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
北京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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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文 号】 : 京科高发[2009]186号【颁布部门】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管理委员会【颁布时间】 : 2009年2月11日【实施时间】 : 2009年3月13日【法规类别】 : 规定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的规定,为更好地组织开展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对2006年制定的《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09年2月11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5]44号)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北京市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组织开展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能源环保、农业技术、高技术服务业等符合北京市优先发展领域的产品(服务)。
一、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标准(一)产品的生产单位为依法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大学、科研单位。
(二)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适合公共财政支出方向及政府采购需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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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东政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23〕6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加快中关村东城园产业升级,激发园区创新活力,进一步构建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为主导、以文化科技为特色的产业格局,持续打造创新型总部经济,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高标准建设首都功能核心区特色科技园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则第一条本措施适用于东城园管委会管理服务的符合东城园产业定位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特色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服务于中关村东城园企业的投融资机构,以及经东城园管委会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或突出贡献企业,可享受园区政策。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第二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或从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研发经费年支出1000万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超过20%(含)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经费3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
第四条支持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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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和有关区县政府共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内(现在中关村是一区十六园的概念,在北京市16个区县内均有中关村高新技术园区的规划地块,有些在建成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获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一般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详见附件1)。
(二)2008年4月1日前注册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三)2008年4月1日后注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详见附件2),并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四)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申办流程(一)申请领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对照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填写《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表》(详见附件4),向各分园区管理机构申请成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各分园管委会进行,认定后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各分园管委会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5098575d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a3.png)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中科园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1〕37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2010-2012年)》(京办发〔2010〕15号)精神,建立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于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以下简称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执行。
享受本规定支持的企业应是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认定范围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凭项目招标文件向中关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企业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担保公司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由担保公司及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
第四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
第五条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加快担保审批流程,执行优惠担保费率;银行实行见保即贷;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按照实际发放贷款的规模给予担保机构0.25%的担保风险补贴,对其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95ec89d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f0.png)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提高企业登记管理效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三、企业登记类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 注册登记:适用于拟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注册设立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
2. 变更登记:适用于已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注册的企业,变更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结构变更等。
3. 注销登记:适用于拟注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注册的企业。
四、企业登记程序1. 登记申请:企业应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 审核备案: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真实有效后,进行备案,发放企业登记证书。
3. 登记公示:企业登记信息将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 发放证照:企业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将在申请通过后发放给企业。
五、登记管理要求1. 信息共享: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企业登记信息的互通互联。
2. 一次办好: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应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尽量减少企业来回办事的次数和时间。
3. 优先服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鼓励各类创新企业注册和发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型企业,给予优先登记服务。
4. 创新机构联动: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应与中关村各类创新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
六、监督与执法1. 监督机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组织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2. 执法措施: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业,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认定申报指南
![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认定申报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d6030b4c0912a216147929dc.png)
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号)、《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京科发[2014]312号)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机构:市科委科研机构管理与科技金融处负责人:陈云波联系人:陈静办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电话:55577747二、审批程序:(一)受理申请单位登陆首都之窗——政务服务——部门服务——市科委——认定科技创新主体资质资格查找“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记,按照要求填报信息,并通过网络上传。
同时将符合要求的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受理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正式受理。
工作标准:认定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提交的材料清单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时限:即时受理机构:市科委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甲49号联系电话:62619925-811/856联系人:徐亮李云霞(二)书面审查(初审)依据认定条件,市科委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工作标准:依据《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京科发[2014]312号)第二章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应当是在本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
1.法人企业认定条件:(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2)企业信用情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3)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1年以上;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
(4)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人数不低于50%;专职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不低于60%。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e02c0b4a5e9856a561260d5.png)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中关村科技园区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园区条例》")。
《园区条例》通过改革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完善人才培养流动机制,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解放了中关村的创新活力与生产力,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实现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目标。
近年来,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显着变化。
国际新兴高科技业态不断涌现,全球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创新资源全球化流动、全球创新中心多极化发展的趋势凸显,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促进和扶持。
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中关村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批复明确了中关村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的战略定位,其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还提出了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建设的8条政策措施,包括: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制订税收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和建设世界一流水平新型研究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的共同领导和推动下,建设中关村示范区的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通过总结《园区条例》的实施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结合中关村未来发展的新目标和新定位,有必要制定新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取代《园区条例》,推动解决园区发展中存在的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创新主体方面,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设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产业联盟、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创新主体的新发展和新特点在《园区条例》中没有体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10b89e9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de.png)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促进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应用推广,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三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获得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证书的企业;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为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企业;未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但其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在国家、省级重大示范项目中的企业。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措施第四条为推动中关村示范区装备制造业发展,对已认定的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行保险费资助。
(一)保险的险种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共7种保险的险种及其附加险。
上述险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投保,同一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可全部投保上述7种险种,非中关村管委会认可的上述保险险种,不享受保险费资助。
(二)中关村管委会对已投保的企业按所投报的保险险种给予不同比例的保险费资助。
其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90%;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70%;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60%,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的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三)企业投保险种属于非一次性投保而需要按年续保的险种,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次年办理续保时,中关村管委会将按照上年度保险费资助比例进行资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996c7f6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4f.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3]180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3〕18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分园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加快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进一步促进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队伍发展,在海淀园、亦庄园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将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推广到中关村“一区十六园”。
为做好相关评价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分园管委会要从实施首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不断提升人才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本区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推荐办法等相关制度,不断拓展人才服务领域,创新人才评价工作机制,为高端领军人才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重新调整组织协调机构,成立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委和市教委等部门组成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761dcbf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ea.png)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国,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北京市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下称“中关村示范区”)全面建设人才特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设人才特区的重大战略意义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大力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与政策创新,提高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借鉴改革开放初期建设经济特区的经验,探索建设人才特区,是构筑我国人才发展战略高地、形成我国人才竞争比较优势、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选择。
建设人才特区,就是要在特定区域实行特殊政策、特殊机制、特事特办,率先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构建与国际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人才体制机制。
要通过建设人才特区,大量聚集拔尖领军人才,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依靠人才智力优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形成新的科学发展优势。
中关村示范区具有建设人才特区的坚实基础和独特优势。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关村示范区在海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聚集了大量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辐射效应强。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e25523e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3a.png)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京财法〔2020〕971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京财法〔2020〕971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要求,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24号)的工作部署,市财政局对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发文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共计28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6月10日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58号)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18号)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财采购〔2009〕370号)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区电影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9〕581号)5.关于印发《北京市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辐射带动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09〕735号)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融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京财金融〔2009〕1884号)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09〕2335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09〕2605号)9.《北京市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10〕145号)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0〕296号)11.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799号)1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817号)13.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2〕1082号)14.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2〕2681号)15.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2〕2682号)16.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2〕2685号)17.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610号)1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所属艺术表演团体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科文〔2013〕1876号)1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3〕2847号)20.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279号)2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务员培训主体示范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4〕2397号)2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43号)2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5〕2044号)2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领域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框架》的通知(京财教育〔2015〕2093号)2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52号)2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529号)2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154号)2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2310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54dd4f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e7.png)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3年第27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12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对首都各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和支撑作用,有效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聚焦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向第四条支持对象。
各分园(产业基地)管委会及下属开发建设单位;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管理、投资或建设单位;中关村科学城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单位;承担各分园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及持有型厂房、楼宇等相关建设单位。
第五条支持方向。
(一)推进绿色生态型园区建设。
支持各分园采用中关村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项目建设高效、低碳、开放的绿色生态型园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各分园开展ISO14001及ISO50001等绿色认证工作。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b233705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15.png)
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创新创业主体第三章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第四章⼈才资源第五章科技⾦融第六章⼟地利⽤第七章政府服务和管理第⼋章核⼼区建设第九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内的组织和个⼈。
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外的组织和个⼈从事与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建设相关的活动,也适⽤本条例。
第三条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以下简称“⽰范区”)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城、亦庄园、德胜园、⽯景⼭园、雍和园、通州园、⼤兴⽣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
第四条⽰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主创新战略,坚持⾸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先⾏区、开放创新引领区、⾼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的科技创新中⼼。
第五条⽰范区应当以提⾼⾃主创新能⼒为核⼼,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和完善以项⽬为载体、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六条⽰范区建设应当纳⼊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范区与⾏政区协调发展,统筹各种创新资源配置,统筹⽰范区研发、⽣产和⽣活需要。
第七条⽰范区重点发展⾼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以各园区特⾊产业基地为基础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范区重点建设中关村科学城、未来科技城等海淀区和昌平区南部平原地区构成的北部研发服务和⾼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兴区整合后空间资源构成的南部⾼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
第⼋条⿎励和⽀持⽰范区内的企业制定创新发展战略,提升创新能⼒和市场竞争⼒,形成⼀批具有全球影响⼒的创新型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
第九条⿎励组织和个⼈在⽰范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持有利于⾃主创新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在⽰范区先⾏先试,营造⿎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化氛围。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bc78d515acfa1c7aa00ccbd.png)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235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推动中关村现代服务业高端化聚集发展,探索现代服务业发展新模式,根据《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等文件,我们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3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协议》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指示精神,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专门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试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推动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促进现代服务产业高端化发展、聚集并发挥辐射作用,探索加快服务业发展新模式。
第三条试点扶持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二是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发展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条试点扶持资金规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呈报财政部。
北京市地方配套扶持资金不低于同期中央财政投入规模。
第五条试点扶持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试点扶持资金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七条成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相关主管市领导担任组长、执行组长。
财税81号文
![财税81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1f01c44b852458fb770b56df.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6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完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北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示范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企业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企业用)](https://img.taocdn.com/s3/m/c692281da2161479171128be.png)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二○一一年四月前言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出台了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为了方便企业、相关人员清晰地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正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我们编写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政策指南》)。
《政策指南》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流程;第三部分为适用示范区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三部分均详尽、细致地介绍了有关内容,会对读者全面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正确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起到指引作用。
《政策指南》中如有疏漏之处,望请批评指正。
为提升中关村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加快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明确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a4ece16783e0912a2162adc.png)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和强化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号),引导和鼓励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在服务企业创新、支撑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机制,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
培育和发展研发服务业,引导和鼓励企业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体制机制创新、与产业化紧密结合的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服务首都创新体系建设。
第三条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科学技术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企业,或者企业内部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科技进步的基础条件。
企业研发机构的形式可分为法人企业和企业分支机构。
第四条鼓励建设有高水平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第五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制订相关促进本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政策,开展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评估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评估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认定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应当是在本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
第八条已获得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格的企业,除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同外,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或者所属母公司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申请。
第九条除符合第七条规定外,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新技术新产品认定,及证书
![新技术新产品认定,及证书](https://img.taocdn.com/s3/m/e2dfaf7b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61.png)
新技术新产品认定,及证书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其认定资格自动失效,申请单位可重新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新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证书”。
一、新技术新产品认定条件1、申请单位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社会组织。
2、产品(服务)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范围,符合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要求,生产过程符合节能减排技术标准。
3、产品(服务)应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产品(服务)技术成熟、质量可靠,符合国家和本市对产品(服务)生产、销售的相关规定及特殊要求。
5、产品(服务)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够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比同类产品(服务)有明显的价格优势。
二、新技术新产品认定证书1、获得六部门联合认定的资质证书,在参加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项目中增值加分。
2、技术创新性及领先性被认可。
3、认定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的条件之一。
4、认定其他项目,如: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专利)转化项目的重要证明及加分材料。
5、各个区县会有资金补贴,以北京为例如:(1)房山区每项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支持。
(2)延庆区按照每项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密云区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具体以区域贡献为准。
(4)中关村对获得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三、新技术新产品认定对象1、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取得,技术先进,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服务)。
2、注:不知道申报服务还是产品?可以根据发票上的内容判断是服务还是产品。
得,技术先进,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服务)。
四、新技术新产品认定程序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三新认定工作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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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
(服务)认定管理办法
创新平台发〔201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组织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工作,加快对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应用推广,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带动高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产品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产权明晰、质量可靠的有形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服务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
由具有一定资质的单位依靠自有高新技术与专业知识,为应用方提供的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稳定可靠的专业化服务形式。
第四条本办法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产品(服务)。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登记并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产品拥有明晰的知识产权。
产品应获得国家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等知识产权。
第七条产品技术成熟、质量可靠、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度。
(一)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
(二)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同时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
(三)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同时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产品已投入批量生产,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八条产品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
应掌握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第九条申报的服务应具有明确的技术方案及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周期、服务目标,并具有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及明显经济效益的特点。
第十条申报的服务上一年度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性收入应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提供服务的单位应获得相关行业资质认证;对于特殊行业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提
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在中关村创新平台领导下,市科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关村管委会组成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工作,委托中关村协会联席会开展相关辅助工作。
认定工作小组在对申报产品(服务)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产品(服务)将以认定工作小组的名义统一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的产品(服务)将核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证书》。
第十三条被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有效期一年。
第十四条产品(服务)如因申报资料与实际不符而获得认定的,经认定小组核实后撤销其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资格,且该企业三年之内不得参与申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