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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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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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乡镇行政执法主体篇一: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一、行政许可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法律依据:(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乡镇行政执法制度

乡镇行政执法制度

乡镇行政执法制度(一)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镇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及对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镇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法。

定期考核是指镇法制办公室根据政府部署每年定期对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执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等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

定期检查内容包括:㈠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㈡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㈢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㈣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㈤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者问题;㈥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日常监督是指镇法制办公室对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组织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者抽查的监督方式。

日常监督内容包括:㈠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㈡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㈡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㈢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㈣执法程序是否合法;㈤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㈥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㈠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㈡对执法卷宗进行抽查;㈢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㈤通过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㈥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在执法监督过程中,镇法制办公室有权调阅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检查单位和组织不得拒绝。

第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㈠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其执法决定;㈡执法证件失效或者非法的,予以没收;无证执法的予以纠正或者辞退;㈢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者不当的,纠正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㈣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的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㈤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在中国的行政管理中,乡镇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对于乡镇行政执法,有一系列的法律依据,它们明确了乡镇行政执法的范围、权限以及程序等内容。

本文将详细介绍乡镇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并解析其重要性与作用。

一、乡镇行政执法的概述乡镇行政执法是指政府依法设立的乡镇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在本辖区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其职责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多个领域。

乡镇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二、法律依据之地方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是乡镇行政执法的首要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乡镇是中国的基层行政单位,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和行政权。

乡镇行政执法的设立、职责及权限都在地方组织法中得到规范和制度化。

地方组织法将乡镇行政执法的权限范围明确为: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环境保护、控制市场秩序、提供卫生保健等。

乡镇行政执法依据地方组织法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法律依据之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乡镇行政执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乡镇执法人员有权对社会面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乡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一系列权益和责任。

乡镇执法人员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事,不得索取、收受贿赂,不得超越自身权限。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方面也有相对详细的规定,保障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法律依据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乡镇行政执法中的又一项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乡镇执法人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乡镇执法人员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权限和责任。

乡镇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调查和处罚,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同时,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和标准,为乡镇执法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乡镇行政执法依据

乡镇行政执法依据

乡镇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1、《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4、《征兵工作条例》25、《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6、《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8、《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29、《幼儿园管理条例》30、《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3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3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33、《物业管理条例》3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35、《信访条例》36、《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37、《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38、《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39、《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40、《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41、《黑龙江省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2、《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43、《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44、《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45、《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46、《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47、《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48、《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49、《黑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0、《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51、《哈尔滨市统计管理条例》52、《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53、《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54、《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55、《哈尔滨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56、《哈尔滨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管理办法》57、《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58、《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59、《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60、《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各乡镇政府行政执法依据乡镇政府行政许可(含初审)(共24项)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批准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中山市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市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确定的行政执法权调整原则和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我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范围,梳理制定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0月20日起,全市各镇街(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除外)均以自身名义相对集中行使《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包含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事项目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中的行政执法职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二、镇街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经逐步梳理后,由市人民政府分批公布实施。

三、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镇街内设执法机构,具体行使镇街相对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镇街各相关职能机构行使行政检查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小榄镇人民政府作为经济发达镇除了承担《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的行政执法事项外,仍需继续承担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赋予经济发达镇独立行使的325项行政职权。

查处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查处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或者纠纷,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查处行政案件的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查处行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查处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查处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一规定为查处行政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2.行政法律法规依据(1)行政法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管辖、证据、判决和执行等内容,为查处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2)部门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这些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责任,为查处行政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

3.司法解释依据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司法解释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明确法律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在查处行政案件过程中,司法解释可以作为重要依据。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据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地方性、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

在查处行政案件过程中,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作为补充性依据。

三、查处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1.查处行政案件的主体查处行政案件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是查处行政案件的主要主体,人民法院是行政案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行政案件的监督机关。

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1. 引言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或行政机关依法采取行政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强制措施的活动,是行政机关履行其行政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

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使需要与法律依据相结合,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介绍行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2. 行政执法职能行政执法职能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执法监督和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有监督和检查企事业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的职责。

他们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2.2. 处罚和惩戒当发现违法行为时,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对违法者作出处罚和惩戒。

这些处罚和惩戒措施通常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2.3. 强制执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拆除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平正义。

2.4. 纠正和更正行政执法机关还有纠正和更正违法行为的职责。

他们可以要求违法者进行整改和消除违法行为,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整改的有效进行。

3. 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严格的法律依据之上,以下是行政执法的一些常见法律依据:3.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也是行政执法的最高法律依据。

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职责,规定了行政执法的原则和限制。

3.2.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运行方式,明确了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权限。

3.3. 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和规章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文件,也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和规章详细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3.4. 行政许可法律文件行政许可法律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行业或活动制定的行政许可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时,根据行政许可法律文件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一、乡镇行政执法的定义和职责乡镇行政执法是指乡镇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对乡镇范围内的社会生活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乡镇行政执法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稳定: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 实施行政管理: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决策指令,对乡镇范围内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 保障环境卫生: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要负责环境卫生的监管和检查,维护乡镇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4. 维护农村秩序: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

二、乡镇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乡镇行政执法的活动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下面是乡镇行政执法常用的法律依据:1. 《行政处罚法》:该法是行政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执法机关的职责。

2.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行政执法的范围、职权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3.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是乡镇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要求。

4. 《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是乡镇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法规定了治安管理的程序和措施。

5. 《刑法》: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刑罚,对乡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指导作用。

6. 《城市管理法》:城市管理是乡镇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法规定了城市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7. 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各个地方的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还需要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条例进行执法活动,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乡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关于委托乡镇(街道)执法的若干问题

关于委托乡镇(街道)执法的若干问题

二是亮证执法,两人在场;
三是三者对证: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 四是了解和掌握当事人四项义务: A.配合调查; B.接受调查; C.如实回答; D.确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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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尊重当事人五项权力
①知情权; ②请求回避权; ③陈述申辩权; ④阅读修改笔录权; ⑤人权受尊重的权力。
六是办案人员六项注意 ①表明身份、简要提问; ②听取陈述、如实记录; ③全面调查,客观取证; ④抓住重点、讲究策略; ⑤掌握时机、固定证据; ⑥宣传法律、实施教育。
3.首犯不罚原则 隐患整改,按期按要求完成的,不处罚。 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务必处罚。
4.廉洁执法原则 执法过程中严禁接受当事人的吃请、高 消费娱乐活动,甚至钱、物。特别是不能 以权谋私,索要钱财。 5.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制度健全、检查严格、赏罚分明
五、执法技巧 简单说,一、二、三、四、五、六 一是平等、艺术。安全行政执法,执 法人员和当事人政治上是绝对平等的。用 老话说,是人民内部矛盾。不像危害国家 安全犯罪和刑事犯罪,那是敌我矛盾。人 民内部矛盾的化解,很大程度上靠艺术性。 比如平等待人,礼貌待人,语言文明,善 于沟通;询问当事人态度和善、依人进行。
(一) 执法理念 1.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 以维护、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财 产为天职。
2.文明执法理念 行为规范、文明,克服简单、粗暴。珍 重当事人的尊严。
3.严格执法理念 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防止乱作为; 依程序执法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李鸿忠书记:铁面 孔、铁心肠、铁手腕,体现在“严”。对 事故隐患的容忍、心软,就是对生命的不 尊重。宁可听骂声,不可听哭声。
(三)现场检查技巧
事前策划——制订现场勘察方案; 临场配合——分工与协作(人员结构合 理),速战速决; 重点取证——抓住违法证据并制作检查 笔录。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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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x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第一部分执法主体名称及法律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二部分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权(共204项)一、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项目(19项)二、行政处罚(6项)三、行政强制(18项)四、行政确认(20项)五、行政裁决、调解及处理决定(11项)六、行政征用(1项)七、行政给付与救济(5项)八、行政检查、调查(8项)九、行政公开(16项)十、其他行政行为(100项)第三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职权(共10项)第四部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共4项)第一部分执法主体名称及法律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二)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三)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六条(四)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法律依据:《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部分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权(共204项)一、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项目(19项)办理程序:当事人申请→承办机构受理调查并提出办理意见→乡镇政府分管副职审批→重大事项经乡镇政府集体研究后,由党政一把手批准→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初审的,按程序上报相关单位)岗位责任:第一责任人:党政一把手主管责任人:分管副职具体责任人:承办人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1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农企发[1997]12号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农企发[1997]12号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正文:----------------------------------------------------------------------------------------------------------------------------------------------------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农企发[1997]12号1997年1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规范其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以下简称《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是指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为执行《乡镇企业法》和其他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权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第三条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准确、及时地制止、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第五条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执法,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授权。

第六条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乡镇企业法》和其他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有关乡镇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乡镇企业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三)对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处罚决定;(四)管理、监督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五)监督、检查下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六)组织乡镇企业系统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七)总结、交流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文章标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执法责任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基层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使用街道办事处统一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加强同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第四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行政目标。

第五条严肃行政执法,坚持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优质服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第七条对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培训、宣传和执行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制定计划抓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实施。

晋中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晋中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晋中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晋中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晋中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2023年12月25日晋中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将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县(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并依法实施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整合执法力量,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承接的执法事项范围内,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县(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本领域内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行业监管等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政府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责

乡镇政府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责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八)在校园内或学校门口摆摊设点的,在学校附近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等娱乐设施的;
(九)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根据情况每学期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直到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人学为止。属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应提请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健康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需要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到非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须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镇政府被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镇政府被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镇政府被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镇政府如果存在着一些违法行为的话,那么是需要被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权一般都在具体行政部门手中,但有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规定了乡镇政府的处罚权。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一、镇政府被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府如果存在着一些违法行为的话,那么是需要被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权一般都在具体行政部门手中,但有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规定了乡镇政府的处罚权。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在我国镇政府有行政处罚权吗?可以有。

行政处罚权一般都在具体行政部门手中,但有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规定了乡镇政府的处罚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4)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1、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依据法律规定(3篇)

行政执法依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行政执法依据法律规定这一主题,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行为。

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

2. 特征(1)合法性:行政执法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职权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表现,必须按照法定职权进行。

(3)程序性: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强制性:行政执法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

三、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的具体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3.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的具体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的具体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5.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是行政执法的最高法律依据。

四、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1. 行政处罚程序(1)告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2)陈述、申辩: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

(3)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机关法律规定(3篇)

行政执法机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五)品行良好;(六)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原因,不得兼任其他有损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职务。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权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包括:(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强制;(四)行政检查;(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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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一、行政许可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法律依据:(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批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批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6、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7、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0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8、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9、二胎生育证的审核法律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7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1、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4条第2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7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8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13、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4、举办、停办农村幼儿园的许可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1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12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5、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第3款:“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16、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0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二、行政处罚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6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3、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种类:限期折除、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罚款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责令限期修复、责令限期清除治理、罚款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5、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0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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