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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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矿井顶板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矿井顶板的稳定和工人的安全,提高矿井生产效益,根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顶板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目标要求:确保矿井顶板安全稳定,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顶板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安全第一原则:安全生产是生产的首要要求,矿井工作人员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心强,严守矿井顶板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预防为主原则:做好顶板安全管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注重事前的综合治理和隐患排查,做到事故隐患发现、立即处理和及时整改。

第六条综合防控原则: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工作要形成多部门、多层级、多人员的联合防控机制,形成工作链条完整、责任到位、协同作战的操作模式。

第七条管理与技术并重原则: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工作要同时注重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的运用,增强矿井工人的安全操作能力。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矿井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负责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矿井负责人担任组长,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

第九条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领导、协调和推动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顶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和监督矿井顶板安全工作计划和方案。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矿井顶板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具体的操作和管理工作,包括矿井顶板的检测、监测、预警和处置等。

第十一条监测与预警部门是矿井顶板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矿井顶板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矿井顶板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生产部门负责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和生产操作的协调与配合,做好顶板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顶板的稳定和工人的安全。

第四章顶板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制定矿井顶板管理计划:每个矿井应制定具体的顶板管理计划,明确目标、方法和措施,分析和评估顶板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开采煤层的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

第七条煤矿编制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山西_顶板管理规定(3篇)

山西_顶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省顶板管理,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的顶板管理。

第三条顶板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加强顶板监测、预报、预警、治理和应急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顶板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顶板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顶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顶板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顶板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顶板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顶板管理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顶板管理职责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顶板管理人员,负责顶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顶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有关顶板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编制和修订顶板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顶板管理措施;(三)组织编制顶板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顶板管理措施;(四)开展顶板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掌握顶板变化情况;(五)组织编制顶板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组织顶板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七)开展顶板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八)其他与顶板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在顶板管理中的职责。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四条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和修订顶板管理制度;(二)审批顶板管理计划;(三)协调解决顶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顶板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五)其他与顶板管理相关的工作。

煤矿煤业公司顶板管理规定

煤矿煤业公司顶板管理规定

顶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司矿井安全生产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状态,应对各类地质构造,提高顶板管理水平及经验,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超前预防,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煤业公司第二章管理及考核内容第三条各矿矿长对采掘修工作面顶板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生产矿长负直接管理责任,采掘总工、生产技术科负技术管理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队长负施工管理责任,安全副矿长、矿安全科长负现场监督检查责任。

各矿和项目部要严格按“三大规程”及本规定,认真检查各项顶板管理措施执行情况,严把安全关。

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员1000-5000 元。

第四条各矿每月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顶板管理隐患大排查专项活动,公司每月底组织定期检查,查出的隐患由矿安全科负责以五定表的形式下发到施工单位进行落实整改。

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员500-1000 yG o 第五条各矿必须按作业规程和支护设计进行巷道支护。

当过断层、过陷落柱、过老巷、地质条件、巷道围岩等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支护方式时,必须先补报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支护方式。

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员500-1000元。

第六条建立变化管理制度,完善快速响应机制,根据变化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采掘工作面遇到断层、破碎带或其它地质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支护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冒顶。

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员1000 ■7G o 第七条使用的支护原材料必须有相关证件(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等),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

进场材料必须经设备科、安全科、生产技术科等相关部门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员500元。

第八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每次进入作业施工前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员200-500元。

第九条爆破法施工的岩石巷道,必须坚持做到光面爆破,减少危岩松动破坏;架棚巷道掘进工作面IOm内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5篇)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5篇)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

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

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连锁。

对掘进巷道贯通要把好七关,作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气体超限、防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崩坏设备、防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

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____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掘进。

4、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6、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沟、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7、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

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8、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且有组织、领导、分析柳,构。

9、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

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矿井顶板管理一般规定范本

矿井顶板管理一般规定范本

矿井顶板管理一般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顶板管理,保障矿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和采矿权人。

第三条矿井顶板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顶板管理应采取防治结合、源头防控、全过程控制的措施。

第五条矿井顶板管理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对矿井顶板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顶板监测第六条矿井顶板监测是矿井顶板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进行全面且持续的监测。

第七条矿井顶板监测应包括实时监测和定期监测两种形式。

第八条矿井顶板监测应使用先进、可靠的监测仪器设备,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分析。

第九条矿井顶板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并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三章顶板支护第十条矿井顶板支护是保障矿井顶板稳定的重要手段,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矿井顶板支护应采用合适的支护材料和支护措施,并严格按照规范施工。

第十二条矿井顶板支护工作要进行规划设计,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第十三条矿井顶板支护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矿井顶板支护施工完毕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四章顶板管理责任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矿井顶板管理机构,明确顶板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做出重要决策。

第十七条矿井顶板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监督检查矿井顶板工作,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矿井顶板管理人员应维护矿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矿工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矿井顶板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矿井顶板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处罚和监督第二十条对违反矿井顶板管理规定的矿山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应接受矿井顶板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二条对于发现的矿井顶板问题,矿山企业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矿山企业遵循,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1. 引言本规定旨在确保煤矿的顶板安全管理,防备和掌控顶板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企业的生产场合和相关工作岗位。

3. 目标和原则(1)目标:保障煤矿顶板的稳定性,防备和掌控顶板事故;(2)原则: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综合管理,全员参加。

4. 顶板管理责任(1)煤矿企业负责人要重视顶板管理工作,确保顶板安全;(2)成立顶板管理专职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和权责;(3)顶板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岗位培训。

5. 顶板管理标准(1)建立顶板管理档案,记录顶板稳定性检测、整治和维护情况;(2)订立顶板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确保顶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3)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确保顶板稳定性实现国家和行业标准;(4)正常生产过程中,定期对顶板进行检查、维护和修复,确保顶板的安全性。

6. 顶板管理措施(1)建立顶板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顶板变形和不安全迹象;(2)定期进行顶板稳定性检测,确保顶板的承载本领符合要求;(3)尽量采用安全技术措施,如支护技术、防爆装置等,加强顶板稳定性;(4)加强对顶板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5)严禁超负荷施工和超负荷运输,掌控顶板荷载,确保顶板的安全性。

7. 顶板事故应急预案(1)建立顶板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和职责;(2)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救援措施、疏散逃命路径和安全疏散场合;(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本领;(4)建立事故调查机制,及时总结和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8. 考核标准(1)订立顶板管理考核标准,定期对相关岗位进行考核,评定绩效;(2)考核内容包含顶板管理档案建立情况、顶板稳定性检测合格率、顶板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3)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并对不达标的进行整改和培训。

9.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认真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顶板安全教育宣传和培训;(3)乐观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顶板管理符合相关要求。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编制目的煤矿顶板是指煤矿工作面上的煤层局部的顶板,它是煤矿工作面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顶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煤矿工作面顶板的稳定性,防止发生顶板事故,有效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一、煤矿顶板管理的原则(一)安全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充分认识煤层顶板的危险性,采取措施降低事故发生概率;(二)科学原则:顶板管理根据煤矿地质、工作面布置、工作制度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三)综合原则:顶板管理要充分综合考虑地质、机电、安全、职业卫生等各方面因素;(四)先进原则:借鉴国内外煤矿生产装备管理先进经验,推进信息化管理。

二、煤矿顶板管理的基本要求(一)顶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证矿井及工作面稳定;(二)根据煤矿工作面地质条件,制定合理的顶板支护方案,并确保支护措施的稳定可靠;(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顶板变化的动态;(四)定期进行顶板稳定性评价,及时修补破损的支护设施;(五)加强顶板支护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六)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顶板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三、煤矿顶板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地质勘探和预测:在开采前进行综合地质勘探,预测顶板状况和变化趋势;(二)顶板支护设计:根据地质勘探结果制定合理的顶板支护方案,并编制相应支护设计文件;(三)支护施工:按照支护设计文件要求进行顶板支护施工,确保支护质量和稳定性;(四)地质灾害监测:确定科学合理的监测点位,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及时了解顶板变化情况,并进行预警;(五)顶板稳定性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顶板稳定性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加以处理;(六)支护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加强对支护设备的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七)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员工参加顶板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顶板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四、煤矿顶板管理的责任划分(一)矿山企业应建立并健全顶板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二)矿山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确保资源、设备和资金的保障;(三)煤矿员工应遵守顶板管理制度,严禁违规操作。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本(2篇)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本(2篇)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与范围本顶板管理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煤矿工作面的顶板安全稳定,并规范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本规定适用于本煤矿各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

二、责任与义务1.煤矿管理层应建立有效的顶板管理体系,并明确顶板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顶板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及时发现和报告顶板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

3.矿工应严格遵守顶板管理规定,配合顶板管理人员的工作,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顶板管理技能。

三、机构与流程1.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顶板管理机构,包括顶板管理组等,并制定煤矿顶板管理的流程与工作程序。

2.顶板管理组的成员包括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监控员和巡检员等。

3.顶板管理流程包括巡检、监控、预警、应急和整改等环节,确保顶板管理工作的全面覆盖。

四、安全检查与监控1.顶板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矿井巡检,查验顶板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并记录巡检结果。

2.煤矿应安装有效的顶板监控设备,对顶板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报警。

3.巡检和监控结果应及时上报,由顶板管理组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预警与应急处置1.煤矿应建立顶板异常预警系统,通过监测数据的分析,提前发现顶板异常迹象。

2.一旦发生顶板异常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疏散人员、停止生产和采取紧急支护等。

3.顶板管理人员应及时向矿山安全管理部门汇报顶板异常情况,并跟进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六、培训与教育1.煤矿应定期组织顶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顶板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对矿工进行顶板管理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

3.煤矿应建立顶板管理规定的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参与人员和效果等信息。

七、督查与评估1.煤矿管理层应加强对顶板管理工作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评估顶板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样本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样本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 有效防止顶板事故发生,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依照《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 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重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 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 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筹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详细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性、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状况, 分析其动态规律, 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部门对开采煤层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查报告, 作为编制支护设计根据。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要编制有完善作业规程, 作业规程必要包括顶板管理有关内容, 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安全技术办法。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学习、考试, 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登记表上签字, 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 不得安排作业。

第七条煤矿编制年度灾害防止和解决筹划必要包括顶板管理内容, 并依照实际变化状况及时修改, 灾害防止和解决筹划由煤矿重要负责人组织实行。

第八条煤矿必要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防止和应急解决知识及办法安全教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 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从业人员有权回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当工作地点浮现顶板险情时, 有权及时停止作业, 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解决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 有权回绝冒险作业。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本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本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与范围本顶板管理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煤矿工作面的顶板安全稳定,并规范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本规定适用于本煤矿各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

二、责任与义务1.煤矿管理层应建立有效的顶板管理体系,并明确顶板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顶板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及时发现和报告顶板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

3.矿工应严格遵守顶板管理规定,配合顶板管理人员的工作,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顶板管理技能。

三、机构与流程1.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顶板管理机构,包括顶板管理组等,并制定煤矿顶板管理的流程与工作程序。

2.顶板管理组的成员包括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监控员和巡检员等。

3.顶板管理流程包括巡检、监控、预警、应急和整改等环节,确保顶板管理工作的全面覆盖。

四、安全检查与监控1.顶板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矿井巡检,查验顶板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并记录巡检结果。

2.煤矿应安装有效的顶板监控设备,对顶板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报警。

3.巡检和监控结果应及时上报,由顶板管理组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预警与应急处置1.煤矿应建立顶板异常预警系统,通过监测数据的分析,提前发现顶板异常迹象。

2.一旦发生顶板异常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疏散人员、停止生产和采取紧急支护等。

3.顶板管理人员应及时向矿山安全管理部门汇报顶板异常情况,并跟进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六、培训与教育1.煤矿应定期组织顶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顶板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对矿工进行顶板管理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

3.煤矿应建立顶板管理规定的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参与人员和效果等信息。

七、督查与评估1.煤矿管理层应加强对顶板管理工作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评估顶板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4篇)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4篇)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顶板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开采过程中的顶板管理,包括顶板的支护、巷道防治、检测和治理等内容。

第三条煤矿顶板管理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手段。

第二章顶板支护第四条顶板支护是指对煤矿开采过程中的顶板进行支撑和加固,以防止顶板塌落和坍塌。

第五条煤矿在进行顶板支护时,应按照相关要求选择合适的支护材料和支护方式,保证支护的牢固和稳定。

第六条煤矿在进行顶板支护时,应加强顶板的预应力支护,提高支护的抗冲击能力。

第七条煤矿在进行顶板支护时,应采取适当的支护措施,保证支护的连续和密实。

第八条煤矿在进行顶板支护时,应注意选取合理的支护密度和支护方式,避免出现支护失效和周围岩体松散。

第九条煤矿在进行顶板支护时,应加强对支护材料的检测和验收,确保支护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第十条煤矿在进行顶板支护时,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配合措施。

第三章巷道防治第十一条巷道防治是指煤矿开采过程中对巷道的支护和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在进行巷道防治时,应根据巷道的大小、地质条件等确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煤矿在进行巷道防治时,应加强巷道的支护和加固工作,保证巷道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四条煤矿在进行巷道防治时,应做好巷道的防水、防火和通风工作,提高巷道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第十五条煤矿在进行巷道防治时,应加强对巷道的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巷道问题。

第十六条煤矿在进行巷道防治时,应建立健全巷道管理制度,加强对巷道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第四章检测与治理第十七条煤矿在进行顶板管理时,应加强对顶板的检测和治理工作。

第十八条煤矿在进行顶板检测时,应采用合适的检测方法和工具,对顶板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煤矿在进行顶板检测时,应重点关注顶板的裂隙和变形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顶板问题。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四篇)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四篇)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煤矿所有井下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井下顶板管理工作,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以及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规定要求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书,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井下工作人员应遵守井下安全规定,服从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的指挥,自觉维护个人安全。

第六条井下工作人员在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矿井作业区域,否则,将按照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井下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滑鞋等。

第九条井下工作人员应遵守夜间作业规定,确保夜间作业的安全。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矿洞的支护设施,一经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煤矿生产安全责任制实行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标准操作,监督检查煤矿的生产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相应数量的矿灯,以确保井下人员夜间作业的照明。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按照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所有井下人员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相对应的则按照国家煤矿安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顶板管理第十五条井下巷道和洞室的顶板应按照国家煤矿安全规定进行支护。

支护设施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井下巷道和洞室的顶板应做好定期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支护设施的完好性。

第十七条发现井下巷道和洞室顶板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加固。

第十八条在井下作业时,应保持顶板和石柱的尺寸,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九条不得随意挖掘井下的岩层,如果必须挖掘,必须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井下巷道和洞室的顶板管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积极采取解决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开采煤层的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

第七条?煤矿编制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文(4篇)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文(4篇)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顶板的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顶板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四条煤矿应当加强顶板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顶板安全隐患。

第五条煤矿应当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顶板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煤矿的顶板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稳定、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二章顶板管理机构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顶板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顶板管理机构负责顶板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顶板管理机构应当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顶板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第十条顶板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确保顶板监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顶板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第三章顶板监测和风险评估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监测系统,对顶板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顶板监测指标,包括挠度、位移、裂隙等。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顶板监测数据应当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措施。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顶板风险评估制度,定期进行顶板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等级和防治措施。

第四章培训和教育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顶板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定期组织职工参加顶板管理培训。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建立顶板管理知识库,提供相关参考材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当组织定期考核,以确保职工对顶板管理规定的理解和掌握。

第五章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警示标志制度,提醒职工注意顶板安全。

第二十三条煤矿应当进行必要的顶板加固和支护工作,确保顶板的安全稳定。

第二十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做好顶板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1. 根据煤矿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为了保障煤矿顶板的稳定性和员工的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2.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煤矿的所有工作人员以及进入煤矿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顶板管理责任3. 煤矿所有人和矿长对煤矿顶板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顶板管理措施。

4. 煤矿顶板管理人员要履行好职责,负责组织顶板的巡查、检测和维护工作,并及时向煤矿领导汇报。

第三章顶板巡查和检测5. 煤矿顶板管理人员要按照规定的频次和路线进行顶板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顶板存在的问题。

6. 煤矿顶板管理人员要配备专业检测设备,定期对煤矿顶板进行检测,确保安全稳定。

第四章顶板维护与预防措施7. 煤矿顶板管理人员要制定顶板维护计划,按时进行顶板支护工作,确保顶板的稳固。

8. 在煤矿开采过程中,要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如设置支架和杆件,加强锚固,以提高顶板的稳定性。

第五章顶板应急处理9. 煤矿顶板管理人员要制定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现顶板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10. 在发生顶板断裂、塌陷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组织疏散人员,采取措施保护员工的安全。

第六章顶板管理培训11. 煤矿要定期组织培训,加强顶板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安全意识,提高顶板管理水平。

12. 煤矿要定期组织顶板管理演练,以提高顶板管理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第七章督查与监督13. 本煤矿成立顶板管理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14. 对于顶板管理规定的违反行为,要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处理,确保顶板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八章附则15.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煤矿确定并发布。

16.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修订时应及时公告并纳入煤矿的培训内容。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顶板管理,有效防止矿井顶板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生产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顶板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落实组织管理、技术措施、人员培训和防灾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应加强对顶板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顶板的安全隐患。

第五条煤矿应加强对顶板管理规定的宣传,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顶板管理制度第六条煤矿应建立顶板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化。

第七条煤矿负责人应负有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职责,并定期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八条煤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顶板管理人员,负责煤矿顶板的监测、预警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煤矿安全管理培训,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煤矿应制定顶板管理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开展顶板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顶板的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顶板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处置程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煤矿应定期组织开展顶板管理责任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煤矿应及时对顶板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一定期限内报告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煤矿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第三章顶板监测和预警第十五条煤矿应建立顶板监测体系,安装监测设备,实施实时监测和定期巡视。

第十六条煤矿应通过顶板监测设备,及时发现顶板下沉、断裂、开裂、滑动等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顶板预警机制,通过传感器、监测仪器、人工巡查等方式,提前预警顶板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煤矿应及时对发生的顶板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处理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煤矿应建立顶板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煤矿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向各部门和全体矿工发布安全预警信息。

采煤顶板管理规定(3篇)

采煤顶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采煤顶板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止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企业及其采煤作业。

第三条采煤顶板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顶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顶板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顶板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和修订顶板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组织编制顶板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顶板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四)组织进行顶板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顶板安全隐患;(五)组织培训顶板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六)组织研究和推广顶板管理先进技术。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顶板管理工作。

第八条顶板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制度;(二)编制顶板管理计划和统计报表;(三)组织顶板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四)组织顶板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五)组织顶板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顶板管理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顶板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对顶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三)对违反顶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章顶板管理技术要求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和采煤工艺,制定顶板管理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顶板管理技术要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顶板类型和结构分析;(二)顶板稳定性评价;(三)顶板支护设计;(四)顶板监测与预警;(五)顶板灾害防治措施。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顶板管理,防范和减少煤矿顶板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顶板管理工作,包括井下矿井和露天矿。

第三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顶板管理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顶板监测和评估第五条在矿井开采之前,必须进行顶板勘探和评估工作,确定煤层、岩层的厚度、强度等参数,并制定相应的支护方案。

第六条顶板监测应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顶板运动的情况。

监测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准确可靠。

第七条顶板监测数据应进行及时分析和评估,根据监测数据进行适时调整和处理。

第八条顶板评估应定期进行,对顶板稳定性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九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顶板,应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确保顶板的稳定性。

第三章顶板支护第十条顶板支护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选择适当的支护材料和支护措施。

第十一条顶板支护措施包括:立柱支护、预拱支护、锚杆支护、注浆支护等。

第十二条顶板支护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质量可靠。

第十三条顶板支护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经过合格的安装和检验,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顶板支护工作应严格按照支护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章顶板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五条煤矿应制定顶板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在发生顶板事故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事故救援和处理,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七条顶板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在顶板事故处理过程中,要保持通讯畅通和信息共享,确保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章顶板管理责任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顶板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确保顶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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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开采煤层的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

第七条煤矿编制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条煤矿必须建立顶板监测、巡查制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第十一条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相关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章掘进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掘进巷道作业规程编制前,地质部门应提供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地质说明书,说明煤层赋存状况、顶底板岩性以及影响巷道施工的地质构造、应力情况,上下层对照关系及四周开采情况,水、火、瓦斯、煤尘等情况。

第十三条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会审。

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地质条件、巷道断面和形状、运输及通风要求、服务年限等合理选择。

施工巷道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难以确保安全施工时,要停止掘进,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重新确定支护形式并编制相应设计,必要时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支护专项设计,根据设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后,再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巷道开口、分岔、拐弯段、三角区及贯通处应避开构造及应力集中区,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第十五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且实行单头作业,保持停掘工作面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

贯通时,必须由专人现场统一指挥。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支护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其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强度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支护材料。

第十七条严格按正规循环作业,禁止超循环作业。

第十八条新掘巷道及硐室,应优先选择锚网(喷)支护。

当存在围岩破碎、过断层、陷落柱等锚网(喷)支护不能发挥正常支护效用的地段,可采用其它支护形式。

第十九条架棚巷道的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砌碹巷道的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填密实。

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过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

第二十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可靠有效的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巷道永久支护严禁采用木棚或木支柱支护,特殊区段在锚网支护基础上,可采用木棚或木支柱临时补强支护。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矿井主要井巷工程(井底车场巷道、机电硐室、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开工前,所编制的支护设计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论证并审批。

第二节锚网(喷)支护第二十五条岩石巷道或半煤岩巷道优先采用综掘或光面爆破,巷道要成形规整,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锚固形式应根据围岩条件合理选择。

锚杆(索)必须根据设计进行施工,其施工工艺必须按锚杆支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结束,由当班的验收员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联网形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锚索长度应根据巷道顶板煤岩层情况确定,必须把锚索锚固到稳定的顶板岩层中。

当稳定岩层与巷道顶板距离过大时,锚索长度应超过自然平衡拱2m以上,锚固段长度不小于1m。

第二十九条钻孔、锚杆、锚固剂直径要“三径”匹配合理,保证锚固力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锚杆(索)的安装必须按要求进行,锚固剂、锚杆(索)、托盘和螺母等构件的性能、强度、结构必须与设计锚固力相匹配。

第三十一条支护时必须在完好有效的临时支护下进行,条件允许时顶、帮同时进行支护,否则,按先顶板,后两帮,先上帮后下帮的顺序进行支护。

使用掘锚一体机等设备快掘施工时,顶帮可同时支护。

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对锚杆(索)进行逐根预紧,对于炮掘巷道,爆破后必须对工作面10米范围内的锚杆(索)进行查验,确保达标。

发现有松动现象时进行二次预紧。

第三十三条煤矿必须按要求进行锚杆拉拔试验,锚杆的拉拔力试验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在永久支护下进行,且应设置安全距离,人员撤退到安全范围内,防止因锚杆杆体断裂或失效造成伤人。

第三十四条锚喷巷道喷射混凝土前应检查帮、顶,撬掉浮石,并用水冲洗煤(岩)面,严格掌握混凝土配比和速凝剂的掺入量,喷层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第三十五条锚杆锚固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

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三十六条大断面巷道、硐室、交叉点应尽可能布置在稳定煤岩层中,保证锚固端锚入稳定岩层。

同时,尽可能避开地质构造、应力集中等区域。

第三十七条巷道出现失效的锚杆(索)时,要及时进行补打。

第三十八条登高作业时必须设有牢固可靠的工作台,并有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作业前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三节砌碹支护第三十九条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砌体基础必须找到实底上且基础深度不得少于单层砌体的高度。

砌体工程不能一次施工完毕的,在施工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砌体交接部分的具体施工方法。

第四十条顶板破碎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

第四十一条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空帮空顶。

处理高顶冒落要事先准备好充填材料,处理前应选好撤离路线。

第四节架棚支护第四十二条掘进巷道接顶材料的数量、质量、排列、材料规格尺寸、网的搭接方式均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支架间应当设置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

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

第四十五条支架腿窝深度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施工时遇特殊情况必须采取防止支架腿滑移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设有永久水沟的巷道,掘砌水沟时,必须有防止棚腿失效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爆破前,靠近掘进工作面10m长度内的支架必须有防倒装置。

放炮后,必须对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先行修复,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迎头作业必须在超前支护或临时支护下作业。

第五节井筒第四十八条井筒支护设计必须以井筒检查孔地质资料为依据。

第四十九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应避开可能发生围岩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区域,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应避开可能发生围岩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区域,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五十条位于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或处于表土段不稳定岩层时,风硐及安全出口和井筒上段30m以内井壁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五十一条新掘的立井井筒,当井筒直径大于3.5m时,基岩段初次支护优先采用锚喷支护,永久支护采用混凝土砌碹或钢筋混凝土砌碹的支护方式,混凝土砌碹厚度不得小于300mm。

第五十二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

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

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四条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

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

第五十五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五十六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五十七条斜井、平硐基岩段优先采用锚喷支护,局部围岩破碎地段可采用架设U型棚等支护形式。

第五十八条斜井 (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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