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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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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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摘要: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法中意义非凡。保险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在保险法中,诚信原则被解释为最大诚信原则,但是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不足可谓是内伤,民众对保险业不够信任,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平稳发展。本文对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加以表述,并分析了当前我国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缺失,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完善
保险法是约束和规范保险活动参加人的法规,而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可谓是保险活动的基本指导准则,它能有效保障保险的发展,是保险业的生命线,研究最大诚信原则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保险本就是诚信为本的行业,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三,保险的行业特性是资金流动性强。
而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就内容而言,最大诚信原则包括:(一)告知。一方面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另一方面,保险人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和赔偿义务。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的表现有四种:1,漏报-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2,误告-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3,隐瞒-投保人一方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4,欺诈-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申报并有欺诈意图。
(二)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即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内,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另一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任意弃权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都不能反悔。但从保险实践看,这一规定主要约束保险人。因为保险法上的弃权与禁止反言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保险实务。为了救济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难以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完全知悉的不利地位,限制保险人利用违反条件或保证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有利地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发展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二、我国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的缺失以及完善
(一)最大诚信原则在现实中的缺失
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茁壮发展的基本前提,但是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不够已成为保险发展的一大内伤,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
1、保险公司经营中的失信问题。保险业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愈加激烈,有些保险公司一味追求业务扩大,忽视被保险人的利益,隐瞒偿付能力,事出时无力偿还保费,损害被保险人权利;也有一些公司做不实宣传,夸大投资回报率,最终造成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
2、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保险代理人利益往往与业务挂钩,有些人为追求个人利益,常常对投保人未尽到告知义务,而在案件理赔时,却又为续保而帮助客户与保险公司对抗,损害公司利益。
3、投保人、被保险人不诚信。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以及该以什么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夸大保险损失,歪曲事故原因,不择手段伪造损失财产有关资料和其他根据,骗取保险金;尤其是人身保险中,少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甚至为了非法获取高额保险赔偿金,而丧心病狂,人为制造保险事故,至被保险人伤亡。
(二)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
1、加强保险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坚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保险行业本身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还是在法制不够健全和监管松散有关,我国应加强保险立法,更为全面的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诸如告知范围以及违反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之类法规,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同时保监会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我认为可以引用连带责任制,监管不力者也应受到处罚,切实将保险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2、加强公民诚信程度,普及法律教育。保险业并不是只有保险人参加的,保险业诚信缺失并不是单方的行为导致,当前社会道德水平也决定着诚信度。加强立法只是强制性的措施,必须公民自觉守法,自身诚信并且逐步去相信保险人,唯有保险活动参加者各方共同行动,才能真正意义上消除“诚信缺失”。
3、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力度,让保险相关信息在参与保险的各方间对称地进行传播,公平公开,建立互信制度,早日消除保险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
最大诚信原则从产生到发展,不断成熟与完善,在未来必能更好的发挥作用,为保险法的进步与保险业的腾飞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