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学校人才选拔标准的历史演变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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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人才选拔的重要场所,选拔功能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功能之一。社会通过学校选拔适合当时特定社会需要的人才。在该文中我们着重梳理一下历史上学校人才选拔标准的历史演变过程。希望通过这种梳理加强我们对学校选拔功能的认识。
一、西周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拔标准———举荐为主,考试为辅
早在西周时代我国就形成了世界上最早的评价选拔人才的制度,它由三个方面组成:乡里选士、诸侯选士和学校选士。由于学校选士与本论文的关联性很大,所以这里着重整理学校选士的文献资料。
西周的学校选士在大学进行,而且与大学考试紧密配合。《学记》中记载,西周的大学“比年入学,中年考校”。即每年入学一次,每隔一年才进行一次考试考查学生的学习成绩,内容为:“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五年视博习亲师,七年视论学取友,谓之小成。九年知类通达,强立而不反,谓之大成。”其意为,第一年考查是否能正确理解教材,是否具备正确的学习态度和志趣。第三年考查学习是否认真,专心致志;同学之间,是否能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第五年考查知识是否广博,是否尊敬教师。第七年考查学习应具有优异的成绩,不但学会课业内容,而且有自己的理解,能选择有益的朋友,能互相帮助,共同进步。若能做到以上这些,就叫做“小成”。第九年要求知识广博,能够触类旁通;思想品德意志方面,能独立思考,成熟坚定。这就叫做“大
成”。
[1]
在达到大成的学生中进一步选取优秀者谓之“进士”。据《礼记・王制》所载:“……论进士之贤者,已告于王,而定其礼。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进士经过考核选拔,将其中优秀者呈报于王,授予官位和爵禄。可见西周的选士已经有着严密的测评制度和规程,它为中国古代的育士和选士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以上资料可知,西周时期的学校选士制度是选官制度的基础之一。学校中的学业优秀者———进士———经过考核再次选拔出来,由周王直接授予官位和爵禄。所以在西周时期,学校为国家输送人才——
—在古代主要是管理人才———的功能已经十分突出。学校选士制度和政府选官制度也已经紧密结合在一起。
两汉时期实行察举制。“察举”,经考察之后予以举荐之意。其程序为:①由皇帝下诏,指定举荐科目。②中央和地方郡国的各级官员按科目规定举荐人才。察举又分定期举行的“岁举”和不定期举行的“特举”。③“特举”就是“诏举”,由皇帝亲自策试,根据对策水平进行授官。汉代的察举科目虽然很多,但就取士的标准要求来说,不外乎《汉官仪》归纳4科内容:
“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是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也就是说,或有品德志节,或有学术造诣,或有明法行文能力,或有治事决断才干,而孝悌、廉洁则是对所有候选士人基本的共同要求。[2]
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这个时期各地方政
摘要:学校是人才选拔的重要场所,选拔功能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功能之一。本文对我国封建时代的学校选才标准进行了系统梳理,发现我国的选拔标准以隋唐为界线,隋唐以前倾向于以举荐为主,考试为辅,而隋唐以后则以考试成绩为主要或唯一的选拔标准,此时,学校成为科举(人才选拔制度)的附庸。
关键词:人才选拔;选拔标准;历史演变
古代学校人才选拔标准的历史演变及启示*
万作芳任海宾
作者简介:万作芳,福建师范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社会学、教育基本理论;任海宾,山
东广饶人,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哲学、教育基本理论(福州350007)
*基金项目:本文是福建省教育厅课题“新课程背景下学校评优标准的社会学研究”(项目编号:JB05098)
的阶段性成果。
府设立中正官,负责向中央政府举荐人才。中正官在举荐人才时依据家世、才能和德行三方面内容,并评为九个品级: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中正制等级严明,后来逐步演变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门阀制度。
综观以上各个时期的人才选拔制度,一直存在两种并行的渠道,一是推荐,二是考试选拔。在不同时期,两种人才选拔制度并行不悖,差别只是推荐选拔占的成分相对较多还是考试选拔占的成分相对较多而已。用推荐制的方式是否能够达到选拔人才的目的,取决于一个很重要的中间环节——
—推荐人。推荐人的素质往往决定被推荐者的质量高低,决定是任人唯亲还是任人唯贤。从西周至魏晋时期中国士大夫阶层注重个人修养,在社会上已成风气;而当时的举荐者大多依赖于士大夫阶层,可以说士大夫当时在选拔人才的过程中起着桥梁作用,连接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才俊。正是士大夫阶层良好的风气和修养保证了当时中央对各级人才的选拔质量。
另外需要阐明的是,恰恰由于西周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存在着推荐和考试选拔两种人才选拔制度,所以,学校所履行的选拔功能并没有成为政府选拔/任用人才的主要途径,中肯的说法是,学校对学生的选拔与社会对人才的推荐/举荐二者共同构成政府获得治国人才的两条途径。
二、隋唐至明清时期的选拔标准——
—考试成绩如果说,隋唐朝以前的人才选拔制度是一种双轨制的话,那么到了隋唐时期科举制实行以后,中国的人才选拔制度就逐渐演变为一种单一的一元选拔模式。科举制用一种完整的考试制度和考试方法来挑选人才。在唐朝时科举制已经制度完备、标准严格、考试方法多样、科目繁多。唐朝规定通过进士考试只是具备了做官的资格,要经过吏部考核,合格以后才能正式授予官职。据《新唐书・选举志下》记载,吏部考核标准有四条:其一是“身”,即仪表,标准是体貌丰伟;其二是“言”,即言论,标准是严词辨正;其三是“书”,即书法,标准是楷法遒美;其四是“判”,即文字逻辑,标准是文理优长。吏部考核时先考书、判,观其书写是否工整,文理是否通达,然后再考身、言,观其体貌是否端正,口齿是否清楚。
总之,我国历史上的考选制度的演变或选士活动是由隋唐以前多依主观判断进行,举荐为主,考试为辅,到隋唐以后的以考试成绩为录取标准的科举
制。[3]
科举制实行过程中有过对科举制的改革,从而影响到对人才选拔标准的改变。其中北宋王安石变法①涉及到的“三舍法”改革即为一例。“三舍法”全称“太学三舍选察升补之法”,这是王安石改革太学最重要的措施。“三舍法”主要内容为:将太学分为外舍、内舍和上舍三个程度不同、依次递升的等级,太学生相应分为三部分。初入太学者,“验所隶州公拒”,经考试合格入外舍肄业,为外舍生,外舍每月考试一次,每年举行一次公试(升舍考试),成绩获得第一、二等者,再参酌平时行艺,升入内学肄业,为内舍生。内舍每二年举行一次升舍考试,成绩为优、平两等者,再参酌平时行艺,升入上舍肄业,为上舍生。上舍亦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考试方式与科举考试“省试法”相同,太学学官不能参与,而由朝廷另委考官主持。成绩评定分为三等:平时行艺与所试学业俱优为上等,一优一平为中等,全平或一优一否为下等。上等者免殿试,直接授官;中等者免礼部试,直接参加殿试;下等者免贡举,直接参加礼部试。“三舍法”是在太学内部建立起严格的升舍考试制度,对学生的考察和选拔力求做到将平时行艺与考试成绩相结合,学行优劣与对他们的任职使用相结合,这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太学教学质量。[4]
科举制在明朝达到了最完备的形式,形成了严格、系统、完备的考试制度。在固定时间进行科举考试,三年一“大比”,即使皇帝都必须遵守,不得随意更改。“明代科举的目标十分明确,那就是选拔‘通经学古’之士。早在洪武三年的科举诏条中,就已明确声明,要从博学群体中‘得非常之士’,‘务在经明行修,博古通今,文质得中,名实相符’”[5]另外“作为文官后备队伍,‘通经’是本,‘吏事’是末。文官必须首先掌握儒家的‘大经大法’(又称‘明理’),至于具体的行政能力即‘吏事’,可以慢慢来,在工作中熟悉。‘盖先之以明理,而程事次之’,这就是明朝科举选拔的核心概念。”[6]我们看到,对文官的要求,首先要求遵从纲常,“孝弟忠信”;其次是业务水平高,“学业优赡”。在国言忠,在家言孝,这是文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当然,考试也看文章写作水平。“由文言之,经术精通,记闻该博,辞语典丽,议论畅达,法律练习,筹画详当,诚可举之而不疑,即前代所称十科,取之于至远矣。”[7]这就是科举考试成绩优劣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