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3Q大战
3Q大战法律问题解析
事件始末
• 2010年,腾讯在部分用户中强 推QQ医生安全软件。与360安全 卫士展开直接竞争。 • 360推出 “扣扣保镖”,阻止 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等。腾讯 对此强烈反对,称360扣扣保镖 是“外挂”行为。 • 11月,腾讯起诉360不正当竞争 • 24日 360起诉腾讯侵害名誉权
• 争议焦点2:腾讯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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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 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 场地位。 下列情形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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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3:腾讯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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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问题1:腾讯公司让用户“二选一”是否 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 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 问题2:360声称QQ软件“侵犯用户隐私”是否 构成不正当竞争?
•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 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商业诋毁
•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 权利; •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 篡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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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
• 问题1:若3Q“口水战”中有捏造的虚假信息,请 问该行为侵犯了对方的什么权利? •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 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 的名誉。 • 《侵权责任法》: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 承担侵权责任。
• 问题2:如果360宣称的QQ软件非法查看用户 资料的说法属实, 那么腾讯该行为侵犯了 QQ用户的什么权利?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看3Q之战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看3Q之战近日,3Q之战打得火热,在苦了我们用户之外,还让MSN坐享渔翁之利,悲剧的是还搞得两败俱伤,引起公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腾讯在春节期间强行推广QQ医生、QQ电脑管家,在11月3日强迫用户作出二选一的选择等行为严重违反了自愿、平等原则。
由腾讯、金山、百度、傲游、可牛等公司联合发布的声明称,360恶意拦截网页,对用户进行恫吓、欺骗等行为涉嫌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竞争原则。
而且3Q之战在用户的桌面开打,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显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下面,我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分析下这场贻笑大方的3Q之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腾讯指责360打着“安全”的幌子,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QQ广告,同时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QQ界面的行为,若经调查证实,360这种行为将在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的同时,限定了用户的选择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腾讯在今年春节时,通过强制升级的方式,强行在用户电脑上安装腾讯的QQ医生、QQ电脑管家。
这种强制推广行为强迫用户使用其新产品,直接冲击360安全卫士,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腾讯在11月3日挟持6亿用户,“艰难决定”强迫用户作出二选一的举措严重违背了用户的意愿,这行为涉嫌附加不合理条件。
再者,腾讯和360随意在用户桌面进行弹窗大战,阻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这也违背了用户的意愿。
“3Q大战”垄断争议之法律剖析
“3Q大战”垄断争议之法律剖析作者:熊凌霄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35期【摘要】垄断已成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大的问题之一,2010年的一场“3Q大战”就是对当今我国互联网垄断问题的一起例证,受到国人的广泛关注,作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它反映了中国互联网的现状:缺乏有效的司法约束,一些互联网的龙头企业利用自身实质垄断优势,侵害竞争对手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但在适用方面还有待加强,本文以腾讯与360反垄断之争中的主要争议为主题,联系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两点上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相关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搭售2013年3月28日,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一审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奇虎360全部诉讼请求,广东高院判决判定,腾讯公司不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存滥用问题。
对于该判决结果,奇虎360认为法院对相关商品市场、地域市场的界定均存在错误,并且在腾讯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及搭售行为方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
就此,360公司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且已被受理。
[1]众所周知,这一垄断诉讼源于2010年的一场“3Q大战”,本文将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的两个关键点:相关市场及支配地位的滥用进行深入分析。
“3Q大战”案件事实:“腾讯QQ”和“360”是互联网业的两大客户端软件,前者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即时通讯的社交网络,后者则主打互联网的安全服务,两者之间的纠纷始于2010年春节期间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软件:“QQ医生”后升级为“QQ电脑管家”,该软件几乎涵盖了“360安全卫士”所有的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也与360极其类似。
作为回应,奇虎公司推出一款“360隐私保护器”,并声称QQ客户端软件通过扫描用户硬盘来窥探用户隐私,而后又推出一款“扣扣保镖”,该软件的核心功能是过滤各种自动弹出的小广告,拦截了给腾讯公司带来大部分营业收入的广告以及相关增值业务。
经济法3Q问题分析
问题分析1、反垄断法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有哪几种?2、腾讯和奇虎各实施了哪些不道德的竞争行为?3、如果你是奇虎公司的代理律师,你认为腾讯公司的市场竞争行为属于那种情形?为什么?4、如果要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你认为应该提交哪些证据?5、反垄断的执法机构有哪些?本案中存在哪些参与解决纠纷的机构?它们分别是什么身份?答案1、反垄断法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有哪几种?答:1)索要垄断价格行为;垄断价格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间内以超高的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超低价格购买商品的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市场和一定期限内以牺牲短期利益(低于成本的价格)的手段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3)拒绝交易行为;拒绝交易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其他经营者提供商品的行为。
4)限定交易行为(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经营伙伴在特定的市场内不能与除其之外的其他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
5)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搭售行为又称捆绑销售行为,它是指在相关产品市场上拥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强迫买方接受与其所出售的产品或服务无关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或者要求交易双方签订接受上述条件的协议。
6)差别待遇行为;差别待遇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者其他条件给予明显区别对待的行为。
2、腾讯和奇虎各实施了哪些不道德的竞争行为?答:1)腾讯实施了以下不道德的竞争行为:①市场混淆行为。
2010年推出QQ医生3.2,界面及功能酷似360,而后腾讯将QQ医生升级至4.0版,改名为QQ电脑管家,涵盖了360安全卫士所有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与360极其类似,容易导致用户误认。
②掠夺性定价行为(倾销行为)。
宣布赠送诺顿防病毒软件半年试用期。
腾讯在一定市场和一定期限内牺牲短期利益,赠送诺顿防病毒软件半年试用期,以排挤奇虎360。
3Q大战终审判决书——(2013)民三终字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三终字第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鹏,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翼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迎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奚晓明任审判长、审判员孔祥俊、审判员王闯、审判员王艳芳、代理审判员朱理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刘海珠、曹佳音担任法庭记录。
上诉人奇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蔡鹏,上诉人奇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喜、朱翼鹏,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洲、邹良城,被上诉人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丹丹、胡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浅谈3Q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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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分析
①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 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 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 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 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可知,腾讯公司针对未卸载360软件的QQ用户 强制下线的行为属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而对 于卸载360软件者,则限制了他们的交易对象,在QQ软件的使用上附加了 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其行为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②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国家有关机关应 当对腾讯公司的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如果认定属于垄断行为,就应当 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相应惩罚。
一审判决一审判决20132013年年33月月28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20132013年年33月月28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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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分析
①360指责腾讯公司侵犯客户隐私,腾讯指责360浏览器涉嫌借色情网站推广,他 们相互之间的“口水战“已经涉及了对方的名誉。比如360介绍“扣扣保镖”功能 是“保护隐私,组织QQ强行静默扫描用户硬盘”,即指QQ软件侵犯用户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 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 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 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因此,根据以 上法律规定,腾讯和360为中伤对方而捏造虚假信息并宣传的行为构成对对方名誉 权的侵害。 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 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 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腾讯公司和360公司均可以针对侵犯自己 名誉权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 失。
以“3Q”大战论述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3Q”大战论述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作者:李复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摘要近几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使得市场主体也在不断丰富,市场主体间的竞争自然日趋激烈。
在市场环境中,在利益的驱使下,竞争的加剧就有可能诱发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正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的背景。
网络平台的复杂性决定了以互联网为根基的网络经销商的竞争更为复杂,而法律对此的规范始终存在一定的缺陷,“3Q”大战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来出现的最具影响力的案件。
本文以“3Q”大战为基础,对法律领域的市场不正当行为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和分析。
关键词 3Q大战不正当竞争立法作者简介:李复达,兰州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05-02一、案情回顾奇虎360与腾讯之间的纠纷始终没有间断过,2010年双方第一次庭审大战拉开帷幕之后,一直剑拔弩张,作为互联网行业的巨头的腾讯公司与新崛起的奇虎360,各持一理。
首先是2010年,腾讯公司在基本的聊天、游戏等产品之外推出了“QQ医生”,正与奇虎360的安全卫士功能类似,形成了二者在市场上的正面交锋,同年的10月29日,奇虎360推出了“QQ保镖”,矛头直接指向了腾讯公司,软件中包含了多个对QQ“净身”的手段,面对此,腾讯公司也随即给了客户“二选一”的难题,导致腾讯的客户不得不删除360,后在工信部的调解下,双方向客户道歉,但将战场转向了法院,于是“3Q”大战的第一场法庭交锋在2011年4月展开,以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开始,以奇虎败诉,赔偿腾讯公司40万结束。
2011年8月腾讯公司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
在本次诉讼中,腾讯称奇虎360以诉讼的途径宣传自己的产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奇虎360并没有采用正常的竞争手段来实现经营,而是通过与腾讯公司这样有影响力的企业的诉讼方式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是不正当的经行为。
3Q大战 Microsoft Word 文档
11月26日上午9时,奇虎360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在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合议庭将二审期间双方主要争论焦点归纳为五个方面,22个具体问题,重点包括如何界定相关市场问题,腾讯是否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腾讯是否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乱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
其中,第一个方面为如何界定本案相关市场问题。
按照奇虎360、腾讯双方争论焦点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九个具体问题:1。
一审法院未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做出界定,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或者说是否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2。
本案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3。
综合(行情专区)性及时通讯(行情专区)服务与文字、音频及视频单一计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统一产品市场;4。
移动端及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5。
社交网站、微博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6。
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7。
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应否界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8。
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当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还是全球市场;9。
本案相关市场界定,是否可以,或应当考虑诉讼行为发生之后相关市场状况,以及技术发展趋势。
第二个方面,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争论焦点包括四个具体问题:1。
是否任何乱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都需要界定被诉垄断行为人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2。
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中占据多大市场份额。
3。
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4。
一审法院没有按照其重新界定市场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计算市场份额,是否属于违反了法定程序。
第三个方面,腾讯是否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乱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该争议焦点包括:1。
腾讯实施的“二选一”行为,是否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行为;2。
腾讯将QQ及时通讯软件与QQ软件管理,QQ电脑管家进行捆绑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
第四个方面,本案相关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2013年3Q大战终审庭审实录
360诉腾讯垄断案终审庭审实录网易科技讯11月26日消息奇虎360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将于今天上午九时在最高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奇虎360在庭审中提出上诉要求撤回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要求腾讯道歉并赔偿1."5亿元,目前上午庭审已结束,下午将继续开庭。
以下为上午庭审实录[08:43:58][导播]: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将于今日上午9:00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08:44:09][导播]:特别提示:[09:03:55][导播]: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04:5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05:29][导播]: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
[09:05:58][审判长]: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审人民法院已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决定予以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二审案件的有关程序规定,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09:06:25][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我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09:07:22][导播]:均回答:已收到。
[09:08:30][导播]: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
[09:09:01][审判长]:各方对其诉讼权利与义务是否已经清楚?[09:09:34][导播]:均回答:清楚。
[09:10:01][审判长]:刚才书记员已经核对了出庭人员身份,现在法庭当庭核对出庭人员身份。
[09:10:38][导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
[09:11:00][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09:11:18][导播]:均回答:无异议。
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问题
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问题黄 伟 韩桂珍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终审判决中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及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论述。
我们将从该案二审亲历者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判例,对该判决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中的责任分配、假定垄断者测试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地位、替代性分析应遵循的多数且重要原则,以及从动态竞争的角度正确看待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作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综合分析方法等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必要的归纳。
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审理思路和认定结论无疑将对后续的反垄断诉讼、行政调查及企业的合规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相关市场界定;假定垄断者测试;多数且重要原则;市场份额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15)01-0190-20作者简介:黄 伟(197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
韩桂珍(1986-),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
190黄 伟 韩桂珍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问题目 次一、引言192二、相关市场界定相关问题192(一)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而凭借排除或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系特殊情况,不可通常以待之1921.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作用的质疑1932. 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关于相关市场界定分析194(二)相关市场界定主体为原告 195(三)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方法仍应坚持替代性分析,假定垄断者测试仅应为必要补充 197(四)替代性分析应坚持多数且重要原则1991. 需求替代分析须以多数用户的需求为出发点1992. 相关商品分析应基于多数用户对商品特性、功能的偏好和选择2003. 以商品的关键、重要特性为核心判断商品是否具有紧密替代性200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相关问题201(一)在高度动态竞争的互联网领域不应仅凭市场份额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201(二)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坚持综合分析2041. 互联网平台竞争所形成竞争约束2052. “客户粘性”是否显著增强了用户对腾讯的依赖程度2053. 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的市场进入问题分析206四、结语208191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1期一、引言“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一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反垄断二审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时间最长(超过28小时)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长达113页、约74,000字的堪称“教科书式”的判决书(以下简称“3Q大战终审判决书”)。
法律热点分析之3Q大战
热点分析——腾讯与360的是与非一、案情回顾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表示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腾讯与QQ的大战浮出水面。
腾讯与QQ大战,起因于2010年前后腾讯在部分用户中强推QQ医生安全软件。
很短时间,QQ医生占据国内一亿台左右的电脑,市场份额近40%。
随后,QQ医生升级为电脑管家,在查杀木马、系统漏洞修补、实时防护、清理插件等多项安全防护功能上,与360安全卫士展开直接竞争。
9月27日,360推出个人隐私保护工具360隐私保护器,专门曝光“窥私”软件。
10月14日,针对360隐私曝光器曝光QQ偷窥用户隐私事件,腾讯正式宣布起诉360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
针对腾讯起诉,360随即回应三点,表示将提起反诉。
10月29日,360公司推出一款名为"360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
360称该工具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包括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防止木马盗取QQ以及给QQ加速,过滤广告等功能。
72小时内下载量突破2000万,并且不断瞬速增加。
腾讯对此作出强烈说明,称360扣扣保镖是“外挂”行为。
1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腾讯诉360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案。
傍晚6点,腾讯发布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表示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双方斗争完全公开化。
晚8:25分左右,360公司"扣扣保镖"软件在其官网悄然下线。
11月4日,360发表公开信称:愿搁置争议,让网络恢复平静,360扣扣保镖正式下线。
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强力干预下,QQ已与360开始恢复兼容。
360安全卫士弹出弹窗,称因送检申请许可,宣布召回扣扣保镖软件,请求用户卸载其推出仅6天的软件“360扣扣保镖”软件。
3Q之争之法律分析
3Q之争之法律分析摘要:对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的追求,是人类永恒的话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科技的繁荣,文化的进步,法律为其发展所发挥的保驾护航作用功不可没。
然而,很多行业却无视法律的存在,凭借其强势,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
360与QQ之间争斗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360与QQ都是在凭借着自己的垄断地位人为的设置贸易壁垒,阻止其他市场企业自由竞争,所不同的是360处在了阴暗的地方,而QQ则表现得比较霸道,强势,外露,所以“赢得”了舆论的一致声讨。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浅析一下3Q之争。
关键字:消费者权益垄断不正当竞争现在,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任何一种小的变动都能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更何况360与QQ是两种存在于我们桌面运用性的软件,两个公司之间的斗争必然涉及到我们利益。
这就不得不用法律来调整了。
当然火上浇油的事件是:四处树敌的360引来对手集体围攻。
10月26日下午,金山、百度、腾讯、遨游、可牛5家公司联合发布《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及加强行业自律的联合声明》,呼吁网络行业界一同抵制360公司以及360的产品。
之后360立刻发起回击,与msn、阿里巴巴等聊天工具联合呼吁网友弃用QQ改用其他聊天工具。
这样的一种竞争恶性的程度和涉及的范围在文明世界的商业史上前所未有。
中国的反垄断法脸上被闪了闪闪耳光。
这就需要有关部门的介入。
所以我认为工信部、公安部介入这个事件是正当的、也是必须的,因为随着金山、可牛等加入到对360不兼容的阵营,只会让这个市场更混乱,广大网友的利益遭到更大的损害。
这样说感觉有点突兀,有必要对这场斗争进行一下阶段介绍。
大致以来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9月中下旬至11月3日晚之前,360接二连三地推出所谓的“隐私监视器”与扣扣保镖的推出,目标直指腾讯QQ软件在即时通讯软件运行的过程中,未经使用者同意,私自自动扫描电脑终端的硬盘等大量的对QQ在隐私、安全问题方面的指责,也有对QQ功能的阻止,如去掉广告。
经济法3Q大战
商品市场:即时通讯软件及其 服务市场 地域市场:中国大陆
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控制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 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 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 法》第十七条) 需要注意的是,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道德谴责,也不必 然被反垄断法禁止或制裁。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 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反垄断 法才会惠东达摩克利斯之剑,扮演市场竞争守护神的角色。
事件背景
• 根据官方数据,截止2012年,腾讯即时通讯服务的活跃账户 数达6.125亿。凭借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天然的客户端资源,腾讯也 逐步将业务延伸到互联网的诸多领域,网络游戏、新闻门户、电 子商务、电子邮件、影音、播放等等,均抢下较大的市场优势, 让人不得不感叹腾讯的扩张力之大。 • 360公司于2006年7月推出主打互联网安全的"360安全卫士"软 件,不到一年即成为国内最大的安全软件。据官方数据,其用户 数量已经超过3亿,覆盖了75%以上的中国互联网用户,成为国内 第二大桌面客户端软件。以该客户端为基础,360延伸出免费杀 毒软件、浏览器等产品,均获得了成功。 • 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展开了前所未有的互联网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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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QQ和奇虎360是当时国内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腾讯以 QQ为基础,向各个方面发展。以其强大的市场占有率,强大的客 户群体,几乎人手一号的资源,不断发展吞噬着互联网各个领域 。 • 奇虎360是以安全闻名的企业。其360安全卫士永久免费的策略 ,使得以很短的时间,占有了绝大多数安全市场份额,也成为了 继腾讯之后第二大客户端软件。
《反垄断法》
3Q大战
一.反垄断法:垄断的本质是进入障碍,和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相违背。
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争议焦点1:如何界定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相关市场可以分为商品市场与地域市场。
由于中国内地用户与其他地区用户在语言、使用习惯、需求偏好等方面差异明显。
再加上,法律限制了部分海外即时通讯产品及服务进入中国内地市场,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故本人认为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内地的综合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
争议焦点2:腾讯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提示: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腾讯公司所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10上半年中,QQ的注册账户数、总活跃账户数、以及最高同时在线数的增长率都高于国内网民的增长速度,QQ的用户数已覆盖了我国网民的近90%。
争议焦点3:腾讯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用户二选一”是否构成限制交易?腾讯公司对对未卸载360软件的QQ用户强制下线的行为,产品不兼容”行为(用户二选一)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限制交易行为;貌似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但实际上,鉴于很多消费者对于QQ的依赖心理,消费者实际上没有选择权,这样就形成了非公平竞争①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可知,腾讯公司属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而对于卸载360软件者,则限制了他们的交易对象,在QQ软件的使用上附加了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其行为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Q大战垄断争议的法律分析(经济法)
3Q大战垄断争议之法律分析垄断已成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大的问题之一。
2010年的一场3Q大战,就是对当今我国互联网垄断问题的一起例证,受到广泛关注,作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它反映了中国互联网的现状,缺乏有效的司法约束,一些互联网的龙头企业利用自身实质垄断优势,侵害竞争对手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但在使用方面还有待加强。
2013年3月28日,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一审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奇虎360全部诉讼请求,广东高院判决判定腾讯公司不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存在滥用问题。
对于该判决结果,奇虎360认为法院对相关商品市场低于市场的界定均存在错误,并且在腾讯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其搭售行为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就此360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且已被受理。
案件事实:腾讯QQ和360是互联网业的两大客户端软件,前者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即时通讯的社交网络,后者主要是互联网的安全服务,两者之间的纠纷始于2010年春节期间,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软件“QQ医生”后升级为“QQ电脑管家”,该软件几乎涵盖了360安全卫士所有的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也与360及其类似。
因此,奇虎公司推出一款360隐私保护器,并声称QQ客户端软件通过扫描用户硬盘来窥探用户隐私,而后又推出一款“扣扣保镖”,该软件的核心功能是过滤各种自动弹出的小广告,拦截了给腾讯公司带来大部分营业收入的广告以及相关增值业务。
11月3日晚,腾讯QQ通过弹窗发表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声称QQ客户端将不能与360兼容,QQ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工作,强迫用户“二选一”。
2010年11月10日,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QQ和360完成兼容。
2012年4月奇虎360以腾讯垄断为由把腾讯告上法庭,诉讼理由主要有两个:(一)腾讯在3Q大战中擅自终止用户服务,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要求用户在两家产品间“二选一”;(二)腾讯公司将其安全产品QQ电脑管家与其即时通讯软件QQ捆绑。
三Q大战分析
1.分析奇虎360与qq反垄断案(相关市场、是否有支配地位、是否有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判断腾讯是否滥用市场地位,必须要经过三个环节:确定相关市场;判断腾讯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判断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关市场的界定实际上是互联网反垄断中最大的难点。
互联网在中国发展了十几年,虽然业内对行业细分有所共识,但由于没有官方的划分标准,打起官司来认定就比较难。
”互联网反垄断联盟主席王丰昌对记者说。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从事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主要包含了商品和地域两个要素。
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执法的关键步骤,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反垄断案件的处理结果。
判定一个经营者是否居于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都必须以界定相关市场为前提。
我国的《反垄断法》借鉴德国的做法,也使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术语,并在第十七条对其作出如下定义:“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该定义将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两个条件作为选择性条件:一是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即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二是对竞争的影响,即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除竞争对手的行为。
激辩相关市场界定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特定商品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确定相关市场,是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
360希望把相关市场界定为即时通讯,而腾讯希望把相关市场界定得更宽,这样QQ所占的市场份额才会降低,才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赵占领分析道。
事实也是如此。
360方面认为,此案中的相关市场只包括国内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而腾讯方面认为,在即时通讯服务领域内,除了即时通讯软件外,还有很多产品可以提供即时通讯服务,包括电子邮箱、社交网站、微博等,甚至传统的通讯服务如固定电话、短信、手机都和QQ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法学专家解析“3Q之战”法律本质
法学专家解析“3Q之战”法律本质《法人》记者王磊磊这边说为了保护用户隐私推出“扣扣保镖”,那边说为了保护用户安全提出“二选一”。
沸沸扬扬的腾讯与360之争的背后,到底该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理性辨析?11月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网络环境下侵权热点问题研讨会”,对由“3Q之战”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会诊”。
与会专家一致指出,“3Q之战”反映出的诸多法律问题表明,目前我国相关立法、行业规则的制定滞后于互联网业的快速发展;完善规章制度,创造有序竞争环境,是妥善解决以“3Q”事件为代表的互联网侵权问题的根本所在。
专家观点:是否侵犯隐私权应由政府和行业机构认定暴露的问题: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均没有有效干预病症QQ是中国最大的即时通讯工具,而360作为安全软件,在看到“QQ医生”和“QQ电脑管家”之后,感觉腾讯开始针对自己的业务领域发力。
9月27日,360首先发布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
双方从“暗战”转为直接对抗。
360对外宣称,该“隐私保护器”能实时监测曝光QQ的行为,并提示用户“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引起了网民对于QQ客户端的担忧和恐慌。
自此开始,战争不断升级。
腾讯对此迅速反应,当即发表声明,称该“隐私保护器”是对腾讯QQ安全功能的误解。
“为保障用户账号安全,QQ软件内置有安全模块,采用业内通行的技术对用户电脑进行必要的安全扫描,绝不涉及用户隐私。
”专家会诊在研讨会现场,中科院计算所计算机应用专业博士韩振江通过分析QQ安全模块的运行原理后表示,根据安全软件的工作原理和通用技术,所有的安全软件包括QQ安全模块都必须对文件进行扫描,而扫描是在本地进行,并不必然会进行文件回传。
“通常情况,并不涉及用户隐私。
”对于360对腾讯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的指责,与会专家提出,在没有充分依据的前提下,以“不安全”恐吓竞争对手的用户,涉嫌构成对竞争方商业信誉的诋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提出,究竟是否侵犯用户的隐私权,为了保持客观中立,不能由竞争企业来主导,应由政府和行业机构制定认定和评价机制,以及审查和监督,此次事件中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均没有有效的干预调解手段,这是“3Q之战”暴露的一大缺陷。
论“3Q大战”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论“3Q大战”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本文探讨了“3Q大战”中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由于即时通讯平台市场是一个双边市场,需要同时考虑终端用户和广告商两个方面,不能只看一边而忽略另一边及两边之间的反馈效应。
因此,正确的市场界定应该基于对产业特性的认识。
在“3Q大战第二季”中,XXX请求XXX判令XXX停止滥用市场地位行为。
XXX认为相关产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但是他们所界定的市场并未考虑到双边市场的特性,这会导致市场界定结果过于狭窄,甚至偏离正确的路径。
本文首先介绍了即时通讯产品的定义,其次比较了类似案件的法院界定过程及结果,并指出其不足之处。
最后,笔者基于即时通讯产品市场的双边特性,提出了正确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
双边市场的特征包括中间平台连接不同用户、存在间接网络外部性和平台能够通过定价、补贴、激励来影响交易量。
对于即时通讯产品,存在间接网络外部性,即随着广告商的增加,平台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提高终端用户的间接效用。
同时,由于双边市场的特性,单边的反馈效应也需要被考虑。
因此,正确的市场界定方法应该基于对双边市场特性的认识,同时考虑终端用户和广告商两个方面,以确保市场界定结果准确无误。
即时通讯市场是一个由广告商和终端用户组成的市场。
随着终端用户数量的增加,广告商会投放更多的广告,但由于用户只是使用免费的即时通讯服务,并不是为了观看广告,因此广告商的增加对用户数量的影响不大。
这种效应被称为“单边反馈效应性”。
在唐山人人诉XXX案中,XXX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是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一种独立市场,与其他类型的互联网服务不存在紧密的需求替代关系。
法院不认可XXX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认为免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收费的其他产品或服务具有紧密联系,并且共同构成市场主体的营销策略及盈利模式。
即时通讯服务市场是一个双边市场,由于用户之间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任何一方市场受到限制都会影响整个平台的竞争状况。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需要考虑多个维度的竞争限制,而不仅仅是单边市场的维度。
论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法律规制——兼评“3Q大战”案
摘要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企业的壮大向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发起了新的挑战。
虽然多如牛毛的互联网企业给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可选项,但不可否认的是,“被首选的”互联网产品往往只有几种。
例如,谈到即时通讯产品,大多数人第一反应是“QQ”“微信”;为关注热点娱乐和社会新闻,很少人会打开电视看直播,而是选择滑动“微博”。
这种现象的产生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规律体现。
那些拥有雄厚资力、掌握核心技术的互联网企业往往能在某一个市场领域长期占据龙头位置,甚至在相关市场取得支配地位,而为了维持这种竞争优势,它们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这时,就需要反垄断执法和司法人员在充分了解互联网的特点及有关经济法知识的前提下,准确识别互联网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滥用了该支配地位。
传统经济中认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界定相关市场,一般方法有可替代性方法和“SSNIP”测试法。
而在互联网企业主导的新型知识经济背景下,由于互联网自身固有的特点,第一步界定相关市场就已经陷入困境。
除此之外,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直接规定了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等破坏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但《反垄断法》出台时间早且还未得到翻新,这两部法律之间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没有一个很好的契合。
本文选取了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从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及我国法律规制四个层次来展开分析被诉互联网企业的行为属性,从而对我国互联网经济下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困境有一个比较具象的了解,并由此提出一些规制这类行为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反垄断Abstract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the growth of Internet enterprises have challenged the anti-monopoly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Although the numerous Internet companies offer us a lot of options,it is undeniable that there are only a few"preferred"Internet products.For example,when it comes to instant messaging products,most people's first reaction is"QQ"and"We Chat";to focus on hot entertainment and social news,few people turn on television and watch live broadcast instead of swiping weibo.The emergence of this phenomenon is the result of market competition and the law of survival of the fittest in the market economy. Those who have strong resources,master the core skills in order to maintain this competitive advantage,Internet companies can often occupy the leading position in a certain market for a long time,even in the relevant market,and they may adopt some unfair means of competition in order to maintain this competitive advantage.At this time,it is necessary for anti-monopoly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personnel to accurately identify whether Internet enterprises have a dominant position in the market and abuse the dominant position on the premise of fully understand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relevant knowledge of economic law.In the traditional economy,the premise of enterprise abusing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market is to define the relevant market.The general methods include the alternative method and the"SSNIP"test method.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knowledge economy dominated by Internet enterprises,the first step to define the relevant market has been in a difficult position because of th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et itself.In addition,although the new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directly stipulates that market operators can not use network technology and other means to undermine the legitimate competition of other operators,the Anti-monopoly Law has been introduced early and has not yet been renovated,there is no good fit between the two laws to determine the abuse of market dominance by Internet companies.This article selects Qihoo360v.Tencent abuse market dominant positionAbstractcase,from the related market definition,the market dominant position,the abuse behavior and our country law regulation four levels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to the action attribute of the sued Internet enterprise.Therefore,we have a concrete understanding of the dilemma of anti-monopoly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ature in the Internet economy of our country,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regulate this kind of behavior.Key Words:Internet enterprises;market dominance;competition restriction;anti-monopoly目录目录引言 (1)第1章互联网经济下的相关市场界定 (2)1.1界定相关市场的一般方法 (2)1.1.1可替代性方法 (2)1.1.2SSNIP测试法 (3)1.2互联网经济下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 (4)1.2.1互联网的特点 (5)1.2.2相关市场界定更为困难 (6)1.2.3“3Q”大战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8)第2章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2)2.1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2)2.1.1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12)2.1.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3)2.2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 (13)2.2.1拒绝交易 (13)2.2.2差别待遇 (14)2.2.3搭售行为 (14)2.3认定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注意的问题 (15)2.3.1慎用市场份额推定 (15)2.3.2即使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不一定构成限制竞争 (16)2.4“3Q”大战中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 (17)2.4.1腾讯公司在即时通讯市场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7)2.4.2腾讯公司的不兼容行为构成排除、限制竞争 (17)目录第3章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21)3.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 (20)3.2《反垄断法》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21)3.3“3Q”大战中腾讯公司行为的认定 (23)结语 (25)致谢 (27)参考文献 (28)引言引言互联网行业与传统产业的竞争模式有很大的差别,在双边市场甚至是多边市场的特性下,反垄断执法难以直接套用传统产业的分析思路和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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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是否构成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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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 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 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 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反垄断法》第 十二条)。判定一个经营者是否居于 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排 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都必须以界定 相关市场为前提。如美国学者提出的 “在怀疑可能存在对竞争的限制时, 首要的任务是确定谁是实际上的竞争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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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 根据官方数据,截止2012年,腾讯即时通讯服务的活跃账户 数达6.125亿。凭借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天然的客户端资源,腾讯也 逐步将业务延伸到互联网的诸多领域,网络游戏、新闻门户、电 子商务、电子邮件、影音、播放等等,均抢下较大的市场优势, 让人不得不感叹腾讯的扩张力之大。 • 360公司于2006年7月推出主打互联网安全的"360安全卫士"软 件,不到一年即成为国内最大的安全软件。据官方数据,其用户 数量已经超过3亿,覆盖了75%以上的中国互联网用户,成为国内 第二大桌面客户端软件。以该客户端为基础,360延伸出免费杀 毒软件、浏览器等产品,均获得了成功。 • 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展开了前所未有的互联网之战。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凭借 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者进行不公平交易的 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 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 营者进行交易;
结论
认定腾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的 相关规定。应该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品市场:即时通讯软件及其 服务市场 地域市场:中国大陆
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控制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 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 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 法》第十七条) 需要注意的是,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道德谴责,也不必 然被反垄断法禁止或制裁。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 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反垄断 法才会惠东达摩克利斯之剑,扮演市场竞争守护神的角色。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分析 ——奇虎360诉腾讯QQ
冯龙、孙岑崟、陈光、解伟宁
事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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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QQ和奇虎360是当时国内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腾讯以 QQ为基础,向各个方面发展。以其强大的市场占有率,强大的客 户群体,几乎人手一号的资源,不断发展吞噬着互联网各个领域 。 • 奇虎360是以安全闻名的企业。其360安全卫士永久免费的策略 ,使得以很短的时间,占有了绝大多数安全市场份额,也成为了 继腾讯之后第二大客户端软件。
案情介绍
奇虎360与腾讯间的纠葛由来已久,被业 界形象地称为“3Q大战”。这源于2012年双 方“明星产品”之间的“互掐”。2010年9月 27日,360发布了其新开发的“隐私保护器” ,专门搜集QQ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随后 ,QQ立即指出360浏览器涉嫌借黄色网站推 广。 2012年11月3日,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用户必须 卸载360软件才可登录QQ,强迫用户“二选一”。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从2010年到 2014年,两家公司上演了一系列互联网之战,并走上了诉讼之路。经过互诉三场,奇 虎360已败诉。其中奇虎360诉腾讯公司垄断案尤为引人注目,2014年10月16日上午, 最高人民法院判定:认定腾讯旗下的QQ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奇虎360的上诉, 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这起被称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的案件,是迄今为止互联网行业诉讼 标的额最大、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出 台多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案,案件本身引发了行业、 用户和法律界各方的关注。有行业人士认为,诉讼本身就促进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创新 生态的营造,也推动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开放与竞争。
界定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推定: 《反垄断法》第十八、十九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 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 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 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