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家族哭嫁歌的由来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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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家族“哭嫁歌”的由来的探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科学与工程学院田嘉懿39051119 70 关键词——土家族哭嫁歌历史由来
生活在湘鄂渝黔边区有着一个古老文明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的静静的流淌中,他们不仅能征善战,同时,他们还创造了辉煌灿烂,绚丽多彩的民族文化,有如被专家称为中国戏剧的“活化石”的茅古斯,还有令人眼花缭乱的“舍巴日”,他们就是土家族。但暗暗隐匿在他们日常生活中悠久文化传统中还有一个闪烁光芒的点,那是土家族流传千年的传统——哭嫁。
虽然在中国众多的少数民族及地区中都有哭嫁的习俗(在汉族的有些地区也存在哭嫁这一传统习俗),但土家族的哭嫁习俗历来被公认为最富民族特色,极具地方文化色彩而积淀丰富的文化景观。以下简单介绍一下土家族的哭嫁习俗。被称为“歌舞之乡”的土家族,在未婚女子出嫁时,基于四种感情因素而即兴或传唱留传下来的“哭嫁歌”而表达未婚女子出嫁时复杂心情。由于以上四种感情因素,故“哭嫁歌”也就有四种基本类型,他们分别为骂媒人;与亲情道别,感谢父母养育之恩,难舍兄弟姐妹手足之情;开声哭父母和亲人用哭对新娘表示祝福和劝解四类。土家族哭嫁歌的腔调大多来源于土家族山歌,其中有又哭又唱、只唱不哭和只哭不唱三类。哭是低沉的,短促的,呜呜咽咽,气氛悲切、哀怨、忧伤。声调是舒缓的、昂扬的,接近于朗诵调,一般多用汉语哭唱。而关于这瑰丽民族文化传统中神奇的一支,它的由来到底怎样呢?
“哭嫁歌”始于何时,至今没有史料佐证而悬而未决。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明清时期,“哭嫁歌”已然在当地相当流行。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清代土家族诗人彭秋潭(1748~1808)的“竹枝”词以及在当地的地方志有关“哭嫁歌”的描述中得出结论。彭秋潭在“竹枝”词写道:“十姊妹歌歌太悲,别娘顿足泪沾衣。”这是描绘土家族未婚女子出嫁时唱“十姊妹歌(哭嫁歌原先名称)”的情景。而在清末民初《永顺县志》里也记载了一些有关“哭嫁歌”的史实。如:“嫁前十日,女纵身朝夕哭。且哭且罗离别辞,父娘兄嫂以次相及,嫁前十日,曰填箱酒,女宾吃填箱酒,必来陪哭。”因此,可以说“哭嫁歌”的历史由来已久。
历史上氏族形态的发展变化促成了土家族哭嫁歌的萌芽
在历史上一段时期,土家族妇女不但在生产生活中居重要地位,且在婚配中有一定自主权,以自由婚配为主,青年男女多以歌相识,以歌传情。在社会生产中,土民“重农耕,男女合作”,“妇女勤俭,耐劳苦”,“水耕火种,妇女任之。”可见,土家妇女不仅与男子一同从事农耕生产,还肩负着繁重的家务劳动;在日常生活中,尚未形成严格的男女区分的观念,一是“服饰不分男女,一式头裹刺花巾帕,衣裙尽绣花边”,二是在男女交往方面,永顺“土司地处万山之中,凡耕作出入,男女同行,无拘亲疏,道途相遇,不分男女,以歌为奸淫之媒,虽亲夫当前无所畏避”;鹤峰“向来土俗,无论亲疏,即外来行客,一至其家,辄入内室,甚而坐近卧榻,男女交谈,毫不避忌”。这种男女自由交往不避嫌疑的母权制遗风,被汉族封
建统治者视为“伦理俱废,风化难堪”。这种自由婚配的婚姻关系并不十分牢固,已婚妇女悔婚、离婚者并不鲜见,且退婚、离婚并不十分困难,也不受歧视,乾隆《鹤峰州志》载:“旧日土民妇女,以夫家贫寒,或以口角缘故,背夫逃回,而女家父兄不加训诫,以女为是,收留经年累月,纵其所为,甚至背义悔盟,妄趁改嫁。”尽管当时的汉族统治者从封建礼教的角度将此视为异类,但通过这种现象,说明当时土家族地区的婚姻自由而简朴,正如土家情歌中唱的:“豆腐开浆靠石膏,纸糊灯笼靠篾条,新打木桶靠竹筲,土家成媒靠歌谣。”但其后,这种类似于母系氏族社会的结构崩溃,父权制的兴起,也就埋下了妇女悲剧——即“哭”的种子。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说:“母权制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而自此之后,女性的黄金时代结束了,地位一落千丈,逐渐成为男人的附庸和被男人支配的“工具”。
其后,社会婚姻形态过渡到群婚时期,并实行共夫制,即任何一个男性都有做任何女性的的丈夫的权利。女性为从这种痛苦的时期中泅渡出来,自己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完成了从群婚到对偶婚的过度发展。女性用献身的赎罪办法,把“自己从古时存在过的共夫制下“赎”出来,而获得只委身于一个男子的权利(即上文提到的群婚共夫制)”;其后民族外婚产生后,出嫁,一种作为骨血的转移的方式,嫁往他氏族,部落的女性也需以哭嫁的形式向本氏族祖先谢罪,乞求祖先的谅解,允许和宽容。
另外,在土家族历史上也曾出现过原始群婚残余“初夜权”和掠夺婚现象。土司时期,一些残暴的土司对管辖下的土民新婚行使“初夜权”,即是土司对未婚年轻女性新婚之夜的残暴占有,而且这“初夜权”的行使,已消散了向神赎罪的性质。关于这一史实,在土家著名的民间长诗《锦鸡》和民间故事都反映了这种现象。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野蛮的抢亲之俗逐渐消亡,但男性对女性那种霸道的选择夺取之风,仍在土家社会生活中持续了不少时间。
民国《永顺县志》中记载,甘明蜀在《西蜀视察记》中说:“‘婚姻制度在昔纯为男性选择形式,任何人家的女子,男人只须买一个火炮去在女子家门口放了,便算定了亲。女家任何人不得反对。有时一个女子被多数男子选定举行放火炮仪式后,弄的手足无措,不知道要嫁给谁好,男子方面,总是采取有力的手段掠取婚姻,不惜歼灭婚敌,因而波及岳家之安全,亦所在皆有。’”因此,从这些婚姻制度的一步步过渡中,男性对于女性残暴的占有,必然给了新娘心理感情上以极大的伤害和摧残,从而酿成女性的悲歌。每当女性出嫁时想起将要受到的折磨,怎能不伤心落泪?这些成为了土家族“哭嫁歌”出现的萌芽。
旧习俗对妇女的束缚是土家族哭嫁歌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改土归流前的土家族社会,还盛行族外婚等的婚姻习俗,即“在婚姻上实行不同集团之间的婚配”,是古代氏族外群婚向对偶婚过渡时保留下来的一种遗俗。“姑舅表婚”也称“还骨种”,即姑舅表亲通婚,是原始的血缘婚一种。它通常是把外甥女当作是当年姑姑出嫁的一种补偿,舅家单方面具有优先权,姑家女被认为生来就是舅家的媳妇,故有“除了青岗无好柴,除了郎舅无好亲”、“凡故氏之子,须舅氏之子”等说法。在这种习俗下,不管年纪大小是否相配,竟有姑妈之女长十余岁而必须等待舅家之子长成配婚,着还不知酿成了多少婚姻悲剧。即使舅家无子,外甥女嫁与他人也要征得舅舅同意,且男方要向舅家送一笔“骨种”钱。史载:“土司旧制,凡姑家之女必嫁舅氏之子,名曰骨种,无论年之大小,竟有姑家之女年长十余岁,必待舅氏之子成立婚配。”土家历来就有“姑家女,伸手取,舅舅要,隔河叫”之说。如忠孝土司田氏,共十一代,其中九代与施南土司覃氏通婚,为姑舅表婚的典型。长阳土家族也把“姑舅表而联姻,是为族德也”。
在土家族的历史中也曾出现过“兄死弟娶寡嫂,弟丧兄纳弟妇”这种收继婚制。如长阳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