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信任原则及适用
刑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题
刑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题刑法是一门司法学科,主要研究犯罪行为的性质、要素、责任及犯罪制裁等相关问题。
在刑法的研究中,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并被认为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其中几个基本原则进行详细解释。
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刑法体系最为核心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治原则要求国家行使刑事制裁权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事,使刑事法律有力且公正。
法治原则的实质在于约束对刑事犯罪行为的限制,保障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的公正认知和信任,避免滥用刑事权力。
根据法治原则,犯罪行为的标准应当明确,刑罚的适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审判程序应当公正透明。
法治原则的核心观念是“无罪推定”和“罪刑相适应”。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法治原则的具体表现。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国家行使刑事制裁权时,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确保犯罪和刑罚的预定程度。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罪行和刑罚的定义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不能凭借独立判断行使刑事制裁权。
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法无授权不可施刑”。
3.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刑事制裁必须遵循一定的正当性原则,即刑罚的程度必须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应当适合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危险性等因素。
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公正制裁和犯罪的预防都起着重要作用。
4.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刑法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在刑事法律适用中实现司法公正。
平等原则要求刑法适用应当不分人种、民族、性别、社会地位、财富等差异,保护人们的平等权利,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根据平等原则,相同犯罪行为的量刑应当相同,不给予特权或歧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以上是几个基本原则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刑法学的研究内容,也是审判实践和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
这些原则的贯彻落实,可以确保刑事司法体系的公正和权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法中的同意制度
刑法中的同意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意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同意或者授权可以对犯罪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可以减轻犯罪人的刑罚。
同意制度的出现,既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现代化,也为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一、同意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意制度在刑法中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
首先,同意必须是真实、自愿、知情、明确的,不能是被迫、欺骗、诱骗等非自愿的行为。
其次,同意必须是对犯罪行为的认可,而不是对犯罪人的认可。
最后,同意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二、同意制度在刑法中的应用同意制度在刑法中的应用非常广泛,涉及到很多领域。
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性侵犯罪中的同意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同意或者授权可以对犯罪人的刑罚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果被害人同意了性行为,而且是在自愿、知情、明确的情况下,那么犯罪人的刑罚就会相应减轻。
除了性侵犯罪之外,同意制度在其他刑事案件中也有应用。
例如,在盗窃案件中,如果被盗物主人同意犯罪人将被盗物品卖掉,那么犯罪人的行为就不再构成盗窃罪。
同样,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同意犯罪人的行为,那么犯罪人的刑罚也会相应减轻。
三、同意制度的局限性尽管同意制度在刑法中的应用非常广泛,但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同意制度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而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适用。
其次,同意制度只适用于被害人的同意或者授权,而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代表被害人做出决定。
最后,同意制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人的刑罚,而不能完全免除犯罪人的责任。
四、同意制度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同意制度在刑法中的应用也会越来越广泛。
未来,同意制度可能会在更多的犯罪行为中得到应用,同时也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局限性和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同意制度的法律规定,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也为犯罪人的改造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可能。
信罪的法律定义与范围
信罪的法律定义与范围信罪是指人们基于对他人所说的话或所做的事情的信任,而被欺骗或诈骗的行为。
在法律上,信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通常涉及虚假陈述、诈骗或其他欺诈行为。
本文将对信罪在法律上的定义和范围进行探讨。
一、信罪的法律定义信罪是指利用他人对自己的信任,以欺骗、伪造、虚构等手段获取利益或使他人遭受损失的犯罪行为。
信罪常见于商业领域,如诈骗、假冒、买卖合同欺诈等。
该罪名通常适用于那些通过虚假陈述、制造虚假情况或提供虚假文件等手段,欺骗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信罪不限于商业领域,也存在于其他领域,如政治、社会或个人生活中。
例如,政治领域的选举欺诈、社会领域的慈善诈骗以及个人生活中的感情欺骗,都可以被视为信罪的表现形式。
二、信罪的范围1. 诈骗罪:诈骗罪是信罪的一种常见形式,也是法律上对信罪的最为普遍的定义。
它是指以欺骗、隐瞒或其他方式,使他人在财产或其他权益方面遭受损失的行为。
在诈骗罪中,信任是犯罪分子达到个人目的的关键手段。
2. 假冒罪:假冒罪是指冒用他人身份、伪造文件或虚构事实等手段,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在假冒罪中,被害人常常被犯罪分子的信誉和身份所迷惑,从而受到伤害。
3. 商业欺诈:商业欺诈是指在商业交易过程中,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交易或不履行合同等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的信任,从而获得个人或组织的利益的行为。
商业欺诈在经济活动中十分常见,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商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4. 金融欺诈:金融欺诈是指在金融领域中,通过虚假宣传、伪造证明文件、故意隐瞒风险等手段,诱使他人进行错误的投资决策,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金融欺诈对投资者和金融市场造成了巨大影响,容易导致金融危机和市场失序。
5. 电信诈骗:电信诈骗是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犯罪形式,它利用通信设备和网络技术,以虚假或欺诈性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电信诈骗广泛存在于电话、短信、网络聊天和社交媒体等通信渠道中,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威胁。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刑法是国家用来调整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是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合法。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它要求法律在适用上不能有片面性或不公平性,法律对所有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要一律适用,不能有特权或歧视。
它是一种法律正义的体现,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原则。
二、犯罪与刑事责任原则。
犯罪与刑事责任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适用刑事法律时必须依据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意来判断,只有真实意图造成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认定的依据,刑事责任的承担也要依据犯罪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三、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应具备明确的规定和确定的界限,即罪行和刑罚都必须经过法律明确规定。
法律对罪名和相应刑罚的规定必须清晰明确,不能模糊、歧义或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四、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原则。
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原则强调刑法的适用必须在合理、必要、适度的范围内进行。
即要求在刑法适用的过程中,要考虑各种因素,如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心理状态等,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
五、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罪从无原则。
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罪从无原则是刑法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具体表现。
它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如无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假定被告人无罪,法庭应当以无罪判决。
这是刑事司法公正的体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追溯力原则。
法律追溯力原则要求刑法在修订或更改后,适用新法律。
即要依据法律的追溯力来适用刑事法律,不能追溯到法律施行前。
这规定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法定权益,确保适用法律的稳定和合理性。
七、法无授权不可行使原则。
法无授权不可行使原则要求刑法适用和实施必须依据授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刑法的实施必须依据法律授权,不能超越法律范围。
只有依法行使刑事权力和处罚,才能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刑法七大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与刑事责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原则、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罪从无原则、法律追溯力原则和法无授权不可行使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而刑法的实施必须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
本文将介绍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并对每个原则进行简要阐述。
#### 第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构成、适用以及刑罚的规定必须依据法律来进行,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刑罚行为都是无效的。
合法性原则确保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有效避免刑罚的滥用和任意性。
#### 第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犯罪和刑罚的法定性,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依据法律明文规定。
这一原则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任意处罚和滥用刑罚权力。
#### 第三、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在未被判定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状态。
这一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司法机关在确定罪责时必须严格审查证据,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 第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种类、程度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
依法判决刑罚必须考虑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确保刑罚的公正和适度。
#### 第五、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在刑法适用过程中,法律对所有的公民一律平等对待,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无论身份、职务、财富等因素,都不能改变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 第六、缓刑原则缓刑是刑法中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采取以判决缓期执行、暂不执行或执行中途中止的方式展开。
这一原则的提出是为了对一些犯罪分子给予改造机会,减少对其生活和家庭的负面影响,同时可以减轻刑罚执行的成本。
#### 第七、法律效力原则法律效力原则要求刑事法律的适用必须具有明确力,不得具有追溯效力。
这意味着刑事法律只对实施之后的犯罪行为起法律效力,并且不会对过去的行为和事实产生影响。
以上是刑法七大基本原则的简要介绍。
这些基本原则保障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明确了犯罪行为与刑罚适用之间的关系。
论过失犯罪中的信赖原则
二 、信 赖原 则与 医疗过 失 1 .在医疗领域 中能否适用 信赖原则 , 存在 肯定说与否定说 。 肯定说认为 , 在 医疗分工的情形下 , 应 有信赖原则 的适用 ,主经论点在于 , 每一个 医疗参与人都受过专业医疗训练 , 而且根据 专科 医师制度尽其医疗上所应遵行 的事项 , 彼此之 间地位平等 , 并无指挥或指示他人如 何为 医疗行为的权 利。因此 ,在需要多数 医 疗人员分工合 同的场合 , 每一个共 同参与 医 疗工作 的人 。只需要遵守 自己专业领域 的注 意义务 。 将 自已专业领域的任务完成 , 无须 顾及他们是否同时也遵守其注意义务 , 也就 是说 ,每一个专业参与者 , 可 以主张信赖其 他参与者都具有必要 的专业知识 。 且是遵守 其 个人专科 领域所 应遵行 的 医疗 准则 与注 意义务 ,去完成其专业领域的义务 。因此一 旦发生致死或致伤的结果 , 只要 医疗参与者 本人是遵守 自己应 注意的事故 ,即可主张信 赖他人也是遵守注意义务地进行医疗行为 , 而排除过失责任的成立 。 否定说认 为 , 交通事故适用信赖原则 , 系经过长期 理论与判例的发扬 , 逐渐形成的 原则 , 此一原则是针对交通事故的特性而形 成的原则 , 其他医疗事故在性质上与交通事 故并不相同 , 考量的重点也不一致 ,因此应 由医疗行为的本质与社会需 要 , 逐渐经由理 论与实务的充实,而形成若干规则 ,因此 , 主张无须适用信赖原则 。 否定说 在过 去的判 例与学 说 中处于 支 配地位 。 1 9 7 6年的 日 本法院审理的 “ 北 大 电动手术刀肇事案 ”中,作出 了允许主刀医 师信赖 护士 的辅助 医疗 行为 没有过 错的判 决, 否定 了主刀医师的过失 。1 9 7 9 年的德 国 法院判决 中 , 允许麻醉 医师信赖外科医师对 病人诊 断的准确性 , 并能基于外科医师的诊 断进行麻醉作业 , 对 因外科医师诊 断失误 而 在麻 醉过程 中患者死亡时 , 否定了麻 醉师过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第一章刑法的概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分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特别刑法等种类。
刑法的解释主要分类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论理解释与文理解释。
刑法具有三个机能:保障机能、惩罚机能、保护机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设置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
其要求主要有:明确性原则、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罪重和罪轻、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这里还涉及到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指刑法在领水、领陆和领空中的效力。
主要有以下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属地原则指刑法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
但要排除四个特殊情况,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刑法做出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港澳台地区、外交人员(主要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和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境内犯罪。
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的犯罪也适用刑法,还有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的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属人原则指对我国公民的犯罪适用刑法。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刑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但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适用本刑法。
我国公民在国外受过刑事追究的,我国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犯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但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简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学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意味着犯罪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该原则要求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与刑罚的类型和程度相适应。
相关要求1.相同或类似犯罪行为应受到相同或类似的刑罚。
不同个案之间,犯罪行为相同或类似的,应有相同或类似的刑罚,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例如:对于盗窃行为,无论是盗窃一万元还是十万元的财物,都应受到相应的刑罚,如拘役或有期徒刑。
2.刑罚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适度量刑。
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越大,刑罚的程度就应该越重。
–例如: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都是杀人犯罪,但前者故意行为更加恶劣,对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刑罚应该更重,如死刑或无期徒刑;而后者是疏忽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因此刑罚可以相应轻一些,如有期徒刑。
3.刑罚应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进行区别。
对于故意犯罪的人,刑罚应该更重,因为他们是有意为之,主观上更加恶劣;对于过失犯罪的人,刑罚应该相对轻一些,因为他们没有故意造成犯罪后果。
–例如:醉驾属于过失犯罪,对社会危害很明显,但是刑罚相对较轻,通常只是处以罚款和吊销驾驶证;而故意酒后驾驶则更加恶劣,对社会危害也更大,刑罚应该更为严厉,可以处以拘役或有期徒刑。
4.刑罚应考虑犯罪人的一般人生境遇。
困境是一种可能导致犯罪的特殊情况,应该适当考虑犯罪人的非罪责因素,减轻刑罚的程度。
–例如:有些人是由于特殊困境导致犯罪,如失业、家庭变故等,为了生存或解决问题而犯罪,刑罚可以适当减轻,如缓刑、宽刑等,以给予其机会重新做人和改正错误。
以上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相关要求,通过合理的量刑和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分析,可以实现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举例说明下面通过几个具体的例子来解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抢劫罪:–两个犯罪分子分别抢劫了一家银行和一家小店。
尽管这两起抢劫事件都涉及到使用武器和威胁他人的行为,但其社会危害程度是不一样的。
《刑法学论总犯罪论
第一专题刑法的三大原则与效力范围一、我国刑法规定有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公平适用刑法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理论上一般常常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二、刑法的表现形式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对全部犯罪综合规定——由全国人大制定单行刑法——对一类犯罪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刑法修正案——能保持基本结构完整、总条文数不变三、我国刑法最近的发展变化一个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一)一个决定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二)九个修正案三、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一)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和四大派生原则《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岁的儿童杀人,15岁的人盗窃、抢劫、绑架、运输毒品、走私毒品挪用公物四大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即要实行成文法2、禁止类推3、禁止不定期刑——我国实行相对确定法定刑4、禁止事后法,即禁止溯及既往我国实行相对罪刑法定主义,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
为什么?相对罪刑法定主义(二)刑法需要解释的原因人、财物盗窃罪“数额较大”,“多次盗窃”虐待、遗弃罪中“情节恶劣”,侮辱、诽谤罪中“情节严重”抢劫罪中的“入户”、“持枪”(三)刑法解释的种类立法解释三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用卡”的解释司法解释两机关学理解释中的“行凶”(四)刑法解释方法1、字面解释(文理解释):故意杀人中对尸体进行破坏、对母体中胎儿进行打击“应当”、“可以”,亲告罪中的“近亲属”2、论理解释(1)扩张解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2)限制解释:特别自首中其他犯罪。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一)基本含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多大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二)基本要求:该原则对立法要求非常高。
论德日刑法中的信赖原则
【内容提要】信赖原则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确定过失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首创于1935年的德国判例。
依信赖原则确定过失责任,其根据有限定的预见可能说和限定的违反注意义务说的不同解释。
交通领域适用信赖原则应符合社会相当性的要求,交通领域之外能否适用信赖原则,在理论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不同见解,实务上有不同的判例。
【关键词】信赖原则/过失责任根据/社会相当性一、信赖原则的发展信赖原则(DerVertrauensgrundsatz)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
(注:参见[日]西原春夫:《交通事故和信赖原则》,成文堂1969年版,第14页。
)它是德日刑法理论上确定过失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
信赖原则肇始于交通运输业。
对于交通事故之责任认定,依传统的过失犯理论,行为人的预见可能与预见义务是一体的,只要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即有注意义务;只要认识到危害结果就要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
因而驾驶人在行为时,具有注意义务,并有注意能力而不注意,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构成刑法上的过失。
传统的过失理论对于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动力交通工具稀少的时代,固然可适应,但在20世纪以后,动力交通工具之发展日新月异,数量快速增加,如再依照传统的过失犯理论追究其责任,则每一事故发生,均可追究驾驶人的责任,这势必阻碍社会的发展,影响人类生活的进步,使动力交通工具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性能丧失。
为减轻交通运输人员过多的义务负担,在危险分配理论基础上,信赖原则应运而生。
信赖原则作为分配注意义务的原则,首创于1935年的德国判例。
德国旧联邦最高法院在确立依赖原则之前,对驾驶人过失责任的认定,一般采取较严格的态度。
认为驾驶人不能期待其他交通参与者采取合乎交通秩序要求的正确态度,而应随时注意他人从路旁突然闯入车道的情况,所以驾驶人注意义务的范围极广。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024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的基本原则第二章contents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关系与协调•总结与展望目录01刑法基本原则概述刑法基本原则定义与特点定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特点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准则性的特点。
刑法基本原则重要性指导刑事立法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和修改刑法的重要指导,确保刑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进步性。
制约刑事司法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司法活动具有制约作用,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统一性。
保障人权刑法基本原则强调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有利于保障人权,防止刑罚权的滥用。
刑法基本原则体系构成罪刑法定原则01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02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03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0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概念及历史发展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历史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
但其四字术语的近代起源,却来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628年英国权利请愿书中限制王权的部分,天然地限制于刑事领域,后来随着宪政的展开、司法权的独立、心理学的发展而被传播。
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内容解析定罪量刑必须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即使危害性再大,也不得通过类推解释定罪处罚。
只能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原则上不能适用事后制定的法律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体现诚信原则的法条
体现诚信原则的法条
1. 民法总则第4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2. 刑法第159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
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
3. 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4.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
假宣传、不正当比较、商业诋毁等,这些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5. 《公司法》第152条,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忠实、勤勉、诚实信用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禁止商家虚假宣传、欺诈消
费者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7. 《劳动合同法》第11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平等协商订立劳动合同。
这些法条体现了诚信原则在不同领域的应用,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诚信原则是社会交往的基础,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刑法概论了解刑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刑法概论了解刑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刑法概论:了解刑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
了解刑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对于我们正确理解法律、遵纪守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法的基本概念入手,介绍刑法的原则,并探讨其应用和影响。
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进行社会治安课题时采取的一种特殊手段,它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明确刑事责任与刑罚的界限。
刑法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范性。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对于犯罪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和划定,确立了犯罪与非法行为的法律标准。
2. 强制性。
刑法对于犯罪行为实施强制约束,迫使犯罪行为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独立性。
刑法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而言具有独立性,它有自己的法律原则、规则和程序。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则,它规定了刑罚的制定与适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不能凭借个人意志或裁量进行随意操作。
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事犯罪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才能形成刑事犯罪。
也就是说,人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上才能负刑事责任。
(2)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的种类、幅度和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只有依法规定的刑罚才能合法有效,法官不能随意自定刑罚。
2. 最大化原则最大化原则是指刑法在保护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方面,追求刑事制裁的最大化效果。
它的核心理念是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严厉地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形成有效的震慑机制。
3.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刑法要求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上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等罪等罚:同样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同样的法律惩处。
(2) 独立公正:刑罚需要由独立的法官进行,以确保司法公正性。
(3) 公开透明:刑事诉讼应当在公开场合进行,确保公众监督和透明度。
三、刑法的应用和影响刑法概念和原则的应用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⑴.信赖保护得内涵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内容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必须区分负担性和授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得负担性行政行为,在其相对人已经不可诉请撤回之后,行政机关仍得全部或一部分撤销之。
但对于确认权利或法律利益得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可以撤销,这是因为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得信赖应受到保护。
⑵.信赖保护原则进入行政法领域得理论依据法律的价值在于保障自由、维护社会秩序、主持社会正义。
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符合正义的准则时才是善法、良法。
行政许可活动中,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处于强势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权利需要法律明确细致的加以维护,为了实现此目的,信赖保护原则应运而生,同时也是法律上述三种重要价值的体现。
⑶.信赖保护原则之必要性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
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其信赖所生之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哪怕是“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的限制。
基于这一考虑,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主要限于以课以义务为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方面,在此领域,即使相对人已逾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令期限,行政机关仍可随时撤销这类违法行政行为;但在授益性行政行为方面,信赖保护原则取代法律优先原则而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对于违法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尤其违法原因可归责于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着眼于保护受益相对人权利或者利益,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径行撤销。
如确实出于明显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该项权利或者利益,也必须给予受益相对人充分补偿,以免让相对人承担政府自身违法的责任。
⑷.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制度①依《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行政主体做出授益行为是对相对人利益的一种增加,因此当行政主体发现这一授益行政行为违法而需撤销,明显对相对人不利,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主体就不能不受任何限制而主动为之。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中的体现。 3、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在我国刑法 立法中的体现。 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司法适用。
深度思考题 1、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保护公民人权的意义?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预防犯罪的作用?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社会基础是什么?
3、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进行 刑法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1)尽量探求立法原意。 (2)当立法原意难以探究或者根据文义可能 得出多种解释结论时,可以对刑法规范作目的 解释,即从考虑刑法规范的设立目的在于惩罚 什么行为、保护什么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解释 。 (3)注意语境解释,将刑法用语与其上下文 、其他法条乃至整个法律文本结合起来解释。 (4)进行扩大解释,反对类推解释。 “2001肖永灵案件”
国家还要制定法律? “保护社会生活条件是法律的实质性目 的”——[德]耶林
平等原则的理论根据
平等是人类的理想和愿望 平等是法律的目标,没有平等就没有公正 犯罪是对平等的侵犯,刑法是对不平等的恢
复
适用刑法平等与区别对待:
平等原则不否认区别对待。 区别对待正是正确适用平等原则。 如未成年人、累犯、共同犯罪主犯等。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1、禁止类推——
龚建平案(主体最后以93条第4种国家工作人员认定) 电子淫秽信息是否淫秽物品(司法解释)
2、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排斥习惯法 4、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5、严格解释等原则
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要求:罪刑法定化 ,罪刑实定化 ,罪刑明确化。 (一)罪之法定,即犯罪的法定化。 1、对犯罪概念的规定。 13条 2、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14、15、16、17、 18条 3、对具体犯罪的规定。
刑法中的信赖原则与注意义务
刑法中的信赖原则与注意义务信赖原则(Der Vertrauensgrundsatz)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
在合理分配过失责任的分担,限制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方面,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
自近代以来,刑法都是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行为为例外,刑法学的研究长期以来也以故意犯罪为重点。
随着日益增多和复杂化的现代技术的出现以及由此产生的危险,过失犯罪的发生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呈现出跳跃式拉长的态势。
与相同时,刑法研究领域,“过失犯罪经历了从前妻的孩子到最受宠爱的孩子的变化” 然而,虽然处罚过失犯已成为各国刑法的共同实践,但“‘和过失理论相比,故意理论是相对容易的’(Bindin)……因为过失理论是刑罚理论上的灰色地带,而灰色地带就是令人从不罚渐进到可罚(Bindin)” 。
如何适用刑法对过失犯予以处罚,核心是对过失犯注意义务的确定。
一、刑法上的信赖原则与注意义务信赖原则(Der Vertrauensgrundsatz)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
过失犯只有在发生法律要求的结果(危险)后才成立,在结果发生之前,不太可能论及过失犯的行为,只有地结果发生之后,才可能回过头来寻找结果发生的原因,考虑让行为人对此结果承担责任合不合适,以便将行为认定为过失犯。
在明确了具体行为与法律规定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行为刑事可罚性的根据就在于行为人没有在意识上保持谨慎、集中和紧张。
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就成为认定过失犯罪的关键。
德国学者认为“由于违反注意义务实现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且违反义务没有认识到会发生构成要件结果,或者虽然想到会发生构成要件结果,但违反义务地相信,此等结果将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是过失行为” 。
认罪认罚的七大原则
认罪认罚的七大原则认罪认罚是法律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的基本要求。
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认罪认罚的七大原则。
第一,诚实原则。
认罪认罚必须建立在诚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应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不得掩饰、歪曲或故意误导。
只有真诚面对自己的错误,才能真正实现认罪认罚的目的。
第二,自愿原则。
认罪认罚必须是被告人自愿的行为,不能通过胁迫、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达到。
法律要保护被告人的自由意志,确保其在认罪认罚过程中没有受到不当干预。
第三,知情原则。
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前必须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后果。
法院应向被告人解释清楚认罪认罚的意义和影响,确保其做出理智、明智的选择。
第四,合法原则。
认罪认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被告人不能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采取非法手段。
法律对认罪认罚行为有明确的规定,被告人必须依法行事。
第五,公正原则。
认罪认罚的过程必须公正、公平,法院应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行为进行审慎、客观的评估。
法官不能因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而轻易做出判决,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和证据。
第六,合理原则。
认罪认罚的结果必须合理、公正,不能对被告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失或处罚。
法院应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合理的判决。
第七,保护原则。
认罪认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和被告人自身的权益,法院应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确保其受到公正的对待。
认罪认罚的七大原则是法律的核心要求,它们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效率和人性化。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真正实现认罪认罚的目的,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让我们共同努力,坚守这些原则,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并进行相应的论述与分析。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为了实现公正性、合法性、适用性和人权保护而确立的。
以下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论述和分析。
1.1 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公正性要求刑法适用的公正与公平,不偏不倚。
刑法应当对犯罪行为实施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只有在公正的基础上,刑法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
1.2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刑法的内容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国际公认的人权原则。
刑法必须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由法律机构制定和修订,并在相关法律的框架下得以适用。
合法性原则保障了刑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并防止滥用刑罚权力。
1.3 适用性原则适用性原则要求刑法的规定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刑法的适用不应过于严苛或过于宽松,而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况和社会需求,合理地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适用性原则保证了刑法的实效性,并使刑罚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
1.4 人权保护原则人权保护是刑法的根本宗旨之一。
刑法应当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遵循人权的原则来制定和适用刑罚。
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通过刑罚来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益,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可以适用的对象和犯罪类型。
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2.1 适用于自然人刑法一般适用于自然人,即个人。
自然人作为法律主体,享有一定的自由和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对自然人规定了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以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人民利益。
2.2 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刑法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作为一个社会的原则,诚实信用在我们的司法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法律事务中,个人和组织应该表现得诚实守信,恪守承诺,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篇文章将讨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并举出三个案例来说明。
首先,在我国的司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它被应用于各种法律事务中,包括民事、商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法官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和公正。
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必须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不得使用欺诈手段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商事案件中,企业必须诚信经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在行政案件中,政府部门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行使权力,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司法中有广泛的适用和具体的实践。
以下是三个案例,以说明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实际应用。
案例一:《海尔集团诚信承诺书》案。
该案中,海尔集团在2008年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用自己的信誉保证向用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但是,在实际经营中,海尔集团却存在多项欺诈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不履行合同等。
最终,该案的审判结果是,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海尔集团赔偿受害方巨额赔偿金,并取消其这份诚信承诺书。
案例二:《山东利欧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该集团长期非法集资,吸收了大量的公众存款,涉及数千人,涉案金额高达6.7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集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最终以诈骗罪名判决了该集团涉案人员,并追回了部分涉案金额。
案例三:《聚美优品公司知识产权侵权案》中,聚美优品公司将其他企业的产品设计假冒成自己的原创设计,从而牟取非法利润。
被侵权方将聚美优品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聚美优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知识产权,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信任原则及适用一、引言信赖原则,通说认为在客观归责理论出现之前,始创于德国帝国法院在1935年12月9日的判例。
日本第一位引入该理论的著名刑法学者西原春夫教授将其定义为:行为人为某种行为时,如果信任被害人或者第三人采取适当行为的场合,因为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不适当行为而发生结果,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
①肇始于德国帝国法院的信赖原则,发轫于交通运输业,其初衷在于顺应机械文明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使得汽车能够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功能。
关于信赖原则存在的历史和法理,通说认为与韦尔策尔(Welzel)首创的社会相当性理论的产生有关,属“新过失论”,与“可容许风险”和“危险分配”原则一脉相承,互为表里。
“可容许的风险”理论认为,现代社会人们生活的环境日趋复杂化,为了顺应科技发展而实施的危险行为越来越多。
如果由此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其造成人们生命或财产的现实危险,这类危险活动和行为就应该得到社会的允许。
对交通领域而言,驾车上路尽管制造了风险行为,但只要驾驶人遵守了交通规则,这种风险就是现代生活可容许之风险。
②驾驶人信赖其他人同样会遵守交通规则,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法益侵害之结果,该驾驶人在容许危险范围内的行为不应受到刑法的谴责。
该原则通过判例和学说在交通领域被确立。
瑞士、奥地利等国家几乎与德国同时产生和确立该原则。
③二战以后,日本受德国的影响,在西原春夫等学者的努力下,20世纪60年代逐步在交通和其他领域适用了信赖原则,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世纪70年代适用该原则。
信赖原则产生于交通犯罪领域,有一定的必然性。
根据传统过失论,一旦行为人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且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考察存在预见的可能性,即可认定过失。
在交通领域,只要行为人驾车上路,就存在预见某种交通事故的可能性,除了不可抗力外,一旦出现侵害法益的结果,认定过失十分容易。
严格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就会造成驾驶人战战兢兢、瞻前顾后,以机动车为中心的交通工具就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之作用,一种顺畅的交通就不再有可能了。
④而信赖原则的产生顺应了这种需要,使得在判断违背客观注意义务时,能够对注意义务作出合理的限制,进而比较广泛地被一些国家引入。
目前,该原则已经成为德日刑法理论上判定过失责任及其程度的重要理论。
信赖原则是否可以在其他领域适用有过争议。
罗克辛教授(Roxin)认为信赖原则也适用于其他需要分工的领域。
与之相反,Jakobs教授认为,因为交通参与人之间相互没有控制和指挥之权限,只是平等地基于共同的交通规则产生信赖关系,但在其他需要分工合作的领域,比如主刀医生和助手,主刀医生和辅助人员之间通常有控制和指挥者,主张信赖原则似有放纵之嫌。
⑤西原春夫教授认为:“信赖原则,于理论上应为一般过失之所通用,非仅限于交通事故之部分而己,但其对于其他部分可能适用之范围并不明确;易言之,信赖原则于其他部分之适用并无实益。
”⑥但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应仅局限在交通领域。
其主要理由是,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社会的发展有赖于各行各业分工合作。
张明楷教授认为,信赖原则可以适用于企业活动、医疗活动及其他活动中。
林山田教授认为,信赖原则适用于所有法律所容许的风险行为,用于界限注意义务或安全义务的要求。
有学者认为,信赖原则适用于其他需要分工合作的业务活动上。
笔者认为,信赖原则在交通以外的领域适用,应相当谨慎,严格受制于客观环境和主观环境的要求,并严格受具体案例之约束;一旦放任则会产生不良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日本的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中,信赖原则已逐步扩展到医疗和其他领域。
典型案例如日本札幌高等法院对“北大电气刀误接事件”的判决、“森永牛奶”事件的判决和日本最高法院对“Aerozir工厂氯气外泄事故”的判决。
⑦台湾司法界对信赖原则适用于其他领域,持审慎之态度,在既往法院判决中鲜见引入。
二、信赖原则引入的必要性之考量信赖原则是否有其存在的必要,理论上仍有争议。
作为通说的肯定说认为,信赖原则的适用,避免行为人过度承担注意义务,为限制过失犯扩大处罚范围提供了一定的规格和标准。
毋庸讳言,信赖原则的积极意义在于顺应科技进步及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发展趋势,为从事社会所容许的风险行为,打开了注意义务上的精神枷锁。
从某种意义上说,信赖原则成了现代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逻辑起点。
消极的肯定说认为,在适用信赖原则的场合,是因为被害人不实施结果回避行为的可能性极小,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实质的危险性,因而不成立过失犯。
信赖原则,仅仅是明确了过失犯成立的一般条件,而非一种特别要件或原则。
此观点认为,在过失犯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存在预见的可能性,即产生对危害结果的回避义务,通过信赖原则来否定注意义务的存在,有倒果为因的嫌疑。
笔者以为,信赖原则之所以有必要适用于交通领域过失犯,主要在于,尽管行为人对发生的危险并非不能预见(驾车上路行为本身即具有各种事故发生的可能),而是通过信赖原则的应用,使得行为人基于信赖他人的适当行为而产生不至发生该结果的确信,从而合理地对危险进行了分配,重新界定了行为人的责任界限。
否定说认为,信赖原则来源于纳粹的交通政策,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而牺牲行人和水平不高的驾驶人员利益,故应予以全面否定。
⑧不可否认,信赖原则产生于德国纳粹横行时期,系受纳粹刑法思想推动而确立。
但当时德国产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为信赖原则的产生提供了现实的土壤。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1910年,德国汽车总数仅5万辆左右;到1925年,其总数已增至43万辆;到1935年,其总数达214万辆。
⑨因此,德国产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带来交通业和动力机械科技的飞速发展是信赖原则得以产生的主要原因。
信赖原则的适用需要什么样的外部环境?当下中国是否已经具备适用条件?从信赖原则产生的来源看,就交通领域的适用客观环境上必须考虑以下几点要素:一是社会公共利益发展之需,即汽车是少数人拥有的奢侈品,还是已经迈入寻常百姓家;二是交通环境和交通设施是否能够达到期待其他人做出具有一定社会相当性之行为;三是交通规则和交通道德是否为大多数人所信守,交通规则是否对交通参与人具有比较可靠的拘束力。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信赖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产生,是法律使得权利主体敢于信赖。
瑏瑠笔者认为,当下中国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困扰社会的一大难题。
据报道,仅2010年中国死于交通事故人数就达65225人,受伤人数254075,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公害之一。
目前,中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2亿辆,高速公路和铁路总里程位居世界第一,路况也具备较好的基础。
期待在一种完全理想状态下适用信赖原则,几无可能。
纵观德日等国在适用该原则之初,其条件远逊于当下中国,而法律本身固有的教育功能,也能通过法律实施达到规范人们行为的效果。
目前,至少在交通领域推进信赖原则的适用已十分必要。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可分情况加以区别,比如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轻轨、国道和城市快车道可直接适用,在其他情形下发生的交通过失可以考虑将信赖原则作为缓和或限制过失责任加以适用。
三、信赖原则的适用及其界限分析一般认为,信赖原则在具体援用时,必须充分考虑其客观环境和主观要件。
就客观环境而言,具备良好的基础条件是适用信赖原则的前提。
因此,并非任何地区、任何行业,都可以适用信赖原则。
就信赖原则适用的主观要件而言,须存在信赖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受害人及第三人的信赖是现实存在的;同时,行为人产生信赖须有社会相当性,且行为人自己没有违反信赖的基础要件。
我国刑法理论中能否直接引入该原则,理论上仍有争议。
而信赖原则在德日刑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适用和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信赖原则在交通领域的适用及界限。
信赖原则适用于主张道路“先行权”的情形。
(1)驾驶人车行至交叉路口,此时信号灯由红变绿,其即可信赖两旁交叉路上行驶的车辆,因红灯亮起而全部停车,等待他通过交叉路口。
(2)驾驶员一般都知道干道行驶车辆有交通的先行权,当车行至交叉路时,他即可以信赖支道行驶车辆有等待的义务,必然会尊重他的优先权,因此不必减速慢行或停车。
(3)驾驶员没有为盲目超车的车辆而慢行的注意义务。
(4)行为人信赖其他人对交警执法行为的遵守,他人特别是驾驶员应当熟知交通执法人员手势的含义;若因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遵守交警执法行为,可主张信赖原则。
信赖原则以可以信赖所有交通参与人遵守交通规则为前提,但并非所有参与人都能以信赖原则为由主张未违背客观注意义务。
交通领域适用信赖原则的适用界限,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已经认识到对方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
即对方违反注意义务,即将造成危害结果,行为人有足够时间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
例如,对方明显地违规停车,而自己尚有足够时间,采取措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却不采取措施,导致车祸发生的,行为人不能以信赖他方必定遵守交通规则为由,主张未违背客观注意义务而免责。
(2)驾驶人自己违反交通规则,造成危害结果的,则不能主张信赖原则要求其他交通参与者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3)驾驶人无法信赖对方会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
比如,驾驶员发现前方醉酒骑自行车的人,因其心智不正常,极易违反交通规则,要求其以信赖其遵守交通规则而采取适当的行动以回避事故发生的,这在一般社会生活中不具有相当性。
(4)干道行驶的驾驶员也不能信赖前方出现的幼儿、身体障碍者会信守交通规则而采取适切行为,应当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
(二)信赖原则在医疗领域的适用及界限。
信赖原则在医疗领域的适用,可以分为两类:1.医患之间的信赖。
医疗行为要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必须得到患者的配合。
一般情况下,医生可以信赖患者会做出适切之行为。
问诊过程中因患者故意隐瞒病情,在治疗过程中患者拒绝配合,不遵医嘱,不按要求服药,违反术前禁食规定,由此造成患者伤亡情形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援用信赖原则,以减轻或免除医生的过失责任。
比如,医生在急诊过程中,女患者因下腹痛紧急入院,医生考虑宫外孕可能,但患者极力否认曾有过性行为,医生因此考虑其罹患其他疾病的可能,后因宫外孕大出血造成严重后果,本案基于医患之间的信赖关系,可以考虑适用信赖原则。
医患之间适用信赖原则的限制。
医务人员必须尽到以下义务,才能主张信赖原则的适用:向患者履行告知和同意义务、详查患者身体义务、检查所用药品义务、已尽防范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等等。
对于老年就诊人、未成年就诊人以及精神病人和其他某些因疾病原因而产生精神不健全状态的就诊人不能适用信赖原则。
信赖原则的实质,在于行为人信赖相对人的行动具有相当性,在对方由于心智缺乏或者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容易采取非正常的行动而不能信赖时,当然就不能适用信赖原则”。
2.医务人员之间的信赖。
医务人员之间,具体包括医疗小组成员(含麻醉医师)、医生与辅助医疗人员(超声、影像、检验等人员)、医生与护理人员、医生与药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