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基建工程仓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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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紧急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目次
前言 (3)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职责 (5)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6)
6 检查与考核 (1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基建物资管理流程 (15)
附录B (规范性附录)入库验收管理流程 (16)
附录C (规范性附录)物资到货登记台帐 (17)
附录D (规范性附录)设备开箱通知单 (18)
附录E (规范性附录)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19)
附录F (规范性附录)设备开箱资料登记表 (20)
附录G (规范性附录)设备、材料领用申请单 (22)
附录H (规范性附录)设备、材料分次出库单 (23)
附录I (规范性附录)设备、材料入库单 (24)
附录J (规范性附录)设备、材料出库单 (25)
附录K (规范性附录)设备挪用申请单 (26)
附录L (规范性附录)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借用审批单 (27)
附录M (规范性附录)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退库单 (28)
附录N (规范性附录)设备台帐及盘点表 (29)
附录O (规范性附录)备品备件台帐 (30)
附录P (规范性附录)专用工具台帐 (31)
附录Q (规范性附录)包装物台帐 (32)
附录R (规范性附录)包装物借用单 (33)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工程建设现场施工进度的要求,保证设备、材料及时供货及质量要求,控制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和便于进行现场材料管理,使物资紧急采购过程规范化、程序化;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需要,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本标准代替了-217.09-03-2012《物资管理标准》
附录A-附录R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基建保障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基建保障部
基建物资仓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电基建物资仓储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基建物资仓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DL/T 855-2004
3 术语和定义
3.1 热电
是指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在本标准中有时称为业主)。
3.2 基建工程
是指西北热电中心燃气热电项目。
3.3 基建物资
本标准所述的物资,是指热电在基建期间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包括设备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3.4 仓储管理
是对基建物资接收、验收、入库、出库、盘点、资料移交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3.5 供货厂商
指提供物资的组织或个人。在合同情况下,供货厂商有时称为卖方。
3.6 工代
指供货厂家派驻到现场进行物资验收、技术指导的工作人员。
3.7 开箱验收
指对待验的工程物资从品名、图号、规格型号、材质、数量、尺寸、质量、技术资料等与发货清单及设备合同进行核实的过程。
3.8 剩余物资
指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基建物资在本工程上未使用或工程使用后不须再用,经维修后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资;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剩余物资,且本工程不再使用;或工程完工后未使用完的物资。
报废设备
3.9 报废设备
指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管理的生产及非生产设备,由于达到或超过其使用寿命周期或因意
外事故、管理不善造成毁损、功能丧失或技术淘汰等原因,经技术鉴定已无法使用的资产。
3.10 报废材料
指不构成固定资产,由运行的生产设备系统拆换下来不能继续使用的物资材料或仓储保存的各种材料因设备更新换代、意外事故或管理不善、超质保期造成毁损等原因,经技术鉴定已无法使用的流动资产(包括机电产品、不可修复的备件等)。
4 职责
4.1 基建保障部
4.1.1 是基建物资仓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所有设备、材料的接货、卸车、开箱验收、倒运、保管、保养、发放及进口设备现场商检的配合等有关工作。
4.1.2负责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接收、验收、仓储及发放管理。
4.1.3 设备开箱验收的组织工作。
4.1.4 负责物资台帐的建立和信息通报工作。
4.1.5 物资开箱资料移交档案室工作。
4.1.6 负责物资卸车的协调工作,负责对到货物资检斤、检尺、点数工作。
4.1.7 负责物资领用申请的审批工作。
4.1.8 负责供货厂商的联系及工代安排管理工作。
4.1.9 负责与提供不合格物资的供货厂商协调沟通,解决过程中的物资的缺陷问题,并按合同约定进行考核和索赔。
4.1.10 负责零担、快件的提货、运输工作。
4.1.11 剩余物资、报废设备、报废材料、包装物的保管、返还;回收、处理工作。
4.1.12 组织物资协调会,并牵头解决物资问题。
4.2 基建工程部和设备管理部
4.2.1 参加到货开箱验收工作,并对物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型式、数量、质量等的验证负责。
4.2.2 负责设备、材料领用数量、型号的审批和监督工作。
4.2.3 负责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借用申请单的审批工作。
4.2.4 负责设备挪用的审批工作。
4.2.5 组织分析和鉴别设备物资存在的缺陷和质量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并验证设备缺陷处理情况。
4.2.6 参加物资协调会,并解决在交货进度及技术上的问题。
4.3 监理单位
4.3.1 参加并监督检查物资的现场开箱检查验收,提出监理意见。
4.3.2 监督业主库房及承建单位的物资保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