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2022年预付卡管理办法
2022年预付卡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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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一、总则
单用途预付卡是一种可以预存资金且仅在指定商户使用的消费卡,由个人或单位购买,用于特定场景下的消费。
为了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和使用,以下是管理办法:
二、发卡机构的责任
1. 发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确保发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度,确保开卡用户的身份合法且无违法记录。
3. 发卡机构应当定期对预存资金进行核查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
三、持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 持卡用户有权根据发卡机构制定的规则在指定商户使用预付卡,享受相应的优惠和服务。
2. 持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预付卡,如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报告挂失。
3. 持卡用户有义务确保预存资金来源合法,并且在消费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户规定。
四、资金监管
1. 发卡机构应当将预存资金存放在与运营资金相分离的独立账户中,确保资金安全。
2. 发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资金清算和核对,及时发现资金异常情况并处理。
五、风险防范
1. 发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和防范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性。
2. 发卡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识别和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六、监督管理
1.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2. 发卡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核查工作,提供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
经过上述管理办法的规范,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将更加透明、合法和安全,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消费体验。
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预付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行方以营利为目的,预先收取消费者资金,消费者在指定范围内按照约定方式消费的卡片。
1.4 发行方开展预付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二、预付卡的发行与销售(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4)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
(1)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功能、使用范围、有效期限;(2)预付卡的发行价格、充值金额、赠送金额、消费规则;(3)预付卡的退卡、换卡、挂失等售后服务的具体办法;(4)预付卡的资金管理方式、安全保障措施。
(1)未经审批擅自发行预付卡;(2)以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预付卡;(3)向消费者收取未予明示的费用;(4)违反国家规定,变相发行金融产品。
三、预付卡的使用与保管3.1 消费者购买预付卡后,应当按照发行方明示的规则使用预付卡。
3.2 发行方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预付卡消费服务,确保消费者在有效期内正常使用预付卡。
3.3 消费者应当妥善保管预付卡,防止丢失、被盗刷等情况发生。
若预付卡丢失或被盗刷,消费者应及时通知发行方,按照发行方规定办理挂失、补卡等手续。
3.4 发行方应当在预付卡到期前,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消费者及时使用预付卡余额。
四、预付卡的资金管理4.1 发行方应当将消费者预付的资金单独管理,不得用于发行方自身的经营或者其他用途。
4.2 发行方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预付卡资金的安全。
4.3 发行方应当在预付卡到期后,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手续,退还剩余资金。
退款时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期限。
五、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5.1 发行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3.01.23•【文号】中支协预付卡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的通知(中支协预付卡发〔2013〕4号) 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成员单位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措施,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预付卡工作委员会起草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广泛征求了成员单位意见。
《指引》已于2013年1月22日经预付卡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指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健康发展,提高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共同协商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预付卡业务风险是指支付机构在开展预付卡业务活动中,即在发行、受理、资金结算、系统运维等方面,遭受负面影响和损害的可能性。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是指支付机构在开展预付卡业务时,进行风险监控、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预付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客户角度)
.............................................................................................................................1.1 基本要求 (5)1.2 主要内容 (6)...............................................................................................................2.1 发卡机构准入要求 (7)2.2 备付金管理 (7)2.4.1 开立账户 (7)2.4.2 备付金银行 (7)2.4.3 备付金原则 (8)2.4.4 账户变更和撤销 (8)...............................................................................................................3.1 制卡厂商准入要求 (8)3.2 安全及风险调查 (8)..............................................................................................................4.1 谨慎发展的商户 (10)4.2 禁止发展的商户 (10)4.3 商户协议必备风险条款 (11)4.4 风险分级 (12)4.5 受理终端 (12)....................................................................................................................5.1 基本要求 (13)5.2 主要内容 (13)....................................................................................................................6.1 基本要求 (14)6.2 交易加密 (14)6.3 终端加密 (15)6.4 传输加密 (15)6.5 密钥管理 (15)6.6 风险交易监控 (15)6.6.1 系统侦测 (16)6.6.2 人工筛选 (16)6.6.3 现场核查 (16)..............................................................................................................7.1 基本要求 (17)7.2 数据备份 (17)7.3 数据保管 (17)..............................................................................................................8.1 基本要求 (19)8.2 权限设置 (19)8.3 操作管理 (19)8.4 清结算管理 (20)8.5 差错调整 (20)8.6 档案管理 (20)..............................................................................................................9.1 基本要求.............................................................................................................. 2 1 9.2 网络安全.............................................................................................................. 2 19.2.1 网络访问控制 (21)9.2.2 网络信息加密 (22)9.2.3 网络安全策略 (22)9.3 生产设备和系统 (22)9.3.1 系统权限 (22)9.3.2 操作安全 (23)9.3.3 机房管理 (23)9.4 程序管理 (24)9.5 应急故障处理 (24)为了推动预付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各方在业务开展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操作,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商务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十一条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市场秩序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12月26日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在经营者或者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收款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但是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
法律、法规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风险防范、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预付卡管理工作,建立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预付卡管理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商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预付卡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预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金融组织加强预付卡资金管理,统筹协调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经营活动中涉及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管理办法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付卡管理行为,保护预付卡消费者权益,促进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预付卡的销售、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于所有从事预付卡行业的经营者。
第三条预付卡是指预先向经营者支付款项,在一定期限内享受服务的卡券,包括实体卡和电子卡。
第四条预付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预付卡的销售、管理、使用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确保预付卡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预付卡销售管理第五条预付卡经营者应当制定合理的预付卡销售计划,并依法依规开展预付卡销售活动。
第六条预付卡经营者在销售预付卡时,应当向预付卡消费者明示以下内容:(一)预付卡的类型、面额、有效期限和使用范围;(二)预付卡储值、转让、退换货规定;(三)预付卡使用限制和注意事项;(四)预付卡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
第七条预付卡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预付卡销售相关业务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消费者服务意识。
第八条预付卡经营者应当如实、准确记录预付卡销售情况,建立预付卡销售台帐,同步在经营者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预付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合同、发票等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预付卡经营者不得在预付卡销售过程中使用欺骗、误导等手段,不得交易、捆绑销售等强制消费行为。
第三章预付卡使用管理第十一条预付卡消费者应当在预付卡使用之前了解预付卡的使用规定及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预付卡消费者应当在预付卡有效期内使用预付卡,并在使用前仔细检查预付卡面额、有效期、序列号等信息,确保预付卡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预付卡消费者不得赠与他人、出售或转让预付卡。
第十四条预付卡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时,应当如实准确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误导、欺诈等行为。
第十五条预付卡消费者在预付卡使用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与预付卡经营者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
商超预付卡管理制度
商超预付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商超预付卡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商超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预付卡的种类商超预付卡分为实体卡和电子卡两种。
实体卡是指由商超发行的实体卡片,由消费者持卡消费;电子卡是指由商超发行的电子卡,消费者可通过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消费。
三、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一)预付卡的发行商超可以自行发行预付卡,也可以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发行。
发行预付卡需要提供完整的发行计划和资金保障措施。
(二)预付卡的管理商超需建立健全的预付卡管理系统,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充值、消费、退卡等全流程管理。
预付卡需与商超的财务系统进行联动,确保预付卡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四、预付卡的充值和消费(一)预付卡的充值消费者可以通过线上充值、线下充值、自动充值等方式进行预付卡的充值,并将充值金额存入商超的专用账户,以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二)预付卡的消费消费者可以在商超的指定消费场所使用预付卡进行消费,商超需提供明细的消费清单和余额查询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消费记录真实可查。
五、预付卡的退卡和退款(一)预付卡的退卡消费者可以在符合退卡条件的情况下,向商超申请退卡。
商超需提供退卡申请渠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退卡处理。
(二)预付卡的退款在消费者申请退卡后,商超需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将剩余的预付卡金额退还给消费者。
退款的方式可以是原路返回、现金退还等。
六、预付卡的安全管理(一)预付卡的安全风险管理商超需建立完善的预付卡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预付卡的防伪防窜货技术、消费记录的安全保护等,防止发生安全风险。
(二)预付卡的丢失和挂失消费者如发现预付卡丢失或被盗用,需及时向商超报告,并进行挂失处理。
商超需提供及时的挂失服务,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七、预付卡的使用规则商超需向消费者明确预付卡的使用规则,包括充值规则、消费规则、退卡规则、优惠活动规则等,并以明显的方式在商超内进行公示。
八、预付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商超预付卡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20.09.23•【文号】中支协发〔2020〕137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0〕137号各预付卡机构:为防范预付卡条码支付业务风险,引导预付卡机构建立健全预付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促进预付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对《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指引》(中支协预付卡发〔2013〕4号)进行了修订,更名为《非银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指引》,并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遵守条码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预付卡机构发行条码预付卡或依托条码技术受理预付卡支付业务(以下简称预付卡条码支付业务)的,应按照《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试行)》(银办发〔2017〕242号印发)相关要求,强化预付卡条码支付技术风险防范,加强预付卡条码支付产品安全管理。
二、严禁超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预付卡机构开展预付卡条码支付业务的,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类型和地域范围开展预付卡业务。
通过技术手段确认客户在核准地域范围内,不得借助条码技术超出核准地域从事预付卡业务。
未获准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预付卡机构不得通过条码技术变相从事网络支付业务。
三、规范创新业务报告预付卡机构拟开展预付卡条码支付业务的,应提前向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蕊童宁电话:************88665192联系邮箱:***************.cn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20年9月23日。
供应链金融与预付卡业务的风险控制
供应链金融与预付卡业务的风险控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大行业都在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这一发展趋势也影响到了供应链金融和预付卡业务。
这两种业务都具有很多优点,但是也存在风险。
因此,如何做好风险控制,成为供应链金融和预付卡业务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供应链金融是指通过与企业供应链各方进行融资、贸易、结算等一切产生资金流动的活动,实现对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一种金融服务。
其中最主要的风险包括:1. 信用风险。
供应链金融是建立在供应链各方之间信用交易基础上的金融活动,因此,企业的信用状况是影响供应链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银行资管机制针对供应链中的关键企业进行信用审查是非常必要的。
2. 操作风险。
对于供应链金融来说,公司的日常操作也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如供应链的延迟、资金违约等风险都有可能对公司的资金流转产生影响。
解决这一风险最好的形式是多方合作,让各方共同协作,共同防范风险。
3. 法律风险。
供应链金融活动是涉及到多方合作的金融交易,因此法律合规性是一个风险点。
在参与供应链金融活动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风险点是暴露在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中的主要因素。
为了有效控制供应链金融风险,银行资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系统。
通过建立一个合适的监控系统,对供应链金融环节中发生的资金流入和流出进行追踪。
对于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加以解决。
2. 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监控企业的信用水平,对于已切入供应链环节中的企业要建立个人的信用档案,并在适当的时候对其进行审查。
3. 开展合规性培训。
为参与供应链金融的企业开展合规性培训,让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
二、预付卡业务风险控制预付卡业务是指通过销售预先发行的电子券来激励客户购买特定产品或服务的金融服务。
虽然预付卡业务是一种非常便捷的金融服务方式,但是其中也存在以下风险:1. 技术风险。
预付卡业务的核心技术是加密、传输等方面,因此技术风险是预付卡业务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2号公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业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章发行第六条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七条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第八条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第十条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管理办法一、定义与目的1.1 定义预付卡是指持卡人提前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获取的一种付款方式。
1.2 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和统一预付卡的管理,保护持卡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预付卡业务的规范发展。
二、预付卡发行机构2.1 单位预付卡发行机构要求1.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市场影响力。
2.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具有足够的财务实力,保证正常运作。
3.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具备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安全保障机制,确保预付卡资金安全。
2.2 个人预付卡发行机构要求1.个人预付卡发行机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2.个人预付卡发行机构应保障持卡人的权益,确保资金安全。
3.个人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和安全保障体系。
三、预付卡发行与销售3.1 预付卡的发行要求1.预付卡发行机构应明确预付卡的种类和面值,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预付卡发行机构应采取有效的身份认证措施,确保购卡者的身份真实合法。
3.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在卡片上注明有效期和发行机构信息。
3.2 预付卡的销售要求1.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在明显位置公示预付卡的种类、面值、使用范围以及购卡和退卡的规定。
2.预付卡销售的时候,应向购卡者提供明确的使用说明和服务条款。
四、预付卡的使用与管理4.1 预付卡的使用规定1.持卡人可以在预付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预付卡进行支付。
2.持卡人使用预付卡时,应确保预付卡的有效期内,且余额充足。
4.2 预付卡的管理要求1.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预付卡管理系统,用于管理预付卡的发行、销售、充值、退卡等过程。
2.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定期对预付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五、预付卡的退卡与补卡5.1 预付卡的退卡规定1.持卡人在预付卡有效期内可以进行预付卡的退卡。
2.预付卡退卡时,应按照发行机构的规定办理退卡手续。
5.2 预付卡的补卡规定1.如果预付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向发行机构申请补卡。
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管理办法一、发行与销售规定1.1 发行主体资格预付卡的发行主体必须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关资质,确保其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发行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预付卡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1.2 销售行为规范销售预付卡时,发行主体应向购买者明确告知预付卡的使用规则、限制及注意事项。
销售过程中不得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行为。
同时,应建立健全退换货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使用规则与限制2.1 使用范围预付卡仅限于在发行主体指定的商户或平台使用,不得用于非法交易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行主体应明确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并在卡面或销售渠道进行公示。
2.2 使用期限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过期后卡内余额将无法使用。
发行主体应在卡面或销售渠道明确标注有效期限,并提前通知消费者。
2.3 使用限制发行主体可对预付卡的使用金额、使用次数等进行限制,但应在卡面或销售渠道明确标注。
同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使用限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安全管理措施3.1 信息保护发行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安全,防止泄露、滥用和丢失。
同时,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预付卡业务的安全运行。
3.2 风险防控发行主体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对预付卡业务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评估。
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风险扩散。
四、清算与结算规则4.1 清算流程发行主体应建立健全预付卡清算流程,确保卡内余额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清算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消费者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4.2 结算周期发行主体应明确预付卡结算周期,确保商户能够及时收到销售款项。
同时,应建立健全结算对账机制,防止出现结算错误或遗漏。
五、监管与处罚措施5.1 监管职责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预付卡业务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2 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主体和商户,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和受理"或"预付卡受理"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预付卡发卡机构和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采用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价值,包括但不限于磁条预付卡、芯片预付卡(含电子现金、电子钱包)、具有唯一身份识别性质的密码、串码、图形、电子信息、生物特征信息。
第三条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保障预付卡发行、使用和受理的安全,依法对购卡人身份信息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密,依法保守特约商户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业务应遵循安全高效、平等自愿、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章发行第七条预付卡分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及相关购卡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八条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
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
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
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
预付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公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业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章发行第六条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七条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第八条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第九条预付卡卡面应当记载预付卡名称、发卡机构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要素。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支付越来越普及,预付卡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支付工具也开始被广泛使用。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预付卡进行洗钱、非法转账等违法行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背景、目标、基本原则和管理措施四个方面,对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进行介绍。
背景单用途预付卡是指指定用途的预付卡,仅限于特定领域或特定商户交易,如交通卡、购物卡等。
由于其使用的便捷性和广泛适用性,近年来单用途预付卡在消费市场上取得了极大的成功,成为人们日常交易的一种重要形式。
然而,过去在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不法分子通过预付卡进行洗钱、非法转账等违法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另一方面,预付卡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存在管理漏洞,未能对预付卡发行、销售和使用提出明确的要求。
为了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目标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的目标是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销售和使用行为,加强对预付卡业务的监管,防范和打击预付卡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预付卡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预付卡发行、销售和使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业务操作。
2.风险可控原则: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预付卡资金监管,防范潜在风险。
3.信息披露原则: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及时向持卡人提供相关信息,确保持卡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人民群众利益至上原则: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便捷、安全的预付卡服务。
管理措施1.预付卡发行机构准入管理:对预付卡发行机构实行准入管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发行机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预付卡信息登记: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当及时将发行的预付卡信息报送给相关部门,确保预付卡流通的可追溯性。
3.资金清算和监管:加强对预付卡资金的清算和监管,建立健全的风险准备金制度,防范预付卡资金风险。
4.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预付卡持卡人的权益,并加强对预付卡合同内容的审查;建立预付卡争议解决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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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目录预付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1)1 总则 (4)1.1 基本要求 (4)1.2 主要内容 (5)2 发卡机构管理 (5)2.1 发卡机构准入要求 (5)2.2 备付金管理 (5)2.4.1 开立账户 (6)2.4.2 备付金银行 (6)2.4.3 备付金原则 (6)2.4.4 账户变更和撤销 (6)3 制卡厂商管理 (7)3.1 制卡厂商准入要求 (7)3.2 安全及风险调查 (7)4 受理商户管理 (8)4.1 谨慎发展的商户 (8)4.2 禁止发展的商户 (8)4.3 商户协议必备风险条款 (9)4.4 风险分级 (10)4.5 受理终端 (11)5 卡片管理 (11)5.1 基本要求 (11)5.2 主要内容 (11)6 交易管理 (12)6.1 基本要求 (12)6.2 交易加密 (12)6.3 终端加密 (13)6.4 传输加密 (13)6.5 密钥管理 (14)6.6 风险交易监控 (14)6.6.1 系统侦测 (14)6.6.2 人工筛选 (15)6.6.3 现场核查 (15)7 数据安全管理 (15)7.1 基本要求 (15)7.2 数据备份 (16)7.3 数据保管 (16)8 业务操作管理 (17)8.1 基本要求 (17)8.2 权限设置 (17)8.3 操作管理 (18)8.4 清结算管理 (18)8.5 差错调整 (18)8.6 档案管理 (19)9 系统运行管理 (19)9.1 基本要求 (19)9.2 网络安全 (20)9.2.1 网络访问控制 (20)9.2.2 网络信息加密 (20)9.2.3 网络安全策略 (21)9.3 生产设备和系统 (21)9.3.1 系统权限 (21)9.3.2 操作安全 (22)9.3.3 机房管理 (23)9.4 程序管理 (23)9.5 应急故障处理 (24)1 总则为了推动预付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各方在业务开展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操作,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描述预付卡业务各方在整个业务各个环节的潜在风险点及其防范措施,适用于开展预付卡发卡、受理和收单业务的各类机构和部门。
1.1 基本要求1、设置职能部门、岗位,负责预付卡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2、制定并执行本机构的风险管理政策及制度;3、利用技术手段对预付卡交易进行监控,及时识别、报告及处理预付卡业务中的各类风险;4、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制订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相关的制度及检查程序,定期就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提供自查结果等书面报告;5、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制订相应的反洗钱制度,对可疑交易进行报送,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和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
6、对于未能达到风险管理基本要求的机构,应及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提高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启动风险管理培训和辅导计划;●缴纳风险保证金、结算备付金;●提供质押担保;●暂停一项或多项业务;●启动应急计划。
1.2 主要内容●机构风险:发卡机构、制卡厂商、受理商户方面●业务风险:卡片、交易、数据、操作方面●其他风险:系统运营方面2 发卡机构管理2.1 发卡机构准入要求1、有合法经营资格;2、在境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件“三证”齐全,且真实、有效。
4、有预付卡发行的合法经营资格,其中,非金融机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5、按时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和结算备付金。
2.2 备付金管理发卡机构应根据人民银行有关预付卡的管理要求,制定完备的售卡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4.1 开立账户发卡机构根据其发卡数量和规模,针对预付卡业务在指定商业银行的开设专门的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
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4.2 备付金银行发卡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根据业务需求选择一家或是多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为发卡机构集中存放客户备付金、复核客户备付金头寸调拨行为、归集报告支付机构全部客户备付金信息的商业银行。
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为发卡机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以方便支付机构通过行内划转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或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报送客户备付金信息的商业银行。
2.4.3 备付金原则备付金必须专款专用,仅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与发卡机构自有资金分户管理。
不得将售卡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造成购买人或者特约商户资金损失的,由发卡机构承担。
2.4.4 账户变更和撤销对于需要增开、变更、撤销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备付金存管协议,并且通知相关部门做出信息变更。
当合作项目中止或到期结束时,发卡机构缴存的备付金在足额支付合作商户受理的结算资金后,多余部分退还至发卡机构的指定银行账户。
3 制卡厂商管理3.1 制卡厂商准入要求1、发卡机构应当谨慎挑选制卡厂商。
2、与制卡厂商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确保生产、数据和运输的全部过程严格遵守安全风险管理规定。
3、发卡机构具备对制卡厂商进行监督的责任。
明确业务种类、范围、程序和操作时限,禁止擅自转包行为。
4、制卡厂商必须取得中国银联,或国际信用卡组织相关认证。
5、制卡厂商负责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违规经营给发卡机构带来的损失。
3.2 安全及风险调查发卡机构对选择的制卡厂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的安全及风险调查。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空白卡生产申报制度的执行情况;预付卡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状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密钥安全管理状况;账户及交易数据的安全管理状况;网络、机房和系统状况;人员和售后服务管理状况以及其他需要知情的内容。
在安全及风险调查过程中,若发现合作厂商存在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安全管理状况松懈等问题的,或在合作中出现多次质量问题的,应视问题严重程度,要求其整改或终止合作关系。
4 受理商户管理4.1 谨慎发展的商户对于以下类型的商户,应谨慎签约,并采取更为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1、易发生风险的商户类型1) 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2) 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廊等;3) 电话购物、邮购及网购商户;4) 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5) 批发类商户,包括专业化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6) 实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明确的商户,如小型贸易公司、经贸公司等。
2、商户、商户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料已作为风险信息,被列入其他社会征信系统。
3、被行业内其它机构拒绝签约或撤销的商户。
4.2 禁止发展的商户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1) 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2) 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以及其它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3) 已被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可疑商户信息”的商户;4) 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本国的商户。
2、商户、商户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刑事犯罪。
3、停业整顿、濒临破产或已破产的商户。
4、被其他收单机构拒绝签约或撤销的高风险商户。
4.3 商户协议必备风险条款商户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必备条款:1、商户不得将相关机具、设备、凭证等用于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可以提供给第三者使用。
2、除非经过收单机构书面允许,否则商户不得将受理预付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3、收单机构只接受本商户的交易签购单,商户不得将非本店发生的预付卡交易并入本店的结算数据。
4、保密条款:➢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只用于辅助完成预付卡交易,商户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未经相关机构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以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商户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预付卡磁道信息、个人密码;➢商户应将签购单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商户需承担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发生账户信息安全问题而造成的损失。
5、明确界定商户违规操作行为及相关责任。
6、收单机构对终止商户预付卡交易的有关规定。
7、收单机构对商户基本信息及风险信息的无偿使用条款。
8、商户对交易凭证的保管责任条款。
商户应妥善保管好交易签购单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并自交易日起至少保留24个月。
明确由于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受理商户承担。
9、交易查询及追索条款。
合约终止后12个月内,收单机构对合约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明确规定商户配合收单机构对有关交易进行查询和调单的义务。
10、商户违反协议规定时,收单机构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与其的合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1、商户违反协议规定或出现商户受理协议规定的风险情况时,收单机构有权关闭终端交易功能,暂缓商户预付卡交易资金的结算,直至风险事件调查处理完毕,风险状况消除。
4.4 风险分级对目标商户进行签约前的风险审查和实地调查,并根据审查和调查结果对目标商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应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
4.5 受理终端严格受理终端功能的对外开放,不在预付卡受理终端机具上受理社会企业发行的非银联标准及PBOC2.0标准的预付卡。
5 卡片管理卡片是预付卡业务中的重要环节,主要涉及制卡和发卡二个过程。
制卡过程主要做好卡号规则、磁条和使用规范,以及制卡厂商的管理方面的风险防范,发卡过程主要做好发卡机构准入、销售管理和资金监管制度方面的风险防范。
5.1 基本要求1、卡号规则及其长度能够满足日常业务增长的需要2、卡片的存储信息具有不可推导性3、单张卡片的数据及交易密码的唯一性4、防止卡档传输和卡片制作过程中的信息外泄5.2 主要内容1、卡号规则和信息内容卡号长度一般为16位-19位,应包括BIN号、发卡区域或门店代码、卡序号和校验码。
卡档信息的最后一位为卡号校验码,是根据卡号信息计算的出来的数字,可以有效防止卡号被连续复制。
2、具有密码和CVV(Card Verification Value )使用有密码的卡片更安全,制卡时通过覆膜保证密码的安全。
CVV是由卡号、有效期、服务代码、机构编码及密钥通过DEA(Data Encryption Algorithm)算法生成的一个3位数值,保存在卡片的磁条中,可以防止被批量复制。
3、加密算法发卡,卡档信息加密制卡档,采用具有硬件加密的发卡系统产生卡档,建立复核机制和权限管理,避免非权限人员接触卡档数据。
该数据包括卡号、有效期、密码等信息,按卡厂的设备要求进行数据加密和传递,可以防范卡档在传递过程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