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废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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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标、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

关于废标、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

关于废标、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废标《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2013年第23号)(简称“23号令”)颁布以前,招标法体系和采购法体系均出现了“废标”这一概念。

但在两部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中,“废标”的内涵是不同的。

采购法体系中,“废标”一词出现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3年第18号)(简称“18号令”)等法律规范中。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18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从上述法条的表述来看,采购法体系中的“废标”系指本次采购活动作废。

废标的“废”字意为“作废”,被“废”的是整个招标活动,即本次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根据采购法体系的相关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均享有“废标权”,而唯独评标委员会没有“废标权”。

在招标法体系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无“废标”一说。

“废标”一词曾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简称“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等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简称“27号令”)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简称“12号令”)等部委规章中多次出现。

关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的理解

关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的理解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一)张志军(协会秘书长招标实务主编)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该怎么办?对于七部委12号令中这个条款的理解,有的认为有效标不足三个,就要否决全部投标,然后重新招标。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

这个条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使用“可以”这个词,意思就是说,这是一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不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

如果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在起草法律条文时,会用“应该、必须、禁止”等字眼。

希望大家注意,用词是有区别的。

扯远了,回到这个规定的理解上来。

说的明白点,就是说,作为评委,我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决定权在于我自己。

而使用否决全部投标时,也不是凭主观臆断,而是有前提的。

前提是两个:一是有效标不足三个,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选择否决全部投标这种方式。

还有个题外话,可能有的朋友会问,既然这么拗口,而且还容易引起错解,那干嘛还要有这条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个反向思维:如果没有这一条,会怎么样?如果没有这一条,假设我是投标人,那我串标围标就简单多了,我可以串通其他投标人,或者串通业主来个虚假招标,投标时故意把其他标书都做成不合格标书或者废标,只留我一个(或两个)是合乎标准的。

因为我这份标书是合格的投标文件,你评委还不能把我给废了。

——因为评标委员会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

如果没有这条规定,你即使明明知道对方是串标,都拿他没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把项目拿走。

所以,七部委令特别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这项特权,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适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把合格的标书也给废了。

这个特定的条件就是我刚才提到的那两个前提。

各法令中关于项目废标、流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各法令中关于项目废标、流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七十三条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八部委2号令
第四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商务部13号令
第六十六条 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一)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
395号文补充规定:
招标采购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投标人有应当按照废标处理有哪几种情况

投标人有应当按照废标处理有哪几种情况

投标⼈有应当按照废标处理有哪⼏种情况开标是招标⼈在招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开启所有投标⽂件,公开宣布投保⼈名称、报价和其他内容的⾏为。

法律咨询:投标⼈有哪三种情形之⼀的应当按照废标处理律师回答:①投标⼈以他⼈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贿⼿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式投标的。

②投标⼈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作出书⾯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③投标⽂件存在重⼤偏差,未能对招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条投标⼈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允许个⼈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适⽤本法有关投标⼈的规定。

第⼆⼗六条投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的能⼒;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资格条件或者招标⽂件对投标⼈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投标⼈应当按照招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件。

投标⽂件应当对招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属于建设施⼯的,投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负责⼈与主要技术⼈员的简历、业绩和拟⽤于完成招标项⽬的机械设备等。

第⼆⼗⼋条投标⼈应当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将投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收到投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少于三个的,招标⼈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件,招标⼈应当拒收。

第⼆⼗九条投标⼈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件,并书⾯通知招标⼈。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投标⼈根据招标⽂件载明的项⽬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的部分⾮主体、⾮关键性⼯作进⾏分包的,应当在投标⽂件中载明。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疑难解答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疑难解答

问题1:请问无效投标有几种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按废标即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问题2:关于密封和废标在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时检查密封情况,不符合密封要求不予接收。

开标时也要投标人代表检查一次。

另外还规定不符合密封的应废标。

问题:开标时检查密封情况用意是什么?不符合密封要求就不予接收何来后面的废标?如果接收时密封没问题,开标时密封有问题,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废标决定,责任是否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如何承担?赔偿损失还是?都赔偿哪些损失?开标时投标人代表检查密封是检查招标人对自己投标文件的保管责任。

如果接收没有问题,开标时密封有问题应当追究招标人的责任。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招标人应当拒收和评标委员会无关。

目前这种责任法律实践不多,赔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补偿性质。

问题3:投标函上仅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的签字,没有加盖投标人印章,其投标是否无效?按国内法规其投标有效,只有当投标函上既没有盖投标人印章,又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时方判为无效。

问题4:房屋建筑等施工招标,按资质标准三级企业可以承揽的项目,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要一级企业?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按资质标准三级企业可以承揽的项目,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要一级企业!不能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问题5:是否可以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资格预审通过名单或投标人名单?不允许!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2号令中明确规定抽签、摇号等方式为不合理方式。

问题6:招标公告发出后是否允许终止项目的招标?不允许!国内法规规定,除有正当理由外,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人损失问题7: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问题《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

三种废标情形的处理

三种废标情形的处理

三种废标情形的处理•字号•••评论邮件纠错2013年12月05日21:00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方东平陈永康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日益频繁,因废标造成的招标失败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在具体招标活动中,出现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问题,应分清情形,区别对待,正确制定对策。

情形一:招标信息发布后,到报名截止时间,已报名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已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中,要求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是否过高,有无其他附带条件等人为限制条款。

其次要检查招标信息是否在有关规定媒体上发布,发布范围如何,公开程度怎么样。

最后,要检查发布的时间是否过短。

如果招标信息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采购人可以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如果招标信息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采购监管部门要与采购人共同分析招标项目市场经营,以及在本地周围经销商情况,调整供应商资格条件,放宽投标门槛,重新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和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传播范围,同时可以有针对性地向一些信誉好、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

情形二:招标文件发售后,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供应商资质条件要求是否过高,防止一些金额不大、技术要求不复杂的招标采购项目,因为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的要求较高,使得有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无法参与竞争,而有的供应商又因招标项目的金额较小对投标不感兴趣,最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其次要检查付款方式是否苛刻。

防止采购人因为资金没有完全到位,要求供应商暂时垫资或分期付款,致使部分供应商望而却步,投标积极性不高。

再其次,要检查招标项目型号、技术参数、配置等要求是否存在量体裁衣、指定品牌的嫌疑,有意无意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

最后要检查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投标积极性的招标文件内容,如设定的招标期望价是否过低,有无过分压低招标价格;合同条款要求是否苛刻等。

废标会当场通知吗

废标会当场通知吗

废标会当场通知吗不会,招标部门在废标之后是要书面通知投标方的,会告诉废标单位因什么缘由废标,并公示废标原因。

废标构成要素: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

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本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

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

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4.采购任务取消。

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

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

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

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为了控制经济过热,就取消或者暂停了许多在建工程项目。

再如,某些配套资金项目,涉及部分融资,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得知融资部分不能到位等。

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种废标情形的处理

三种废标情形的处理

三种废标情形的处理•字号•••评论邮件纠错2021年12月05日21:00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方东平陈永康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日益频繁,因废标造成的招标失败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在具体招标活动中,出现投标供给商缺乏三家而废标问题,应分清情形,区别对待,正确制定对策。

情形一:招标信息发布后,到报名截止时间,已报名的投标供给商缺乏三家而废标。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已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中,要求供给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是否过高,有无其他附带条件等人为限制条款。

其次要检查招标信息是否在有关规定媒体上发布,发布范围如何,公开程度怎么样。

最后,要检查发布的时间是否过短。

如果招标信息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采购人可以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如果招标信息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采购监管部门要与采购人共同分析招标工程市场经营,以及在本地周围经销商情况,调整供给商资格条件,放宽投标门槛,重新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和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传播范围,同时可以有针对性地向一些信誉好、符合条件的供给商发出投标邀请。

情形二:招标文件出售后,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供给商缺乏三家而废标。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供给商资质条件要求是否过高,防止一些金额不大、技术要求不复杂的招标采购工程,因为对供给商资格提出的要求较高,使得有的供给商因资质不够无法参与竞争,而有的供给商又因招标工程的金额较小对投标不感兴趣,最终投标供给商缺乏三家而废标。

其次要检查付款方式是否苛刻。

防止采购人因为资金没有完全到位,要求供给商暂时垫资或分期付款,致使局部供给商望而却步,投标积极性不高。

再其次,要检查招标工程型号、技术参数、配置等要求是否存在量体裁衣、指定品牌的嫌疑,有意无意排斥了其他品牌供给商的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人缺乏三家而废标。

最后要检查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给商投标积极性的招标文件内容,如设定的招标期望价是否过低,有无过分压低招标价格;合同条款要求是否苛刻等。

招标文件废标标准

招标文件废标标准

一、引言为了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招标文件废标标准。

二、废标情形1. 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关业绩证明等证明材料。

(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企业信用报告。

2.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内容、签字盖章等要求编制。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的投标报价文件。

(4)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影响招标人判断。

3. 投标人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过程中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过程中排除其他投标人。

4. 投标人围标、抬标:(1)投标人相互约定,以低于成本价或者高于市场价投标。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过程中围标、抬标。

5. 投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1)投标人存在行贿、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2)投标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6. 投标人存在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为:(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文件、设备清单等。

(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等。

(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验收标准、质量保证措施等。

三、废标程序1. 招标人应当及时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本招标文件废标标准的,应当将投标文件视为废标。

2. 招标人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投标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

3.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的,招标人可以确认其投标文件为废标。

《关于废标处理的规定》

《关于废标处理的规定》

《关于废标处理的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关于废标处理的规定》项目管理部一、公司招标文件中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竞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一)竞标文件没有按照要求装订成册、未密封、字迹不清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或编写的;(三)未按照报价清单要求报价的,本次竞标视为废标;(四)页码错乱,前后内容矛盾的;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必须完全按照组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及要求填定,竞标人自行调整格式的竞标文件视为无效。

*内部竞标组织单位不接收未缴纳竞标保证金的竞标人递交的竞标文件。

*如发现竞标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竞标资格。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本内部竞标组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2)竞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3)竞标人在竞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行为的;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水利部部长:陈雷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民航局局长:李家祥2013年3月11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附件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作出修改(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1.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2.将第二十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3.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

招标文件中的废标说明

招标文件中的废标说明

一、引言为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招标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废标说明。

本说明旨在明确废标情形、处理程序及有关要求,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废标情形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证金不符合要求的;4.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的;5.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6.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计算的;7.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信息、伪造、涂改、剽窃等违法行为的;8.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9.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议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的;10.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1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业绩证明材料的;1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的;1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的;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信用证明材料的;15.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处理程序1.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存在废标情形。

2.招标人将初步审查结果通知投标人,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或者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仍存在废标情形的,招标人将视为废标。

4.招标人将废标情况在招标公告中公告,并告知相关投标人。

5.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重新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四、有关要求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真实、完整、有效。

2.投标人应密切关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确保在投标过程中符合要求。

招投标废标条件

招投标废标条件

招投标废标条件招投标废标条件一、废标依据1. 招标人有权在招标过程中取销本次招标。

2. 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过程中各阶段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主要违规情形时,有权宣布招标失败。

3. 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检查、审核、废标和重新招标的原则和条件,并及时对投标人进行通知。

二、废标原因1. 投标人逾期未交投标文件或者未提交招标保证金。

2.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3. 投标文件内容虚假或者不满足技术、质量、价格等要求。

4. 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有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

5.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评标会议中受到否决。

6. 投标人抛却竞标或者是在招标结果公示前,在任何情况下撤回其投标文件。

7. 其他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原因。

三、废标程序1. 宣告废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主要违规情形时,应当宣告废标。

2. 废标通知:招标人应当在依据有关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依据的基础上,及时向投标人发出书面废标通知。

3. 解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在将废标通知发送至投标人时,同时通知银行解除投标保证金。

4. 财务结算:招标人应当在解决废标相关事宜后,进行财务结算处理,将招标保证金无息退回之前的投标人。

四、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2. 投标文件3. 废标通知书五、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指公开辟布招标公告并组织招标活动,发布中标公告的单位或者个人。

2. 投标人:指接受招标人邀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3. 招标文件:招标人发布的关于项目标的技术规格、质量标准、工程量、竞标人资格等的文件,属于招标过程中的基础性文档。

4. 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招标截止日期前提交的,包含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条件的接受和技术及价格方面的应答,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文件。

5.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为证明其投标的真实性、履约能力、其对招标人抛却纠纷的承诺而向招标人缴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价值凭证。

废标有哪些条件

废标有哪些条件

废标有哪些条件开标后,招标⼈对标书进⾏形式和内容上的初步审查,以确定访投标是否符合招标⽂件的基本要求、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如果不符台条件则宣布恢标为废标。

单项废标也包括中标之后才发现中标⼈不符合中标条件,将中标结果取消另⾏确定中标⼈或者另⾏招标的情形。

对于⼀项标书的评审⼀般从商务、技术、价格和业绩四个⽅⾯进⾏,其废标条件各不相同。

1、商务评审中适⽤的废标条件主要包括:第⼀,投标书不符合基本的形式要求。

包括投标书来密封、未同时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委托的代理⼈的印鉴、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逾期送达、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等等。

标书如果有计算上的重⼤错误,招标⼈可以纠正.并迅速通知该投标⼈,如果投标⼈拒绝,则可能导致度标。

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件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投标不符合商务⽅⾯的⼀般要求。

如投标⼈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是招标⽂件的要求、投标⼈投提供符合要求的资信证明或担保、国内投标⼈没有按其注册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投标有效期不⾜或项⽬完成期限超过规定的期限、分包⽅案和分包协议希完备、投标书不能满⾜招标⽂件中注明的“如不满⾜按废标处理”的商务条款和条件或带有不能接受的保留意见等。

2、技术评审中适⽤的废标条件如果投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可以认定该投标⽂件与招标⽂件存在重⼤偏差,未能对招标⽂件做出实质响应。

这主要指投标书不满⾜招标⽂件技术规格部分主要参数和偏差范围。

投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式、检验标准和⽅法等不符合招标⽂件的要求,也视为是重⼤偏差。

投标⼈复印招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书的⼀部分可导致废标。

3、价格评标的废标条件主要指投标⼈以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竞标的情况。

由于预先确定标底的做法在客观上存在不利于竞争的消极作⽤,如果⼀项投标与其他投标相⽐条件异常的低,招标⼈应⾸先考虑要求投标⼈对其遵守参加投标的各项条件和履⾏合同的能⼒做出保证,如交纳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

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评标是否继续进行

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评标是否继续进行

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评标是否继续进行问题咨询: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评标是否继续进行?中国系统集成在线网回答: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继续评标或中止评标。

如果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而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时则中止评标。

对于废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只要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废标的理由,不需对该投标进行定量打分。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一、招标项目废标的规定根据招投标法规,招标项目废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因特定原因导致招标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终止招标活动的情况。

以下是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的规定:1. 招标文件不完整或者存在严重错误:如果招标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错误或者矛盾,严重影响了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益,招标人有权废标。

2. 招标人需要变更招标条件: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招标人发现需要对招标条件进行重大变更,且变更会对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招标人有权废标。

3. 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如果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废标。

4. 招标项目无法实施:如果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设备等条件无法满足或者无法得到招标人批准,招标人有权废标。

5. 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如果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招标人有权废标。

二、重新招标的规定当招标项目废标后,招标人可以根据相关法规重新进行招标。

以下是招投标法规中关于重新招标的规定:1. 公告重新招标:招标人在废标后,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废标原因、重新招标的时间、地点、要求等相关信息。

2. 重新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废标原因重新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3. 重新评审:重新招标后,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4. 合同签订:重新招标后,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5. 监督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对重新招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需要注意的是,招投标法规中对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国家或者地区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普通性参考。

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根据当地法规进行具体操作,并遵守相关法规的要求。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3年3月11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附件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作出修改(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1.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2.将第二十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3.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

4.删除第十八条中的“行政监督”。

5.删除第十九条中的“或举报”。

(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6.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7.将第十八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技术评标废标有哪些条件

技术评标废标有哪些条件

技术评标废标有哪些条件在编制招标⽂件中,商务部分和其他格式要求相对固定,为评标规范,建设部、商务部、原经贸委、交通部、信息产业部等部委都制定了格式化的招标⽂件样本。

标书编制的难点在技术要求和评标办法的合理确定法律咨询:技术评标废标的条件有哪些律师回答:(⼀)投标⽂件不满⾜招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技术资料⽀持的;(⼆)投标⽂件技术规格中⼀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范围或最⾼项数的;(三)投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四)投标⼈复制招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件中⼀部分的。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六条开标时,由投标⼈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误后,由⼯作⼈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七条评标由招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五⼈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作满⼋年并具有⾼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平,由招标⼈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般招标项⽬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式,特殊招标项⽬可以由招标⼈直接确定。

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相关项⽬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条招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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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废标的法律规定
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重大投标偏差,或被认为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根据2001年7月5日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作废标处理:
(1)关于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等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3)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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