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仁寿__法学方法论_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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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当品味完一本著作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写一份读书笔记,记录收获与付出吧。

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读书笔记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1近日读了卡尔·拉伦兹先生的《法学方法论》一书,收益匪浅。

书中的法学理论思想非常的经典,值得我学习。

提出新的学说,似乎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是与这个学说的发展历史辩论。

比如说有没有物权行为?你不是说他是纯粹思维的产物吗?我说从罗马法就有!要么咱们就拿出罗马法的资料辩论一下。

把握理论提出的、发展的脉络,才有利于对它批判或重构,才能找到辩论所指向的点。

当然,有的观点指出:萨维尼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从古罗马法中推导出物权行为理论,在方法论上是错误的。

然而,理论的历史发展,毕竟是我们研究的抓手。

有的学友指出“物权行为不包括物权合意”,他就要对传统物权行为理论发展历史上的观点进行批驳,或者在前人的观点中解释出他的观点。

但是,绕开前人的观点,直接谈自己的观点,这在方法论上似乎难以成功。

因为最起码的问题:你用不用它的概念、你用不用它的体系?倘若用它的概念、体系,又不在它理论发展历史的背景下讨论,别人就不知道你在说些什么。

在读完这本法学方法论的书之后,能切实体会到哲学思潮于法学的作用。

方法的运用往往与这个时代的哲学思潮相联系,不了解哲学思潮,就难以对认识部门法有深刻的认识。

各种哲学思潮对法学的影响非常有意思,越把理论放在历史发展中看就会越能感受到理论的灵活性。

对于法理学发展的一点想法:法理学有自己的研究范畴,然真正与部门法紧密结合,需要部门法的知识。

方法是从思维中总结出的,对于部门法具体问题的思考与操作,是方法的来源。

以这种方法回头去指导部门法,讲起来也显得恰如其分。

部门法的学者,也很有必要将自己的素养上升到法理学层次。

我觉得在中国“部门法哲学”还是很有前途的。

法学方法论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杨仁寿

第一篇引论第一章诽韩案之启示所谓诽韩案,是70年代台湾发生的一起被指为“文字狱”的案件,为唐朝著名文学家韩愈第三十九代血亲韩思道诉郭某在某刊物上发表之文章诽谤其先人韩愈之案。

该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诽谤罪成立。

作者认为,该判决“只知运用逻辑为机械操作,未运用智慧,为利益衡量”,致闹笑话。

该判决出现之原因在于,当时台湾法律未对可以提起诽谤死人罪告诉之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以致三十九代孙也可提出告诉并获判决支持。

法律未对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属法律漏洞,对此漏洞,“未能运用阐释法律方法中目的性限缩加以补充,即会导出:只要系直系血亲,其究属几十代,甚或几百代子孙,均所不问,一概有告诉权”,据“恶法亦法”,“法官无权迳行摒弃不用”,就会出现上述判决。

从此案可见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该案欲作正确判决,必需运用所谓“目的性限缩——即从规范目的上积极地剔除与之不合之文义。

由此阐明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第二章恶法亦法恶法亦法,或恶法非法,是法理学上的老问题了。

作者在此章首先阐明:一般而言,法官为一司法者,并非立法者,不得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即恶法亦法;同时认为,法官有责任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对“恶法”加以解释,使之适合社会要求,使“恶法”在实质上并不为恶法。

进而阐述恶法亦法需有两种性质:一是须为法律,法不善之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仍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恶法”须具法的目的性,即正义,不能认为法律本身即是目的。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第一章法学之任务从法律之解释与适用之不同,引出“法解释学”一概念,并简述其发展历史并提出本书要回答的问题:法律解释的方法及客观标准为何?第二章事物认识之客观性举数例为证以论,事物认识之客观性,即为理论认识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而理论认识结果具此二性的方法有二:一为逻辑分析的方法,二为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

并提出问题:法学是否可依此方法经营,使法律解释具有客观性。

法学读后感600字(5篇范文)

法学读后感600字(5篇范文)

法学读后感600字(5篇范文)第一篇:法学读后感600字普法教育伴我行,我们从小就要养成知法、守法的好品德。

作为一名中小学生,我们更是应该遵守法律,从日常中的小事做起,比如不闯红绿灯,这就是遵纪守法的一种表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希望你喜欢。

法学读后感1作为个体的人类生活是感性的,而作为法学则是理性思维的产物。

法律就是将感性的个体生活上升为理性的普遍规则。

而在这过程中,如何处理感性生活的个别正义和普遍规则的普遍正义一直是法学界的主题。

古罗马人在这一点上遵循的是精细的具体规则和抽象的原则的结合。

在这一点上,对古罗马人的敬佩不再只是停留在感性的道听途说上了,至少从法律的细致和法律的合理性角度来看,我们并不比古罗马人进步多少!在当今的整个学术界、法学界以及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人当中,一方面存在着对法律的僵死的理解,他们需要详而又详的法律法规——但人类理性并没有这个能力;而另一方面,在学者当中,存在着一种玄学的倾向,以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是善良和完美的大写的人,都能够依据简单的道德说教就能够实现社会的大同,因此追求的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余下的问题被让位于或诉诸于人类的道德良心或者是对原则和理性的理解。

在这方面,应该好好的学习罗马法,至少看到目前为止,罗马法既保留了人类终极关怀的品质,又不失为世俗而可操作性。

既努力去追求理性的思索,试图函盖所有的社会生活,同时又承认理性的不足,通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来补充。

而在法律的发展上,也不是固步自封,而是通过正义乃是“给每个人应得的部分”这一主线,除了在传统中寻求法律规则的合法性根据之外,还通过敕令等形式不断地就旧有的法律规则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合理的修正。

在这一点上,与现代的法律发展理论是相一致的。

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法学虽然不断地就现有的法律作出自我的修正,但却在很大程度上丢失了传统,并没有对过去中国的法律传统进行很好的继承,或者是对当下正在发生的生活现实的漠视——至少,现在已经很少有人去调查民间到底存在什么自足的规则体系,而罗马法中却将民间生活规则不断地上升为法律,如信托制度。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书评《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郝志雯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摘要:如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影响,法学入门学习和深入研究都离不开科学的理论指导,在承前继后的探讨中,中外法学家总结出了一系列可圈可点的法学研究方法,笔者选取一本《法学方法论》为对象,在做读书笔记的同时介绍一些有用的法学学习方法,并对本书进行评价和思考。

关键词:法学;发展论;评价《法学方法论》有两本,一本是杨仁寿所著,另一本是拉伦茨所著,杨仁寿先生这本《法学方法论》更适合我们扎实功底。

先生在序言中所称:“吾生有涯,学亦无涯,治法必须讲究方法,非徒熟谙法条而已。

撰述本书区区微旨,即在于此。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功利实用地讲:学会学习、掌握法学的学习方法尤为重要,可以为以后的工作或深造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法学方法论》概述杨仁寿先生所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这本《法学方法论》目前发行到第二版,共有六编三十一章。

第一编为引论,共分四章:“诽韩案之启示”,“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科学与非科学”,“专通与博通”。

在“诽韩案”中法官由于推论机械做出了糊涂判决,告诫我们运用目的限缩、比较等方法进行法学学习的重要性,以免闹出类似的笑话,也提出了法官在实务中需要具有法学方法素养的理论基础。

由“诽韩案”中立法的缺失,著者认为立法时有必要区分“恶法”与“良法”,法律必须具有以下两种性质,其一是以纳粹德国为例的一般法律执行者可执行的“不太”恶的法律;其二是依莎翁《威尼斯商人》为例,指出法须具有目的性,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要做到在法学学习或审判实践中不愚昧,就需要坚持科学摒弃宗教教义和神学,坚持理论认识的考察方法和实践评价的考察方法相结合,在理论认识领域内将逻辑分析的方法与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加以区别、客观的真理与主观的确信加以区别。

不仅如此,还要将法学与临接科学进行联系,在应用科学内部也要触类旁通。

第二编为法学认识论分五章:“法学之任务”,“事物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认识之客观性”,“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从经验事实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

《法学方法论》读后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后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后笔记《法学方法论》摘录批注笔记德国著名的民法学家及法哲学家――卡尔拉伦次,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极为深远。

其最富盛名的代表作为《法学方法论》,证明法律方法只是一种奴仆,是一种工具性的适用。

在任何时期,任何意识形态之下都可以被自由便利的适用。

读了他的这本著作之后,其中不乏一些新观点新想法,而我自认为读一本好书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能够从中寻找出一些闪光点――新观点、新思想,与自己的认知有所不同之处,更或者说是很有新意的地方吧??以下就是我在读了这本书之后的一些心得以及读书随记和批注,均以摘录和批注的形式呈现:1、“依其见解,每次的法律‘适用’就已经是一种解释,一种法规范的发现,‘而绝对不仅是一种单纯的涵摄’。

扩张解释与借类推适用所做的漏洞填补间,并无根本的差异。

解释经常已经是一种法的续造。

‘漏洞填补及补充性的解释并非法官额外的创法任务,其与一般解释的复制性质一式无二,假使没有一种典范,一种足以将相互歧异者统合为一个体系的原则的想法,一般解释也无法进行’。

由此可以推得:根本没有传统意义的‘法的适用’。

‘每次解释都是一种成文法律及未成文法的结合,借此才能创造出真正实证的规范:在作用中的法。

’”(摘自第一章第四节)2、(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困难的根源在于:再提出实际上是否发生某事的问题之前,首先必须以某种方式把‘某事’描绘出来。

它可以用一般用语,或者用法律用语来描述。

如果是后者,那么在提出‘事实问题’时,似乎多少已经有法律判断的影响了。

然而,许多表达方式是日常用语和法律用语所共有的,法律用语中这一类表达方式,只有在少数的‘临界事例’才具有精确的意义。

姑且先不论临界的事例,于此,运用这些表达方式来提出事实问题时,还没有法律判断掺杂其中。

(摘自第四章)13、只有当一项规定无法作合宪性解释时,始能认为其违宪并因此无效。

因此,必须先探究,依‘一般的解释方法’,被认定违宪的解释是否是‘唯一可能的’解释,如是,则该规定无效,或者,结果合宪的解释仍属可能。

《法学方法论》读后感

《法学方法论》读后感

《法学方法论》读后感初读本书就觉得此书相当的晦涩难懂,过于理性的思维逻辑,只有心平气和地用心阅读,反复推敲揣摩大师的意思,才能略懂一二。

本次阅读着重牵涉第六章的第二节“法律漏洞的填补(法律内的法的续造)”。

一、法律漏洞的概念及种类(一)法律漏洞的概念本节一共有六款内容。

第一款内容为法律漏洞的概念及种类。

当且仅当法律对其规整范围中的特定案件类型缺乏适当的规则,或者说,对此保持“沉默”时,才有法律漏洞可言。

然而,法律漏洞并非法律沉默,“有意义的沉默”的存在论证了这一观点。

例如,民法典对房屋所有权原本并未规定,这并不构成漏洞,而是需要独立的法律将其制度引入现行法秩序中。

正真意义上法律漏洞是一种法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

“漏洞”即为不圆满性。

只有在所牵涉的问题本身需要并且能被法律规整时,才有提及“漏洞”的可能。

反之,在“法外空间”的问题上欠缺规则时,则不存在“漏洞”。

法只能约束、调整人的行为,规整人际关系,法并不能控制人的思想。

并且有些行为举止虽然涉及到人际关系,但是并不构成法秩序的漏洞,例如打招呼、告别、称呼等这些礼节、品味方面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漏洞的种类个别法的不圆满性,称作“规范漏洞”。

民法典第904条第二句是一个适例:依第904条第一句不能禁止他人干涉其物的所有权人,得请求赔偿其所受损害。

这里并没有提到,得向什么人请求赔偿。

如果干涉者与因干涉受利益者并不是同一个人,那么两个人都可能是赔偿义务人。

这样显然是丧失了法律的严谨性,存在法律漏洞。

当然这种情况很少会出现在审慎制定出来的法律中。

整个规整的不圆满性,称作“规整漏洞”。

“积极侵害请求权”就是规整漏洞的适例:立法者认为在债的关系存续中,只存在债务人违反不为给付、迟延给付的类型,但是事实说明,债务人仍可以用其他方式违反义务,比如说提出有害的给付,违反契约关系所生的保护义务。

就特定类型事件,可分为“开放的”漏洞和“隐藏的”漏洞。

“开放的”漏洞即法律欠缺适用规则;“隐藏的”漏洞即为法律虽然含有得以适用的规则,但该规此类事件并不适宜。

法学读后感5篇600字

法学读后感5篇600字

法学读后感5篇600字普法教育伴我行,我们从小就要养成知法、守法的好品德。

作为一名中小学生,我们更是应该遵守法律,从日常中的小事做起,比如不闯红绿灯,这就是遵纪守法的一种表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希望你喜欢。

法学读后感1作为个体的人类生活是感性的,而作为法学则是理性思维的产物。

法律就是将感性的个体生活上升为理性的普遍规则。

而在这过程中,如何处理感性生活的个别正义和普遍规则的普遍正义一直是法学界的主题。

古罗马人在这一点上遵循的是精细的具体规则和抽象的原则的结合。

在这一点上,对古罗马人的敬佩不再只是停留在感性的道听途说上了,至少从法律的细致和法律的合理性角度来看,我们并不比古罗马人进步多少!在当今的整个学术界、法学界以及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人当中,一方面存在着对法律的僵死的理解,他们需要详而又详的法律法规——但人类理性并没有这个能力;而另一方面,在学者当中,存在着一种玄学的倾向,以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是善良和完美的大写的人,都能够依据简单的道德说教就能够实现社会的大同,因此追求的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余下的问题被让位于或诉诸于人类的道德良心或者是对原则和理性的理解。

在这方面,应该好好的学习罗马法,至少看到目前为止,罗马法既保留了人类终极关怀的品质,又不失为世俗而可操作性。

既努力去追求理性的思索,试图函盖所有的社会生活,同时又承认理性的不足,通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来补充。

而在法律的发展上,也不是固步自封,而是通过正义乃是“给每个人应得的部分”这一主线,除了在传统中寻求法律规则的合法性根据之外,还通过敕令等形式不断地就旧有的法律规则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合理的修正。

在这一点上,与现代的法律发展理论是相一致的。

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法学虽然不断地就现有的法律作出自我的修正,但却在很大程度上丢失了传统,并没有对过去中国的法律传统进行很好的继承,或者是对当下正在发生的生活现实的漠视——至少,现在已经很少有人去调查民间到底存在什么自足的规则体系,而罗马法中却将民间生活规则不断地上升为法律,如信托制度。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下面给大家分享《法学方法论》的,一起来看看吧!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

然而不同的法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程度不同其又可分为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

通过学习法学方法论之后,对于如何学习法学法学究其性质是何等学科加何解决法律实践中理论的冲突和空白点有了一定的了解。

清末民初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经过西学东渐从西方引入中国然而其他学科进步一日千里,唯独法学邯郸学步沉笼于概念法学的阴影之下。

究其原因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不知法学方法为何恤“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没有掌握好学习的方法加何把基础打扎实知识体系学牢靠就成为法律人的弊端所在因而但凡在法学中有一定造诣的学者,最终无不回归于法理和法学方法。

因此加深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在中国众多法学方法论书籍中,杨仁寿先生的《法学方法论》是业内出版的比较早的一本,也是在业界一直倍受青睐、获得一致好评的一本专门关于研究法学方法的书。

杨仁寿先生的文字犹如一位法学老者把法学学习之精髓向一位刚入门的法律年轻人娓娓道来,其中很多法学观点以及实践操作经验对于一个年轻的法律人来说犹如醒醚灌顶从中受益颇多。

书本的字里行间也是透露出作为法律人做学问应有的严谨态度以及不断刻苦专研的精神始吾辈法律年轻人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榜样效果也为吾辈法律人学习指明了方向,以下旨为笔者在拜读杨仁寿先生的大作之后,产生的对法学方法论的一点浅显理解:首先J去学是一门科学,既然是科学,科学的使命乃是探求客观之真理发现科学之命题真伪。

然而科学之上命题包括经验科学的命题和形式科学的命题经验科学的命题必须通过经验事实的观察,综合所有的知识才能断定真伪J而形式科学的命题具有“先验”的妥当性肚七种命题一旦依逻辑的方法判定其为真就不会再受经验事实变化的影响其“真’,恒为真因此有“恒真命题”之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篇一: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此书简介:《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

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

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

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

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

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

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

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

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

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

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

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3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3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3篇《法学方法论》一书的作者是杨仁寿,该书首尾贯连,民刑兼顾,理论实务并重,内容新颖。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这本书的读书笔记,欢迎大家阅读!初读本书,就觉此书过于理*,过于晦*的表达方式确实很容易让人产生想浅尝辄止的感觉。

因此读此书并非是一件浏览识记,消极接受的轻松之事,而要“正襟危坐”,心平气和地用心阅读,才能厘清大师晦*难懂的意思。

本次阅读因只浅涉第三章“法条的理论”的一、二、三节,故虽本人理解能力有限,仍能读完这部分内容。

在第三章的一开始,作者就提出了对“法律命令说”的批评。

对于法律命令说中机械地将法条规定为“不是课予特定人作为义务,就是课予其不作为义务”的说法,作者提出了关于权利转让等几个例子,有力地回击了这样一种显然不足以完全涵盖所有法条的说法。

将法条视为一种命令,使它天生就具有向他人要求特定行为的*质,但是这样的说法显然无法将那些与自身行为而非他人行为有关的法条涵盖其中。

命令的目标在于服从,而在拉伦茨的法条规定说中,规定的目标是在于“视被规定者为规准而适用之”这是拉伦茨在对命令说提出异议时,对自己学说的解释。

然而,读到这里,我想暂时撇开作者的观点,来妄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如果从一种阶级观念较浓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法条,那么将法律视为一种命令似乎并无不妥之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是统治阶级更好发挥统治作用的工具,此时的法律并无半点保护公民权利的意思。

但在意识形态渐淡化,阶级观念渐减弱的当今,将法律视为命令确是与时代步伐格格不入。

现代强调的自由、*等核心观念都将被这种被视为命令的法律戴上了沉重的镣铐。

因此,我认为像法律命令这样的学说也只能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存在,尽管它对法学发展有贡献,但终将被历史大潮所抛弃。

在回归到“法条的理论”中来,在第二节说到了不完全法条的分类时,我着重关注了“作为指示参照的法定拟制”这一款。

在刑法领域上,“法定拟制”与“注意规定”常易混淆与交织。

论法学研究方法读后感

论法学研究方法读后感

论法学研究方法读后感《论法学研究方法》读后感陈瑞华教授的《论法学研究方法》是一部有关法学研究方法的学术著作,记录了作者八年来在这一问题上的所思所想,提出了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陈老师在书中谈到长期以来国内的法学研究方法都存在“对策法学”的问题,就是这些法学研究总是在针对一些问题提出立法建议,总是喜欢把西方的一些理论和经验照搬过来,作为大前提,然后再把中国的情况作为小前提,做一番演绎推理,最后的出应该引进西方的某某制度,对中国的某某制度进行改革,这样未免有些“削足适履”的意味。

在指出这一问题之后,陈老师在该书中进一步提出了新的研究方法:从中国的实践出发,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学问题,深入研究问题的核心和深层次的因素,通过归纳的方法得出一些概念化和模型化的理论,或者对已有的理论的适用条件进行一些新的限制,强调“先归纳后演绎”。

“第三条道路”的方法就是从经验到理论,经验是中国的,而理论的建构之功不会是凌空蹈虚的自说自话,而必然博采前两条道路优点,必然不能离开现代科学规范的基本要求,无论怎样提炼,怎样的概念化,都会是遵循着学术的基本规律与范式进行的。

第二篇:将法学方法论视同于法学研究的方法是我国法学界的一个... 23500字将法学方法论视同于法学研究的方法是我国法学界的一个“固有的误解”。

如果立足于广阔视角下的国际学术界的理论积淀,厘清几个相关的概念,就会发现:“法学方法论”其实可转换为“法律学方法论”这一概念,它在内容上包括有关法律方法、对这种方法的外向性的哲学探究以及法学研究方法这三部分理论,其本身又构成法理学-法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学理论中的确立,与其说必须具有一个特定先在的价值立场,不如说它只是具有某种可反证的、因而也是可替代的哲学立场。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法律学方法论,法学研究方法,哲学立场一、问题之所在综观当下的国际学术界,无论是注重实践思考倾向的“法律方法”,还是注重哲学思考倾向的“法学方法论”,均已拓入颇深,而在我国这个漠视方法的文化中却一直命运堪忧。

法学方法论,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杨仁寿

第一篇引论第一章诽韩案之启示所谓诽韩案,是70年代台湾发生的一起被指为"文字狱"的案件,为唐朝著名文学家韩愈第三十九代血亲韩思道诉郭某在某刊物上发表之文章诽谤其先人韩愈之案。

该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诽谤罪成立。

作者认为,该判决"只知运用逻辑为机械操作,未运用智慧,为利益衡量",致闹笑话。

该判决出现之原因在于,当时台湾法律未对可以提起诽谤死人罪告诉之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以致三十九代孙也可提出告诉并获判决支持。

法律未对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属法律漏洞,对此漏洞,"未能运用阐释法律方法中目的性限缩加以补充,即会导出:只要系直系血亲,其究属几十代,甚或几百代子孙,均所不问,一概有告诉权",据"恶法亦法","法官无权迳行摒弃不用",就会出现上述判决。

从此案可见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该案欲作正确判决,必需运用所谓"目的性限缩--即从规范目的上积极地剔除与之不合之文义。

由此阐明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第二章恶法亦法恶法亦法,或恶法非法,是法理学上的老问题了。

作者在此章首先阐明:一般而言,法官为一司法者,并非立法者,不得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即恶法亦法;同时认为,法官有责任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对"恶法"加以解释,使之适合社会要求,使"恶法"在实质上并不为恶法。

进而阐述恶法亦法需有两种性质:一是须为法律,法不善之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仍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恶法"须具法的目的性,即正义,不能认为法律本身即是目的。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第一章法学之任务从法律之解释与适用之不同,引出"法解释学"一概念,并简述其发展历史并提出本书要回答的问题:法律解释的方法及客观标准为何?第二章事物认识之客观性举数例为证以论,事物认识之客观性,即为理论认识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而理论认识结果具此二性的方法有二:一为逻辑分析的方法,二为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

【7A版】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7A版】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书简介:《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

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

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

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

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

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

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

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

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

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

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

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

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下面给大家分享《法学方法论》的读书笔记,一起来看看吧!《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1 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

然而不同的法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程度不同其又可分为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

通过学习法学方法论之后,对于如何学习法学法学究其性质是何等学科加何解决法律实践中理论的冲突和空白点有了一定的了解。

清末民初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经过西学东渐从西方引入中国然而其他学科进步一日千里,唯独法学邯郸学步沉笼于概念法学的阴影之下。

究其原因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不知法学方法为何恤“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没有掌握好学习的方法加何把基础打扎实知识体系学牢靠就成为法律人的弊端所在因而但凡在法学中有一定造诣的学者,最终无不回归于法理和法学方法。

因此加深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在中国众多法学方法论书籍中,杨仁寿先生的《法学方法论》是业内出版的比较早的一本,也是在业界一直倍受青睐、获得一致好评的一本专门关于研究法学方法的书。

杨仁寿先生的文字犹如一位法学老者把法学学习之精髓向一位刚入门的法律年轻人娓娓道来,其中很多法学观点以及实践操作经验对于一个年轻的法律人来说犹如醒醚灌顶从中受益颇多。

书本的字里行间也是透露出作为法律人做学问应有的严谨态度以及不断刻苦专研的精神始吾辈法律年轻人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榜样效果也为吾辈法律人学习指明了方向,以下旨为笔者在拜读杨仁寿先生的大作之后,产生的对法学方法论的一点浅显理解:首先J去学是一门科学,既然是科学,科学的使命乃是探求客观之真理发现科学之命题真伪。

然而科学之上命题包括经验科学的命题和形式科学的命题经验科学的命题必须通过经验事实的观察,综合所有的知识才能断定真伪J而形式科学的命题具有“先验”的妥当性肚七种命题一旦依逻辑的方法判定其为真就不会再受经验事实变化的影响其“真’,恒为真因此有“恒真命题”之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篇一: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此书简介:《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

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

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

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

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

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

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

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

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

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

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

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

《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

《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

《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简介本报告旨在对《法学方法论》一书进行总结和评价,着重探讨作者在书中提出的法学方法。

主要内容《法学方法论》是一本系统阐述了法学方法的著作。

作者通过多个章节,详细介绍了法学方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

方法论概述作者在书中首先回顾了法学方法的定义和背景,并提出了他自己对法学方法的理解。

他认为,法学方法应该是一种科学的方法论,可以帮助法学家解决问题和做出合理的判断。

比较法学方法在第二章,作者对比了不同的法学方法,包括传统法学方法和功能主义法学方法。

他分析了它们的优缺点,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作者认为,传统法学方法过于注重规则和法律条文,而功能主义法学方法则更注重法律的目的和效果。

实证法学方法的应用接下来,作者介绍了实证法学方法的应用,并详细说明了这一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

他列举了一些实证法学方法的案例,并展示了它们对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影响。

基于价值的法学方法在最后一章中,作者提出了基于价值的法学方法,并论述了它的理论基础和应用。

他认为,法学方法不仅应该考虑事实和现象,还应该考虑法律的价值和正义。

评价《法学方法论》是一本对法学方法进行系统阐述和比较的研究性著作。

作者通过丰富的案例和深入的分析,清晰地展示了不同法学方法的优缺点和应用场景。

读完这本书后,我对法学方法的理解更加深入,也对如何进行法学研究有了更清晰的思路。

然而,这本书可能对一些读者来说可能过于深入和专业化,因此并不适合所有人。

同时,由于作者提到的一些理论和方法尚未经过广泛的实证研究,对于一些不确定的内容,读者需要保持批判性思维。

总的来说,我认为《法学方法论》是一本对法学界具有重要意义的著作,对于对法学方法感兴趣的人来说是值得一读的参考书。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范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范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范文简介本文是对《法学方法论》一书的读书笔记,该书由著名法学家张五常所著。

本书通过系统介绍法学方法相关的理论和实践,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法学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将围绕书中的关键观点和内容进行概括和分析,以便对法学方法论有一个全面的理解。

第一章法学方法的研究对象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是法学的研究方法,即法学研究的理论和实践。

张五常指出,法学方法不仅涉及如何研究法律问题,还包括如何制定法律政策和解释法律规定等方面。

因此,法学方法的研究涉及到法律学科的多个领域,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

第二章法学方法的基本原则法学方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系统性、实证性和规范性。

科学性是指法学方法必须严谨、准确地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进行法学研究。

系统性是指法学方法应该从整体上考虑,将法学问题与其他学科相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实证性是指法学方法要基于实践和事实,依据实证研究结果进行法学研究。

规范性是指法学方法要符合法学原则和道德规范,遵循法治精神进行法学研究。

这些基本原则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第三章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技巧的总称。

法学研究的方法有很多种,例如文献法、比较法、历史法、逻辑法等。

不同的研究对象需要选择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

对于法律理论的研究,可以采用逻辑推理和理论分析的方法;对于法律政策的研究,可以采用社会调查和实证研究的方法。

法学研究者应根据具体研究目标选择适合的方法。

第四章法学研究的步骤和程序法学研究的步骤和程序是法学研究的一般规律和方法。

法学研究可以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三个部分。

准备阶段主要包括选题、查阅文献和设定研究目标等工作;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数据收集、分析研究和写作论文等工作;总结阶段主要包括对研究结果进行总结和归纳,提出相应的结论和建议等工作。

这些步骤和程序有助于法学研究者有条不紊地进行研究工作。

第五章法学研究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数据收集和分析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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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仁寿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此书简介:《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

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

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

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

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

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

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

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

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

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

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

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

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本编共分五章,分别为法学之任务、事务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认识之客观性、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从经验事实层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

现一一详述。

法学之任务:从罗马法到罗马解释道德国法,逐渐演变形成“法律万能主义”,即认为法律规定的法典自成体系,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法官解释或适用法律仅能依逻辑推演,无须法官进行目的考量或或利益衡量,更不能法官造法。

同时由于历史原因认为法官解释法律会损害立法权,造成混乱。

19世纪中期德国法官基尔息曼演讲中抨击概念法学,引起对概念法学的反思。

法学与自然科学不同,自然科学为因果律控制,无价值衡量,而法学作为社会科学有实践性,应为利益衡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实践。

并且应该从法典外的活生生的法律中去寻找加以补充。

将法律解释置于无生命的机械逻辑里,其结论较具确定性及普遍性,自有法运动后赋予法律生命,切合人类需要,但较为自由,难免搀有主观色彩。

法律解释有无客观性成为一个争论的问题。

事物认识之客观性:认识事物可从认识主体观察其客观性与认识结果观察其客观性。

认识主体不能很难摒弃自我。

认识结果的客观性须满足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

有两种方法可以获致:一是逻辑的、形式的方法,二是经验的、实证的方法。

法学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者以追求客观性为首务,并将法律解释之客观性,悬为研究的基本课题。

但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为何,却没有统一的标准,客观中不可避免有主观因素掺入,如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法律解释之客观性与三权分立思想有关。

法律也可通过公开的讨论和批判获得客观性,但法律的客体无论如何描绘,都不具有自然科学的客观性。

法律作为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的逻辑和经验获知客观性,否则就成为“教条”。

法律的客观性可以通过逻辑分析方法和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为之,据此提出主张,附合理的理由公开,因其具“批判可能性”和“讨论可能性”而使其客观。

通过逻辑分析的方法可以提高法学的客观性,保证法律的固定性和体系化,但不能过于强调,否则导致将流于概念法学,以法律为目的,而忽视法学的实质目的。

法学之主要的任务是透过法律的适用,实现法律的目的或社会统制目的。

法学的诸多命题中事实上含有“经验命题”在内,可以通过对此进行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提高法学的或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和法律社会学的兴起不无关系。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事实不清,可以通过经验事实验证,如果是由于目的方向上的原因,则应由法官进行目的衡量和价值判断。

法学不是纯粹理论认识的学科,而是一门混合理论和实践的,透过法律之应用,才能实现社会目的,满足人类生活中的需求。

第三编:法学发展论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19世纪初,欧洲大陆法学界认为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是一种纯粹理论认识的作用,不仅无须掺杂评价的态度,且严格禁止法律之解释渗入评价值因素在内。

这种趋势演变到19世纪中叶,法德被概念法学所笼罩,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有法运动才认识到法学兼具理论认识和实践之价值判断两方面因素。

在法国,孟德斯鸠认为法官系一种自动适用法律之机械,三权分立眼球法官不能干预立法权,法官在审判中不能进行目的考量和利益衡量。

这种思想在法国大革命中有很大影响,使人们认为“法典万能”,注重法典的完善和自洽,以及明晰使人人都能懂得法律,而不允许法官造法,法典是唯一的法律渊源。

这是过度理性主义的表现。

德国19世纪仍没有近代法典,但法学方法论和法国相似。

有人认为应该像法国那样凭理性主义早就一部法典,但遭到萨维尼等人的反对,他们认为法典是人类历史产物,编纂法典之前必须深入了解德国的历史和法学发展历程,以自然法思想制定法典未必符合德国之需要。

其实在12、13世纪,德国已受罗马法影响,很多人去那里学习法律然后回德国任职。

罗马法成为主流,日耳曼习惯法成为补充。

萨维尼之后经过普希达和温德夏特的发展,温德夏特认为法律的任务在于探求立法者的意思,但此意思指的是立法者明白表示的意思,对于具体问题如果立法者无法预见的问题产生法律漏洞的问题并没有解决。

概念法学在德国兴起,后来基尔希曼对其质疑,引起很大反响,之后很多人发起自由法运动,纠正了概念法学的危害。

在概念法学产生的矛盾日益严重的时候,自由法运动作为对其的纠正发展起来,耶令格是发起人,他主张法律乃是人类意志之产物,有一定目的,受“目的律”支配。

与自然法则以“因果律”为基础,有很大区别。

法律解释只有以目的为出发点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这就是目的法学。

耶令格之后又有野尔立息、康德罗兹、叶尼、海克、庞德等的发展最终取代概念法学,成为主导思想。

自由法学派强调法学与社会的联系,为实质的实证主义(利益衡量、价值判断)。

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概念法学独尊国家制定的成文法,特别是法律,即国家的实证法为唯一的法源。

而自由法则强调法律应为“科学之自由探求”,活生生的法律是真正的法源。

2、概念法学强调法律体系具有“逻辑的完足性”,而自由法学则认为法律漏洞存在。

3、概念法学对法律的解释偏重于逻辑的操作,排除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利益衡量和目的考量。

而自由法学则强调活的法律的探求,法官对于具体案件进行逻辑演绎外还要进行利益衡量和目的考量。

4、概念法学否定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而自由法则肯定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

5、概念法学认为法学是一门纯粹理论学科,而自由法认为法学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包括评价因素在内。

第四编:法学实践论本编内容主要是对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的阐述。

谈法律解释的应然性方法。

第一章法学之基本理论法学可分为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两种,理论科学以法理学和法经验科学为主要内容,以逻辑分析的方法和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为主要方法。

应用科学以法解释学和社会政策学为主,以理论科学为基础,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性。

法解释学以法规范为其研究对象,以确定其法意,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须加具体化,法规之冲突须加以调和。

法律解释的终极目的在于穷究法之目的,不能离开法文字句,法律解释的不能超过法文的可能的文义,即不能超过文义的“预测的可能性”,而不是仅仅拘泥于文义。

概念法学固守文义,最终使法律僵化,法律解释必须兼顾人类社会生活及经济的层面,自由地发现法律的奥义,法律才能成为活生生的法律。

法社会学认为成文法只是“第二次规范”,第一次规范是人类社会中隐隐之间的一种规范性质的存在,是潜在的“内在的秩序”。

成文法只是则社会的惯行的必须遵守者,以维持最低的秩序。

法解释学的研究不能仅以成文法为已足,而应研究、探寻居于指导地位的活生生的法律。

法律解释的指导思想:法律的解释,可使法律具体化、明确化及体系化。

若法律为抽象的原则,概念不确定的,应予具体化;规定不明确,容易引起疑义或争议时,必须加以阐明,使之明确化。

法律之间有互相矛盾或抵触之处,需要阐释其正确的含义使之臻于统一。

法律是一种理性、客观、公正而合乎目的的规范。

解释法律必须兼顾法律之安定与理想。

妥当性位法律解释的指导理念之一。

社会的发展中必然有立法者立法当时所未料及之事件,这需要衡量现行环境及价值判断之各种变化,以探求立法者若在今日立法所可能表示的意思。

因此,解释的现在性也是法律解释的指导理念之一。

法律解释中对立法技术的原因是法文不明、错误或批次抵触的,短时间内无法修正法律,此时需要解释的创造性,这也是法律解释的指导理念。

另外解释法律必须注意其社会性,进行本诸社会学的解释。

法律的阐释即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1、狭义的法律解释。

2、价值补充。

3、漏洞补充。

狭义的法律解释指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或合宪等解释方法,探究法律之规范意旨。

其旨在澄清法律疑义,是法律含义明确化、正确化。

若社会发生剧烈变迁,或需为社会效果预期,以切合社会实际需要,则更须为社会学的解释。

解释法律时,应先为文义解释,有复数解释的可能性时,才能为其他解释方法。

价值补充介乎狭义的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之间,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条款的一种解释方法。

这些条款如“重大过失”、“显示公平”、“或其他非法的方法”、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都是需要法官进行斟酌和衡量的,需要法官结合个案中的具体情况,进行价值补充,使之具体化。

漏洞补充是指法律对于应规定的事项,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使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造成法律漏洞,应有司法者予以补充。

这里就是法官造法。

法律规定不明确,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而法律欠缺规定,则属补充问题。

第二章狭义法律解释探究立法旨趣为目的。

1、文义解释:无复数解释的可能时,只能进行文义解释。

法律条文有限,社会事实无穷,不能就每一事项,纤细无误的予以规定,故条文字句多抽象晦涩,必须加以阐释,始得明确。

阐释时不仅应尊重法律之安定性,抑亦应注意其现在性,使法律能适应社会生活,发挥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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