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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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及我匡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及我匡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1 格 式 条 款解 释 的 相 关 理 论
指 在 格 式 条 款 发 生 争 议 时 . 以可 能 订 约 者 的 一 般 的 、 理 的理 解 对 应 合
契约 自由原则 。 然而 , 2 至 O世纪以来 。 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 、 断 垄 组织的蓬勃兴起 , 尤其 是某些企业 的服务交 易行为(n i 银行 、 险 、 保 运 送 等) 频 繁 程 度 与 日俱 增 , 式 条 款 的 适 用 范 围 日益 广 泛 , 且 已成 的 格 并 为各 种类型的行业协 会、 商会 、 企业联合 会、 托拉斯垄断组 织所重视 。
方 的一 般 理解 为 解 释 基 础 , 格 式 条款 的提 供 者 是 不 能 以此 国外 术 语 而 的 本 意来 进 行 抗 辩 。 22 不 利解 释 规则 格 式 条 款 的 提 供 者 本 身 在 拟 定 条 款 时 自然 会 以 . 维 护 自身 利 益 为 大 前 提 . 至有 可 能在 拟 定 是 故 意 使 用 一 些 意 义 不 明 甚
科技信息
。科技与法 ¥ o i J
S IN E&T C N L G I F R A I N CE C E H O O Y N O M TO
21 0 0年
第 1 期 7
论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及我国 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樊 清梅 ( 利油 田纯梁 采油厂 经 营管理 科 山 东 胜
【 摘
滨州
当 采 用 非格 式 条 款 。 ”
【 关键词 1 格式条款; 法律制度 ; 私法理念
格 式 合 同因 方 便 交易 , 约 成 本 , 率 高 的 特 点 , 人 们 应 用 于 社 款 的解 释规 则 除 了 上 述 一 般 规则 外 , 应 当适 用 《 同 法 》 4 节 效 被 还 合 第 1条 规 会经 济 的各 个 领域 , 为 目前 社 会 主 要 的 协 议 形 式 。 而 , 成 然 由于 格 式 合 定 的 内容 , 对 格 式 条 款 的 理 解发 生 争 议 的 . 当按 照 通 常 理 解 予 以 即“ 应 同 的 双方 当事 人 地 位 过 于 悬 殊 , 实 生 活 中 , 供 格 式 合 同 一 方 往 往 解 释 。对 格 式 条 款 有 两 种 以 上解 释 的 , 当作 出不 利 于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现 提 应 为 了 自身 利 益 而侵 害相 对 人 的利 益 .严 重 侵 犯 了 交 易 相 对 人 的 利 益 。

格式合同的利弊分析

格式合同的利弊分析

格式合同的利弊分析核心内容:的实质,就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

本文由编辑为你分析格式合同的利与弊。

格式合同的优势格式合同是现代化大生产重复生产和交易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它在现代社会之所以被广泛应用,应归因于它对现代社会所带来的许多益处:格式合同可以提高交易效益,降低交易成本。

对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而言,由于其交易行为数额巨大且内容重复,因此不可能与个别逐一就进行磋商,而且也没有这个必要。

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以及方的特定性、方的广泛性的特点,使当事人不须逐一协商而订立合同,而由特定方对广泛的相对人反复地使用同一合同条款。

因此,它精简了缔约过程中复杂的要约承诺程序,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加速了交易的进行,降低了交易成本。

格式合同可以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确定。

格式合同往往是由本行业有经验的人士经过多方讨论制定的,能够比较全面地明确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从而便于当事人履约,减少纠纷的发生。

同时,格式合同因其形式的标准化而确实保护了缺乏相关知识的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并且因其形式的固定而呈现一种强制的平等。

格式合同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为当事人进行新型交易提供可能性。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许多新兴的交易形态,如融资、房屋预售、信用证、期货交易开始在生活中出现,并且日益普遍。

但是,由于立法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对于这些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并未作规定。

新型合同当事人,多利用格式合同来准确规定合同的内容。

格式合同的弊端应该看到,格式合同尽管有上述积极作用,但其对社会公正价值的负面影响也日趋严重,不容忽视。

由于格式合同往往是由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或者同类商品、同类服务的提供者均采用相同、类似内容条款的情形,弱者一方只能无奈屈从于强者提供的合同条款。

因此,格式合同在给现代社会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缺陷:格式合同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

论格式合同之利

论格式合同之利
合 同 的 广 泛运 用 , 方面 , 化 了缔 约 程 序 , 一 简 降低 了交 易 成 _ , 高 了 奉 提
第一、 相对人的合同 自由受到了较大的限制。 合同 自由原则所要 求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 的自由和就合同内容 与形式进行协商的 自由, 都在格式合 同中受到了制约。 由于垄断企业或者从事 同一经营 内容的企业都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格式条款 , 使相对人选择订约对 象 的权利受到了限制甚至完全丧失。 同时, 由于格式条款都是提供方预 先提出的, 相对人不参与条款 的拟定过程, 更无法决定合 同的内容和 形式 。 尽管从形式上而言 , 相对方概括地接受了企业所提供 的合 同条
第二 、 公平原则受到限制 。公平原则是一种道德情态, 它在长期 的民商事交往巾逐渐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一种交 易习惯 ,我国的民
法 、 同法 也 将 其 规 定 为基 本 原 则 之 一 。 原 则 强 调一 方 给 付 与 对 方 合 此
给付之 间应具有等值性 , 合同上的风险应该合理分配。 由于格式合同 的条款是 由一方事先拟定好 的, 且拟定方一般 又都属于垄断行业, 如 邮电、 保险、 铁路、 航空运输, 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合 同的全部条款, 要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6
格式合同是 l 世 纪中期 以来产生于垄断商品经济的一种重要的 9
合 同 形 式 。在 我 国 , 随着 社 会 化 大 生 产 成 为 主导 的生 产 方 式 以来 , 合
同实务中格式合 同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 例如, 在生活消费领域存在 的保险合同、 贷款合 同、 房屋买卖合同、 邮政 电信服务合同等等 。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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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

论格式合同
论 格 式 合 同
彭芳 (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摘要: 我国的《 同法》 合 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 可以自愿提供担保。这一规定充分体现 了《 合同法》 的先进性。 制度有机结合 , 形成 了有 中国特 色的不安抗 辩权制度 , 体现 了大陆法系和英 213 进 一 步 完善 了 先履 行 方 在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之后 的救 济 方 .. 美法系融合的时代潮流 , 代表着世界 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本文对合同法 中有 式 。不 安 抗 辩 权 规 定 先 履 行 方 在 有 充 分证 据 证 明后 履 行 方 丧 失 或 可 关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分析 , 讨 了其 优 点 和 不 足 , 提 出 了 自 己的 一 探 并 能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时 可 以中 止 对 合 同 的履 行 ,一 旦 对 方提 供 了充 分 的 些 完 善 意 见。
关键词 : 式合 同 格 价值分析 完 善 意 见
担 保 , 应继 续 履 行 义 务 。 但 如 果 后 履 行 方 不 提 供 担 保 , 么 先履 行 则 那 方 在 行 使 不 安抗 辩权 之后 , 否 可 以 接 着 解 除 合 同呢 ? 多 国 家 的 法 是 许 1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基 本 理 论 律对此的规定十分模糊 。这种救济 方式 的不明确导致了先履 约方当 所 谓 抗 辩 权 , 称 异议 权 , 又 是指 权 利 人 享 有 的对 抗 对 方 当事 人 请 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 我国 的《 同法》 合 明确 规定 : 后履 约方 求权 的权 利 。 双务 合 同 的履 行 抗 辩 权 , 是指 一 方 当事 人 享 有 的对 抗 对 “ 合 理 期 限 内未 能 恢 复 履 行 能 力 并 且 未 提供 适 当担 保 的 , 在 中止 履 行 方 当 事人 履 行 请 求 权 的权 利 。 括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 履 行 抗 辩 权 和 包 后 的 一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进 而 要 求 对 方 承担 违 约 责任 , 先履 行 方提 并 对 不安 抗 辩 权 。 安抗 辩 权 , 不 又称 为 先履 行 抗 辩 权 、 证履 行 抗 辩 权 , 保 是 供 了明确 的救 济 。 指 双 务 合 同 的 先 履 行 方 当 事人 有证 据 证 明后 履 行 方 不 能履 行合 同 义 22 合 同法 中不 安 抗 辩 权 制 度 的 不 足 - 务, 或者 有不 能履 行 合 同义 务 的 可 能 时 , 对 方 未 履 行 或 提供 担 保 前 在 221 由 英 美 法 系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引入 的有 关 规 定 与 不 安 抗 辩 权 __ 享有 的中 止 合 同 履 行 的权 利 。 不安 抗 辩 权 设 立 的 目的 在于 公平 合理 制度 间存在 矛盾 。《 合同法》 第九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 :在履行期 限届 “ 地 保 护 先 履 行 方 的合 法权 益 ,并 通 过 赋 予 先 履 行 方 中 止履 行 的 自我 满之前 ,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 救 济 手 段 , 进 另 一 方 当事 人 的 履行 。 促 务 ”另 一 方 “ 事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这 条 规定 是 由英 美法 系 的 预 期 , 当 。 导 致 不 安抗 辩权 消 灭 的事 由包 括 :① 后 履 行 方在 合 理 期 限 内恢 违 约制 度 引入 的 , 给 与 了 当 事人 解 除合 同 的权 利 。 它 法律 并 没 有 限制 复 履 约 能 力 。 谓 “ 理 期 限 ”应 是 指 先 履 行 方 中 止履 行至 合 同履 行 这 种 权 利 适 用 于 何 种 场 合 ,因 此 可 以认 为 这 条规 定 对 同时 履 行 和 先 所 合 , 期 届 至 的 期 间 , 通 常 不 应超 过 合 同规 定 的履 行 期 限。 果合 同 已至 即 如 后 履 行 两 种 场 合 都 是 适 用 的。 方 当 事 人 明确 表 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 一 另 履 行 期 而 后履 行 方仍 未履 行 义 务 , 构 成 违 约 , 止履 行 方 可 以解 除 方当事人适用第九十 四条规定 , 则 中 直接 享有解除权 , 这与英 美法 系对 合 同。 ②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为履行提供 了担保。 如果后履行 方在 明 示预 期 违 约 的 处理 是相 同 的 。 但 当 一 方 当 事人 以 自 己的 行 为 表 明 合 同成 立 时 即 为履 行 提 供 担 保 的 , 成 不 安 抗 辩 权 不 发 生 的 事 由 , 构 因 不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时 ,既 可 以解 释 为 一 方 当事 人 以 自己 的行 为 表 明 其 为 此 时 先履 行 方 的履 行 利 益 已有 充 分 的 保 障 。但 若 后 履 行 方在 对 方 不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 一 方 当事 人 可 以直 接 解 除合 同 , 是 英 美 法 系对 另 这 中止履 行后 , 能够 对 自己 的履 行 提 供 可 靠 的担 保 的 , 中止 履 行 方应 恢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的 处 理 方 法 ; 可 解 释 为第 六 十 八 条 第 四款 “ 失 或 者 又 丧 复 履 行 。③ 后 履 行 方在 合 同履 行 期 内履 行 了合 同 义务 。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 其他 情 形 ” 这 时 另 一 方 当事 人 只 享 有 不 安 , 由于 不安 抗 辩 权 的行 使 关 系 到 合 同 能 否如 期履 行 ,也 关 系到 后 抗 辩 权 , 以 中止 合 同 的履 行 , 待 相 对 人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 无 权 直 可 等 但 履行方的利益 , 因此 , 了防 止 一 方 当 事 人 滥 用 不安 抗 辩 权 , 避 合 接 解 除 合 同 , 是 大 陆法 系对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的处 理 方 法 。 种 不 同的 为 逃 这 两 同 债 务 的履 行 , 律也 规 定 了权 利 人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附 随 义 务 , 法 包 处 理 方 法 出 现 在 了同 一 部 法律 里 , 成 了法 律 适 用 上 的 矛 盾。 果 赋 造 如 括 :) 证 义 务 。 即权 利 人 在 行 使 中止 履 行 权 时 , 有 对 方不 履 行 或 予 先 履 行 人 选 择 适 用 第 九 十 四 条 的权 利 ,则 极 有 可能 造 成 先 履 行 一 a举 须 不 能履 行 的确 切 证 据 , 否则 即应 负违 约 责 任 。 通 知 义务 。即权 利 人 方滥 用 合 同解 除 权 的 局 面 ,使 得 第 六 十八 条所 设 置 的一 系 列 旨在 保 ② 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 , 及 时通知对 方, 应 以避 免 对 方 遭 受 利 益 损 失 , 护 后 履 行 方 合 法 权 益 的 措 施 形 同虚 设 ,从 而 损害 了后 履 行 方 的 期 限 并 使对 方得 以及 时 提 供履 行 的担 保 。 利益。这个问题 是我国新《 同法》 合 对英 美法 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制 2 合 同 法 中不 安 抗 辩 权 制 度 的 价值 分 析 度 的融 合 还 不 够 彻 底 造成 的 , 要 通 过 司 法 解 释 加 以 解决 。 需 21 与 传 统 大 陆 法 系 国家 有 关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法 律 规 定 相 比 , . 我 222 举 证 责 任 过 重 。我 国合 同法 对 举 证 责 任 的 要 求 相 当严 格 。 _. 国 的合 同法 有 以下 几 个 优 点 。 《 合同法》 六十八条规定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 据中止履行 的, 当 第 “ 应 211 对 行使 条 件作 了更 充分 详细 的规 定 。 .. 按照 传统 理 论 , 安抗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不 。行 使 不 安抗 辩 权 的一 方应 当负 举 证 责任 , 是 各 国 这 辩权 的应 用 应具 备 如下 条件 : 须 因双 务合 同互 负给 付 义务 : 须合 同 法 律 所 认 同 的 , 即使 在 市 场 规 则 比较 完 善 的 国家 , 取 得 “ 切 证 ) ② 但 要 确 双 方特 别 约定 一 方应 先 履 行 义务 ; 须 在 双务 合 同成 立 后 对 方发 生财 据 ” 决 非 易事 , ③ 也 更何 况 目前 我 国 的 法 制环 境 还 不完 善 , 掌握 “ 切 要 确 产状况恶化 ; 须对方财产显著减少, ④ 可能难以履行。然而财产的减少 证 据 ” 当地 困难 , 要 付 出大 量 的 人 力和 物 力 。 因此 不 允 许 当事 人 相 需 并 不是 相对 人 不 能履 行 或 不愿 履 行 的 唯一 原 因和 表 现 , 业 信誉 的丧 有较低 限度 的主观判断 ,虽然可以避免当事人不当行使或滥用不安 商 失, 技术 机 密 的泄 露 以及 其 它诸 多原 因 都 可 能造 成 相 对 人履 约 能 力 的 抗辩权 , 但却大大增加 了当事人使用不安抗辩权的成 本, 有违设立不 丧失。 因此传统 大陆法中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仅限于 “ 财产显著减 安抗辩权的初衷。 因此可以在 要求先履行 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 , 要求 少, 有难 以履行 的可 能 ” 的规 定 就 显得 过 于 僵 化 , 法 适 应 社 本。 需要。 我国的《 合同法》 突破了这个限制 , 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 为判断相 223“ .. 适当担保 ” 含义不清。《 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 , 当后履 对人 失 去履 约能 力 的标 准 之一 , 现 了诚 实信 用 的立 法 原则 。 体 行 一 方提 供 了 “ 当担 保 ” , 适 后 先履 行 一 方应 恢 复 合 同 的 履 行 。 对 于 但 212 既 反 映 了 先履 行 方 的履 行 权 益 ,又 充 分 照 顾 到 后 履 行 一 “ .. 适当担保” “ 的 适当” 程度 , 法律并 没有做 出明确 的规定 , 这就给先履 方当事人 的期限利益。 合同法》 从《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 合 行

试论格式条款利弊

试论格式条款利弊

试论格式条款利弊民法的核心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旨在突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或意愿,而并非来自于事前的外部力量的强制。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重视契约订立过程中的成本计算,格式条款制定者正是利用其在制定中形成的优势地位来规定许多利己内容,从而损害相对方权益。

标签:合同;格式条款;公平合同,又称为“契约”,在英文中称为“contract”。

《現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合同”,契约是指“依照法律订立的正式的证明、出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

从法理上看,契约指个人可以通过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的一种社会协议形式。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合同中表现为合同自由,即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合同内容的约定自由、合同形式的自由、变更与解除合同的自由。

虽然在现代合同法中,契约自由的行使受到诸多限制,但契约自由仍然是合同法领域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格式条款的出现和发展是合同法发展的重要事件之一,格式条款的出现对传统订约方式做了极大改变,对契约自由形成重大挑战。

一、格式条款的特点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做如下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合同的订立上,传统的自由协商、要约与承诺这一基本的缔约方式在当事人之间采用格式条款时无法适用。

《合同法》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所以在一个合同中,可以将条款分为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各种类型的格式合同提供了法律规范,它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可以得出,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在订立契约之前已经预先拟定好,而不是和对方当事人反反复复协商而制定出来的。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取向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取向
化 的 合 同样 本 。
生活 的健康安全发展需要选择一种相 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 障交易的安全
二 格式合同的价值优越性
第二 ,格 式合 同的要约具有广泛
正如德 国哲学家尼采所言 :一切 性 。 “ 鉴于 格 式合 同 的专 业 性 、 业 性 和 职
性 ,其相对 人则具有不特定性 和社 会 现 存 的都 兼 是 合 理 的 和 不 合 理 的 , 在 书面明示的特点,适应 了市场交易的
期 的科 技和经济发展 状况相 适应的 。 是基 于法律 或事实 而形成 的垄断 陛经 应者而言 , 由于边 际利润取决于效率 , 发展到现在 ,格 式合 同已经广泛存在 济组 织 , 自来 水 、 如 电力 、 电信 、 天然 不可能与个别消费者逐一就合 同内容
于诸如 日用 消费 品买 卖合 同、电气供 气 、 煤气 、 铁路 、 邮政 等企业 是根据法 进行磋商 ,而且事实上 也没有这个必 应合同、 煤气供应合同、 有线 电视传送 律 规定而享有 垄断 陛经营权 ,几乎没 要 。鉴于 内容的固定化 ,形 式的标准 合同、 运输合 同、 旅游合 同、 住宿合 同、 有竞争对象 ; 银行 、 险、 保 运输、 证券等 化 ,以及要约方总为特 定而承诺方总 保险合同及 一定的分期付款买卖合 同 企业 则在 事实上具有垄 断性 的经营地 是广泛的特点 ,印刷的和批量制作 的 等之 中。那么什么是格式合 同呢? 位。 与此相反 , 格式合同的相对 人则完 合 同 的引 进 ,无 疑 精 简 了缔 约过 程 中 力和社会成本 , 加速 了交易的进行 , 避 其次 ,格式合 同可以维护交易安 根据 我 国 合 同法》 3 第 2 全处于附从的地 位 ,他们多是公用行 的复杂程序 , 约了当事人的时间、 第 9条 节 精 款的规定 ,所谓格 式合 同是指 当事人 业的个人消费者 。 为了重复使用 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 合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 。这一法 复 杂 的 现 实情 况 。 由于 单元 化 的消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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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篇一: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摘要】: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合同理论与实践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它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格式合同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它提高了订约效率、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但是由于格式合同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事先拟订性等,对合同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关键字】:格式合同格式现状法律规制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述格式合同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40年代后,被公共事业和商业领域广泛使用。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的规模化、社会化和交易的批量化,格式合同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垄断时期,格式合同找到了良好发展的经济环境。

一些大的公司或集团为了操控某些行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的利用为他们带来了丰厚的利润。

到社会契约化的今天,格式合同已经广泛的被运用到日用消费品买卖、煤电气供应、运输业、保险业等一系列的社会生活领域中。

据有关资料显示,对西方发达国家所产生的合同经统计分析发现有99%以上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签订格式合同来完成的。

由此可见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可见一斑,格式合同成为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也不同。

德国民法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法国称为附和合同,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为标准合同,中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在中国大陆有两种称谓: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效率与公平

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效率与公平
用。
关键 词 格 式合 同 公平 中图分 类号 : 2. D93 6
引言
效率
法律规 制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90 —5-2 10—5 220 )7100


维护 社会 心理 平衡 、 增进 社会 稳定和 谐之 上 , 能完全运 用经 济 不
最后 。 国的经 济基础 是公有制 , 我 而西方 格式 合同在给 社会生 活带来 方便 的同时 , 中的缺 陷也被暴 意义上 的效 率范 式衡量 : 其 经济 基础 的差异要 求我 国的法 律维护 露 出来 。 一方 面 , 式合 同可 能加重 契 约 自由可能 失之 公平 的不 社会 的经济 基础 是私有 制 , 格
经济 资源 配置 的要求 ; 二 , 第 在经 济活 动中 , 济关 系双方拟制格 当使 各 个经 济 主体地 位 和资 格具有 平等 性 。但在 我 国二元 经济 经 式合 同的过程是 否满足效 益最 大化 的宗 旨, 式合 同的制订与 实 体制 下 , 格 国家产 业 政策 导 向、 史遗 留 问题 等等 导致各 个经 济主 历 施必 须考虑 成本投 入与产 出效益 的 比率 , 并且应 当将不 必要的 消 体在 法律上 的有 了形 式的地 位和资格 平等 , 实际上在 经济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位上
足。 契约 自由以 自由主义 经济 为其经 济理 论根 据 , 而上 的将所 人 民大 众 的利益 , 免法律 制度 走 向维 护垄 断、 形 避 私有 的误 区。 因
有 人 都 当作契 约主体 , 没有考 虑各 个主 体之 间的 能力差异 , 如英 此 格式 合 同在 我 国的运用 又具有特 殊性 : 在衡量格 式合 同效率 的 国学 者阿 蒂亚所 说 : 传统 的契 约 自由原则 很少 注意 到缔约人 之 “ 间的 不平等 关系 ” 正是这 种缔 约人在 法律 意义 上平等 但经济 意 。 同时还 必须 考虑 社会 资源 配置 和社会福 利 分配 的导 向性 。 格 式合 同效率 的涵 义与 特性 所具有 的差 异 决定 了 以纯 粹经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1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1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是在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高速发展时期。

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

在存在格式合同的交易活动中,普通的消费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强加给自己的合同。

据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制定或修改单行的法律对格式合同加以规范。

我国于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及格式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文根据《合同法》结合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格式合同产生的原因《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依照本条规定,我国《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是指拟订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相对方协商的条款。

而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我们称之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社会对交易效率的追求。

格式合同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交易双方的缔约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二)是由于垄断的存在。

垄断是自由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中,只有少数的企业能够在竞争中生存下来并不断壮大,这些少数企业就在某一领域取得优于同类企业的地位。

这些企业一旦成为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它就与其他企业之间不再存在纯粹的公平竞争了。

它们总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展开竞争,并从普通消费者手中攫取不公平的利益。

而格式合同正是垄断者手中一个绝佳的工具。

采用格式合同必须以垄断达到一定的规模为前提条件,在竞争充分的环境中,格式合同往往难以持久。

我国某些地区的饭店曾经有这样一个惯例,即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

这些饭店提供的酒水通常比外面买的价钱高很多,店家认为自己提供了优雅的就餐环境,又免去了消费者自带酒水的麻烦,当然酒水的价钱要比外面卖的高些。

论格式合同的利弊

论格式合同的利弊
式 , 于这 种特 殊 性 , 内外学 者之 间存 在不 同的 看 对 国 法: 一方 面 , 由于各 国 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的 不 同 , 式 格
发 展为 契约 自由被绝 对 化地 奉 为神 圣 不可 侵犯 的权 利 。经 济 的发展 推 动 着 社 会 各 个 领 域 的进 步 , 易 交
中 图 分 类 号 : 2 . D9 3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5 7 ( 0 3
On t e A d a t ge nd Dia v nt ge a a d For h v n a s a s d a a sofSt nd r m Conta t r cs
wie y i u n l e n t d a t g sa e g a u ly r c g ie y t ep b i. On t e o h rh n d l n h ma i ,a d isa v n a e r r d a l e o n z d b h u l f c h t e a d,t e s a d r e mso o — h t n a d t r fc n
Vo . No 6 I 7, .
De . 0 9 e2 0
论 格 式 合 同 的 利 弊
邓静雯 , 曾祥才。
( . 西 师 范大 学 法 学院 , 西 桂 林 1广 广

5 1 0 ;. 南大 学 荣 昌校 区, 40 42 西 重庆
4 2 6) 0 4 0
要 : 着 科 技 的 日益 进 步 和 经济 的 不 断 发 展 , 式 合 同在 人 类 生 活 中 的 适 用 越 来 越 普 遍 , 所 体 现 出 的 优 越 性 亦 是 越 来 越 受 随 格 其
2 S u h s ie st ( n c a g Ca u ) . o t we tUnv ri Ro g h n mp s ,Ch n qn 0 4 0。Chn ) y o g ig 4 2 6 ia

如何规制格式合同来确保消费者权益

如何规制格式合同来确保消费者权益

如何规制格式合同来确保消费者权益[摘要]经济学理论表明,市场的力量引导了格式合同的产生,因为它不仅仅可以确保市场交易的高效进行,甚至对接受方来讲也是非常有利的。

然而市场经济的一些固有缺陷往往会导致作为接受方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格式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一项协议应当起到调解作用,以确保这种消费关系的平衡。

文章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对格式合同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

[关键词]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规制一、格式合同的价值以及规制格式合同的必要性(一)格式合同的价值格式合同中的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且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W. David Slawson曾估计,99%的合同并不是柏拉图式的那种双方协商达成共同认可的协议条款,而是在一方定好的合同上的双方协商。

①现代商业活动十分频繁且复杂,如果每项交易都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达成合意,那会大大降低交易的效率,使交易活动与高速发展的经济脱节,用格式合同替代繁琐的谈判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二)格式合同规制的必要性1.“有限理性”的消费者不能保证合同合意合同关系的买卖双方通常是就产品问题发生分歧,特别是产品价格、产品属性、产品功能等。

因为买家是“有限理性”的决策者,并不是完全理性的,他们往往在制定决策时只考虑到商品部分特性,而忽略其他的部分。

甚至有些买家受品牌效应的影响,根本不看格式合同的条文。

Denning大法官在Neuchatel Asphatel Co.v.Barnett案②中所指出的:“我们不能允许打印好的格式合同变成为粗心者准备的陷阱”。

所以,如果合同是在匆忙的非正式的方式下签署的,那一些条款很可能与接受方所要达成的合同的整体目的不一致。

2.确保市场诚信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实上,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是可以确保买卖双方都满意那些协议条款的。

同样地,格式合同的规范和公正不仅仅能确保买卖双方交易过程的顺利进行,使双方达到双赢,而且能够促使社会经济的高效发展和社会诚信度的大大增强,确保良好的社会风尚的形成,给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 : 昊峻峰 , 苏省 泰兴市人 民检 察院。 江
公序 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原则是行使 民 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 为的基本准则 。违反公序 良俗各 国 法律均认 为无效 。 而我 国的《 民法通则 》 也采纳 了世界通 例, 对于公序 良俗亦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 了总则部分 。 这 条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公序 良俗原则 。 以, 所 格式合同条款 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序 良俗 原则 , 当认定为无效 , 应 不得拘 束合 同的相对人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 即指权利人行使权利 背离权利设立 的本来 目的或者超越权利应有界限的越权 违法行 为。 法律对于此种权力恣肆行使持否定 的态度 , 这 就是所谓 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活动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恶意串通 , 害国家 、 损 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的 民事行为无效等等都是我 国禁止权利滥用 原则 的具体体现 。而一旦格式合 同中的某些具体条款符 合权 利滥用 的构成要件都将 毫无商量余地 的归 于无效 , 合同双方不得以意思 自治为由进行相反的抗辩。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 民事法律 中的帝王 条款 。 民事法律制度 中起到着至关重要 的作 用 , 任何 在 是 民事法律施行 , 任何 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准则 。 所以在对 格式合 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 ,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 以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格式合同条 款的内容 ,以维护合 同
格式合 同也遵循 了合同的一般规则 ,所以格式合 同的效 力无 非可以归结为有效 , 无效 , 可撤销 , 效力 待定等 四种 形式 , 在此对于基本 的判断标准及原则标准予以论述 。 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 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法律 的强行性规定 ,在此可 以具体为民法和合 同法 的强行性 规定 。 是指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 规范 , 此类规范仅依 法 定事 由的发生 而适用 , 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和删除。 且 所 以,如果格式合 同条款 的内容违反 了法律强制或者禁 止 性规定 , 无论是否反映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都应作为无效 处理 。 这是 国家基于公共政策以及公平合理 的需要强力 介入市民社会 的表现 ,是对 于民事 意思 自治的必要 限制

签合同利大于弊辩论赛

签合同利大于弊辩论赛

签合同利大于弊辩论赛1、降低交易成本,节约时间,提高效率格式合同内容固定、形式标准,可以由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使用,把签约过程简化为要约--承诺,这种签约模式免除了逐条协商及起草、审查合同的过程,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经历及其他交易成本。

格式合同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

[④]英国的迪普洛克勋爵(Lord Diplick)所说:格式合同的条款都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后固定下来的,它们由那些能过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之多,经验证明,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

"[⑤]2、格式合同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普通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往往因为签订人专业知识及法律水平有限导致双方在签约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无法预见,也可能因一方恶意所设签约陷阱,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

而格式合同的条款由合同要约人单方预先精心拟定,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避免因合同缔约能力的不平衡导致弱方利益收到损失的结果,条款内容经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部门的审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划清责任,对合同双方均有利。

3、格式合同体现交易关系对形式公平的价值要求格式合同内容和形式一经确定便相对稳定,所有合同的相对人都平等地、无差别地按照格式条款的规定签订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相对人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使相对人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体现格式合同的公平价值。

4、格式合同便于国家宏观调控国家的经济为了调控经济,稳定社会经济生活,国家把其一直的单向性与格式合同条狂相对人的无协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格式合同往往涉及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起到引导消费,调整国家经济结构,落实国家经济政策,保障国民经济稳定、有计划发展的作用。

格式合同的确带来了便捷、高效,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问题1、合同的自由原则受到限制格式合同虽然是“合同”,担不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合约相对人不能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形式、缔约人、旅行方式及补救方法等,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格式合同的效力

试论格式合同的效力
了 决 定契 约 内容 的 自由 , 经 济 优 势 一 方 所 利用 , 使得 格 式 合 同 的 被 才
选择, 而不能就合同的内容提 出协商; 更由于优势经实体往往又 出现成为可能性。当然, 格式合 同使用一方的趋 利避 害, 对相对人 的
不公平也是相当明显的。 但是, 若这种因不公平而产 生的风 险可能性 被当事人所预见 , 而当事人相信可 以避免风险或者在权衡之下认 为可 以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 , 自愿缔结的合同, 不能说它 是违背 了契约 自
背景 。
( ) 一 格式合同的产 生与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 的必然趋势 格式合 同伴随社会 经济的发展而产生。 在简单的商品经济时代。 由于商品数量有限, 没有形成规模交易, 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差异并不 十分显著, 同的内容由当事 . 合 具体协商, 通过要约, 反要约, 再要约, 达成一致意见, 缔结合同。到了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科技 与生产力得 到 飞速发展 , 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 格式合 同的产生有了 物质基础 。 合同 自由成为合同赖 以建立的理论基础 , 表现在法律上

合同和 点击合同。现在, 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我 ( ) 二 契约 自 由原则是格 式合 同产生的法律基础
虽然说格式合同的发展最终背离 了契约 自由原则的本来意义, 但
格式合 同的法律基础却是契约 自由。 正是 由于 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以 强制性规范为辅的契约 自由原则在契约法上的核心地位 , 当事人拥有
由 原 则 , 无 必 要 对 其进 行 干 预 相 反 的 情 形 下 , 当事 人 预 见 到 不 更 即
存在于垄断行业, 选择 与谁缔结合同 , 条款都是大 同小异 。 因此, 格式 合 同的出现和广泛使用被 认为是导致古典契约 自由理论崩溃的标志

格式条款的价值分析及规制取向

格式条款的价值分析及规制取向

身难以克服 的缺陷 严重威胁 着作为合同法基石的契约 自由原则 。 元化的消费者在经济地 位、信息 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欠缺 交易
在 以效率与公平之协调为 目标的今 天 放任格式条款 的流弊或简 中常常处于劣势 而供方 ̄ I 完全掌 握市 场的中心 控制权力。于 II I
单地对其说不 都是非理性 的态度 。合理规制格式条款 ,完善我 是 , 在格 式条款的订立过程 中 制定者基于 自身的经济优势地位 ,
结 出来的 ,较能科学地反映所涉行业的客观 规律 与特殊要求 .另 鉴于格 式条款 的专业性、职业性和书面明示的特点 .适应了市场 方面 .格式条款具 有确定性和不变性 ,相对人没有或极少有对 交易的需要 .保障 了交易安全。

合同条款 提出修改意见的可能 ,只能要 么表示全部接受 ,要么完 全拒绝 .不存在协商的余地 。 第四 , 格式条款 的要约方一般 都是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 业 ,
国的合同立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 非常重要的现 实意义

运用各种手段追求 自身价值 的最大化 甚 至不惜在合 同中加进一
些牺牲对方合法权益、对其进行经济压迫性的条款 ,这在近几年 格式条款的产生是与1 世纪末期的科技和经济发展状况相适 我国的司法 实践中表现得 尤为突 出。 9

【 词 ]格 式 条款 关键 价 值 分析 规 制 途 径
[ 要 ]格 式 条款 是 现 代 化社 会 大量重 复生产 和 交 易的产物 ,在 交 易规 模 化、 效益 化 摘
格式条款最早始于 1 世 纪中后期 的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 2 有竞争 对象;银行、保险 运输 证券等企业则在事实上具有垄 9 O 世 纪 被 广 泛适 用于 公 用 事 业 尤 其 是 在 4 年 代 以 后 更是 盛 行 于 几 断性的经营地位 。与此相反 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则完全处于附从 O 乎所有的商业领域 。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 同总数 中 格式条款 的地位 他们 多是公用行业的个人消费者。 的数量大约占9 % 以上。但是格式 条款 自产生之 日起就存着在 自 5 但是 即便如此界定 也难 以涵盖复杂的现实情况 。由于单

论格式合同的规制

论格式合同的规制

2006.11湖南农机HUNAN A GRICUL TU RAL MAC HINER Y收稿日期68作者简介聂国梅(68 ),女,贵州遵义人,遵义师范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法律。

论格式合同的规制聂国梅(贵州遵义师范学院 贵州遵义563002)摘 要: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使用最多的合同形式,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因为其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故日益成为人们维护合法利益,预防风险的有力武器。

但在现阶段格式合同却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而给弱势方造成权益损害,为使格式合同更好发挥作用,需要从行政、立法、司法及社会等方面对它进行规制。

关键词:格式合同;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320(2006)11-0165-041 格式合同的含义及法律特征1.1 格式合同的含义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附合合同。

英国称之为标准合同,法国、美国、日本称之为附合合同或附意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而我国台湾则称之为定型化契约。

它指的是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相对方只能对该拟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接受或不予接受,而不能讨价还价进行协商的合同类型。

格式合同是现代化大生产重复生产和交易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它在现代社会之所以被广泛应用,主要原因一是可以提高交易效益,降低交易成本;二是可以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确定法律责任;三是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为当事人进行新型交易提供可能性。

但是应该看到,格式合同在给现代社会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缺陷,如格式合同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往往造成风险分配的不公平等。

1.2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格式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首先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也就是说有一般合同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的主体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还有自己的特征,主要是:1.2.1 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单方意志性是指格式合同的条款由一方事先拟定,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相对人更改和协商,相对人要么完全接收,要么拒绝。

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价值分析

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价值分析

2010年4月第13卷第2期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 ’an Unive rsity of A rts and Science (S ocial Sc iences Editi on )Apr .2010Vol .13 No .2收稿日期3作者简介王丽美(—),女,山东昌乐人,西安广播电视大学文法部文法教研室讲师,法学硕士。

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价值分析王丽美(西安广播电视大学文法部,陕西西安 710002)摘 要:合同格式条款是体现单方意志性的定型化契约条款,它与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相违背,所以有人质疑它存在的合理性,但在现实生活中格式条款却有强大的生命力。

从“存在的就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哲言出发,可以揭示出格式条款存在的合理价值。

关键词:格式条款;合理价值;经济价值;安全价值;公平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77X(2010)02-0117-03 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曾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笔者认为,这样的哲言过于武断,但是“存在的就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的具有辩证思想的论断则是毋庸置疑的。

用这一论断来评价合同的格式条款的存在价值,也是十分中肯的。

从形式上来看,格式条款是指在交易中处于经济、政治优势甚至垄断地位的条款提供方,为了将来与不特定相对方订约而预先拟定,不与相对方协商,体现单方意志性的定型化契约条款,它的出现与传统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是相违背的。

[1](P2-4)因此,美国契约法专家格兰特吉尔美慨叹:“契约与上帝一样,已经死亡了。

”[2](P 200)但在现代生活中,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由格式条款构成的格式合同的数量已占到9成以上,如车票、船票、飞机票、存款单、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通信服务合同、停车场与剧院的收据、百货商场的售货小票、加油站的加油收据等等都是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如此强的生命力完全可以用“存在的就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一哲言来解释。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与立法规制方式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与立法规制方式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与立法规制方式【摘要】格式合同与古典契约理论存在着价值冲突,冲突的内因是传统合同自由原则的缺陷。

在现代合同自由理论下,格式合同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公平正义,应通过立法手段,完善调整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以矫正格式合同关系中的不平衡,更好地保护在合同关系中居于不利地位的弱者,从而保障交易公平,实现社会公正。

【关键词】格式合同;价值冲突;价值取向;立法规制0引言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生产、交易以及人们的生活消费等无不是通过合同实现的。

格式合同因其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意思表示的交换,维护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优点而被人们所广泛接受。

但格式合同也是一把利弊并存的双刃剑,其对社会公正价值的负面影响也日趋严重,不容忽视。

其不可协商的条款使得合同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而且格式合同中往往存在不公平条款,对合同风险的分配往往不合理,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制。

本文试图从各国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中,试分析格式合同价值冲突的表现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恰当地规制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的内涵“格式合同”是一个外来词,在各国立法体例和判例学说中,称谓不一,理解各异。

德国法律中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法称为“附合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称之为“定型化契约”,葡萄牙、澳门称之为“加入合同”,中国大陆学者则称之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之为“格式合同”,新《合同法》则称之为“格式条款”。

尽管在称谓和理解上不一,但在意义上并无太大差异。

本文使用格式合同一语。

所谓格式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定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

即另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所列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1]格式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首先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也就是说有一般合同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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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格式合同的负面价值 格式合同并不是完美的法律事物, 在发展过程中, 它也 暴露出很多负面价值。它在促进交易的效率、 安全和公平的 同时, 还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自由 、 公平和诚信等价值, 下面 分述之。 ( 一) 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负面价值 。 自罗马法以来, 契约 自由理论就被捧为经济交往的圣经 。 然而发展到格式合同, 这种理论却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 格式合同为一方预先 拟定, 并且在签订过程中不允许对方协商, 只能表示接受或 不接受。相对方也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不与之交易, 然而 它会发现不论到哪里他面临的都是相似格式合同文本 。 在 某些垄断行业面前, 相对方更是连选择的余地都没有 。 即使 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并不是相对方希望的, 但由于他缺少协商 “自由 ” 的权利, 以至这种 无法真正的显示出来, 体现在格式 合同上的只能是一种无奈的自由 。 应该说, 格式合同是契约 但是它却对契约自由的存在构成了威胁, 自由发展的结果, 以至美国学者格兰特 · 吉尔莫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 由死亡的原因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 格式合同已突破了原 来契约自由的框架, 它假借自由之名, 行强迫之实。 而契约 自由对之竟无任何办法 。 这就要求我们对契约自由原则进 行修正, 把原来的绝对契约自由修正为相对契约自由 。 在格 式合同中, 只有相对方了解的全部条款都是公正的, 这才能 否则只能是无奈的自由, 强迫的自由。 算是真正的契约自由, ( 二) 对公平原则的负面价值 。 由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 方多为经济或法律上占绝对优势的企业, 为了本企业的利 益, 他们往往将责任推到消费者一方, 或者不正当的免除自 在总体上可能与优势 己应负的责任。消费者虽然人数众多, 企业抗衡, 但是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论证, 现实生活中是不 根 会出现的。消费者都是以个人名义相对于这些优势企业, 本影响不到他们做出的决断 。 这些定型化的格式合同在发 合同权 挥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格式合同恃强凌弱 、 利失衡的弱点。笔者认为, 应该从格式合同发展的全过程看 待这个问题。格式合同产生的最初原因应该是实现规模效 应, 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效率。 在之后的发展中, 逐渐看到可 以在其中规定一些免责条款等, 使格式合同变成了追求自身 利益最大化而把风险与责任转嫁到相对方( 下转第 160 页)
一、 格式合同的正面价值 格式合同之所以能够产生, 且能越发壮大, 表明其具有 很大的正面价值。具体分析, 基本上有以下几种: ( 一) 效率价值。 包含两层意思, 其一, 迅速达成交易。 使用格式合同可以避免因单独协商而占用的大量时间, 使众 多的合同相对方能够迅速获得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产品或 服务。其二, 降低交易成本。合同双方不必就合同条款耗费 精力讨价还价, 尤其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更为有利 。 因此, 运用格式合同是一个能够达到双赢的办法 。 另外, 格式合同 的效率价值还表现在纠纷的处理上 。 由于众多的合同相对 方都使用同一种格式合同, 在集团诉讼中就不必一一审查, 只要审查一份合同就足矣, 提高了纠纷处理的效率 。 ( 二) 安全价值。随着高科技的产生, 合同相对方对提供 的商品与服务的信息了解得越来越少, 再加上某些提供方不 负责任的任意宣传与渲染, 往往给相对方提供虚假的信息 。 生产者、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这种不平衡使消费者处 于一种不利地位, 人们普遍感觉到交易活动不安全 。 现实经 济生活急需一种安全的交易方式 。 格式合同正是能够体现 这一价值的交易形式。首先, 格式合同内容与形式都是预先 拟定的, 而这种拟定又是极其认真的, 拟定方对可能出现的 情况都作了详尽的说明, 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相对方信息的不 足。其次,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免责事项都规定 的非常清楚, 交易相对方能够全面的了解合同的内容, 易于 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三, 在合同纠纷当中, 能够迅速根据格 式合同文本确定是哪一方的责任, 维护了没有责任的一方的 交易安全。 ( 三) 公平价值。格式合同无论面对何种相对方提供的 都是同样的文本, 统一标准进行交易, 并不因为相对方的不 同而给予差别对待, 从而保证了此类交易的所有相对方都能 够得到同样的商品或服务 。在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 除了某 些垄断组织外, 各竞争企业都使用格式合同, 使相对方能够 在这种如公式般的文本中做出选择, 选择自己认为能够获得 相对较大价值的一方, 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一种方式 。 而对 于那些除外的垄断组织大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对其有 特殊政策的企业, 在一个法治较为发达的社会, 其运作必然 会受到政府和人民的影响和监督, 能够保证其对交易相对方 的公平价值的实现。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
□梁 刚
【摘
要】 格式合同就是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 , 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和对方协商的 , 合同相对方只能概括的表示 全部接受或拒绝的一种合同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 , 格式合同更是成为了当前最重要的合同形式 。
【关键词】 格式合同; 合同形式价值;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 梁刚( 1982 ~ ) , 男, 天津医科大学战略发展研究办公室研究 。 重视文、 史、 哲、 艺术的熏 陶, 强调人文知识与人文精神的结合, 对于提高一个人的内 在品质和外在风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 ( 四) 有助于培养大学生文化素质的提高 。 通过非物质 文化遗产教育来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 可以提高大学生 审美情趣、 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 以此大力弘扬 的文化情操、 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 高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 活动, 系统引进民间文化, 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教 学实践密切结合, 并对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 习, 传承和保护。 这些民间艺术在校园中通过大学生的学 习、 表演、 传播, 使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年龄结构和知识层次 有很大的改善。 三、 加强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对策 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在高校发挥更大的作用, 高 校将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专业纳入学校的课程 体系建设是最佳途径, 因此要采取有步骤、 有层次、 有重点地 开展相关专业建设。 ( 一) 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政策的制定 。 教育主管部门应 制定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并予以保证 。 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专业设置的时候, 应充分考虑非物质文 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需求, 将高校人文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 相结合, 由单一学科向交叉学科的转变 。 有步骤分层次有重 点地开展相关专业建设, 通过教学指导大纲的形式, 明确非 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高校所要达到的目标 、 要求。 教育主管 部门开展必要的教学情况检查也是促进高校非物质文化遗 产项目课程的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的必要手段 。 ( 二 ) 学科布局及课程设置 。 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关 键问题是课程问题 。 高校自身要制定详实的教学计划和考 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教学, 学科与课程 试评定细则, 的支撑, 有效地加以贯彻落实 。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教学, 高校可以开设选修课, 学生通过学习拿到相应学分 。 河北科技大学针对非物质文化进校园活动的开展, 相继开 设了传统文化教育课程, 把民间音乐 、 民间舞蹈等课程设置 2 个学 分, 为 40 个学时, 在传统教育中渗透出科学的教育 理念 。 ( 三) 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高校应在教学资源、 人员配 ( 上接第 59 页) 身上的手段。 ( 三 )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 负 面 价 值 。 格 式 合 同 对 诚 实 信用原则的负面价 值 主 要 体 现 在 合 同 形 式 上 。 提 供 方 为 了使消费者尽快与自己签订合同, 并且使自己的利益最大 化, 导致他 们 大 都 在 文 字 上 和 形 式 上 下 功 夫, 如条款冗 文字细小, 晦 涩 难 懂, 对免除自己责任或加重对方责 长, 任的条款隐藏在其他 条 款 中, 不 以 明 显 的 方 式 标 出, 或者 把免责条款写在一 些 隐 蔽 的 地 方 。 隐 藏 条 款 与 不 公 平 条 款不同 。 不公平条款并不刻意隐藏模糊自己, 而是明确的 , 如在劳动合同当中规定“工伤概不 负 责 ” 标在合同之中, 它并不怕为对方所知悉; 隐藏条款一般都是以一种不容易 为对方所知悉的方式规定在合同中的, 目的就是不让相对 。 方注意到 前一个损害的是公平原则, 后一个损害的是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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