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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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提高自学考试管理水平,确保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而制定的。

二、考试范围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员,包括在职人员、考生及有意报考者等。

三、考试报名1. 考生须于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到指定报名地点进行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2. 考生报名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及相关学习证明,以便核实考生资格。

3. 考生需缴纳报名费用,并填写《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表》。

四、考试安排1. 考试安排由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心统一制定,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

2. 在考试之前,考生需准备好考试所需的相关文具、考试材料及有效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3. 考试期间,考生需服从考试监考人员的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考试评卷1. 考试结束后,考试卷由考生交给考试监考人员进行收集。

2. 考试卷交由专门的评卷人员进行评卷,评卷过程需保证公正、严谨,评卷结果将作为考试成绩的依据。

六、成绩查询与证书颁发1. 考试成绩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可以通过指定的成绩查询渠道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 考试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证书》。

3. 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可在下一次考试报名时重新参加考试。

七、纠纷处理凡在自学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均可向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经过认真审核后将作出处理决定。

八、守则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九、附则本办法经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就是修订后的《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

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

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
考场规则:
1. 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经工作人员核验后方可入场。

2. 考生需按照座位号就座,不得擅自更换座位。

3. 考生应在考场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不得提前交卷或延时。

4. 考生应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交流或通过任何形式传递信息。

5. 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手机、通讯工具、纸张、
书籍等。

6. 考生应遵守考室内禁烟规定,不得吸烟或携带火源。

7.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如需如厕需事先获得监考人员的
许可。

8. 考生不得进行任何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追
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考生守则:
1. 考生应准时到达考场,提前做好准备。

2. 考生应带齐考试所需的文具和身份证件。

3. 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和管理,按照规定顺序进行考试。

4. 考生应保持严肃的考试态度,不得干扰他人和考试秩序。

5. 考生应按照规定完成答题,不得使用与考试无关的工具。

6. 考生应保持考试环境整洁,不得乱丢垃圾或损坏考场设施。

7. 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抄袭、作弊或与他人合谋作弊。

8. 考试结束后,考生应按照监考人员要求有序离场,不得滞留或交流。

9. 考生应对自己的考试结果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考试的正常进行。

10. 考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行为。

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

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

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是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必须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并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将详细介绍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考场规则1. 准时参加考试:考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考试,迟到的考生将不被允许进入考场。

因此,考生应提前安排好交通和时间,确保能够按时到达考场。

2. 携带有效证件:考生在进入考场时必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护照等。

没有有效证件的考生将不被允许参加考试。

3. 不得携带禁止物品:考生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通讯工具、计算器、纸张、书籍等。

考试过程中,只能携带允许的考试工具和文具。

4. 服从监考人员指挥: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违反考试纪律,不得与他人交流或作弊行为。

5. 保持安静和秩序:考试期间,考生应保持安静,不得发出噪音,以免影响其他考生。

同时,考生也应保持考场的整洁和秩序。

6. 禁止抄袭和作弊: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严禁抄袭或作弊行为。

一旦发现作弊行为,将取消考试资格,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7. 禁止早退:考生在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离开考场,必须等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

二、考生守则1. 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不得违反考试纪律,以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2. 认真答题:考生应认真审题,准确理解题意,并用清晰、规范的语言书写答案。

同时,应合理安排时间,合理分配各题的答题时间。

3. 保持安静和秩序: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保持安静,不得发出噪音,以免干扰其他考生的答题。

4. 不得抄袭和作弊: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使用违规工具进行作弊。

5. 尊重监考人员:考生应尊重并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向监考人员咨询。

6. 保持考试环境整洁:考生应保持考试环境整洁,不得在考场内乱扔纸张和垃圾。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国发[1988]15号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二、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高职学校考场规则

高职学校考场规则

高职学校考场规则
1.考场座位原则上按单桌排列,无法单桌的同桌要用不同试卷。

学生应在开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在指定座位上参加考试。

开考铃响后,不得擅离座位。

迟到十五分钟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考试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2.考生不得将任何书籍、课本和纸张带入考场。

开考后,除考试用的文具、计算工具外,课桌上不准存放任何东西,不准相互借用文具用品及计算工具。

3.开考后,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答卷,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发音传声,不得偷看他人试卷。

严禁夹带、传递纸条、串换试卷等作弊行为。

学生课桌面应擦拭干净,如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字迹,按作弊处理。

4.如出现试卷分发错误或考题字迹不清时,学生可举手向监考入员询问,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或启示。

5.除作图可用铅笔外,答卷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工整、清楚。

6.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

离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和讨论,以免影响考场秩序。

7.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立即离开教室,不得核对试卷或将试卷带出场外。

8.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劝导和处理。

对已构成作弊事实的考生应停止答卷,并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内申辩或纠缠。

凡影响或防
碍监考人员工作的违纪考生,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考试作弊的学生取消本学期补考资格,待毕业时才能参加补考。

9.考试纪律领导小组由教务科长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10.本规定及《学生成绩考核办法》每学期在考试前由班主任对本班宣讲一次。

2024年考生报考承诺书

2024年考生报考承诺书

2024年考生报考承诺书2024年考生报考承诺书1我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我已认真阅读了《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报考规定,为维护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1.我保证网上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时所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准确。

如有虚假、错误信息和弄虚作假行为,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我将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我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

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接受监考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如有违法行为,自愿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

__x__月__日2024年考生报考承诺书2我是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我是一名全国普通高考的考生,我遵守《广西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守则》和以下考试规定:1、按规定要求向当地招生办(考试院)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报名和考试信息,并知晓:(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名参加高考;(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的在校生不得报名参加高考。

2、遵守考试时间的要求,按规定时间进出考场。

3、尊重监考员的工作,听从监考员的各项指令,做文明考生。

4、考试中,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夹带按考试规定不能携带的物品,如书本、纸条、手提(掌上)电脑、手提电话(手机)及其他有线和无线通讯工具等。

不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试题),不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的试卷(试题),不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

用规定的笔答题,不在试卷和答题卡上做标记。

5、不让、也不请他人替自己参加考试。

6、不扰乱考场秩序,不侮辱、诽谤、诬陷监考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7、做到开考信号发出后才开始答题。

8、做到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卷,静候直到监考员发出离开考场指令后再有序离开。

考场规则(高校管理制度)

考场规则(高校管理制度)

考场规则一、考生在考试中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完成答题。

二、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就座。

三、考生必须携带考籍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其他考试(如各类补考、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专业英语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还须携带准考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座位靠过道的一角。

四、除必要的文具外,考生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任何物品和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无意带入者,须在监考人员发卷之前自觉将不应带入的物品按监考人员要求集中放置。

五、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将座位周围地面上、课桌内外的各种纸张清理干净。

如发现桌椅、地面、墙壁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应及时报告监考人员清除。

六、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场。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随意离开考场,确有特殊原因需离开考场者,必须举手示意并经监考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开。

七、在考试过程中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吵闹,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八、考生如果发现试卷印制不清或有错漏处,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但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九、除特殊规定外,答卷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水芯笔书写。

要求开考后10分钟内在指定位置填写考生本人的相关信息。

十、考生答卷完毕,必须将试卷放在桌面上,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铃响后,所有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离开考场。

十一、本规则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和补考,对于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专业英语考试等按照相关考试主管部门的考场规则执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育部近日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提升考试管理水平,保障考试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本文将对该通知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解读。

一、考务工作的重要性考务工作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它涉及到考试的组织、监督、评卷和成绩的发布等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考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教育部高度重视考务工作,希望通过本次通知的发布,进一步规范考务工作,确保考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考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明确了考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要求。

首先,在考试前,考试机构应组织专门的考务工作组进行考务准备,明确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监考人员等重要信息。

其次,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制度,确保考务工作的规范进行。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监考水平和服务意识。

三、考务工作的监督和评价为了保证考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该通知要求考试机构应加强对考务工作的监督和评价。

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考务监察组,在考试过程中进行监察和抽查,确保监考人员的执行力和纪律性。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建立健全考务工作的评价机制,对考务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考务工作中的纪律要求考务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化和责任重大的工作,要求所有从事考务工作的人员具备高度的纪律意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对于考务工作中的纪律要求进行了明确。

例如,考试机构和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有违规行为。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建立考务工作的违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考试成绩的发布和管理考试成绩的发布和管理是考务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知要求考试机构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并建立健全考试成绩管理制度。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为考生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并对考试成绩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考生权益。

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吗

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吗

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吗
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吗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学校招生考试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吗
自考的考点不可以自行选择,只能由系统随机安排。

自学考试申请毕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考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二)选考课程达到最低的学分或门数要求。

(三)本科专业毕业生加考课程达到所属类型的最低学分或门数要求。

(四)实践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与所选的毕业专业、主考学校相一致。

(五)如有违规记录,已达到推迟毕业的`年限。

(六)符合毕业专业的其他条件,详见各专业的毕业说明。

(七)未办理过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自学考试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
1、公共基础课:所有专业或者同类专业应考者都必须参加的课程。

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代史纲要》、《英语(二)》、《政治经济学》等。

公共课虽然不一定同所学专业有直接联系,但它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为进一步学习其他内容提供方法论不可少的课程。

2、专业基础课:该专业考生要学习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

基础课是为了应考者掌握专业的知识,学习专业的科学技术,发展我们有关能力打下基础。

像工商企业管理(本)专业中的《管理学原理》和电子商务专业的《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这类的,就属于基础课了。

3、专业课:同专业知识、技能直接联系的基本课程(简称专业
课)。

自学考试考场纪律须知

自学考试考场纪律须知

自学考试考场纪律须知处罚: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还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料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考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切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年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处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管理,规范自学考试行为,保障自学考试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我校自学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试的客观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自学考试的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自学考试分为专科和本科两个层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校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自学考试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2. 组织自学考试报名、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等工作;3. 负责自学考试的命题、考试大纲制定、教材选用等工作;4. 对自学考试学生的学习进行指导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5. 处理自学考试相关的投诉和纠纷;6.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自学考试相关工作。

第三章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第五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专科层次:凡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

2. 本科层次: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专科已在籍),并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

第六条自学考试报名程序:1. 学生登录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了解自学考试相关信息;2. 学生按照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3. 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4. 学生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报名费;5. 报名结束。

第四章考试与评分第七条自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为春季和秋季。

考试时间、科目和地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第八条学生应按照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复习,参加考试。

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和实践环节。

笔试课程按照省开考计划报名后参加,实践环节由学校组织,考试形式包括机考、综合作业、实习报告等。

第九条考试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公布,学生可以登录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查询。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场规则(考生须知)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场规则(考生须知)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场规则(考生须知)
一、考生应诚信考试并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二、凭准考证提前到规定地点、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三、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和稿纸(开卷考试科目除外),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铅笔、圆规、三角板等,但不得带任何计算尺、计算器;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在每科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考桌的左上角。

五、考生领到试卷、答题卡后应仔细核对科目、页数等,并在答题卡指定位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考号、姓名,核准条形码上的考号和姓名并粘贴在规定区域内。

保持答题卡清洁、不要折叠、不要损坏。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前30分钟,才准交卷退出考场。

七、考生对试卷分发及印刷不清、缺损、污染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八、答案必须写在答题卡对应题号规定的区域内(超出规定区域的答题无效),选择题必须用2B铅笔填涂,其它题目必须用”毫米黑色签字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写在试卷、草稿纸上的
答案一律无效。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左顾右盼,更不准有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等违纪舞弊行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等带出场外。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员将试卷、答题卡收齐后,根据监考员的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十一、考生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确保考试质量,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 省考委") 举行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 适用本规则。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四、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以下简称" 自考办")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以下简称" 教育部自考办") 的业务指导。

五、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六、教育部自考办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经过必要的考核。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报名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九、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

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课程卡》(以下简称“《报考课程卡》”)缴纳照片和报名、考试费、领取省自考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十、非首次报名者经核验已发的《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外,只须填写《报考课程卡》十一、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 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 格式如下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第一、二位:地〈市〉代码;第三、四位:县(区)代码;第五、六位:报考年度号第七位:四月份考试为 1 、十月份考试为2 、上半年其它考试为 3 、下半年其它考试为4 第八至十二位:考生序号。

自学考试考生守则(合集12篇)-规章制度

自学考试考生守则(合集12篇)-规章制度

自学考试考生守则(合集12篇)-规章制度篇1:自学考试考生守则自学考试考生守则一、考前2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考试通知单》证件进入考场。

二、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橡皮、0.5mm黑色签字笔、三角板、圆规等,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电子记事本、涂改液、修正带(胶带)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场后,按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考试通知单》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离考试终场前30分钟方准交卷离场。

六、考生领到试题及答题卡后,应先检查试题和答题卡的完整性,并在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等。

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试题、答题卡一律作废。

考生必须认真抄写“考生笔迹确认部分”,并签字。

七、考生必须在答题卡规定范围内答题,答在试题和超出答题卡规定范围均视为无效。

选择题使用2B铅笔按要求填涂,非选择题用0.5mm黑色签字笔书写(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mm 黑色签字笔描清楚)。

答题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胶带),不按规定要求作答者,答卷无效。

八、考生遇试题、答题卡分发或印刷错误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作答。

考生离开考场前必须将试题及答题卡反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不得携带试题、答题卡、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

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处理。

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

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

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自学考试是指学生以个人的意愿和能力,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一种学习方式。

为了保障自学考试的质量与公平性,我国教育部制定了《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以规范自学考试的管理工作。

本文将对该规程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总则《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是为了规范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公开、合法进行,并提高自学考试的质量。

该规程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

二、考试组织与管理1. 考试机构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自学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自学考试工作。

考试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能力。

各考试机构需按规定程序报备,并接受教育部的管理。

2. 考试计划和科目设置:考试机构应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进行科目设置,并制定考试计划。

考试计划需定期公布,以便考生进行学习规划。

3. 考试报名和准考证发放:考试机构需及时公布考试报名时间,并提供网上报名服务。

考生需按时完成报名手续,并凭准考证方可参加考试。

4. 考试安排与流程:考试机构应保证考试时间和地点的合理安排,确保考试进行的顺利和有序。

同时,考试机构还要制定考试纪律和考场管理规定,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

5. 考试试卷和评卷:考试机构负责编制、印制和保管考试试卷,并设置评卷组织,确保考试评卷工作的科学、公正和公平。

6. 考试成绩处理:考试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试成绩处理,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并提供申诉渠道供考生申诉。

三、教材教辅和培训1. 教材教辅的编写与推广: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编制和推广与自学考试相关的教材教辅,以满足考生的学习需求。

2. 培训服务提供:考试机构可根据需求提供相应的自学考试培训服务,包括开设自学考试培训班、提供在线学习资源等。

四、学籍证明和学历证书1. 学籍管理:考试机构负责自学考试学籍管理,包括学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辽宁省自考本科条件

辽宁省自考本科条件

辽宁省自考本科条件
辽宁省自考本科条件主要分为学历要求、年龄要求、学分要求和考试要求四个方面。

下面我将分别对这四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学历要求:辽宁省自考本科的学历要求相对较低,几乎没有限制。

任何人都可以报考自考本科,无论是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还是普通成人等都可以报名参加自考本科。

年龄要求:辽宁省自考本科的年龄要求同样比较宽松。

一般情况下,报考自考本科的考生年龄应在18岁至80岁之间,但也有一些专业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如医学类专业对考生的年龄有一定限制。

学分要求:辽宁省自考本科的学分要求相对较高。

考生需要获得相应的学分才能顺利毕业。

一般情况下,辽宁省自考本科的学分要求为180学分,其中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必修课程是指所有考生都必须修读的课程,而选修课程是指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

考试要求:辽宁省自考本科的考试要求比较严格。

考生需要参加各科目的笔试,并需要通过每门考试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一般情况下,自考本科的考试周期为一年,分为春季班和秋季班。

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报名参加春季班或秋季班的考试。

综上所述,辽宁省自考本科的条件相对较为宽松,学历要求、年龄要求相对较低,学分要求相对较高,考试要求相对较严格。

对于那些没有高中文凭或是工作以后想要继续深造的人来说,自考本科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思想为指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为依据,按照国家发布的考试大纲、考试计划、考试标准进行命题和考试。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当使公民的学习和应考不受封建思想、宗教迷惑和自由化思潮的影响。

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工作,应当在切实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广泛吸收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参加。

在每次考试前应组成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的命题小组,吸收高等院校的教师参加。

命题小组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行使以下职权:1、讨论、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2、拟定试卷样本;3、组织命题;4、制订评分标准。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组成。

其中,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学校的有关负责同志兼任。

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教育司。

办公室的职责是:组织制定考试计划和考试标准;组织命题和评卷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进行考试分析研究工作;印制并颁发单科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和证明;应考者的考籍管理;负责各级各类社会助学的指导和评估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进行师资培训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辽宁学位英语机考流程

辽宁学位英语机考流程

辽宁学位英语机考流程
学位英语机考是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部分,是指通过计算机进
行的英语考试。

下面是辽宁学位英语机考的流程描述:
1. 报名:考生需要提前在指定的时间段内进行网络报名,填写个人信息
并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

2. 预约:报名成功后,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方便时间选择预约考试的日
期和时间段。

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心会根据考生的选择安排具体考试
时间。

3. 前准备:考生在考试前需要确保自己具备正常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查并确保计算机的硬件设备正常运行,如摄像头、麦克风和耳机等。

考生可
以提前下载和安装考试软件,并进行系统测试以保证软件正常运行。

4. 进入考场:考试当天,考生需要提前15分钟登录考试系统,输入个人
信息以确认身份。

随后,进入考场进行准备。

5. 考试流程:考生根据屏幕提示和考试规则进行答题。

机考一般包括听力、阅读、写作和口语等几个部分。

考生需要按照指示完成每个部分的题目,注意时间控制。

6. 阅卷和成绩发布:考试结束后,答卷会通过网络上传提交给评卷系统。

经过一定的时间,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心会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以
在指定的网站上查询自己的成绩。

辽宁学位英语机考流程相对简便。

考生只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提前
预约考试时间,做好考前准备,按照考试规则完成题目,等待成绩发布即可。

机考形式使考生的答题过程更加方便快捷。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了解辽宁
学位英语机考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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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开始进入考场。

按座位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

桌上不许摆放衣帽、文具盒等其他物品。

2、考生不得身着国家机关发放的制服进入考场,不得携带武器、寻呼机、移动电脑、收录音机、外语电子辞典及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等参加考试。

凡带有书包、书籍、纸张、文具盒等物品的,都应集中放在监考员指定的地方,不得随身放在座位上,某些专业的课程需要携带计算器、测绘工具等,按《考生简章》上的规定办理。

3、开考前20分钟按《考生考场采集指纹》规定开始采集指纹并签字确认,采集指纹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4、开考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

因故离开考场(包括上厕所)必须交卷,不得再返回考场答卷。

5、考生在答卷过程中遇到辨认不清的文字、符号时,可举手询问。

但涉及对试题如何理解的有关内容时,监考员不予回答。

6、考生答题一律用黑、蓝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不准在一张试卷上使用两种颜色、两种笔体答题。

把答案书写在草稿纸或非答题纸上的一律无效。

7、考生必须在答卷前将姓名、总考号、座位号工整的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上。

凡漏填、错填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在试卷密封线以外填写姓名、考号或写有与答题无关的语句和作其他标记的,按违纪处理。

8、考试时间终了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放在课桌上,不准将试卷和草纸带走,待监考员收完试卷后离开考场。

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以免影响其它考生答卷。

9、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违纪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按A级违纪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其他方式在答卷商标记信息的。

在试卷或答卷上使用涂改液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或的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延期一年毕业;按B级违纪处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位子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作弊行为。

(三)考生有些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处延期二年毕业;按C级违纪处理。

(1)通过伪造证书、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处延期三年毕业,按D级违纪处理。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例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证书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纪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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