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古代行政区划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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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国古代行政区划的变迁
一、我国古代行政区划制度的萌芽时期
从建立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政权一一夏朝开始,到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郡县制为止。
国家的产生,是形成行政区划的先决条件。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地位,有效地控制被统治阶级,需要实行分区分级管理,于是产生了形成各种各样行政区划的可能性。但是,并不是产生国家的同时也必然出现行政区划。行政区划,是指一个国家行政管理的区域组织系统,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更有效地控制各个地域,通常在其所辖的领土范围内按照自然地理条件、政治经济状况、民族与人口的分布、历史文化传统和军事上的需要,将全国划分为不同级次的若干行政区,由中央派员组织管理,这种划分叫做行政区划。也就是说,直至郡县制的出现才是我国古代行政区划的肇始。
二、我国古代行政区划制度的建立——郡县制时代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正式确立郡县制为全国统一的行政区划,直至东汉未年,被州制时代所取代,相继沿革400余年。
县本是天子、诸侯直属土地中的邑,其首领称为“县人”。春秋前期,秦、晋、楚等大国在新兼并的邻国土地上设立一种特殊行政区,称之“县”。在古文中,县即古悬字,意为新设之县,远离诸侯国都,悬于诸侯统治中心之外。郡、县作为行政区划单位,均出现于春秋时期,县早而郡晚,县小而郡大,县近而郡远,县重而郡轻。所以,郡的地位实际低于县。因为此时置郡大多于边远荒辟之地,地旷人稀,经济发展落后于县。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为加强中央集权和对地方有效地控制,从而废除分封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度,这在我国古代行政制度史上堪称划时代的变革。
秦分天下为36郡,标志着郡县制作为我国最早的一种行政制度已正式确立。三、我国古代行政区划制度的发展——州制时代
东汉中平五年(公元188年),州由监察体制转变为行政区实体,历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直至隋代,长达四百余年,州一直为我国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单位。
在东晋与南朝还实行一种特殊的地方政区划制度,即侨州、郡、县制。该制度是为安置西晋永嘉之乱后的北方移民,笼络人心,维护统治。侨州、郡、县制度是东晋南朝地方行政中的一个特殊问题,它搞乱了地方正常的行政区划,不利于行政统一和国家的有效管理,也加速了州制的变革,直至隋朝建立后,侨州、郡、县才彻底废除。
四、我国古代行政区划制度的变革——道路制时代
唐朝初年,道仅是一种监察区划,至唐玄宗时,才发展为行政区划,成为凌驾于州县之上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单位,从而使唐代地方行政体制由州、县两级制转变为道、州、县三级制。宋代沿袭唐制,仅将“道”改名为“路”,这表明我国唐宋时代的地方行政区划进入道路制时代,先后长达600年左右。
辽朝所采用的州县制基本上承袭唐代制度,州设刺史,县设县令,京城所在地称府。又在州之上以五京为中心,分成5道:即上京、东京、中京、西京、南京,亦称五京道。后又受宋代行政制度影响,表现在道一级所设行政机构就仿效宋代路一级行政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制度,所设总管府掌一道之军权,似宋路中
“帅司”的安抚使;所设处置使掌一道司法监察之权,似宋路中“宪司”的提典刑狱司;管理财政的名称不一,南京道为转运使司,上京道为盐铁使司,东京道为户部使司,中京道为度支使司,西京道为计使司,似宋路中“漕司”的转运使司。辽代道下设州,而州下又有属州,有的属州领县,有的属州不领县,不领县的属州实际似县,这在我国古代行政制度沿革史上又是一种新现象,发展至后来,便有直隶州与散州之分。
金代行政区沿袭宋制,全国分路而治,路下辖府(州)、县,金路与宋路相似,亦是分权而立,金设置四使:一是都管府,先兼管军民事宜,后成为民政机构;二是转运使司,掌管财政;三是提刑使司,掌管司法监察;四是统军使司,掌管军事。金置的州除府之外,又按不同等第分为节度州、防御州、刺史州等名目,都是同一级行政区划,性质未改变。
纵观唐宋道路制行政区划,有几个基本特点:①地方最高行政单位是道或路,始终未变;②始终实行道(路)—州(府)—县三级行政区划;③引进府、军、监等行政区划单位,特别是府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长期广泛采用的一个行政区划单位。
五、我国古代行政区划制度的完备——省制时代
自元代开始,我国地方行政区划进入省制时代,省作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单位,历经元、明、清三代,直至当今,省仍然是我国地方最高行政单位。
元代实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一级政区是行省,二级政区为路,三级政区为府(州),四级政区是县,路领府、州,府、州辖县,但也有少数重要地区成为不隶属于路而直隶于省的直隶府、直隶州,而隶属于路的府(州)称为散府(州)。路设总管府,长官为总管,府设知府或府尹,州设知州或州尹,县设县尹。自路至县的各级机构均设掌印办事,拥有实权的蒙古管事官,即“达鲁花赤”一员,由蒙古人担任,其蒙古语意为镇压者、制裁者、掌印者,他既是各级行政机构的首长;又负有监督同级行政官吏的职责。
纵观明代地方行政区划的变革,一是废除路;二是府成为二级行政区划单位;三是实行三级和四级行政区划混合制,而以四级制为主。
清代沿袭明代地方行政体制,仍实行省制,并由十五省增至二十三省,从而为我国现代省级政区的划分奠定了基础。清代省级行政长官为巡抚,掌一省军民财政和监察大权,布政使则成为协助巡抚管理民政的肋手,俗称“藩台”;按察使是协助巡抚掌监察的助手,俗称“臬台”。省以下的二级行政区是府和直隶州,三级行政区是县或散州,长官职责与明代相同,但亦有变化:其一是在新开垦的地区设置“厅”的区划单位,亦有直隶厅与散厅之分,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行,直隶于省,一般不领县;散厅则隶属于府,与散州、县相平行,成为地方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其二是清代省辖直隶州才领县,而府辖散州则不领县;其三清代以实行省、府(直隶州)、县三级行政区划系统为主;其四,在边境少数民族地区设盟、旗行政单位,盟相当于内地的府,旗相当于内地的县;其五,清代设厅,直隶厅地位低于府,但高于直隶州,因此,清代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的称呼顺序为府、厅、州、县。
综上所述,自秦统一以来,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经历了秦汉时期的郡县制;魏晋南北朝及隋代的州制;唐宋时期的道路制;元、明、清时代的省制这四个建立、发展、变革和完善的阶段,其沿革发展变化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①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的设置始终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变革是绝对的,稳定则是相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