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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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第一个问题,“孤证不能定案”原则一、涵义:孤证不能定案是指一个案件全部事实只有一个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每一项事实只有一个证据也不能认定。

二、主要证据与间接证据我国的证据分类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例如:超限运输检查中的检测单,能够直接证明车辆超限的主要违法事实。

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例如:通过客车的检票记录,推断出站外上下客,再推断不按线路行驶等,严格来讲是不能成立的。

三、应用我们要认定案件事实,仅仅靠一份间接证据是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

因此,对于间接证据而言,都应该严格遵守“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既然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否就可以凭借一份直接证据定案呢,对于大部分行政处罚案件来说是可以的,但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PPT课件

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PPT课件
1、从案件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综合对比,排除矛盾。 3、将全案证据联系起来,相互印证,综合
分析,得出对案件事实的结论。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在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时,执法人员应该注意将 一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予以剔除: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
写在最后
经常不断地学习,你就什么都知道。你知道得越多,你就越有力量 Study Constantly, And You Will Know Everything. The More
You Know, The More Powerful You Will Be
谢谢你的到来
学习并没有结束,希望大家继续努力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1、对书证的审查判断。 2、对物证的审查判断。 3、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4、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5、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6、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三)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方法主要有:
案例:测谎仪的数据是否是证据?心率、血压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对违法行为现场
、违法物品所在地现场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制 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等签 名确认的一种书面文件。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一)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 1、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概述 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是指行政机关运用法
据其不同的制作方法及相互关系,可以分为原本 、副本、缮本、影印本、节录本、译本、认证本 。
一、行政执法证据概述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分类 (2)物证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

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

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1、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

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

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行政案件调取证据法律(2篇)

行政案件调取证据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础。

为了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调取证据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行政案件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证据的种类、调取证据的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案件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取的证据,可以自行调取。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调取证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提交鉴定申请书。

鉴定申请书应当载明鉴定的事项、鉴定人的要求、鉴定人应当提交的资料等。

”这一规定适用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鉴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案件调取证据的具体程序、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审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证据的种类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形状、性质、质量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违法行为所用的工具等。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亲身经历或知悉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4.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具有直接性、真实性等特点。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

鉴定意见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6.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时所作的记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纠纷而进行的审判活动。

证据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展开探讨。

一、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认定、举证责任、排除证据、补充证据以及证据利用等方面。

1.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行政诉讼的前提性环节。

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行政机关有关人员知道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应当主动提供。

2.证据认定对于证据的认定,要贯彻证明责任在谁、证据失效不利后果应由谁承担的原则。

行政诉讼中,证据认定由诉讼参与方举证、提取、出示等方式完成。

证据认定原则上应多方面考虑,综合评价证据的数量、质量、证明力等因素。

3.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应当举证、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组织等诉讼当事人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事宜,需要依法举证,否则将面临结论不利后果。

行政机关也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合法时,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合法性。

4.排除证据对于不能使用的证据,需要遵循排除证据的规则,比如,对于非法获取证据的,或证据主体权利(名誉、隐私等)受到侵犯的,应当排除。

5.补充证据当庭或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对对方出示的证据予以驳斥时,可以申请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的要求必须在该项证据被出示时或者第一时间驳斥后提出。

6.证据利用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利用要坚持客观真实、充分证明、有力驳倒的原则。

二、调查程序行政诉讼中的调查程序分为行政机关调查程序和诉讼调查程序。

1.行政机关调查程序行政机关调查程序是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阶段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行政机关在调查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将面临法律制裁。

2.诉讼调查程序诉讼调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的审查、质证、辨认、勘验、询问、鉴定等调查手段,以便充分、客观地查明事实,判断案件的真伪、合法性,以便作出正确的裁决。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证及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证及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证及适用规则行政诉讼是指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集和适用是关键问题之一。

因此,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集和适用规则。

一、证据搜集1. 取证申请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提出取证申请。

但是,当事人在提出取证申请时,必须说明需要取证的事实、证据和证明该事实、证据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

如果当事人不能说明该要件,法院将不予受理取证申请。

2. 行政机关的配合行政机关有法律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证据收集工作,并应当提供证据所在的材料或情况。

3. 证人和鉴定人的传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需要证人或鉴定人提供证言或鉴定意见的,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传唤。

被传唤的证人或鉴定人必须按照传唤的时间和地点到场。

二、证据适用1.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

在证据证明方面,原告和被告有着不同的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对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法院能够认定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成立。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所涉及的事实提供有利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2.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证据。

法院应当对被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和无效证据的影响。

3. 证据的证明力分析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分析是十分重要的。

证据证明力的高低,对是否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具有决定性影响。

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来源、证据的清晰度以及与本案事实之间的一致性等因素,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并根据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决。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集和适用是保证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之一。

当事人要合理、有效地利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权利,把握好证据采集和适用规则,做到证据充分、证明力强,以获取更好的诉讼效果。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

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

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1、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

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

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三)举证规则
1、举证责任配置规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2、举证失权规则:指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
法定举证期限,即丧失举证权利的制度。 举证期限一般可掌握在7日至15日。
五、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四)质证规则
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主持人的主持 下,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询、说 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1、证据交换与展示规则 2、质证内容与方式规则 3、重新鉴定规则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构成要件
1、行政执法证据的“客观性”; 2、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 3、行政执法证据的“关联性”。
一、行政执法证据的概述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法律地位
1、行政程序运作的核心内容;
2、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有效手段; 3、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四)行政执法证据的理论分类和立法分类
五、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五)认证规则
认证是办案人员对证据三大属性,即客观 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进行的综合审查判断。 1、证据裁判主义规则(法律上的事实)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补强证据规则 4、最佳证据规则 5、推定规则


运用行政执法证据需注意的问题:
(一)调查取证合法、合理、合程序; (二)特别注意证据保全; (三)审查判断证据认真、仔细、严密、符合 逻辑; (四)证据的证明严谨、全面,不轻信口供; (五)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符合规则。
谢谢!
予以使用。 2、保全的种类(两类) 3、保全的要求 4、保全的措施(九种)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的含义
指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已收集的证据 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判断它们对案 情有无证据力、证明关系及证明力的大小,从而 决定是否能够采用的一种活动。

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一、执法过程中如何收集证据证据是指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收集的,用来证明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有效地收集各类证据,使之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是真实还原违法行为的本来面目,做到执法办案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在实现行政处罚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减少案件败诉风险,树立和维护执法机关的形象的关键。

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注意证据实体的合法性。

1、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⑴提供证言的人必须符合作为证人的主体要求,行政机关在选择证人时,应尽可能找智力、精神状况正常的成年人,确需要未成年或智力、精神有缺陷的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作证的应确定其年龄或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

⑵、勘验、检查笔录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

⑶鉴定结论必须由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

2、证据内容必须合法有效。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使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且客观真实,因此在收集过程中应认真调查、去伪存真、甄别判断,选取有证明力且客观真实的材料。

对于一些存在疑点且难以查清真伪的证据,应寻找相关佐证,相互印证,以确定其客观真实性。

二、做到证据的形式要件的完备。

行政处罚中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形式,同时应分别具备以下要求:1、书证:一是应提取原件并由原件持有人签章;二是提取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单位或个人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是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是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必须经笔录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在笔录上注明原因。

2、物证:应当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获取与运用

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获取与运用

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获取与运用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获取与运用是行政执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围绕行政执法证据的获取和运用展开讨论,并探讨如何确保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

第一,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获取。

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获取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的基础。

在获取证据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公平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依法获取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证据收集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确保获取的证据符合法定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在获取证据时,应当履行合法收集的程序。

行政执法机关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合法获取相关证据。

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进行合法授权,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操纵证据或伪造证据,以保证行政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二,行政执法证据的运用。

行政执法证据的运用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性的重要环节。

在运用证据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认定证据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充分、全面的调查取证,搜集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撑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以个人主观判断或单一证据为依据,应当根据事实真相进行综合分析。

行政执法机关在运用证据时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篡改证据,人为改变证据的真实情况,以及故意扭曲证据所表达的意义。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保护证据的机密性,防止证据被泄露或滥用。

在证据运用的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抗辩意见,并在作出决定之前,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答辩机会。

行政执法机关在运用证据时,应当注重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避免以次要证据或不充分证据为依据对当事人做出不利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获取与运用是保障行政执法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环节。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行政机关应当 对鉴定机构和 鉴定人的行为 进行监督,确 保其遵守法律 法规和职业道
德规范。
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的法律责 任
行政相对人的法 律责任
鉴定人和专家的 法律责任
其他相关人员的 法律责任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确认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确保证据能够支持待证事实
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和认定
审查内容与标准
合法性审查:确认证据收集 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真实性审查:确认证据来源 可靠,内容真实无虚假
关联性审查:确认证据与待 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能支持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鉴定机构和鉴 定人应当对鉴 定意见负责, 保证鉴定意见 的真实性、科 学性、准确性。
如果鉴定意见 存在重大缺陷、 错误或者鉴定 程序违法,鉴 定机构和鉴定 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 对鉴定机构和 鉴定人的资格 进行审查,确 保其具备相应 的专业能力和
信誉。
证据效力与证明力的关系:证据效力与证明力相互关联,证据效力是证明力的前提,证明力是证 据效力的体现。
证据排除与采信
排除非法证据: 确保证据收集 的合法性和公
正性
采信标准:真 实性、完整性
和关联性
审查程序:严 格依照法律程
序进行审查
采信依据:依 据法律法规和 相关证据规则
进行采信
证据的质证与认证
质证与认证的关系:质证是认证的基础和前提,认证是质证的延续和结果,二者相互联 系、相互依存。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保存、使用行政执法证据,并对其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摘要:一、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原则二、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收集要求三、行政处罚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要求四、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证据收集方法五、结论:重视证据收集规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公平正文:作出行政处罚时,证据收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公平,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遵循一定的证据收集规则。

本文将围绕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原则、要求、合法性以及可以采取的方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原则在行政处罚中,证据收集原则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同时,取证过程中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收集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三、行政处罚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要求为确保证据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

2.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3.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得使用。

四、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证据收集方法根据实际情况,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收集证据:1.查阅、复制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资料。

2.询问当事人、证人,了解相关情况。

3.现场勘查、拍照、录像。

4.依法进行抽样检测、鉴定、评估等。

5.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规范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规范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规范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使用是确保执法工作公正、合法的关键步骤。

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一定的规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两个方面来讨论行政执法中的规范问题。

一、证据收集规范1. 合法获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遵循合法程序,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他们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明确执法事由,并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保持证据的原貌,不得随意更改、破坏或篡改证据。

他们应遵循科学、技术的手段进行证据收集,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例如,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证据收集,并保持相关记录。

3. 合理使用调查手段行政执法人员在证据收集中可以使用适当的调查手段,但应遵循合法、合理、适当的原则。

他们应当依法采取询问、调查、搜查等手段,但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

同时,应当注意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确保不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证据使用规范1. 客观公正的使用证据在行政执法中,证据的使用应当客观公正,不得随意武断。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权衡和判断。

他们不应当片面、主观地使用证据,而应该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在证据使用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隐私权和人身权益。

他们不得将证据公开、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确保证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同时,在证据使用过程中,应当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解释。

3. 合法有效地证明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证明,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他们应当妥善保管证据,防止证据丢失、损坏或篡改。

同时,应当注意证据的链式证明,确保证据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对社会公众实施行政监管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保护和运用是确保执法活动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因此,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证据的概念、类型,证据的规则以及行政执法程序等方面探讨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

我们来讨论证据的概念和类型。

证据是指为确认事实真伪、确定事实内容而用于提供证明的物件、文件、数据等。

它可以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或推定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的陈述、物证、书证等;间接证据是指通过推理、论证、相互关联等方式间接证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推定证据是指通过某种法定推定关系,确定一事实存在的证据。

我们需要关注证据的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法律对于证据收集、保护和运用的规定。

在行政执法中,证据规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自由证明原则和排除非法证据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捏造、篡改、伪造证据;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不能违法违规;自由证明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方面具有自由选择权和相互传递权;排除非法证据原则要求排除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这些规则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我们来讨论行政执法中的证据程序。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程序主要包括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审核和证据运用等环节。

证据收集是指执法机关依法采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收集证据时,执法机关应依法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用合法手段进行,遵守程序规定。

证据固定是指执法机关将收集到的证据做成书面记录或固定在其他媒介上,确保证据不丢失、不损毁。

证据审核是指执法机关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排除不属实的证据。

证据运用是指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合理运用证据,依法进行事实认定和处理。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应用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应用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应用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作出的一种行政制裁方式,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执法证据的规则应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应用。

一、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合法合规地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可以支撑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行政执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固定,以确保证据不被篡改或损坏。

具体的固定方式包括拍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合法来源: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例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

2. 证据的真实性:行政执法机关需要核实证据的真实性,通过比对多个证据材料,排除可能存在的虚假证据。

3. 证据的合规性:行政执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需要遵守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权限范围,不能违反相关规定。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通知与申辩权行政执法机关在确定证据后,应当依法将证据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反驳。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认真考虑当事人的质疑和反驳,并在决定行政处罚时综合各方证据进行权衡。

四、行政执法证据的保密与保全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注意保密行政执法证据。

保密行政执法证据的目的是防止证据泄露、篡改或被破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安排专人负责证据的保密与保全工作。

五、行政执法证据的认定与利用行政执法证据的认定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证据进行鉴定、评估的过程。

在行政执法证据的认定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考虑证据的充分性、确凿性和可靠性等因素,并采用科学且合理的方法进行判断。

合法获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对于违法获取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排除或拒绝采纳。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是怎么规定的(一)证据的涵义证据是指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标准) 1、合法性(法律性)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真实性(客观性、真实客观性)3、关联性(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程度。

?【为您推荐】旺苍县律师原平市律师浠水县律师寿光市律师宝安区律师鄱阳县律师西乡塘区律师渭滨区律师所有的事实真相都是需要用证据来证明的,因为,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案件,都是需要依靠证据来确保其公平性和公正性的。

行政执法行为同样如此。

那么▲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是怎么规定的?具体分类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是怎么规定的?▲第一条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涵义证据是指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标准)1、合法性(法律性)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真实性(客观性、真实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否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是否具有客观存在性。

3、关联性(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程度。

▲(三)证据的法律地位1、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2、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3、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四)证据制度的发展与沿革1、国外证据制度(1)神示证据制度。

即根据神的启示来取得证据和判断证据的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

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及审查判断等予以明文规定,办案人员必须依此作出决断,而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的制度。

主要包括:证据分类的法定性、证据证明力的法定性、证据证明力的等级化。

(3)自由心证制度。

是指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舍和运用不作出预先的规定,而由办案人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

例:辛普森森案件:刑事无罪,民事有罪,赔偿3000万美元。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与呈现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与呈现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与呈现规则行政诉讼程序中,证据收集与呈现规则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确保了其诉讼权的实质性保障,同时也有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公正、准确的裁决。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与呈现规则进行探讨。

一、证据收集规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证据收集。

常见的证据收集方式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首先是书证。

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物,包括合同、协议、凭证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这些书证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提供书证时,需要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出现删改、伪造或篡改的情况。

其次是物证。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实物或物品,通过实物证据可以反映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属实。

为了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当事人在收集物证时应注意保存完整,并在开庭时提供给法庭进行鉴定或调取。

另外还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或当事人行为的陈述。

证人可以是当事人、第三人或相关人员。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利提请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书面证言。

当事人应注意选择可靠的证人,并提前了解证人的证言内容,以准备充分应对可能的质证和反驳。

最后是鉴定意见。

某些案件可能需要进行专门的鉴定,以确定涉案事物的性质、价值、成立与否等。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并提供相关鉴定意见。

在申请鉴定时,当事人应注意提供详细的鉴定要求和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二、证据呈现规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证据呈现需要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是证据的提交。

当事人应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庭指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证据。

证据材料应当整理齐全,并署名、日期等必要信息。

特别是书证和物证,应尽量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并在开庭前提交给法庭和对方当事人,以便进行质证和辩论。

其次是证据的质证和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是指当事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提出疑点或推翻对方的证据力量;辩论是指当事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自己的观点、事实或证据来反驳或驳斥。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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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内在联 系性; •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的 矛盾,都得到了合理的排除; • (4)结案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都有相应 的证据予以证明; • (5)形成的证据体系所得出的结论是唯一 的、排他的,不可能再有其他的可能性。
四、现场照相
• (一)现场照相的种类 • 1、方位照相:以整个现场和现场周围环境为拍摄 对象,反映犯罪现场所处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事物 关系的专门照相。 • 2、概貌照相:以整个现场或现场中心地段为拍摄 内容,反映现场的全貌以及现场内各部分关系的 专门照相。 • 3、重点部位照相:记录现场上重要部位或地段的 状况、特点以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物品与所在部位 的专门照相。 • 4、细目照相:记录现场上所发现的与违法行为有 关的细小局部状况和各种物品,以反映其形状、 大小、特征等的专门照相。
• 4、证据的法定分类形式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证据的收集方法
• (一)书证
• 1、概念: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 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
(二)物证
• 1、概念:物证是 指以物品的客观 存在、外部形态、 质量、规格、特 征等证明案件情 况的证据。
2、物证的收集
• 一是尽量提取原物。 • 二是原物数量较多,提取其中的一部 分。 • 三是对于不宜提取原物的,可以采用 摄制有关照片录像等方式加以复制 和固定。
(三)视听材料
• 1、概念: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 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 据
(四)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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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

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

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1、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

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

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如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该证言的内容必须是真的,而不是假的,必须是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凭空杜撰或捏造出来的所谓事实。

再比如,烟贩甲从外省购进红塔山100件,被查获后,辨称卷烟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并提供了伪造的发票。

以上甲的陈述和发票,都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加以采纳。

其次,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

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等,因无法查证,不具备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

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

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仅存在于某人的大脑之中,没有以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等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它就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的特征。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要求,证据不能有影响其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如不具备证人能力的人提供的证言即使具备了客观性和关联性,也不能被采用(如不具有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同样,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也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

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例如,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勘验检查人员的签名盖章,因此那些没有上述人员签名盖章的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不能采用。

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例如,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擅自收集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它违反了“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

证据的关联性(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并因此对证明事实具有实际意义。

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之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关联性应作如下理解:首先,证据的关联性反映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

比如,在机动车限速行驶的路段,一个穿着拖鞋的驾驶员(具有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靠右的行车道上正常行驶,迎面一超速行驶的车辆与之相撞。

交通事故认定,占道并超速行驶的车辆的驾驶员负事故的全责。

本案中,占道并超速行驶的证据与事故的发生就存在关联性,而穿着拖鞋驾驶车辆,虽然违章,但它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穿着拖鞋的证据与本次交通事故就没有关联性。

其次,这种联系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如因果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偶然联系和必然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肯定联系和否定联系等。

第三,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如果尚未被为人们所认识,则不能断定其具有关联性,当然更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特征,证据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加以采用。

只有所有定案证据都具备了证据的三个特征,并达到了一定的量,全部证据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一环扣一环,无懈可击。

2、证据的作用。

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里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它和客观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客观事实是指实际发生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不论有无证据证明,它都客观存在。

法律事实指的是有法定证据证明的事实。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即使当事人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也不能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由此可见,证据是行政执法的基础,在行政执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事实角度讲,行政执法的过程,实质就是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并运用证据规则判定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些证据应予排除,哪些证据是定案证据,以此查明案件事实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过程。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分类及证据的收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证据主要分为七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这些证据,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是行政执法证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就转化为了行政诉讼证据。

(一)书证1、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表达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物品。

如合同书、票据、账册、各类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等。

这类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为它的外观为书面形式,更重要的是它所记载或表达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最本质的要求是,该项物品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

如果该物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与案件毫无关系,即使其包含着丰富的思想内容,也不能视为书证。

2、书证的收集。

书证是最常见、最普遍的证据种类。

三大诉讼法都将书证排在各类证据之首。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重视调查、收集各种书证,一旦收集到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凭借书证中反映的思想内容,往往能够顺利地获取案件的事实和真相。

因为书证是以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据,它没有过多的法律限制,不论它的制作者或提供者是什么人,与案件有什么关系,也不论它是怎么制作的,只要其内容能够反映案件事实,即可以作为证据加以收集。

执法实践中,收集书证应当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1)应力求取得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

如收集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

(2)应注明出处并加盖印章。

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一定要注明出处,并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行政机关制作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收集时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物证1、概念。

物证是指以自身存在的外部形态、重量、规格、质量等存在状况和物质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主要有固体的物品、物质;气体和液体物质;笔迹;工具痕迹;手印;足迹等。

2、物证的收集。

因为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且在一般情况下比较容易收集,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注重物证的收集。

物证的收集方法主要有:一是勘验和检查。

勘验和检查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核查证据的活动。

现场是物证最集中的地方,通过对现场的勘查和检验,可以发现和提取一定的物证。

为了防止由于时间的拖延而使证据受到破坏,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活动。

对于勘验中发现的物证,应当立即提取或者拍照。

二是扣押。

扣押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勘验、证据保全等强制性活动中,对于能查明案情的物品所采取的扣留或收取的措施。

扣押范围只应限于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

扣押时必须履行合法的手续和程序,并持有合法的扣押证件。

扣押应当制作一式两联的扣押清单,一联交给被扣押人,一联由行政机关留存。

扣押清单必须一一列明扣押物品的种类、数量等,并应当经被扣押人签字、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当事人未到场的或者拒绝签字的,应该说明当事人未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原因,并有相关见证人签字证明。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约束有关扣押人员的行为,使其自觉对扣押行为负责,另一方面,也便于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和监督。

三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前提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对该证据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调查取证措施。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执法机关一种特殊的调查取证方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六)项也明确规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被保存的物品。

四是抽样取证。

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从总体物证中取出个别样品进行化验、鉴定,从而对总体的某些未知因素作出统计推断,确定该批物证是否存在法律上关联的证据,这种取证方法简单易行,不会影响当事人权益,是行政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取证方法。

如《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附件四),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是深入群众调查。

任何纠纷,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生的,因此,广大群众往往了解那些对查明案情有实际意义的各种物品或者物质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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