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合集下载

法律案件专家点评(3篇)

法律案件专家点评(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王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被害人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李某存在过错等辩护意见。

现将本案的审理过程及专家点评如下。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调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符合立案条件。

2.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法庭审理(1)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分别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陈述,并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辩解。

(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自首情节、被害人过错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3)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王某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对被害人李某的伤害深感悔恨,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4. 依法判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三、专家点评1.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进行,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证据的证明力,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进行了准确认定。

3. 在辩护意见方面,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被害人过错等辩护意见进行了充分考虑,并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

4.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原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5.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法院在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以期其今后能够遵纪守法。

6.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

法院在审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既严格依法惩处犯罪,又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犯罪被害人法律案例(3篇)

犯罪被害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害人李某家属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关系一直紧张。

某日,李某在张某家门口堆放杂物,影响了张某的出行。

张某认为李某故意挑衅,心生不满。

2. 争执升级:张某与李某在门口发生争吵,双方情绪激动。

张某提出要找李某算账,李某不予理会。

3. 持刀伤人:张某回家取出一把水果刀,返回现场。

在争执中,张某用刀刺向李某的腹部,导致李某重伤。

4. 案发后情况: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张某逃离现场。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根据目击者描述和现场勘查,锁定了张某。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要求依法严惩。

2. 辩护意见: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与李某有矛盾,但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请求从轻处罚。

3. 法庭调查: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张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证据确凿。

4. 法庭辩论:双方围绕张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防卫过当进行辩论。

四、判决结果1. 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犯罪动机不良,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辩护律师提出的防卫过当意见,经查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五、案例分析1. 犯罪动机:张某的犯罪动机源于邻里矛盾,但其行为已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法律分析意见(3篇)

刑事案件法律分析意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案发时间为2023年X月X日,地点为XX市XX区。

被害人甲与被告人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乙持械将甲打伤。

甲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轻微伤,但乙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二、案件事实1. 2023年X月X日,被害人甲与被告人乙在XX市XX区某小吃店就餐时,因排队等候时间较长,双方发生争执。

2. 在争执过程中,乙从口袋中掏出一把水果刀,指向甲的颈部,甲感到恐惧。

3. 乙用刀划伤了甲的颈部,甲逃离现场。

4. 甲随后到附近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轻微伤。

5. 被告人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甲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被害人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害人甲与被告人乙发生争执,甲在争执过程中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伤害,存在一定过错。

四、案件定性综合以上分析,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五、处理建议1. 被告人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被告人乙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张扣扣案件(3篇)

法律分析张扣扣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扣扣案件,是指2018年2月15日发生在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

被告人张扣扣因对2003年其母被杀伤怀恨在心,于2018年2月15日持刀将杀死其母的凶手邓某某及其妻子赵某杀害。

该案件因其特殊性,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2. 自首情节的认定3. 精神状态鉴定4. 量刑问题三、法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扣扣故意杀害邓某某及其妻子赵某,其行为明显超出了故意伤害的范畴,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扣扣在作案后并未自动投案,而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情节的认定条件。

(三)精神状态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应当由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在本案中,张扣扣在作案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精神状态鉴定。

根据鉴定意见,张扣扣在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不存在精神障碍。

(四)量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扣扣故意杀人行为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考虑到其作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结论综上所述,张扣扣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杀人案件。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血 亲 或 者 姻 亲 的 直 系 尊 亲遭 到 对 方 严 重
过 错 和无 意 过错 :按 责 任 程 度 为 标 准 可
但 由于 没 有 其 体 的法 律依 据 ,对 于 如 何
认 定 被 害 人 的 过 错 责任 以及 在 刑 罚 裁 量 中应 如 何 适 用 , 地 做 法 不 一 , 个 法 官 各 每
认 识 也 有 区 别 。 者 根 据现 行 法 律 , 合 笔 结 司法 实 践 ,试 就 刑事 案件 中被 害 人 过 错
以将 过 错 分 为 主 要 过错 、 同 等过 错 和 次
要 过 错 。其 次 分 担 责任 说 注重 危 害 结 果
的责 任 分 担 而 较 少 关 注 加 害人 的 主观 方
按 当时 的 情 景 可 以 马 上判 断 出有 通 奸 行
为发 生 , 这种 情 形 之 下 杀 了 奸 夫( 妇 ) 在 奸
或 他 ( 的配 偶 的行 为 , 于 激 怒 之 下 的 她) 属 非 预 谋 杀人 。 ”
三 、 害 人 过错 的适 用 探 讨 被
( ) 践做 法 一 实
定 :罪 犯 因受 到 强烈 刺 激 而 引 起 愤 怒 或 “ 思 维 混 乱 的情 况 下 做 出犯 罪行 为 ” 。 英 美 法 国家 量 刑 情 节 中,基 于 人 类 “
责 任 的特 征 、认 定 和适 用 等实 务 问 题 进
行探析。


理 论 简 述
往 不 能 揭 示 加 害 人 的 主 观恶 性 和 人 身 危 险性 大 小 。是 否 减 轻 加 害人 的 刑 事 责 任 无 法 解 释 。 其 次谴 责性 降低 说 虽 对 过 错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浅谈如何对故意伤害案的量刑

浅谈如何对故意伤害案的量刑

浅谈如何对故意伤害案的量刑[摘要]同一个案件可能因为审判者的角度、着眼点不同,造成南辕北辙的结果。

因为这样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更应该本着刑法的基本目的和任务,综合考虑个案的特殊量刑情节。

对故意伤害案做出不同审判。

[关键词]故意伤害;量刑;分析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要客观的全面的从行为人的主观、客观表现及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在社会上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来认识判断。

因司法实践中损害他人身体,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判明了这些犯罪的根源和动因,才能使被告人罪当其罚,罪刑相适应。

但从故意伤害罪的形式可以看出,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但是事先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的认识不一定是十分明确的,应当肯定的是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的故意犯罪之内,所以实践中一般可按被害人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害、重伤害还是伤害致死。

而明确这三者的界限,对于正确的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伤害致死只要发生死亡结果即可认定,因此有必要明确的是人体重伤害与非重伤害的标准以及在确定为伤害并以此确定刑事责任时,应排除在诊治过程中有其他不当行为的介入伤情最终呈现为重伤害的,也不能以重伤害的结果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故意轻伤害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害意图非常明显,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一、对犯罪造成的轻伤害应尽量适用缓刑对那些因人与人接触而引发的轻伤害行为,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要依法大胆缓刑适用。

前提条件有三个:第一,要认真查清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

第二,正确认定犯罪的性质。

即构成犯罪的一切主客观事实所统一表现出的犯罪性质。

而具体的犯罪性质则是由整个犯罪构成决定的。

因为只要“证明某人行为中具有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的一切因素,也就证明了这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意伤害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意伤害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意伤害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一、绪言故意伤害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它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一类犯罪范畴,古今中外的刑事法律都认可此类行为的可罚性和应罚性。

故意伤害案件源于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所以此类犯罪发案率高低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一个社会、一个地区或一个社区的文明程度,反映出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融洽程度。

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属于综合型处理方式,即对被告人的行为既要进行刑事评价和处理,又要作出民事评价和处理。

故意伤害案件包括出于伤害故意伤害他人达到一定程度,形成诉讼的案件;也包括出于其他目的,结果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按照刑法规定应当转化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案件。

故意伤害案件分为自诉和公诉两种。

在自诉案件中又分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公诉转为自诉的案件。

诉讼种类的不同,决定审理的程序、审理的方法、裁判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在审判实践中,都必须从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入手,划清罪与非罪界限,以惩恶扬善、化解矛盾纠纷为出发点,充分关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作出正确处理。

二、树立审理故意伤害案件的正确理念,处理好三个关系审理故意伤害案件,除必须认真收集、审查证据,查清事实,正确认定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的基础上,还必须树立正确的审理理念,主要体现在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1、打击与保护的关系。

法官不是社会和谐与良好秩序的创造者,却是它的守望者。

当社会和谐和良好秩序遭到局部或部分破坏时,法官有义务去给出正确的评价,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修补。

重视对当事人行为的评价与引导,而不仅仅是考虑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正确处理故意伤害类案件的关键。

定罪量刑固然是对被告人的一种打击方式,可以部分实现被害人的报应心理渴求。

但是,轻易的定罪量刑会在当事人之间及其亲属之间形成永久的隔阂,甚至发展成仇怨。

这是法官在考虑打击与保护关系时不得不慎重考虑的。

身体的损伤有时可以用物理的方法平复,有时可能会存在无法平复的部分,但心理创伤可以完全平复。

用法律原理评析案件(3篇)

用法律原理评析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械将张某打伤,造成张某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赔偿了张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案件评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李某持械将张某打伤,造成了张某轻伤一级的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李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3. 主观要件: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张某受伤的后果,仍然故意实施,具有伤害张某的故意。

4. 因果关系:李某的行为与张某受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二)法律适用1. 量刑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张某,造成轻伤一级,符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2.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张某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由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尊重他人权益。

本案中,李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最终导致故意伤害,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法律意识,尊重他人权益,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量刑过轻检讨书模板范文

量刑过轻检讨书模板范文

我谨以此检讨书,对我在此次案件中量刑过轻的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和自我批评。

在此,我真诚地向法庭、受害者及其家属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承诺今后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检讨书如下:一、案件背景在此次案件中,我作为法官,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对案件事实认定不够准确,导致对被告人的量刑过轻。

现将案件背景及问题分析如下:1. 案件背景: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被害人因被告人的暴力行为造成重伤,损失惨重。

2. 量刑过轻的原因:(1)对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理解不透彻,未能准确把握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2)对案件事实认定不够准确,未能充分收集和核实证据,导致对被告人犯罪情节的判断出现偏差;(3)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和损失关注不足。

二、深刻反省1. 法律意识淡薄。

我在此次案件中,未能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对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理解不透彻,导致对被告人量刑过轻。

2. 工作责任心不强。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案件事实认定不够严谨,导致对被告人犯罪情节的判断出现偏差。

3. 忽视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未能充分考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和损失关注不足。

三、整改措施1. 加强法律学习。

我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确保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标准,公正审理案件。

2. 严谨审理案件。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将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核实证据,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无误。

3. 关注受害者权益。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将充分关注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加强与同事的沟通交流。

我将加强与同事的沟通交流,学习他们的审判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审判水平。

四、请求处理鉴于我在此次案件中存在严重过错,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我请求法庭对我进行严肃处理,以警示他人,维护司法公正。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取决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造成,还取决于案件的整体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必须十分谨慎,这应当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故意杀人案件。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

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严重残疾”标准。

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的《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被害人的身体器官有较大缺陷、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度功能障碍或者发生严重并发症的情形之一,残疾程序可分为一般残疾(10-7级)、严重残疾(6-3级)和特别严重残疾(2-1级)。

6级以上被视为“严重残疾”。

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伤残等级。

在实践中,死刑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而是根据伤害造成的“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而判处的。

刑事法律案例辩论赛辩题(3篇)

刑事法律案例辩论赛辩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在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和手段日益多样化,犯罪年龄也呈现低龄化趋势。

因此,是否应扩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范围,成为学术界和司法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二、辩题陈述正方立场:应扩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范围。

反方立场:不应扩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范围。

三、辩论双方观点及论据(一)正方观点及论据1. 观点:扩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范围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安全。

2. 论据:(1)降低犯罪率:扩大刑事责任年龄范围,可以使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2)教育引导:扩大刑事责任年龄范围,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

(3)维护社会秩序: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扩大刑事责任年龄范围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4)与国际接轨:许多国家已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扩大至16周岁或18周岁,我国也应与时俱进,扩大刑事责任年龄范围。

(二)反方观点及论据1. 观点:不应扩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范围,以免对未成年人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影响其成长。

2. 论据:(1)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刑事责任年龄扩大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因恐惧刑罚而放弃寻求法律援助,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2)心理影响:刑事责任年龄扩大可能使未成年人产生自卑、恐惧等心理,影响其心理健康和成长。

(3)教育手段多样化:我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教育体系,通过教育手段可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无需扩大刑事责任年龄范围。

(4)立法与现实脱节:扩大刑事责任年龄范围可能使部分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立论1. 强调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重性,阐述扩大刑事责任年龄范围的意义。

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之研究

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之研究

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之研究一、概述本文旨在对被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被害人行为作为刑事案件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其对案件的发展和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被害人行为往往被视为次要因素,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通过对被害人行为的概念、分类、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探讨其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刑事责任认定的影响。

同时,本文还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对被害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背景介绍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被害人行为一直是一个被忽视的重要领域。

传统的刑法理论主要关注行为人的行为,而忽视了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随着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和被害人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被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逐渐受到关注。

被害人行为是指在犯罪行为前后及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实施的具有刑法意义,可能影响着行为人定罪量刑,并与犯罪行为紧密联系的行为。

被害人行为的刑法意义是指被害人行为对于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等所产生的刑法上的效果。

被害人行为可能包括防卫行为、避险行为、报复行为等,这些行为可能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产生影响。

研究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构建科学、完整的刑法学体系。

同时,研究被害人行为有助于树立全面考虑犯罪因素的理念和恢复性司法理念,使刑事司法更加公正、公平。

长期以来,被害人行为的研究相当薄弱。

刑法学理论基本上是从行为人一方来研究犯罪,刑事立法也基本上是从行为人一方来规定犯罪。

这导致了对被害人行为的研究不足,被害人权益保护不力。

加强对被害人行为的研究,提高被害人权益保护意识,对于完善刑事司法体系、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引起刑法学界对被害人问题的重视,拓展刑法学理论的研究领域。

通过深入分析被害人行为的定义、特征、分类等方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揭示被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及适用原则。

浅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浅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浅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作者:王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本文以姜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为例,简要分析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以案说法。

关键词故意伤害因果关系罪责自负作者简介:王森,中国海洋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69-02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05)延刑初字第336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文盲,农民。

无前科。

辩护人王某,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二、一审情况张某某(一)一审诉辩主张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于2004年8月9日21时30分许,在延吉市河南街州公安局指挥中心工地民工宿舍前,以与他人斗殴时张某某劝架为由,殴打张某某的面部、胸部等部位。

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死因为心源性休克,外伤是心源性休克的诱因。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致人死亡,请求依法应予惩处。

2.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死因为心源性休克,本次外伤只是引发心源性休克的诱因。

被告人不知道被害人本身有病,他的殴打行为仅仅造成了被害人两处轻伤,被告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只能对轻伤承担刑事责任,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量刑。

本案的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对被告人量刑时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害⼈有过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3年3⽉27⽇被害⼈酒后带领他⼈闯⼊被告⼈家中⾸先对被告⼈进⾏殴打,被告⼈妻⼦前来拉架,被害⼈⼜转⾝去打被告⼈妻⼦,被告⼈情急之下,拿起菜⼑将被害⼈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2013年7⽉16⽇检察机关对被告⼈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被告⼈故意伤害他⼈⾝体构成轻伤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认为:被害⼈醉酒带领他⼈闯⼊公民住宅,⽆端殴打被告⼈及其妻⼦,对引发⽭盾和产⽣的后果具有严重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严重过错,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故意伤害他⼈⾝体,致⼀⼈轻伤,其⾏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辩护⼈关于被告⼈系初犯、偶犯、与被害⼈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谅解有悔改表现、被害⼈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缓刑⼋个⽉。

案件引发思考:邻⾥发⽣⽭盾应以和为贵,当发⽣冲突时⼀定要冷静处理,千万不要以暴
制暴,本案中当被害⼈⽆理闯⼊家⾥后,正确的处理⽅法是及时报警由警察来处理,这样就不会从受害⼈变成被告⼈了。

“罪无可赦情有可原”--被害人过错认定的困境与出路

“罪无可赦情有可原”--被害人过错认定的困境与出路

“罪无可赦情有可原”--被害人过错认定的困境与出路徐娟【摘要】司法实践中,在一些被害人与被告人互动的刑事案中,被害人过错是一个被经常适用的酌定量刑情节,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等案件。

在刑事司法中考虑被害人过错,有利于对被告人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更加公平公正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审判实践对于被害人过错由于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限很大,存有司法恣意的嫌疑。

究其缘由,除了我国偏重打击和惩罚犯罪的刑事司法理念需要转变之外,主要还在于对被害人过错认定上存在相当的难度和困境,因此,探讨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和规范化很有必要。

% In so me criminal interaction cases , the victim’s faults is an discretionary circumstance of passing sentence, such as intentional injury, intentional murder and traffic offences. The consideration of victim’s fault is benefit to the measurement of penalty accurately, protect defendants’human rights and guarantee judicial justice. However, because of lacking some relevant legislation, the judges seems to have great discretion, having the risk of abusing its discretion to affect criminal justice. The fundamental reasons are , besides the severe punishment concept of justice need to be changed, there are loopholes in the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dilemma about defining victim’s fault. This paper intent to explore the path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to resolve the victim’s faults defining, with the help of foreign legislation combination with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5页(P78-82)【关键词】被害人过错;认定;立法;司法【作者】徐娟【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长沙 41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1目前,司法机关越来越重视被害人有过错对刑罚裁量的影响,但是对于什么是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过错在何种情况下才对量刑产生影响等问题缺乏具体的依据和可操作规范,导致被害人过错的认定陷入困境,具体表现如下:(一)立法上的困境立法上对被害人过错的考量主要体现在一些司法解释和政策性会议纪要文件之中,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刑罚适用体系,如《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法[1999] 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法发[2007]28号)、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及2010年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宽严相济意见》)中均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在一定程度上起了积极作用。

过失伤害罪量刑标准

过失伤害罪量刑标准

过失伤害罪量刑标准过失伤害罪是指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操作规程,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过失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量刑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多个因素,包括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的后果等。

下面将就过失伤害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过失伤害罪的量刑标准,需要考虑到犯罪的具体情节。

具体情节包括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犯罪人的过失程度以及犯罪人的责任能力等。

如果犯罪人的过失程度较轻,没有严重的疏忽行为,那么量刑标准会相对较低;反之,如果犯罪人的过失程度较重,存在严重的疏忽行为,那么量刑标准会相对较高。

其次,对于过失伤害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犯罪的后果。

犯罪的后果是指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等后果。

如果犯罪的后果较为严重,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那么量刑标准会相对较高;反之,如果犯罪的后果较为轻微,那么量刑标准会相对较低。

再次,对于过失伤害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犯罪人的态度。

犯罪人的态度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的悔罪表现、赔偿行为等。

如果犯罪人态度较为好,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或者有悔罪表现,那么量刑标准会相对较低;反之,如果犯罪人态度较为恶劣,对受害人不负责任,那么量刑标准会相对较高。

最后,对于过失伤害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公共利益。

社会的公共利益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那么量刑标准会相对较高;反之,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那么量刑标准会相对较低。

综上所述,过失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的。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的后果、犯罪人的态度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最终确定量刑标准。

希望通过对过失伤害罪量刑标准的详细介绍,能够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杀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杀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与 李 女 谈 恋 爱存 有 过错 ,要 求 据 此 减 轻 对 被 告 人 的 处
罚 。但 公诉 方认 为 , 本 起 案 件 中 , 方 父 母 的 反 对 导 在 女 致 两 人 分 手 , 犯 罪 发生 的前 因 。 并 不 存 在 被 害 人 过 是 但 错 , 为 李 女 也 同 意父 母 的意 见 并 拒 绝 了刘 某 . 是 刘 因 只 某 自己不 能 正 确对 待 才发 生 了犯 罪 行 为 ,对 此 被 害 人
一 一
事 件 的发 生负有 不 可忽 视 的作用 和不 可 推卸 的责 任 。 Ⅲ ”
特 别 是 在侵 犯 公 民人 身 权 利 的 故 意 杀 人 与 故 意 伤 害 犯 罪 案 件 中 . 时被 害 人 不 仅 是 犯 罪 行 为 的 直 接 侵 害 者 , 有
还 可 能 是 犯罪 行 为 的引 发 者 和 推 动 者 .对 犯 罪 的 发 生
准 确 定 罪 量刑 和 民事 赔偿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司法 实 践 中 , 刑 事 案 件 的发 案 原 因形 形 色 色 ,被 害 人 过 错 形式 也 各 不相 同, 具体 案 件 中 , 往 辩 护 律 师 或 被 告 人 提 出 的 被 往 害 人 过 错 并非 刑 法 意 义 上 的被 害 人 过 错 ,因 而 不 能 对 定 罪 量 产 生影 响 。 准确 认 定 被 害 人 过错 , 对 被 告 人 进 在 行 量 刑 时 充分 考 虑 被 害 人 过 错 , 理 进 行 处 罚 , 合 罪 合 符 刑 相 适 应 的刑 法 基 本 原 则 , 利 于 量 刑 的 科 学 化 , 利 有 有
2 0 年第 9期 / 09 总第 8 7期
身危 险 性 , 而 降 低 了 犯罪 人 的刑 事 责任 , 响 了对 其 从 影

罗翔法律案例分析素材(3篇)

罗翔法律案例分析素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王某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持械将张某打成重伤,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

二、辩护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 犯罪动机轻微:王某与张某的纠纷起因于邻里琐事,王某在争执中持械伤人的行为并非蓄意为之,而是情急之下做出的冲动行为。

王某犯罪动机轻微,不应受到过重的刑罚。

2. 自首情节: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悔罪表现良好:王某在案发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

在服刑期间,王某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改造效果显著。

4. 被害人过错:张某在争执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案件的起因和恶化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有重大立功或者有其他显著轻微危害社会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动机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良好,并考虑到被害人过错,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

四、案例分析1. 犯罪动机与刑罚:本案中,王某的犯罪动机轻微,属于激情犯罪。

在量刑时,法院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犯罪动机,对其从轻处罚。

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动机的考量,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2. 自首情节与刑罚: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王某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3. 悔罪表现与刑罚:王某在案发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

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之研究

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之研究

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之研究一、本文概述在刑法领域,被害人行为的研究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被害人的行为,无论是其在犯罪发生前的预防行为,还是在犯罪发生过程中的反抗行为,甚至是在犯罪发生后的报案、举证等行为,都可能对犯罪的性质、程度以及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深远影响。

然而,传统的刑法理论往往侧重于对犯罪人行为的研究,对被害人行为的研究相对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被害人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以期为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具体而言,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对被害人行为的定义和分类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分析被害人行为对犯罪性质、程度以及刑事责任认定的影响,揭示其刑法意义;再次,通过实证研究,探讨被害人行为在不同类型犯罪中的具体表现及其对犯罪预防和打击的作用;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完善被害人行为研究的建议,以期推动刑法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本文期望通过系统的研究,能够深化对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的理解,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也期望能够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对被害人行为的更多关注和研究。

二、被害人行为的基本概念被害人行为,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所表现出的反应和行动。

这种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犯罪的性质、过程和结果。

被害人行为并非单纯的被动受害,而是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互动性。

在刑法研究中,被害人行为的意义重大,它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犯罪的本质和动因,也对刑事责任的判定和量刑具有直接的影响。

被害人行为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抵抗、逃跑、呼救、协商等。

这些行为可能是在犯罪行为发生时被害人做出的直接反应,也可能是被害人在犯罪后采取的行动。

无论哪种形式,被害人行为都是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应对和反应,体现了被害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自我保护意识。

在刑法意义上,被害人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被害人行为可能影响犯罪的性质。

例如,如果被害人在遭受攻击时表现出强烈的抵抗,那么这可能使原本只是简单的故意伤害升级为故意杀人。

被害人过错责任导入量刑机制研究

被害人过错责任导入量刑机制研究

被害人过错责任导入量刑机制研究在梳理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被害人过错责任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制约该理论在量刑机制中发挥作用的原因,并从增补法律及司法解释、完善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规定两个方面提出了将被害人过错责任导入我国量刑机制的具体构想。

其中在被害人过错责任大小的认定问题上,首次区分了被害人过错责任的绝对严重程度和相对严重程度两个概念,并提出了二者同时适用时的冲突规则和限制规范,从理论上明确了在量刑过程中适用被害人过错责任时的可参考因素。

被害人过错责任量刑机制绝对严重程度相对严重程度一、我国量刑机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的现状分析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提及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概念,仅有的体现被害人过错责任可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内容仅限于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但这两处规定体现的是被害人过错责任对定罪机制的影响,故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虽然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提及被害人过错责任,但在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在量刑的过程中要将被害人过错作为考量因素.这些司法解释性文件虽然不具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强制适用的效力,但作为上级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量刑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如1999年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7年《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及2010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概念均有所提及,特别是2010年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北京、江苏湖北等地相继出台的《实施细则》,做出了重大的理论突破,极大地扩大了被害人过错责任在量刑机制中的作用。

为实现刑事审判的量刑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颁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较明确的规定了被害人过错责任在量刑机制中所起到的作用。

该《指导意见》对量刑程序、常见量刑情节、十五个典型罪名的量刑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在常见罪名的量刑一章中的故意伤害罪一节的内容中,规定了在“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和“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两种情况下,可以在确定宣告刑时,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责任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来源:作者:根据我国刑法第3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只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

但是,每个伤害案件都各有原因,有的是被告人单方面行为所致,有的是被告人被害人双方面行为所致。

如农村争水、争地、争动力,导致的邻里纠纷。

有的是被害人挑起事端,被告人盛怒之下,将其伤害。

因此,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将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及赔偿带来影响。

一、被害人过错责任对案件定性的影响: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

被害人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直接影响被告人主观因素、行为方式和手段。

从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定性。

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对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定性没有影响。

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一种具有积极进攻性的,性质严重,程度激烈。

危害较大的侵害行为,那么这种过错行为对被害人行为的定性就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这种行为,对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来说,不是正在进行的,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仍然是故意伤害;另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这种行为,是正在进行的。

被告人是针对被害人正在进行的这种不法侵害,两实施了对被害人的伤害,那么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就属于正当防卫。

如:王炳义故意伤害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王炳义与被害人是邻里关系,一天下午,被害人与王炳义家单过的儿子产生矛盾。

便带领10多人,手持刀、棍等凶器,找到正在家里打牌的王炳义,见面就打,王炳义迫于无奈,从地上拣根木棍,将被善人头部打伤,致其轻伤。

对此案的定性就是正当防卫。

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对被告人决定刑罚的时候,往往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性质,程度而酌情掌握。

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很轻微,尚不足以对被告人伤害行为的主观原因及行为方式和手段产生影响,完全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致。

此种情况,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一般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责任。

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经对被告人行为的主观方面产生影响:仅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所致的后果进行量刑,势必造成对被告人处理的不公正。

对于这种情况。

应当区别不同类形,分别对待。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系一般违法行为,且程度较轻,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虽事出有因,但其仍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只不过鉴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对被告人量刑时。

可以适当予以考虑。

如董文安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董文安家中盖房子。

购买被害人的楼板断了两块,要求调换。

被害人说楼板是因上楼板技术不行,上断的。

瓦工头董文户说是楼板质量问题。

便引起争吵,被害人就用砖头砸董文户。

被告人董文安见状,‘便从地上拣起一根做门边带钉的木棍将被害人头部打伤,致其重伤。

法院量刑时,考虑到被害人有过错,从轻判处被告人董文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达到性质较重、程度较深的地步,被害人的过错责任是否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怎样影响,要视情况而定。

(1)对于被告人、被害人双方都有过错,双方的过错行为均已达到犯罪的地步。

如双方互殴,相互间的伤害都已达到轻伤以上程度,这对双方已互为被告人、被害人,任何一方的过错行为,一般都不影响到对另一方的量刑。

即使双方量刑有轻有重的话,那也是因为各自犯罪性质本身所决定的。

(2)对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相当严重,而被告人是基于激愤而犯罪,也就是说被害人的过错行为。

直接使被告人产生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且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足以使被告人采取较为激烈的伤害行为。

对此类案件被告人的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一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且程度比较激烈,被告人实行防卫、造成防卫过当。

对于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行为,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依据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公正处理民事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

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因此,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应当分析被害人的不定期错责任,按照过错行为的性质和程度,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这样才能公平合理。

因此,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中,我们不仅要严厉惩罚犯罪分子,而且还要正确分析被害人的过错程度,才能正确的定罪和量刑,保证较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建议立法机关能明确界定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大小,以及如何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赔偿数额,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操作。

被害人过错对引发犯罪的认定有多大影响? 2011年07月20日00:52 正义网-检察日报黄冬阳一般认为,被害人过错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的诱发被告人犯罪意识或激化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先行不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被害人实施在先的不当行为往往与犯罪事实有着或紧或疏的关联,但并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范畴,多被视为影响量刑的因素(交通肇事犯罪及防卫过当等特殊情况除外)。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具有过错常见于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或者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暴力犯罪,以及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中。

一、被害人过错作为犯罪人从宽量刑情节的理论依据及立法例随着犯罪被害人学说的发展,在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将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的大小纳入量刑考量范畴,得到了国内外刑法学界的一致肯定。

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有“责任分担说”和“谴责性降低说”两种。

“责任分担说”认为,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使得犯罪的发生或者犯罪危害后果的产生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人,此时部分责任应由被害人承担。

“谴责性降低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在先行为,不论是否应该谴责,只要该行为推动了被告人的暴力反应,那么被告人的受谴责性应该适当降低。

尽管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理论依据仍然存有争议,但并不妨碍许多国家立法将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德国刑法第213条规定,非故意杀人者的责任,是因为被害人对其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故意杀人者当场义愤杀人,或具有其他减轻情节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

瑞士刑法第113条规定,在出于值得尊敬的动机、行为人因被害人行为的诱惑、非法刺激或侮辱造成行为人愤怒和痛苦三种情况下,法官可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意大利刑法第62条第2项规定,因他人不正之行为,引起义愤而犯罪者,可减轻处罚。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61条也规定,因被害人的暴力、挖苦或严重侮辱等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从而在突发的强烈精神激动状态中犯罪的,属于法定减轻处罚的事由。

我国刑法虽然并未明文规定被害人过错是从宽量刑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是完全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量刑指导原则的。

正基于此,从1999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审判指导性文件中强调,因被害方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从上述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看,法院系统在量刑时已明确要求将被害人过错,特别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中的被害人过错作为从宽量刑情节,并在适用范围上从死刑案件扩展到普通刑事案件。

二、认定被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包含着许多主客观组成要素,并非都具有量刑意义。

笔者认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被害人先行实施了不当行为。

也即被害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先行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

该不当行为的恶劣程度(即对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应当达到一定的要求。

例如,被害人保管财物不当或者故意炫耀财富的轻微不当行为,就不应成为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

又如,被害人与被告人的配偶发生不正当关系,引发被告人对其进行报复或勒索钱款,或者被害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引起家庭成员的暴力反抗,被害人之前的行为就可认定为不当行为。

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先行不当行为侵害的对象包括人身、财产、人格等权利和利益,通常是被告人本人的权益,还可以扩大到被告人的配偶、亲友等有密切关系的人。

如果被害人侵犯的是被告人的不法利益,则不应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例如,甲乙因盗窃分赃不均产生争执,在争抢过程中甲将乙打成重伤,则不成立被害人过错。

此外,对于被害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如被告人在抓捕小偷的过程中将小偷打成重伤,基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目的,也应当认定成立被害人过错。

3.先行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

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行为应该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原因或者结果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毫无关联时则对被告人的量刑不产生影响。

这种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利益关联性”,是指被害人不当行为侵害的正当法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与被告人相关,并且足以引发被告人的报复行为,如本人或其近亲属遭到伤害;社会公共利益虽与被告人本人的直接关联度不大,但基于弘扬正气的目的,使得该情形下对关联性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二是“时间关联性”,是指不当行为发生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时间间隔较短。

必须注意的是,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产生之间并不要求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即可影响量刑。

三、被害人过错作为从宽量刑情节的积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从宽量刑情节,具有如下积极意义:1.有利于公正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某些案件中,如果没有被害人过错存在,犯罪行为本来不会发生或者后果不至于如此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谴责性得到降低。

特别是在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明显小于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同类犯罪的被告人。

另一方面被害人也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部分责任,从而减轻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予以从轻处罚,既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量刑公正,也符合人民群众对此类案件被告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道德评价。

2.有利于规范引导民众行为,维护公序良俗。

日常生活中,有些人不能正确处理生活琐事、邻里关系、感情纠葛、债权债务等引起的纠纷,或者自身常有违法或不合道德规范的言行,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犯罪。

通过对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可以引导人们遵纪守法,谨慎行事,避免自己成为犯罪的侵害对象;在见义勇为等特定场合,通过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还可以起到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