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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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小张是个健身爱好者,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顶级器材,专业教练,超值体验”。

小张心动不已,就去办了一张会员卡。

在办卡的时候,工作人员拿出一份长长的合同,指着让小张签字的地方说:“在这儿签个字就行,我们这儿的服务可好了。

”小张也没多想,就签了字。

过了一段时间,小张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外地,这健身房肯定是没法继续用了。

他就想着,自己才用了没几次,能不能把卡退了,或者把剩下的钱退一部分也好啊。

于是他去找健身房协商,没想到健身房的老板拿出合同,指着其中一条说:“你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行,这是我们的规定。

”小张觉得很不合理啊,就去咨询律师朋友。

律师朋友仔细看了合同后说:“这个条款很可能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律师朋友解释说:“这个条款是健身房预先拟定的,而且没有跟你协商过吧?这就是格式条款的典型特征。

这个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你的主要权利,也就是在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获得合理退款的权利。

虽然你签了字,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条款就一定有效。

”后来,小张把健身房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健身房的这个“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确实属于格式条款,而且它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

所以,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法庭根据小张实际使用健身房的情况,判决健身房退还小张一部分费用。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商家不能随便弄个格式条款就想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格式条款要是太“霸道”,法律可不会让它生效的。

小李和几个朋友报了一个旅游团,准备去海边好好玩一玩。

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合同里有一堆密密麻麻的小字,导游就催促着他们赶紧签字,说都是些常规的东西。

等他们到了旅游目的地,发现很多和当初宣传的不一样。

说好的海景房,结果离海边老远,只能远远看到一点海;说的是每餐都有海鲜大餐,结果海鲜少得可怜。

小李他们很生气,就找旅行社理论。

旅行社的人拿出合同说:“你们看,这合同里写了,旅行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旅游安排,游客不得异议。

经典案例格式合同

经典案例格式合同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等旅游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等旅游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因自己错误的判断实能力人都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因自己错误的判断实施了错误的民事行为购物上当对自己的判断过失应施了错误的民事行为购物上当对自己的判断过失应自担责任旅行社没有过错也不存在违反合同规定自担责任旅行社没有过错也不存在违反合同规定不能要求旅行社赔偿购物损失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 第二十一条又规定: 旅行社组织旅游, 益。”第二十一条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 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 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 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 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 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 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在该案中,导游明知购物中心可能存在假货, 在该案中,导游明知购物中心可能存在假货,而不向 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存在消极不作 为行为,可视为没有履行保护职责, 为行为,可视为没有履行保护职责,此行为违反了国 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分歧意见】 分歧意见】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等旅游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都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 能力人,都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因自己错误的判断 实施了错误的民事行为,购物上当, 实施了错误的民事行为,购物上当,对自己的判断过 失应自担责任,旅行社没有过错, 失应自担责任,旅行社没有过错,也不存在违反合同 规定,不能要求旅行社赔偿购物损失。 规定,不能要求旅行社赔偿购物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导游明知购物中心的商品可能 是假货而不尽告知义务,属于“服务”不力, 是假货而不尽告知义务,属于“服务”不力,可视为 未尽导游职责,主观上存在过错, 未尽导游职责,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其过错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 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该案进行了调解,旅行社返还王某等3人的 最后,该案进行了调解,旅行社返还王某等 人的 旅行费作为补偿而结案。 旅行费作为补偿而结案。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是个健身爱好者,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顶级器材”“专业教练指导”“超低价会员费”。

老张心动不已,就去健身房办卡了。

到了健身房前台,工作人员拿出一份会员合同让老张签字。

老张也没仔细看,就想着赶紧办完卡开始健身,大笔一挥就签了字。

合同里有这么一条格式条款:“会员一旦缴费办理会员卡,无论任何原因,会员卡费用概不退还。

”二、事情发展。

老张办卡后没几天,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另外一个城市长期工作,这健身房肯定是去不成了。

于是老张就找到健身房,好声好气地说:“我这工作调动实在没办法,我才用了没几次卡,能不能把剩下的费用退给我呀?”健身房的老板却拿出合同,指着那条条款说:“你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不管啥原因,钱都不能退,我们这是按合同办事。

”老张觉得特别委屈,自己这情况又不是故意不去健身的,怎么就不能退钱呢?三、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分析。

# (一)从公平原则来看。

1. 不公平性分析。

这个条款明显对老张不公平。

老张是因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工作调动才不能继续使用会员卡的,而健身房却以这么一个绝对的条款拒绝退款,这就相当于把所有的风险都推给了老张,自己一点损失都不承担。

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刚吃了一口,突然有急事要走,餐厅却说不管啥原因,钱照收,饭你也别想退,这显然不合理。

2. 公平原则下的效力认定。

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合同的订立应该是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这条格式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因为它没有考虑到会员可能遇到的合理特殊情况,所以这个条款的效力是值得怀疑的。

# (二)从提示和说明义务来看。

1. 健身房是否履行义务。

老张在签合同的时候,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特别提示他这条条款。

老张也没仔细看合同就签了字,这健身房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如果健身房想要这条条款有效,最起码在老张签字之前,应该用加粗、加下划线或者专门提醒的方式告诉老张这条规定的存在和含义。

格式合同处罚案例

格式合同处罚案例

格式合同处罚案例一、健身房的“终身制”会员卡骗局。

话说有这么一家健身房,那可是雄心勃勃啊。

他们推出了一种格式合同的“终身制”会员卡,这卡一卖,就跟顾客说:“亲,您这可是终身会员啦,以后都能来健身,啥时候来都行。

”好多人一听,觉得划算啊,就纷纷掏钱办卡。

但是呢,这合同里有个特别小的字写着“本健身房有权根据运营情况调整营业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临时闭店、缩短营业时间等,且无需对会员承担任何责任”。

结果呢,没过几个月,这健身房三天两头闭店装修,要么就是早上十点才开门,晚上六点就关门了。

会员们可就不乐意了,这哪是终身会员的待遇啊?有个叫小李的会员就把健身房告上了法庭。

小李说:“你们这合同也太欺负人了,我办的终身卡,现在都没机会健身。

”法庭审理后认为,健身房虽然在格式合同里写了有权调整营业时间,但这种调整已经严重影响了会员正常享受服务的权益。

最后判决健身房退还小李部分会员费,并且按照一定比例赔偿小李的损失,同时要求健身房修改格式合同条款,不能这么“霸道”。

二、租房的“一切损坏租客赔”陷阱。

小张在城市里找房子,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个看起来还不错的出租屋。

签合同的时候,他也没仔细看,那房东拿出来的格式合同写着“房屋内一切设施如有损坏,均由租客负责赔偿”。

小张住进去后,发现房子的空调本来就是个老古董,有一天突然就不制冷了。

房东知道后,二话不说就要求小张赔个新空调。

小张觉得很冤枉啊,他说:“这空调本来就很旧了,我正常使用它自己坏的呀。

”可是房东就拿着合同说:“你看,这写得清清楚楚。

”小张不服气,就找来了相关部门调解。

调解人员一看这合同条款,就指出这个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因为它没有区分设施损坏是正常使用损耗还是租客故意破坏的情况。

经过调解,房东同意找专业人员来检查空调,如果是正常损耗,就由房东自己负责维修或者更换,同时房东也被要求修改合同条款,不能这么一概而论地让租客承担所有损坏责任。

三、旅游公司的“行程随意改”闹剧。

合同格式条款处罚典型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处罚典型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处罚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合同格式条款处罚典型案例”。

先给你们说个例子哈,就像你去买个手机,那合同里写着“手机售出一概不退”,这合理吗?哇塞,这不是霸王条款嘛!
咱说有个服装店,在他们家办了会员卡,结果合同里有一条写着“本店有权随时更改会员卡使用规则”。

就好像你正走在路上,好好的突然有人告诉你路不能走了一样,这多让人憋屈呀!凭啥呀?消费者的权益在哪呢?这不就是典型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嘛,就得罚!
还有啊,一些房产合同里写着“开发商对房屋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哎呀呀,这房子可是老百姓花大价钱买的,出了问题还不管,合适吗?这就好比你买了个面包,店家说坏了也不负责,那谁能接受呀!
再比如租车的时候,合同写着“车辆任何损坏都由租客承担全部费用”。

可万一车子本身就有问题呢?这不是把所有风险都推给租客了吗?这不公平!
这些例子是不是都很气人?这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就是在损害咱消费者的利益呀!我们必须要重视起来,让那些违规的商家受到处罚。

合同应该是
公平公正的,是保护双方权益的,而不是让一方占便宜另一方吃亏。

不能让这些不公平的条款横行霸道呀!我们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让市场变得更加健康、公平。

所以呀,对于那些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就得严惩不贷!让他们知道,消费者可不是好欺负的!。

格式合同提示说明义务案例

格式合同提示说明义务案例

格式合同提示说明义务案例话说小王是个健身爱好者,他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超低价格,畅享高端器械”“专业教练指导”之类的。

小王心动不已,就去健身房准备办卡。

到了健身房,前台小妹拿出一份格式合同就递给小王,说:“哥,这是办卡合同,你看一下没啥问题就签个字吧。

”这合同密密麻麻好几页,小王粗略看了一下价格、卡的类型这些基本信息,觉得没毛病,就签了字,交了钱。

结果,小王在健身房锻炼了没几天,就出问题了。

他发现健身房里那些所谓的“高端器械”老是出故障,而且说好的专业教练指导,每次教练都在忙自己的事,根本顾不上他。

小王气不打一处来,就去找健身房理论,说要退卡。

这时候,健身房经理拿出合同,指着其中一行小字说:“哥,你看这写着呢,‘本健身房对于器械故障只进行有限维修,不保证随时可用;教练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无法确保每次都能得到一对一指导。

本条款一经签署,会员不得因上述情况要求退卡。

’你都签了字的,可不能反悔啊。

”小王傻眼了,他说:“我当时根本没看到这条啊,你们也没给我解释啊。

”可是呢,健身房前台小妹只是让小王自己看合同就签字,根本没有对这个重要的小字条款进行任何提示或者解释。

这就好比你去买个东西,商家在盒子底下用特别小的字写了个“这个东西坏了我们可不负责哦”,但是又不指给你看,等你发现东西坏了,就拿这个小字条款来堵你嘴,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小王把健身房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健身房没有尽到格式合同的提示说明义务,那个限制小王退卡权利的小字条款不能对小王产生约束力,判决健身房退还小王卡内剩余的费用。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商家在使用格式合同的时候,可不能玩这种文字游戏,得老老实实地把重要条款告诉消费者。

而我们消费者呢,签合同的时候也得多长个心眼,就算字再多再小,也要仔细看看,别被坑了。

小李想换个手机套餐,觉得流量多一点会比较方便。

他就到了一家通信运营商的营业厅。

营业员热情地给他推荐了一个看起来性价比超高的套餐,说每个月有好多流量,还有各种通话时长赠送。

格式合同 行政处罚案例

格式合同 行政处罚案例

格式合同行政处罚案例《格式合同行政处罚案例:那些隐藏在合同小字里的大问题》我有个朋友,小李,他是个特老实的小商贩,就想本本分分做点小生意。

有一天,他去进一批货,对方拿出一份合同,那合同老厚一本,字又小得像蚂蚁。

小李瞅了一眼,心想,大企业的合同,应该没问题,就签了。

嘿,可没想到啊,这里面竟然藏着格式合同的猫腻!啥是格式合同呢?就像是餐馆里早就写好的菜单,顾客基本只能照单全收,改不了啥。

小李签的这个进货合同呢,里面有个条款规定,如果货物出现任何问题,哪怕是对方的错,小李也得自己承担所有损失。

这就好比你去餐馆吃饭,菜里有虫子,餐馆还让你付双倍钱,简直荒谬!后来确实出了事,货物质量有问题,小李找对方理论,人家就指着合同上那一条,把小李堵得死死的。

小李气得直跺脚,就像一只热锅上的蚂蚁,不知道咋办才好。

你可能会问,这就没法治了吗?当然有!就像有人闯红灯要被交警处罚一样,那些用不合理格式合同坑人的企业,也要受到行政处罚。

我听说过一个案例,有个大公司跟很多小供应商签格式合同。

在合同里设置了特别霸道的条款,给小供应商的付款期超级长,还克扣各种钱款。

这事儿被查出来之后,就像小偷被抓到一样。

监管部门可不含糊,狠狠罚了这个大公司一笔。

那些小供应商就像久旱逢甘霖的小草,可算是有了盼头。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呀,格式合同可不能乱写乱定,不然就像在玩火,早晚会烧到自己。

还有一次,我陪另外一个朋友去租房子。

那租房合同也是个格式合同,房东在里面加了个条款,说是如果租客提前退租,不仅租金不退,还要再赔半年房租。

这像啥?就像你坐公交车坐一半,司机突然要你付双倍车费,载客这事儿变成打劫了。

结果呢,房东因为这个不合理条款被警告了。

房东一开始还不服气,觉得自己想咋写就咋写。

可是格式合同是有规范的呀,不是你随心所欲的玩意儿,这就像游戏有游戏规则,不能耍赖。

从这些事儿来看,我觉得格式合同里可不能随便塞那些不合理的条款,就像一个蛋糕,你不能在里面偷偷藏石头,坑人是不对的。

格式条款的案例

格式条款的案例

格式条款的案例
嘿,咱今天就来讲讲这格式条款的案例。

你有没有过这种经历,去办个什么业务,那合同条款一长串,看得人眼花缭乱呐!这其实就是格式条款。

就好比你去买个手机,那合同上写着一堆你可能都没注意到的细则。

给你说个事儿啊,我朋友小李,前段时间去租房子。

中介给他拿了份合同,好家伙,密密麻麻全是字。

他当时也没细看,就签了。

结果住进去没多久,发现房子有些小问题,想找中介解决。

可中介说合同里写了“房屋交付后出现任何问题概不负责”。

小李那个气呀,这不就是个坑嘛!这就好比人家挖了个陷阱,你没留意就掉进去了。

这能不让人生气吗?他就去找中介理论,说这也太不公平了!可中介就拿合同说话呀。

再比如说,你去买保险,那保险合同里的格式条款多得吓人。

有些可能就隐藏着对你不利的条件。

哎呀,这就跟走迷宫似的,一个不小心就被困住了。

但如果我们都仔细去看,认真去研究,是不是就能避开很多坑呢?
咱可不能随便就掉进这些格式条款的坑啊!要多长个心眼,仔细瞅瞅那些条款到底说了啥。

别像小李似的,等出了问题才发现被坑了。

我们得为自己的权益去争取,去把关呐!
总之,格式条款就像是隐藏在生活中的小怪兽,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用我们的智慧和细心去打败它,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别让那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得逞!你说是不是呀?。

格式条款案例

格式条款案例

格式条款案例
假设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中包含了大量的格式条款。

在合同中,有关付款方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供应商未能按时交货,导致公司损失严重。

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格式条款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供应商辩称,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应当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而公司则认为,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格式条款的作用显而易见。

首先,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无论是供应商还是公司,都应当遵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格式条款可以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明确的指导。

在合同中规定了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具体内容,可以有效地规范双方的行为,避免发生纠纷。

最后,格式条款可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格式条款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陷入不确定的境地,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格式条款在商业合同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可以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还可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认真对待格式条款,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也应当严格遵守格式条款的约定,以免发生纠纷。

综上所述,格式条款在商业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可以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还可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双方都应当重视格式条款的约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关于消费者格式合同的案例

关于消费者格式合同的案例

关于消费者格式合同的案例
消费者格式合同指的是由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且消费者无法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的讨价还价的合同。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给出几个消费者格式合同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案例一,手机合同。

某手机运营商向消费者提供手机合同,其中约定了手机套餐费用、通话时长、流量使用限制等条款。

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需要签署该合同,并无法对其中的条款进行修改。

若消费者不同意合同内容,则无法购买手机或者享受该运营商的服务。

案例二,租房合同。

某房屋中介公司向租户提供租房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租金、租期、维修责任等条款。

租户在签署合同时,通常无法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若租户不同意合同条款,可能无法租到房屋或者无法享受相关的租房服务。

案例三,旅游合同。

某旅行社向消费者提供旅游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行程、费用、退改规定等条款。

消费者在报名参加旅游活动时,需要签署该合同,并通常无法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若消费者不同意合同条款,可能无法参加旅游活动或者无法享受旅行社提供的相关服务。

这些案例都是消费者格式合同的典型例子。

消费者在签署这类合同时,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无法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讨价还价。

因此,消费者在签署合同之前,应该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

如果发现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不合理或不公平之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修改或者寻求法律救济。

格式合同提示说明义务案例

格式合同提示说明义务案例

格式合同提示说明义务案例我有个朋友小王,那可是个健身爱好者。

有一天,他路过一家新开的健身房,被门口热情的销售拉了进去。

健身房的销售给他拿出一份合同,说现在办卡有超级优惠。

小王一看,合同上写着“会员费3000元,可享受一年的健身服务”,感觉还挺划算的,就想赶紧签了。

这合同啊,密密麻麻好几页,字还特别小。

销售就在旁边一个劲儿地催:“哥,你就放心签吧,我们这健身房设施可全了,教练也专业。

”小王呢,也没仔细看那些小字条款,就大笔一挥签了字。

结果啊,去了没几次,小王就发现问题了。

每次他想使用一些热门的健身器材,比如那个高级的跑步机,都得提前预约,而且经常预约不上。

他就很生气,找到健身房理论。

这时候,健身房的经理就拿出合同来,指着一行小字说:“您看,这上面写着呢,热门器材使用需提前预约,且不能保证随时可用,我们这也是按合同办事。

”小王就蒙了,他说:“你们这也太坑了吧,当时我根本就没注意到这条啊。

”按照法律规定,健身房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有义务对那些限制会员权利或者加重会员义务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

比如说这个热门器材使用的限制条款,他们应该在小王签合同的时候,明确地指出来,告诉小王这可能会给他的健身体验带来影响,而不是在出问题的时候才拿出来说事儿。

最后啊,小王觉得自己被坑得太惨了,就找了消费者协会。

消协的工作人员也认为健身房没有尽到格式合同的提示说明义务,经过调解,健身房给小王延长了三个月的会员期,还保证会尽量满足会员对热门器材的使用需求。

这事儿啊,就告诉我们,以后面对那些格式合同,可一定要小心那些小字条款,而商家呢,也得好好履行自己的提示说明义务,别老想着在这些地方坑消费者。

老张最近想换个手机套餐,觉得自己原来的套餐流量太少了。

他就到附近的营业厅去看看。

营业厅的工作人员给他推荐了一个看起来很划算的套餐,说每个月只要99元,就有20G流量,还有几百分钟的通话时长。

老张一听,觉得挺不错的,就决定办理。

工作人员拿出一份格式合同,让老张签字。

合同格式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合同格式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合同格式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一、案例一:“霸王条款”式的租房合同。

话说小张啊,刚毕业出来找房子租。

他在网上看到一个看起来还不错的房源,就联系了房东。

房东拿出一份合同,小张一看,这合同里有这么一条:“若租客在租赁期间损坏任何屋内设施,不论何种原因,需按原价的三倍赔偿。

”小张当时就觉得不太对劲。

有一次啊,那房子里的老旧水龙头自己突然就坏了,根本不是小张的错。

可房东就拿着这个合同条款,非要小张赔三倍的钱。

这就是典型的格式合同里的霸王条款。

房东利用自己提供合同的优势,写进这种不合理的条款,把所有风险都推给租客。

这就好比你去餐馆吃饭,餐馆说只要盘子在你桌上碎了,不管是它本来就有裂缝还是咋的,你都得赔个天价一样不合理。

二、案例二:健身房的“坑人”合同。

小李是个健身爱好者,他去一家健身房办卡。

健身房给他一份合同,上面写着:“本健身房有权在无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变更营业时间、健身课程安排或者会员权益内容。

”小李办卡的时候也没太在意这一条。

结果呢,没过多久,健身房就把晚上的营业时间提前了两个小时结束。

小李本来都是下班后去健身的,这下时间全乱套了。

他找健身房理论,健身房就指着合同说:“我们有权这么做啊。

”这就是格式合同里的违法行为。

健身房不能这么单方面地随意改变对会员的服务内容,这就像你买了一张游乐园的通票,游乐园突然说有些项目不让你玩了,还不给个合理的说法,这不是欺负人嘛。

三、案例三:手机套餐的“隐藏条款”合同。

小王想换个手机套餐,就去了一家运营商的营业厅。

营业员给他推荐了一个看起来很划算的套餐,小王就签了合同。

结果用了几个月,发现每个月的费用比当初说的要多不少。

仔细一看合同,在一个很不起眼的角落里写着:“本套餐包含的流量在每月特定时段可能会被限速,且会根据网络拥堵情况额外收取网络优化费用。

”这运营商可真是够狡猾的。

把这种影响用户权益的重要条款藏在角落里,就盼着用户不仔细看。

这就好比你去买东西,商家说这个东西很便宜,结果等你付完钱才发现,还有一堆隐藏的收费项目,像包装费、手续费之类的,让你感觉像是掉进了一个陷阱里。

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例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约束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合理,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循一定的格式条款。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合同格式条款违法的案例。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例,探讨合同格式条款违法的问题,并分析其影响和解决办法。

案例一:购物网站“X”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某购物网站“X”在其用户协议中,设置了一条霸王条款:一旦用户购买商品后发生交易纠纷,可以由“X”自行决定解决方案,并有权扣除双方交易金额的20%作为调解费用。

这一条款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平等和自愿原则。

霸王条款强制用户接受网站的自行决定,缺乏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显然违反了自愿原则。

其次,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符合平等原则,即各方在缔约时应当具备平等的地位。

然而,“X”网站作为经营者,利用其垄断地位,无论用户是否同意该条款,均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议价和修改,严重违反了平等原则。

对于这种违法合同条款,用户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

首先,用户可以向购物网站提出异议,要求修改或删除该违法条款。

若购物网站拒绝变更条款,用户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

合同法规定,对于违法合同条款,受害方有权要求无效,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Y”公司的违法条款某购房中介公司“Y”在租赁合同中设置了一项违法条款:租户在租约期满后必须继续与“Y”公司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否则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

这一条款无疑侵犯了租户的法定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

而“Y”公司设置的违约金条款,无疑对租户的自由选择权进行了限制,违反了法律规定。

其次,合同格式条款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原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具备平等的地位。

然而,“Y”公司作为租房中介,占据较强的市场地位,租户缺乏议价能力和选择权,无法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违反了平等原则。

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

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居间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委托人陈传实不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给付违约金被驳回案2004年5月,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和陈传实(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向房主购房,如果被告在提出的条件满足时,不达成协议,不履行合同的约定,除了给房主的定金5000元不予返还外,被告还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500元。

后被告在同房主交涉时,由于对于某吉房是否包含两台空调等问题发生争议而没有达成协议。

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应该支付原告违约金12500元。

被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居间合同,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应该是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房主承担的违约责任。

虽然合同有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允许原告这样的居间人收取违约金,则会出现被告这样的委托人既要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又要向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的原告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故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条款。

被告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将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强加给原告。

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裴蕾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2003年,裴蕾(被告)向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时,合同中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后被告同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签订合同约定“本小区不得封闭阳台”,后由于被告临近马路,灰尘大、噪音大,将阳台加装玻璃。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认为原告以格式合同排除业主对阳台的专有支配权,该条款无效,被告加装玻璃窗,不影响小区美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3、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诉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原告)委托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运输货物,运输单记载运费5元,保价栏为空白。

合同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聊聊合同格式条款那些事儿。

你们知道吗,这当中可有不少典型案例呢!就说买房子吧,那购房合同里的格式条款多得让人眼花缭乱。

比如说,有一条可能写着“开发商有权对小区规划进行调整”,哎呀呀,这可就麻烦了,这不是等于给开发商开了个大口子嘛,万一他们随便乱改规划,咱购房者咋办呀?这难道不是霸王条款吗?
还有啊,租房子的时候也常见。

“若租客损坏房屋物品,需按原价三倍赔偿”,这是不是有点过分啦!难道一个杯子坏了就得赔三个杯子的钱?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嘛!
再看看网购的时候,那长长的用户协议,谁有耐心逐字逐句看呀,但这里面可能就藏着一些“坑”。

比如“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那要是商品有质量问题呢?也不能退换?这多不合理呀!
像这种合同格式条款的案例还有很多很多呢!就好像一个个隐藏的小陷阱,稍不注意就掉进去了。

咱老百姓可得多长个心眼儿,别稀里糊涂就签了字呀。

咱挣钱都不容易,别让这些不公平的条款给坑了。

在我看来,合同格式条款本意是为了规范交易,但不能被一些不良商家利用来坑害消费者。

我们要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遇到不合理的条款要勇敢地说“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的消费环境才能越来越公平,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加有保障!所以呀,大家都得重视起来这事儿!别不当回事儿哦!。

借款格式合同的案例

借款格式合同的案例

借款格式合同的案例甲方(出借人):老王。

乙方(借款人):小李。

借款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用途:小李打算开个网红小吃摊,急需资金用来购买设备、食材和摊位的前期租赁费用。

借款利息: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0%。

这利息就像小李小吃摊盈利后的一点点小分享给老王,毕竟老王的钱也不能白借嘛。

借款期限:自[借款起始日期]起至[借款到期日期]止,共12个月。

这就好比一场为期一年的小合作,到时间了小李就得把钱连本带利地还给老王。

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也就是说,12个月后,小李得把五万本金加上这一年产生的利息(50000×10% = 5000元,总共55000元)一次性交给老王。

违约责任:1. 如果小李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每逾期一天,就得按照未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老王支付违约金。

这就像是给小李上了个小闹钟,如果不准时还钱,那可是要付出点小代价的,可不能让老王干等着着急呀。

2. 要是小李把这钱拿去干别的,没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小吃摊,老王有权提前收回借款,而且小李还得按照借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呢。

这就好比是说好的规则不能乱改,不然就得受罚。

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像两个人都拿着合同这个小账本,谁也不能耍赖。

2. 若双方在借款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是说,有问题先好好商量,实在不行就找法官大人来评评理。

双方签字:甲方(签字并按手印):老王。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小李。

签订日期:[具体日期]这就是老王和小李之间简单又明了的借款合同啦,希望小李的小吃摊生意红红火火,这样还钱也就轻松愉快啦!。

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案例

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案例

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案例下面是一个合同法方面的格式条款案例:
案例一: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XXXXX
甲方:租赁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出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租赁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品
甲方租赁乙方所提供的以下物品:
物品名称:
物品规格:
物品数量:
物品使用期限:
第二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租金:
租金金额:
支付方式:
付款周期:
第三条使用条件
甲方在使用租赁物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确保物品的安全可靠,不损坏或丢失;
2. 不得将租赁物品用于违法活动;
3. 不得将租赁物品转租或出售给他人。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第五条合同生效及解除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除非双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否则不能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解决
对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租赁人):签字:日期:
乙方(出租人):签字:日期:。

格式合同典型案例

格式合同典型案例

格式合同典型案例
格式合同(Form Contract),又称为标准合同或固定条款合同,是指一方事先单方面拟定,另一方无法协商修改的合同。

这种合同常见于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如在线服务条款、租车合同等。

下面是一个虚构的典型案例,这个案例涉及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问题,它可能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引起争议:
【案例背景】
“XX租车公司”提供在线租车服务。

顾客张女士通过公司的网站预订了一辆汽车,租期为一周。

在网上预订过程中,张女士被要求勾选“我同意所有服务条款”,但未能阅读全部条款内容。

服务条款中含有一个条款指出:“租赁期间,因任何原因导致汽车损坏,不论是否为租赁方的过错,租赁方必须支付全部维修费用。

”在租赁期间,张女士在一个停车场被另一辆车撞击,造成了租车的损伤。

修理费用高昂,而“快行租车公司”根据上述条款向张女士索赔。

这一条款对消费者极为不利,因为它排除了租车公司在任何情况下的责任,即使损坏不是由租赁方造成的。

这一条款可能会被判为不公平条款,并被宣布无效。

因此,租车公司不能仅凭该条款向张女士索赔全部维修费用。

工程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案例

工程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案例

工程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案例某建筑公司A与承包商就一项建筑工程签订了合同。

在审阅该工程格式合同时,我们发现了以下引起关注的“霸王条款”:1. 无条件延期罚款:合同规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承包商都必须向A公司支付高额罚款。

这忽略了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非人力可控的情形,显然对承包商极为不利。

2. 变更施工无需协商:合同中有条款指出,A公司在项目进行中有权单方面要求变更施工内容,而无需征得方同意或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这种条款剥夺了承包商的权益,使其处于完全被动的状态。

3. 质量保证金无上限:A公司要求承包商提供一笔巨额的质量保证金,且未明确金额上限。

这意味着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可能面临无休止的经济索赔。

4. 争议解决机制不明确: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表述模糊,没有明确的仲裁机构或法律途径,导致一旦发生纠纷,承包商难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霸王条款”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对一方明显不利,缺乏公平性;- 忽视或者限制了合同一方的权利;- 可能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 在实际操作中给一方带来重大损失。

面对这样的条款,承包商和业主都应该保持警惕。

要充分了解合同的每一条款,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合理的条款提出质疑并争取修改。

一旦发现合同中含有明显的“霸王条款”,应考虑是否继续履行该合同。

在实务操作中,如何避免落入"霸王条款"的陷阱也是每个业内人士必须关注的问题。

一方面,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推广标准化、公平化的合同模板;另一方面,加强行业内部的自律,提高从业者的法律意识也至关重要。

采购合同格式条款案例

采购合同格式条款案例

采购合同格式条款案例咱今儿就唠唠采购合同里那些格式条款的事儿。

就说有这么个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了个办公用品的采购合同。

这合同的格式条款啊,密密麻麻写了好几页。

其中有一条是关于交货时间的格式条款,写着“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交货,甲方不得无理催货。

”这可就有点含糊了。

甲公司呢,下单后过了一个月,东西还没到,就打电话催乙公司。

乙公司就拿这格式条款说事,说一个月还在他们认为的“合理时间”内呢。

甲公司就觉得很委屈啊,因为他们之前采购同类型的办公用品,别的供应商最多两周就交货了。

这时候,这个模糊的格式条款就成了两边扯皮的焦点。

还有一个关于产品质量的格式条款。

合同里写着“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行业标准,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更换或维修,但甲方应在收货后一周内提出异议。

”甲公司收到货后,一开始没怎么仔细检查,过了两周才发现部分办公用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像打印机墨盒经常卡纸,打印出来的字还模糊不清。

乙公司就以超过了一周的异议期为由,不想负责。

甲公司觉得很不合理,毕竟这个质量问题可不是一眼就能看出来的,是使用了一段时间才发现的。

再说说价格方面的格式条款。

合同里有这么一条“如遇原材料价格波动,乙方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调整产品价格,但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结果呢,乙公司有一次在原材料价格只涨了一点点的情况下,就大幅提高了办公用品的价格,还说在合同规定的“一定范围”内。

甲公司觉得这乙公司是在钻格式条款的空子,这“一定范围”根本就没有明确界定,乙公司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

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来,采购合同里的格式条款如果写得不清楚、不明确,那可就容易引发好多麻烦事儿。

就像玩游戏没个明确的规则,大家都按照自己的想法来,那不就乱套了嘛。

所以啊,写采购合同的时候,那些格式条款可得写得明明白白,不然到时候出了问题,两边都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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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通讯服务案例一: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

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结果如下:(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

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如因移动公司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移动公司须全额赔偿”。

明确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

删除了“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的内容。

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移动公司应停收不可抗力期间停止服务的相关费用”。

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因移动公司责任导致泄密的,移动公司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四、行政指导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客户服务协议》、《完善客户资料协议》、《IDC业务服务合同》、《MAS业务合作协议》中部分格式条款,属通讯服务领域普遍性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而且都对应着不特定的消费者,具有社会公众利益的属性,有着不特定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诉求,工商部门对此类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示范性强,意义重大。

由于我省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以来,全省工商系统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和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工商合字[2012]46号)精神要求,着重加强专项行动的舆论宣传,在报纸、简报通讯、电视、电台、政府网等媒体上广泛宣传并设立了专栏,通过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扩大社会影响,一定程度上威慑了格式条款行为当事人。

在此次专项行动舆论宣传引导下,移动公司积极主动上门要求工商部门及行业领域法律专家学者为其《客户服务协议》、《IDC业务服务合同》等格式合同进行行政指导,监督。

通过由工商系统合同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市场规范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公平交易局、消费者协会,以及通讯领域法律顾问、社会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格式条款评审组,认真对移动公司提供的四种消费领域主要格式合同中部分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三次互动面对面的研讨、评析,直至修改,较好地完善了格式合同。

此次互动集中评审,气氛十分融洽,示范性强,效果显著,受到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好评。

案例二:青岛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应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案【案情简介】2012年5月,青岛市工商局某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给消费者维修使用的零配件是翻新件。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是iphone手机指定维修商,其使用的《iphone维修报告》中有下列条款“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更换的新备件归客户,更换下来的旧备件归苹果所有”,涉嫌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2年2月11日,该公司取得美国苹果公司授权书后,便开始在青岛地区开展苹果手机的售后维修业务。

该公司称,其在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需要更换手机配件时,必须向手机生产商申报,并由生产商为其配送。

如生产商不能按时将新配件送达,致使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修好消费者的手机,便会引起消费者投诉,而消费者投诉量增大会导致苹果公司与其解除授权维修业务。

为保住这项授权维修业务,在维修前,该公司要求消费者必须签定由其提供的《iphone维修报告》格式合同,并规定“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如果消费者不签订该合同就不能享受有关服务。

该公司自从事苹果手机售后维修以来,采用翻新件替代新配件的方式共计获利14115.36元(税后)。

【处罚依据、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经营风险的违法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14115.3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居民消费能力也水涨船高,拥有一部苹果手机不再是件困难的事,有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中国已成为苹果的全球第二大市场。

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家跨国企业,一面从庞大的中国市场攫取高额收益,一面却在维修合同中设置诸多“霸王条款”,侵害中国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年6月,中消协联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山东等六省市消协联合发布了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一些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开始行动起来,对苹果产品维修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调查。

本案即是我市查处的一起苹果手机授权维修企业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期内,修理者“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这是对相关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对此,不容协商。

三包期外,关于维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的情况可以协商确定。

但是,必须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只有在事先告知真实情况、并经消费者明确同意后,维修者方可依约进行维修。

本案中,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规定“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在消费者不知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一揽子、概括性地做出同意的选择,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

这种合同条款首先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同时,从经营者采用该合同的主观上来讲,其目的主要是规避因不能如期修复手机而影响授权维修业务的经营风险。

经营者能否维持苹果手机的授权维修业务,理应通过提高自身维修效率或与苹果手机生产商协商等方式来解决,而不应采取强迫消费者接受翻新件的维修方式,转嫁其所应承担的经营风险。

因此,经营者的行为还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经营者用翻新件替代新配件的方式,所获税后收入为14115.36元,亦应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案例三:中国电信xx分公司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案一、违法行为基本情况2012年7月20日,xx市工商局xx分局执法人员经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检查发现,该分公司的电信业务宣传单页及正在销售的电信充值卡中,存在若干违法合同条款。

经查:该分公司在营业厅中摆放的“天翼e家”、“天翼宽带”电信业务的宣传单页中,有以下格式条款:“中国电信xx分公司保留以上套餐的最终解释权,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在“全业务充值付费卡”中有以下格式条款:“本卡不记名,不挂失,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请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前使用,过期视为客户自动放弃卡内金额”、“中国电信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

执法人员当场拍摄了照片,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与8月13日行政约谈了中国电信xx分公司负责人,当场发放了行政告诫书。

二、监督处理法律依据当事人在对外业务宣传单页及充值卡中关于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当事人在充值卡中“不记名,不挂失,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的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前使用,过期视为客户自动放弃卡内金额”的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违背公平交易原则,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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