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融资服务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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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业务合同

甲方(融资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传真:

联系人:手机:电子邮箱:

乙方(保理商):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传真:

联系人:手机:电子邮箱:

鉴于:

甲方以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办理商业保理业务,并提供了企业债权信息,经乙方审核后,由保险公司

对该笔债权承保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甲方将基于其与买家的基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和保单受益

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所受让债权和保单受益权的融资对价,融资期限届满,由甲方履行债权回

购义务;如甲方到期不能履行债权回购义务,乙方有权向买家行使债权请求权,即要求买家对已转让给乙

方的应付账款清算(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对多出部分在冲抵各项费用后无息返还甲方),对于逾期未回款的应收账款,甲方配合乙方执行保险理赔程序,所得赔偿金优先用于履行债权回购义务。。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上述甲方申请办理商业保理业务等事

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概念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乙方受理甲方的保理业务申请,业务性质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根据本合同,甲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家订立的基础交易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信用保险保

单受益权转让给乙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保理融资到期日由甲方无条件溢价回购上述债权。

2、基础交易合同:是指甲方与其买家为进行货物购销或提供服务而签署的真实存在的合同。是甲方

应收账款产生的基础和前提。

3、买家:是指基础交易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愿意支付价款的需求方。

4、应收账款:是指依据基础交易合同,甲方因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买家尚未

支付价款的债权。

5、买家争议:是指买家因对甲方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绝接受货物或服务,

或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

6、信用保险授信额度: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甲方的应收账款及其账龄情况,为其买家核定的可向其提

供信用保险的最高授信限额。

7、保理融资额度:是指乙方在受理甲方提出的保理业务申请时,参照保险公司对其买家的信用保险

授信额度,通过评级认证确定甲方的融资额度。

8、保理融资:是指乙方作为甲方债权的受让人,在应收账款债权尚未到期前,向甲方支付的受让上

述债权融资对价的行为。

9、保理手续费: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保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0、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指买家通过企业网银和人民银行ECDS系统向甲方签发的,以确认甲方债权的一种电子票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即为甲方应收账款到期日。

11、共管账户:甲方在乙方指定的银行,以其名下开设的与乙方共管的资金账户,用于应收账款指定

回款、债权转让对价及保理手续费等的收付。甲方承诺在保理融资期间不单方更改上述共管账户的信息。

12、债权回购义务:是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无条件溢价回购已转让债权,或者转让的标的应收账款

回款已转入换质保证金账户,或者执行保险理赔程序后理赔款项到达保单受益人账户的行为。

13、回购义务履行完毕:是指在融资期限届满之时或者之前,甲方(融资方)缴存的回购款与应收账

款回款以及保单的理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本合同约定的债权溢价回购金额。

第二章保理融资额度的申请及生效

第二条甲方在决定办理乙方的商业保理业务后,应向乙方提出办理该项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企

业债权信息。乙方在对甲方的资信进行评级认证后,综合参考保险公司对甲方买家的保险授信额度,为甲

方核定保理融资额度。

第三条甲方已获得乙方为其核定的保理融资额度是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必备前提条件。

第四条乙方为甲方核定的保理融资额度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同时生效。

第三章保理业务类型的选择和应收账款质押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商业保理服务,按甲方出让债权时是否将转让事实通知买家,

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甲方可以根据其实际需要,在向乙方申请办理保理业务时,自主选择其

中一种类型。

1、公开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乙方后,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买家,向其发送《应收账款债权

转让通知书》并由买家签章确认的《应付账款确认函》。

2、隐蔽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乙方后,暂不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买家,如到期甲方不溢价回

购,乙方再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买家。

第六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于正常合法的基础交易产生;

2、仅以人民币表示并支付;

3、属甲方合法所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未被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4、甲方已经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并将继续履行其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全部义

务;

5、应收账款尚未到期;

6、甲方与买方的基础交易合同等交易文件真实、完整、合法及有效;

7、乙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在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后,乙方享有该应收账款相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截止应

收账款转让之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全部应收账款本金余额及其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全部利息、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对

该应收账款的转让权以及甲方对可能被拒收或退回的货物或服务所拥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在任何情况下,

应收账款的转让或质押都不得视为乙方承担了甲方与买家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甲方应继

续履行其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八条对于保理融资期间新增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甲方必须向买方履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义务。买家仅向《应付账款确认函》上的账户支付应付账款款项后,才能解除买家的付款义务。

第九条根据甲方申请保理业务类型的不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公开型保理项下,甲方必须在获得保理融资前通知买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应按照

乙方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向买家送达《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由买家盖章确认并寄回给乙方;或由甲方签章后委托乙方送达其买家。

2、隐蔽型保理项下,甲方向乙方转让债权时暂不通知买家,但乙方保留要求甲方按照其指示随时通

知买家,或经甲方授权由乙方直接通知买家该债权转让事实的权利。甲方应签署空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

通知书》一份,并提交给乙方保存。

第四章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

第十条在公开型保理项下,乙方为甲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及账款催收服务。隐蔽型保理项下,乙方

不提供应收账款的催收服务。

第十一条已转让的应收账款产生变动时,乙方通知甲方与其买家核对相关账目。

第十二条对于公开型保理业务,乙方应对甲方已转让的债权采用合适的方式向甲方的买家催收,原

则上在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提示付款,在到期日后每周催收一次。

第五章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甲方,并由甲方承担保费。

第十四条甲方对转让给乙方的债权投了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的,应将受益人设定为乙方并且同意

将受益权转让给乙方指定的第三方。

第十五条信用保险保单及其他保险文本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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