方作为职工,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为保障乙方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就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1.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对现有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1.2甲方应按照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1.3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正确使用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条工伤保险待遇2.1乙方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给予乙方相应的待遇。
2.2乙方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应遵守医疗纪律,配合甲方及保险公司进行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2.3乙方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工伤保险费率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因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导致乙方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双方可协商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3.3本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事宜,可续签本合同。
第四条保密条款4.1甲乙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对双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
4.2乙方同意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争议解决5.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5.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条款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
![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https://img.taocdn.com/s3/m/80696cb6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56.png)
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尊敬的申请人:您好!感谢您向本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为确保您的申请能够顺利处理,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告知事项,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配合我们的工作。
一、申请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 患职业病。
请您确认您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需材料为了便于我们进行工伤认定,请您准备以下材料:1. 工伤认定申请表(请按照附件格式填写);2. 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3.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条等);4.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5. 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如有);6. 其他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证明材料。
请您务必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并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和整理。
三、办理流程1. 提交申请:请您将所需材料提交至本机构窗口或邮寄至指定地址。
2. 材料审核:我们将对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将通知您补充相关材料。
3. 调查核实:我们将对您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等。
4. 认定决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我们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您。
请您关注我们的通知,并配合我们的调查核实工作。
四、注意事项1. 请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有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请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我们及时与您联系。
3. 如您对工伤认定决定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机构提出复议或诉讼。
再次感谢您对本机构的信任和支持。
我们将依法、公正、高效地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如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XXXXXXXXXXX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此致敬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请下载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1)尊敬的申请人:您好!感谢您向本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4]79号)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4]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39839ecb8f67c1cfad6b872.png)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4]79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为了更好地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实行按企业工商注册地管理办法。
在大连市工商局注册、以及在外省、市注册并参加了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由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在各区(市)县工商局注册的,由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二、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规定的一年时效期内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提供不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一次性补齐材料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内。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工伤认定,其工作范围和工作时间,应根据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和工作性质,以及是否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而具体确定。
四、企业将工程或经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或自然人,在分包工程或经营项目中的用工发生事故伤害,其发包企业为用工责任主体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离退休(退职)人员在被用人单位聘用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由用人单位与被聘用者依据劳动协议协商解决。
六、职工在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其个人又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事故伤害,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七、《条例》施行前的5至6级因工伤残人员,已办理离岗休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70%离岗工资的,《条例》施行后,按规定改为领取伤残津贴,新老办法比较,其伤残津贴数额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1ad016a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9f.png)
关于调整⼯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对于关于调整⼯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关于⾏业⼯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业分类(GB/T4754—2011)对⾏业的划分,根据不同⾏业的⼯伤风险程度,由低到⾼,依次将⾏业⼯伤风险类别划分为⼀类⾄⼋类(见附件)。
⼆、关于⾏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不同⼯伤风险类别的⾏业执⾏不同的⼯伤保险⾏业基准费率。
各⾏业⼯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伤保险⾏业基准费率为,⼀类⾄⼋类分别控制在该⾏业⽤⼈单位职⼯⼯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业内的费率档次。
⼀类⾏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120%、150%,⼆类⾄⼋类⾏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120%、150%或向下浮动⾄80%、50%。
各统筹地区⼈⼒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伤保险⾏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会组织、⽤⼈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伤保险费使⽤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伤保险费使⽤、⼯伤发⽣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三年确定其在所属⾏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对符合浮动条件的⽤⼈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档或两档。
统筹地区⼯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类风险⾏业基准费率。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会组织、⽤⼈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确定的⼯伤保险⾏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
北京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告知书
![北京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告知书](https://img.taocdn.com/s3/m/5e809c6b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b9.png)
北京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告知书尊敬的职工:您好!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我们将对北京地区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特向您发出浮动费率告知书,详细说明新的费率标准以及相关事项。
请您仔细阅读并妥善保管。
一、费率调整背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北京工伤保险费率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浮动调整。
这意味着您所在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将根据您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赔偿支付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二、费率调整原则费率调整将以您所在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为基础,根据历史数据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费率水平。
具体原则如下:1. 风险评估:根据您企业的行业特点、工作环境、职工数量等因素,对工伤风险进行评估,确保费率与风险相匹配。
2. 工伤事故发生率: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是浮动费率的重要参考指标。
低风险企业将享受较低的费率,而高风险企业则需要承担较高的费率。
3. 工伤赔偿支付情况: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职工提供合理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对于赔偿支付情况良好的企业,将获得费率的适度下调。
三、费率调整周期费率调整将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调整周期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我们将及时通知您具体的调整时间和费率标准,以便您及时了解和做好准备。
四、对您的影响费率调整将直接影响您所在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用支出,但不会对您的个人权益产生任何影响。
我们建议您与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负责工伤保险事务的部门联系,了解具体调整对企业费用的影响,以及如何合理应对。
五、保密声明我们将严格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和企业信息,确保其安全性和保密性。
请您放心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我们进行准确的费率评估和调整。
六、联系方式如果您对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XXX-XXXXXXX联系邮箱:*************感谢您对工伤保险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我们将继续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此致。
天津社会保险经办须知(六)——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部分
![天津社会保险经办须知(六)——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部分](https://img.taocdn.com/s3/m/357a0154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35.png)
天津社会保险经办须知(六)——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部分佚名【摘要】<正>一、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一)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应持有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用人单位《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流程: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3(000)005【总页数】3页(P41-43)【关键词】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经办;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单位公章;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保险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一)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应持有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用人单位《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流程: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8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四)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限: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用人单位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应持有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签证原件、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第一页和本人页复印件;3.劳动合同、《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说明(原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证明。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劳险发[1996]461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劳险发[1996]4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ec7eef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a5.png)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996年12月23日京劳险发〔1996〕46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企业和工伤、职业病患者反映,《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标准待遇的通知》(京劳险发〔1996〕120号)中“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改按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其工资待遇”所指不够明确,经请示国家劳动部社会保险司后,现对此补充通知如下: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改按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其工资待遇,是指职工本人因工负伤及患职业病后,实际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其工资待遇;因工负伤旧病复发,休假应按旧伤复发后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其工资待遇。
d19667--010725xxj
——结束——。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用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用表](https://img.taocdn.com/s3/m/c4bc2078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10.png)
37 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待遇核定表(表8-5)
38 基金不予承付医疗(康复)费用明细表(表8-6)
39 工伤(亡)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表9-1)
40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表9-2)
41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定表(表9-3)
42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申领表(表9-4)
43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核定表(表9-5)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用表样表目录
序号
名称
1 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
2 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名册(表2-2)
3 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登记核定名册(表2-3)
4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4)
5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5)
6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6)
7 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表2-7)
8 项目参保工期变更参保证明(表2-8)
23 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表5-1)
24 工伤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5-2)
25 工伤保险费还欠通知单(表5-3)
26 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申请表(表6-1)
27 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机构主要科室设置一览表(表6-2)
28 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更通知书(表6-4)
9 工伤保险初次费率核定表(表3-1)
10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重核)告知书(表3-2)
11 工伤保险费率重新核定申请表(表3-3)
12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重核)明细表(表3-4)
13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汇总表(表3-5)
14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____年度工资申报表(表4-1)
15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____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表4-2)
51 ____年度协议机构费用结算单(表9-13)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告知书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告知书](https://img.taocdn.com/s3/m/0f23a0f46bec0975f465e2c7.png)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告知书昌平区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为了使医疗费用报销工作更加规范化,及时准确地为工伤职工做好工伤保险服务工作,现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一、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和标准.报销范围: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报销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流程医疗费用需现金全额垫付,受伤人员被确定为工伤后,由单位(社保所)持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区社保中心)办理手工报销。
. 工伤认定结论之后:工伤职工应在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持卡就医(康复)。
工伤职工于年月日起纳入社保卡就医管理体系,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就医时请务必出示社保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以下简称《领卡证明》)、《工伤证》、《门急诊病历手册》、《康复申请表》等材料,以确保待遇的正常享受。
门诊就医:①已发卡的工伤职工持《工伤证》、社保卡、《门急诊病历手册》,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为享受待遇的工伤职工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为工伤职工出具结算单据,职工向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交个人应付费用。
②新参保未发卡或补换卡期间的工伤职工持《工伤证》、《领卡证明》、《门急诊病历手册》,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领卡证明》采集相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工伤职工出具结算单据,并在符合工伤保险报销政策的处方上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医疗费用需由工伤职工与工伤医疗机构全额结算,相关材料交由单位(社保所)到医保经办机构(区社保中心)办理手工报销。
住院就医:工伤职工持《工伤证》、社保卡或《领卡证明》(新参保未发卡或补换卡期间)住院,进行康复治疗的还需提供工伤行政部门确认的《康复申请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为享受待遇的工伤职工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为工伤职工出具结算单据,职工向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交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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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照精确化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基数核定第二节费率核定第三节缴费核定第四节缴费结算第五节欠费管理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五章工伤待遇审核第一节工伤登记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三节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第六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第七节先行支付审核第六章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第一节工伤待遇支付第二节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支付第三节工伤待遇调整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一节收入管理第二节支出管理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预算第五节决算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一节统计第二节精算第三节信息系统第九章稽核监督第一节稽核内容第二节稽核程序与处理第三节内部监督第十章权益记录与服务第一节记录与查询第二节业务档案第十一章附则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用表具体内容请到公共邮箱****************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新版工伤用表大全
![新版工伤用表大全](https://img.taocdn.com/s3/m/696adc1ab52acfc789ebc9cd.png)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 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名册(表2-2) 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登记核定名册(表2-3)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4)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5)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6) 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表2-7) 工伤保险初次费率核定表(表3-1) ____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重核)告知书(表3-2) 工伤保险费率重新核定申请表(表3-3)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重核)明细表(表3-4)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汇总表(表3-5)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汇总表(表3-6)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资申报表(表4-1)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____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表4-2) ____年度工伤保险申报缴费情况调整汇总表(表4-3) ____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明细表(表4-4) 工伤保险费申报表(表4-5) 工伤保险费核定表(表4-6)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核定明细表(表4-7) 工伤保险缴费自动核定通知单(表4-8) 工伤保险费应缴额明细表(表4-9) 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表5-1) 工伤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5-2) 工伤保险费还欠通知单(表5-3) 职工事故伤害备案表(表7-1) 工伤职工享受待遇资格确认表(表7-2)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资格确认表(表7-3) 工伤保险关系变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用表目录
序号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名 称 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表8-1) 工伤职工医疗申请表(表8-2) 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表8-3)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8-4) 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待遇核定表(表8-5) 工伤(亡)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表9-1)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表9-2)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定表(表9-3) 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核定表(表9-4) 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名册(表9-5) 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核定汇总表(表9-6)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表9-7)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结算单(表9-8)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表9-9) 工伤预防费专项用款申请表(表10-1) 工伤预防费支出核定表(表10-2) 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申请表(表11-1) 单位(机构)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单(表11-2) 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汇总表(表11-3) 协议机构费用直接结算单(表11-4) ____年度协议机构费用结算单(表11-5)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退票明细表(表11-6) 工伤保险业务软件需求变更表(表13-1)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申请表(表15-1) ____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城镇职工)(表15-2)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档案交接单(表15-3)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档案移交清册(表15-4) 工伤保险费核定汇总表(表16-1) 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支出申请表(表16-2) 工伤保险数据维护申请表(表16-3)
社保缴费通知书
![社保缴费通知书](https://img.taocdn.com/s3/m/aa558432cc175527072208e4.png)
社保缴费通知书篇一:社保缴纳通知单社保缴纳通知单公司将于年月开始为您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请于年月日前将个人资料准备完毕交至行政部,因个人原因延迟缴纳社保者,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
需提交给行政部的材料本人已阅读以上内容,□愿意/□不愿意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签字:月日篇二: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怎么算《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怎么算?张佶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长宁)副科长众多用人单位在收到社保中心寄发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后,往往发现上面记载的金额与自己计算的金额总有一些出入,那么我们究竟应该怎么来计算社会保险费的具体缴纳金额呢?让我们一起来分享一些实务中的计算方法。
(一)分离计算单位缴费额与个人缴费额原则部分单位的人事专员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的时候,会发现《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缴费通知书》”)上的个人部分与自己计算得完全一致,但是单位部分却怎么也碰不拢,自己计算的总是比通知书上的要多个几角甚至几块钱,这是为什么呢?究其原因,往往是把单位缴费额与个人缴费额都按个人基数独立计算后再进行累加。
其实,个人的缴费金额是应当按个人基数来独立计算。
例如,小王的缴费基数是2338,那么他自己个人所应当承担的养老金就应当为2338×8%=187.04元,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的计算规则中存在着“见分进角”的规则,实际缴费为187.1元。
但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
因此单位需要承担费用,应当由整个单位总的缴费基数来乘以相应的缴费比例,而根据“见分进角”的规则,同样是单位缴费部分的计算,若采用个人基数独立计算后再进行累加,可能会出现多算。
通过以下例子我们来做进一步说明。
a公司有一般属性的缴费员工共5名,他们的缴费基数分别为2338,3521和4508。
若我们采用个人分开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则根据三人基数分别计算为2338×22%=514.36元,见分进角为514.4元;3521×22%=774.62元,见分进角为774.7元;4508×22%=991.76元,见分进角为991.8元,三者累加单位缴费合计为:514.4+774.7+991.8=228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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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告知书编号: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重核)告知书(表3-2)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元、人次、人
序号
项目
内容
1
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率
2
上年度缴费金额
3
上年度支付工伤保险费金额
4
上年度免于考核的费用金额
5
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
6
上年度认定工伤人次
7
上年度免于考核人次
8
上年度平均缴费人数
9
上年度工伤发生率
10
上年度一至四级伤残人数
11
上年度因工死亡人数
12
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13
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
14
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幅度
15
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
注:用人单位对表中各项内容有疑义的,请务必于 年 月 日之前,至参保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提出重新
复核工伤保险费率的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将按照第15项确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执行。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