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第七版 ppt (7)[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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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课件》PPT课件_OK
7
来源国的税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率与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的税率的关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系
之间的关系
居住国 补征税
避免 重复 征税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2021/9/2
8
来源国的税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率与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的税率的关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抵免限额, 无 或者纳税人 已缴收入来 源国的税额
彻底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纳税人的来 源国已纳税 额
前者>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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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的税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率与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的税率的关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系
之间的关系
居住国 补征税
避免 重复 征税
系
之间的关系
居住国 补征税
避免 重复 征税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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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来源国的税 率与居住国 的税率的关
系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补征税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之间的关系
避免 重复 征税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抵免限额, 或者纳税人 已缴收入来 源国的税额
• 4 所得 50000 — 80000 (含) 30%
• 5 所得 80000美元以上的部分 40%
•
要求:分别用全额免税法、累进免税法和扣
除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1
• (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 ×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 ×30%+(100000-80000)×40% ×[80000÷(8000 0+20000)]
来源国的税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率与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的税率的关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系
之间的关系
居住国 补征税
避免 重复 征税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2021/9/2
8
来源国的税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率与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的税率的关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抵免限额, 无 或者纳税人 已缴收入来 源国的税额
彻底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纳税人的来 源国已纳税 额
前者>后者
2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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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的税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率与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的税率的关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系
之间的关系
居住国 补征税
避免 重复 征税
系
之间的关系
居住国 补征税
避免 重复 征税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2021/9/2
9
来源国的税 率与居住国 的税率的关
系
纳税人已缴收 允许抵免的 居住国 入来源国的税 已缴来源国 补征税 额与抵免限额 税额 之间的关系
避免 重复 征税
前者=后者
前者=后者
抵免限额, 或者纳税人 已缴收入来 源国的税额
• 4 所得 50000 — 80000 (含) 30%
• 5 所得 80000美元以上的部分 40%
•
要求:分别用全额免税法、累进免税法和扣
除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1
• (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 ×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 ×30%+(100000-80000)×40% ×[80000÷(8000 0+20000)]
税法(第七版) 全册 课件 PPT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税的概念和根据
二、税的分类
(六)价内税和价外税
根据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可以将从价计征的 税种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税的概念和根据
三、税的根据
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产生的 根本原因,国家职能和社会需要的发展是税存 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其中,居民独立财产的 出现是税产生和存在的内因,国家的存在是税 产生和存在的外因。只有当引起税的内因和外 因同时起作用时,才能产生和存在税收现象。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税的概念和根据 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的税种。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可以将税负转移给他人,自己
不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
(三)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
(二)税的本质特征
税的根本性质,即税的本质,是国家作为一方主体 依法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 系。
(三)税的社会属性
一方面,税在不同社会形态下具有其共性;另一方 面,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国家中的税又分别具 有其个性,即税所处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社会属性。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目录
第一章 税与税法
第二章 税法要素和渊源体系
第三章 国家税权与纳税人权利 第四章 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五章 增值税
第六章 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七章关税法律制度
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九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十章 财产与行为税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环境资源与土地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的概念和根据
二、税的分类
(六)价内税和价外税
根据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可以将从价计征的 税种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税的概念和根据
三、税的根据
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产生的 根本原因,国家职能和社会需要的发展是税存 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其中,居民独立财产的 出现是税产生和存在的内因,国家的存在是税 产生和存在的外因。只有当引起税的内因和外 因同时起作用时,才能产生和存在税收现象。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税的概念和根据 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的税种。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可以将税负转移给他人,自己
不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
(三)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
(二)税的本质特征
税的根本性质,即税的本质,是国家作为一方主体 依法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 系。
(三)税的社会属性
一方面,税在不同社会形态下具有其共性;另一方 面,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国家中的税又分别具 有其个性,即税所处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社会属性。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目录
第一章 税与税法
第二章 税法要素和渊源体系
第三章 国家税权与纳税人权利 第四章 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五章 增值税
第六章 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七章关税法律制度
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九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十章 财产与行为税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环境资源与土地税法律制度
国际税收(第7-8章)
14 本课件为方卫平《国际税收》配套课件 版权所有
【例7-4】财产税的国际税负资本化例子
假设有一个B国居民向一个A国居民出让其 位于A国的房产,该房产每年可取得租金10万 元,房产的原始成本为70万元,出让人希望以 房产评估价100万元出售给A国居民,但该房产 每年要按80万元的税务局固定价值的2%缴纳额 外财产税,结果那位A国居民最终以70万元的 价格买下这一房产,按A国5%的市场例如把税 负资本化后基本都转给了B国居民。
实际后转财产税= 市场评估年价利率– 实际成交价 = 30万元
④未能后转资本化财产税(受让人承担的资本化财产 税)
未能后转资本化财产税=应后转资本化财产税 – 实 际后转资本化财产税=2万元
16 本课件为方卫平《国际税收》配套课件 版权所有
说明:
(1) 国际税负资本化并不影响A国财产税收入, A国每年仍然可以征收到1.6万元财产税。
7 本课件为方卫平《国际税收》配套课件 版权所有
说明: (1) 为了维持原税前利润水平,A国公司产品的 价格应提高857万元。 (2) 国际税负前转不影响A国公司所得税收入, 但税负将由B国承担,有可能减少B国进口企业 的利润,导致B国企业所得税收入相应减少,由 B国企业承担税负。 (3) 国际税负前转不影响A国的商品税收入, 但B国商品价格可能提高,增加B国商品税收入, 由B国消费者承担税负。
10 本课件为方卫平《国际税收》配套课件 版权所有
说明:
(1) 为了维持原税前利润水平,该公司的B国生 产部工薪应压低857万元(4000-3143)。
(2) 国际税负后转不影响A国公司所得税收入, 但税负将由B国劳动力承担,有可能使B国个人 所得税收入相应减少。
(3) 国际税负后转并不影响两国商品税收入,B 国水平仍然以原来的价格销售,B国仍然可以征 收到原来水平的商品税。
【例7-4】财产税的国际税负资本化例子
假设有一个B国居民向一个A国居民出让其 位于A国的房产,该房产每年可取得租金10万 元,房产的原始成本为70万元,出让人希望以 房产评估价100万元出售给A国居民,但该房产 每年要按80万元的税务局固定价值的2%缴纳额 外财产税,结果那位A国居民最终以70万元的 价格买下这一房产,按A国5%的市场例如把税 负资本化后基本都转给了B国居民。
实际后转财产税= 市场评估年价利率– 实际成交价 = 30万元
④未能后转资本化财产税(受让人承担的资本化财产 税)
未能后转资本化财产税=应后转资本化财产税 – 实 际后转资本化财产税=2万元
16 本课件为方卫平《国际税收》配套课件 版权所有
说明:
(1) 国际税负资本化并不影响A国财产税收入, A国每年仍然可以征收到1.6万元财产税。
7 本课件为方卫平《国际税收》配套课件 版权所有
说明: (1) 为了维持原税前利润水平,A国公司产品的 价格应提高857万元。 (2) 国际税负前转不影响A国公司所得税收入, 但税负将由B国承担,有可能减少B国进口企业 的利润,导致B国企业所得税收入相应减少,由 B国企业承担税负。 (3) 国际税负前转不影响A国的商品税收入, 但B国商品价格可能提高,增加B国商品税收入, 由B国消费者承担税负。
10 本课件为方卫平《国际税收》配套课件 版权所有
说明:
(1) 为了维持原税前利润水平,该公司的B国生 产部工薪应压低857万元(4000-3143)。
(2) 国际税负后转不影响A国公司所得税收入, 但税负将由B国劳动力承担,有可能使B国个人 所得税收入相应减少。
(3) 国际税负后转并不影响两国商品税收入,B 国水平仍然以原来的价格销售,B国仍然可以征 收到原来水平的商品税。
国际税收朱青 ppt课件
(1)跨国公司在安排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时不仅 要考虑有关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还要考虑进 口企业所在国的关税。如果进口国的关税税率过 高,那么用很高的转让价格向该国的关联企业出 售产品就不一定有利。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表5-2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单位:万美元
项目 方案1
销售收入 销售产品成本
进口关税 (10%)
销售总利润 其他支出 应税所得 所得税(30%/50%)
税后利润
A公司
150 100 —— 50 10 40 12 28
B公司
220 150 15 55 10 45 22.5 22.5
A公司+B公司
220 100 15 105 20 85 34.5 50.5
即一个单位在一个国家被视为是纳税实体,而在另一 个国家被视为是不需纳税的单位(透明体)。
这样,当一个在B国成立的公司从A国母公司取得一笔 贷款,如果B国认为该公司属于纳税实体,而A国认为该 公司属于不需纳税的透明体,这种属性的错配就会造成 以下局面,即该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B国允许税前 扣除,而母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在A国不用纳税,因为A 国认为B国的公司不是纳税实体,它向本国母公司所做 的利息支付属于虚拟支付,这样母公司也就没有利息收 入,不需要在A国纳税。可见,在这种错配的情况下, 跨国公司集团两头得利,即一边允许税前列支,一边不 作为收入,其整体税负就会下降。
如果A公司按每张18美元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这 批产品(方案2) ,则A公司的销售利润就会增 加30万美元,B公司的销售利润则会相应下降30 万美元。由于A公司位于低税国,而B公司位于高 税国,因此A公司提高对B公司的转让价 格 会使 两个公司的纳税总额下降6万美元(42万 -36万), 税后利润总额则从原来的58万美元增加到 64万 美元,相应也提高了6万美元。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表5-2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单位:万美元
项目 方案1
销售收入 销售产品成本
进口关税 (10%)
销售总利润 其他支出 应税所得 所得税(30%/50%)
税后利润
A公司
150 100 —— 50 10 40 12 28
B公司
220 150 15 55 10 45 22.5 22.5
A公司+B公司
220 100 15 105 20 85 34.5 50.5
即一个单位在一个国家被视为是纳税实体,而在另一 个国家被视为是不需纳税的单位(透明体)。
这样,当一个在B国成立的公司从A国母公司取得一笔 贷款,如果B国认为该公司属于纳税实体,而A国认为该 公司属于不需纳税的透明体,这种属性的错配就会造成 以下局面,即该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B国允许税前 扣除,而母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在A国不用纳税,因为A 国认为B国的公司不是纳税实体,它向本国母公司所做 的利息支付属于虚拟支付,这样母公司也就没有利息收 入,不需要在A国纳税。可见,在这种错配的情况下, 跨国公司集团两头得利,即一边允许税前列支,一边不 作为收入,其整体税负就会下降。
如果A公司按每张18美元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这 批产品(方案2) ,则A公司的销售利润就会增 加30万美元,B公司的销售利润则会相应下降30 万美元。由于A公司位于低税国,而B公司位于高 税国,因此A公司提高对B公司的转让价 格 会使 两个公司的纳税总额下降6万美元(42万 -36万), 税后利润总额则从原来的58万美元增加到 64万 美元,相应也提高了6万美元。
国际税收PPT教学课件
复习思考题
1 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本质是什么? 2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3 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有哪些? 4. 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如何产生的? 5. 未来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第九章 机械与人
第一节 科学探究 :
杠杆的平衡条件
阿基米德曾 经说过:给 我一个支点, 我可以撬动 地球。
国内商品税(对在国内市场流通的商品(劳务) 课征的税收 ) 消售税(销售税的课征着眼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营业行为 ) 销费税(销费税的课征着眼于消费行为 )
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所得课税的分类 :
个人所得税
分类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 混合所得税制
公司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或预提税)
o L2 ◎
L1
F2
F1
o L1 .L2
F2
F1
L1
O L2
L2
O
F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F1
F2
F2
画力臂的方法:
一找(找准支点) 二画(画出力的作用线) 三引(引垂线) 四标(标垂足---直角符号、 标力臂---支点到垂足的距离 )
二、杠杆的平衡
提问: 什么是杠杆的平衡? 探究实验:
用橡皮、小刀、直尺、硬币等物怎样组成杠杆,并 使其平衡?
1996-2002年的变化
-6 0 0 -6 -8 -4 1 -2 -19 -5 -15 -15 -22 -13 -10 -3
经合组织30个成员国公司 所得税税率变化一览表(二)
卢森堡 墨西哥 荷兰 新西兰 挪威 波兰 葡萄牙 斯洛伐克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土耳其 英国 美国 30国平均
40.3 34.0 35.0 33.0 28.0 40.0 39.6 — 35.0 28.0 28.5 44.0 33.0 40.0 37.6
第1章 国际税收.ppt
国际税收1-4
1.1国际税收的含义
❖ 1.1.2 国际税收的本质
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 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 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
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就是国际税
收的本质。
2020/7/1
国际税收1-5
1.1国际税收的含义
❖ 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
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
International Taxation
胡霞
2020/7/1
国际税收1-1
2020/7/1
第1章 国际税收 导论
1.1 国际税收的含义 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1.3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国际税收1-2
1.1国际税收的含义
❖ 1.1.1 什么是国际税收 ❖ 1.1.2 国际税收的本质 ❖ 1.1.3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 关系,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力进行的强制课征形式;
(2)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 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涉及的是国家间税制相 互作用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3)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税种,而国际
2020/7/1
国际税收1-16
1.5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 1.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 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 容;
❖ 2.在所得课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 烈,为了防止“财政降格” (fiscal degradation)的情 况发生,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 行协调;
国际税收PPT课件
2020/10/16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联合国范本区别于经合发范本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强调来源地征税 原则,注重维护来源国的权益,如对常设机构的处理上,倾向于把常 设机构范围划宽一些,对于常设机构应税所得范围的确定主张采用引 力原则等。联合国范本同时指出,在承认收入来源国优先行使税收管 辖权的前提下,应考虑国家间收入分享问题,即对收入来源国和居住 国利益进行平衡。
2020/10/16
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念
三、国际税收要素
➢ 课税权主体
当不同国家的征税当局依法征税而产生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时,它 们就构成了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权主体。若不同国家的征税当局依法征 税但不会产生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时,它们也就不是国际税收涉及的 课税权主体。
➢ 课税主体 跨国纳税人
2020/10/16
2020/10/16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一、定义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 OECD范本 ➢ 联合国范本 两者的主要区别 :立场不同
2020/10/16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议定书 (protocol) 是指缔约国对条约或协定的解释、补 充、修改或延长有效期以及关于某些技术性问题所议定缔 结的国际法律文件。有时附在条约或协定之后,有的也作 为独立的条约。
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念
➢ 课税客体
对物税:流转税和个别财产税(土地税、房产税) 对人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遗产税、富裕税或财富税【资料1.2】 ) 对人税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尤其是对人税中的所得税是国际税 收的研究重点 跨国所得一般包括:跨国一般经营所得、跨国劳务所得、跨国投资所 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跨国资本利得等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联合国范本区别于经合发范本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强调来源地征税 原则,注重维护来源国的权益,如对常设机构的处理上,倾向于把常 设机构范围划宽一些,对于常设机构应税所得范围的确定主张采用引 力原则等。联合国范本同时指出,在承认收入来源国优先行使税收管 辖权的前提下,应考虑国家间收入分享问题,即对收入来源国和居住 国利益进行平衡。
2020/10/16
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念
三、国际税收要素
➢ 课税权主体
当不同国家的征税当局依法征税而产生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时,它 们就构成了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权主体。若不同国家的征税当局依法征 税但不会产生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时,它们也就不是国际税收涉及的 课税权主体。
➢ 课税主体 跨国纳税人
2020/10/16
2020/10/16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一、定义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 OECD范本 ➢ 联合国范本 两者的主要区别 :立场不同
2020/10/16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议定书 (protocol) 是指缔约国对条约或协定的解释、补 充、修改或延长有效期以及关于某些技术性问题所议定缔 结的国际法律文件。有时附在条约或协定之后,有的也作 为独立的条约。
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念
➢ 课税客体
对物税:流转税和个别财产税(土地税、房产税) 对人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遗产税、富裕税或财富税【资料1.2】 ) 对人税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尤其是对人税中的所得税是国际税 收的研究重点 跨国所得一般包括:跨国一般经营所得、跨国劳务所得、跨国投资所 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跨国资本利得等
《税法》(第七版)课件:国际税收
行动计划(15项) 数字经济
混合错配、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利息扣除、有害税收实践
重塑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 税收协定滥用、常设机构、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其他高风险交易
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 开发多边工具,促进行动计划实施
数据统计分析、强制披露原则、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争端解决 多边工具
➢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
范本》,即《联合国范本》(《UN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可以弥补用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时存在的缺陷, 同时能够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有利于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 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
➢ 国际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
➢ 本章小结
• 国际税收问题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 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 在。
•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 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 指避免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它可以弥补用国内税法单边解决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时存在的缺陷,同时能够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 益,有利于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税基侵蚀 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是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 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
➢ 国际税收协定
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并没有范本,所以从具体内容上看,它们相互之间的差 异比较大。为了规范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简化签订过程,一些国家和国际 组织开始研究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 1963年,经合组织首次公布《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
混合错配、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利息扣除、有害税收实践
重塑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 税收协定滥用、常设机构、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其他高风险交易
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 开发多边工具,促进行动计划实施
数据统计分析、强制披露原则、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争端解决 多边工具
➢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
范本》,即《联合国范本》(《UN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可以弥补用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时存在的缺陷, 同时能够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有利于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 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
➢ 国际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
➢ 本章小结
• 国际税收问题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 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 在。
•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 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 指避免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它可以弥补用国内税法单边解决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时存在的缺陷,同时能够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 益,有利于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税基侵蚀 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是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 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
➢ 国际税收协定
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并没有范本,所以从具体内容上看,它们相互之间的差 异比较大。为了规范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简化签订过程,一些国家和国际 组织开始研究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 1963年,经合组织首次公布《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
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第7章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2.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适用于那些有效税率比母公 司所在国低得多的受控外国公司。
3. 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中应当加进一个应税的外国 公司保留利润的定义,该定义可规定确定该项所得各种途径 的非详尽的清单或者各种途径的组合。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4.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使用母公司所在国的法规来计 算应归属给股东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另外,受控外国公司 的亏损应当只能冲抵其自身的利润或者同一国家(地区)的 其他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20世纪90年代后期,许多国家加强了对付避税地的立法 ,主要是将打击的范围从CFC扩大到了受控外国合伙企业 。此外,一些国家还放宽了对付避税地法规的适用条件。 对于在当前国际形势下是否仍有必要实行对付避税地法规 ,人们存在着很大争议。 有的国家对付避税地法规还包括与避税地关联企业进行交 易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条款。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 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 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 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 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7条明确了“控制”的 两个标准(须同时满足):(1)全体中国居民股东共同 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比例要在50%以上(含);(2)中 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含)有表 决权的股份。上述规定中的间接持股比例,国税发 [2009]2规定应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持股超过 50%的,按100%计算。条例第118条规定,适用所得税 法第45条的CFC必须是位于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率的 50%(即12.5%)的国家(地区)。
2.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适用于那些有效税率比母公 司所在国低得多的受控外国公司。
3. 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中应当加进一个应税的外国 公司保留利润的定义,该定义可规定确定该项所得各种途径 的非详尽的清单或者各种途径的组合。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4.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使用母公司所在国的法规来计 算应归属给股东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另外,受控外国公司 的亏损应当只能冲抵其自身的利润或者同一国家(地区)的 其他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20世纪90年代后期,许多国家加强了对付避税地的立法 ,主要是将打击的范围从CFC扩大到了受控外国合伙企业 。此外,一些国家还放宽了对付避税地法规的适用条件。 对于在当前国际形势下是否仍有必要实行对付避税地法规 ,人们存在着很大争议。 有的国家对付避税地法规还包括与避税地关联企业进行交 易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条款。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 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 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 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 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7条明确了“控制”的 两个标准(须同时满足):(1)全体中国居民股东共同 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比例要在50%以上(含);(2)中 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含)有表 决权的股份。上述规定中的间接持股比例,国税发 [2009]2规定应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持股超过 50%的,按100%计算。条例第118条规定,适用所得税 法第45条的CFC必须是位于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率的 50%(即12.5%)的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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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适用于那些有效税率比母公 司所在国低得多的受控外国公司。
3. 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中应当加进一个应税的外国 公司保留利润的定义,该定义可规定确定该项所得各种途径 的非详尽的清单或者各种途径的组合。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4.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使用母公司所在国的法规来计 算应归属给股东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另外,受控外国公司 的亏损应当只能冲抵其自身的利润或者同一国家(地区)的 其他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
第7章 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7.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7.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7.3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7.4 限制避税性移居 7.5 应对间接转让股权的反避税措施 7.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7.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7.1.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产生 7.1.2 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基本内容 7.1.3 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的立法问题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 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 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 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 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7条明确了“控制”的 两个标准(须同时满足):(1)全体中国居民股东共同 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比例要在50%以上(含);(2)中 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含)有表 决权的股份。上述规定中的间接持股比例,国税发 [2009]2规定应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持股超过 50%的,按100%计算。条例第118条规定,适用所得税 法第45条的CFC必须是位于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率的 50%(即12.5%)的国家(地区)。
1. 受控外国公司(CFC)不应仅限于公司实体,如果有必 要,它还应当包括常设机构或其他透明体(如信托、合伙 人)。至于受控的标准,也不应仅从法律控制角度进行考察, 还应当从经济控制的角度进行分析。各国还应当增加事实标 准,以防止纳税人绕开CFC的法规。关于受控的标准,建议 以最低50%为准,但各国也可以定在50%以下。在计算总的 控股比例时可以把关联方或非关联的居民企业及个人的持股 比例加总计算,或者把那些行动一致(acting-in-concert) 的所有纳税人的持股比例加到一起计算。
美国的F分部规则(Sub-part F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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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适用的纳税人
从各国的情况看,该法规所适用的纳税人一般既包括法人 也包括自然人。受控外国公司法规打击或限制的对象一定 是再外国受控公司中拥有股权(股权比重一般要达到规定 的标准)的本国居民股东。
美国1962年首先颁布对付避税地立法,其后加拿大、德国、日 本等国,都相继颁布实施了本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到2001年, 全世界已经有20多个国家实施了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其内容与 美国对付避税地的立法有许多相似之处。
发达国家中目前还有一些没有颁布对付避税地的立法,但其中 有一些国家有严格的外汇管制,限制本国居民在避税地投资或 规定投资利润必须汇回本国,这实际上也取到了类似的效果。 目前的趋势是,取消外汇管制,同时强化对付避税地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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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产生
通常将建在避税地的外国子公司称为“基地公司”。要想阻止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居住国必须取消对本 国居民从国外应得股息的推迟课税规定。这种取消推迟课税以 阻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立法,被称为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或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豁免方法: (1)“实体法”,即如果CFC符合一定的豁免条件,则居 住国股东从其应分得的各类所得就不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 (2)“项目法”,即只有CFC取得的积极投资所得所应 归属于居住国股东的部分才可以不受制于对付避税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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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经合组织在其发布的 BEPS第三个行动计划《设计有效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中,提出了如下六点建议:
《国际法规的基本内容
1.受控外国公司(CFC) 2.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 3.受控外国公司法规适用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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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控外国公司(CFC)
判定是否是受控外国公司,多数国家规定: (1)受控外国公司所在国(地区)的税负水平应较低; (2)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白名单”或“黑名单”; (3)关键是要受本国居民的控制,如本国居民在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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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的立法问题
目前,我国税法中没有英、美等国际那种“海外利 润不汇回不对其征税”的推迟课税的规定,也没有 欧洲大陆国家实施的“参股免税”规定。
鉴于目前多数国内公司到避税地建立子公司,主要 是利用避税地无税或低税以及信息不外泄的特点从 事避税活动,所以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加入了受 控外国公司相关规定。
5. 在计算归属给股东所得的规模时应当考虑与其相对称 的所有权或者影响。
6. 为了避免实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时出现的双重征税, 居住国应当允许境外所得已经负担的外国税收用于税收抵免。 另外,在实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时居住国已经对境外来源的 应归属所得课征了所得税,所以当本国股东从受控外国公司 取得股息或者股权转让所得时,居住国也要采取措施避免再 次对其征税。
国公司中持有(直接和间接)的股份加在一起要达 到或超过50%; (4)也可以不超过50%,只需本国某一个居民股东在 外国公司中持股达到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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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
即受控外国公司应分配给股东且不再享受股东居住 国推迟课税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所得;这种所得虽没 有支付给居住国股东,但仍要归属到居住国股东应 税所得之中并申报纳税。
2.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适用于那些有效税率比母公 司所在国低得多的受控外国公司。
3. 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中应当加进一个应税的外国 公司保留利润的定义,该定义可规定确定该项所得各种途径 的非详尽的清单或者各种途径的组合。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4.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使用母公司所在国的法规来计 算应归属给股东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另外,受控外国公司 的亏损应当只能冲抵其自身的利润或者同一国家(地区)的 其他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
第7章 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7.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7.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7.3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7.4 限制避税性移居 7.5 应对间接转让股权的反避税措施 7.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7.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7.1.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产生 7.1.2 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基本内容 7.1.3 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的立法问题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 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 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 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 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7条明确了“控制”的 两个标准(须同时满足):(1)全体中国居民股东共同 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比例要在50%以上(含);(2)中 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含)有表 决权的股份。上述规定中的间接持股比例,国税发 [2009]2规定应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持股超过 50%的,按100%计算。条例第118条规定,适用所得税 法第45条的CFC必须是位于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率的 50%(即12.5%)的国家(地区)。
1. 受控外国公司(CFC)不应仅限于公司实体,如果有必 要,它还应当包括常设机构或其他透明体(如信托、合伙 人)。至于受控的标准,也不应仅从法律控制角度进行考察, 还应当从经济控制的角度进行分析。各国还应当增加事实标 准,以防止纳税人绕开CFC的法规。关于受控的标准,建议 以最低50%为准,但各国也可以定在50%以下。在计算总的 控股比例时可以把关联方或非关联的居民企业及个人的持股 比例加总计算,或者把那些行动一致(acting-in-concert) 的所有纳税人的持股比例加到一起计算。
美国的F分部规则(Sub-part F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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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适用的纳税人
从各国的情况看,该法规所适用的纳税人一般既包括法人 也包括自然人。受控外国公司法规打击或限制的对象一定 是再外国受控公司中拥有股权(股权比重一般要达到规定 的标准)的本国居民股东。
美国1962年首先颁布对付避税地立法,其后加拿大、德国、日 本等国,都相继颁布实施了本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到2001年, 全世界已经有20多个国家实施了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其内容与 美国对付避税地的立法有许多相似之处。
发达国家中目前还有一些没有颁布对付避税地的立法,但其中 有一些国家有严格的外汇管制,限制本国居民在避税地投资或 规定投资利润必须汇回本国,这实际上也取到了类似的效果。 目前的趋势是,取消外汇管制,同时强化对付避税地的立法。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7.1.1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产生
通常将建在避税地的外国子公司称为“基地公司”。要想阻止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居住国必须取消对本 国居民从国外应得股息的推迟课税规定。这种取消推迟课税以 阻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立法,被称为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或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豁免方法: (1)“实体法”,即如果CFC符合一定的豁免条件,则居 住国股东从其应分得的各类所得就不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 (2)“项目法”,即只有CFC取得的积极投资所得所应 归属于居住国股东的部分才可以不受制于对付避税地法规。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为了完善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经合组织在其发布的 BEPS第三个行动计划《设计有效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中,提出了如下六点建议:
《国际法规的基本内容
1.受控外国公司(CFC) 2.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 3.受控外国公司法规适用的纳税人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1.受控外国公司(CFC)
判定是否是受控外国公司,多数国家规定: (1)受控外国公司所在国(地区)的税负水平应较低; (2)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白名单”或“黑名单”; (3)关键是要受本国居民的控制,如本国居民在该外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7.1.3 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的立法问题
目前,我国税法中没有英、美等国际那种“海外利 润不汇回不对其征税”的推迟课税的规定,也没有 欧洲大陆国家实施的“参股免税”规定。
鉴于目前多数国内公司到避税地建立子公司,主要 是利用避税地无税或低税以及信息不外泄的特点从 事避税活动,所以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加入了受 控外国公司相关规定。
5. 在计算归属给股东所得的规模时应当考虑与其相对称 的所有权或者影响。
6. 为了避免实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时出现的双重征税, 居住国应当允许境外所得已经负担的外国税收用于税收抵免。 另外,在实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时居住国已经对境外来源的 应归属所得课征了所得税,所以当本国股东从受控外国公司 取得股息或者股权转让所得时,居住国也要采取措施避免再 次对其征税。
国公司中持有(直接和间接)的股份加在一起要达 到或超过50%; (4)也可以不超过50%,只需本国某一个居民股东在 外国公司中持股达到规定的比例。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2. 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
即受控外国公司应分配给股东且不再享受股东居住 国推迟课税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所得;这种所得虽没 有支付给居住国股东,但仍要归属到居住国股东应 税所得之中并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