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废标的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有关废标的法律规定

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重大投标偏差,或被认为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根据2001年7月5日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作废标处理:

(1)关于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等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3)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