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方式、监管技术以及并表监管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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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式、监管技术以及并表监管

《有效银行业监管核心原则》中原则19对于银行业监管机构实施风险监管提出了总体要求,即监管当局应建立完善的持续监管框架,深入了解单个银行、银行集团,以及整个银行体系的发展变化,并对单个银行、银行集团,以及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状况进行持续分析和有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重点。监管当局的评估方法应具有前瞻性,以便及时采取更加主动的应对措施。原则20对于持续监管框架中具体的监管技术提出了要求,即银行业监管机构应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并通过二者的相互支持配合,对银行的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做出评估,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等。原则24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应当具备并表监管能力,以应对银行业综合经营趋势以及跨境业务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并表监管能力主要包括:监管当局应充分了解银行集团的总体架构,有权对银行集团国内外的总体业务活动进行监管;能有效监测银行集团各项重要业务活动(包括非银行业务)的风险以及评估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能力,提出审慎性监管标准和要求,如:并表基础上的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暴露、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和贷款限额要求;有权对银行集团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进行限制;能够与其他监管机构建立合作框架,促进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等。

FSAP评估团在评估报告中指出,中国银监会建立了有效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体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了必要和有效的沟通,并不断改进和完善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同时,银监会对银行及其境内外分行、子行的并表监管是高质量的。银监会制定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构建了银行集团并表监管的整体框架,通过市场准入、持续监管以及跨境、跨业监管合作,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促进其稳健发展。但评估团也指出我国银行业监管方式、监管技术以及并表监管领域中存在应进一步改进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监管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FSAP评估团指出,银监会的监管方式尚存在以下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监管的前瞻性有待加强,如CAMELS+评级体系是银监会重要的监管工具,但因CAMELS+评级方法是对过去监管实践的总结评价而不具有前瞻性。二是监管依

赖于一些基础、简单的指标,对银行内在风险、风险管理以及公司治理的动态判断不足。对此,评估团建议,银监会在强调简单、基本指标监管的同时,应鼓励银行建立更有效的风险管理文化,引导银行使用更复杂的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提高风险监管的前瞻性。

二、监管资源配置有待进一步优化

FSAP评估团认为,中国银监会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尽管风险评估是确定监管计划的依据之一,但评估团发现,风险评估与监管计划的联系并不紧密。同时,银监会将监管评级用于决定现场检查频率,但考虑到其具有的滞后性问题,银监会应重新考虑其在监管计划中的作用。此外,银监会对分支机构检查的资源配置过多,而某些需要更多监管关注的领域资源配置不足。为此,评估团建议,随着银行风险管理体系越来越往总行集中,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银监会应适度减少对银行分支机构的检查,更加合理地分配监管资源。

三、监管评级体系有待改进

FSAP评估团指出,银监会的CAMELS+评级体系尽管考虑了定性因素,但更多是采用了公式化和定量的方法,对每个评级要素赋予了一定的权重,不利于鼓励监管人员更多地运用定性判断。同时,监管部门仅向银行管理层及董事会披露综合评级的结果,而不披露对单项要素的评级情况。评估团建议,银监会在进行监管评级时应更好地利用监管人员的定性判断,促进定性判断与定量评估有机结合。同时,应加强与银行管理层、董事会在风险评级单项结果方面的沟通,以提高银行反馈或整改的有效性。

四、并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FSAP评估团指出,目前我国监管法律法规可能允许一些不利于并表监管的复杂结构的存在,或缺乏对一些复杂结构进行并表监管的相关规定。例如,若同一企业集团内有姐妹银行集团,其中之一可能在境外注册,对这样的姐妹银行集团就很难进行并表监管。对于这些结构复杂的集团,银监会目前只能运用一些非正式或间接的方法来应对,敦促这些复杂结构进行必要的转变,但并无权直接限制复杂结构。此外,银监会对银行和银行集团的最终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没有审

批权,一个最终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可能同时拥有多家银行子公司而不受到监管。为此,评估团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应适当修改法律,授予银监会相关权力,确保对各类架构下的银行集团都能进行并表监管,同时能够对最终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实施并表监管。

FSAP评估团同时指出,银监会对设有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的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时,主要依靠严格的防火墙设置和依赖与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合作。对于同时关系到银行和保险的事项,如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银监会和保监会可能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于银行控股的证券或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状况,完全交由证券或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并视需要交换信息。评估团认为,这种监管安排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利于全面分析和评估银行集团的风险。评估团建议,银监会应当获得授权,当其对银行集团内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存在担忧时,有权对这些机构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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