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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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gegebao 院系:学号:
《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读书报告
摘要:产生于汉代、在魏晋南北朝期间仍然作为主要选官制度、并且可以看做是科举制度的前身和母体的察举制度,在其发挥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巨大影响的七八百年历史里,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各种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之下,不断发展变化。《史稿》在以翔实的史料为基础、对察举制度的历史变迁进行严谨考察与歧义辨析的同时,从理性行政、特权分配和知识分子群体三个主要方面,分析了这些变迁的社会动因,并提出了极富启发性的思考。而我在对书的内容进行概括性的综述后,也提出了我自己关于察举制和科举制的优劣、察举制的现代意义等方面的思考。
关键词:察举制度、两汉、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
正文:
一、察举制度的孕育:
战国以来,随着铁器的普及,社会生产力大幅提高,文明发展、社会分化所引起的对理性行政的越来越迫切的要求,冲击着封建贵族制社会下形成的、在春秋时期仍然占据主要地位的世卿世禄的世官制度。为了保证行政的能力和效率,以适应越发复杂的社会生活,作为必然的发展趋势的官僚科层式组织,以“变法”的形式在列国推行开来。
文化的繁荣促成“学在官府”到“学下私人”的转变。广大的下层社会人员获得学习知识技能的能力之后,涌现出的大量的“贤才”、“能人”将成为日益庞大的官僚组织中“新式官僚”的重要来源。“孔子的‘举贤才’之说,韩非的‘因能授官’之说,以及墨子的‘官无常规而民无终贱,又能则居之,无能则下之’”在批判原有的世官制度的同时,也为新的选官制度的诞生提供了理论支持。
以客卿制、养士制为代表的“荐举”在其散漫无章的形式下孕育着一个将在很长时间内影响中国政治生态的选官制度——察举制度。
二、察举制度的产生:
纵观整个汉代的察举制度变迁,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察举制度正式产生于汉代,并且在汉代的发展中已经具备了其区别于其他选官制度的基本特征。
《汉书.文帝纪》记载,文帝二年和十五年分别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以纳其言”;《汉书.汉武帝纪》记载,元光元年,“初令郡国各举孝廉各一人”。以上可以分别看作贤良特举策试之制和孝廉岁举之制的正式形成。
以贤良方正、明经、明法为代表的特举和以秀才、孝廉为代表的岁举共同构成了汉代科目繁多的察举制度。察举制度的科目大致分为:以征求吏民意见为目的的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科;擢举各类专门人才或特种人才的明经、明法和“能治河者”,“勇猛知兵法”等科;面向一切吏民、以向中央朝廷定期贡士为目的的秀才、孝廉科。
作为知识分子的儒生,一方面致力于整理典籍、阐释经典,另一方面也对现实社会进行指导和批评。与儒生相区别的文吏,成为了相对单纯的行政文官。秦朝推崇“霸道”,大量任用文吏,官员成为单纯的行政机器。汉朝则采取王道杂
以霸道的行政方针,同时任用精通文法、擅于优事理乱的文吏和恪守德义,致力“轨德立化”的儒生。而汉代察举制以贤良、孝廉科目为典型形态,反映了汉朝以儒生集团为代表的知识群体参政和儒术渐渐成为正统意识形态的社会现实。
三、察举制度的变迁:
1.从以往就存在的举荐行为发展出的、但又区别于以往察举行为的察举制度的诞生可以归因于汉朝区别于前朝、以儒生参政为代表的政治方针。从此,“以德取人”成为察举制度中分外重要的因素。
但是需要辨明的一点是,在汉朝的王道杂以霸道,儒生与文吏兼用,“以德取人”并不是唯一倾向。根据《续汉书.百官志》中注引之《汉官仪》,察举取人一般分为四科:德行高妙,志节清白;学通行修,经中博士;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为了管理拥有庞大的人民和土地的帝国,单纯的“德行取人”为理性行政所不允许,以德行孝悌为基础,分科取人才是汉朝察举制度的基本形态。
2.从构建一个高效的政府,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严谨可靠的行政程序的角度看,法家比儒家更有优势。儒家在描述仁政、王道的美好社会愿景的同时却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治理社会的方法。而考察儒生政治兴起之后,儒术的神道化、复古化倾向更是与帝国的理性行政需求背道而驰。王莽变法之后,帝国政府重视吏治,与之相适应的“以能取人”的因素逐渐在察举制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东汉光武帝屡次重申对察举对象在正式任命之前要先“授试以职”,就加重了“以能取人”的因素在察举制度中所占的比重。
“以能取人”的因素在选官和任官过程中越发被看重,必将导致以吏事为长的文吏们在官僚组织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由此引起的儒生文吏之间的冲突在史料中俯拾皆是。贾谊曾言:“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而不知大体”;董仲舒言“独任执法之吏治民,毋乃任刑之意欤?”这是儒生对文吏的批评。文吏们也常常认为儒生们“重怀古道,枕藉诗书,危不能安、乱不能治”。
但很容易想见,儒生所长的经书和文吏所长的吏事并非天然矛盾。“以能取人”的因素反而能引导产生兼通儒家经典又长于文法吏事的“亦儒亦吏”式人物。而先前的儒生文吏之间的冲突,却最终在儒生文吏的融合中达成了和解,成为“一种深刻的时代潮流”。
3.与“以德取人”和“以能取人”相区别,通过考试的方式来选拔官员的“以能取人”的标准在汉代也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据《后汉书.顺帝纪》记载,阳嘉元年十一月辛卯: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其有茂才异行,若颜渊、子奇,不拘年齿。这个变化被称作阳嘉新制。
阳嘉新制不是凭空产生的,在此之前就已经有经术射策之考试、对策陈政之考试和史书之考试。阳嘉新制确立的“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的两种途径以此为基础产生,并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
这种改革将察举制度的重心由举荐的环节转移到了考试的环节,进而影响到整个官僚组织的形态。察举制度偏重于举荐时,被举者与举主之间的深厚关系形成了巨大的政治离心力。新制以后,选官偏重考试环节,被举者由牧守故吏的身份转变为天子门生,形成巨大的政治向心力,加强了中央集权。
4.存在于文本上的制度设定并不完全决定其实施的效果,制度只有在与所处的时代的现实状况的作用和反作用中才转化为实践的果实。换言之,同一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