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第七版 ppt (7)[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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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公司中持有(直接和间接)的股份加在一起要达 到或超过50%; (4)也可以不超过50%,只需本国某一个居民股东在 外国公司中持股达到规定的比例。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2. 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
即受控外国公司应分配给股东且不再享受股东居住 国推迟课税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所得;这种所得虽没 有支付给居住国股东,但仍要归属到居住国股东应 税所得之中并申报纳税。
美国1962年首先颁布对付避税地立法,其后加拿大、德国、日 本等国,都相继颁布实施了本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到2001年, 全世界已经有20多个国家实施了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其内容与 美国对付避税地的立法有许多相似之处。
发达国家中目前还有一些没有颁布对付避税地的立法,但其中 有一些国家有严格的外汇管制,限制本国居民在避税地投资或 规定投资利润必须汇回本国,这实际上也取到了类似的效果。 目前的趋势是,取消外汇管制,同时强化对付避税地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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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产生
通常将建在避税地的外国子公司称为“基地公司”。要想阻止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居住国必须取消对本 国居民从国外应得股息的推迟课税规定。这种取消推迟课税以 阻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立法,被称为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或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美国的F分部规则(Sub-part F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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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适用的纳税人
从各国的情况看,该法规所适用的纳税人一般既包括法人 也包括自然人。受控外国公司法规打击或限制的对象一定 是再外国受控公司中拥有股权(股权比重一般要达到规定 的标准)的本国居民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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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 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 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 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 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7条明确了“控制”的 两个标准(须同时满足):(1)全体中国居民股东共同 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比例要在50%以上(含);(2)中 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含)有表 决权的股份。上述规定中的间接持股比例,国税发 [2009]2规定应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持股超过 50%的,按100%计算。条例第118条规定,适用所得税 法第45条的CFC必须是位于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率的 50%(即12.5%)的国家(地区)。
1. 受控外国公司(CFC)不应仅限于公司实体,如果有必 要,它还应当包括常设机构或其他透明体(如信托、合伙 人)。至于受控的标准,也不应仅从法律控制角度进行考察, 还应当从经济控制的角度进行分析。各国还应当增加事实标 准,以防止纳税人绕开CFC的法规。关于受控的标准,建议 以最低50%为准,但各国也可以定在50%以下。在计算总的 控股比例时可以把关联方或非关联的居民企业及个人的持股 比例加总计算,或者把那些行动一致(acting-in-concert) 的所有纳税人的持股比例加到一起计算。
豁免方法: (1)“实体法”,即如果CFC符合一定的豁免条件,则居 住国股东从其应分得的各类所得就不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 (2)“项目法”,即只有CFC取得的积极投资所得所应 归属于居住国股东的部分才可以不受制于对付避税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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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经合组织在其发布的 BEPS第三个行动计划《设计有效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中,提出了如下六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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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基本内容
1.受控外国公司(CFC) 2.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 3.受控外国公司法规适用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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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控外国公司(CFC)
判定是否是受控外国公司,多数国家规定: (1)受控外国公司所在国(地区)的税负水平应较低; (2)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白名单”或“黑名单”; (3)关键是要受本国居民的控制,如本国居民在该外
5. 在计算归属给股东所得的规模时应当考虑与其相对称 的所有权或者影响。
6. Fra Baidu bibliotek了避免实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时出现的双重征税, 居住国应当允许境外所得已经负担的外国税收用于税收抵免。 另外,在实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时居住国已经对境外来源的 应归属所得课征了所得税,所以当本国股东从受控外国公司 取得股息或者股权转让所得时,居住国也要采取措施避免再 次对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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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的立法问题
目前,我国税法中没有英、美等国际那种“海外利 润不汇回不对其征税”的推迟课税的规定,也没有 欧洲大陆国家实施的“参股免税”规定。
鉴于目前多数国内公司到避税地建立子公司,主要 是利用避税地无税或低税以及信息不外泄的特点从 事避税活动,所以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加入了受 控外国公司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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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适用于那些有效税率比母公 司所在国低得多的受控外国公司。
3. 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中应当加进一个应税的外国 公司保留利润的定义,该定义可规定确定该项所得各种途径 的非详尽的清单或者各种途径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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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使用母公司所在国的法规来计 算应归属给股东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另外,受控外国公司 的亏损应当只能冲抵其自身的利润或者同一国家(地区)的 其他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
第7章 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7.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7.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7.3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7.4 限制避税性移居 7.5 应对间接转让股权的反避税措施 7.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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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7.1.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产生 7.1.2 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基本内容 7.1.3 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的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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