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章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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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8章民事诉讼的证明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8章民事诉讼的证明
• 3.基于立法上的考虑。在权衡各种社会主体权 益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特定价值的衡平而顾及或 侧重保护弱者权益,以贯彻和实现实体法上立法 者的特定意图,来维护法律正义上的最高价值。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
•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 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院应当直接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第二节 Biblioteka 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与作用
证明责任,又称客观的证明责任、 确定责任、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 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 责任。
注意:
1.证明责任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作用。 • 2.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
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分
证明责任是举证的后果责任。与这种后果责任相关的 是举证的行为责任,即当事人为了说服法官而提供证据证 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简称为“举证责 任”。
首先,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 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举 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 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 是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
•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 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 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而举证责任是一种说 服法官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马工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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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马工程最新版马克思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是个教学难点: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马克思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意义。

一、诉(一)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二)诉的要素1.当事人2.诉的标的3.诉的理由,又称事实理由: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根据。

(三)诉的类型1.给付之诉: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2.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3.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

(四)反诉1.反诉的概念和性质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是本诉被告享有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诉讼权利。

2.反诉的要件(1)反诉在法院受理本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如果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法庭辩论已经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

(2)反诉的当事人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3)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

(4)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五)诉的变更与追加1.诉的变更,通常是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1)广义的理解是将诉的变更视为诉讼请求的变化,因而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也被视为诉的变更。

(2)狭义的理解仅仅指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

2.诉的追加是指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二、诉权(一)诉权的概念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二)诉权的特征1.诉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2.诉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三)对诉权的保护1.现行法律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规定2.法院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程度3.纠纷当事人对诉权重要性的认识程度。

三、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且由法院审判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马工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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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升初语文知识专项训练(基础知识一):2 音节一、基础题 (共4题;共14分)1. (5分)想一想,大海的项链是什么,写在下面。

2. (2分)“孙杨、丁俊晖、易建联、刘翔”这四个体育明星,如果按姓氏的音序排列,正确的排序应该是()。

A . 刘翔孙杨丁俊晖易建联B . 丁俊晖刘翔孙杨易建联C . 刘翔丁俊晖易建联孙杨D . 丁俊晖刘翔易建联孙杨3. (2分)下面音节中,声调符号的位置正确的是()。

A . hoúB . gūaC . yaóD . huǒ4. (5分)连一连,请把笔画与它相对应的名称连起来。

二、提升题 (共11题;共40分)5. (2分)按音序给"白水洋小学就是好"排列正确的一组是()A . 白好水就是学小洋B . 白好就是水小学洋C . 白水好是就学小洋D . 白好就水是学小洋6. (2分)(2014·广州) 下列注音完全正确的一项是()A . 江畔(bàn)剔(tì)透祈(qī)祷飘拂(fú)B . 机械(jiè)粗犷(kuàng)眯缝(fèng)肩胛(jiá)C . 倭(wō)瓜暂(zàn)时阻挠(náo)拘束(shù)D . 饶(rào)有趣味目瞪(dēng)口呆艰苦卓(zhuō)绝毫不犹豫(yù)7. (2分)下列下划线字的注音完全正确的一项是()。

A . 闰土(rùn)祭祀(sì)竹匾(biǎn)皱蹙(cù)B . 獾猪(huàn)伶俐(lì)追悼(dào)水浒传(hǔ)C . 镊子(niè)硼酸水(péng)扎好(zā)敷药(fù)D . 蓑笠(suò)胭脂(yān)霓虹(mí)秕谷(bì)8. (2分)下列词语中划线字的注音全部正确的一项是()。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马工程)江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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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难点考试时间:6月30日8:00-9:50考试形式:校考闭卷主要题型:单选选择题(5道,10分)、多项选择题(5道,10分)、名词解释(5道,15分)、简答题(4道,20分)、论述题(1道,15分)、案例分析(3道,30分)。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与原则1民事纠纷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相比其他纠纷而言,民事纠纷具有纠纷主体具有平等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可选择性、纠纷内容具有可处分性等主要特征。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基本机制。

2民事纠纷解决途径/机制【注意和解的特点,与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的联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机制:2.1诉讼【公力救济】诉讼是指通过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民事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即由国家设置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在平等主体之间行使国家审判权,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诉讼处于主导地位,包括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两项内容。

与其他民事解决解决机制相比,诉讼具有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两大特征。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法定性、广泛性、被动性、权威性和程序性等特点。

2.2非诉讼解决机制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又分为自力(私力)解决方式和社会解决方式两种:2.2.1和解【私力救济】和解,又称交涉,(此处和解仅指诉讼外的和解,不包括诉讼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和解作为一种典型的自力救济方式,具有最高自治性、非严格规范性等自力救济方式的一般特点,同时又具有合法性、自愿性和灵活性等独有特点,需要严格遵循合法原则和公平与自治原则。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转换为调解书,具有调解书效力;经过司法确认,可具有强制执行力。

2.2.2调解【社会救济】调解(此处调解仅指诉讼外的调解,不包括法院调解)是指由第三方(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7章 民事诉讼证据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7章 民事诉讼证据
(2) 乙于该日21点左右到过甲家附近。 (3)砸车人忙中丢下的铁棒是乙家的。 乙提供的证据:(1)甲为人刻薄,与甲有过节的人甚多。 (2) 丙也扬言要报复甲。 (3)乙当晚是去甲的邻居家借充电器。
(4)乙家的铁棒在汽车被砸前已经丢失。
?台湾地区首例性骚扰案
甲证据
1、自己在“巴塞隆纳KTV”松山店遭到乙性骚扰 当天的日记(甲有多年写日记的习惯)
本证与反证一般不能并存。 本证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必须使法官达到 确信的程度;反证的证明标准则低一些,只要足 以动摇法官的心证、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案例:王家狗 咬张
张起诉王:
1、王提供的自己家狗照片(身体娇小无攻击性), 证明张受伤不是自己家的狗咬的。
2、王提供的李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张是自己跌倒 摔伤的。
例题:(08司考第98题)
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原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 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 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 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出来,这就是证据的形式客观性。 • 其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反映客
观实际情况,这就是证据的内容客观性。 • 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证据不具有丝毫主观的
成分。
(二)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只有与待证的 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 事实,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 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根据。

【马工程笔记】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马工程笔记】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1)基本概念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2)基本知识点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特征有哪些?第二,分析民事诉讼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第三,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及其救济途径民事纠纷(一)概念界定: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法律纠纷。

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与社会主体需求的膨胀倾向之间的冲突是永恒的,民事实体法律为协调这种冲突设定了静态的规范体系。

而基于利益冲突,民事主体间对这种规范体系的疑问、争执和违反则构成民事纠纷、民事争议。

(二)特征: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法律地位的平等。

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以民事权利义务争执,即民事权益争执为内容。

既包含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也包含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

二者有所不同,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处分权受到相应限制,如不适用自认。

(私权利益)3.纠纷内容的可处分性:实体性民事交易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延伸。

(处分:对权利或利益有权自由行使)4.纠纷的可平息性及救济途径的多样性:根源于前三项属性。

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程序方法,共同构成一定社会形态下所适行的、有效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制度体系。

(一)非讼救济:自决与和解|自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公权性社会机构对纠纷的职权性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仲裁1、自决与和解界定:纠纷主体在无第三方主体介入的情况下,运用自身力量或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特点:自力;无第三方参与;无硬性外在规范作为依据;纠纷解决结果无法律强制力。

Eg:古罗马(杀戮、分尸、卖奴、就财产权益采取直接的私力措施);现代(留置权的行使)。

2、自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界定:民间自治性的社会群体、组织,对发生在内部成员间,或与自己内部成员相关的民事纠纷,通过规劝、引导的方式,运用组织内部力量,加以解决。

马工程教材整理——民事诉讼法概述

马工程教材整理——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一)概念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纠纷。

如婚姻家庭冲突、债权债务冲突、损害赔偿冲突、合同冲突、海损事故冲突、货物买卖冲突、房屋租赁冲突、山田水利冲突、森林草原所有权归属冲突、著作权冲突、荣誉权冲突等等。

(二)民事纠纷的三个特点:1、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

2、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可选择性。

3、纠纷内容具有可处分性。

(三)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诉讼。

在现代社会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诉讼处于主导性地位,包括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两项内容。

2、非诉讼解决机制。

也称为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机制,是指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诉讼外途径解决纠纷的制度体系案例某日,甲路过乙家楼下,被乙家阳台上坠落的花盆砸伤,经鉴定,甲头部脑震荡,需住院治疗。

甲要求乙支付医疗费用,乙拒绝支付。

甲如何解决纠纷?本案中,甲、乙之间因侵权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解决,如:1、自力救济——当事人自决。

即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解决民事权益争议。

2、社会救济。

(1)通过民间调解组织对双方当事人疏导教育调解解决。

(2)由仲裁机关仲裁解决。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

即诉诸国家审判机关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形式,解决民事权益矛盾和冲突。

其中,民事诉讼手段是解决民事权益纷争的通用手段,也是重要手段,属于公力救济的范畴,他是国家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来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威慑力,所做的裁判具有最终确定纠纷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效力。

民事诉讼是国家处理民事冲突的最有效的也是最后的手段。

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作出严格的规定。

本案甲选择向某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法院通知乙应诉。

开庭审理时,证人出庭向法庭陈述了有关甲被乙坠落的花盆砸伤的事实经过,鉴定人宣读了甲身体伤害程度的鉴定意见。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教材课后思考题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教材课后思考题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教材课后思考题摘要:1.马工程民事诉讼法教材概述2.课后思考题的内容与特点3.解答课后思考题的方法与步骤正文:一、马工程民事诉讼法教材概述马工程民事诉讼法教材,全名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民事诉讼法学教材”,是我国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教材旨在为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提供一本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权威性的教材,以满足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课后思考题的内容与特点马工程民事诉讼法教材的课后思考题具有以下特点:1.内容丰富:课后思考题涵盖了民事诉讼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基本原理、制度、程序等,有利于学生全面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知识体系。

2.题目多样:课后思考题既有概念解析、原理阐述等知识性问题,也有案例分析、法律适用等实践性问题,旨在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

3.深度适宜:课后思考题的难度适中,既有一定的挑战性,又能让学生在解答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学素养。

三、解答课后思考题的方法与步骤1.仔细阅读教材:解答课后思考题前,首先要认真阅读教材,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制度。

2.分析题目要求:在解答题目时,要仔细阅读题目,明确题目要求,确保回答问题符合题意。

3.结合案例和实践:在解答题目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和法律实践,使回答更具有说服力和实用性。

4.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在解答题目时,如有需要,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回答的准确性。

5.总结解答过程:在解答题目后,要进行总结,梳理自己在解答过程中的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学素养和解题能力。

总之,马工程民事诉讼法教材的课后思考题是提高学生法学素养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

马工程教材整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马工程教材整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诉与诉权一、诉(一)诉的概念1、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诉具有以下特征:(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没有当事人,诉则无从提起,因此诉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人。

由于在民事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依法起诉的权利,故不能认为只有原告一方才是诉的主体。

(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

(3)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而不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从法律性质上看,诉具有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诉的程序内涵——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

这种请求使民事审判程序得以启动,是法院开始民事审判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例如:妻子因丈夫有外遇,准备与丈夫离婚,向法院请求发生诉讼程序。

诉的实体内涵——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保护自身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请求。

例如:妻子请求法院判决:与丈夫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界定(1)诉与诉讼。

诉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请求,诉讼则主要是指法院和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需要进行的一定活动或活动的过程,诉讼是在诉的请求提出之后才可能发生,诉是诉讼开始的前提和条件之一。

(2)诉与起诉。

起诉是起诉人向法院要求法院对纠纷以审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的一种诉讼上的行为。

而诉作为一种请求,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要求,而且还包含有要求法院的实体权益予以保护的诉愿。

起诉是诉的提出的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诉对起诉的具体内容有决定性的意义。

(3)诉与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在实体上所要实现的利益要求,而诉作为一种请求,既有要求保护实体权益之意,还有程序意义上要求保护的内容。

(二)诉的要素:一个完整的诉,由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构成。

1、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因而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参加诉讼程序的人。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教材pdf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教材pdf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教材pdf内容简介在法治社会里,人类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的合法方式有和解(通过谈判)、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等。

其中,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的最终方式,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解决争端。

在西方,诉讼是指法庭处理案件与纠纷的活动或程序。

在中国,“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个字组成的。

从字义上讲,“诉”为“以言语斥责”,是告的意思,即告诉、控告、告发的意思;“讼”为“言于公”,基本含义是争或争辩,争曲直于官府。

诉讼,俗称“打官司”,用法律语言来表述,诉讼是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讼的专门活动。

诉讼这种解决社会争端的方式并不是伴随人类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到了奴隶社会,诉讼这种形式才得以产生。

“诉讼的出现根源于阶级社会形成以后统治者的一个主观判断:任何冲突所危及的不仅仅是权益享有者本人,而且同时也危及统治秩序。

”“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突,这是诉讼的本质特征所在。

”一个社会会发生多种矛盾、冲突,由于诉讼所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有所不同,故而,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古代就有,行政诉讼则是在近现代出现的。

刑事诉讼作为古老的诉讼形式,是由国家主导以解决被指控者与国家之间产生的刑事纠纷的专门活动。

刑事诉讼起源于阶级和国家产生的奴隶社会。

那时,“国家认为自身受到了侵害”,于是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伴随着它的立法行动,‘平民议会’就直接打击犯罪”。

刑事诉讼有别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是为了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国家追诉犯罪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通过刑罚实现社会秩序的恢复,但这种追诉活动要受到裁判机构即法院的审查,这样就把追诉犯罪的活动纳入了诉讼的轨道。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地位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争。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教材课后思考题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教材课后思考题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教材课后思考题
摘要:
1.马工程民事诉讼法教材课后思考题概述
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4.民事诉讼法的实际应用
5.对民事诉讼法的思考和建议
正文:
一、马工程民事诉讼法教材课后思考题概述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教材课后思考题是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问题和讨论,旨在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实际应用。

这些问题和讨论既有理论性的探讨,也有实践性的案例分析,对于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优先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等。

这些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民主性,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

三、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诉讼程序、诉讼结果等。

诉讼主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客体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程序包括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阶
段;诉讼结果是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四、民事诉讼法的实际应用
民事诉讼法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例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积极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在判决书中,法院应详细阐述判决理由,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等。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3-07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3-07

第三编 第七章
应依据以下规则确定:
解除权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解除权。此时,解 除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
依据《民法典》第564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需要确定是否履行以及何时履行,此时可以 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
——《民法典》第558条
该条确定了后合同义务,其本质上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法律规定此种义务,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
《民法学》
第二节 清偿
第二节 清偿
第三编 第七章
《民法学》
第二节 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三编 第七章
清 偿 就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地、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并使 当事人订约目的得以实现。《民法典》第557条规定的“债务已经履行” 就是指清偿。
(一)清偿抵充的概念和条件
三、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
是指一人负担数宗债务,而给付的种类相同的,如清偿人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额,由清偿人在清偿时指定其抵充的债务。
清偿抵充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一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 债务人负担的债务给付的种类相同 清偿人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合同终止的事由发生以后,无论是主义务还是从义务,均自合同终止的事由发 生之时起消灭。合同的终止解除了双方当事人履行或接受履行的全部义务。合同关 系消灭后,依附于主权利义务关系的从权利和从义务,如担保物权、保证债权、违 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于合同关系终止时均归于消灭。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到达对方,也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民法学》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民法学》 马工程

第七章 《民法学》 马工程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过错
(一)概念与本质
过错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评价,分为故意与过失。 现代侵权法侧重于补偿损害以及预防损害。一方面,通
过与商业保险、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等其他补偿制度的 结合,侵权法更好地实现了损害的分散。另一方面,由 于判断标准日益客观化,过错实际上只是一种用于协调 各种法律价值的、纯粹的技术性手段。法官对过错的认 定也往往基于价值的考量、利益的权衡。法官有可能只 是从被告防范损害发生的成本与受害人损害的大小和发 生概率的关系角度出发,确认被告有无过错,进而建立 一种激励经济上更有效率的行为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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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错
(二)类型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的后果,仍有意为之的种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结果的发
生,应注意或能注意却未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失可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
•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连最普通人的注意都没有尽到; • 一般过失采取的是相对客观的标准,是以 “行为人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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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是判断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主
流标准。它实际上是分为两个阶段来判断因果关 系的。 首先,依条件说来确认加害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 间有无条件关系,即加害行为是否属于权益受侵 害的原因。 其次,在确认了加害行为是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后, 再判断是否存在相当性,即该加害原因是否属于 权益受侵害的充分原因。
三、因果关系
(二)两个层次的因果关系 第一层是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即加害行为与权
益遭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联。该层次的因果关系 用来解决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问题。 二层是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权益被侵害与损 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侵权责任成立后用于确 定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通过 “责任范围的因果 关系”可以过滤掉不合理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 控制赔偿责任的范围。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配套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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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配套题库马工程《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绪论第一章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第二章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四章管辖第五章回避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七章证据与证明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十章期间与送达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二章侦查第十三章审查起诉第十四章第一审程序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死刑复核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第十九章执行的变更与监督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刑事和解程序第二十二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三章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四章强制医疗程序•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刑事诉讼[武大2004年研]答: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征:①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②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③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④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对抗制诉讼[中国政法2004年研]答: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是指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在当事人主义之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竞技运动,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比赛,法官只处于一种裁判者的角色。

3自由心证制度[南开大学2007年研]答:自由心证制度即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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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马工程民事诉讼法教材的一些相关内容:
1. 《民事诉讼法》: 这是中国司法实践的基本法律,包括一般
规定、管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的程序、证据、调解、裁判、执行等部分,对马工程民事诉讼也适用。

2. 《马工程技术标准规程》: 这是关于马工程的技术标准法规,包括基本原理、结构设计、施工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技术标准可能会成为诉讼的争议焦点,因此熟悉该标准规程对于掌握案情非常重要。

3. 《民事诉讼法解释》: 这是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文件,对各种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包括对于马工程民事诉讼中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和适用。

4. 马工程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在学习马工程民事诉讼法时,了
解实际案例是非常有帮助的。

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马工程民事诉讼的具体流程、证据要求、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知识。

5. 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 了解学者和专家对于马工程民事诉讼
法的研究成果,可以帮助深入理解该领域的法律和实践问题,也可以参考其中的观点和理论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

需要注意的是,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单独的教材,相关教材可能是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马工程特殊性质进行解
读和分析的。

因此,建议在学习马工程民事诉讼法时,结合上述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书,加强实践和案例分析的学习方法。

50119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全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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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我国民事诉讼 法学提供了把握方向的理论指针
(四)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开拓和发展的思想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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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
一、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 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三、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四、比较的方法 五、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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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1.密切联系又相互交错
(1)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追求的终极价值具有相 同之处,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互作用 (3)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丰富、发展民事实体法内 容的功能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 教学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绪论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 三、马克思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 四、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 五、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意义
六、本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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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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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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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本章是全书的绪论,是学习全书 其他章节的基础。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民事诉讼法学的研 究对象、产生和发展历程、学科的体系以及学习和研究民 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指导和基本方法。
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本章是全书的绪论,是学习全书其他 章节的基础。
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 象、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马克思主义与我国民 事诉讼法学的关系以及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和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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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当事人
1.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 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以外,还包括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形式上 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而实质上的 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 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
一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 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
二是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通常认为,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只要对该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
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而被告只要与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有争议 ,就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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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当事人
6.原告与被告
6.2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6.2.2 关于法人 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也是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发生争议后,也可以自己
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成为当事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法人作为 诉讼当事人的情形,还包括:(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 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 为当事人。(2)法人的工作人员或法人接受的被劳务派遣人员执行工作 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为当事人。(3)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 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4)企业法 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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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的分类
(1)根据书证内容所体现的法律后果不同,可以划分为 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2)根据书证制作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公文书证与 非公文书证。一般来说,公文书证的证明力高于非公文 书证。
(3)根据书证的形成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格式和要件, 可将书证划分为一般书证与特殊书证。
证据三性的关系
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也是最本质的属性。证 据的客观性是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础。证据的关联性是在 客观性的基础上对证据特征的进一步揭示,体现了证据对 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和价值。证据的合法性是在关联性的 基础上对证据提出的法律要求,体现了诉讼证明与日常生 活中普通形式的证明的本质区别,体现了证据的法律属性。
(四)本证与反证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把证据分为本证 与反证。本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事实主 张,提出能证明该事实主张存在的证据。反证, 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抗辩事实主张而提出的 旨在推翻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的证据。
本证与反证一般不能并存。 本证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必须使法官达到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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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也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某种事实在 民事诉讼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适格性或者容许 性。证据的合法性具有以下三层含义:
1.从形式上看,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表现形式。我 国有八种法定证据形式。此外,某些法律事实或法律 行为必须用某种特定形式的证据予以证明。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 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 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 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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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证
物证,是以形状、规格、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证明案件 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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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出示书证的复制件: (1)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2)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
拒不提交的; (3)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4)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5)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法院调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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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证
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
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 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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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的特征: (1)书证是以材料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
事实,此为书证的最主要特征。 (2)书证记载的思想内容明确,容易被常人所
理解,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易于 长期保存,即使被伪造、篡改,也容易被发现。 (3)书证能够客观地记述和反映案件事实的真 相,真实性强,往往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 实。
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质形式或其记载的 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 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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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言词证据具有形象性和生动性。 第二,言词证据较易失真且不易固定。
实物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客观性较强。 第二,可变性较强。 第三,间接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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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
1.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2.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3.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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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与法定种类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
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 者通过第一来源的途径所直接获得的证据。所谓传 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并非从 第一来源渠道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 节和辗转过程而形成的第二手以上的证据。
审判人员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属于对证据形式要件进行的 审查判断,而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属于对证据的实质要 件进行的审查判断。二者的统一构成了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 审查判断的完整内容。
总之,对证据能力的采证属于形式要件的认定,它涉及证据 的合法性;对于证据证明力的采证属于实质要件的认定,它 涉及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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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证据是证明未知事实或已知事 实真实性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 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凡具有证据能力且具有证明力的 证据才能够被法院作为定案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分 类主要有理论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两种类型。证据 的收集可分为当事人收集证据和法院收集证据两种方式。 民事诉讼的证据保全可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与诉讼中 的证据保全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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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亦称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的形式
和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捏造或虚构的 东西。 首先,证据必须以某种能够被人感知的形式体现出来, 这就是证据的形式客观性。 其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反映客观实 际情况,这就是证据的内容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证据不具有丝毫主观的成分。
在间接证据的使用方面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1)单个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2)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并且必须具有关联性; (3)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相互印证,不
存在矛盾; (4)运用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进行推理时,所得
出的结论应当是肯定的、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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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是指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就能够直接 证明案件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不能直接证 明案件的某一待证事实,必须与其他有关证据结合 起来才能证明该待证事实的证据。只有若干间接证 据组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明 案件的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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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 应当针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各自特点,将两种证 据结合起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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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但是,我们 也绝不能因此低估了传来证据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和《民事诉讼 证据规定》确立了有关书证的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运用的一般规则。
1.原始证据优先原则。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中应当 优先收集、提供、采纳原始证据。
2.补强证据规则。即传来证据必须与原物、原件相 互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 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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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在理论上可以把证据分 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民事诉讼证据的 基本特征;理解证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的关系;民事诉 讼证据的作用;证人证言的主要特征;证据保全的效力。
本章教学重难点: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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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 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的 事实,才能称为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材料,即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用以证明案件 事实的资料。
民事诉讼证据均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经过法 定程序查证后,又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即作为认 定民事案件事实的根据。
(4)按照书证的制作方法及其来源不同,可以把书证分 为原本、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一般而言,原 本、正本的证明力高于副本、节录本、复印件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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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文书提出命令与文书提出义务
文书提出命令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向持有文书 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发出提出文书的指令。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 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 当事人提交。
在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必须辨明两种证
据的不同特征。对于言词证据应主要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
存在使证据失实的主客观因素。对于实物证据,应着重审查
证据是否被伪造、篡改,是否因时间的推移或环境的变化而
失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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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把证据分 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在现代,也还保留着由法律直接规定证明力有无及 大小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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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的关系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基础,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有证明 力可言,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证据能力上均具有适格性。
当事人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质疑,既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 题,也不存在互为前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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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某一证据材料在诉讼上可被容许采纳为 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大陆法系称 之为证据资格,英美法系则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然而,证据的可采性与有无证据能力有时并非完全一 致。凡无证据能力,便无容许其为证据的资格;虽有 证据能力,有时因审判人员的审查判断,如认为已有 充分的证据、立证价值甚微或已无必要时,也不得予 以容许或采纳为诉讼上的证据。
显著的互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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