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浙财行[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浙财行〔2014〕5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经研究,现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三)》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7月15日《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三)1.《规定》第三条中的离开常驻地出差如何理解?常驻地是指出差人员单位所在的市区(设区市)或县(市)域范围。
如在杭省、市、区各单位的常驻地均为杭州市区(含所有市辖区,不含所辖县市),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属出差。
又如桐庐县所属各单位的常驻地为整个县域范围,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属出差。
2.市、县(市、区)各单位在常驻地内执行公务,发生费用如何报销?工作人员经批准在常驻地范围内往返于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等偏远地区执行公务发生的住宿、公共交通以及伙食补助费用,由各市、县(市)财政局按必需、从紧的原则制定相关报销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市辖区统一执行所在市的规定。
3.经批准开展确有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如何理解?根据中央差旅费管理规定,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规定,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浙委办[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浙委办〔2009〕4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08年6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8〕55号)印发以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9个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因公出国(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组织缺乏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较多;一些团组人员安排与出访任务无直接关系;有的审批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审批把关不够严格;出国团组擅自改变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等违纪违规事件屡有发生。
日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要求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因公出国(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
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铺张浪费、奢靡之风。
带头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
从严掌握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二、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团组数和人数。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
2009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将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 ,党政机关出访团组和人数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减少20% 。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浙江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文拟稿单标题: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外事办浙财外字[2001]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职员因公出国期间的费用开支作出有关规定。
第一、各部门因公需要出国的人员,应向总经理申报,并按国家有关外事出国的审批手续报批,报批相关费用经总经理批准后按实列支。
第二、临时出国人员的外汇开支由公司根据本次出国的地点、时间、路线及工作要求由财务部门估算用汇限额,报总经理批准后预支。
但临时出国人员必须并严格遵守公司规定可开支的费用规定标准用汇,如超标用汇超过部份由出国人员自行承担或按公司换汇价上浮10%结算人民币。
第三、临时出国人员必须选择最经济、最合理的往返路线,在工作任务完成后,不得随意中途停留,绕道和延长在外时间。
如未经公司批准擅自行动的,不予报销开支费用。
第四、临时出国人员回国后必须在10天内填好“浙江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出国人员费用报销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后,送资财部审核再由总经理签批报销。
第五、临时出国人员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减少费用支出,出国机票可买往返机票,公司除高级管理人员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其他职员可乘座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外,其他人员均乘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六、出国前国内段的差旅费按公司国内出差有关规定报销。
第七、出国人员的国外时间,按离抵境之日计算自然(日历)天数。
第八、出国人员的国外开支费用指: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邮电费、办公用费及经公司批准的送礼费。
第九、出国人员的开支费用除交通费、送礼费经公司批准凭票据按实报销外,其他开支费用实行个人包干使用。
超支不补,节约归已。
第十、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不宜个人包干的多人组团,其开支费用可以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2007年修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7.30•【字号】浙财政字[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57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二○○七年七月三十日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离开杭州市城区(含所属萧山区和余杭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第五条中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第六条交通费开支规定(一)正、副省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位、火车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住宿费按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三)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厅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浙委[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委[2001]2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1年10月17日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外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外事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事工作管理体制(一)外交大权在中央,重大外事事项由省委、省政府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
(二)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外事工作。
省委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全省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省外事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省委、省政府对各地区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外事事项实行综合归口管理。
(四)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根据所授权限管理本地区的外事事项。
党委可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本地区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县(市、区)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重要外事事项实行综合归口管理。
二、外事事项的归口审批和管理(一)需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的外事事项。
1.我省涉及对外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广播影视、体育等方面的综合性长期计划或纲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浙政办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省企业境外投资,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业境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浙江省商务厅负责对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省商务厅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
第五条我省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按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省商务厅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前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六条我省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报省商务厅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省商务厅核准能源、矿产及需在国内招商类的境外投资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视情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财行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财政部财行[2001]73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1. 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3.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4.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5.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外经贸厅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外经贸厅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外经贸厅•【公布日期】2002.12.24•【字号】浙财企二字[2002]9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外经贸厅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财企二字〔2002〕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开展“两反一保”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在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实施“走出去”、“市场多元化”、“以质取胜”战略及“两反一保”专项补助。
现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对象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对象主要是省级以及符合条件的市县从事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工程承包、资源开发的外经贸企业。
二、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范围1、支持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批发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工程承包等;2、支持企业“科技兴贸”、“以质取胜”、创建国际国内名牌,开展跨国经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3、支持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外经贸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4、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及贸易壁垒案件应诉,健全外贸出口企业保障机制。
三、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标准1、对省内外经贸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浙江商品专业市场,经营规模在20家经营户以上的补助10万元,经营规模在50家经营户以上的补助20万元,超过100家经营户的补助30万元;年终对带动出口业绩明显的境外营销机构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2、对省级外经贸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中方首次投资在50-100万美元的补助5万元,投资在100-200万美元的补助10万元,投资在200-300万美元的补助20万元,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30万元;3、对省级外经贸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业务的,按其前期垫资在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国内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给予贴息50%,同时对带出设备、材料按海关出口报关金额每1美元资助人民币0.03元;年终对当年完成工程营业额在500-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1000-2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4、对上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经贸企业参加由省外经贸厅组织或主办的全国性或全省性的大中型境外促销活动,按每摊位补助1万元;5、对外经贸企业创立出口名牌给予奖励,年度内获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出口名牌产品(企业)奖励5万元;6、对上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经贸企业境外注册商标、进行国际产品质量、环境认证所支付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7、对为“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各种服务的省级外经贸咨询服务机构,用于服务网络等基础建设的经费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助;8、对新成立的全省性行业进出口协会(商会)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同时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为加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等进行的宣传培训、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和贸易壁垒信息收集网、为基层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等的费用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助;年终对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方面表现突出的外经贸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管理,我们重新制定了《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必须“少、小、精”,讲求实效。
各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
二、新《规定》对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管理办法有所改革,即允许出国团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伙食费选择包干办法或按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办法。
目的是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简化财务手续。
各派出单位和代表团、组的领导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出国人员应从全局考虑,以工作为重,合理安排各项开支,避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三、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和乘坐中国民航班机。
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点或绕道旅行。
四、凡违反本《规定》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虚报冒领变相包干公杂费、住宿费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颁发)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9•【字号】浙政办发[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一十九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精神,设置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是主管外事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与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合署办公。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的外事政策、规定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决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执行有关外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督促本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外事政策和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处理我省的政治性涉外事项。
(二)协调省级各部门的外事活动计划;协同省级各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协助中央有关部门做好需要地方配合的外事工作;负责指导本省各外事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我省外事工作和外国人在我省活动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四)负责接待应邀来访外宾和来我省公务活动的使领馆人员以及采访活动的外国记者;统筹办理副省以上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指导外宾接待工作。
(五)归口管理全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和邀请国外、港澳人员来访的审批工作;承办省级领导出访和邀请国外相应人员来华的报批工作;办理因公出国人员护照、因公赴港澳人员通行证和代办外国签证工作;负责领事认证工作,督促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出国团、组或人员进行外事政策和纪律教育。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实用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实用篇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目的与原则1.实用性原则:出国经费的使用应该实际有效,符合任务需要和效益原则,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2.经济性原则:出国经费的使用应该尽量节约,合理使用公共财务资源,不得浪费或滥用。
3.便民原则:出国经费的使用应该方便快捷,减少手续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4.公开透明原则:出国经费的使用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公共财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篇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审批与使用对于出国经费的使用,应该按照任务情况和出差需要进行合理安排。
出国期间的交通、食宿、交际等费用应该按照规定进行报销,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对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使用,应该制定详细的报销制度和相关规定,明确各项费用的报销标准和限制。
相关的发票、票据等应该按照规定保存,以备审计和监督。
篇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审计与监督对于出国经费的监督,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
各项费用的报销应该经过严格审核和审批,确保每一笔经费的使用符合规定和要求。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督导,确保任务的实际需要和经费使用的一致性。
篇四: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管理信息化建设为了更好地管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
建立相关的信息系统,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申请、审批、报销等过程进行管理。
通过信息系统的建设,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
信息系统应该包括以下功能:申请功能、审批功能、报销功能、查询功能等。
系统应该具备安全性和可控性,确保数据的安全和机密。
篇五: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监督与问责机制对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管理,应该建立严格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监督机构应该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应该追究责任,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对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工作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应该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管理职责。
出国(境)经费财务报销的若干规定
出国(境)经费财务报销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国(境)经费财务管理,规范出国(境)经费财务报销行为,明确报销程序和手续,维护出国(境)经费使用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支出有关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意见》(浙财行〔2017〕3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5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结合学校出国(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派遣的各类出国(境)考察学习,包括因公临时出国考察(含学术交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90天以内)、中长期出国(境)培训(90天及以上)。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经费为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的各类出国(境)相关经费。
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各项经费管理要求详见《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经费开支标准参照《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30号)执行,详见附件1《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批准行程内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在规定标准内按实际报销。
伙食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无需办理报销手续。
(三)严禁将应由出访团组统一管理的住宿费及其他不宜包干使用的经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四)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公共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方以现金和实物形式,为我方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浙政办发〔2006〕143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政府外债使用,防范债务风险,减少债务损失,确保财政平稳运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对政府外债管理工作的认识。
政府外债是以国家信用保证为担保对外举借并偿还的主权外债。
我省政府外债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转贷或担保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积极有效地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国外优惠贷款,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外债工作还存在着选项不科学、投向不合理、“借用还”相脱节、责权利不统一、风险防范不到位等问题,加大了债务风险,引发了债务拖欠,影响了预算平衡,加重了政府压力。
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加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明确政府外债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我省政府外债管理工作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这个中心,进一步科学合理利用政府外债,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资金和知识合作,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开发,强化项目管理,有效防范外债风险,不断提高政府外债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审核ppt(1)
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审核ppt(1)
一、公务卡
依据: 1、《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九条:全面实行 公务卡制度。 2、《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衢财预执 〔2012〕2号。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doc 注意:除强制目录外的支出,主要是人员支出、政府采购等支出,国 库集中支付办法已要求采用财政直接支付,不允许采用现金支付。 3、《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衢 财预执(2015)5 号
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审核ppt(1)
二、国内差旅费
例1:张XX,职务为科员,出差杭州4天3晚,第1晚住宿费400元, 后面2晚住宿费300元,问住宿费如何报销?(浙江省内住宿费 标准340元)
例2:赵XX到杭州培训,培训时间4天,缴纳培训费1200元,住宿 费450元,问如何报销?
例3:李XX到杭州出差,驾驶私家车前往,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 桥费、停车费能否报销?
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审核ppt(1)
(一)公务接待费
(7)其他规定:严禁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 关的参观,不安排接见合影,严禁组织到营业 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严禁安排文艺演出, 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 和土特产品等。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 古迹、风景区参观。
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审核ppt(1)
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劳务费用; (4)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5)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单位支出不得预借现金。
财政部颁发《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
财政部颁发《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85]财外字第571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85.10.24【实施日期】198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颁发《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5]财外字第571号)国务院各部、委、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群众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0文件关于“对出国经费和用汇额度,要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
不论经费和外汇来源如何,均需向财政部门单独编报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
中央部门报财政部,地方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银行要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经费和用汇总额内严格掌握,不得突破计划指标。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下达并监督执行”的批示精神,我部拟定了《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同意。
现在印发执行。
附件: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精神,为了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的出国经费和外汇(包括非贸易外汇、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不论外汇来源如何,各业务主管部门均应向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编报年度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
(经贸部负责本部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用汇计划,在京外的直属单位,临时出国用汇计划,向当地财政厅(局)编报。
财政部颁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3]财外字第500号
财政部颁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颁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年8月21日<93>财外字第500号)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总会,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1100号《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颁发以后,对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管理,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从执行情况看,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现做补充规定如下:一、临时出国人员在境外伙食费包干实行按时间分段计算的办法,境外出差时间在60天(含60天)以内的,按文件规定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执行;超过60天的,从第61天起,伙食费按“包干标准”的80%执行。
二、根据物价和汇率变动等因素,对卡塔尔等14个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调整如下:<font size=+1>┌─┬─────┬───┬────────────┬────┬────┐│序│项目│币别│每人每天伙食费│每人每天│每人每天││号││├────┬───────┤住宿费│公杂费│││国家和地区││包干标准│按实报销标准│标准│标准│├─┼─────┼───┼────┼───────┼────┼────┤│01│卡塔尔│美元│30 │37 │50 │10│├─┼─────┼───┼────┼───────┼────┼────┤│02│巴林│美元│28 │35 │35 │12 │├─┼─────┼───┼────┼───────┼────┼────┤│03│台湾│美元│32│40 │60 │12 │├─┼─────┼───┼────┼───────┼────┼────┤│04│肯尼亚│美元│13 │16 │40 │10 │├─┼─────┼───┼────┼───────┼────┼────┤│05│毛里塔尼亚│美元│24 │30 │50 │10 │├─┼─────┼───┼────┼───────┼────┼────┤│06│津巴布伟│美元│16 │20 │25 │10 │├─┼─────┼───┼────┼───────┼────┼────┤│07│加蓬│法国│140│180 │190│50 ││││法郎│││││├─┼─────┼───┼────┼───────┼────┼────┤│08│科特迪瓦│法国│130│160 │170│50 ││││法郎│││││├─┼─────┼───┼────┼───────┼────┼────┤│09│波兰│美元│16 │20 │40 │10 │├─┼─────┼───┼────┼───────┼────┼────┤│10│葡萄牙│美元│22 │28 │50 │10 │├─┼─────┼───┼────┼───────┼────┼────┤│11│意大利│美元│28 │35 │45 │10 │├─┼─────┼───┼────┼───────┼────┼────┤│12│瑞士│瑞士│50 │63 │80 │20 ││││法郎│││││├─┼─────┼───┼────┼───────┼────┼────┤│13│墨西哥│美元│24 │30 │40 │10 │├─┼─────┼───┼────┼───────┼────┼────┤│14│乌拉圭│美元│24 │30 │50 │10 │└─┴─────┴───┴────┴───────┴────┴────┘</font>——结束——。
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审核
内15元的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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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公” 经费
1. “三公”经费组成:公务接待费、公用务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 因公出国(境)费。
2. “三公”经费审批手续要求:单位在进行公务接待、公车修理 (保养)、会议活动前,应由相关人员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公 车修理(保养)、会议活动审批单,经单位办公室(秘书处) 负责人审核后,再送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事前审批)。在按财 务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时,需同时提供审批单、正式发票、 费用清单,方可报销公务接待、公车修理(保养)和会议费用。 (衢委办发(2012)63号、衢委办发(2013)24号)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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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接待费
(4)标准控制: I.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严禁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
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II. 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III. 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IV. 市域范围内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
凡设有单位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安排工作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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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差旅费
7、出省学习考察相关规定: ① 各地各单位如确有必要组织、安排机关干部外出参观、学习、培训、考
察的,必须将学习考察组负责人(包括组成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路线、所需经费及开支渠道等,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政 府分管领导批准。 ② 县(市、区)党政正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出省学习考察须经市委、 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并事前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衢委办通(2014)35号。 ③ 市管领导干部国公务确有必要到省外学习、考察、培训、研讨、招商、 参展的,报市分管领导审批。衢纪发(2004)9号。(已废止)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浙财企字[2005]16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5〕16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2005年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企字〔2005〕145号)有关规定,我们对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原下发的“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制定了《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实施“走出去”和“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对“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本专项资金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促进外经贸发展政策意见,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专项安排。
二、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对象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对象是:在浙江省内工商部门注册,从事对外贸易、劳务合作、工程承包、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的各类外经贸企业。
三、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范围1.支持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专业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工程承包、资源开发等;2.支持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3.支持企业参加境外促销活动,推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4.支持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外经贸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5.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对外投资贸易洽谈会、在国内举办的重点国际性展览展销会的费用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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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05-28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浙财行〔2014〕3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14年5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1 —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或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经费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核责任。
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
—2 —(三)省本级各单位每次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应填写《浙江省省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见附1),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组团单位报送外事审批部门作为审批临时出国任务的依据,做到预算先行。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先行的原则结合当地出国经费管理情况,制订出国经费审批流程。
(四)年度内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追加,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出访任务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在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内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任务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组团、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任务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具体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3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按批准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省级用汇部门应根据出国经费预算,按照“谁组团、谁购汇”的原则,由组团单位就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按每人次200美元,港澳地区200港元预核)、定额包干经费的用汇,通过省财政厅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凭出国任务批件原件、外方邀请函(如有国际会议注册费),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八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出国人员除航班衔接等原因外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
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4 —(四)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乘坐飞机,有公务舱的不坐头等舱,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
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上述人员按规定发生的国际旅费凭有效原始凭据据实报销。
(五)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九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应当事先在出国任务报批时列明。
未列入出国任务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出国人员的行程必须按照批准的任务执行,其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或单间,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定的住宿费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住宿费原则上应当按照标准执行。
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规定住宿费标准的,超出部分的30%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5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出访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得用公款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浙江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四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四章报销管理—6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省本级出国人员出访前,所在单位应根据组团单位出具的预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函,在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额度内预付给组团单位,由组团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出国经费由组团单位统一使用。
第十六条出国任务结束后,组团单位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做好出国经费决算,填写《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附2),做好费用审核和分摊。
决算内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需由经办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并经组团单位财务部门审核。
出国人员凭《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单位内部出国任务审批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出国任务批件(含日程)、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以及国际旅费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原始凭证、各项需分摊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等。
各种有效票据凭证报销时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参加中央单位组团的因公临时出国费用,依据中央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凭证及相关出国任务审批资料在规定标准内按实报销。
第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内旅费,按《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报销。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出国任务内部审批、财务报销审核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经费管理。
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任务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经费。
对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以及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不予报销,由出国人员个人自理。
—7 —第十九条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旅费由组团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二十条省级用汇单位在出访团组回国后及时凭银行“购汇水单”及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过的“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预算表”,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核销手续。
其中,国外城市间交通费用汇部分须按境外批准任务规定的行程取得的原始票据据实核销。
第二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向省财政厅申请本地区购汇数额,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相关规定负责办理或委托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用汇手续。
第五章专项活动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组团出国开展经贸、推介、文化交流、人才引进、友城交流等专项活动,需开支与专项活动相关的宣传广告、场地和设备租用、布置搭建、仓储运输、活动就餐等费用的,由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编制(或追加)要求和流程专项审核。
第二十三条省级各单位经批准组团出国开展专项活动,除出国人员费用外,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预算,实行外汇专项审批。
组团单位凭专项活动批件及与外方签署的有关协议(中文版)等证明材料,于出国前5个工作日至省财政厅统一办理相关购汇手续。
第二十四条出国开展的专项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出访团组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并及时完成费用报销手续。
报销时主办单位需提供举办专项活动的批件、与专项活动相关的各类费用开支原始凭证、清单、“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预算表”及“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核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