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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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HSE管理努力做到“四个坚持、四个狠下功夫”

深化HSE管理努力做到“四个坚持、四个狠下功夫”

深 化 HSE 管 理努力做到“四个坚持、四个狠下功夫”邱少林[1]熊 杰[2]张 敏[3][摘 要] 为了使中石油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现状得到有效改善,结合公司安全环保情况和工作职责,分析了目前的现状问题,提出了“四个坚持、四个狠下功夫”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 责任制;合规管理;审核;管控中石油集团公司经过20年的体系推进工作,先进的管理理念、思路已经确立,制度标准正在不断健全,风险管控方法、工具持续完善。

特别是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公司先后出台了风险分级防控、量化审核、基层站队标准化建设、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培训矩阵建立等一系列重要举措,HSE管理一直在进步和深化。

然而,集团总部机关每次审核都能发现大量各类问题,亡人事故时有发生,反映出公司安全环保基础仍然薄弱。

特别是2017年发生的亡人事故与上年相比,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这再次警醒我们,当前公司安全环保形势依然严峻。

一、集团公司目前的现状问题通过深刻分析审核问题和事故事件,发现集团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一是责任制不完善,工作流于形式。

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灵魂,是中国石油的优良传统。

安全生产法第19条明确“责任制包含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集团公司2014年也出台了责任制管理办法,但很多人不了解其内涵。

在与企业各层级人员交流中,大多数人都说不清楚、说不准确,这是及其普遍的现象。

不理解内涵怎么谈落实。

目前,企业大都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制定了书面的安全环保责任制,但很多责任制的内容太笼统,没有建立岗位HSE任务清单,没有实现岗位职责全覆盖,也没有与目标指标挂钩,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

尽管很多责任制写在了纸上、挂在了墙上,但责任制考核走过场,没有与员工的绩效考核挂钩,往往是事故发生后才去对照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缺乏严肃性。

二是执行力层层衰减,制度规程不落实。

企业很多管理部门和人员认为,只要转发了文件、召开了会议就是履行了职责、落实了要求。

能源集团自主题库(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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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安全生产罪名主要有哪些?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342号,2021年8月3日起施行) 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部门有哪些?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311 号,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中明确了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 (矿安〔2021〕49号)文件中,对矿山重大隐患调查报告的落 实情况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安全“36”总体思路是什么?
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伟在能源集团安全警示教育视频会上的讲话 (2021年9月16日)要求我们坚决树牢哪“六个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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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1)罚款金额更高。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 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2)处罚方式更严。对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法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算,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3)惩戒力度 更大。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 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 听 (取1)工组会织的或意者见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标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正文】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与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为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运营和公众的安全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于2002年颁布实施,对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其中,法律对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1.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法》规定,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促进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与协调,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高效进行。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责任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安全生产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事故的发生。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责令改正等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的合法合规。

二、《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专门针对矿山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于2013年颁布实施。

矿山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对安全生产的要求更为严格。

1. 安全生产许可《矿山安全法》规定,凡开展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复查。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矿山生产经营活动。

2. 安全生产人员法律要求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确保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导读: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是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进行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避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明确说明了安全生产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能,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全方位和全过程之中,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水平,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全社会安全保障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省委、省政府列入加强安全生产的三项行动之一。

市安全监管局十分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各级安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安全生产执法机构逐步建立,执法队伍素质稳步提高,行政许可全面展开,专项整治不断深入,计划执法有序推进,事故查处不断规范,对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行政执法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与执法能力仍然不能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亟待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执法强度不高。

一是执法数量偏少,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全市今年安监系统计划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2764个,市局今年直接检查的企业仅69个,全市还有大量重点企业和存在隐患的企业未纳入执法检查范围,特别是渣土车、物流运输车辆企业和危险物品经营小门店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微小型企业尤为突出,几乎是空白状态。

二是执法监察的覆盖率不高,全市工商注册现有生产经营单位37894户,今年1—11月,全市实际检查只有10937户,监管监察的覆盖率28.9%,其中直管三大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4969户,实际检查4478户,覆盖率只有90.1%,未达到全覆盖的目标。

三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次数不多,处罚力度不大。

1-11月,全市各级安监部门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1975次,实施经济处罚216次、罚款额度343.26万元(包括事故处罚万元)、实际到位218.8万元,市局全年实施行政处罚8次。

四是部分领域如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基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

现有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达2000余家,涉及30余个行业,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达20余万人,职业危害职业危害申报率不足60%。

安全生产刑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刑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刑罚1、什么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指责知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道任。

依法回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

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答《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规定及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法律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司法解释1、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定罪标准有什么规定两高公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解析: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3、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4、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包括:(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安全生产刑法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安全生产刑法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Management is decision-mak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安全生产刑法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关于安全生产罪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是安全生产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对生产作业具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对定罪量刑的情节进行了详细的划分,类似于造成安全事故以后,谎报迟报的属于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在5百万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一、安全生产刑法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1、生产安全的犯罪主体(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关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构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关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构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1)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2)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其他人员。

(3)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涉及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定罪标准及量刑情节(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134、135、136、137、138、139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2)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132、134、135、136、137、138、139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一、准备阶段-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事故调查组经批准成立后,应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宣布政府立案调查和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决定;通报事故基本情况;提出调查工作方案和要求,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任务;宣布调查工作纪律等。
调查取证阶段
PART . 02
二、调查取证阶段
二、调查取证阶段
勘查前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巡视现场,确定现场勘查的范围和勘察顺序,必要时制定现场勘查方案;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物证提取);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受害者分布图、设备位置及损毁情况图等;现场勘查完毕后,提交勘查人签署姓名和日期时间的《现场勘查报告》。
现行做法
一、准备阶段-制定调查方案
一、准备阶段-制定调查方案
技术组 (可下设专家组)
负责事故直接原因调查(取证、分析和认定)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调查工作。对事故涉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含技术服务机构---有时由管理组调查)调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报经调查组组长同意后,建议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针对事故暴漏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特别是调查反映出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漏洞和缺陷,提出相应的补充完善和修改建议;提交事故原因调查报告。对事故单位(或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评价等环节的报批材料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做出界定。
根据“两高”《办理渎职刑事犯罪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轻伤九人以上,或重伤两人、轻伤三人以上,或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达到上述标准三倍以上的,为情节特别恶劣,应当适用刑法第二档以上刑罚。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讲解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讲解

三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作为综合监管部门, 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 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职 责;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督促其他部门对本行业组织排查、 限期整改的情况跟踪督办;对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实施监 督检查;实施行政审批;组织事故调查。(第七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 市属企业依法进行准入管理,按照规定审查安全设施设计, 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渝 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将其安全 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目前,重庆市对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现行安 全生产管理在两个市政府文件当中规定。
3.对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做了制度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 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本条对设施设备使用阶段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了整个 过程的制度规定。在这一规定下,每个行业,每个生 产经营单位都应当有自己的一系列相关的技术规定或 者安全标准规定;如:日常维护保养规定、定期检测 规定、检修及更换的规定等。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 作职责
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制定安全生产检 查计划,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如实记录检查情 况,如实记录整改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 全生产职责。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进一步的细化。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部门,是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的“内当家”,理所当然地必须要承担相 应的职责和义务。总共有十个方面的义务规定。

车间安全教育培训试题及答案

车间安全教育培训试题及答案

车间安全教育培训试题及答案车间安全教育培训试题及答案3篇第一篇: 车间安全教育培训试题及答案安全教育培训试题单位:职务:姓名:成绩:1、填空题(每空1分,满分20分)1、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

2、安全风险等级根据事故、问题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和风险四个级别。

3. 《两高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死亡人、重伤3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作为入罪标准。

4、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的、、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5、建设行为方面不得、;;。

6、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

7、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审查。

8、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共同签字确认。

二、选择题(每题2分,满分40分)1、《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单位()的职责。

A.主要负责人B.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C.财务主管D.安全总监2.在以下的单位中,除( )企业以外,都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矿山B.交通运输C.建筑施工D.危险物品生产、经营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和管理能力。

A.安全生产技术B.安全生产技能C.安全意识D.安全生产知识4、在()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

A.《建筑法》B.《安全生产法》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后方可任职。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版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版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一)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二)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基本程序-精选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基本程序-精选

现场 勘查
收集 资料
评估 损失
应急处 置评估
证据审 查和补 充调查
二、调查取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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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勘查
收集 资料
评估 损失
应急处 置评估
证据审 查和补 充调查
勘查前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 巡视现场,确定现场勘查的范围和勘察顺序,必要时制定现场勘查方案; 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物证提取); 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受害者分布图、设备位置及损毁情况图等; 现场勘查完毕后,提交勘查人签署姓名和日期时间的《现场勘查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安全执法视频培训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基本程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样式
统计司 乔树清
事故查处基本程序
单击此处事编故初辑核和立母案调版查、副成立标调查组题样式
准备阶段
现场勘查、物证提取、书证收集、证人证言、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等
笔录注意: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仔细阅读并认可笔录与其陈述内容一致后,由被询问 人在笔录末页结束处顶格签署“以上记录共*页,我已看过,与我说的一致”字样(首 尾压指印),签署姓名和日期,并在首页姓名、被询问人签名、日期、第?页等处均按 压指印。询问人员、翻译人员、记录人员、其他在场人员也要在相应位置签名(询问现 场签)。
二、调查取证阶段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现场 勘查
收集 资料
评估 损失
应急处 置评估
证据审 查和补 充调查
(3)检测检验和技术鉴定
注意事项:事故调查组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和技术鉴定。对于 一些专业技术复杂的事故现场,还需要组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专家进行综合分析 ,形成专家“技术分析报告”。技术组对专家技术分析报告质量把关,技术分析报告应 符合客观因果关系,引用标准规范得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8•【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经过四次审议修改高票获得通过“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

”8月27日15时2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高票表决通过了监督法。

据介绍,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今天表决通过,历经20年。

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提出议案的代表4044人次。

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终于提请审议。

经过4次审议和修改的草案最终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

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原则,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的“一府两院”,较为切合实际。

监督法制定工作为何历时20年才出台在闭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就监督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有记者问:监督法制定工作为什么历时20年才出台?乔晓阳回答说,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政治性很强,涉及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

乔晓阳说,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两高生产安全刑事司法解释

两高生产安全刑事司法解释

“两高”发布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可入罪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明确量刑标准,死亡一人直接入罪沈亮介绍,《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另外,《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最高可获刑十五年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一项重罪,但由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在实践中适用率偏低。

对此,《解释》明确,对于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明确从重、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沈亮说,《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也作了专门规定。

例如对于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两高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两高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 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 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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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 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死亡1人; 重伤3人;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 万:判刑!
3
治理
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定罪的条款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能,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全方位和全过程之中,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水平,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全社会安全保障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省委、省政府列入加强安全生产的三项行动之一。

市安全监管局十分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各级安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安全生产执法机构逐步建立,执法队伍素质稳步提高,行政许可全面展开,专项整治不断深入,计划执法有序推进,事故查处不断规范,对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行政执法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与执法能力仍然不能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亟待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执法强度不高。

一是执法数量偏少,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全市今年安监系统计划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2764个,市局今年直接检查的企业仅69个,全市还有大量重点企业和存在隐患的企业未纳入执法检查范围,特别是渣土车、物流运输车辆企业和危险物品经营小门店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微小型企业尤为突出,几乎是空白状态。

二是执法监察的覆盖率不高,全市工商注册现有生产经营单位37894户,今年1—11月,全市实际检查只有10937户,监管监察的覆盖率%,其中直管三大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4969户,实际检查4478户,覆盖率只有%,未达到全覆盖的 1目标。

三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次数不多,处罚力度不大。

1-11月,全市各级安监部门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1975次,实施经济处罚216次、罚款额度万元、实际到位万元,市局全年实施行政处罚8次。

四是部分领域如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基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

现有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达xx年来积累了大量行政处罚不到位而又不按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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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重大劳动
名1
安全事故
罪135
危险物品 肇事罪
136
大型群众性 活动重大安
全事故罪 135
强令违章 冒险作业
罪134
故意犯罪
不报谎报 安全事故
罪139
工程重大
安全事故 罪137
教育设施 重大安全
事故罪 138
安全犯罪行为表现:
生产主体责任 “不作为”
❖ 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 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 ❖ 责任落实不到位 ❖ 责任体系不健全 ❖ 职责划分不清 ❖ 监督指导不力 ❖ 排查不细致 ❖ 应急教育不够 ❖ 培训针对性不强 ❖ 对措施不熟悉 ❖ 报告不及时 ❖ ……………
二、内容
1、 责任 主体
1
直接生产作业人员外:
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的 “隐名持股人”
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 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对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 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 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二、内容
情节 严重1
造成严重后果?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 入罪 门槛 2-1
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的背景
近年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频发,持续引发关注。特别是 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 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对于 这些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 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 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如何预防犯罪 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针对上述备受关注的问题,“两高”15日 出台的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逐一作出回答。
欺骗构成 强令?
5、 法条 细化 2-2
采取威逼、胁迫、
恐吓手段强制
利用组织、指挥、管
理职权,强制
掩盖事故
隐患组织
强令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罪
二、内容
6、 职业 禁止
禁止 缓刑考验 令 期内
从事与安 全生产相 关活动
职业
刑罚执行完 或假释日起
禁止 三至五年
从事与安
全相关职
业(3-5年
内)
19
安全犯罪行为表现:
监管者 “不作为”
❖ 监管不到位 ❖ 排查整改不力 ❖ 检查不彻底 ❖ 问题失察 ❖ 治理不深入 ❖ 应急预案不到位 ❖ 检查走过场 ❖ 规划不合理 ❖ 审批把关不严 ❖ 未发现问题 ❖ 风险研判失误 ❖ 救援不力 ❖ 响应不力
二、内容
1、 2、 3、 4、 5、 6、 责任 入罪 从重 严惩 法条 职业 主体 门槛 情节 贪腐 细化 禁止
一、背景
党和政府有要求
不要带“血”的GDP!
强调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实现“十三五” 目标,要破解发展难题。 必须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易发、高发的态势。
一、背景
上海外滩踩踏 36人死亡
漳州PX爆炸损失 9457万
天津港爆炸173 人死亡
二、内容
重大责任 事故罪134

消防责任 事故罪
不排 查隐

准“累 犯”
二、内容
股东或
4、 实际控制人
严惩
从重
贪腐
处罚
2-1
行为不洁与 事故关联
二、内容
贪污贿 赂犯罪
4、 严惩 贪腐 2-2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 案件罪
危害生产 安全犯罪
数罪 并罚
二、内容
5、 法条 细化 2-1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阻挠抢救 隐藏遗弃
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27日
新闻截屏:
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 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 15日公布,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重伤三 人
死亡 一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一百万
二、内容
情节 严重2
2、 入罪 门槛 2-2
致使不能及时有效搜救: 1、不报、迟报、谎报 2、擅离职守 逃匿 3、伪造破坏现场 藏匿尸体和人员 4、毁灭、伪造证据
二、内容
3、 从重 情节
无证 经营
转移 财产 逃避
破坏 监控 报警 设备
从重 处罚
逃避 阻挠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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