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1、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介绍
4 常州 市政府办《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常政办发〔2012〕183号)
5 苏州 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11〕133 号)
1、市政府办《关于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管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195号);
2、《市食安委关于印发〈宿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食 12 宿迁 安委〔2013〕2号);
3、宿迁市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宿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 〔2012〕215号)。
1、调查摸底情况(食品小作坊)
数量分布
生产食品种类
主要问题
共有31902家 , 主要包括肉制 纳入监管范围
从业人员75166人, 品、豆制品、糕
比例不高,缺
其中被核准、准 点、食用植物油、 乏有效制度
入审查、备案或 登记9237家 ,持 营业执照13593家, 持健康证明33760 人,少数民族从 业人员678人。数 量众多、规模不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 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 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 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 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1)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当遵循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挃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挃导和监督。
食品经营主体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和发证工作,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承担受理、审查和发证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级或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以该机关的名义具体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幵予以公告。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小餐饮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幵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对于自贸区的食品经营许可,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依据国家赋予的特殊政策开展许可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本级或上级行政机关的网站或其他互联网媒介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开办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九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12•【字号】闽政办[2002]46号•【施行日期】200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2]4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福建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工商局2002年3月)根据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下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省第七次党代会和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集贸市场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清除执法壁垒,彻底整顿集贸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工作目标要按照《通知》提出的“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彻底整顿一些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集贸市场。
通过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感到基本满意。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一)整治范围按照《通知》要求,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及中药材等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以及对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方便群众、摊点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场地并确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类型,明确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地、临时场地(以下简称指定场地)的主办者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四条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卫生、工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信息登记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卫生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卫主管等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地设臵标志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并为食品摊贩经营场地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
第六条指定场地的主办者是该场地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在场地内经营的食品摊贩依法经营。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资料目录(推荐)
附件1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资料目录(推荐)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二、规范性文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细则《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相关文件《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有关工作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福建省食品经营管理规定》《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与抽查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试行)》四、食品安全相关标准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76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 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GB/T 273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GB/T 32950《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其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7 年发布)
【法规标题】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福建省【发布时间】2017-07-22【生效时间】2017-10-01【关键词】健康,餐饮卫生,食品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第三节食品网络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一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节食品摊贩第三节小餐饮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队伍建设,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2016年11月21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按照于伟国省长“突出问题导向,紧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严抓细管、长抓常管、真抓实管”的要求,为治理当前我省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方案》等7个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把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案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科学安排工作进度,严格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责任人,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项治理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治理目标任务。
要及时解决影响工作的难点问题和制约性因素,确保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落实经费保障。
省级财政要保障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工作经费。
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保障治理工作经费。
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大对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督查评估。
各地要将治理工作情况作为对部门和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列为市县政府绩效考核和综治(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
新《食安法》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笔者结合曾经参加《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
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
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
省、市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督。
食品经营主体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发证工作,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承担受理和发证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以该机关的名义具体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对象、范围第七条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八条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销售食品添加剂;(三)销售食用农产品;(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符合的条件第十条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第十一条经营者申请食品(含保健食品)销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1、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与有毒有害物质(农药、化合物、气体等)的生产或产生作用的场所保持安全的距离,处于废水、废气、有机废物、排污、垃圾堆放处理、粉尘等污染源影响范围之外;2、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3、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4、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5、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6、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7、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7.25【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5日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第三节食品网络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一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节食品摊贩第三节小餐饮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队伍建设,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闽食安委[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为贯彻实施好《食品安全法》,防止监管缺位,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研究食品安全和大排档卫生监管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2009〕122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作出进一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餐饮加工配送单位的监管。
餐饮加工配送单位即只有餐饮加工场所、组织对外餐饮配送、不提供现场餐饮消费场所的餐饮服务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在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未到位时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明)和监管。
二、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是指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食品,前面销售食品的店铺。
(一)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销售门店部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监管。
(二)对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加工部分实行分类监管,由质量监督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许可和监管。
1、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饼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不包括豆浆店)、肉制品加工店(不包括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加工部分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经营许可和监管。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制定。
2、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奶茶店、包子店、馒头店、饺子店、豆浆店、鱼丸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加工部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负责实施卫生许可和监管。
具体卫生标准由省卫生厅制定。
3、上述两项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办理证照的程序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核准名称→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或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和办理营业执照,但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在前店销售自制食品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11.25
•【字号】闽卫法监[2013]101号
•【施行日期】2013.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闽卫法监〔2013〕10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我厅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后,决定保留74件、适时修改8件、废止(失效)21件(目录见附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11月25日附件1: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清理责任单位:(加盖公章)
清理时间:2013年9月2日
经办人:牟洪/李林联系电话:87863907 附件2:
适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清理责任单位:(加盖公章)
经办人:牟洪/李林联系电话:87863907 附件3: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清理责任单位:(加盖公章)
经办人:牟洪/李林联系电话:87863907。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5•【字号】榕政办〔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5〕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5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将市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放的职责。
(五)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六)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福州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七)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闽卫监督〔2020〕88号•【施行日期】202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监督〔2020〕88号各设区市卫健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疾控中心: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营养监测的采样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食品安全监测和营养监测工作实际,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2020年10月29日福建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采样工作”),确保监测的科学性、代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样,是指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食品检测需要,对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样品进行采集、保存、转运、送达检验机构的活动。
食物成分分析等营养相关监测采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下属监测机构、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采样机构,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采样活动。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采样机构采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向被采集样品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支付费用。
第二章采样计划的制定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疾控中心每年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下达相应采样任务。
福建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福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维护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定义】小餐饮是指有固定店铺,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经营条件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但是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经营面积在30㎡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条【工作原则】按照纳入监管、规范提升、保障安全的原则,对小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登记,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小餐饮登记后,经改造提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经许可或登记,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第五条【登记准入】小餐饮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实施登记,颁发《小餐饮登记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并公开办理小餐饮登记的人员和办理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小餐饮登记条件】小餐饮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二)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操作间各食品处理功能区应当在室内,与就餐场所具有明显区分或者隔断,各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环境干净整洁;(三)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排水、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餐厨废弃物的设施;(四)建立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小餐饮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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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年月日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
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未取得登记公示卡的,不得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食品摊贩分为两类,食品销售类和餐饮服务类,餐饮服务类包括现场制售和提供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餐饮服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摊
贩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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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可结合本方法及本地区实际,对食品摊贩的经营的品种做出具体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临时经营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制定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设置标志牌,明确场地管理者。
场地管理者应当指导场地内的食品摊贩依法经营,制定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为食品摊贩经营场地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
第八条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的时段从事食品经营;
(二)按照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所载明的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配有防雨、防尘、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废弃物容器;
(四)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货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五)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者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
(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第九条食品摊贩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摊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
食品摊贩经营活动不得超出信息登记公示卡载明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摊主身份证件、户籍或者居住证明;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根据划定区域的实际可容纳摊位数,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确定入场经营的食品摊贩,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五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并将登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条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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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申请延续。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请登记,并向原登记部门交回信息登记公示卡。
第十一条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备案号编号由闽+县(市、区)代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码+顺序号(位)。
第十二条信息登记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办。
补办的信息登记公示卡编号不变,有效期不变,发证日期为实际补发日期。
第十三条食品摊贩应当自停止经营活动起十日内到原登记部门交回信息登记公示卡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在食品经营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摆放信息登记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信息登记公示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伪造。
第十五条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六条食品摊贩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无合法来源或不可追溯来源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三)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四)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儿奶粉、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五)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等高风险品种;
(六)食品添加剂;
(七)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八)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摊贩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现场制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经营地点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二十五M以上。
(二)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应当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者循环使用;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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