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内卫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1〕15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暂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对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和管理,大力推行科学合理用血,进一步提高临床输血诊疗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力求到2012年年底达到《规范》要求。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应参照本规范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超过3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输血科。
其他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血库,其中,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血库,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立挂靠检验科的血库。
浙江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
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动输血医学学科建设,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制定《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
第二条本规范包括输血科(血库)组织与管理、基本配置、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及附则五方面。
第三条本规范是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输血科(血库)应向负责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定期接受用血资质审核后,与采供血机构签订供血协议,医疗机构方具有用血资格。
第五条医院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输血科(血库)负责人为本科室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输血科所有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
第七条输血科(血库)在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协助医务部门管理医院日常临床用血工作,配合临床开展输血及输血治疗工作。
三、基本配置第八条三级综合医院或年红细胞用量大于5000 单位的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其他有临床用血需要的医院应设立血库。
承担辖区内临床用血储存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或独立血库,履行储血点和输血科(血库)功能。
第九条人力资源配置要求(一)输血科主任应具有丰富的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1 四川省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四川省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证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设置原则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三级以上医院输血科按一级业务科室管理。
第三条职责任务输血科(血库)在业务院长和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卫生行业标准,除自身储血、自体输血业务外,不得自采自供血液,不得分离血液成分;(二)负责监督、指导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执行;(三)负责本单位用血计划申报、血液储存、发放工作;(四)开展鉴定血型、交叉配血、筛选抗体及输血相关的血清实验项目;(五)负责对受血者用血前的检测及监督管理;(六)配合临床开展输血治疗,指导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节约用血,推广成分输血、自身储血、自体输血和输血新技术,宣传现代输血专业知识和进行技术指导,承担输血医学的教学、科研任务,逐步实现与供血机构的信息化网络管理;(七)及时向采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八)负责本院输血信息统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九)做好本院无偿献血、互助献血、病人用血宣传工作。
第四条房屋设施(一)房屋位置应远离污染源,环境清净、采光明亮、空气流通、水电气供应充足的地点,并具备畅通的通讯设施;(二)输血科(血库)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
二级乙等医院输血科(血库)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m2,二级甲等医院不低于70m2,三级乙等医院不低于100m2,三级甲等医院不低于150m2,功能区分为配血室、实验室、储血室、治疗室、洗涤消毒室和其他用房;(三)房屋的结构布局应适应技术操作和满足卫生要求,储血区域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Ⅱ类环境要求。
第五条人员配备(一)人员配备应满足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二级乙等医院输血科(血库)3人以上;二级甲等和三级乙等医院5人以上;三级甲等医院7人以上;(二)人员任职要求1、输血科(血库)人员须由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国家认定的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11〕127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推动医疗机构科学、合理、节约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院临床输血管理,确保临床输血安全和输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适用于所有开展临床输血工作的医疗机构,是对医院临床输血管理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第三条医院临床医护人员应执行输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
第四条医院应充分发挥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作用,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安全、合理、科学和有效用血的教育、培训和评价。
第五条医院应开展输血质量全程监控,加强临床输血培训,制定、实施控制输血感染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建立科学有效的临床输血(不良)反应处理制度及应急用血预案。
第六条医院应定期开展对各临床科室及医师合理用血情况的评价,评价结果与科室质量管理和医师个人业绩考核及用血权限认定挂钩。
第二章输血培训第七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应对临床医护人员及从事临床输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输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教育与培训,并做好记录。
未经临床输血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与临床输血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输血科(血库)人员须具有国家认可(或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过输血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临床执业医师,须经医院组织的输血培训合格后,由医院医务处(科)授权方可开展临床输血工作.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第十条医院必须对新入院医护人员和其他从事输血相关辅助工作的专门人员进行临床输血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济南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济南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院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参考《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济南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09版)》(以下简称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组织与管理、功能与任务、科室设置与要求、业务与质量管理等。
第三条本标准中的输血科(血库)分为输血科、血库。
输血科是医院内负责贮血、输血相容性检测和实施输血相关诊断与治疗及临床用血管理的一级科室。
血库是医院内负责贮血、配血、发血及临床用血管理的科室。
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较大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其它有临床输血需求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血库,其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血库,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应设立挂靠在检验科的血库,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 年用血量极少的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或民营医院,应设立配血室,是医院内配血、发血及输血相关检测部门,参照血库标准建设管理。
成立市临床输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我市临床输血技术控制、评价、指导中心。
第四条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应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卫生行业标准。
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将供血单位采集的血液分离制备血液成分。
二、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输血科(血库)的执业许可登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在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内增加输血科或血库设置;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负责其血液供应,血站在首次供血时审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保留复印件。
医疗机构输血科基本标准
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动输血医学学科建设,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制定《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
第二条本规范包括输血科(血库)组织与管理、基本配置、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及附则五方面。
第三条本规范是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输血科(血库)应向负责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定期接受用血资质审核后,与采供血机构签订供血协议,医疗机构方具有用血资格。
第五条医院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输血科(血库)负责人为本科室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输血科所有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
第七条输血科(血库)在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协助医务部门管理医院日常临床用血工作,配合临床开展输血及输血治疗工作。
三、基本配置第八条三级综合医院或年红细胞用量大于5000 单位的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其他有临床用血需要的医院应设立血库。
承担辖区内临床用血储存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或独立血库,履行储血点和输血科(血库)功能。
第九条人力资源配置要求(一)输血科主任应具有丰富的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
本规范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三、功能与任务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 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三)辅助设施要求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 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
鲁卫医字〔2011〕128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包括医院输血组织管理、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仪器设备、试剂与材料、安全与卫生、信息化建设、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范围、质量管理、质量考核基本指标等。
第三条医院临床医护人员应执行输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
第四条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检测及输血相关诊疗活动的科室,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第五条医院不得把临床用血量作为考核输血科(血库)工作的指标。
第六条医院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加大输血科(血库)建设力度,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切实保障输血安全和输血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二级及以上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下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领导小组,由医疗管理、临床、输血、麻醉、护理、检验等相关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输血科(血库)任务而定。
第八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持续改进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组织实施医院输血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每年组织1-2次全院性的有关输血知识的学术活动,每年至少召开1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科室设置第九条医院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较大的三级专科医院和年用血量较大的二级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基本标准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包括医院输血组织管理、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仪器设备、试剂与材料、安全与卫生、信息化建设、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范围、质量管理、质量考核基本指标等。
第三条医院临床医护人员应执行输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
第四条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检测及输血相关诊疗活动的科室,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第五条医院不得把临床用血量作为考核输血科(血库)工作的指标。
第六条医院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加大输血科(血库)建设力度,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切实保障输血安全和输血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二级及以上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下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领导小组,由医疗管理、临床、输血、麻醉、护理、检验等相关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输血科(血库)任务而定。
第八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持续改进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组织实施医院输血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每年组织1-2次全院性的有关输血知识的学术活动,每年至少召开1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科室设置第九条医院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较大的三级专科医院和年用血量较大的二级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
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立血库。
其它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服务的需求确定设置输血科或血库,或者安排专人负责临床用血的预订、入库、储存、发放、质量控制与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功能与任务第十一条输血科(血库)应认真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配合临床开展输血及输血治疗工作,指导临床合理用血,推广成分输血、自身输血等输血新技术,宣传现代输血专业知识。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鲁卫医字〔2011〕128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包括医院输血组织管理、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仪器设备、试剂与材料、安全与卫生、信息化建设、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范围、质量管理、质量考核基本指标等。
第三条医院临床医护人员应执行输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
第四条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检测及输血相关诊疗活动的科室,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第五条医院不得把临床用血量作为考核输血科(血库)工作的指标。
第六条医院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加大输血科(血库)建设力度,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切实保障输血安全和输血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二级及以上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下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领导小组,由医疗管理、临床、输血、麻醉、护理、检验等相关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输血科(血库)任务而定。
第八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持续改进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组织实施医院输血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每年组织1-2次全院性的有关输血知识的学术活动,每年至少召开1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科室设置第九条医院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一、科室设置(一)业务用房l、二级医院输血科(血库)至少2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分设贮血室、配血与检验室、资料保存室等;2、三级医院输血科(血库):至少4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分设贮血室、配血室及检验室、质量控制室、资料保存室及洗涤室等。
(二)环境条件1、输血科(血库)应设置在远离污染源的区域,业务区域与行政办公区域应分开。
2、业务用房内的结构布局符合工作流程,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分开,人流物流分开,有空气温度调节和通风设备并符合卫生学要求。
3、室内墙面装饰瓷砖或油漆粉刷,地面铺设地砖,便于清洁。
4、贮血室(血库)设发血窗,配血室设标本接收窗。
室内安装(放置)紫外灯或其他消毒设施并符合卫生学标准。
(三)必备设备试剂、血液标本留样冰柜(箱);贮血专用冰箱(2-6C○);低温冰箱(—20 C○以下);血小板保存箱;专用恒温水浴箱;振荡混匀器;离心机;微量加样器;显微镜等能够满足血液储存和血液交叉配型试验所需的相关设备;工作间消毒设备。
二、人员配备(1)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其中大专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占卫技人员数:二级医院应占50%以上,三级医院及占70%以上,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要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2)技术岗位人数根据各医院的床位数及年用血量决定,一般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为符合条件的专业医师或技师;(3)输血科主任应具备大学本科或大专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临床和输血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从事输血工作5年以上。
血库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输血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管理能力,从事输血工作3年以上。
(4)输血科(血库)的任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患有经血传播疾病,或携带经血传播疾病病原体的人员,不得从事供血相关的业务工作。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院输血科(血库)得基本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与临床用血管理,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与血液管理办法》与《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得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就是医院直接领导下得科室,三级医院应设置独立输血科,二级及有条件得一级医院设置血库,归属检验科管理。
第三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执行《采供血机构与血液管理办法》与《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本省得有关规定、(二)定期向当地血液中心(或血液分中心)申报用血计划,计划用血量至少为实际用血量得70%、(三)与当地血站联系,及时领取本院用血。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储备适量急救用血,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四)协助临床科室办理有关用血计划与手续,执行用血登记与查对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指导临床用血,及时向医院报告临床用血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协助处理。
(五)严格把好临床用血关,合理用血。
协助临床科室执行用血申请、审批与签字责任制度。
输血科(血库)按临床用血得申请与审批制度凭临床医师得用血申请单发放血液(急救用血除外),对医院用血进行监督,有权根据临床科室申请用血情况,结合病情,科学合理调配供应、(六)建立临床用血抽检制度,根据有关血液得质量标准,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定期对医院得临床用血进行抽检(抽检2%),对抽检不符合要求得血液要及时与当地血液中心联系,妥善处理,确保用血安全。
(七)加强与血液中心得协作与学术交流。
协助医院完成有关输血教学与科研任务。
配合临床科室开展输血诊断与输血治疗。
第四条人员配备及要求(一)输血科(血库)应根据医院床位数、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况配备人员。
输血科一般配5~10人,血库配2~6人(均不含工人)。
根据年用血量可按下列要求配备人员:年用血量200万毫升左右配8~12人,年用血量100万毫升左右配6~8人,年用血量50万毫升左右配2~6人。
(二)输血科应由副高以上(血库应由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得医疗或检验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人、技术人员中,初、中、高级职称比例应为4:2:1,其中检验技术人员数不低于总数得20%。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
本规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三、功能与任务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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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推荐标准:1、输血科(血库)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资格认定的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须接受血库检验技术、用血管理和临床输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2、输血科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医学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具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血库及贮血室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医学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或中专学历具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
3、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输血专业工作。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1、贮血专用冰箱(2~6℃、能报警、有温度显示)。
2、试剂冰箱(普通冰箱、2~6℃)。
3、低温冰箱(-20℃以下)。
4、恒温水浴箱。
5、血浆融化水浴箱或血浆融化器。
6、普通离心机。
7、血型血清学专用离心机。
8、普通光学显微镜。
9、计算机、打印机等电脑配套设备。
(二)功能设备1、血小板恒温振荡保存箱(三级以下医院暂不要求)。
2、洁净工作台(三级以下医院暂不要求)。
3、与开展的项目和功能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五、服务范围(一)贮血室1.不独立运作,根据临床用血需求贮存适量成分血;2.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ABO正反定型和Rh(D)血型鉴定、盐水法和凝聚胺法交叉配血试验;3.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或交叉配血不合时,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4.遇有疑难血型鉴定或交叉配血试验时将血标本送当地有条件的医院或中心血站协助检查。
(二)血库1.有独立的业务用房和人员配置,但可不独立值班。
根据以往临床用血情况做好用血计划,库存血量是全月用血总量的1/4~1/8,使供应不致脱节;2.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ABO正反定型和Rh(D)血型鉴定,盐水介质和非盐水介质(凝聚胺或抗球蛋白或酶等)交叉配血试验;3.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或交叉配血不合时,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4.独立开展疑难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必要时将血标本送中心血站协助检查;5.指导临床科室科学合理用血,参与疑难病例的输血会诊;6.创造条件开展贮存式自身输血。
(三)输血科1.三级医院的输血科有独立的业务用房和人员配置并独立值班,二级医院的输血科有独立的业务用房和人员配置,可不独立值班。
根据以往临床用血情况做好用血计划,库存血量是全月用血总量的1/4~1/8,使供应不致脱节;2.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ABO正反定型和Rh(D)血型鉴定,盐水介质和非盐水介质交叉配血试验,有条件亦可开展微柱凝胶试验(卡式配血);3.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或交叉配血不合时,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4.独立开展疑难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新生儿溶血病血型血清学试验,其他免疫学诊断等,必要时将血标本送中心血站协助检查;5.推广输血新技术,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血,参与疑难病例的输血会诊;6.协助临床开展新生儿溶血病换血疗法;7.有条件应开展贮存式自身输血;8.有条件亦可开展治疗性血液成分单采和置换术。
六、岗位职责(一)输血科(血库)负责人岗位职责。
(二)各级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七、工作制度(一)临床输血管理制度。
(二)急诊输血管理制度。
(三)Rh(D)阴性患者输血管理制度。
(四)血液入库、贮存、发放制度。
(五)血标本的采集与送检管理制度。
(六)工作环节交接制度。
(七)差错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输血不良反应处理制度。
(九)临床输血信息反馈制度。
(十)仪器设备使用、保养制度。
(十一)血液报废、审批与处理制度。
(十二)其他相关制度(包括科研、信息统计、档案管理、污物管理等)。
八、技术操作规程(一)ABO和Rh(D)血型鉴定操作规程。
(二)交叉配血试验操作规程。
(三)红细胞血型抗体筛选、鉴定操作规程。
(四)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五)其他操作规程(包括免疫性溶血输血反应检查、新生儿溶血病血清学检查等操作规程)。
注:贮血室参照本标准。
1.医疗机构临床输血质量评估细则(试行)(70分为合格,71~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续表续表2.输血科(血库)常用设备、试剂、耗材一览表(见表1~3)表1 常用设备设备单位用途贮血冰箱(2℃~6℃)台贮存全血及红细胞-20℃以下低温冰箱台贮存冰冻血浆、冷沉淀试剂冰箱(2℃~8℃)台贮存患者血样、供者血样、血型试剂、输血后血袋血库专用离心机台鉴定血型及交叉配血普通台式离心机台标本离心预处理普通显微镜台观察血型鉴定及配血结果37℃恒温水浴箱台孵育标本用56℃恒温水浴箱台放散试验用22℃血小板振荡保存箱台保存血小板自动血浆融化器台融化冰冻血浆微柱凝胶/卡式配血系统套血型鉴定、交叉配血及抗体筛选高频热合机台自身输血采血后封闭血袋旋涡振荡仪台红细胞抗体乙醚放散试验无菌连接装置台制备小包装血液成分,连接过滤器血细胞分离机台治疗性单采及血浆置换微柱凝胶卡张血型鉴定、交叉配血及抗体筛选电脑及配套输血科(血库)台办公、业务登记查询等管理软件打印机台办公室/实验室各一台空气消毒机台贮血室、实验室各一台柜式空调台实验室控温试验操作台台各种试验操作续表设备单位用途取血箱(带控温2℃~6℃)只急诊取血用手术器械推车台血液、物品等搬运转椅(可升降)只实验操作加样器(10μL~100μL)台血液加样温湿度计只冷藏室和配血室温湿度监控温度计支血液冷藏箱、试剂冰箱、血小板保存箱温度监控定时器只试验操作中记时挂钟台办公室、实验室各一台秒表只血型定型试剂室内质控架盘天平台患者自身采血计量表2 常用试剂试剂单位用途单克隆抗-A、抗-B 盒常规血型鉴定单克隆抗-D(IgM)盒常规血型鉴定人源性抗-A、抗-B 盒ABO亚型鉴定单克隆抗-AB 盒ABO亚型鉴定抗-H 盒ABO亚型鉴定抗-A1盒ABO亚型鉴定抗-IgG 盒抗体筛选、鉴定,交叉配血筛选细胞Ⅰ、Ⅱ、Ⅲ盒抗体筛选凝聚胺试剂盒鉴定血型及交叉配血微柱凝胶配血卡套鉴定血型,交叉配血,抗体筛选、鉴定巯基试剂(2-Me)盒试验中用于消除IgM类抗体干扰聚乙二醇(分析纯)预处理红细胞,增强反应PBS浓缩液瓶稀释红细胞悬液乙醚溶液(分析纯)瓶红细胞抗体的放散表3 常用耗材耗材单位用途一次性加样吸头只血液加样一次性塑料吸管支红细胞混匀、洗涤玻璃试管(10×75mm)只血型鉴定、交叉配血玻璃试管(15×100mm)只吸收放散试验一次性塑料试管(5ml)只献血者血液标本的留取、保存敷料罐个浸泡试管回收废液缸个浸泡污染的一次性吸管、吸头耗材单位用途玻片盒观察交叉配血试验结果镊子把从离心机中取试管血管钳把采集患者自身血液试管架(4×10孔)只交叉配血及鉴定血型记号笔支玻璃试管及破片标记塑料洗液瓶只红细胞洗涤容量瓶(100ml)只试剂的配制玻棒支试剂的配制烧杯(25ml、50ml)只试剂的配制玻璃移液管(0.5、5、10ml)支试剂的配制吸耳球只试剂的配制木制试管夹(可手持)把检测血型物质唾液的加热酒精灯台检测血型物质唾液的加热无水酒精瓶酒精灯燃料竹签支未抗凝血红细胞提取可粘贴标签纸张区域、物品等的标记说明一次性橡胶手套盒实验操作剪刀把剪血袋辫子等吸水毛巾条血浆融化后擦干、各工作场所物表的清洁消毒等塑料盆只稀释消毒液、擦拭物表吸水纸捆试验过程扣干试管等橡胶封口膜盒封闭患者血样试管用于保存橡皮筋袋集中保存献血者血袋辫子医疗垃圾桶只实验室用生活垃圾桶只办公室、值班室用3.择期手术患者输血服务指南(见表4)表4 择期手术患者输血服务指南中文手术名称英文手术名称服务(含备血量)普通外科手术General surgery(1)胆囊切除术Cholecystectomy T&S(2)剖腹探查术(剖腹手术)Exploratory laparotomy(celiotomy) T&S(3)回肠旁路手术Ileal bypass T&S(4)食管裂孔疝修补术Hiatal hernia repair T&S(5)乙状结肠切除术或部分结肠切除术Colectomy and hemicolectomy 2U(6)脾切除术Splenectomy 2U(7)乳腺活检Breast biopsy T&S(8)乳房根治性切除术Radical mastectomy 1U(2U)(9)改良性乳房根治手术Modified radical mastectomy 1U(2U)(10)单纯乳房切除术Simple mastectomy 1U(T&S)(11)胃切除术Gastrectomy 2U(12)迷走神经切断术及胃窦切除术Antrectomy and Vagotomy 2U(13)腹股沟疝修补术Inguinal herniorrhaphy T&S (14)肝活检Liver biopsy T&S (15)静脉血管剥离手术Vein stripping T&S续表中文手术名称英文手术名称服务(含备血量)心脏血管外科手术Cardiovascular surgery(1)隐静脉搭桥术Saphenous vein bypass 8U(4U)(2)先天性心脏病直视手术Congenital open heart surgery 8U(4U)(3)瓣膜置换术Valve replacement 8U(4U)(4)胸膜固定术Pleurodesis T&S (5)主动脉双股动脉搭桥术Aortabifemoral bypass 8U(4U)(6)胸廓切开术Thoracotomy 3U(2U)(7)封闭性纵隔探查术Closed mediastinal exploration T&S (8)腹主动脉瘤切除术Resection abdominal aortic aneurysm 8U(4~6U) (9)颈动脉内膜切除术Carotid endarterectomy 2U 妇产科手术Obsteric-gynecologic surgery(1)经腹全子宫切除术Total abdominal hysterectomy T&S (2)剖腹探查术Exploratory laparotomy T&S (3)经阴道全子宫切除术Total vaginal hysterectomy T&S(4) 阴道重建术Vaginal resuspension T&S(5) 腹腔镜检查Laparoscopy T&S(6) 再次剖腹产Repeat cesarean section T&S(7)分娩(滴注催产素和剖腹产) Labor and delivery rquests (oxytocin dripsand cesatean sections)T&S 续表中文手术名称英文手术名称服务(含备血量)耳鼻喉科手术Ear,nose,and throat surgery(1)柯-陆氏手术或上颌窦根治术Caldwell-Luc T&S (2)喉切除术Laryngectomy T&S整形外科手术Plastic surgery(1)乳房成形术Mammoplasty T&S (2)胸腹皮瓣翻转术Thoracoabdominal flap T&S口腔外科手术Oral surgery(1)骨切开术(截骨术)Osteotomy T&S (2)颏成形术Genioplasty T&S (3)双髁突截骨术Bilateral subcondylar osteotomy T&S (4)口腔前庭成形术Vestibuloplasty T&S (5)Le Forte I骨切开术Le Forte I osteotomy T&S (6)前上颌骨切开术Anterior maxillary osteotomy T&S神经外科手术Neurosurgery(1)开颅术Craniotomy 2U(2)脑室-腹腔分流术Ventriculoperitoneal shunt T&S (3)经鼻蝶窦垂体摘除术Transphenoidal hypophysectomy 2U矫形外科手术Orthopaedics(1)切开复位术Open reduction 2U(2)脊柱侧凸融合术Scoliosis fusion 3~4U(2U) (3)椎间盘突出症手术Herniated disc T&S (4)关节成形术Arthroplasty T&S (5)肩关节重建术Shoulder reconstruction T&S (6) 全髋关节置换术Total hip replacement 2~3U (7)全膝关节置换术Total knee replacement T&S续表中文手术名称英文手术名称服务(含备血量)泌尿外科手术Genitourinary surgery(1)经尿道前列腺切除术Transurethral resection of prostate T&S(2)根治性肾切除术Radical nephrectomy 1U(2U)(3)肾移植Renal transplantation 1U(2U)(4)人工阴茎植入术Penile prosthesis insertion T&S(6)前列腺切除术Prostatectomy 2U(5)补片移植术Patch graft T&S引自PetzLD(ed).Clinical practice of transfusion medicine. 3rd(ed).New York: Churchill Livingstone Inc.1996,513(何子毅译,刘景春田兆嵩校)编者注:(1)T&S:血型鉴定与抗体筛选;(2)1U:450ml全血分离的红细胞为1U(我国为200ml全血分离的红细胞为1U);(3)本指南为国外上世纪90年代所定,随着手术及手术器械的改进,术中输血量已大为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