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专利知识讲座178)韩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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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专利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专利知识讲座181)韩晓春

构成专利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专利知识讲座181)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81、构成专利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这里说的构成专利侵权,但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况,是指专利法第70条规定的情况。

如前所述,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分为基于“物上请求权”产生的责任,和基于“债上请求权”产生的责任。

而基于“物上请求权”产生的责任是绝对的,在侵权行为的构成上不适用侵权责任的主观归责的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均要停止侵权。

但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则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

但基于“债上请求权”产生的责任,则适用主观归责的原则,即承担赔偿责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件。

侵权赔偿责任,包括专利侵权赔偿责任,基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反社会的性质。

因此,在主观归责问题上,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这从专利法第70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意思是说,如果行为人能证明合法来源,则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构成侵权,要承担停止侵权的绝对责任。

对该问题的认识,我国经历了一个过程。

根据1993年生效的专利法第62条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即不侵权。

即1993年以前的专利法没有区分基于“物上请求权”产生的停止侵权的绝对责任,和基于“债上请求权”产生的赔偿责任。

但从2001年生效的专利法以后,就修改成“不承担赔偿责任”了。

认识到,尽管行为人没有过错,但其行为也属于侵权,不能认为不侵权。

而只是在是否赔偿问题上有区别,有过错,就赔偿。

没有过错,也是侵权,但不赔偿。

判断是否有过错,不是由专利权人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而是“举证责任倒置”,加重行为人的责任,由行为人自己证明没有过错。

证明没有过错的方法,就是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

因此,专利法第70条所述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是在承担侵权责任前提下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停止侵权责任,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侵权的判断与处理

专利侵权的判断与处理

专利侵权的判断与处理专利是保护创新发明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实际应用中,专利权的侵犯问题时有发生。

正确判断和妥善处理专利侵权事件,对于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和处理方法。

一、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1.判断专利权是否存在: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已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需先确认相关专利是否有效、是否被授权。

2.判断侵权行为是否符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保护的是技术的具体实施方式而非抽象概念。

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需针对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进行解读和比对。

3.判断专利权是否被合理限制:专利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时限和范围限制的。

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涉及专利权的合理限制范围,可从专利声明、说明书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专利侵权的处理方法1.发送侵权告知函:对于发现潜在侵权行为,创新者可以向侵权方发送正式的侵权告知函,明确指出其行为已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2.协商解决:在侵权告知函发出后,可以尝试与侵权方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如通过技术许可协议等方式实现合作共赢。

3.提起诉讼:如果协商无果,创新者可以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维权。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专利权的有效性和侵权行为的事实。

4.申请行政或法律救济:针对严重侵权行为,创新者还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救济,如要求执法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同时,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支持。

5.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除了上述方法,创新者还可以选择其他补救措施,如要求侵权方支付赔偿金或采取禁售、禁产等措施。

三、专利侵权的防范措施1.加强专利布局:及早申请专利、合理布局专利技术,可提高对相关技术领域的独占地位,减少专利侵权风险。

2.定期监测市场: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了解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技术进展,从而防范侵权行为。

3.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专利管理制度,明确专利保护范围和流程,加强对员工的专利保密教育和风险培训。

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韩晓春

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韩晓春

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韩晓春
权利要求是专利文本的核心部分,它定义了专利的技术范围和权利要求。

专利性是专利文件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申请人的
可能性。

而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或实施专利权人的
专利权利要求。

下面将介绍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之间的四种逻辑
关系。

第一种情况是权利要求与专利性都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文件的
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性的基本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申请人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专利是有效的,并且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进行
使用或实施。

第二种情况是权利要求满足,但专利性不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
文件的权利要求可能是新颖的和有创造性的,但申请人的可能性不被接受。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可能无法获得专利权,因为专利性的基本要求未满足。

第三种情况是权利要求不满足,但专利性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
文件的权利要求可能不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但满足申请人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有可能获得专利权,但权利要求需要进行修改或缩
小范围。

第四种情况是权利要求与专利性都不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文件
的权利要求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申请人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
无法获得专利权,且无法阻止他人在该技术范围内使用或实施。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之间存在四种逻辑关系。


解这些关系对于判断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情况非常重要,有助于保护创新
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判断创造性的步骤(专利知识讲座108)韩晓春

判断创造性的步骤(专利知识讲座10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08、判断创造性的步骤创造性判断的步骤是说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时,先作什么,而后作什么的内容和顺序。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发明的创造性通常按以下面三个步骤进行:一、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或者说是现有技术。

尽管判断创造性可以引述多篇对比文件,可以从每篇对比文件中提取部分内容组合起来判断申请专利技术的创造性。

但在判断创造性的顺序上,首先要从中找出一篇与申请专利的技术最为接近的对比文件,或者说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审查指南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这样表述的:“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1、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应当是一个技术方案,而不是一个技术特征。

2、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应当首先考虑相同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方案,再考虑技术领域相近的技术方案。

3、在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考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假定发明创造是兼容小灵通卡的双卡手机,而审查员检索出有普通手机1和普通手机2。

但审查员还检索出一件专利文献,即兼容PIM卡的双卡手机。

显然,三篇对比文件均属于同一技术领域。

这时,就要看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显然,兼容PIM卡的双卡手机是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

而普通手机1和2均属于背景技术。

二、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就是说,要区别开发明和现有技术在技术特征上有何不同,及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不是说申请人主观上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是客观上,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是什么技术问题。

如何判定专利侵权

如何判定专利侵权

如何判定专利侵权判定专利侵权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技术性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专利权人的权利、侵权行为的程度以及专利的适用范围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本文将介绍判定专利侵权的方法和标准,并深入探讨一些常见的专利侵权案例。

判定专利侵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专利权的范围:首先,需要确定专利权的所在地和受保护范围。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定,专利在申请国家获得法律保护。

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由专利的权利要求决定,权利要求是对专利发明或设计的技术特征进行定义和描述的部分。

权利要求通常包含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两部分。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专利保护范围的核心定义,而依赖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补充和具体化的描述。

2.分析被指控的侵权产品或方法:对被指控的产品或方法进行细致的分析,判断其是否具有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所定义的技术特征。

如果被指控的产品或方法没有全部满足权利要求的要件,那么可以认为没有侵权。

3.判定技术等效:在一些情况下,被指控的产品或方法可能没有完全实施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但仍然有可能构成侵权。

这是因为专利法有时也会对技术等效进行保护。

技术等效是指虽然被指控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在具体技术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在功能上和原理上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基本相同。

在判定技术等效时,需要综合考虑被指控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权利要求在结构、功能和原理上的相似性。

4.审查先后顺序和技术发展:在判定侵权时,还需要考虑先后顺序和技术发展。

专利权是按照先申请原则授予的,即最先申请的专利具有优先权。

如果被指控的产品或方法是在专利权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存在的,那么它有可能构成先使用权,不构成侵权。

此外,还需要考虑技术发展的情况,如果被指控的产品或方法是由于自主研发或与其他技术共同演进形成的,那么也有可能不构成侵权。

5.认定侵权行为和赔偿:最后一步是认定侵权行为和赔偿。

如果判定被指控的产品或方法侵犯了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对侵权方进行制裁和赔偿。

专利侵权诉讼前的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专利知识讲座187)韩晓春

专利侵权诉讼前的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专利知识讲座187)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87、专利侵权诉讼前的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

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该段规定,即人们通常所述的“临时禁令”1、临时禁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禁令制度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包括“临时禁令”和“永久性禁令“,“临时禁令”是指在判决作出之前,为了避免不可弥补的损害发生或其他紧急原因,法院发出的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决定。

而“永久性禁令“,则相当于我们的判决,判决(永久)不得作出相关行为。

而我国2012年修订以前的民事诉讼法中,针对财产的临时措施有财产保全制度,包括诉前的财产保全,但缺乏针对行为的临时强制措施,而只有针对行为的“永久性”措施,即判决不得实施相关行为,如判决停止专利侵权。

同时,也缺乏诉前对证据的临时强制措施。

只规定了诉讼中可以进行证据保全,而没有规定诉前的证据保全制度。

笔者认为缺失诉前禁令制度的原因是,传统的民事诉讼大多针对物权、债权或人身权侵害的保护。

而在这些诉讼中,少有需要针对“行为”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需要,往往实施针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如财产保全,已经可以达到针对行为的效果了(财产查封了,针对财产的行为自然也限制了)。

因此,以前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针对行为的临时强制措施,且实践中也一直没有感到有何不方便。

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专利知识讲座184)韩晓春

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专利知识讲座18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84、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到的举证责任分三部分,一部分是行为事实的举证责任(外在事实的举证责任),二是过错事实的举证责任(内在事实、主观归责的举证责任),三是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特殊举证责任。

1、行为事实的举证责任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从该条规定出发,逻辑上可以作如下推导:(1)当是产品专利时,原告方负有向法官提交证据的责任,以证明被告方生产的产品落入了其专利保护范围。

包括:原告方应当向法官提交被告方生产“侵权产品”的证据,同时,还要求原告方说服法官,该“侵权产品”落入了其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如果原告方不能作为这一点,原告方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如产品专利是一种碳纤维自行车,原告首先要向法官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生产了该种自行车,此时,原告方可以将从市场上买到的该种自行车在法庭上出示。

同时,原告方还要说服法官,该自然车落入了其产品权利要求的范围。

如果原告方拿不出自行车这一证据,或者虽然能拿出被告人生产的自行车,但不能证明该自行车落入了其产品权利要求的范围,则法官将会判决原告方败诉。

(2)当是生产老产品的方法专利时,原告方负有向法官提交证据的责任,以证明被告方使用的方法是其专利方法,落入了其方法权利要求的范围。

包括:原告方应当向法官提交使用该方法生产的老产品的证据,同时,还要向法官提交被告方在车间中使用的生产该老产品的方法是专利方法的证据,并且说服法官该方法落入了其方法权利要求的范围。

如该专利方法是一种生产普通自行车的方法,原告方应当向法官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方生产了该种类的自行车。

同时,还要向法官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方在车间中使用的制造该自行车的方法,属于其专利方法,即该方法落入了其方法权利要求的范围。

如果原告方不能证明被告生产了自行车,或者虽然能证明被告方生产了自行车,但不能证明其在车间中使用的方法落入了其方法权利要求的范围,则法官要判决原告人败诉。

专利权利转让的三个阶段及其法律效力(专利知识讲座171)韩晓春

专利权利转让的三个阶段及其法律效力(专利知识讲座171)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71、专利权利转让的三个阶段及其法律效力涉及专利的权利转让包括三个阶段上权利的转让,即申请日前权利的转让、申请日后权利的转让和授权后权利的转让。

1、申请日前权利的转让。

申请日前的权利是什么权利呢?应当认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一旦完成了发明创造,如果是职务发明,单位就取得了申请专利的权利。

如果是非职务发明,则发明人取得了申请专利的权利。

即在申请专利以前产生的权利,叫做“申请专利的权利”。

这时该权利的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就可以了,而不必在专利局登记。

申请专利的权利也是一项民事财产权,但当事人签订转让权利的书面合同时,该技术应当仍处于保密状态,否则在申请日前的公开,将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基于专利制度实行先申请原则,故在不同的人同时或先后作出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情况下,要看谁先提出专利申请,先提出申请的人,其申请专利的权利才可以转化为真正的专利权。

因此,在申请日以前如果发生权利的转让,该转让行为不能对抗第三人。

即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如果后提出专利申请,不能对抗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2、申请日以后、授权前的权利转让。

在申请日以后授权以前的财产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称谓上叫做专利申请权。

此时发生的权利转让,即是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而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不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且,还应当在专利局进行登记,专利申请权的转让,经登记后生效。

那么,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是否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呢?应当认为产生这样的法律效力。

即受让到专利申请权的人,同时还享受该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

基于优先权日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抗第三人,即在优先权日以后他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将被驳回。

或者即使授予专利权,也会被无效。

因此,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自然具有上述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3、授权后的权利转让。

授权后的权利转让,就是专利权的转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一样,需要专利局登记才生效。

专利侵权鉴定的程序与标准

专利侵权鉴定的程序与标准

专利侵权鉴定的程序与标准专利侵权是指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他人利用专利权的技术或设计,侵犯了专利权人对该技术或设计的独占权。

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方面,专利侵权鉴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专利侵权鉴定的程序与标准。

一、专利侵权鉴定的程序专利侵权鉴定一般分为两个环节,即初步鉴定和细致鉴定。

(一)初步鉴定初步鉴定是指在专利权人发现他人涉嫌侵权行为后,对其侵权行为进行初步鉴定,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性。

初步鉴定的程序如下:1. 收集证据:专利权人需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专利权证书、专利技术文件、涉案产品或技术的相关资料等。

2. 分析侵权可能性:专利权人通过对涉嫌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的对比分析,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的可能性。

3. 发送警告函:若初步判断存在侵权,专利权人可以向涉嫌侵权者发送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索取赔偿。

(二)细致鉴定细致鉴定是指在初步鉴定存在专利侵权的情况下,通过更加详细、深入的调查与分析,确定侵权的事实与侵权程度。

细致鉴定的程序如下:1. 收集证据:在初步鉴定的基础上,专利权人需要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实物、技术文件、商业合同等。

2. 分析侵权事实:通过对涉嫌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的更加细致对比分析,确定侵权的事实,包括技术要素的相似性、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等。

3. 判断侵权程度:根据侵权事实以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综合考虑专利的技术优越性、市场竞争对手等因素,判断侵权的程度与影响。

4. 提起诉讼或和解协商:若确定存在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另外,双方也可选择和解协商,达成对双方都满意的补偿协议。

二、专利侵权鉴定的标准专利侵权鉴定的标准是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和侵权程度的依据。

在鉴定过程中,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标准:(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的重要标准。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专利权要求书来确定,其包括独立权利要求以及附属权利要求。

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专利知识讲座180)韩晓春

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专利知识讲座18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80、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在我国专利法中亦未规定,但是在最高法院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即是禁止反悔原则。

比如在专利申请中,申请人表示产品是由材料A制成,并明确排除材料B。

而材料B可能是材料A的替代材料。

但在该申请授权后,权利人却指控他人使用材料B构成等同侵权。

则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判决被控侵权人不构成侵权,而尽管B材料可能是A材料的等同替代材料。

在专利侵权判断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已经成为各国通行的作法。

理解禁止反悔原则,还应当把握如下两个问题:1、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条件,即在什么情况下,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1)只有侵权行为没有落入字面侵权,并且可能构成等同侵权时,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也就是说,假如申请人在审查程序中,以意见陈述的方式,曾经放弃过某一技术方案,但最后该方案又出现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中,则不能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理由是申请人最后还是选择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方案。

尽管申请人在审查程序中有反复的情况,但这种“反悔”并未最后成为事实。

(2)如果是应审查员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假如审查员的意见是错误的,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如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权利要求A、B、C不具有专利性,但事实上是具有专利性的。

申请人为了获得授权,将权利要求修改为A、B、C’,在授权后,他人实施A、B、C方案,不构成侵权。

权利人不能以审查员的意见是错误的为理由而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理由是当初如果申请人认为审查员的意见不正确,完全可以通过后续的复审程序、甚至复审诉讼程序来获得救济。

申请人并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只有自己承担该不利的后果了。

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专利法知识讲座作者的话本讲座是基于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的课件整理而成,共225个知识点。

但增加了许多考试范围以外的内容,理论深度上也要超过课件内容。

因此,本讲座同时也适合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家、学者、大学在校学生研读和参考。

基础知识部分,也可作普及读物。

在本讲座中,有不少笔者个人的学术观点,还望引起讨论。

韩晓春2015年6月23日目录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2、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民法‛3、知识产权是‚准物权‛4、专利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法规范5、专利权是行政授权产生的民事权利6、专利权‚授予‛和‚登记‛的区别7、专利权是推定有效的财产权8、专利权不仅是专有权,更是排他权9、专利权是狭义的无形财产10、专利权的时间性11、专利权的地域性12、专利权的可复制性13、专利权使用价值让渡的多元性14、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模糊性15、专利权的可恢复性16、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公示性17、申请专利的主体18、申请专利主体中的自然人19、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20、外国自然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1、外国法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2、无国籍和双重国籍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3、专利法中规定的四种共有关系24、权利人可以约定按份共有25、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和退出共有权26、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7、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专利侵权诉讼28、专利的共有与有形财产共有的异同29、职务和非职务发明30、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31、职务发明中单位制定的报酬标准32、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33、职务发明纠纷的处理34、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35、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36、合作和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归属37、专利代理的概念和代理人资格38、专利代理权和律师代理权产生的异同39、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40、专利代理是公法上的代理41、发明专利的客体42、产品发明特点和种类43、方法发明特点和种类44、用途发明是一种特殊的方法发明45、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和范围46、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在保护上的交叉47、实用新型专利权带有‚自负其责‛的性质48、外观设计概念和保护的客体49、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50、外观设计的保护特点51、外观设计不保护的客体52、构成外观设计的六种组合53、局部外观设计54、外观设计和实用美术作品的关系55、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的关系5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57、违反法规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58、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59、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60、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61、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64、不符合发明定义的不能授予专利权62、什么是先发明原则63、什么是先申请原则64、禁止重复授权原则65、先申请原则与禁止重复授予原则的关系66、先申请、禁止重复授权和抵触申请的关系67、申请阶段申请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68、申请阶段申请人不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69、授权后阶段权利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70、授权后阶段权利人不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71、国际申请进入中国的禁止重复授权72、避免重复授权的‚衔接性‛放弃73、优先权的含义和类型74、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在先申请的条件75、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办理的手续76、要求优先权的基本逻辑要求77、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78、优先权也是一种财产权79、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正规申请和第一次申请80、程序和实体意义上的优先权及其法律效力81、优先权类型的转换82、本国优先权的特点和条件83、本国优先权出现的几种特例84、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好处85、初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6、实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7、无效程序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8、优先权核实时PE类文件构成的两种情况89、对新颖性概念的理解90、现有技术概念的含义91、抵触申请的含义和构成特点92、本人申请构成抵触申请的理由93、抵触申请与丰富现有技术94、国际申请构成本国申请的抵触申请95、在先申请构成国际申请的抵触申请96、审查员对抵触申请的检索97、判断新颖性的三种标准98、出版、使用和其他方式的公开99、判断新颖性应遵循的规则100、涉及数值范围的新颖性判断101、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102、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法律效力103、创造性是高度上位和抽象性标准10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105、判断发明创造性时考虑的其他因素106、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107、判断创造性应遵循的规则108、判断创造性的步骤109、创造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110、实用性判断的特点111、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112、外观设计专利性标准的变化113、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标准114、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标准115、外观设计‚抵触申请‛的构成116、外观设计重复授权的构成117、‚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118、外观设计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119、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120、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及其逻辑关系121、权利要求撰写范围与实际保护范围的关系122、权利要求的内容及特点123、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124、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125、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126、申请专利的途径和审查文本127、专利申请日的意义128、保密专利申请及其意义129、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130、专利申请的单一性13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案申请132、发明专利合案申请的六种形式133、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13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13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136、分案时是否需要修改原申请的两种情况137、分案享有原申请日及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138、专利申请分案的时间139、专利申请分案的手续140、几种不同的专利审查制度141、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142、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143、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144、专利申请授权的条件、手续和专利权期限14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中止和财产保全146、权利和期限的恢复147、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148、专利复议机构和原处分部门149、专利行政复议程序150、专利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51、专利行政复议和复审、无效程序的异同152、中日两国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比较153、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54、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155、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156、专利审查中具体行政行为157、专利复审的性质、主体和客体158、专利复审的前臵审查159、专利复审的代理、合议和审查流程160、专利复审期间对文件的修改161、专利复审决定的类型、法律效力和司法审查162、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相当于一个司法审级163、专利无效的性质、主体和客体164、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165、专利无效程序的证据规则166、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文件的修改167、专利无效的类型和法律效力168、专利无效决定的司法审查169、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170、专利权所覆盖的产品171、权利转让的三个阶段和法律效力17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的法律效力173、专利局登记行为的公信力174、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确定175、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176、专利权人的禁止请求权177、专利权人的赔偿请求权178、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179、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180、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181、构成专利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况182、专利侵权赔偿责任构成183、专利侵权的赔偿范围184、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185、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管辖186、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人187、专利侵权诉讼前的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188、专利诉讼的类型189、地方局对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190、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191、先用权的抗辩192、在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使用不视为侵权19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194、为审批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专利不视为侵权195、专利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196、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197、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198、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199、专利权评价报告200、强制许可的性质和种类201、强制实施许可的程序202、专利技术的出资203、专利权的质押204、专利技术的标准化和‚专利池‛205、专利权的夫妻共有和继承206、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207、专利局的审查部门208、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流程209、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流程210、专利申请日的确定211、专利法、细则和指南中规定的期限212、专利期限的计算213、专利费用种类和缴纳的期限214、专利费用的减缓215、通知书和决定书的种类216、专利申请号和专利文献编号、种类代码217、香港的专利制度218、台湾的专利制度219、巴黎公约220、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221、专利合作条约22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23、布达佩斯条约224、斯特拉斯堡协定225、洛迦诺协定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

专利侵权的判定与救济措施

专利侵权的判定与救济措施

专利侵权的判定与救济措施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作为创新成果的重要保护形式,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专利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准确判定专利侵权并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专利侵权的判定(一)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首先要明确的是,专利侵权的判定基础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通常由专利权利要求书来确定。

权利要求书以文字形式详细描述了专利的技术特征和范围。

(二)全面覆盖原则判断是否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那么就构成侵权。

(三)等同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完全覆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但如果这些差异是非实质性的,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这就是所谓的“等同原则”。

(四)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了获得专利权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或者放弃。

那么在侵权诉讼中,法院将不支持专利权人以等同原则将其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五)现有技术抗辩如果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那么就不构成侵权。

现有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二、专利侵权的救济措施(一)自行协商当发现专利被侵权时,专利权人可以首先尝试与侵权人进行自行协商。

通过友好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寻求达成和解协议。

这种方式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并且保持双方的商业关系。

(二)行政救济专利权人可以向专利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三)司法救济1、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最常见的司法救济途径。

专利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专利知识讲座179)韩晓春

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专利知识讲座17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79、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的判断中,各国均或早或晚认可了等同侵权规则。

那么,为何专利侵权判断会产生等同侵权判断的规则呢?根本原因还在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模糊性这一特点所决定的。

一方面,这种模糊性是基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是以文字来确定其保护范围的,而语言文字表达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有其局限性,往往不能精确的表达出想表达的内容和思想。

另一方面,这种模糊性还基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上位的抽象的范围,该范围不限于权利要求文字所限定的范围。

那为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限于权利要求文字所限定的范围呢?在此,引述一段美国最高法院在建立等同原则时,在Graver Tank一案判决中的表述,或许最能说明问题:‚在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时,应当首先依据权利要求的文字进行判断。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之内,则侵权成立。

但是,还必须意识到允许他人在稍加变动后就可以利用专利发明,那么专利保护就会变得空洞无用了,因为完全一模一样的照抄是十分少见的。

如果专利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受其权利要求文字内容的严格限制,那么专利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切实的维护,专利制度鼓励公开发明的目的就会落空‛。

‚等同原则正是顺应这种需要而提出的,其核心在于防止他人盗用专利发明的成果。

等同原则不仅适用于首创性发明,也同样适用于改进型发明‛(注1)。

上述表述可以说十分精辟的说明了等同原则产生的原因。

可以这样理解,等同原则的适用,是将保护范围延伸超过权利要求字面记载的范围。

即‚应当给专利权人保护范围设定一个合理的‘公差’范围。

当被控侵权人行为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差别位于这一‘公差’范围之内时,仍然应当得出侵权行为成立的结论‛(注2)。

而这种超出权利要求字面记载范围的解释(公差),是否包含在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中呢?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专利侵权判断的流程有哪些

专利侵权判断的流程有哪些

专利侵权的判断过程大致为,判断是否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判断实施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不视为侵权的情形→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将涉嫌侵权物和专利进行比对,确定是否侵权首先,依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判断涉嫌侵权方的行为是否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其次,如果涉嫌侵权方的行为属于法定的侵权行为,企业还应进一步查明涉嫌侵权方的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之一,该法条具体规定了5种侵权例外情形:(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最后,如果判断涉嫌侵权方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且不属于法定例外情形后,企业还应分析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这一过程分为两步:第一步,确定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表述的要求保护的内容为准,通常只有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含糊不清之处时,才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对其作出澄清的解释。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侵权赔偿责任构成(专利知识讲座182)韩晓春

专利侵权赔偿责任构成(专利知识讲座18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82、专利侵权赔偿责任构成专利侵权赔偿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中的一种,尽管专利侵权有其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特点,但在赔偿责任的构成上,仍然应当适用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的一般规则。

其构成如下:1、要有损害的事实。

普通的民事侵权的损害事实,比较专利侵权的损害事实要容易把握和判断,损害时常是一目了然的。

比如将别人的汽车撞坏,损坏之处看得见摸得着。

因为,普通财产的损害可以从物理上进行准确的把握。

但专利权是无形财产,不具有物理意义上的存在。

对专利权造成的损害,不可能从物理角度上进行把握,总不能说专利权受到侵害而“缺了一角”,而只能从观念上进行把握。

或者说,只能从专利侵权造成的结果上进行把握。

物权法意义上的“物”,受到损害后,有直接意义上的损失。

如汽车被撞坏了,对汽车进行修理的费用就是直接损失。

而耽误了车主使用汽车造成的损失,则属于间接损失。

而专利权基于没有物理意义上的存在,因此,也不具有物权法意义上的“物”的第一种损失,或者说专利权受到损害,不存在直接损失。

那么,专利权受到侵犯,损害的是什么呢?概括的说,是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垄断权,基于专利权是国家给于专利权人一定期间对其专利技术进行垄断的权利。

而未经许可侵犯他人专利权,损害的当然是专利权人的合法垄断权。

而损害垄断权可能会造成后果,而这种后果就是损害结果和事实。

比如专利权人自己销售的专利产品由于侵权产品的上市,造成专利产品销售量减少、利润减少。

从逻辑上讲,专利权不具有物理意义上的存在,就不存在直接损失,而存在的只能是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减少。

间接损失,同样是民法上的损失。

破坏专利权人的合法垄断权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垄断权已经被破坏,如侵权产品已经上市,行为人自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垄断权即将受到破坏,但尚未被破坏。

如侵权人已经生产出侵权产品,但侵权产品尚未上市,仅仅存储在库房内。

这时,侵权人的行为虽然也是破坏专利权人合法垄断权的行为,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专利权人的赔偿请求权(专利知识讲座177)韩晓春

专利权人的赔偿请求权(专利知识讲座177)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77、专利权人的赔偿请求权前一讲谈到了专利权人的禁止请求权,可以概括为物权法意义上的‚物上‛请求权。

而同样的逻辑,专利权人的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概括为债权法意义上的‚债上‛请求权。

而要理解专利权人的‚债上‛请求权或者赔偿请求权,就要了解侵权赔偿法或债法意义上的请求权。

和‚物上‛请求权对应的是‚债上‛请求权,‚债上‛请求权有如下特点:一是‚债上‛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是相对人。

原因是基于债权是相对权,是对人权。

物权是绝对权,是对世权。

决定了‚债上‛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相对人,如合同所生之债,只有特定的合同相对人负有特定的义务。

还有侵权赔偿之债,谁是侵权人谁负有赔偿的义务。

而‚物上‛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不特定的公众,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所有权的义务。

基于请求一切人履行不侵害的义务不具有可行性,因此,一切人的义务为法律直接规定,无须权利人行使请求权。

二是‚债上‛请求权适用时效制度,而‚物上‛请求权通常不适用时效制度。

如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从造成损害并且权利人得知之日起,权利人有两年的时间起诉,如果超过两年才起诉,侵权人可以在法庭上以时效制度来抗辩。

该侵权之债尽管不消灭,但侵权人基于行使时效抗辩权可以不再赔偿。

而‚物上‛请求权通常没有时效限制(返还原物请求权例外),什么时候侵权人进行侵权,也无论侵权已经持续了多长时间,权利人均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

而侵权人不得以超过两年时间在法庭上进行抗辩,并且要求继续侵权。

三是行使‚债上‛请求权,对行为人要适用主观归责原则。

即构成侵权赔偿责任,需要有主观要件。

主观归责是指,行为人在什么样的主观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责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台湾著名法学家王泽鉴教授在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认为,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注1)。

因此,归责原则应当适用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适用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专利侵权的判断

 专利侵权的判断

专利侵权的判断专利侵权的判断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对已获专利保护的发明、设计或实用新型进行了非法使用、制造、销售、进口或秘密使用等侵犯行为。

在面临专利侵权纠纷时,正确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几种判断专利侵权的常用方法。

一、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范围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获得专利来获得在一定范围内对其技术的专有权益。

首先,判断涉及的侵权行为是否包含在专利权的授予范围内,即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解释。

专利权的范围由专利权要求书(权利要求)决定,权利要求中规定了专利的技术特征和范围。

如果侵权行为未涉及专利权要求书中所述的技术特征,则不能构成侵权。

二、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满足各项权利要求专利权利要求通常包括技术特征和限定语,这些限定语用于界定专利权的范围。

侵权行为应与专利权利要求的限定语相匹配,即涉及的技术特征应与专利权利要求所列举的技术特征相一致。

只有在侵权行为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和限定语相匹配时,才能构成侵权。

三、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侵权实质性侵权是指侵权行为已经复制、制造、销售或使用了专利技术,且对于专利持有人的权益造成了直接的损害。

对于判断实质性侵权,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因素:1. 专利核心技术是否被复制或使用:判断侵权行为是否直接使用了专利的核心技术,这是判断实质性侵权的重要依据。

2. 产品或方法是否与专利技术一致:比较侵权行为中所涉及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技术的相似度,如果两者具有相似的技术特征,可能构成侵权。

3. 是否具有经济利益:侵权行为是否给侵权人带来了经济利益,比如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等。

若侵权行为带来了经济利益,可能构成实质性侵权。

4. 是否对专利持有人造成损失:侵权行为是否对专利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比如销售侵权产品造成了专利持有人的市场份额下降等。

如果专利持有人因侵权行为遭受了损失,也可能构成实质性侵权。

四、其他因素的考虑在判断专利侵权时,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以便对侵权行为做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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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78、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侵犯,向侵权人提出交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权人、法官或者被控侵权人先作什么,后作什么,就是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

就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讲,侵权判断的步骤大体如下:1、确定相关的权利要求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通常权利要求有好几项。

因此,在指控他人侵权时,首先就要确定他人侵犯了哪一项权利要求,或者哪几项权利要求。

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也是这样,要向法官陈述侵权人侵犯的是你的哪项权利要求。

比如,一项发明专利包括两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一是产品权利要求,一是方法权利要求。

如果侵权人并没有使用专利方法,但制造了专利产品,这时,专利权人就应当向法官明确表示,其产品权利要求受到了侵犯,而方法权利要求并未受到侵犯。

当然,产品权利要求也往往不止一项,产品权利要求也会有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是否也要向法官明确是侵犯了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侵犯了从属权利要求呢?回答是肯定的,专利权人应当向法官或被控侵权人明确是侵犯了自己的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是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因此,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比从属权利要求来的宽。

但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更为下位,在被控侵权人反诉专利权无效时,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几率更高。

因此,是选择独立权利要求还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要具体分析。

侵犯独立权利要求时,未必侵犯从属权利要求。

如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手表,而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带有星期日历功能的手表。

从属权利要求比独立权利要求多了星期和日历的装置,如果侵权人没有制造带有星期和日历装置的手表,这时,专利权人只能确认侵犯了其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确认侵犯了从属权利要求。

但是,如果侵权人制造了带有星期和日历装置的手表,是确认侵犯了独立权利要求,还是确认侵犯了从属权利要求呢?这时,专利权人在法院面前可以作出选择,如果选择了从属权利要求,则被控侵权人反诉该专利权无效就困难一些,专利权有效几率就高一些(选择了从属权利要求,等于同时也选定了独立权利要求,因为从属权利要求是包括独立权利要求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

如果选择了独立权利要求,则判断构成侵权的几率要高一些,但被无效的可能也大一些,总之,各有利弊。

专利权人需要根据自己的专利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尤其要考虑权利要求的法律稳定性。

那么,在侵权诉讼中,是否允许专利权人调整权利要求呢?根据最高法院2009年的司法解释,应当可以。

但是,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注1)。

最高法院为何要这样规定呢?原因是法官要对特定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判断,如果随时变来变去,将会影响法官的侵权判断工作,就象专利审查程序中修改的时间也要作限制一样。

尤其是开庭之后再变,还要再次开庭,加大了诉讼成本,也浪费相对人的时间和金钱。

另外,如果权利要求不确定,被控侵权人提出无效的“反诉”时,审理侵权诉讼的法官也无从判断是否执行中止。

如果权利要求确定了,则审理侵权诉讼的法官可以根据提出无效请求针对的权利要求来决定是否执行中止程序。

另外,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基于经过专利局审查员的实质审查,通常法律稳定性要远强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而基于实用新型专利权未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其权利要求往往是申请人在提出的专利申请时的权利要求,往往保护范围过宽,甚至不具有专利性。

因此,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起诉他人侵权时,应当向专利局要求出具评价报告。

如果评价报告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性,则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如果仍以独立权利要求指控他人侵权,则在后续的无效程序中独立权利要求可能要被无效掉。

因此,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最好是按评价报告确认的保护范围来指控他人侵权。

如果评价报告认为所有权利要求均不具有专利性,则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指控他人侵权就要极为慎重,因为评价报告得出的结论,往往会被后续的无效程序的复审员或法官所采纳。

2、确定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在已经确定被侵犯的权利要求以后,下一步则是分解或确定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

确定和分解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需要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而不能机械的以权利要求中已经限定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准。

尽管许多情况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必要技术特征就是该技术方案应当具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但亦有不少情况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并不是真正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亦有必要且有可能重新确认。

如权利要求中限定的一项技术特征为金属,但在说明书和附图中仅提到某合金,如钛合金,而其他金属亦不可能构成该钛合金的等同替代物。

此时,如果有人使用钛合金以外的某种合金制造该专利产品,则基于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没有获得说明书或者附图的支持,不能将该权利要求中的“金属”解读为真正的必要技术特征,亦只能根据说明书附图对权利要求的支持,来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已经包含了这样的逻辑,即权利要求不能获得说明书的支持时,不能以权利要求文字限定的范围为准。

审理侵权诉讼的法官虽然没有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职能,但并不意味着审理侵权诉讼的法官只能机械的以专利局公告的权利要求范围为准,而自己对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没有任何“裁量”的余地。

法官可以根据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进行澄清性解释、缩小性的解释,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不排除法官对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进行扩大的解释。

如侵权人明知权利要求的某项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利用权利要求的撰写失误而实施侵权,法官亦可能对权利要求作扩大性的解释。

我国司法机关在专利制度的初期实施的“多余指定原则”即属于此种情况,尽管“多余指定原则”目前情况下考虑到专利权人自己限定保护范围的公信力,作为原则已经不再适用。

但仍不能绝对排除如果不进行扩大解释反而不公平的时,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扩大解释的情况。

那么,是否审理侵权诉讼的法官就可以替代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了呢?显然是无法替代的。

在通过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以后,该保护范围仍然过宽,甚至某项权利要求本身不具有专利性的情况下,审理侵权诉讼的法官无法完成应当由无效程序完成的工作。

此时,专利权人仍然坚持侵权诉讼的情况下,只有被控侵权人针对特定的权利要求提出无效请求来解决此问题。

如果是发明专利,审理侵权诉讼的法官会在收到受理无效宣告程序的通知后,决定是否中止侵权诉讼的进行。

决定中止侵权诉讼后,将等待无效宣告的结果,如果无效程序的结果是维持相关的权利要求为有效,则继续侵权诉讼的审理。

如果相关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则会基于权利要求已经无效而作出不侵权的判决,结束侵权诉讼。

审理实用新型侵权诉讼的法官,也会在被控侵权人提出无效请求后,决定是否采取中止诉讼。

如果实用新型评价报告认为该实用新型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有专利性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审理侵权诉讼的法官通常要中止该实用新型的侵权诉讼。

如果评价报告认为所有权利要求均具有专利性,则审理侵权诉讼的法官也可能根据侵权的情节,中止或不中止侵权诉讼。

如侵权人还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则可以不中止侵权诉讼的审理。

3、侵权判断是在“抽象”和“具体”之间的判断从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到专利局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再到法官对侵权行为的判断。

在逻辑上,我们可以发现有这样的现象,即在专利代理人代理发明人撰写权利要求时,其过程是从“具体”上升到“抽象”。

理由是发明创造本身必然是具体的,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总是具有概括性,或者说总是上位的。

专利代理人要凭借自己的法律和撰写技巧,通过撰写概括性的权利要求获得最大化的保护范围,或者说是概括范围。

这一过程亦是在专利局的审查员参与下进行的,最后授权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往往是代理人(申请人)和审查员之间妥协的产物。

这一过程在逻辑上我们不防将其视为是由“具体”上升到“抽象”的过程。

而第二阶段,即专利审查程序,审查员进行检索时,针对的是抽象的、上位的技术方案,而审查员使用的对比文献主要是专利文献,不会用具体的实物作为证据来进行专利性判断。

而凡是对比文件、包括非专利技术文献,描述的技术方案均只能是上位和概括性的。

这一审查检索判断专利性的过程,可以认为是从“抽象”到“抽象”的过程。

而进入专利权的保护阶段以后,法官就要依据专利局授权公告的“抽象”和“上位”的权利要求来作为保护的范围,进行专利侵权判断。

而专利侵权行为无论是制造专利产品,或者是使用专利方法,也无论制造的专利侵权产品的数量多少,均只能是具体的行为,不可能是“抽象”和“上位”的行为。

因此,侵权判断逻辑关系则会出现“抽象”到“具体”这一关系。

即法官在判断专利侵权时,所依据的权利要求必然是上位和抽象的,而针对的侵权行为只能是具体的。

即法官应当将具体的侵权行为,放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看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概括范围。

如果落入,即构成侵权,如果不落入,则不构成侵权。

而通常不存在侵权行为覆盖了所有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现象,只能是“落入”而不能是“覆盖”,因为某一具体侵权行为不可能穷尽所有等同手段。

而前面谈到,权利要求的范围取决于必要技术特征所概括的范围。

假如我们将某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表述为大写的英文字母:A、B、C、D。

则侵权行为只能是具体的,因此,用小写的英文字母来表述更为确切,即侵权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为更下位的a、b、c、d。

如权利要求中某一必要技术特征为“金属”,而具体的专利侵权产品只能是金属中的一种,不可能是抽象的“金属”,故只能认为侵权产品使用了某种特定的金属,就落入了权利要求的抽象的范围。

而不能要求侵权产品一定是抽象的“金属”制造的,或者侵权产品穷尽的使用了所有金属,才构成侵权。

4、先进行相同侵权的判断,再进行等同侵权的判断在侵权判断遵循“抽象”到“具体”这一规则同时,首先进行的应当是相同侵权,或者说字面侵权的判断。

所谓相同侵权,或者说是字面侵权,“是指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特征”(注2),即侵权产品或方法涉及到的特征,确定的一一落入了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文字所概括的范围。

即如果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性,则必然构成专利侵权。

如上所述,假如产品权利要求是由四项必要技术特征构成:即由A、B、C、D技术特征构成,而侵权产品亦是相应的由a、b、c、d四项技术特征所构成,区别仅在于侵权产品的特征更为具体和下位。

这时的侵权,可以概括为相同侵权,或者说是字面侵权。

但是,相同或字面侵权,并不限于上述逻辑关系。

如果侵权产品由五项特征构成,如由a、b、c、d、e特征构成,尽管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不完全相同,但基于侵权产品的a、b、c、d特征落入权利要求的范围,亦应当构成侵权,而且是相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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