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上海知识产权局财务三排章
实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情况表
保护
a)采取措施,避免或降低办公、生产等设备及软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b)定期监控产品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状况,分析可能发生的纠纷及其对企业的损害程度,提出防范预案;
c)定期监控产品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状况,分析可能发生的纠纷及其对企业的损害程度,提出防范预案;
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适时运用行政和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1分)
a)用于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维持、检索、分析、评估、诉讼和培训等事项;(1分)
b)用于知识产权激励;
应有知识产权费用的使用记录和经费决算记录。
应对员工创造、运用与保护知识产权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视企业规模占研发投入比例应不少于3-5%。
信息
资源
建立信息收集渠道,及时获取所属领域、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信息;对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和分析加工,并加以有效利用;在对外发布信息之前进行相应审批;
企业有驰名商标,创建期获得驰名商标。
企业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登记数10件以上,创建期企业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登记数5件及以上。
管理成效
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并有效维护和及时更新。
产品出口前,在出口地进行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和登记。
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其他管理体系相整合,深化知识产权管理内涵。
其他
c)保留生产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并实施有效的管理。
销售和售后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产品销售前,对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
b)在产品宣传、销售、会展等商业活动前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或风险规避方案;
c)建立产品销售市场监控程序,采取保护措施,及时跟踪和调查相关知识产权被侵权情况,建立和保持相关记录;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我局已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为贯彻执行《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以下简称《办法》),满足创新主体“快获权、快确权”需求,推动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便民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一、专利优先审查受理对象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专利优先审查适用范围(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缴纳实审费);(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缴纳专利申请费);(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已缴纳专利复审费);(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已缴纳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三、提交材料(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或者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表格下载”端下载)。
根据填表说明依次填写相关内容,并由全体申请人(专利权人)签章。
(二)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专利申请、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按下列对应情形分别提交证明文件。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行业:申请人需自行整理说明材料,阐述本专利申请内容及其实施运用属于哪个具体的重点发展行业。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009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009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009号提案的答复屠海鸣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巩固上海优势,加快建设亚太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您的建议给我们下一步工作开拓了思路,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在过去的一年里,上海市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搭建知识产权商业化平台和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主要情况如下: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行力度,推动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近年来,我局不断加大行政保护力度。
启动《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的修改工作,强化地方立法,完善政策措施。
出台《2018年上海市知识产权执法维权“雷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8年全年出动执法人员90人次开展17次市场执法检查,检查商业单位34家。
组织开展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行为净化专项行动。
上海市高院于2018年7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关于以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解答》。
以此指导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让受损害权利人有切实的获得感。
进一步对标国际一流水平,提高上海知产审判工作影响力,努力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2018年《专利法》迎来第四次修改,在目前的修正案草案中,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惩罚性民事赔偿力度,侵犯专利最高赔5倍或500万元。
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赔偿最高提高到5倍,法定赔偿也提高到500万元。
上述修法工作改善了判决赔偿额低的现状。
财务专用章案列-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财务专用章案列-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是文章引言部分的一部分,用于简要介绍文章的主题和内容。
在本篇关于财务专用章案例的长文中,概述部分将会提供一些背景信息,解释财务专用章的定义和用途,并预告接下来会介绍的具体案例。
财务专用章是指专门设计用于财务文档的印章,主要用于财务部门的文件、凭证、合同等重要文件的签章和认证。
它在财务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够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还能够防止篡改和伪造。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介绍两个具体的财务专用章案例。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将详细分析财务专用章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探讨其优点和局限性。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讨论,能够引发更多关于财务专用章的思考和探索。
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会分别介绍每个案例的背景、具体应用情况以及案例产生的效果和反响。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详细分析,我们将全面了解财务专用章的实际运作情况,并探讨如何更好地利用它来提高财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这两个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并总结出关于财务专用章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同时,我们也将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希望能够为财务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路。
通过本篇长文的阅读,读者将能够更好地了解财务专用章的应用场景、作用和局限性,为财务管理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指导。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根据以下方式编写:文章结构部分的主要目的是描述整个长文的组织结构和章节安排,并提供读者对文章内容的整体概览。
本文的结构如下:2.正文2.1 财务专用章案例12.1.1 要点12.1.2 要点22.2 财务专用章案例22.2.1 要点12.2.2 要点2整个正文部分包括了两个案例的详细介绍,分别是财务专用章案例1和财务专用章案例2。
每个案例都会逐一介绍并提出要点。
3.结论3.1 总结3.2 展望结论部分主要总结了整篇文章的核心内容,并对未来的相关领域进行展望。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898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898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898号提案的答复张伟滨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以建立长三角专利交易服务平台为核心、创新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功能、推进长三角科创一体化深入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提案结合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区域合作新形势,对目前普遍关注的专利转化难、转化率低、交易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搭建区域性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大平台的建议,并对平台构建基础进行了详细论证,对平台运营服务提出了具体设想,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综合市发改委、市科委等会办单位意见,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依托现有基础、发挥各自优势、构建一个以跨区域专利交易服务为核心、创新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性的知识产权公共性服务大平台”的建议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高速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也逐步活跃,交易规模不断扩大。
但知识产权交易场所重展示轻撮合、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全链条专业化服务和用户需求挖掘等问题也不断凸显,建设一个公平、透明、有效运作的知识产权专业化一站式综合交易服务平台,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依托优势创新资源,上海也在不断探索,推进建设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2015年5月,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
2015年底,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支撑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整合现有资源,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原则组建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工作任务,2016年市政府将“组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列入重点工作,要求市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完成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组建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沪工商法 (2015) 96 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工商法(2015)96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工商局对2015年4月10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0件,需延长有效期限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14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8件。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10件)1.《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沪工商标〔2012〕342号)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办法》(沪工商网〔2014〕190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公〔2014〕191号)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市〔2014〕192号)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市〔2014〕193号)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合〔2014〕194号)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直〔2014〕195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消〔2014〕210号)9.《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执法工作办法》(沪工商公〔2014〕308号)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工商市〔2014〕370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14件)(一)下列文件有效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广〔2006〕178号)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3.《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沪工商注〔2013〕228号)(二)下列文件有效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1.《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沪工商市〔2006〕21号)2.《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沪工商外〔2008〕202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工商注〔2009〕236号)4.《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办法》(沪工商市〔2010〕293号)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2010〕319号)6.《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沪工商合〔2010〕324号)7.《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10〕325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农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10〕354号)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工商广〔2011〕26号)10.《上海市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登记实施办法》(沪工商外〔2011〕138号)11.《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沪工商外〔2013〕329号)三、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8件)1.《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沪工商广〔2002〕49号)2.《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标〔2003〕355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工商广〔2007〕152号)4.《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沪工商外〔2007〕389号)5.《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外〔2009〕398号)6.《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沪工商食〔2010〕345号)7.《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办法》(沪工商管〔2011〕2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管〔2014〕49号)四、下列规范性文件失效(18件)1.《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在企业登记中对有关人员禁止经商办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沪工商注〔2003〕223号)2.《关于〈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二条规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沪工商市〔2003〕356号)3.《关于在本市农贸市场中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意见》(沪工商市〔2004〕253号)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5.《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沪工商注〔2006〕246号)6.《关于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沪工商企〔2006〕251号)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浦东新区分局登记管辖权试行办法〉等四项“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注〔2006〕906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上海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意见》(沪工商注〔2007〕302号)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8〕212号)10.《关于放宽外商投资公司出资期限的暂行规定》(沪工商外〔2009〕241号)1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本市从事数字出版业务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沪工商注〔2009〕284号)1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五公示”“两示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10〕301号)1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工商注〔2010〕338号)14.《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工商注〔2010〕339号)1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10〕347号)1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11〕37号)17.《上海市商业企业商品销售商标管理办法》(沪工商标〔2011〕56号)1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沪工商食〔2012〕437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4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2019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年终总结报告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2019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年终总结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2019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年终总结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开展“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推动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2019年收到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全部采纳,并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办复。
现将办理工作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2019年,市知识产权局共接办“两会”人大代表建议8件,其中主办件3件;政协委员提案14件,其中主办件5件。
代表委员聚焦上海打响“四大品牌”、建设“五个中心”要求,围绕涉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加强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一系列高质量的建议和提案。
二、主要做法(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办理责任一是市领导亲自协调部署。
4月17日,陈群副市长主持召开建议提案办理专题座谈会,以“高标准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为主题,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市知识产权局芮文彪局长在座谈会上,就代表委员提出的提升专利质量、强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等主题作出回应。
参会的8位代表委员结合各自工作及调研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陈群副市长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工作意义重大,感谢代表委员的指导和帮助,同时要求市知识产权局高标准严要求的做好办理工作。
二是局领导带头落实责任。
全市办理工作会议召开后,局分管领导及时召开本局办理工作会议,要求各部门负责人认真领会陈群副市长的指示精神,以及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落实全年重点工作的有力抓手。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沪经信规[2009]261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2009]261号)各区(县)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全面提升本市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水平,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52号)的精神,我们制订了《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上海市经委等六部门关于发布〈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要求,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本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组织开展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系列首场沙龙在上海图书馆东馆举行
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系列首场沙龙在上
海图书馆东馆举行
申群兵
【期刊名称】《竞争情报》
【年(卷),期】2022(18)6
【摘要】2022年9月29日,恰逢上海图书馆东馆开馆第二日,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特别支持、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主办、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承办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系列沙龙首场活动--“知识产权信息赋能‘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发展”暨启动仪式在东馆五楼表演艺术馆顺利举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处处长章永忠、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卫丙戊、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信息咨询与研究中心主任杨荣斌出席活动并致辞。
活动由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秘书长方舟主持。
来自本市20余家“专精特新”企业和会员单位的30余名代表参加了沙龙活动。
【总页数】1页(P65-65)
【作者】申群兵
【作者单位】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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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沪国资委法规〔2020〕6号各监管企业: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识、能力和水平,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引》,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19-26)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企业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制度。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月8日上海市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第四章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第五章知识产权业务管理第六章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第七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理第八章涉外知识产权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知识产权是指企业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就以下方面做出制度规定和安排:(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置、职责规定以及人员配置要求;(二)知识产权战略制订、实施及考核制度;(三)知识产权申请、许可、转让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四)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六)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与改进制度;(七)其他与知识产权事务相关的制度。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表彰2013年度上海市区县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的决定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表彰2013年度上海市区县知识
产权工作先进个人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4.03.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
正文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表彰2013年度上海市区县知识产权工
作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
2013年,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区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区县知识产权局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求真务实、扎实工作,涌现出一批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优秀同志。
经区县知识产权局推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唐石青等十七位同志“2013年度上海市区县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唐石青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
林建红
黄浦区知识产权局
孙锐铭
静安区知识产权局
鲍心洋
徐汇区知识产权局张玮玟
长宁区知识产权局梁欢
普陀区知识产权局邱允生
闸北区知识产权局张家连
虹口区知识产权局陈新建
杨浦区知识产权局林永秀
宝山区知识产权局陈红
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周健
嘉定区知识产权局杨辉辉
金山区知识产权局张天权
松江区知识产权局朱国健
青浦区知识产权局汪鸣
奉贤区知识产权局
袁佳欢
崇明县知识产权局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戒骄戒躁,勇于开拓,努力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事业做出新贡献。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3月6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服务窗口业务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服务窗口业务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2.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服务窗口业务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知识产权业务申请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安排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加强专利商标服务窗口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窗口业务办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位于世博村路340号的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窗口将于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如非必要或紧急,建议知识产权业务申请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尽量于2月9日后再到现场办理业务。
确需到现场办理相关业务的,办理人员须带好口罩、接受体温筛查,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做好出入登记。
如体温高于37.3度则不予进入,引导至临近发热门诊医院就医。
二、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请知识产权业务申请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尽量采用网络、邮寄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业务(详见附件)。
市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已开通六条电话咨询线路,分别对专利申请、发文及专利费减备案事项,专利权质押、专利许可合同备案及其他专利事务服务事项,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专利资助,商标申请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详见附件)。
三、为减少排队等候时间,市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在疫情防控期间专门开通现场办理业务的预约服务,预约电话************。
代理机构以及办理大批量业务的企业需至少提前一天预约,告知业务事项及业务数量,并按照预约时间到现场办理业务。
上海知识产权流程
上海知识产权流程
一、申请知识产权
1.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专利说明书、技术方案等。
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上海知识产权局,并按照
申请要求支付申请费用。
3.审查申请:上海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
毕后将发出审查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或修改申请。
4.受理申请:上海知识产权局审查通过后,将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公布。
二、实施知识产权
1.实施审查:上海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进行实施审查,并发出
实施审查意见书。
2.授予知识产权:上海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实施审查意见书的结果,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此时申请人获得知识产权。
3.维护知识产权:申请人需要定期缴纳专利权维护费,并及时
向上海知识产权局报告专利权的使用情况。
三、续展知识产权
1.申请续展:申请人需要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上海知识产权局提出续展申请,并按照要求支付续展费用。
2.审批续展:上海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发出续展批准通知书,此时专利权续展有效。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8]190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考核、复核、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工作年度考核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对我市的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一定方式公布。
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工作复核的重要依据。
市知识产权局年度考核结果,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企业工作支持政策挂钩。
(一)考核对象我市范围内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均需参加年度考核(企业名单见附件1)。
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年度考核工作与复核工作合并进行。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110分)、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出台(20分)及其落实情况(20分),满分150分。
其中,100分以上为优秀,70-100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
(三)工作程序1.考核对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在线填报《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年度考核信息统计表》,上传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在线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进展等。
2.市知识产权局对企业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评选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通知》(沪公局发[2010]21号)(具体通知见)的要求,定于2010年8月起,开展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评选活动。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奖”的推荐单位,负责辖区内公民、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申报材料的受理及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项设立“专利奖”共设三个奖项:发明专利奖、实用新型专利奖和外观设计专利奖。
发明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实用新型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不设等级。
二、评奖条件和要求1、2010年7月1日前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有效专利;2、专利权人为本区公民或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3、该专利没有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纠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情况;4、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5、所申报的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重大发明创造的;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作出重大技术创新的;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创新设计的;6、该专利已经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7、在实施重大专项、重大工程项目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项目可优先考虑。
三、申报材料参评个人和组织按规定如实填写《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申报推荐表》(附件1),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将书面申报材料1份、项目照片(12.5cm×8.5cm即5寸)2份(黑白或彩色均可)及申报材料和项目照片的电子件,送交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
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侵权比对意见
文章标题:深度解析: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侵权比对意见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特别是在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而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为一家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机构,其出具的侵权比对意见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深入探讨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侵权比对意见的意义、流程、特点及影响。
二、侵权比对意见的意义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的侵权比对意见,是对涉嫌侵权行为的一种权威评估和判断。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权益:侵权比对意见的出具,可以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益,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市场秩序:侵权比对意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商业环境。
3. 指导合规:侵权比对意见可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依据,指导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规行为。
三、侵权比对意见的流程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侵权比对意见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材料提交:申请人需向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相关侵权证据材料,包括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证据、原创作品证明材料等。
2. 资格审核: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保申请人具备侵权比对意见的申请条件。
3. 证据比对: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对提交的侵权证据材料进行权威比对和评估,出具相应的侵权比对意见。
四、侵权比对意见的特点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的侵权比对意见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1. 权威性:侵权比对意见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2. 公正性: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出具侵权比对意见过程中,保持公正、中立、客观的态度,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3. 可操作性:侵权比对意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具体的合规建议和指导。
五、侵权比对意见的影响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的侵权比对意见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知识产权保护:侵权比对意见的出具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和商业发展。
上海知识产权局本部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本部) 2017年度部门决算目录第一部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本部)概况一、主要职能二、机构设置第二部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本部)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本部)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本部)概况一、主要职能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为上海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77号)设定。
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有关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专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总体目标要求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权限会同有关本级承担拟订上海知识产权战略职责,并会同有关本级组织实施;编制本市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本级开展本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保护及重大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审查工作;按权限组织开展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按权限会同市有关本级指导和监督区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评估工作。
(四)会同有关本级加强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本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本级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会同有关本级建立知识产权应对预警机制;会同有关本级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援助和知识产权仲裁有关工作。
(五)研究制定推动专利制度运用及专利技术转化与实施的政策措施,负责管理专利技术交易市场和专利许可贸易中的专利工作;负责专利的统计、分析和上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委托,承担专利申请受理、专利费用收缴以及相关事务的查询、咨询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