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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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因管理【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浅析无因管‎理管理浅析‎内容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倡扬‎和肯认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

‎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

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

‎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有经济‎意义。

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

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

我国古有“‎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遗训,今有‎“见义勇为”‎之义举。

无因‎管理作为助人‎为乐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因此,‎对无因管理及‎其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专门的研究必‎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未受‎委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doc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doc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无因管理本来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但是管理人不管理则作罢,既然管理人已经手管理,管理人就有适当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

如果管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本人事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管理人应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管理应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因情形紧急,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进行管理,对本人造成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或减轻责任。

第二、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

事务管理开始时,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情事,应待本人指示。

管理人有通知义务。

但管理人的通知义务是以管理人能够通知为限的,如果不能通知,如不知道本人是谁,或不知道本人的联系方式等客观事由,不能通知的,则可免通知义务。

管理人负有通知义务,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管理人将管理事项通知了本人,管理人应等待本人的处理意见。

第三、计算义务。

管理人的计算义务包括三项:第一,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状况,报告本人,管理关系终止时,应详细报告其管理情况。

第二,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利息应交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

第三,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应交付于本人的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损害,应负损害赔偿义务。

管理人的计算义务是管理人的核心义务,只有管理人完全履行了其计算义务,才能达到无因管理的实际法律效果,才能体现管理人为他人管理的目的,让本人现实得到利益的保护。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无因管理制度样文内容摘要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止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管理他人事物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关键词】无因管理性质起源要件效力现状目录内容摘要一、什么是无因管理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渊源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分析(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四、无因管理的法律实践参考文献浅析无因管理制度一.什么是无因管理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

早在罗马时代,无因管理便被列入了准契约,《法国民法典》沿袭了罗马法的做法,将无因管理作为一种准契约。

自《德国民法典》才放弃了将无因管理作为准契约的做法,而将无因管理列为产生债的一种独立原因。

此后,无因管理才在各国民法中作为一种独立的债的形式出现。

我国《民法通则》仿效德日,将无因管理与合同、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并列,作为产生债的四种原因之一,从而确立了无因管理在我国债法中的地位。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且为合法的事实行为[1]。

其性质有三:(1)、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

民法典中对无因管理的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中对无因管理的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中对无因管理的责任有哪些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典,对于无因管理的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管理人在处理他人财产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对无因管理的责任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无因管理的定义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义务或其它不可背离的义务下,管理人临时占有他人财产并维护其价值的行为。

这些行为在无因管理中属于主动行为,且未经权利人允许。

二、无因管理的责任1. 忠实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管理人在无因管理中应当遵守忠实义务。

也就是说,管理人应当尽到谨慎和勤勉的义务,保护和维护他所管理的财产的利益。

如果管理人因过失或故意造成财产的损失,那么管理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 注意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注意义务。

管理人应当以正常、谨慎和合理的方式管理他人财产,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财产受到损害。

如果管理人的行为未能符合注意义务,导致财产损失,那么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丧失或损坏财产的责任如果在无因管理期间,管理人丧失或者损坏了他人的财产,那么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管理人在无因管理中积极主动地去处理他人财产,因此,对于丧失或者损坏了财产,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迟延履行的责任如果管理人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将财产归还给权利人,那么管理人需要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这意味着管理人应当根据权利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合理费用的责任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处理他人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必要的支出或费用。

这些费用属于合理费用,管理人应当承担,并在归还财产时进行如实的报销。

三、无因管理的免责情形虽然管理人在无因管理中承担了一定的责任,但是也存在一些情况下会免除其责任。

比如,在财产丧失或者损坏时,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权利人的过错或者同意接受风险导致的,那么管理人可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补偿和赔偿的方式当权利人要求管理人进行补偿或者赔偿时,管理人可以选择以价款等对等的财产归还方式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以货币等等价物来进行赔偿。

无因管理三个法律后果(3篇)

无因管理三个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被管理人承担必要费用和损失1. 必要费用的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无因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管理人承担。

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无因管理人为管理被管理人事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这些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为原则,不得超过合理范围。

2. 损失的承担《民法典》第九百八十条规定,无因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因管理行为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无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直接导致的被管理人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是指无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间接导致的被管理人的财产损失。

二、无因管理人的权利1. 获得清偿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清偿其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损失。

被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清偿义务,不得无故拒绝。

2. 获得利益《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规定,无因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归被管理人所有。

这些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收益、孳息等。

三、无因管理人的义务1. 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因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尽到一般人在相同情况下应有的注意义务。

这包括但不限于谨慎、勤勉、节约等方面。

2. 及时报告无因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被管理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行为、支出费用、获得利益等。

这有助于被管理人了解管理事务的进展,及时作出决策。

3. 妥善保管无因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管理人的财产,不得擅自处分。

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征得被管理人的同意。

4. 不得滥用权利无因管理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利。

如有滥用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无因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无因管理不仅保护了被管理人的利益,也鼓励了人们互助友爱的精神。

在无因管理过程中,被管理人承担必要费用和损失,无因管理人享有获得清偿和利益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及时报告、妥善保管和不得滥用权利等义务。

无因管理的效力及相关法律依据

无因管理的效力及相关法律依据

无因管理的效力及相关法律依据一、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是指管理人着手管理事务后依法承担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原本无管理的义务,但是因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也就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也就是本人的权利。

它包括以下义务:1、适度管理的义务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

所谓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与本人的意思或者本人的真实利益不相悖。

本人的意思包括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

本人的意思与其根本利益不一致的,管理人应该依照其根本利益而管理。

所谓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对事务管理的方法、手段、管理的结果有利于本人,而不损害本人的利益。

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本人,应该以管理人管理事务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而不能以管理人的主观意识为标准。

为了鼓励无因管理行为,对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能要求过高,应当要求管理人对所管理事务给予如同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

我认为对于合理管理的确定应该在管理方法上有利于本人的意愿和利益,在当时情形下是较为可行有效为标准。

管理人在已经开始管理后,应当将已经开始管理的事实通告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通告和存有必要通告为减半。

如果管理人无法通告,则无愧于通告义务;本人已经晓得管理事实的,管理人则没必要通告。

管理人在已经开始管理的事实通告本人后,只要暂停管理可以并使本人有利而稳步管理又可以防止本人利益受损失,就应稳步管理;否则应请旨本人的处置。

管理人未履行职责通告义务的,对因其不通告所导致的损失负有索赔责任。

3、报告与结算义务管理人于已经开始管理后应当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尤其就是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财务开支情况,应列明目录,并应当本人的建议不予表明。

管理人的报告义务也必须以管理人能报告为减半。

管理关系中止时,管理人可向本人报告事务管理的始末,并将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各种利益例如获得的权利、物品、金钱等迁移于本人。

二、本人的义务本人应分担的义务也就是管理人的权利。

“无因管理”简析

“无因管理”简析

“无因管理”简析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损失可以单指他人的,也可以包含自己的)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善意管理,并且管理事务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

一、无因管理的形成有其自己的构成要件:1.行为中所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自身事务。

2.无因管理的行为的实施是没有事先或是法律上约定的,即没有受益人的委托,如果存在事前约定,即管理人有约定义务,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3.管理人作出的行为要符合收益人的真实意思,是善意的行为,或者说不能违背受益人的推定的意思。

二、无因管理人在此行为中也承担一定的义务:从实质上说“无因管理”是债的一种形式,那就存在债权和债务。

管理事实发生后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收益人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也可以请求收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其中管理人就是债权人,收益人就是债务人。

1.受益人的事务管理需是善意的,应该使用对受益人有利的方式方法对其事务进行管理。

2.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负有通知义务,。

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该及时通知收益人。

3.管理事务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报告管理情况,如果管理期间取得财产的,还应当及时转交财产。

三、案例分析:1.甲不在家,停在院子里的电动车因天气炎热冒烟起火,有爆炸的风险,住在隔壁的乙发现后,为防止险情扩大也为防止殃及自家,遂破门而入,采用积极的措施灭火,避免火情扩大。

此案中,甲乙之间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答:在此案例中,乙的行为不仅避免了甲的损失,也为了防止自家利益受损,并且事件是突发的不存在事前约定的情形,同时乙的行为一定是符合甲的真实意思的。

如果甲在家也不会放任电动车起火不管,为降低损失必然会采取与乙相同的行动。

综合看,乙的行为已经满足了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所以此案中乙的行为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2.李某带5岁儿子去公园玩耍,期间孩子不慎落水,路过的张某看见情况紧急,遂跳入水中救起孩子,挽救了孩子的生命。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后果(3篇)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殊地位,其纠纷处理也相对复杂。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纠纷的法律后果入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无因管理纠纷的法律后果1.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3)费用垫付请求权: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垫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义务1)妥善管理义务:管理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妥善管理被管理人的事务。

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在管理行为结束后及时通知被管理人。

3)尊重被管理人利益义务:管理人应尊重被管理人的利益,不得损害被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2. 被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费用偿还请求权:被管理人有权要求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管理人赔偿。

3)费用垫付请求权:被管理人有权要求管理人垫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义务1)费用偿还义务:被管理人应向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损害赔偿义务:被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1)损害赔偿: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4. 管理人因轻微过失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1)免责:管理人因轻微过失造成他人损失,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减轻责任:管理人因轻微过失造成他人损失,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三、案例分析某甲在乙家做客时,发现乙家水管破裂,甲主动修理并垫付了修理费用。

事后,甲向乙提出偿还修理费用,乙拒绝。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无因管理中本人有哪些义务?.doc

无因管理中本人有哪些义务?.doc

无因管理中本人有哪些义务?答:管理人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且不违反本人明示的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或者管理人管理事务虽然违反本人的意思,但是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者是为其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或者本人的意思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之债。

管理人对本人享有请求权,本人有履行给付的义务。

这里所说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不是针对管理的结果而言,而是指管理事务承担本身。

管理人不担保管理的结果,本人应承担其危险性。

本人对管理人的义务有三项:第一、支付必要和有益的费用。

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

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

本人支付的费用,以必要或有益为限,是否必要或有益,依支付时的客观标准加以认定。

第二,清偿必要和有益的债务。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本人必须为之清偿。

如管理人管理事务,是以本人的名义订立法律行为时,本人得承认该无权代理行为,使其法律效果归属本人,而免除管理人的债务。

本人清偿的债务,也以必要或有益者为限。

第三,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

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时,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可以向本人请求赔偿。

管理人的损害与管理事务之间必须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例如管理人为他人救火而受伤,住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本人应为其进行赔偿。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死亡时,本人应承担丧葬费用和法定抚养费用,管理人的继承人可以向本人请求。

本人的赔偿范围应为管理人的直接损害,不应为管理人的管理报酬。

除非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属于管理人的职业范畴,管理人可以向本人请求报酬。

无因管理 名词解释

无因管理 名词解释

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点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为本人。

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二、无因管理的特点1.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首要特点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这意味着管理人并没有被法律或合同规定去管理他人的事务,而是出于自愿的原则去进行管理。

2.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这包括避免本人的利益受损失,也包括避免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受损失。

3. 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例如替本人支付账单或维修房屋;也可以是消极的,例如防止他人侵犯本人的财产或人身安全。

4. 管理人的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具有一定的义务。

首先,管理人应该尊重本人的意思和维护本人的利益,例如及时向本人报告管理情况并按照本人的意思办理。

其次,管理人应该承担因管理事务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例如交通费、材料费等。

最后,管理人应该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转移给本人。

三、无因管理在法律中的应用无因管理在法律中有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合同法中,无因管理可以作为违约责任的抗辩事由;在物权法中,无因管理可以作为占有他人财产的合法理由;在侵权法中,无因管理可以作为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的依据。

总之,无因管理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具有多种特点,包括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以及管理人的义务等。

无因管理案例关于无因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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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案例关于无因管理论文关于无因管理论文篇一浅析无因管理内容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倡扬和肯认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

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

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下,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

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有经济意义。

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

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

我国古有“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遗训,今有“见义勇为”之义举。

无因管理作为助人为乐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因此,对无因管理及其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专门的研究必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未受委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的人为本人。

我国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并在法律中予以专门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范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范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范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财产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

无论是自己的财产还是他人的财产,都应该受到妥善的保护和管理。

其中,无因管理这一概念也备受关注。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既没有原有的协议约定,也没有委托授权,但是因活动或者其他情形形成的财产管理行为。

比如一个人无意中拾到了他人的钱包并将其妥善保存,这就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并没有经过财产所有人的授权,但却为财产所有人提供了帮助和保护。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地位民法典对无因管理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第131条规定:“无因管理人经过必要的代价保管他人财物,对于因保管而发生的自然灾害、盗窃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该财物毁损、灭失或者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无因管理人没有实施必要的保管义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从这个规定来看,无因管理人只有在对财产的保管上思尽了必要的义务,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管理人没有尽到必要的保管义务,就会对财产做出不当的管理行为,这时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无因管理的保管义务民法典对保管义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144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交付的财产,并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财产的性质、用途、收益情况等处理财产。

”这个规定表明,无论是有因管理还是无因管理,保管人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财产的性质、用途、收益情况等妥善处理财产。

同时,管理人也应当对管理的财产实行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无因管理人的权利由于无因管理行为的特殊性质,无因管理人也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第137条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在必要时对管理财物采取保护措施,对于有损财物价值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个规定表明,无因管理人有权对管理财物采取保护措施,但是如果此举会对财物的价值产生损害,管理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管理人的权利,也规范了管理人行为的范围。

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具体而言是怎样的-

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具体而言是怎样的-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具体而言是怎样的?导读:《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管理人的义务(及管理义务),本人义务,其中,本人义务包括需要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本人义务只偿还相关的合理费用,对于过于夸张的费用可提出质疑,并进行核实。

一、《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具体而言是怎样的?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

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

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

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3篇)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特征、适用条件等方面出发,探讨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第91条中规定:“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可以请求被管理人偿还。

”这表明无因管理在我国法律上受到认可和保护。

(二)特征1. 无因管理的主体是管理人,被管理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无因管理的客体是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 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管理人的利益,避免其利益受到损失。

4. 无因管理的行为是无偿的,管理人不得要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

5. 无因管理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三、无因管理的适用条件1.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进行管理。

2. 被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或可能受到损失。

3. 管理行为是为了保护被管理人的利益。

4. 管理行为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一)管理人的权利1. 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 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 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如有约定)。

(二)被管理人的义务1. 偿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 偿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 支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约定的报酬(如有约定)。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被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管理人损失的,被管理人有权请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被管理人不得以无因管理为由拒绝偿还。

五、案例分析某日,甲在回家途中发现邻居乙的房屋着火,甲立即组织救火,但火势已经蔓延至乙的财产。

法学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法学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内容摘要】无因管理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专业领域考试还是在法律实务界都具有异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作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渊远流长。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本文从无因管理的性质、构成要件、类型及法律效果入手对无因管理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制度构成要件完善目录1.无因管理制度的渊源 (1)1.1无因管理制度的由来 (1)1.2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 (1)1.3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 (1)1.3.1倡导和肯定社会互助行为 (1)1.3.2无因管理的价值目标 (2)1.3.3经济意义 (2)1.3.4现实的需要 (2)2.无因管理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2)2.1 无因管理的性质 (2)2.2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3)2.2.1 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3)2.2.2 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3)2.2.3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4)3.无因管理的类型 (4)4.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5)4.1 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阻却违法 (5)4.2 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4.2.1 无因管理人的义务 (6)4.2.2本人的义务 (6)5.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对策 (7)5.1 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 (7)5.2 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 (8)5.3完善发展无因管理制度 (9)6.结语 (10)注释 (12)参考文献 (12)1.无因管理制度的渊源1.1无因管理制度的由来无因管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关于准契约的规定,后来大陆法系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继承了这一制度。

关于无因管理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

关于无因管理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

关于无因管理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服务的法律事实。

那么无因管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我为大家详细介绍。

关于无因管理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1.被管理人的义务: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清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承担的必要债务、赔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

2.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返还义务、及时通知义务、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一、被管理人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1、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注意必须是管理事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若某项费用可支出可不支出,那么不能请求被管理人偿还。

只要是管理事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不论是否超过其管理事物而给被管理人带来的价值均可请求偿还。

2、清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承担的必要债务。

3、赔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

此种损害,应与管理事务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管理人因管理事物而遭受的损害,必须是管理人本身没有过错而产生的损失。

若某项损失虽然是在管理事物过程中发生的但是与管理人的事务无关或者虽然与管理的事务有关但是却是因管理人自身的过错所产生的则被管理人不承担该项损失。

二、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

管理人管理事务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否则因为管理人的过失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害额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承担适当管理义务,也即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

2、返还义务。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一切财产或者权利都应当反还给被管理人。

3、及时通知义务。

管理人开始管理后,除无法通知被管理人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理人并遵照被管理人的指示进行管理。

浅论无因管理

浅论无因管理

浅论无因管理作者:程敏颖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5年第02期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无因管理也是债的一种独立根据,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无因管理的效力,就是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1.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

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我认为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管理他人事务: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

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的事务管理行为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

管理主要指对财产的保存、利用,改良或者处分行为;服务主要指提供劳务帮助。

管理或者服务的内容,亦即管理人的管理行为。

但是,由于无因管理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权利和义务,且是主动为他人服务的,因此下列事务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1.违法行为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2.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其他一般的生活事务;3.单纯的工作行为;4,依法必须经本人授权方得管理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的事务。

浅析无因管理

浅析无因管理

内容摘要:在现代社会,意外的伤害和损失是一种客观存在,无法避免。

人们固然可以通过法律保险等手段来减轻损失,但是邻里、朋友、乡亲,甚至陌生人的帮助和关心,在预防、减轻损失的同时,给了人们很多心灵上的慰藉。

作为这样一种相互帮助、相互关爱的人类道德精神,亦渗透到了作为人类文明成果之一的法律制度中。

这种道德化的法律制度超越了道德,直接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这种制度就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历史悠久,各国民法上几乎都有规定,但是由于我国民法法条简要、体系不完善、不和谐,导致了人们理解无因管理过程中产生了很多争议。

本文在叙述无因管理基本理论的思路下,对无因管理的概念、性质、以及构成要件作了详细的分析。

此外,还针对无因管理的发展历程、意义、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等作了一些论述。

最后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指出了我国无因管理法律体系中的问题,认为应该丰富我国民法中关于无因管理的内容,完善无因管理法律体系,以便于司法实践,并且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无因管理发展历程意义法律后果问题完善浅析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概述(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虽然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事先并无约定或管理人并无从事管理的法定义务,但管理人在从事此类事务之管理后,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依然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这就是无因管理。

如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无因管理这类行为得以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也有着其自身的发展历程。

无因管理制度最早以准契约的形式规定于罗马法中,[1]但那时并未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大部分人认为,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

因为法律行为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的成立,则无须有效力意思。

无因管理虽然也以管理他人事务之意思为必要,但此意思是以管理的事实上之利益使其就本人发生之意思,而非对于法律上效力之意思。

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一、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法律常识:无因管理的意思是: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别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别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别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别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什么是无因管理一、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

一般民事主体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

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

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

浅析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精品

浅析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精品

浅析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摘要】:无因管理是民法债法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制度起源可追溯至罗马法。

作为道德法律化的典型,虽历经变革,但无因管理制度始终将协调“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之法律原则与“鼓励互助义行”之道德原则作为其存在的价值目标,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几方面对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进行论述。

【关键词】:无因管理;定义;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该条将无因管理规定为一种法定之债,明确了管理人的费用请求权,却未能指出何为无因管理,但其在实质上发挥了概念的定性作用。

目前,关于无因管理,学者们对其定义不同。

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的无因管理,即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故'无因'者,乃指无法律上义务而言。

”⑴史尚宽先生认为:“无因管理谓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

”[2] 王利明教授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3]综上所述,各家言论虽表述不同,实则较为一致。

首先,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因此其属于行为而非事件,但其不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其不属于民事行为,而属于一种事实行为;其次,无因管理这种行为的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即无约定义务(未受委任等)或法定义务;再次,造种行为是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最后,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就其构成要件,目前我国民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一种是基于《民法通则》第93条的三要件说:(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意思;(3)就事物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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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
【摘要】: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法,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是一种助人为乐的义举,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然而,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履行其职责,维护好本人的权益,这是无因管理中不容忽视的。

本文主要在对无因管理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管理人的义务问题。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人;义务
无因管理在法律制度上的设计,体现的立法理念是双重价值的整合。

在当今文明社会,人们高度提倡和赞扬“乐于助人”和“雷锋”式的奉献精神,然而,又把不干预他人事物,不损害他人利益推崇为人与人交往中的一项基本行为准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93 条规定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

为更好的平衡以上两原则,本文浅析了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承担的法定或约定以外的义务。

一、无因管理的概述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既为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行为。

管理他人事物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即受益人。

(二)无因管理的起源和发展
无因管理起源于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

1896年德国的《德国民法典》把无因管理作为债的独立发生依据而进行专门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其中的“为”字即说明三点:第一,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已;第二,管理人是为他人的利益,而不是为自己谋取高额利益或报酬;第三,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是一种自觉主动的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债权产生
无因管理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无因管理人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未受他人之托,然而一经管理他人事物,就会在管理人与其事物被管理者,即本人之间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无因管理人和本人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二、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
从我国现行的的法律规定看,在无因管理中仅仅规范了管理人对受益人进行了无因管理后,受益人的义务,至于受益人是否因管理人的管理和服务行为而真正受益并未提及。

也就是说受益人因管理人的管理和服务行为而并未实际受益,或者还有损失,这一点我国法律上没有规定管理人在管理他人的事务时应负的义务。

无因管理是受到社会提倡的“雷锋”式精神,其目的是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如果管理人的管理和服务行为而并未实际受益,或者还有损失,显然就与其出发点相违背。

为了在管理活动中为受益人谋取利益,规范管理人的义务势在必行。

(一)适当管理的义务
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应该与本人的意思相一致,不得与本人的真实利益相悖。

本人的意思包括明确的和可推知的意思,管理人进行无因管理的原因是维护事物被管理者的根本利益,而不是为自己谋利。

同时,管理人的管理方法是否有
利于本人,应该以管理事务时的具体情况而定,而不是以管理人的主观意识作为判断标准。

除此之外,管理人对无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后,应该在什么时候终止?这关系到管理人的义务何时履行完毕。

对此,笔者认为管理人的继续管理义务,即自愿管理他人的事务时,无论该事务的所有人是否知道此种管理,进行管理的人均属缔结默示义务,并应继续其已经开始的管理事项,直到该事务的所有人能够自行管理为止。

(二)适当通知的义务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73条第一项规定“管理人开始管理时,以能通知为限,应即通知本人。

如无急迫之情事,应俟本人之指示。

”德国民法第681条也有类似规定,“管理人之管理承担,应不迟延通知本人,且无因迟延而生损害之虞者,应俟本人之决定。

”从管理开始到最终结束,管理人应该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

事务管理开始时,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情事,应待本人指示。

但管理人的通知义务是以管理人能够通知为限的,如果不能通知,如不知道本人是谁,或不知道本人的联系方式等客观事由,则可免通知义务。

如果管理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对因其不通知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管理人将管理事项通知了本人,管理人应等待本人的处理意见。

(三)适当报告的义务
报告义务有学者称为结算义务,也有学者称为计算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虽未明确规定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报告义务,但在无因管理中,由于管理人是在无法通知本人的情况下进行的,管理人在管理期间对本人的金钱财物易被动用,对管理人使用本人金钱财物而导致本人的利益受损的情况需要通过法律规范加以约束,否则管理人可以为他人管理的名义,行用他人金钱财物谋取自己利益之实,与无因管理体现的鼓励社会互助精神相背。

基于此,笔者认为管理人应负有适当的报告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管理人在管理终止时,管理人向本人报告管理情况;二是管理人在管理行为终止以后应把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利息及物品交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三是管理人在管理中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本人金钱的,应支付利息。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尤为重要。

作为一种乐于助人的义举,无因管理很好的驳斥了“各人自少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强调了社会主义集体建设的重要性,受到社会的高度肯定。

然而,管理人如何通过无因管理帮助他人维护合法利益而非使他人利益受损,这就要求管理者在行使自己管理人权力的同时自觉遵守自己的义务。

【参考文献】:
[1] 黄俊. 浅论无因管理[J]. 法制与经济,2011,第287期,25.
[2]赵楠楠. 无因管理制度之我见[J]. 法制与社会,2009(03);12~13.
[3]彭万林. 民法学[M].第六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452
[4]张青政.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与权力[J].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第6期,18~20.
[5]张青政.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探析[J].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第5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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