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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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经2010 年修正的《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运输部令2011 年第 12 号)(以下简称“ 11 规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
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 2012〕170 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 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 11规则” 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
训合格证):
(一)在 2012 年 3 月 1 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
(二)在 2013 年 7 月 1 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按照“11 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
证工作。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换证工作。2016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
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 年第 6 号,以下简称“04 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
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 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 年 12 月 31 日。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
发证工作,同时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
格证书》(以下统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 )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
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
期内,可继续使用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第四条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 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
训合格证。
第五条按照“ 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 2 月 1 日起停止举行,
补考自2013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 60天间隔限制,但“11 规则”生效后补考次数不得超过 5 次。
2013 年 7 月 1 日前参加按照“04 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
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且成绩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
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
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第六条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举行按照“11 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第七条“ 11 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附件 1 规定的过渡期适
任培训,或在完成满足“11 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在2012 年 7 月 1 日后申请无
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第八条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需在2013年7月1日前满足
《关于做好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的要求,未能满足要求的,其后不能进行航海类学员的招生。
持有有效的“04 规则”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满足上款要求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完成
规定的满足“ 11 规则”岗位适任培训,通过按照“11 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职务晋升适任考
试,视为完成本办法附录 1 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九条持有“ 04 规则” 及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时,应完成以下相应的培训和考试:
(一)持有有效的“04 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 1 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的“ 11 规则”适任证书。
(二)持有失效的“04 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 1 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 规则”规定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
(三)持有2004 年 8 月 1 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11 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11 规则”适任证书。
船员申请“ 11 规则”适任证书前应取得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持有有效的“ 04 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按以下相应航区和等级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一)持有“04 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 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二)持有“04 规则”沿海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 规则”相应等级的沿海航区适任证书。
(三)持有“04 规则”近岸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 规则”沿海航区三等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持有有效的“ 04 规则”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按照本办法申请“11 规则”的适任证书时,其海上服务资历要求如下:
(一)如满足“11 规则”第十五条(一)或(二)项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有效
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
(二)未满足“11 规则”第十五条(一)或(二)项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与原
适任证书有效期相同的证书,或在其参加模拟器培训并通过考试后,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
五年的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通过“ 04 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完成本办法附录 1 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
过考试,满足“ 11 规则”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11 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在 2012 年 3 月 1 日前已开展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 )、驾驶台资源管
理( BRM )和机舱资源管理(ERM )培训的单位,应当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及
相关记录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其培训予以认可,受训船员相应的过渡期适
任培训内容可以免除。
第十四条持有有效的“ 04 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满足“11 规则”规定的申请二