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撤诉申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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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撤诉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甲

被申请人:乙

被申请人:丙

被申请人:丁申请事项:撤销申请人对四被申请人的诉讼。申请事

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汽油添加剂侵权纠纷一案,起诉后开

庭前国家发改委已经下文让全国的石油公司停止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

的行为,四被申请人在开庭前已停止了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

开庭后,国家发改委进行了税费改革,油价已和市场接轨,目前油价

已大幅下降。这样申请人提起该公益诉讼的两大公益目的均已达到。

另外,被申请人在起诉后及开庭时就其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向

申请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开庭后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损失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和补偿,据此,申请人的

全部诉讼目的均已实现,特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停止强制搭配销售的侵权行为;

2、判决被告退还强制原告消费汽油添加剂款和多收油

款50 元(加油卡加油应返还的添加剂款和油款另案诉讼);

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4、判决被告停止单独涨价行为,在国际油价大幅下降时将油价作出相

应降价调整;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加剂侵权行为的事实。

1、原告单位位于涧西区,原告购买被告石油化工加油卡二张,经常在洛阳市涧西区洛阳石油分公司6 号加油站等市区和郊县各个石化加油站加油,没带加油卡时,就用现金在涧西区等市区和郊县的加油站加油。

2、XX年5月14日,原告指派张水山、崔瑞国两位律师开车到偃师开庭,途径瀍河区中州东路高速路口加油站时,张水山律师让加150 元钱的93#汽油,被告加完油开票时耽误了7、8分钟才开好票,张水山律师接过发票一看,加150

元钱汽油所开发票单位升,数量,单价元,金额元,问咋回事?被告工作人员说:“ 第二行还有添加剂款元,合计150 元。” 张水山律师一看发票,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单位升,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张水山律师问谁让你们给加添加剂的?被告工作人员说:“添加剂直接加到加油机里了,加油就必须加添加剂,我们的加油机上贴的有告示:油里已加添加剂。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指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属于强制交易、搭配销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原告要求见被告领导,被告工作人员说领导不在。之后,被告的14 号加油站领导和瀍河区14 号加油站附近的片领导和原告打过电话,电话中仅说明他们售添加剂是经过批准的,加油机上有告示。

3、XX年7月8日,原告指派张水山、崔瑞国两位律师开车到宜阳县法

院开庭,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宜阳石油分公司加250 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单价元,金额250 元,第二行品名添加剂,数量空白,单价元,第三行品名行写的小计,单价元” 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4、XX年7月15日,原告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14 号加油站加150 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单价元,金额元,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5、XX年9月8日,原告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6 号加油站加240 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单价元,金额元,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6、原告还在被告的5 号、9 号、14 号等加油站加油,这些加油站均强

制消费添加剂,发票附后

二、除被告外,原告没有发现其余加油站有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的情况。

1、原告在XX年5月14日之前到任何加油站加油,加油站均仅加汽油,有的加油站备有小瓶的添加剂,原告加油时加油站工作人员曾向原告及其他加油者推荐添加剂,但加不加全凭消费者自愿。

2、XX年6月23日,原告在王城大道洛阳市港胜石化加油站加油230 元,该加油站加油机内没有添加剂,加油升,单价元,金额230 元,原告还在其他多家加油站加油,机内均没有添加剂。

3 、原告经过调查,在洛阳市区及郊县,凡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下属加油站,加油站加油机内均在加油机上贴纸声明加油机内已加添加剂。其余加油站原告截至目前没有发现类似现象。

三、被告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加剂的行为是违法的。

(一)违反的法律及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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