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建设 [2015] 146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总建设14-54号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54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在地方交易市场进行,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照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项目特点,合理划分监理标段,标段内容应同时包含站前站后工程。
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参与研究确定者要签字背书。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具备监理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计划并报总公司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评标方法、交易场所、参与研究确定者的签字背书材料等。
第七条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
监理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四)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五)开标;(六)评标委员会评标;(七)公示、确定中标人;(八)签订监理合同;(九)合同备案。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济铁建发(附件) 〔2011 〕 187号

JNJG/JG-2011-060-01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铁路建设依法合规,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27号令)、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建设[2010]205号)等招投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局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施工监理、物资设备、施工图审核及桩基检测等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其他进入我局二级交易建设市场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也应按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实施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甲供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甲控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监理、施工图审核、桩基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招标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须执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施工监理、甲供物资设备、施工图审核及桩基检测等服务类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甲控物资设备招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并依法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2•【文号】铁建设〔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105号现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有形建设市场交易规则》(铁建设[2008]56号)、《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建设[2010]39号)同时废止。
2012年5月22日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秩序,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监督,依据《行政监察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铁道部对铁道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监督工作分标前、标中和标后三个阶段。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应依法进行,监督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五条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监督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对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抽查,受理并组织调查涉及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的投诉举报。
第六条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简称驻部监察局)依法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和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进行抽查,受理并组织调查涉及人员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七条铁道部计划司负责监督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受理并组织调查涉及相关内容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铁道部建设司和驻部监察局对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抽查,每年对组织招标的铁路局和部管铁路公司抽查比例不低于30%。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2年92号文

表人或 法定 代表人授权 的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 的。 铁路局和铁路 公 司招标 时 ,可 将招标 公 告发布 之 日前 1年 内 在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发 生较严重质量安全 稳定 问题或运 营安全事 故作为资格 审查 的条件 。作为资格预 审条件 的 ,应 在 资格预 审文 件 中载 明。 第二十 二条 资格 审查委员会可 以书面方式要求对下列 内容
应 当限于 补偿 印刷、邮寄 的成本支 出 ,不 得 以营利为 目的。对于 招标文件所附的设计文件可 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资格预 审文件或招标 文件售 出后不予退还 。除 因不可抗力或 者其他非招标 人原 因 ,招 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 审公 告、招标 公 告后或者发 出投标邀请 书后擅 自终止招标 。 第十 八 条 资格预 审原则 上采用合格制 ,符 合资格预 审文件
承包和单价承包 招标投标活动 ,工 程总承包 同时执行铁道部相关 规定。 第 三条 工 程建设项 目符合 《 程建设项 目招标 范围和规 工
模标准规定 》 要求的 ,必 须通过招 标选择施 工 单位。任何 单位 和个人不得将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 目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招标。 第 四条 铁路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
招标文件应按 照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 9部 委颁布
的 《 、批准 的招标计划和铁道部颁布 的 《 标准施 工 招标文件》 补 充文本》 编 制 ,空 白部 分根据项 目的 实 际情况 填 写。招标 文件 应载 明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第二十八 条 招标 文件规定 的各项技术标准应 符合 国家强制
性标准 ,且 均 不得要 求或标 明某 一特定 的专利 、商标 、名称 、设 计、原产地或 生产 供应者 ,不 得含有倾 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人 的 其他 内容。 招标 文件 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文件 ,技 术标准 明确 、工 程数量准确、施 工 组织 清晰 ,由 投标人 自主报价 。 第 二 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 文件 中载 明廉政要求 ,明 确招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总建设[XXXX]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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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总建设[2014]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置资质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
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参与研究确定者要签字背书。
第二章招标计划审批
第七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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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调整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条件等事项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调整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条件等事项的通知(铁总建设[2013]85号)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结合铁路建设实际,经总公司研究,对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及相关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施工招标条件。
严格按照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2]92号)执行。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2.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4.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5.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开工条件,加快完成环评及补充环评、建设用地或先期用地手续、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等工作,及时上报开工报告,依法合规加快推进铁路建设。
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符合招标条件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先行进行招标。
二、迁改工程招标。
迁改工程(包括“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应优先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经济补偿协议,由产权单位按约定的时间拆除既有设施并组织建设。
对外发包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可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招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已经依法成立;2.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迁改工程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第三方检测及服务类招标。
第三方检测为原铁道部《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规定的检测内容,建设单位要合理划分检测标段,严禁利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
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参照《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
第三方检测及服务类的招标项目在建设单位确认符合招标条件后,即可进入地方交易市场进行招标;评标办法由建设单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1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铁路工程验工计价实务处理的探讨

铁路工程验工计价实务处理的探讨霍彦恒(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100043 )摘要:验工计价是确认投资额、支付工程款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铁路工程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在铁路建设中由于部分建设单位对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理解不一,在自购设备费、安全生产费、总承包风险费等验工计价实务处理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为真实反映确定工程投资完成额,本文对验工计价的规定及有关文件进行系统解析和全面理解,对工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对规范铁路验工计价实务工作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验工计价;铁路工程;施工图招标;实务;投资;探讨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890(2020)06 -0012 -05Discussion on Practical Treatmentof Acceptance and Valuation of Railway EngineeringHUO Yan-heng(Beijing Electrification Engineering Co. ,Ltd. of China Railway ElectrificationEngineering Group C o.,Ltd. Beijing 100043,China)Abstract:The acceptance and valuation is an important basis and mean to confirm the investment amount and the project funds payment,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rail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 railway construction, some construction units hav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n the management methods of work inspection and pricing, such as self purchased equipment cost, safety production cost, general contracting risk cost, etc. In order to truly reflect and determine the completed amount of project investment,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and comprehensively analyzes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documents of work inspection and pricing. In this paper, the problems in engineering practice are analyzed an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which can play a reference role in standardizing the actual work of railway work inspection and pricing.Key words: Acceptance and valuation;Railway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drawing bidding;Practice;Investment; Discussion〇引言铁路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巨大,长大干线铁路站前 工程标段一般在25亿元以上,站后工程标段一般在 10亿元以上。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规定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规定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抓好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落实部党组“快速、有序、优质、高效”搞好铁路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建〔1996〕8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1998〕45号)。
二、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机构有建设项目的部属单位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设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
领导小组组长由第一管理者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建设工作的领导担任,组员由建设、计划、财务、监察等业务部门组成,招标办设在建设主管部门。
各招标办要建立评标专家库(力争1999年6月底前建成)并报部备案,专家库的人数应超过评委组成人数的4~5倍。
开标后要及时成立评标委员会,评委中的专家委员人数不应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委员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应邀请项目主管单位的监察人员进行监督。
三、分层运作,各负其责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归口管理铁路行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并负责部管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查、报批及评标方案、招标结果的审查、核准;部授权各部属单位的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批及评标方案、招标结果的审核。
遇有重大问题,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应及时报告招标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四、严格资格预审制度各招标单位在出售标书前必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才可购买标书。
投标及参与联合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严禁铁路运营管理单位参与铁路工程施工(大修、病害整治、救灾、抢险工程除外)。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1。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建发〔2012〕439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合资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路局前发《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济铁建发〔2011〕187号)、《转发铁道部<铁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抽签规则>的通知》(建建函[2011]71号)、《转发铁道部<关于开展综合评估法三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铁建函[2011]327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JNJG/JG-2012-036-01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铁路建设依法合规,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等招投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局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含委托代建项目)施工、施工监理、物资设备、施工图审核及桩基检测等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要求且应当招标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选择实施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甲供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甲控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监理、施工图审核、桩基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铁总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x年第13号)》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x年第13号)《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2x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x年8月31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依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确定。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组织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的有关条件。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研究细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146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批复招标计划的仍执行原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主动接受国家铁路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及总公司对铁路建设项目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七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置资格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
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签字背书。
第二章招标计划审批第八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第九条迁改工程(包括“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应优先采取经济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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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146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批复招标计划的仍执行原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4月30日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主动接受国家铁路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及总公司对铁路建设项目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七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置资格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
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签字背书。
第二章招标计划审批第八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第九条迁改工程(包括“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应优先采取经济补偿方式。
对外发包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可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招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已经依法成立;(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标段划分原则划分标段,并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编制招标计划,招标计划报总公司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承包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预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评标办法、交易场所、签字背书材料等。
建设项目分期分批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计划中说明已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以及剩余招标内容安排。
委托代建工程应在代建协议签订后,由代建单位上报招标计划。
第十三条标段划分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原则。
在保证项目整体安排最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标段,实现建设项目系统效果最优。
(二)坚持施组优化原则。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安排、工程特点,兼顾行政区域、设计里程分界、土石方调配、材料运输组织,以及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施工组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均衡利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
(三)坚持安全第一原则。
充分考虑营业线施工特点,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四)坚持效能优先原则。
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减少招标工作量,降低招标成本。
(五)坚持专业优先原则。
充分考虑大型站房、特长隧道、特大桥梁、“四电”集成等专业特点,积极推进专业化施工,提升铁路建设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标段划分标准。
(一)高速铁路和长大干线。
1.站前工程:包括路基、桥涵、隧道、轨道等工程,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25亿元,项目招标预算少于25亿元的宜划为1个标段。
综合接地、接触网立柱基础、电缆沟槽、连通管道等有关接口工程内容,一并划入站前工程标段。
2.站后工程:高速铁路采用“四电”系统集成方式,原则上应按“四电”、信息、客服、防灾等工程进行系统集成招标,也可将上述内容合并一起招标,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
长大干线鼓励采用“四电”系统集成方式。
(二)其他新建铁路。
1.站前工程: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15亿元。
2.站后工程:提倡采用系统集成模式。
不采用系统集成模式的,原则上按线路里程划分标段,一个建设项目或一个建设单位的标段数宜为1~2个,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
3.项目招标预算在15亿元以下的,可设1-2个综合工程标段,也可分站前、站后工程各1个标段。
(三)改建铁路。
鼓励将站前站后工程按里程划分综合标段,综合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10亿元或线路长度不少于100公里。
站前、站后工程分别招标的,站前工程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10亿元或线路长度不少于100公里,站后工程标段个数为1~2个。
(四)特长隧道、极高风险隧道或隧道群、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或桥梁群、单座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站房、大型枢纽(区段站)可单独划分标段,其他站房工程应按专业化施工的要求划分标段集中招标,集装箱中心站(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原则上按1个标段考虑,其他工点不得单独划分标段。
(五)采用非经济补偿方式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应结合行政区域或产权单位管理范围划分标段。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
仅有上跨营业线施工的新线标段,对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应符合铁路建设市场开放的原则;站房工程应根据站房建筑面积、结构特点及地理位置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站房工程与站场工程应划分为不同标段,铁路客站装饰装修、幕墙工程等应坚持专业化施工的原则,可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
第三章招标公告第十六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实行资格预审的建设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后审的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按批准招标计划及相关规定编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其中北京铁路局管辖区域为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下同)办理招标备案。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补充文本(以下简称《补充文本》)编制,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九条1个建设项目1个批次招标只编制1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标段工程特点,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各标段的资格审查条件。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标段,项目经理必须具有营业线施工和管理经验,不具备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四章资格审查第二十一条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资格预审应在交易中心封闭评标室进行。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约定的方式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招标文件所附的设计文件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并已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均为合格。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比例不得大于三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具体数量由招标人确定。
资格审查委员会专家从规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政策。
第二十六条2个及以上施工企业组成1个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要求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组建原则、牵头单位和各成员单位拟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等。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一)投标人资质不满足要求;(二)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的建设项目以及高等级风险工程招标时,可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类似工程业绩。
潜在投标人不具有类似工程业绩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招标时,可将以下情况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一)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1年内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较严重质量、安全、稳定问题或运营安全事故的。
(二)项目经理在招标公告有效期内具有公示的较大及以上不良行为的。
作为资格预审条件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下列事项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暗示或者诱导资格预审申请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
(二)施工业绩。
(三)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工作年限或资格。
(四)对招标人提出的专用设备(如对运梁车、架桥机、超前水平地质钻机、混凝土模板衬砌台车、铺轨机、混凝土搅拌站、无砟轨道铺设设备、接触网作业车等)要求承诺未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