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方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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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日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以及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工业区块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等各类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主要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土地供应合同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第三条区块线的管理对象为划入线内的工业用地。

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线内的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严守总量、提质增效、产城融合、刚性管控”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负责全市区块线的统筹管理,负责建立全市区块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规划“一张图”系统进行动态跟踪与维护。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线内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业用地管理及产业项目监管等工作。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这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年多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广大市民也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理解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保护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的深远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以环境保护、生态安全为核心,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严格控制基本生态线范围内(以下简称线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除《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不得安排任何新建建设项目;(二)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之前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三)依法查处线内各类违法建筑。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守土有责,对保护本辖区范围内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完整负责,并负责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每半年一次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依法对线内新建和改造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监督、指导、配合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按照《管理规定》的程序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 13 号线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公示本)
建设单位 : 深 圳 市 地 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环评单位 : 中 铁 二 院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8 年 1 月 深圳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四期建设规划(2017~2022)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 13 号工程线路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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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 13 号线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1.3.4 技术导则及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2.3-19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453-2008);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HJ24-2014); 8、《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 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04-2008); 10、《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 11、《城市轨道交通振动和噪声控制简明手册》; 12、《 环 境 噪 声 与 振 动 控 制 工 程 技 术 导 则 》( HJ203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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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 13 号线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出租小汽 17842 辆,增长 7.5%。全年公共汽车客运总量 22.42 亿人次,减少 8.9%, 轨道交通线路长度 285 公里,增加 108 公里,轨道交通客运总量 12.97 亿人次,增 长 15.6%。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6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6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我市2005年开始实施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制度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就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认识,坚守基本生态控制线不动摇(一)充分认识基本生态控制线对保护生态的极端重要性。

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有效地保护了我市有限的生态资源,优化了城市空间结构,提升了城市质量,成为我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

必须继续坚守基本生态控制线,并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制度提升至生态文明基本空间制度的高度。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正确把握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基本原则。

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坚持铁线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城市生态质量提升;坚持占补平衡,优化生态空间格局,提升生态服务功能,协调生态保护与城市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生态资源的全民共享及合理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二、严控线内建设活动,强化管制力度,推进管理精细化(一)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信息调查和分区管制制度。

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识,制定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查规范,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环境、土地建筑、社会经济等信息调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5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决定对《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方案公示15日,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二、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调整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
三、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上述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批准之前,应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10日。


本决定自2016年2月日起施行。

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解读

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解读

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解读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标签: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解读一、国家相关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解读1.1环境保护法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1.2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意义及范围《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1.3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四大划定原则、管控要求及划定范围的具体类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四大划定原则、管控要求及划定范围的具体类型。

1.3.1四大划定原则①科学性原则:以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方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以下简称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识别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落实到国土空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②整体性原则: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自然边界以及生态廊道的连通性,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应划尽划,避免生境破碎化,加强跨区域间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序衔接。

③协调性原则:建立协调有序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上下结合,充分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及土地利用现状、城乡发展布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等相衔接,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文件深宝府〔2021〕1号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保障宝安区城市基本生态安全,妥善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根据《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以保护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为核心,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格管理的原则,简化程序,加快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以下简称“线内”)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条区政府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生态线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工作的开展与协调,负责跟踪、监督有关工作的落实,受理相关投诉和信访。

生态线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规划主管部门,主任由区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其他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应当按《管理规定》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指定专人作为生态线管理办公室的联络员,负责与生态线管理办公室进行及时的沟通与协调,以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各街道办以市规划主管部门2021年底的清查结果为依据,对线内的建设用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现状情况作进一步核实和确认,并对核实的结果负责(核查内容详见附件)。

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核查结束后2个月内,将核查结果整理上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环境保护和贸易工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核查整理结果,在2个月内完成对线内已建成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和已批用地范围内未办理报建手续违法建成生产经营性建筑的环境影响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土地发展权_空间管制与规划协同_林坚

土地发展权_空间管制与规划协同_林坚

【摘要】我国空间规划体系呈现多元化状态,城 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 生态功能区划四类空间规划各具特点,共同发展 趋势是强化空间管制。各自职能分工上,城乡规 划是“一书三证管建设”、土地规划是“三线两 界保资源”、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政策区划管协 调”、生态功能区划是“功能分区保本底”,实 质都是基于土地发展权的空间管制。结合我国土 地所有制的特点,业已形成“隐性”、“国有” 的两级土地发展权体系,直接影响各类空间规划 的“责”“权”定位。现阶段,空间规划协调难 问题突出,走向规划协同是大趋势,关键在于共 同责任下的协作配合,城乡规划也应加强层级衔 接,明晰工作者角色定位,重视土地权益,关注 乡村地区以及各类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 利用。 【关键词】空间规划;土地发展权;空间管制; 规划协同
现阶段,我国空间规划具有法律、制度基 础、涉及全局又分属不同部门主管的主要有城乡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 态功能区划四类,客观存在横纵难协调的问题, 如规划目标、布局规模、分类标准不一致,乡村 系统、土地产权问题考虑不足等[1~3]。为此,本 文针对上述四类空间规划展开讨论,在剖析各自 发展态势、基本特点和规划实质的基础上,探讨 空间规划协同面临的问题及出路,并指出未来城 乡规划发展需要关注的问题。
面临巨大的挑战,因为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干预和
在法律或政府文件中明确并具有全局影响的空 调控始终无法决定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也无法
间规划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 代替市场参与主体做出经济行为的决策选择,因
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它们横向由住 此,土地规划在无法确定“种什么”、“建什
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发展与改革委 么”的情况下,将管理思路转向“能不能建”、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5•【字号】深府[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已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原市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1996〕36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本区划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1.内伶仃岛-福田红树林一类区。

包括内伶仃岛及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2.梧桐山一类区。

包括梧桐山国家森林公园及仙湖植物园。

3.石岩水库-铁岗水库-西丽水库一类区。

包括石岩水库、铁岗水库及西丽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外围边界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4.排牙山一类区。

指排牙山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5.大鹏半岛一类区。

指大鹏半岛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二类区。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优化调整草案公众意见征询表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优化调整草案公众意见征询表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优化调整草案公众意见征询表
热心参与规划,共建美好家园!
您可在此表上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或辖区政府提出对此次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优化调整(草案)的任何意见。

凡与此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优化调整(草案)内容相关、符合填写规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意见,我们将组织进行初审并向市规划委员会提交集中审议,以决定是否采纳。

此表填完后可直接送至辖区政府指定公示地点,也可寄往本市福田区新闻路69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一直属管理局地政地籍处(邮编518034),并注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优化调整草案公众意见”字样。

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24日。

(如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
请填下表:
您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号: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号:
1、赞成
2、反对
3、基本同意
第2或第3项的理由及修改建议请书面陈述如下:
请续背面
请接正面
第2或第3项的理由及修改建议请书面陈述如下:
(此页不够可另加纸)填表日期:年月日收到日期:年月日诚挚感谢您的热心参与!。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生态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方案。

规划、土地、环保、发展和改革、水务、农林渔业、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市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包括下列范围:(一)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二)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以及特区内海拔超过50米、特区外海拔超过80米的高地;(三)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四)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五)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六)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控制的区域。

第七条基本生态控制线按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一)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二)划定方案批准前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三)划定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四)基本生态控制线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公布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必须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地理座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二)调整方案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四)调整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五)调整方案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深圳市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以下是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确定1. 根据深圳市的自然地理特征、生物多样性等因素,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范围和保护区域。

2. 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的需求,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原则1. 严格控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土地开发和利用,严禁违规占用和破坏生态环境。

2. 加强生态保护,恢复和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提高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3. 合理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发展。

三、基本生态控制线的保护措施1. 严禁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新建影响生态环境的工业、冶炼、化工等项目。

2. 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

3. 限制农业生产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规模,鼓励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的发展。

4. 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水资源开发和利用。

5. 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边界,明确各类土地的功能和利用方式。

四、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监督和管理1. 建立健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监管。

2.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相关工作经费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 加强执法力度,对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

4. 强化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通过实施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可以有效保护深圳市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这不仅对深圳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经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深府〔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29日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精神,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抢抓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和实施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坚定不移地贯彻新发展理念,勇担可持续发展先锋。

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协调空间、能源、资源与环境的关系,增强区域发展的核心引擎功能,实现深圳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

(二)基本原则。

强化衔接。

围绕深圳市“双区驱动”战略定位、“双区叠加”黄金发展期和实施综合改革试点新发展目标,衔接深圳市生态保护红线最新划定成果、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后的关键成果、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深圳“十四五”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市-区-街道(镇)-单元四级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

深圳划定国内首条生态控制线

深圳划定国内首条生态控制线

深圳划定国内首条生态控制线发布时间:2010-09-13 来源:深圳商报【字体:大中小】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及《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图》颁布施行,974.5平方公里的土地被划入基本生态控制线,线内禁止进行建设。

城市规划大多属于建设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

深圳率先编制控制建设的规划,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在国内尚属首次,也是国内规划界的一次创新,表明深圳规划管理正逐渐走向法制化。

1规划着眼城市可持续发展经过20多年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圳城市建设用地的持续快速扩张,城市自然生态空间总量逐年减少,城市生态资源面临巨大压力。

深圳城市规划承载了国家和规划行业的众多厚望,其理念和技术方法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当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都把保护环境放到关系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高度。

本着“对城市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深圳城市规划人的眼光始终关注着以保护生态来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

早在2003年出台的《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5年)》中,深圳就在国内首次创新性地提出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概念。

所谓基本生态控制线,是为了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科学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尊重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经历了科学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不断完善的过程,经过了草案编制、意见征询、公开展示、上报审批等四个阶段。

划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体现出科学性、统筹性及公众参与性三大特点,彰显了现代政府注重公众参与的理念。

2004年8月,规划部门以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5)》中划定的1100平方公里初步范围为基础,结合了现有各层次规划以及正在编制的组团规划,运用GIS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分析手段详细落实各控制点坐标,形成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初步方案。

龙岗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优化调整草案(调出一览表 - 龙岗政府在线

龙岗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优化调整草案(调出一览表  - 龙岗政府在线

14
布吉街道三联社区
BJ--11
0.25
19
布吉街道甘坑社区
BJ--16
பைடு நூலகம்

20
布吉街道水径社区
BJ--17

处理意见:不采纳 经核查,本地块在生态线划定前主要为已建成的旧村用地,暂不纳入本次对生 态线范围局部优化的工作范畴。 本地块内生态线划定前已建成的旧村建筑在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按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其进行改扩建或更新则遵照《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 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条文执行。同时,拟通过开展《基 本生态控制线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实现生态线内用地管理的精细化,并更好 地解决本地块所涉及社区的发展和建设问题。 处理意见:采纳 23 布吉街道布吉社区 BJ--20 0.22 情况说明:依据市政府四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市政府四届一五四次常务会议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2009年第3次会议审议文件,该地 块符合生态线范围优化调出的原则和标准。 处理意见:部分采纳 情况说明:依据2005年11月卫星影像核查,本地块在生态线划定前为部分建成 的工业区,部分符合生态线范围优化调出的原则和标准。 因此,按照生态线划定前已建成区的边界对本地块所涉及的生态线范围进行优 化。 25 26 27 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 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 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 NW--2 处理意见:采纳 NW--3 NW--4 28.32 情况说明:依据2005年11月卫星影像核查,本地块在生态线划定前为已建成集 中成片的工业区,符合生态线范围优化调出的原则和标准。 处理意见:部分采纳 情况说明:依据2005年11月卫星影像核查,本地块在生态线划定前为部分建成 的工业区,部分符合生态线范围优化调出的原则和标准。 因此,按照生态线划定前已建成区的边界并结合NW-2、NW-4对本地块所涉及的 生态线范围进行优化。 处理意见:不采纳 经核查,本地块在生态线划定前主要为已建成的旧村用地,暂不纳入本次对生 态线范围局部优化的工作范畴。 本地块内生态线划定前已建成的旧村建筑在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按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其进行改扩建或更新则遵照《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 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条文执行。同时,拟通过开展《基 本生态控制线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实现生态线内用地管理的精细化,并更好 地解决本地块所涉及社区的发展和建设问题。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方案2013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方案2013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方案(2013)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2013-07-11 【字号大中小】第一条基本生态控制线(以下简称生态线)作为深圳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促进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低碳生态城市和民生幸福城市建设,以及城市的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态线管理的精细度和可操作性,兼顾社会基层民生发展、公益性及市重大项目建设需求,遵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依据《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定规划,对生态线进行局部优化,编制本次优化调整方案。

第二条优化调整对象本次优化调整的生态线是指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优化调整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4)《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5)《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6)《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7)《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8)《深圳市基本农田改造范围线》(2010)(9)《深圳市蓝线规划》(10)《深圳市黄线规划》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法定规划和依据性文件。

第四条优化调整目标在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以进一步提高生态线的生态环境功能为目标,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划,重点解决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前我市生态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优化调整诉求,并兼顾社会基层民生发展、公益性及市重大项目建设需求,以进一步提高生态线管理的精细度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优化调整内容本次对生态线的局部优化调整,包括调入和调出两方面的工作:(1)调入。

即依据各层次规划分析及权属核查,将有利于强化城市生态功能的部分线外用地进一步纳入生态线内,以合理增加生态线控制范围。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解读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解读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解读一、什么是基本生态控制线?基本生态控制线是为了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科学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尊重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统筹考虑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深圳市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在全国尚属首次。

基本生态控制线由多个控制点连续组成,其控制范围由基本生态控制线围合而成或由基本生态控制线与广东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围合而成。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为974平方公里,公众可通过市规划局网站()查询其具体范围。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图是《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为什么要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生态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都把保护环境放到决定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高度。

在约翰内斯堡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上,建设生态城市被公认为各国政府向可持续发展努力的一个具体行动。

随着深圳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的持续快速扩张,城市自然生态空间总量逐年减少,城市生态资源面临巨大压力。

通过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强制性地进行严格保护,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此举是贯彻“十六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施深圳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建设生态城市战略目标下的具体行动,也是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重要举措,对深圳未来的可持续的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三、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的依据是什么?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主要是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有关生态城市的建设标准而划定的。

在法律法规方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黄贝岭站后至大剧院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黄贝岭站后至大剧院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黄贝岭站后至大剧院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建设单位: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评价单位: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104号二O一八年八月天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黄贝岭站后至大剧院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概述1、项目背景:深圳市地处广东省中南部沿海,东临大亚湾,西濒珠江口,北与东莞市和惠州市接壤,南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仅一河之隔,为珠三角城市群核心之一,是我国东南沿海的一座现代化、国际性的特大城市,也是协调发展的综合经济特区,华南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

深圳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属于深圳市轨道交通二期规划中的线路之一,本次新建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黄贝岭站后至大剧院段)是5号线工程的未实施区段。

2007年12月,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了《深圳市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原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4月下达了“<关于《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08]45号)。

评价内容包含本工程黄贝岭站至大剧院站区段。

2008年2月27日,原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审[2008]82号文《关于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批复了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起自前海湾,止于大剧院,全长约42公里,设车站29座,1处车辆段、1处停车场和1处主变电站。

评价内容包含本工程黄贝岭站至大剧院站区段。

2008年国家发改委批复了《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属深圳市轨道交通二期工程,批复的5号线起于前海湾综合交通枢纽,终于大剧院站,全长42.4公里,设站29座。

由于施工难度等原因,5号线初步设计阶段将终点调整至黄贝岭站,黄贝岭站后至大剧院段未开展建设。

2011年1月,原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根据5号线实际进行建设的工程较原批复环评的变更内容进行了环境影响补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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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方案(2013)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2013-07-11 【字号大中小】
第一条基本生态控制线(以下简称生态线)作为深圳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促进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低碳生态城市和民生幸福城市建设,以及城市的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态线管理的精细度和可操作性,兼顾社会基层民生发展、公益性及市重大项目建设需求,遵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依据《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定规划,对生态线进行局部优化,编制本次优化调整方案。

第二条优化调整对象
本次优化调整的生态线是指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优化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4)《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5)《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6)《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7)《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
(8)《深圳市基本农田改造范围线》(2010)
(9)《深圳市蓝线规划》
(10)《深圳市黄线规划》
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法定规划和依据性文件。

第四条优化调整目标
在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以进一步提高生态线的生态环境功能为目标,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划,重点解决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前我市生态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优化调整诉求,并兼顾社会基层民生发展、公益性及市重大项目建设需求,以进一步提高生态线管理的精细度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优化调整内容
本次对生态线的局部优化调整,包括调入和调出两方面的工作:
(1)调入。

即依据各层次规划分析及权属核查,将有利于强化城市生态功能的部分线外用地进一步纳入生态线内,以合理增加生态线控制范围。

(2)调出。

一方面将国家、省、市重大建设确需占用生态线内用地的项目用地调出生态线;另一方面为适当化解生态线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将2005年11月1日之前被划入生态线的现状集中成片的建成工业区用地调出生态线,适当缩减生态线控制范围。

第六条优化调整原则
(1)保护生态,控制线内总量规模不减。

对一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大型生态廊道、主干河道两侧、市政高压走廊等生态敏感区域进行严格控制,保护和加强生态线的生态环境功能。

同时,通过调入调出用地的占补平衡,严格控制我市生态线内用地总量规模不减少。

(2)提升质量,保障生态系统结构完整。

对城市生态安全格局和生态系统结构的完整性具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进行刚性保护,保障生态系统完整。

同时,通过将植被覆盖条件良好、生态价值较高的用地纳入生态线范围内,以进一步提升生态线的生态价值与环境质量。

(3)实事求是,化解突出发展矛盾。

尊重历史、分类分时,客观合理地处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重点解决《管理规定》实施前生态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优化调整诉求,优先将非农用地、征返地从生态线范围内调出。

(4)科学发展,衔接相关法定规划。

重点强调与相关法定规划的协调,紧密衔接《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以下简称《城市总体规划》)、各片区法定图则及基本农田改造范围等相关法定规划,使生态线的总体布局更趋合理。

在此基础上,为城市发展提供有效的土地供给和保障,特别是为我市的公益性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空间支持。

第七条优化调整标准
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基层社区发展、公益性项目及市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对照相关法定规划,确定“调入”和“调出”生态线用地的具体标准。

调入生态线范围的用地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情形:(1)紧邻生态线,且空间上与原生态线连续;(2)现状植被良好或具备植被恢复条件,生态价值较好;(3)相关法定规划所确定的非城市建设用地,以及旅游用地或公园绿地。

调出生态线范围的用地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情形:(1)2005年生态线划定前已基本建成,集中成片且紧邻城市建成区;(2)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涉及一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大型生态廊道、主干河道两侧蓝线、市政高压走廊等生态敏感区域和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区域,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要求;(3)位于生态线边缘,不影响其结构完整性和空间连续性。

第八条优化调整方案
本次优化调整方案在保证全市生态线范围内土地总量不减的前提下,调入生态线用地约15平方公里,主要为山体林地和公园绿地,约占生态线范围内总用地的1.5%;调出生态线用地约15平方公里,主要为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前已建成的
工业区、公益性及市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亦约占生态线范围内总用地的1.5%。

其中,本次优化调整方案中宝安区调出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用地约5.55平方公里,调入用地约5.87平方公里;光明新区调出用地约2.44平方公里,调入用地约2.7平方公里;龙岗区调出用地约3.51平方公里,调入用地约3.89平方公里;坪山新区调出用地约0.55平方公里,调入用地约0.98平方公里;原特区内调出用地约0.65平方公里,调入用地约0.83平方公里;此外还包括保障市重大项目建设所需调出用地约2.11平方公里,调入用地约0.93平方公里。

第九条本方案成果由文本、图纸及附件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本方案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十一条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图同时公布生效,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界线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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