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规定
温瑞塘河水环境污染现状及其整治研究

温瑞塘河水环境污染现状及其整治研究【摘要】温瑞塘河位于瓯江以南、飞云江以北的温瑞平原,对温州市的防洪、排涝、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对温瑞平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温州经济的迅猛发展,温瑞塘河水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
本文首先介绍温瑞塘河基本概况,其次阐述水环境污染现状,然后分析污染成因,最后重点探讨污染整治思路。
【关键词】温瑞塘河;水环境;污染0.基本概况温瑞塘河是温州市境内十分重要的河道水系,分属于鹿城、瓯海、龙湾、瑞安等“三区一市”管辖。
水源主要来自瞿溪、雄溪、郭溪(通称三溪)以及大罗山和集云山的山涧溪流。
主河道北起鹿城区小南门跃进桥,向南流经梧埏、白象、塘下、莘塍、九里,再向西至瑞安市城关东门白岩桥,全长33.85公里,正常水位时河面一般宽度为50米,最宽处200多米,最窄处仅13米。
它对温瑞平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被温州人民称为“母亲河”。
1.污染现状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温州市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温瑞塘河水系的污染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当前,水系存在诸多的水环境问题:第一,温瑞塘河水体污染越来越突出。
由于生活、工业、农业污水等长期大量排入温瑞塘河,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大超过温瑞塘河的水环境容量,导致河道水质日益恶化,有的河段污染十分严重,黑臭现象突出,而且三级河流污染程度最严重。
第二,温瑞塘河河床淤积严重。
由于长期缺少河床疏浚,加之流域内水土流失和沿岸垃圾、泥土入河,导致温瑞塘河河床淤积,致使温瑞塘河蓄水、过流能力大大降低,严重影响防洪排涝,也造成大量的内源污染。
第三,填占河道现象十分普遍。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用地需求的增长与河道的保护产生了严重的矛盾。
长期以来,由城市建设以及工业园区、房地产开发等产生的填占河道现象十分普遍。
2.温瑞塘河污染成因分析造成温瑞塘河污染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农业污水等污水长期大量排入,造成温瑞塘河污染严重。
温瑞塘河整治

(4)、加强立法保护,是提高公众环境 保护意识的有效手段。温瑞塘河的保护,很 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对塘河生态功能的认识。
立法过程本身就是生动的宣传教育,能 有效地提高全社会对塘河功能的认识;强化 公众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动员全民积极行 动,营造良好的温瑞塘河整治氛围。
(2)、强调温瑞塘河特色原则,处理好一般与特殊的关 系。
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法规作为地方性法规不是各方面专 项行政法规条文的简单集中罗列,而是在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的原则下,抓住温瑞塘河特色,突出流域管理特殊性, 针对性作出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已明确规定的尽可 能不重复,对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的条文进行具体化或 设置现有法律体系未涉及而温瑞塘河保护急展需的,以补 充现有法律法规在生态保护上的不足与实际需要,使法规 更加符合保护管理的实际,更有实用性。
市政府还颁布了《温洲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 理暂行办法》、《温洲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奖励办法》, 规范和推进整治工作。
通过几年来一系列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 措施,建成了一批截污治污基础设施,削减 了部分进入塘河的污水量,温瑞塘河水质有 了一定的改善,尤其是水体黑臭势头初步得 到了遏制,年黑臭时间在缩短,黑臭范围在 缩小。
5、立法依据
温瑞塘河保护管理主要是以水污染防治为 主;因此该法规的上位法应主要是水污染防治 法。
除此之外,该法规的有关内容还水法、城 乡规划法、土地法、防洪法等的规定相关。由 于是以水污染防治为主;因此条例草案紧紧结 合温瑞塘河实际,重点针对水污染防治制定相 应的条款予以规范,以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可 操作性和实用性。
枚举,“十里沧浪绝岸遥,幽人行处有谁招”就是永嘉学 派创始人叶适描绘出的一幅波澜壮阔的塘河景象。温州历 代文人墨客,如谢灵运、王十朋、陈傅良等,对塘河均有 一番描述。
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办法

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保护和管理温州市境内的温瑞塘河流域,促进河流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温瑞塘河流域范围内的河流保护与管理工作。
二、保护与管理目标1. 保护目标(1)保护温瑞塘河流域的生态环境,维护河流水质,保护河道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保护温瑞塘河流域的文化遗产与历史遗迹,促进河流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3)保护温瑞塘河流域的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并保障水资源的供给。
2. 管理目标(1)加强对温瑞塘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2)加强对温瑞塘河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与调度,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3)加强对温瑞塘河河道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河道畅通,防止洪涝灾害的发生。
(4)加强对温瑞塘河流域的文化遗产和历史遗迹的保护与管理,促进旅游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三、保护与管理措施1. 环境保护措施(1)制定并执行河流保护规划,保护温瑞塘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
(2)加大对温瑞塘河水质的监测与治理力度,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体系。
(3)加强对温瑞塘河河岸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禁止破坏河岸植被和动物栖息地的行为。
(4)加强对温瑞塘河流域的陆地生态环境保护,禁止污染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2. 水资源管理措施(1)建立完善温瑞塘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机制,合理分配水资源,确保供需平衡。
(2)加强对温瑞塘河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3)推广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提高用水单位的节水意识和水资源利用效益。
(4)加大对违法占用和污染温瑞塘河水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河道维护管理措施(1)建立河道巡查和维护制度,定期对温瑞塘河河道进行巡查,及时清理杂物和堵塞物,保持河道畅通。
(2)加强对温瑞塘河河道疏浚和修复的管理与规划,确保河道的水量和水质。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8【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温瑞塘河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保护温瑞塘河历史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温瑞塘河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温瑞塘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温瑞塘河保护区,包括温瑞塘河骨干河道水域、温瑞塘河流域城市和镇建成区范围内温瑞塘河其他河道水域和骨干河道沿岸每侧一般不少于五十米、重要河道沿岸每侧一般不少于十五米、一般河道沿岸每侧一般不少于八米的陆地,具体范围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温瑞塘河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应当纳入温州市和相关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温瑞塘河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四条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行使温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温瑞塘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职权。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的温瑞塘河规划实施和建设、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市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渔业、港航、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以及温瑞塘河流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温瑞塘河的义务,并有劝阻、制止或者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
温瑞塘河环境综合整治

龙湾区
l0 5 ll 2
58 8
68 8 55 8
8. 21 8 29
瑞安市
合计
82o 5
3 8 3 0 7
l 2 4 3
6 8 4 3
6 2 8 6 4o 9
维普资讯
《 资源研 究》 2 水 第 9卷 第 2期 ( 第 17期 )0 8年 6月 总 0 20
温 瑞 塘 河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胡 晓 镭 吴 红 斌2 许 青 青
(. 1 温州 市 水 文 站 , 江 温 州 35 0 ; 2 温 州珊 溪 水 库 工 程 建 设 指挥 部 , 江 文 成 350 ) 浙 200 . 浙 234
20 年后 没 有 明 显变 化趋 势 。 在 有 机 污 染 各 项 评 价 指标 中 , 01 溶
都是鹿城 区 , 说明其 污染物负荷削减任务最重。
表 1 21 水 质 目标 下 的现 状 C D 氨 氮 的 削 减 率 00年 O 行政
CD Oc
氨氮
分区
现状入河量/环境容量/削减量/削 现状入河量/环境容量/削减量/削 减 减
2 6 8 l 73 l 9
7 嘶
3 l l 5
2 2 8 . 3 9 33
非常严重 。水体有机物 降解的关键指标 溶解氧 ,O6年市区河 20 网的平 均值为 09 g , 明河 网整体上处于缺氧状态 。 .3m / 说 L
3 温瑞塘河综合整治现状
据温州市温瑞 塘河整 治工程指 挥部 的资料 , 20 至 06年底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河道违法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河道违法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温政办[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河道违法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8〕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河道违法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温州市河道违法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市违法占用河道现象十分突出,造成水域面积逐年减少,防洪排涝能力下降,防洪安全隐患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执法力度,坚决遏制违法占河、填河势头,构建良好的水事秩序,现就开展河道违法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属地负责、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集中整治”原则,清除一批影响防洪排涝、破坏水生态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河违法建筑,拓宽行洪通道,消除安全隐患,改善河道水环境,规范水事秩序,营造依法治水、管水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安全水利”、“环境水利”建设,为实现温州“三次跨越”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范围和重点(一)整治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含渠道)及管理范围内的已建或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二)整治重点。
1.三大江、温瑞塘河水系行洪排涝河道及重要水域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2.占用水域及管理范围内面积较大,影响行洪较为严重的建筑物、构筑物;3.群众举报多,影响面较广的涉水违法建筑物、构筑物;4.严重影响河道水闸、堤塘等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5.质量无保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涉水违法建筑物、构筑物;6.未清理的桥梁围堰、松木桩及河道内的沉船、弃土弃渣;7.其他严重影响河道水环境和行洪安全,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温州的环境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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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域的人为污染:中国每年废水排放量为365亿吨左右, 而每吨污水能够污染大于它四十倍的自然水。中国工业废水不 但排放量大而且污染浓度高,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当数量的企 业生产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管理水平低、中小型企业居多 (约占90%),资源能源浪费严重、耗水量大,单位产品耗水量 及排污量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中国每生产一吨合成氨平 均耗水500——1000吨,发达国家仅12吨;中国每吨纸耗水 400——500吨,发达国家为5-2002KGB;中国每吨钢材耗水30吨, 美国仅为3-5吨。中国1998年排放工业废水约为250亿吨,年处 理废水量约72亿吨,工业废水处理率近30%,92年工业废水处理 量为175。9亿吨,工业废水处理率为63.6%,94年工业废水处理 量为198.5吨,处理率为75%。而处理工业废水达标调查结果表 明,处理效果不理想。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效率不高。停 运、报废、闲置的设备占总保存量的12.5%,累计资金占总投资 的8.5%,实际运行中达到设计能力80%的仅48%,而28.7%的设施 还达不到设计能力的50%,处理设施和设备得不到充分利用,造 成运行成本高。加之中国长期以来无偿使用水资源,水价过低, 使企业可买新鲜水而不投资处理废水或者有处理设施只作摆设, 应会检查,任意排放污染水环境。 人为造成水质污染的原 因是多方面的,按污染源分,可分为工业废水污染、城市污水 污染、农业回流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它污染等方面。
Three:温瑞河环境现状
• • 一是水体污染越来越突出。由于生活、工业、农业等污水长期大量直 排入河,河道水质日益恶化。许多河段水体发黑、发臭,失去了应有的作 用。 二是河床淤积严重。由于长期缺少河床疏浚,加之流域内水土流失和 沿岸垃圾、泥土入河,导致河床淤积。 三是填占河道现象十分普遍。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用地需求的 增长与河道的保护产生了严重的矛盾。长期以来,城市建设以及工业园区、 房地产开发等填占河道现象十分普遍。河道填埋影响了城市的防洪排涝和 生态环境,同时,温州古城原有清晰的河网脉络已不复存在,江南水乡逐 渐失去了生存的基础。 四是沿河自然景观遭到破坏。温瑞塘河沿岸有较多山体,是沿河风光 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对于塘河沿岸山体的人 为破坏日益严重,特别是无序的采石,造成山体千疮百孔,损害了山体自 然美的形象。另外,河道沿岸分布着密集的生产厂家,烟囱林立、厂房破 旧、垃圾成堆、污染严重,极大地破坏了塘河自然风貌和生态环境。 五是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受损严重。温瑞塘河历史悠久,人类活动在 两岸留下了不少遗迹,如古塔、寺庙、祠堂、教堂和民居建筑等,但多数 古建筑年久失修,有些文物古迹被厂房侵占或被垃圾填塞。许多具有传统 水乡风貌的民居建筑群正在被破坏性地改造和蚕食,原有的塘河历史风貌 和建筑特色正在渐渐消失。
瑞安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规划

瑞安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规划(2003-2020)文本瑞安市温瑞塘河工程建设指挥部2004年8月《瑞安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组情况项目委托单位:瑞安市温瑞塘河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承担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陈吉宁教授项目负责人:杜鹏飞副教授主要编制人员:杜斌,钟丽锦,柏延臣,吕红亮,孙昊,徐速,吴娜娜,陈燕飞,杜娟报告校核:张天柱教授精品文档目录第1章总论 (1)第2章瑞安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目标 (4)第3章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与主要问题识别 (6)第4章主要污染物及污染源分析评价 (8)第5章瑞安市温瑞塘河水环境容量计算与分配 (18)第6章温瑞塘河综合整治重点工程规划 (20)第7章综合整治工程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 (72)第8章规划方案的环境与社会影响分析 (80)第9章规划实施的支撑保障体系 (82)第1章总论第 1 条规划背景、目的与意义进入21世纪,追求环保、生态、绿色、健康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既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解决温饱之后的人们的普遍追求。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代表大会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明确提出把“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作为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温瑞塘河的污染问题由来已久且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改善的严重制约,因此,温瑞塘河综合整治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温瑞塘河是瑞安市重要的城市水体,是生态市建设的关键要素之一。
根据生态省、生态市以及瑞安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城市建设目标,彻底整治塘河污染,综合改善塘河水体及周边环境,是一项紧迫的工作,也是建设浙江生态省、温州和瑞安生态市的必然要求。
为了进一步深化塘河治理工作,瑞安市温瑞塘河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清华大学深入开展规划工作,结合瑞安市水系特征和各类污染源分布特点,提出优化的治河方案。
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办法

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温州市温瑞塘河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对温瑞塘河的保护和管理,提升水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辖区内温瑞塘河及其流域范围内的水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温瑞塘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温瑞塘河水环境保护第四条温瑞塘河流域范围内的行政区划单位应当加强对温瑞塘河水环境的保护,制定并实施温瑞塘河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环境质量目标和排污口控制要求。
第五条温瑞塘河流经的各个行政区划单位应当加强温瑞塘河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水污染行为,防止水污染物溢出、泄漏等情况的发生。
第六条温瑞塘河水环境质量达不到国家和本地区规定的标准时,行政区划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污染源的治理,保障温瑞塘河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和达标。
第三章温瑞塘河流域规划管理第七条温瑞塘河流域各行政区划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温瑞塘河流域规划,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配置规划等,确保流域内的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温瑞塘河流域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流域内的水资源分布、生态环境状况、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区域性和分类性政策。
第九条温瑞塘河流域规划的制定、调整和实施应当依法经过环境评价和公众参与,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温瑞塘河水资源管理第十条温瑞塘河流域各行政区划单位应当加强对温瑞塘河水资源的管理,制定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资源合理配置方案,合理调度和开发利用温瑞塘河的水资源。
第十一条温瑞塘河流域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申请水资源利用许可,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温瑞塘河流域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合理使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降低水资源浪费。
第五章温瑞塘河生态修复第十三条温瑞塘河生态修复工作应当主要针对河道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物多样性的恢复,通过生态修复项目的实施,恢复温瑞塘河的生态功能。
温瑞塘河保护规划

《温瑞塘河保护规划》前期工作调研座谈会报道张海斌5月6日上午,温州市温瑞塘河建设指挥部总工程师高永兴一行3人,来瑞就《温瑞塘河保护规划》前期工作调研展开座谈,我院院长应生伟、总工吴伟红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在瑞安市温瑞塘河建设指挥部召开,由市塘河办总工程师李东祥主持,参加讨论的有规划建设局、市政园林局等职能部门。
会议主要就温瑞塘河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保护的建议与措施进行探讨,与会人员进行认真讨论。
大家充分肯定了塘河综合治理的前阶段成果,但一致认为塘河整体治理效果不理想,尤其是在水环境的质量、塘河沿岸地区的城市建设、塘河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大家就各自工作岗位结合实际问题纷纷提出建议。
其中,应院长提出“一拆二搬三铺四栽五改六提”的建议很有新意。
高永兴总工提出塘河保护规划的主要四大措施“挖增量,减承量、拓流量、加涵量”,使在座的与会同志深受启发与鼓舞。
李东祥总工对下阶段的规划工作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塘河保护规划编制的重点与难点。
预计明年8月,《温瑞塘河保护规划》将上报温州市人大审查通过,由市政府审批颁布实施。
这是自2010年《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立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与之相配套的规划,其规划的编制将在更大更高层次上对温瑞塘河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相应保护管理措施,更好的对温瑞塘河保护区的整治、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
附释:(根据记录整理,未经高总本人审阅)“挖增量,减承量、拓流量、加涵量”挖增量:1)严格生活、工业污水的达标排放率,由目前的污水收集率60~70%逐步实现100%;2)污水干支管建设成网络系统,提高各级管道的利用效率;3)实现雨污分离制。
减承量:1)实现塘河保护区范围内的产业升级与转型,转变经济的增长方式;2)节能减排,通过节能环保的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3)结构调整,调整经济结构,提高产业生产的技术含量将降低污水量的排放;4)截污纳管,污水全部纳入污水管道,减少对塘河水体的直接污染;5)生态区域与生态建设。
关于科学治理综合开发利用温瑞塘河的议案

关于科学治理综合开发利用温瑞塘河的议案近年来,随着人口增长和工业化的加速,河流的水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温瑞塘河作为位于中国湖南省的一条主要支流,其水质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以及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此,提出了“关于科学治理综合开发利用温瑞塘河的议案”。
本文旨在对此议案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一、温瑞塘河的现状温瑞塘河是湖南省的一条主要支流,全长约160公里,流域面积近1200平方公里,涉及长沙、株洲、岳阳、淮阳等多个行政区域。
温瑞塘河的水质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主要表现为污染物含量高、水生生物种类减少、河流生态系统失衡等问题。
1. 污染物含量高温瑞塘河流域内的人口密集地区已成为排放污染物的重要源头,其中主要有污水、废水、工业废渣排放等。
这些污染物在流经温瑞塘河时无法有效处理,导致了温瑞塘河水质问题的严重化。
2. 水生生物种类减少由于水质问题的日益严重,温瑞塘河内的水生生物种类逐渐减少,甚至有些已经濒临灭绝。
这个现象进一步说明了温瑞塘河的生态系统已失衡。
二、综合开发利用温瑞塘河的必要性针对温瑞塘河的水质问题,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
其中,综合开发利用温瑞塘河显得尤为重要。
1. 可以规范治理温瑞塘河综合开发利用温瑞塘河能够赋予其一个新的治理模式,通过新技术、新方法对温瑞塘河进行治理,能够促进其生态环境的恢复,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2. 可以有效地解决排放污染问题通过综合开发利用温瑞塘河,可以将温瑞塘河的水用作工业和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水源,从而降低排放污染物的数量。
3. 可以保障水资源利用的多元化综合开发利用温瑞塘河,除了水资源治理外,还可将温瑞塘河流域内的土地进行合理适度的分配,进一步转化为农业、渔业、旅游业等多种产业,满足当地经济的多元化需求。
三、科学治理综合开发利用温瑞塘河的措施1. 科学规划治理方案对温瑞塘河的治理应该采取科学规划方案,包括全面调查和监测温瑞塘河的水质和生态环境,建立水质污染防治体系和生态环境修复体系,制定合理的治理措施和规划方案。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任务书的通知-温政办[200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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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任务书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任务书的通知(温政办〔2005〕54号)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5年度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任务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度整治任务圆满完成。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2005年度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任务书一、责任单位:鹿城区人民政府(总投资11370万元)。
工程类别内容要求投资(万元)备注污水收集与处理系统建设1.鹿城区西山南路污水干管工程。
管道长800米。
1502.鹿城区鱼鳞浃河污水支管工程。
管道长301 米。
303.启动鹿城区葡萄棚居住区提升泵站工程。
占地 1.72亩,污水日处理能力1.3万吨。
4.鹿城区三十六村河东岸(洪殿街道辖区)污水支管工程,管道长750米,投资200万元。
大士门-胜昔桥、横河北小区23-29幢、十八家路湾小区地下管网整改,投资200万元。
资金待定垃圾收集与处理系统工程5.鹿城区双屿、南郊、中国鞋都,温州(轻工)特色园区共4座垃圾转运亭。
600重点污染源整治6.完成第二批医疗废水限期治理对象的废水治理工作。
407.完成前京、洞桥、岩门、十里污水处理设施二期工程建设,下岸二期工程开始土建。
建设前陈电镀基地污水处理厂,加快后京电镀基地建设进度,将城区内部分企业搬迁至后京电镀基地。
资金由企业自筹8.健全污染源治理长效管理机制,严厉打击“十五小”。
景观建设工程9.会昌湖水上公园(鹿城段)A1段景观绿化工程。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发文字号】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7号【发布部门】温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6【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17号)2017年10月31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6日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10月31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条例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地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提高自然生态效应和景观效果,促进海绵城市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绿化用地,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20〕1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6日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规划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街道)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细则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规划区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街道)规划区内绿化工作,由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依据国家、省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指引,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查核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0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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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08〕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十七日温州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努力,我市完成了省下达的“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2004-2007)的各项目标,为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和省政府继续开展“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2008-2010年)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质量,加速推进生态市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总体目标和指导方针总体要求: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生态市建设为龙头,以污染减排和环境整治为重点,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加快形成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全面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总体目标:通过今后三年的努力,基本解决各地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不断提高全市的环境质量,生态市建设初现成效,确保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指导方针: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二是坚持协调共赢、优化发展;三是坚持统筹城乡、突出重点;四是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五是坚持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六是坚持依靠科技、创新机制;七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2020年颁布)

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规划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街道)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细则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规划区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街道)规划区内绿化工作,由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2—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依据国家、省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指引,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查核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
新建、改(扩)建公共绿地,其下沉绿地比例不宜低于30%;道路透水铺装比例不宜低于60%,不透水下垫面径流控制比例不宜低于90%。
且应按照其他已批准相关规划要求接纳周边区域降雨径流。
第六条新建、改(扩)建公园绿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地块内绿化种植面积占比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园设计规范,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且乔灌木垂直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化种植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二)游园地块内绿化种植面积占比宜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兼具人流集散功能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规定

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赵一德二○一○年八月九日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温瑞塘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瑞塘河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以及温瑞塘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第三条温瑞塘河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以治水为中心、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生态和谐的原则;第四条温瑞塘河流域设立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包括骨干河道水域、城市和镇建成区河道水域和沿岸保护管理的陆地;温瑞塘河流域内骨干河道沿岸保护管理范围每侧不少于50米;重要河道保护管理范围每侧不少于15米;一般河道保护管理范围每侧不少于8米;河道等级和保护管理范围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五条温州市人民政府,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管委会应当设立温瑞塘河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活动;温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母亲河”奖,对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工作作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执行;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温州市人民政府领导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工作;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温瑞塘河规划实施、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设立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温瑞塘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以及其他相关事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上级政府的部署,负责温瑞塘河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温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负责温瑞塘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一规划部门负责温瑞塘河保护区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温瑞塘河流域内污水、垃圾收集和处理系统,河道沿岸绿地系统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二市政园林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温瑞塘河流域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市容环卫等各项专业规划;负责组织、指导温瑞塘河流域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系统,滨水绿地等建设、维护和行业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三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工业、饮食服务业等污水防治工作;负责污水排放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出水的监控和检查,监督企业治污设施运行;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开展排污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限期治理等管理,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监测温瑞塘河水质,调查处理温瑞塘河水污染事故;四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温瑞塘河综合调水、水文水质监测、河道日常检查等工作;指导温瑞塘河河道保洁、清障打卡、疏浚清淤、护岸驳坎等工作;负责涉河项目审批、城市河道外的河道执法等工作,依法组织拆除城市河道外的占用水域的违法建构筑物;五农业部门负责温瑞塘河流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温瑞塘河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总量削减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发展生态农业;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河道范围内的河道管理、餐饮污水入河管理、建筑废土和泥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依法组织拆除除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除外的违法建构筑物;七文化部门负责文化遗产的调查、发掘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指导、协调温瑞塘河文化遗产管理、保护、研究、鉴定和宣传工作;八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参与温瑞塘河保护管理与治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温瑞塘河各项整治、保护和管理工作;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温瑞塘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瑞安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明确部门职责,报温州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组织规划、发改、市政园林、环保、水利、港航等部门编制温瑞塘河保护规划;温瑞塘河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温瑞塘河流域内河道的蓝线与绿线,划定保护区具体范围,确定保护内容;保护区内桥梁、码头、闸坝泵站、护岸绿化、生态修复、园林景观、文化设施、广告牌设置、管道铺设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要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十条温州市环保部门组织发改、市政园林、水利、规划、农业等部门及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编制温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温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明确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分阶段水质目标及时限,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制定流域城市排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城乡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业污染等防治措施;第十一条温州市市政园林部门组织发改、环保、水利、规划等部门及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编制城镇规划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城镇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0年至2014年实施方案;城镇规划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温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划分各污水片区和系统,确定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污水管网位置和规模,优化污水处理工艺,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城镇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0年至2014年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组织体系、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工程投资;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根据城镇规划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城镇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0年至2014年实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十二条市政园林部门应当根据城镇规划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完成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向市政园林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统一管理和运营;建设规划和2010年至2014年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单位,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组织文化、规划等部门编制温瑞塘河文化保护建设规划;温瑞塘河文化保护建设规划应当明确文化保护建设的重点区域,突出保护和弘扬温瑞塘河传统文化、建设现代文化,采取改造、修缮、恢复、整治和新建等措施,提升温瑞塘河文化品位;第十四条温瑞塘河各项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应当有接管单位参加;工程通过初步验收后,接管单位应当及时接管;建设单位根据接管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质保期内及时完成;工程通过审计与正式验收后,应当及时移交资产;第十五条城镇规划区范围住宅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应当纳管达标排放,不得直接排放;2010年1月1日前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已建住宅未建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达标的,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于2010年年底前督促建成或者完成整改;第十六条温瑞塘河流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工业废水必须纳管排放,不得新建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的建设项目;2010年1月1日前已投产或者申请试生产的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七条温瑞塘河流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国家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屋,垃圾转运站和垃圾处理厂场;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第十八条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出资捐资建设污水、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收集与处理设施,以及依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第四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隔断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用途,或者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古树名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用于水域保护和绿地景观等建设,不得兴建污染水环境、破坏水景观的建设项目;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温瑞塘河保护规划的要求依法予以改建或者拆除;第二十条温瑞塘河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立项时或者不需要立项的建设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时,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同级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参与建设项目验收;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征求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当由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参与建设项目验收;第二十一条市、区市文化部门负责对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进行调查登记;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由文化部门依法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古民居、古桥梁、古塔、古亭、古井、古埠头、石雕石刻、宗教建筑、宗祠等不可移动文物和水下文物,市、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程序核定登记为文物建筑,并以文物保护名录予以公示;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发掘、拆除、迁移或者损毁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保护名录内的文物建筑,修缮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需要对其拆除、迁移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历史建筑的修缮,要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其外部、内部风貌及附属物应当得到妥善保护;第二十三条温州市文化部门负责制定温瑞塘河沿岸乡土民风民俗、民间艺术和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各级文化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价值对其依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进行整体性保护;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温瑞塘河沿岸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第二十四条温瑞塘河流域内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二十五条温瑞塘河流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医疗污水的;三运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第二十六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二十七条温瑞塘河流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第二十八条温瑞塘河流域重点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温州市环保部门根据温瑞塘河水质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可以增加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种类,编制总量控制计划,经温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九条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根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每个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以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总量控制的监测设备;第三十条温瑞塘河流域逐步推进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一区域内,依法有偿取得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也可以由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十一条温瑞塘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营运单位应当对进水实行二级以上处理,确保出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应当对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检查,并提出出水向温瑞塘河回用的意见;第三十二条温州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监测温瑞塘河水质,水质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水质分析,提出水质改善措施;第三十三条温瑞塘河流域下列范围属于畜禽禁养区:一温瑞塘河流域骨干河道和重要河道两侧各50米以内的范围;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三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四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限养区;禁养区、限养区的具体范围以及养殖的方式、容量和种类,由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根据温瑞塘河保护规划及水质保护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禁止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应当在2011年年底前关停或者搬迁;禁止在限养区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控制规模,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达不到治理要求的现有畜禽养殖场,应当在2010年年底前制订关停、转产或者搬迁计划,并在2011年年底前关停、转产或者搬迁;第三十五条温瑞塘河流域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的搬迁拆除,要求存栏畜禽整体搬迁,养殖设施全面清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做好环境消毒;对搬迁中死亡的畜禽,应当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第三十六条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负责温瑞塘河流域畜禽整治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畜禽养殖场的搬迁拆除或者污染物治理,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执行,由温州市农业部门组织验收;第三十七条温瑞塘河流域下列范围属于水产网箱养殖禁养区:一行洪河道和主要排涝河道;二等级以上通航河道;三主要景观河道;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为水产网箱养殖限养区;禁养区、限养区的具体范围以及养殖的方式、容量和种类,由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根据温瑞塘河保护规划及水质保护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禁止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水产养殖网箱,现有水产养殖网箱应当在2010年年底前拆除或者搬迁;禁止在限养区新建、扩建各类水产养殖网箱,现有水产养殖网箱应当限期治理,控制规模,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治理要求的水产养殖网箱,应当在2011年年底前拆除;第三十九条温瑞塘河流域畜禽、水产网箱整治经费由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负责,温州市财政对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的畜禽、水产网箱整治予以资金补助;第四十条在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第四十一条在温瑞塘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温瑞塘河水域环境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环境管理规定,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1983;禁止船舶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洗舱水、船舶垃圾以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有毒物质的洗舱水、船舶垃圾以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油污水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和处理;码头、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温瑞塘河流域城镇环境建设与管理,建设河道沿岸植被,增加透水路面面积,提高路面清扫频率和清洁度,控制初期雨水入河,逐步消除城镇地表径流对河道水体污染;农业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指导发展温瑞塘河流域生态农业,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施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使用有机肥,加强农药使用的监督管理,有重点地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温瑞塘河水质改善;第四十三条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采取发动群众、组织专业队伍等方式,开展温瑞塘河常态化清淤,消除河道淤积和内源污染;第四十四条温州市水利部门应当根据温瑞塘河水位、水质状况,适时进行调水和开闸,促进水体流动,保持水量平稳,改善河道水质;瑞安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瑞安市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调水方案,报经温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温瑞塘河水体污染治理应当结合截污纳管和重点污染源整治,在河道内及河岸边培养或者接种适宜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开展曝气增氧,利用生物氧化、生物促生、微生物处理、生物填料等技术,修复或恢复河道生物链,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保持河道水体洁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水质状况,适时开展以鱼养水、以渔洁水工作,改善河道水质;第四十六条温瑞塘河水域和两侧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建设住宅、厂房、庙宇、畜禽栏舍、亭廊、农贸市场、厕所以及其他建构筑物;二损害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绿化、景观、文化物设施和涵洞、水闸、桥梁、驳坎、栏杆、管道、泵站、生态修复以及其他工程设施;三排放、倾倒建筑泥浆和其他建筑废弃物以及人畜粪便;四倾倒、抛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五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或者围垦水域;六设置、建设、种植妨碍行洪或者通航的障碍物;七擅自取土、挖沙、采石;八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只、容器、包装袋;九擅自接管排污入河;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制定温瑞塘河沿河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河岸保洁责任区制度,并负责实施和监督;各级文明办应当将河岸保洁责任区制度实施工作列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考评内容;责任单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确保垃圾不落地、不入河;二检查、维护本单位污水管道,确保污水不入河;三确保无乱搭乱建;第四十八条温瑞塘河河道水面和单位责任区外河岸的保洁应当以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为单位统一负责,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保洁单位;建立健全河道保洁工作责任制,加强考核,提高河面和责任区以外河岸的清洁度;第四十九条温瑞塘河义务护河工作由沿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以沿河社区、村居为单位,组建护河队伍,落实管理制度,开展河道巡查,监督、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温瑞塘河的违法行为,配合执法部门执法活动;义务护河工作经费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予以适当补助;第五十条各级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对违反温瑞塘河保护管理的行为和需要落实的综合整治事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有关政府、管委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提出督查意见,有关政府、管委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第五十一条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温瑞塘河保护、管理与建设的相关规划要求,加快温瑞塘河沿岸旧村改造,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园林、房管、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旧村改造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十二条加强温瑞塘河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市、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各类相关信息数据,并及时对数据进行,更新;第五十三条各级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等,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各自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的规定期限;举报人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办理结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温瑞塘河综合整治考核情况的通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温瑞塘河综合整治考核
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2.27
•【字号】温政发[2010]15号
•【施行日期】2010.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温瑞塘河综合整治考核情况的
通报
(温政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9年,温瑞塘河沿线各有关区(市)政府及相关管委会按照“科学治河、依法治河、全面治河”理念,对照省政府“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围绕“截污纳管、黑臭河道治理、巩固清脏拆违成果”等工作重点,进一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整治措施,污水入河现象得到初步遏制,水体自净能力逐渐回升,全民治河氛围日益浓厚。
根据对各地温瑞塘河整治工作的综合测评,评定鹿城区政府、瑞安市政府为优秀,瓯海区政府、龙湾区政府、温州生态园管委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良好。
2010年是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工作的攻坚决战年与验收考核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全力做好截污纳管、黑臭河道治理等工作,全面完成省政府“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的各项任务。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03年度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任务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03年度温瑞塘河综合整治
任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4]14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27
【实施日期】2004.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03年度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任务的通知
(温政办〔2004〕14号)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2003年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工作在“三区一市”政府和市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由于受“非典”影响,2003年度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任务下达推延,且土地征用、拆迁政策处理难度增大,有关单位综合整治年度计划任务无法按时按量完成。
为确保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对2003年度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任务予以调整,并将2003年度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时间调整为2004年3月底。
请各有关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调整后的任务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003年度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任务调整书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城市管理》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温瑞塘河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保护温瑞塘河历史文化,促进入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总页数】3页(P29-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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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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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规定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二○一○年八月九日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温瑞塘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瑞塘河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以及温瑞塘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温瑞塘河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以治水为中心、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生态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温瑞塘河流域设立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包括骨干河道水域、城市和镇建成区河道水域和沿岸保护管理的陆地。
温瑞塘河流域内骨干河道沿岸保护管理范围每侧不少于50米;重要河道保护管理范围每侧不少于15米;一般河道保护管理范围每侧不少于8米。
河道等级和保护管理范围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温州市人民政府,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管委会应当设立温瑞塘河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活动。
温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母亲河”奖,对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工作作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温州市人民政府领导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工作。
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温瑞塘河规划实施、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设立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温瑞塘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以及其他相关事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上级政府的部署,负责温瑞塘河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温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负责温瑞塘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一)规划部门负责温瑞塘河保护区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温瑞塘河流域内污水、垃圾收集和处理系统,河道沿岸绿地系统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二)市政园林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温瑞塘河流域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市容环卫等各项专业规划;负责组织、指导温瑞塘河流域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系统,滨水绿地等建设、维护和行业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
(三)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工业、饮食服务业等污水防治工作;负责污水排放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出水的监控和检查,监督企业治污设施运行;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开展排污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限期治理等管理,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监测温瑞塘河水质,调查处理温瑞塘河水污染事故。
(四)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温瑞塘河综合调水、水文水质监测、河道日常检查等工作;指导温瑞塘河河道保洁、清障打卡、疏浚清淤、护岸驳坎等工作;负责涉河项目审批、城市河道外的河道执法等工作,依法组织拆除城市河道外的占用水域的违法建(构)筑物。
(五)农业部门负责温瑞塘河流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温瑞塘河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总量削减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发展生态农业。
(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河道范围内的河道管理、餐饮污水入河管理、建筑废土和泥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依法组织拆除除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除外的违法建(构)筑物。
(七)文化部门负责文化遗产的调查、发掘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指导、协调温瑞塘河文化遗产管理、保护、研究、鉴定和宣传工作。
(八)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参与温瑞塘河保护管理与治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温瑞塘河各项整治、保护和管理工作。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温瑞塘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瑞安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明确部门职责,报温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组织规划、发改、市政园林、环保、水利、港航等部门编制温瑞塘河保护规划。
温瑞塘河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温瑞塘河流域内河道的蓝线与绿线,划定保护区具体范围,确定保护内容。
保护区内桥梁、码头、闸坝泵站、护岸绿化、生态修复、园林景观、文化设施、广告牌设置、管道铺设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要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温州市环保部门组织发改、市政园林、水利、规划、农业等部门及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编制温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温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明确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分阶段水质目标及时限,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制定流域城市排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城乡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业污染等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温州市市政园林部门组织发改、环保、水利、规划等部门及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编制城镇规划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城镇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0年至2014年实施方案。
城镇规划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温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划分各污水片区和系统,确定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污水管网位置和规模,优化污水处理工艺,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
城镇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0年至2014年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组织体系、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工程投资。
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根据城镇规划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城镇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0年至2014年实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十二条市政园林部门应当根据城镇规划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完成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向市政园林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统一管理和运营。
建设规划和2010年至2014年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单位,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组织文化、规划等部门编制温瑞塘河文化保护建设规划。
温瑞塘河文化保护建设规划应当明确文化保护建设的重点区域,突出保护和弘扬温瑞塘河传统文化、建设现代文化,采取改造、修缮、恢复、整治和新建等措施,提升温瑞塘河文化品位。
第十四条温瑞塘河各项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应当有接管单位参加。
工程通过初步验收后,接管单位应当及时接管。
建设单位根据接管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质保期内及时完成。
工程通过审计与正式验收后,应当及时移交资产。
第十五条城镇规划区范围住宅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应当纳管达标排放,不得直接排放。
2010年1月1日前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已建住宅未建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达标的,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于2010年年底前督促建成或者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温瑞塘河流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工业废水必须纳管排放,不得新建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的建设项目。
2010年1月1日前已投产或者申请试生产的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温瑞塘河流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国家《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屋),垃圾转运站和垃圾处理厂(场);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
第十八条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出资(捐资)建设污水、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收集与处理设施,以及依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四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隔断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用途,或者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古树名木。
河道保护管理范围用于水域保护和绿地景观等建设,不得兴建污染水环境、破坏水景观的建设项目。
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温瑞塘河保护规划的要求依法予以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温瑞塘河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立项时或者不需要立项的建设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时,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同级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参与建设项目验收。
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征求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当由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参与建设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市、区(市)文化部门负责对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进行调查登记。
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由文化部门依法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古民居、古桥梁、古塔、古亭、古井、古埠头、石雕石刻、宗教建筑、宗祠等不可移动文物和水下文物,市、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程序核定登记为文物建筑,并以文物保护名录予以公示。
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发掘、拆除、迁移或者损毁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保护名录内的文物建筑,修缮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需要对其拆除、迁移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历史建筑的修缮,要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其外部、内部风貌及附属物应当得到妥善保护。
第二十三条温州市文化部门负责制定温瑞塘河沿岸乡土民风民俗、民间艺术和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各级文化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价值对其依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进行整体性保护;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温瑞塘河沿岸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第二十四条温瑞塘河流域内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温瑞塘河流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医疗污水的。
(三)运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第二十六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