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同或近似商号的登记原则及其纠纷的解决
企业商号起名的有关注意事项
一、我国对商号登记采用下列原则1、强制登记原则凡营业主体,无论法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须在其开业登记时办理商号登记。
商号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受国家法律保护。
未经核准登记的商号不准使用。
2、登访在先原则法定范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经营行业以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申请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申请在先的商号。
3、分级核定与管理的原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第5款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按有关专项规定核定和监督。
”所谓分级核定与管理,是指核定与管理商号时,冠以何级行政区划名称,由何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与管理。
4、主体名称是营业主体的营业名称,为防止欺诈和便于管理,我国法律限定一个营业主体只准使用一个商号名称,“因有特殊原因,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
”。
二、如何才能使店名商号符合登记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商号店铺名称的选择,原则是自由的,但法律同时又作出了如下限定:1、商号的名称须健康、规范、不得有损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
禁用名称主要有三类:一是与我国国家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等相同或类似的;二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在理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2、商号不得同外国国家(或地区)名称相同或相近似。
3、商号不得同政协委员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
4、商号不使用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5、商号不得使用以数字构成的名称。
便不包括以数字顺序构成的企业名称。
如上海後九棉纺厂。
原用数字构成企业名称的军转民军工企业,办理营业登记时,须使用公开的对外名称。
6、同行业商号在法定范围内不得相同。
我国法律界定的商号不得雷同的范围是:(1)商号前冠用市、县、区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在该市、县、区所辖行政区域内不得雷同。
(2)商号前冠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不得雷同。
(3)商号前冠用“中华”、“中国”等全国性名称的,在全国范围内不得雷同。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名称申请人查询商号使用情况提供便利。
第六条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使用。
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者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五)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六)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
商号相关案例
介绍几个日本关于商号的案例,仅供大家参考【案例一】:商号的成立时间X在东京京桥区登记了一个名为“yamato”的商号,经营西餐,之后又在东京神田区以同样的商号进行了登记,但是既没有开始营业,甚至连任何营业准备也没有。
被告Y是在东京神田区经营西餐,同样以“yamato”为其店名,但Y在有关部门履行商号登记时,因已存在上述商号,被登记主管部门拒绝,于是,Y以X至今未开始营业为由,请求法院废止X在神田区登记的商号。
一审法院驳回了Y的请求,但二审却又支持了Y的请求,于是X上诉到最高法院,其上诉理由大致如下:在二审判决中法院将商号登记但未开始营业认同为营业废止,这种认定方式显然是错误地适用了法律。
商法24条(现31条)中有关商号废止的规定是针对履行了商号登记的商人,在客观上没有进行营业,而主观上也不存在营业的意思。
如果只是短暂的营业中止或延迟开业,则不能适用上述规定。
有扩张营业的意思,只是在寻找开业的机会,为了不希望错失到来的机会,作为一种准备,有必要将正在使用的商号在其他区域进行登记。
而商号废止的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主观的要件应以该商人营业活动的实际情况为标准进行判断;客观的要件则应区分营业中止和营业未开始等具体的情况加以判断。
只因营业尚未开始即作出废止的决定是不妥当的。
最高法院的判决:废弃自判“商号作为商人营业上的名称,商号的存在应以营业的存在为前提,但是从营业的存在应从全局来看,并不要求营业全面展开,只要营业的准备行为存在,就不应该妨碍该商人进行商号的登记。
由于登记的商号在一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在某区域内有营业的存在是在该区域内申请商号登记的必要条件,即使当事人在其他区域存在同样的营业,也不允许在上述区域进行商号登记。
由于本案中X已在神田区履行了商号登记,因此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由登记机关采取措施。
但是,本案不适用商法24条关于应废止的规定。
”【案例二】:商号单一的原则X在某区以“张三商店”为名履行了商号登记,之后又将该商店以“张三一商店”名称再次履行了商号登记。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
从 学 理 角度 上 来 看 , 商标 与 商 号 具有 相 似 性 。商号 是 一 个 企业 的标 记 , 商标 则是 产 品或 服 务 的标 记 。到最 后商 品或 服 而 务 又会 指 向 企业 , 当然 会 和商 号 联 系起 来 。 也 从 企 业 形象 上 来 看 , 者 并 没有 本 质 区别 , 属于 企 业 的 两 都 识别标志。而现实情况是。 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 , 商标和商号 分别 保 护 , 商号 领 域对 商 标 不 予保 护 , 商标 领 域则 对 商 号 在 在 不予保护。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 商号与商标 在 现 实 中 往往 是 相 互 交叉 与 包 容 的 目前 来看 ,两权 的冲 突 。 主 要 是 在先 商 号 与在 后 商标 以及 在后 商 号 与在 先商 标 的冲 突 。 ( ) 二 商标权与商号权频繁发生 冲突的另一个原 因是商标 登记和企业名称登记 由不 同的法律调整, 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四 、结 论 商标 注 册 由国家 工 商行 政 管 理总 局 商标 局 统一 注 册 , 而企 由于我国关于解决商标权和 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规范 比较 业 名称 由工 商 行政 管 理 机 关 负责 。 现 ( ) 国目前 尚没有系统化的解决商标权和 商号权 冲突 散 乱等 原 因, 实 中存 在很 多 商标权 和 商号 权保 护 的法律 问题 , 三 我 而 现有 立 法 并 不能 解 决相 关 侵权 的很 多 问题 。 者认 为 , 须 笔 必 的 法律 规 定 。 妥 相 关 规 定 散见 于 《 民法 通 则 》 商 标 法》 《 不 正 当竞 争 从 完善 法 律规 定 和健 全 制度 体 系方 面 进 行变 革 , 善 解 决商 标 、《 、反 否 法》 《 业 名 称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注 册 权 与 商号 权 的冲 突 问题 , 则将 严 重 影响 社 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 的 、企 、最 商标、 企业 名 称 与在 先 权利 冲 突 的 民事 纠 纷案 件 若干 问题 的规 健 康 发展 口 ( 作者单位: 北京铸 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司 ) 定》 以及 其他 若 干 法 规之 中 。
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商号(3篇)
第1篇一、商号的概念及意义1. 概念商号是指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用以标识自己并区别于其他商业主体的名称。
商号通常由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等组成,具有特定性、标识性和唯一性。
2. 意义(1)标识企业:商号是企业的“名片”,有助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企业,提高企业知名度。
(2)区分主体:商号具有唯一性,能够区分不同企业,避免市场混淆。
(3)法律地位:商号是企业法律地位的重要体现,是企业在市场中从事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凭证。
二、商号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设立时,应当确定公司名称,并在公司名称中明确公司的组织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不得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标志和荣誉称号;(三)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四)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的名称;(五)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的名称。
”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不得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标志和荣誉称号;(三)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四)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的名称;(五)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的名称。
”三、商号制定的规则与原则1. 一致性原则商号应当与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保持一致,不得使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名称。
2. 唯一性原则商号应当具有唯一性,不得与他人已登记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
3. 简洁性原则商号应当简洁明了,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
4. 适应性原则商号应当适应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包容性。
5. 合法性原则商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使用国家、民族、宗教等敏感词汇。
浅析我国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我国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商号权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
世界许多国家纷纷在立法中予以体现并加以保护。
而在我国,商号权并未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立法中得以确立,商号权的保护仅仅停留在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上。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号权的纠纷呈蔓延之势,反映出了我国对商号权保护的不足。
[关键词]商号权;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法律保护一、我国商号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保护商号权的各种法律规定不统一首先,我国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条约有冲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指出: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但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8条:厂商名称应当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规定了禁用“商号先登记而后产生专权”的制度。
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或可能违约,或可能引起在商号领域中国内外企业不平等的待遇。
其次,我国的商号法律规定间有冲突。
《民法通则》将商品生产经营者所享有的名称权定位于人身权,据此商号的取得无需登记,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却有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的强制性规定。
显然作为企业名称要素之一的商号也在登记注册之列,这种法律规定上的矛盾势必直接影响商号制度的协调统一和实施效果。
(二)相关法律制度立法定位上不合理我国立法把企业名称权作为人身权来保护是可行的,但同时又承认企业名称有可转让的财产权属性在理论上是矛盾的。
因为只有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但我国并没有将企业名称权定位为知识产权。
而且,将企业名称权放在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中来规定,掩盖了其本身所蕴含的财产权性质。
企业名称在经营和服务中除了与其他企业相区别外,还代表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商业信用等状况,而良好的商誉本身就能为企业带来增值的经济利益,强调企业名称权的人身权性质,实际上是对市场经济中各市场主体本身价值的否定和人格的极不尊重,不利于市场信用的建立和维护。
商标注册的商标冲突解决办法
商标注册的商标冲突解决办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商标冲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商标注册的商标冲突解决办法,帮助企业有效应对这一挑战。
一、商标冲突的定义和原因商标冲突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新申请商标与已注册商标存在相似或近似的情况,容易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商标冲突分为绝对相同冲突和相似冲突两种情况。
商标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近似而未实质相同;2. 商标涉及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3. 商标具有相似的视觉、听觉、含义等特征;4. 商标使用范围和注册范围有交叉,容易引发混淆误认。
二、商标冲突的解决办法1. 商标权属调查在商标注册前,企业应进行商标权属调查,了解已注册商标的情况。
这包括对商标数据库的查询、商标注册局的官方网站查询以及企业自身商标的调研等。
通过对现有商标权属的了解,企业可以减少商标冲突的风险。
2. 发生冲突时的谈判与协商若发现商标冲突,企业应尽早与相关方进行谈判和协商。
通过友好的沟通,双方可以寻求共识并达成解决方案。
这可能包括商标使用范围的调整、转让商标权益或寻求授权等解决方式。
3. 取消商标注册若商标冲突无法通过谈判解决,企业可以选择取消商标注册。
这需要企业向商标注册局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商标存在冲突。
取消商标注册的办理周期较长,需要耐心等待。
4. 诉讼解决作为最后的解决手段,企业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商标冲突。
这包括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企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支持。
三、避免商标冲突的注意事项1. 商标注册前的全面调研在商标注册前,企业应进行全面的商标调研,寻找已注册商标并评估其与企业商标的相似性。
这有助于避免商标冲突的发生,降低后期解决冲突的成本。
2. 注册商标要避免主观晕眩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企业应尽量避免主观晕眩,即不要因为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相似而冒昧地进行注册。
商号起名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号,即企业名称,是企业身份的重要标识。
一个富有创意、易于识别、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号,对于企业的品牌形象、市场竞争力以及法律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商号起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对商号起名的要求、禁止性规定、登记程序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号起名的基本要求1.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号起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商号的命名原则、格式、内容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2. 具有独特性商号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正在使用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
这有助于企业树立独特的品牌形象,避免商标侵权纠纷。
3. 便于识别和记忆商号应简洁明了,易于识别和记忆。
过于复杂或难以理解的商号会影响企业的市场推广和品牌传播。
4. 不得使用禁止性字词商号不得使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字词,如“国家”、“中央”、“中国”、“全国”、“世界”、“宇宙”等。
5. 不得使用容易引起误解的字词商号不得使用容易引起误解的字词,如“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投资”、“控股”等,除非企业确实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商号起名的禁止性规定1. 禁止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商号不得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以免损害国家形象。
2. 禁止使用民族名称、民族英雄、民族领袖等商号不得使用民族名称、民族英雄、民族领袖等,以免伤害民族感情。
3. 禁止使用公序良俗违反的字词商号不得使用公序良俗违反的字词,如“淫秽”、“暴力”、“恐怖”等。
4. 禁止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正在使用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词商号不得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正在使用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词,以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5. 禁止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字词商号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字词,如“万能”、“特效”、“保证”等。
四、商号登记程序1. 准备材料企业申请商号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第五章 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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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号与商号缩写的区别
西方国家商法中规定,商号缩写由商号缩略而成,它通 常可以被作为电报上的地址来使用。如果商人使用的商 号缩写与流行的商号缩略规则相一致,那么,这种商号 缩写在法律上享有与商号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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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号与注册商标的区别
注册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 的标记,它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 规定。 两者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 差异。
根据经营者的姓名来命名的商号,被称为人名商号。 这类商号不仅仅包括独资商号,也包括一些以经营者 姓名命名的公司商号。 根据企业经营的标的物来命名的商号被称为物名商号。 公司商号是物名商号。 根据人名和企业经营标的物共同命名的商号被称为混 合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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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始商号、派生商号、 继获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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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号的 取得与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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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号的选定
(一)商号选定的概念 • 商号选定是指商主体按照法律的要求取得商号。 (二)商号选定的原则 1. 商号自由原则:即商人选用何种商号,一方面法律不加 以限制;另一方面,商号与主体的姓名、商号经营的种 类与范围没有关系,商号的内容完全由商主体任意选定。 2. 商号真实原则:又称为商号初始原则,即法律对商号选 定予以严格限制,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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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号的废止
商号的废止是与商号之形成相对应的法律问题。 它是指商号因不再被使用而从法律上失去效力的 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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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废止的情形:
(1) 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 后的法定期限内不使用该商号,该商号或通过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而废止,或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 废止。 (2) 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原有商号 废止。 (情况包括商主体发生继受经营, 继受人使用新商号,原有商号则废止。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式
在 当代竞争 日益激 烈的 市场经济 中,商标 与企业 名称 中 的字 号都是 企业重 要的无 形资产 ,在企业 实现经 营战 略 目标
方面 具有 巨大的价 值 。由于利益 的追求 与驱动 ,在获得 、使
: 商标 商 权利冲突的构成标准 .
在市场 竞争 中, 由于 双方使用 相 同或 近似 的商标 、商号 而使消 费者误 认 ,产 生混淆 ,影响 到一方 的竞争 利益 ,这是
提 供 了可 能性 ;另外 ,受商业 利益 的驱动 ,一些 商家将其 他 企 业有一 定影响 的企业 名称或 商标作 为 自己的商标 或企业 名 称使 用 ,故意制造 商标 与企业 名称 的冲 突 ,实施不 正当竞 争
行为和 侵权 行为 ,导致市场 混淆 ,侵 占或 损害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商誉 ,从
而产生 商标权 与企业名称权 之间 的权 利冲突 。
对 是否 造成 混淆应 考 虑但 不限 于下 列 因素 : ( )销 售 1 商 品或 者提供 服 务 的渠 道 与方 式 ; ( )双 方所经 营 的商 品 2 或 者服 务的类 似程 度 以及 消费 者购 买时 的注 意程序 ; ( ) 3 是 否 有 证 据 证 明 已经 造 成 了 实 际 混 淆 或 有 混 淆 可 能性 ; ( )侵权人是 否具有利 用或者损 害他人 商誉的 故意等 。 4 在 涉及 商 标专 用 权 与商 号权 冲 突 的 侵权 案 件 中 ,应将
由此规定 可 以看 出,商标 与商号 权利冲 突构成 标准 是:
审查程序 ,大大 降低 了全 国范围 内同类 商 品或 服务上 的注册
商 标发生相 同或近似 的机率 。 企 业 名称 权 是指 经 核准 登记 的企 业对 其 企 业 名称 在核
《商法》福建师范大学奥鹏在线作业答案
《商法》期末考试A卷姓名:专业:学号:学习中心:一、问答题(每小题 10分,共50 分)1、简述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答: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
从而发生排他效力和得到法律救济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所谓排他效力,即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
(二)救济效力。
救济效力。
商业名称因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
同时对于他人非法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在同一营业时,构成对该商业名称专用使用权的侵犯,受害人可以请求侵害者停止使用,如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简述制作商业帐簿的作用。
答:(1)对商业主体自身而言,制作商业账簿可以了解其自身的营业状况和财务状况以此作为计算盈利、分配利润的依据,也可以通过对部分商业账簿的分析,设计企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2)对商业组织以外的利害关系人而言,可以通过商事组织制作的账簿来了解其营业状况、资信能力和发展前景,据此作出是否与之交易、向其投资的决策,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3)对于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而言,商事主体制作的商业账簿是政府审核其营业(如年度检验)的依据,也是征收税款的依据。
(4)企业账簿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商业组织、特别是大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再是企业的私事,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强制性规范对商业账簿作出要求是完全应当的。
我国公司法就要求公开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3、简述商业登记的作用。
答:商业登记制度是社会公共权力对营利性主体的营业活动实施管理的基础,是商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
商业登记作为国家管理商事主体活动的主要手段,不仅可以赋予商事主体以合法资格,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一)实行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各种法律调整的重要前提。
使用相同字号关联企业为字号的共同权利人
使用相同字号关联企业为字号的共同权利人作为企业,在日常的经营中,除了要关注业务拓展、产品创新等方面的工作以外,还需要重视一些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字号就是企业在法律保护范畴内需要重视的一个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相同字号关联企业为字号的共同权利人的相关问题。
一、字号的定义及法律保护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字号。
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字,即商标或者标识。
在工商登记中,企业提交的名称中,包含的字号是需要被审查的。
如果企业的名称中含有与其他企业的名称中使用的字相同、近似、相仿等情况,那么这个企业的名称就有可能受到驳回。
除此之外,企业的字号是一项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具体来说,商标是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区别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并获得法律保护。
在法律上,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和要求的,相关条款包括《商标法》等。
二、相同字号关联企业的法律问题在实际的经营中,很多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留下相同字号的情况。
例如,子公司、分支机构、合作伙伴等在名称中都含有相同的字号,这就会引发相关的法律问题。
1. 商标注册的问题相同字号的企业,在商标的注册过程中,需要注意名称的重复问题。
如果两个企业都希望以相同的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那么就需要寻找其他差异明显的字或者标识来进行注册。
2.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相同字号的企业在实际的业务拓展中,可能会出现对方企业认为自己的名称被侵犯的情况。
例如,企业A和企业B都使用了“星光”这个字号作为产品名称或者商标。
如果企业A认为企业B的使用行为构成了侵权,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3. 商誉问题相同字号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可能会出现消费者对企业名称的混淆认识。
例如,如果一个消费者想要购买“星光”品牌的产品,但是由于市场上存在多家企业均使用了相同字号的名称,导致其无法正确辨认出目标品牌,造成了消费者的不满意,从而损害了所有使用该字号的企业的商誉。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解决措施文论文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摘要商标(trademark)和商号(trade name)都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商业标记。
由于功能相似性等原因,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法律和制度已不能满足市场发展所带来的解决两种权利冲突的需求。
本文通过分析比较法,浅谈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原因,进而提出解决冲突的措施。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冲突解决措施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一、商标和商号的定义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明确指出:“企业名称应该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号是企业经核准登记后,在商事活动中所使用的核心部分。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导致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不断发生且有加剧之势。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根本原因是两者在功能上的近似。
从学理角度上来看,商标与商号具有相似性。
商号是一个企业的标记,而商标则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记。
到最后商品或服务又会指向企业,也当然会和商号联系起来。
从企业形象上来看,两者并没有本质区别,都属于企业的识别标志。
而现实情况是,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商标和商号分别保护,在商号领域对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领域则对商号不予保护。
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商号与商标在现实中往往是相互交叉与包容的。
目前来看,两权的冲突主要是在先商号与在后商标以及在后商号与在先商标的冲突。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频繁发生冲突的另一个原因是商标登记和企业名称登记由不同的法律调整,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
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是困扰审判实务的难题。
由于此类冲突的成因和处理原则在学术上及实务界已基本达成共识,故本文着重对一些操作层面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提出:对商号权应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来规范和保护;对于此类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作出裁判;并建议取消司法解释中的“突出使用”的限定,以混淆理论作为判定侵权的直接要件。
同时认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能够形成在先权利。
最后,本文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反向混淆现象,提出人民法院在确认被告侵权的基础上,可借鉴权利通约理论,灵活变通处理方式。
商号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之局限性(一)商号权的法律性质商号权是商事主体对商号享有的权利,其具有以下特征:商号权是一无形财产权。
商事主体凭借长期的经营以及广告投入和富有成效的管理,使其产品质量好、服务优,备受顾客青睐,消费群体、交易和服务对象在逐渐扩大,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加,最终使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形象和商业信誉,与其优质产品、上乘服务和良好信誉等价值因素紧密相关的商号、商标等各项商业标志的价值含量也在不断增强。
“对社会作出了比较大的贡献,就可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肯定,就能取得各种荣誉称号,从而进一步促进的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说,的名誉、荣誉、名称就是市场,就是财富。
实务中,一些久负盛名的老字(商)号、名牌由于长期积淀的良好信誉而使其商号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即为最好例证,而且”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自然人和法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人格因素商品化和利益多元化越来越明显,名称权中所含有的财产权属性越来越突出。
‘诚然,商号作为间相互识别的人格标记,它代表着一个特定,这就决定了商号权必然带有人格权属性。
商号权具有排他性和地域性。
一方面,根据((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盯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论商号和商标的权利冲突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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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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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商号和商标的权 利冲突与解 决
贾亚 丽
( 河南工 业技 师学 院 , 河南 郑州 4 5 0 0 0 7 )
因此具有财产权属性 ,这也是商号权与一 般民事名称权 的根 本 区别所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明确规定“ 企业 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பைடு நூலகம்: 字号 ( 或者商号 ) 、 行业或者经
营特点 、 组织形式” , 并冠 以企业所在地行政 区划名称。由此可
( 2 )在先注册的商号权 与在后注册 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 冲突。 即 甲将 乙已经登记的商号作为商标加 以注册 , 从而产生
权、 专利权等具有更 强的人格性 。商号作为企业经营能力 、 资 信状况等的象征 , 是企业 无形 资产 的重要组成部分 , 商号权也
2 商号 与商标 的权 利冲突 形式 的原 因
( 1 )在先注册 的商标权与在后注册的商号权 之间的权利
冲突。即 A将 B已经享有商标权 的文字作 为商号进行登记 , 从而引发 的商标权 与商号权的冲突。 例如 , 在“ 蓝星” 娱乐科技 有限公 司诉“ 乐迪” 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侵害其“ 乐迪 ” 商标 。原 告认为 , 被 告“ 乐 迪”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在 上 海 登 记 带 有 “ 乐 迪” 字号 的企业 名称并从 事与“ 乐迪 ” 品牌相 关的经营活动 明 显属于不正 当竞争 , 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
及一些 国家的国内法将商号纳入知识产权之列 。但 商号权作 为一种独立的知识 产权 尚未在我 国现行法律 中得以提出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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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同或近似商号的登记原则及其纠纷的解决来源:作者: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大量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市场交易的范围越来越大,商标和商号的纠纷也逐渐凸显出来。
例如1997年的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01年的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广州真善美电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2003年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诉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等。
这些纠纷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2)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3)他人商标和商号并非同一文字,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并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
商标与商号的种种纠纷,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经营者的信誉,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文在比较法学方法论的指引之下,通过分析两种权利冲突的现状、探析两权冲突的原因,试图提出一个解决权利冲突的最优方案,使现实中的问题得以公平、合理的解决。
二、权利冲突大背景下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一)权利冲突的必然性及其在知识产权中的表现权利冲突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他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
具体来说,权利冲突存在的必然性包括以下方面:1、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自因性从逻辑上讲是指权利以自身为原因,无须他物为其存在的原因,没有外在的原因,自己实现自己。
2、权利的涉他性:权利虽然是自因的,即以自己为根据,无须其他的原因而可以自己实现自己。
从如何实现自己的根据上讲它是自足的,这是法律自身的一条公设,否则法律就不可能正常的运作。
但权利在实现自己的过程中,又不是自足的,仅仅依靠自己无法实现自己,必须有他者的协助,也就是说权利是有涉他性的。
3、权利的排他性:指权利在实现自己的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总要排除外在的阻碍这样一种性质。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排除其他与自己指向同一对象而性质上对立的权利的实现,这是权利的排他性的主要含义。
另一方面,权利的排他性是指排除他人违反其对自己的义务(或者因行使权利超越范围而违反其对自己的义务)而侵犯权利主体的权利,即排除妨害。
4、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当立法者通过对权利本身的认识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并规定为法律上的权利时,对权利的把握总是不完全的,也就不可能精确地确定权利的范围、权利的边界,所以权利的边界就会产生模糊性。
权利冲突在法学领域中几乎无处不在,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更为突出。
这是因于:其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独立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的另类客体,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有,而是表现为认知与感受。
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更不易被人们所感知。
在权利冲突的表现形态上,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也不象公民的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所表现出来的实际占有和有形的损坏,而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其二,由于大多数知识产权都具有时间性、地域的交叉极易产生权利冲突。
其三,世界上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都是采取分散的、单行的立法,各部门法都是先后独立进行的,尽管各部门法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也会或多或少地考虑与相邻知识产权单行法律之间的关系,但这种考虑的广度与深度都是非常有限的,部门与部门各立其法、各行其是、各护其权的现象仍十分普遍,由此引发了不少分别受不同单行法律保护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其四,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尽管立法的品种上已为数不少,但在具体的保护内容与保护方式上与国际上的做法尚有差距。
司法实践中,有时遇到依国际公约规定的保护内容或保护标准优于或高于国内法规定的情况,从而出现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超过本国人的“超国民待遇”的情形。
当本国人与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在我国因同一权利内容发生冲突时,就会造成依国际公约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与依国内法保护的本国人的权利之间的不平等现象。
其四,从有些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后果来看,利益驱动是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经济动因。
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法权,而且是一种极重要的竞争性资源,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商号,可以获得持续而稳定的市场优势。
于是一些经营者便产生了“搭便车”的意图,他们不吸引人物人或误解而将同意或类似知识产权客体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获得了与原权利人不同的知识产权,使自己本应构成侵权的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凡此种种因素,都决定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1、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关系商标(Trademark),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所谓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根据注册原则确定的,商标权实际上就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号(Trade name,又称:字号,厂商标志)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定名称,是商事主体人格化、特定化的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识别价值。
商号反映的是商事主体区别于他人的本质特征,这也决定了商号只能以文字形态来表现。
按照国家工商管理局1991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由此可见,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法定构成因素。
所谓商号权是商事主体享有的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商号上的权利。
对于它的定性学术界争议颇大,主要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和双重性质说。
其中双重性质说较为全面地把握了商号权的性质。
该说认为,商号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属性。
一方面它与商事主体的人格相连,有识别功能,具有人格权属性;另一方面它具有使用价值,可以通过转让而获益,是商事主体财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商号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使用权,即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
(2)禁止权,禁止他人登记注册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
(3)转让权,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
(4)许可使用权,商号权利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
通过商号权性质和内容的学理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商号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因为它们都有“区别功能、来源功能、质量功能、广告宣传功能”,所以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商号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如杭州的“娃哈哈”即是商标也是商号。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商标和商号有许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性质和功能不同。
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代表着商品或服务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却可以拥有许多表示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2.两者取得的法律依据和时效性不同。
商标权采取注册原则,商标经过注册和使用具有商标专用权。
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
在我国,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
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在国际上,商号采取不登记主义,以实际使用形成的商号权为准。
3.两者被保护程度不同。
在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比对商号权的保护更为充分。
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有时即使在非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可获得救济;而商号权则通常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对其保护一般限于欺骗性冒充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场合。
(二)两者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由于商标和商号可以互为注册或登记的特点,同时商号与商标又分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机关管理,且两机关又缺乏统一和协调机制,致使一些用心不良者常利用这一点,将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记为企业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册为商标使用。
这种“搭便车”、“傍名牌”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也日趋频繁,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实践中,两权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1.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的商号。
如1997年的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密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将其他企业注册的商标“密雪儿”作为商号来使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将以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注册后,一般都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省略行政区划或组织形式,突出使用商号,故意造成市场混淆。
实践中这一问题很突出。
2.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
2001年的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广州真善美电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即是此类情形。
又如上市公司“郑百文”的商号曾经被深圳的一家公司注册成为商标。
3. 他人商标和商号并非同一文字,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并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
2003年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诉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即是此类典型案件。
4.近年来两权冲突的形式或手法在不断地创新,对正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直接的威胁。
新手法一:通过在境外(主要是香港)注册一个公司,公司名称中包含他人知名商标的字样,而后在境内进行相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新手法二:先在境外以他人商标作为商号注册公司,而后以该公司名义注册引人混淆的商标。
新手法三:交叉冲突,即用你的商标当作商号进行登记,再用你的商号当作商标进行注册。
从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案件来看,第一种情形是发生纠纷的最主要来源,而第二、三、四种情形发生纠纷的较少。
三、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在本文第二部分已经细述了权利冲突的必然性及其在知识产权中的表现,具体落实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上来,笔者认为是多重原因作用的结果(一)、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内在原因商标的构成要素和商号的构成要素都可以是文字,两者构成要素相似。
如果文字商标和企业商号使用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这就极易引发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
商标与商号同属工业产权的范畴,商标可以区别商品、服务的来源;商号可以识别不同的商事主体,两者的识别功能相似。
同时两者均有承载商事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的功能,公众的消费选择通常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商标或商号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