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融资性保函项下售后回租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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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银行融资性保函项下售后回租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融资性保函项下售后回租业务发展,防范业务风险,现制定融资性保函项下售后回租业务指引。

第二条融资性保函项下售后回租业务是指客户与我行、境外代理行(或我行离岸部,以下简称境外代理行)及外资租赁公司(简称租赁公司)进行结构性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在保留对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在全程资金监管下,通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外债项下跨境放款、我行保函担保等操作引进境外资金,满足企业资金需求。

第二章操作流程

第三条客户在我行核有融资性保函授信额度,向我行申请对外开立融资性保函,境外代理行为受益人,租赁公司为被担保人。境外代理行向境内租赁公司提供跨境融资,租赁公司向属地外管部门申请外债额度并将融资款在额度内结汇用于购买授信客户的存量资产,授信客户按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并到期回购资产,租赁公司在我行办理购汇偿还境外代理行借款利息及本金。

第四条融资性保函项下售后回租业务基本流程图:

1、客户向我行申请授信额度。融资性保函项下售后回租业务需按一般授信业务要求提供我行认可的抵质押或保证担保措施,在我行申请核定融资性保函额度;

2、客户、我行、境外代理行及租赁公司协商落实合作细节并审核交易法律文件;

3、客户整理相应的资产清单作为标的物,匹配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交易。标的物包括:

(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3)上述(1)(2)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4)已抵押给银行的财产不可接受;大多数租赁公司不接受土地和房产作为租赁标的物。

第五条交易阶段流程

1、授信客户与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2、境外代理行与租赁公司签订借款用途为购买企业固定资产的《外币借款合同》;

3、租赁公司到注册地外汇局进行外债登记,并在我行开立外债专户等有关银行账户;

4、为对客户与我行签订的保函主合同进行担保,并防范资金风险,租赁公司与我行签订《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必须)(见附件2.2)、《抵押担保合同》(如需)(见附件2.3)、《资金监管协议》(必须)(见附件2.4)等,并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于租赁公司做资金监管的外债结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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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租金收款账户,不得开通网银转账、开支票等权限,由分行做好账户监管工作。

5、客户向我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境外代理行的融资性保函;

6、境外代理行直接向租赁公司在我行开立的外债专用账户放款,我行依据属地外汇局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结汇要求,凭《售后回租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外债结汇,结汇资金用于向授信客户支付售后回租项下资产购买价款;

7、授信客户按照《售后回租租赁合同》中租金支付表按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向目标客户开具租金增值部分的增值税发票;

8、租赁公司收到租金后,在我行的全程监控下代缴境外代理行预提税金,若放款银行为我行离岸部则无需预提税金;

9、租赁公司凭完税证明等资料在我行办理购汇偿还境外代理行借款的利息及本金;

10、《售后回租租赁合同》期满,客户所有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支付完毕后,售后回租资产所有权将无条件转移回给目标客户;

11、交易完成,我行解除担保责任。

由我行离岸部对融资租赁公司放款时,离岸端授信、出账流程及贷后管理相关要求见《跨境融资性保函项下售后回租业务离岸端授信出账操作指引》(附件1.2)。

第六条注意事项:

1、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公司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其境外借款额度为其10倍净资产与风险资产总额的差额。风险资产总额=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委托租赁资产。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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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4)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

(5)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3、对外融资性保函占用境外代理行对我行的同业授信额度,叙做该业务前,分行需提前确定代理行可用额度情况。

4、融资性保函项下售后回租业务流程较为复杂,手续较长,境外代理行对项目进行授信审批,预期至少需要1个月时间,分行可根据合理时间提前进行业务安排。

5、分行法律部门对授信客户与租赁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租赁合同》内容进行审查,核查《售后回租租赁合同》中是否存在与我行授信要求不符的条款、租金安排与我行融资安排是否匹配等。

6、部分地区外汇局限制租赁公司借入外币外债(可考虑人民币外债),办理业务时分行需提前与当地监管部门沟通确认。

7、离岸资金头寸充裕情况下鼓励优先使用我行离岸资金。如融资性保函的受益人为本行或他行离岸部,离岸部对境内租赁公司放款参照《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各分行办理前认真核实租赁公司外债额度。鉴于外汇监管属地原则,分行业务办理前务必与属地监管部门沟通,确保业务合规。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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